私营企业主的社会属性分析_社会属性论文

私营企业主的社会属性分析_社会属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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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9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08-2004(04)-0059-06

自私营企业产生以来,围绕私营企业主的社会属性即他们究竟已形成一个阶级还是阶层、是劳动者还是剥削者的问题,理论界一直有争论。关于是否形成阶级还是阶层的问题,自江泽民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将其定性为阶层以来,争论即告终止了。但对他们是劳动者还是剥削者的问题仍有争议。多数理论工作者认为他们具有两重性,即既有劳动的一面,又有剥削的一面,他们既是劳动者,又是剥削者。而有的学者指责这种分析,没有抓住问题的本质,是一种二元论,他们认为私营企业主不是剥削者,而应当是劳动者,但为了与财产较少的像工人、农民那样的一般劳动者相区别,可将其定性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为此,笔者也想略陈管见。

认为私营企业主是劳动者或建设者而非剥削者,是有学者根据江泽民“七一”讲话的精神,从他们的财产来源和使用的视角进行分析后得出的结论。其理由或着重论证的有三点,一是他们的财产主要是劳动积累;二是财富较少用于消费,多数用于扩大再生产;三是其劳动对社会主义事业作出了贡献。笔者认为,从私营企业主财产的来源和使用的视角分析其社会属性是完全可以的,但其论证和结论却实在不能服人。

关于私营企业主的财产来源,有学者分别从企业创办时的初始资金和创办后的财产积累两方面进行论述。他们认为私营企业主创办企业的初始资金“主要来源于个人或家庭成员的劳动所得或经营所得的积累”,“也有走私贩私、违法掠取社会财富,或利用‘双轨’体制,进行权钱交换;或者以权谋私,化公为私等等”,并认为“他们不论通过哪种途径筹措初始资金,都不是也不可能是再经历一次资本原始积累的过程”。[1](以下未注明出处者,均出自此文。)意思是说他们创办企业的初始资金不是像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确立前的资本原始积累那样靠暴力掠夺而来,即使有些来路不正,但他们都不是剥削者,这大体上是对的。其实,在他们成为私营企业主之前,是否有剥削及是否剥削者,与他们的社会属性无关紧要,因为要确定的是私营企业主的社会属性,而非他们前身的社会属性。其初始资金本来可以不必讨论。不过,问题既然已经提出,我们也不妨谈谈。认为我国私营企业的初始资金(其实就是资本金或者资本)大部分是正当筹措来的,这符合事实。但像走私贩私积累起来的资金虽不能说是剥削所得,却可视为某些企业的原始积累的一种方式,因为资本主义的资本原始积累也有多种方式,如走私鸦片。即使他们一概没有资本的原始积累,难道以权谋私、化公为私不是一种超经济剥削?甚至我们还不能否定极少数人有过暴力掠夺(具黑社会性质的)或巧取豪夺,这极少数人很可能就是具有劳动者身份的剥削者。当然,在他们未开办私营企业之前,即使某些人有过剥削行为,他们都还是劳动者,只有极少数人应作别论。而当他们成为私营企业主之后,其社会属性就发生了变化。他们是否由劳动者变为剥削者,就要看私营企业创办后的财产是怎么积累起来的。

认为私营企业主是劳动者或建设者而非剥削者的人根据第四次全国私营企业抽样调查的数据,承认“私营企业主的资产积累率很高”,10年中平均每年增长61.7%。如此之高的资产积累率,是怎么来的呢?回答是“由员工和企业主共同创造的”,虽然把员工摆在前面没有否定员工的贡献,但其论述全部都是谈私营企业主的贡献,对于员工的作用则只字不提。根据这种论证,私营企业主的财产积累就看不见员工们创造的剩余价值的踪影,而只见私营企业主的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如此之高的资产积累率,我们不否认有私营企业主的劳动贡献在内,他们创造的财富比一般从事简单劳动的工人要多得多,可能是几倍或几十倍,但最主要的应是员工们创造的剩余价值。即使他们的劳动是“创造社会财富诸多要素的第一要素”,而且都像比尔·盖茨从事高科技的创造性劳动,也只能说他们的大量财产有其较多的劳动所得。但即使他们都是比尔·盖茨式的人物,难道比尔·盖茨只是劳动者而非剥削者?否则,剩余价值学说就应该被否定。为什么会有如此之高的资产积累率呢?原因可能很多,私营企业主的经营有方肯定是重要原因,但也与市场经济的秩序比较混乱、法制不健全而出现的偷税漏税以及对员工的剥削密切相关。据媒体披露,私营企业主偷税漏税的相当普遍,制假贩假的也不在少数,有意压低员工工资、拖欠工资乃至拒付工资的现象也司空见惯。因此,除一些科技型企业之外,其资产积累率越高,他们偷漏税收和加重剥削的可能性越大,进一步证明他们是剥削者。

