漠河县城乡规划局
摘要:《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实施对于我国全面发展法治国家与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大意义,特别是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与建设小康社会有着非常深远的历史价值。与《城市规划法》相比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该法更强调了城乡统筹,并更进一步的鼓励采用先进技术。一方面增强了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提高了城乡规划管理与监督机制;一方面又为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和社会与公共管理提供了重要依据。本文就《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内容进行分析,结合当前我国城乡规划信息化的现状提出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关键词:城乡规划法;规划信息化;城市规划管理
自从信息化的技术在我国规划领域逐渐被广泛接受以来,不但为城市规划提供了现代化强有力的技术支撑,使得技术方法与运用愈发严谨,促进了城市高速发展的前提,更逐步成为城市规划编制与管理不可或缺的辅助手段,极大提高了城市规划的效率同时,对于辅助水平的提高也不容忽视,并且在社会城市规划的发展道路上提供了强大的科技平台,在人类社会城市规划的历史长河中画上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一、新时期城乡规划的必要性
但与此同时,伴随着我国城镇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原有的《城市规划法》已经无法满足现代社会新的高速发展需求,更导致城乡规划信息化一直无法进行扩展延续,管理与编制上也已经无法适应当前信息化发展的潮流。如此才有了《城乡规划法》的出现打破了原有规划的结构,将制定、实施、监督检查彻底落在城乡发展的实处,以此对规划信息化的发展起到了弥足轻重的促进作用,使的城市规划研究不在因为特殊发展形势陷入被动。
新的《城乡规划法》主要有以下几个突出特点:更加注重城乡规划的法定与稳定性;更加注重城乡资源的保护;更加注重规划期间监督与实施的方法;更加注重城乡统筹以及加强了法律责任的意识。因此针对于各级政府和规划部门来说,以上措施的推行才算是真正将城乡规范导向了正常的发展中去。
二、城乡规划的信息化建设现状
针对于我国城市规划信息化发展的现状来看,在近20年的发展中,在规划编制、规划设计、规划管理等多方面推进信息技术已取得丰硕成果。目前全国已有200多个城市建成了具有空间定位的基础设施管理系统;有近300个城市建成了规划(审批)管理系统用以辅助业务管理;全行业初步达到了图形数据管理数字化,规划设计可视化和方案成果网上展示;大多数城市政府规划部门所建立的政府专业网站,通过数字化、可视化、网络化及图文一体化的公共平台实施政务公开和公众参与,实现政府与公众的沟通和互动。
然而,当前我国城市信息化管理和建设与实际需求仍旧具有较大的差距,即便规划法制建设为规划信息化提供了重要的支撑,而且信息化的建设也推动了规划法制的建设,但规划信息的标准化与规范化仍旧需要提高,另外现如今仍旧存在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使得规划管理系统单一等隐患需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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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时期背景下的城乡规划信息化建设的措施
《城乡规划法》对于规划信息化建设仍旧有着进一步改善的余地,根据以上实情对于信息化的发展仍旧需要进行思考,以下便是《城乡规划法》对于未来规划信息化的发展建议。
(一)突出城乡规划信息化一体化的建设的重要性
《城乡规划法》的颁布,意味着城市规划管理进入城乡一体规划时代。城乡一体规划信息化最关键的是规划数据整合,建立统一的标准,形成健全和完善的机制,最终实现在统一的平台上互通互联,保证信息上传下达。对我国的城市规划管理进行到城乡一体化的时代具有重要的作用,而且我国的城乡一体化的信息化建设中其最重要的建设手段是对其进行数据的有效地整合,并且建立起一套自上而下的统一的标准,对其机制进行完善与健全的设置,实现可以建设完成后可以使其的规划管理可以在同一平台上进行相互的联通,保证信息在其由上至下地传达上没有阻碍。
(1)业务规范一体化将其城市内的市与区之间的组织机构进行整体业务的规范化要求。其市与区之间的业务立案标准进行统一,对其业务的审查依据,与其业务审批流程进行统一,为其实现城乡的规划审批标准与其管理平台的建成进行基础的有效的奠定。
(2)规划审批信息一体化对其市与区的不同规划审批的信息进行统一的整理,在其平台上进行统一的集中管理,其区一级的信息化人才缺乏,所以以市一级的管理与维护可以为其提供有效的保障,对其进行城乡规划管理的安全性进行保证。
(二)城乡规划编制管理的加强
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繁重,导致信息化一体迟迟不能够完善加强,为加快城乡规划的编制工作,实现城乡统筹规划。应该开展地域编码体系的研究,从而以城市规划地域划分统筹各地编码,将城乡规划彻底进行统一管理,再建立城市规划编制的管理平台,这样才能够提高城乡规划的效率和管理水平,并进一步促进城乡信息化的发展。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
我们进行城市的规划管理的信息化的编制单位,其内主要包括,市政相关的各级职能部门,市局内的相关机关科室,局属各分局,这些单位统一的在其规划编制的平台内进行工作的整体开展,对其工作的规划编制工作进行统一的规范管理与标准的实现。对其城市规划工作的整体的规范化与其流程的标准化,还有信息化的整体建设,科学化地规划管理进行编制的管理工作。作为介于总体规划与修建性详细规划之间的中间环节,在城市规划管理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城乡规划法》明确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律地位,严格规划实施的管理。控规成果作为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的必要依据,目前控规成果数据的管理尚不能满足规划管理的实际需要。主要体现在上下层次规划成果衔接不足、与规划历史数据和现状数据的时态关联不足、与实际规划业务审批管理的联系不足等方面。所以建立一套规划成果以及基础数据的标准,完善数据采集、建立、维护等机制,才是保证城乡信息化能够陆续发展的前提。
四、结语
我国的城市规划信息发展已经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虽然仍然有很多的小细节需要完善,但是也正逐步展现出新时代发展的潜能与优势。同时也彰显了规范模块化的初步峥嵘与前提条件。伴随着《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和实施,我国仍旧面临着法律监督能力的提升与城乡规划法实施的重要课题。城乡规划信息化一体并不是说说那么简单,针对于机构改革等多方面因素,仍旧有诸多成像面临着规划信息化建设起步较晚的问题。
只有不断去钻研探索才能完善城乡规划信息化的建设,正如《城乡规划法》中有明确要求指出,必须在城乡规划管理的途中让公众参与并实时进行规划监督,为提供更深层次的信息化支撑,促进数据共享,推进“三规合一”,提升城乡规划管理的服务水平而努力,为提高城乡规划的科学性与严谨性加油。
参考文献:
[1]王淑娟. 面向新时期的城乡规划信息化建设思考[J]. 城市建筑, 2016(17):43-43.
[2]黄晓春, 喻文承. 面向新时期的城乡规划信息化建设思考[J]. 北京规划建设, 2016(1):103-106.
[3]何芳. 浅论面向新时期的城乡规划信息化建设思考[J]. 工业, 2017(2):00298-00298.
论文作者:辛维超
论文发表刊物:《防护工程》2017年第28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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