关于私营企业主是怎样支配和使用其财产,有人根据第三次全国抽样的1947个私营企业样本数据,确认企业纯利润的77.3%是作为生产基金投入了扩大再生产,真正用于家庭消费的很有限。并认为“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私有财产”,从功能上看,是一种“社会资本”,“私人拥有的财产,只要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不停地运转,而不进入消费领域,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就显得无关紧要。”在这里首先有必要讨论社会资本的问题。他们说“马克思把股份公司和资本主义国有企业的资本,称为社会资本”。那么我们要问,我国的私营企业有多少是股份公司?有哪一家是资本主义的国有企业?固然我国的私营企业有小部分是股份公司,可以算作社会资本,但大多数仍是私人企业,其资本还是私人资本。即使他们的资本都成了社会资本,也不会改变生产资料私人占有的实质。因为股份资本这种社会资本形式实质上仍然是私人资本,是集团的私人资本;同样,股份公司所具有的也只是社会企业的形式,其基础仍然是生产资料私有制。作为一种经济现象,股份公司只是从形式上,部分地适应了生产社会化进程中的要求,而没有,也不能起到消灭剥削的作用,相反,它加速了资本的积累,加重了对劳动者的剥削。因此,社会资本的说法也否定不了剥削的存在。其次,有必要讨论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是否显得无关紧要的问题。我们知道,所有权是私营企业主占有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的法律根据,如果无关紧要,为什么有些企业主不愿扩大投资而要将其资产转移到境外?如果无关紧要,为什么党和国家要规定以公有制为主体,何不让私有经济发展为主体呢?当然,在现阶段为了鼓励民间投资,发展经济,我们刚修改的宪法是保护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的,因为私有经济还有它的积极作用。如果无关紧要,他们能放心大胆地去发展私营经济吗?但话要说回来,宪法保护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并不是说只保护劳动得来的财产,那些占有他人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也在保护之列,因此私有财产权正是私营企业主最关心的,不是什么无关紧要,而是至关重要。从他们对私有财产的极度关心,也可以看出,其财产的大部分不是他们的劳动所得。至于说他们的财产积累大部分用来扩大再生产,这当然值得肯定,然而资本主义国家的企业主,又何尝不是把积累用于扩大再生产呢?难道说用于扩大再生产就没有了剥削?

私营企业主是不是剥削者,并不难以辨别,只要看他们的财产是劳动所得还是剥削来的以及剥削量的大小,就很清楚。如果他们既有劳动所得又有剥削所得,则只要看何者为主、何者为次也就明白。如旧中国的富农,他们也参加劳动,但其剥削量超过了劳动的收入,就是剥削者。又如小业主,其收入主要是靠自己的劳动,但又有少量收入是剥削所得,他们就是劳动者。而私营企业主,虽然也参加劳动,并创造了比一般工人要多的财富,但其大量财产并非主要为劳动所得,而是靠生产要素中的资本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占有他人创造的剩余价值积累起来的,能把他们视为小业主那样的劳动者吗?但有人既不顾事实,又把剩余价值学说抛在一边,一味从定义出发,在引用《现代汉语词典》(新版)关于劳动者的定义“参加劳动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生活资料主要来源的人”之后,下结论说:“由此可见,现阶段的私营企业主,是参加创造财富活动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生活资料主要来源的人,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劳动者。”按此定义推论下去,我国的旧式富农参加了劳动,他们的劳动所得也能养家活口,那么他们统统应是劳动者了。资本主义国家的资本家也参加了管理劳动,有的还参加了高科技的创新劳动,也创造了比一般工人要多的财富,其劳动收入完全可以作为生活资料的主要来源,他们就应该是资本主义社会的劳动者了,而如果他们来华投资办厂,理所当然就是社会主义的劳动者了。其实任何人来到世上,无非是日食三餐、夜眠一榻,企业主的劳动收入要维持其基本生活是不成问题的。但问题是,私营企业主的财产是否像工人那样仅是维持其个人和家庭生活或有所积余所拥有的量?显然不是。如果他们把剥削所得返回给社会,当然就不是剥削者,而当他们拥有这些财产并传之后代,难道不是剥削者?

把私营企业主的大量财产说成是主要为劳动所得,并以他们没有把财富过多地用于消费而是用于扩大再生产,进而认定他们不是剥削者,实质上就是否定了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学说。

为了肯定私营企业主是劳动者或建设者,有人还从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上进行论证。其实,不只是我国的私营企业主有贡献,就是历史上的资产阶级也同样为社会作出了贡献,马克思早就肯定资产阶级在历史上起了非常革命的作用。马恩在《共产党宣言》里指出:“资产阶级在他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世代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2](P256)但能够说资产阶级有这么大的贡献,他们都应该是劳动者而不是剥削者?按照他们的论证逻辑,那些来华投资的外商也作出了同样的贡献,那他们也应该只是劳动者而不应该是剥削者了,这说得通吗?

其实,历史上任何剥削阶级在他们刚刚登上历史舞台之时,都曾起过进步作用,都有过历史贡献。然而贡献与社会属性虽有联系,但并不等同,不是同一回事。历史上一些有重大贡献或起过积极作用的帝王将相,能否因其贡献就否认他们是剥削者呢?1949年,刘少奇与天津的资本家座谈时谈到所谓“剥削有功”问题,说剥削有功,表述虽不准确,但也不无道理,中国共产党从来都没有否定过剥削阶级在社会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上的进步作用。但肯定其历史作用并不是要否定其剥削者的社会属性。历史上的剥削阶级能否称为建设者呢?笔者以为,只要他们不是所在社会的破坏者,而是在经济、政治、文化任何一个领域从事建设,未尝不可以称其为建设者,那些为社会主义准备充分物质条件的资产阶级,更有资格充当资本主义社会的建设者。

我们说私营企业主是剥削者,并不是要将他们与历史上的剥削阶级等量齐观。尽管私营企业主与历史上的剥削阶级在经济关系上都有剥削劳动者的相同之处,但仍有很大差别。在政治上私营企业主没有也不可能成为支配力量,虽然某些私营企业主不是没有参政掌权的欲望,但在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下,他们只能服从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接受党的教育引导和政府的监督管理,在政治领域,其影响是有限的。他们的历史作用主要体现在经济领域,但即使在经济关系中他们有剥削,也不能像居于支配地位的剥削阶级那样肆意妄为,而必须在合法经营的范围内获取正当利益,一切非法经营和非法获取的财富都得不到法律的保障。他们也不像历史上的剥削阶级大多数由贵族、官僚等统治者转化而来,或由一种旧方式的剥削者转化为新方式的剥削者,他们和历史上的民族资产阶级没有任何瓜葛,其前身基本上都是劳动者。私营企业主都参加劳动,并创造财富,而历史上的剥削阶级或者根本不参加劳动,或者有少量劳动,其财产或全部或大部都是剥削所得。因此,将他们与历史上的剥削阶级等同看待是错误的。

私营企业主参加劳动,创造比一般劳动者更多的社会财富,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作出了重大贡献,能否将他们与普通劳动者相提并论呢?或者称他们为社会主义的劳动者呢?有的学者虽然承认他们与工人农民有区别,但仍认为他们是社会主义的劳动者。笔者认为,尽管他们的前身是劳动者,但他们成为企业主之后,由于在生产关系中的地位有了根本性变化,其社会属性不能不发生改变。在他们还是劳动者时,几乎都没有私人的生产资料,即使有也是少量的,只能凭劳动去获取生活资料,其劳动主要是为了谋生。一旦成为私营企业主之后,就拥有私人的生产资料,并且雇工剥削,即使仍参加劳动,但这时的劳动已不再是谋生,而是谋利,他们参加生产、科研、经营活动只不过是一种手段,追求最大利润才是主要目的。他们个人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在其全部收入中只占一小部分,大部分是雇佣劳动者所创造的剩余价值。他们凭借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可以支配他人的劳动并决定财富的分配,他们与雇佣者在生产关系中已经是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在财富分配上是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因此,将他们认定为社会主义的劳动者,就从根本上抹煞了他们与普通劳动者的区别。

私营企业主既不等同于历史上的剥削阶级,也有别于当代的劳动阶级,其社会属性是什么呢?江泽民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将中国社会新出现的包括私营企业主在内的六个新阶层一起称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这一称谓,既肯定了他们的贡献和积极作用,又没有把他们等同于普通劳动者。因此,理论工作者无不赞同。然而,有学者却把建设者理解成劳动者的同义词或近义词,以为建设者都应当是劳动者,因而以种种似是而非的理由论证私营企业主是劳动者。本来建设者是一个比劳动者外延要宽的属概念,不同阶级、阶层的人都可包容在内,说的是人们的共同社会属性,犹如说工人、农民、民族资本家都是人民中的成员一样,而人民中的工人、农民是劳动者,民族资本家是剥削者则是两个不同的种概念,说的是各自的特殊社会属性。说私营企业主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犹如说民族资本家也是人民的一分子一样,仅仅指明了他们与工人、农民共同的属性。把建设者中的私营企业主认定为劳动者,实际上是把共同属性与特殊属性混为一谈了,在逻辑上则犯了属概念与种概念不分的错误。作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不但有工人、农民这样的劳动者,也有新出现的六个社会阶层的成员,就是来华投资的外商也可包容在内。建设者是相对于破坏者而言的,私营企业主和外商显然不是社会主义事业的破坏者。劳动者是与剥削者相对而言的,私营企业主和外商不但有剥削,而且其财富大部分为剥削所得,当然是剥削者。那种认为私营企业主虽有剥削但不是剥削者而是劳动者的主要根据是:“私营企业主的社会属性,主要地由取得支配地位的创新劳动所规定的,创新劳动在私营企业主的社会属性中起着‘主导作用’”。至于他们的劳动为什么都是创新劳动并且处于支配地位、起着主导作用,因无任何论述,我们不得而知,不过我们要再问一下,即使他们都像比尔·盖茨那样从事着创新劳动,能说他们的创新劳动在确定其社会属性中处于支配地位和起着主导作用吗?如果确实如此,那就再次说明比尔·盖茨是资本主义社会的劳动者,而所有来华的外商也就成为社会主义劳动者了。

我们认为,私营企业主参加了劳动,创造了财富,对社会作出了贡献,他们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这是他们的一般社会属性。他们在生产关系中以其生产资料所有权和所处的支配他人劳动的地位剥削了劳动者所创造的剩余价值,而且其财富大部分为剥削所得,他们是剥削者,这是他们的特殊社会属性,也是其本质属性。说他们既是建设者又是剥削者,决不是什么二元论。

私营企业主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本来是大家的共识,在目前情况下,没有特别必要去讨论他们究竟是劳动者还是剥削者的问题,然而有人不但要谈,而且力排众议,独出新解,认为私营企业主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劳动者,原因为何?就动机而言,第一可能是想理论创新,不愿落入旧套,第二可能是想提高私营企业主的社会地位和声望,使他们消除疑虑,积极发展私营经济。其动机完全是好的。但就认识而言,则不免存在某些偏差,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未能全面客观地认识和评价剥削。过去我们长期宣传“劳动光荣、剥削可耻”,批判“剥削有功”,因此在一些人的观念中,剥削不但可耻,而且也是罪过,应该将其消灭。然而这不是一种全面客观的认识。固然,从道德上讲,剥削不是一件光彩的事情,应该受到谴责。但是,从人类社会发展史来看,剥削又是必然要发生的,在生产力不甚发达的情况下,从善良愿望出发想消灭剥削是办不到的。剥削产生后,剥削阶级才有可能将满足其消费欲望之外的财富投入扩大再生产,从而有利于增加整个社会的财富总量。因此,在客观上,剥削这种道德上的恶,却在历史的某些阶段上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前进步伐的加快,只有当剥削者不将财富用于扩大再生产,而且其剥削程度妨碍生产力发展时才是完全的罪过。当前我们鼓励私营企业主的投资,当然不是鼓励他们多剥削,而是鼓励他们扩大再生产以增加社会财富的总量,并限止他们把财富过多的用于消费。私营企业主目前正把积累用于扩大再生产,因此,他们的剥削对全社会而言就不是罪过了。既然剥削不是想消灭就消灭得了,而且在今天仍有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作用,为什么我们只从道德上去谴责它呢?马克思主义者从来都不是仅仅从道德上来评价剥削,而是更注重从生产力和社会发展的标准来评价剥削。如果我们能从社会发展的高度看待剥削,就用不着担心说私营企业主是剥削者是贬低了他们的地位,将其打入另册了。我们说私营企业主是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实际上就是对他们的社会地位和历史作用的肯定。

第二,在处理理论与政策的关系上欠慎重。理论与政策既相联系又有区别,政策是在理论指导下根据实际的需要来制定的,是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产物,它要根据客观条件和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具有可变性,这从不同时期我们党制定的关于民族资产阶级的政策变化中可以得到印证。而理论则来自于实践,并在实践中接受检验,根据实践的检验证明是正确的理论,具有稳定性,并不随政策的调整而变化。中国共产党对待民族资产阶级的政策有过变化,但在理论上从来不因这种变化而否定他们是剥削阶级。然而,有人因为现时的政策调整,就在理论上想来个创新,否定私营企业主是剥削者,肯定其劳动都是创新劳动,其创造的价值是他们财富的主要来源,这不是在实质上把马克思从资本主义生产实践中概括出来的基本原理剩余价值学说给否定了吗?这不是为了适应政策而削足适履吗?当然,理论也要发展,也要创新,但基本原理是不能轻率否定的。而且,在目前大力引进外资,鼓励民间投资的情况下,我们在宣传理论工作中少宣传或不宣传私营企业主的剥削,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是,搞理论研究或宣传,以否定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为代价去做不能服人的宣传,又能起到什么积极作用呢?难道说,是由于有人肯定了私营企业主是劳动者,从而肯定了外商也是劳动者,他们才踊跃投资,而不是马克思所指出的资本如果有了10%的利润,它们就活跃起来了吗?

第三,对江泽民“七一”讲话作了片面和错误理解。江泽民同志的讲话是在指出我国的社会阶层构成发生了新变化,出现了六个新的社会阶层时肯定了他们都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讲话只说了六个新阶层的共同的一般社会属性,并没有单独说私营企业主的特殊社会属性。在今天必须肯定其积极作用之时,也没有必要去说他们的特殊社会属性。但他们却把这种包括劳动者在内的多个阶层共同具有的社会属性理解成私营企业主也应当具有劳动者的特殊社会属性。江泽民还指出判断人们政治上先进与落后的标准不能简单地看有没有财产、有多少财产,“而主要应看他们的思想政治状况和现实表现,看他们的财产是怎么得来的以及对财产怎么支配和使用,看他们以自己的劳动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作的贡献。”[3]这些话,一不是针对私营企业主的社会属性说的,而是就人们政治上先进与落后的判断标准说的;二不是专指私人企业主阶层说的,而是泛指包括六个新阶层在内的全国人民说的。把社会各阶层相提并论,并没有否定各阶层之间的区别,他们在财产的来源及财产的支配和使用方面难道是完全相同的吗?既然私营企业主在财产来源、财产的支配和使用方面与一般劳动者有别,当然他们与一般劳动者既有着共同的社会属性,又有其特殊的社会属性,怎么能理解成各社会阶层的人都只能有一种社会属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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