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体制中成员集团化趋向发展及中国的选择析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体制论文,成员论文,WTO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F9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6914(2007)03-0140-(10)
WTO成员的分类问题长期以来存在较大分歧。传统的划分是依其成员在国际经济贸易中的发展水平,将其成员分为两大类三个群体即:发达成员、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国际上关于发展中国家的分类标准并不统一,从经济发展水平上划分,发展中国家基本上等于中等收入和低收入国家。在低收入国家中,最不发达国家又是发展水平最低的一类。在WTO的相关协议中,三类成员承担不同的义务。但自WTO成立以来启动的首轮多哈发展回合来看,出现了成员集团化趋势并正在得到强化的新发展,预示着集团成员在谈判中的力量对比和地位都不同程度地发生了变化。这为中国在今后参与多边贸易体制的谈判及维护经济主权和经济权益提出了新的课题。
一、WTO农业谈判中成员集团化的表征分析
在以GATT/WTO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制框架内,农业一直是非常特殊的部门。在WTO成立之前,GATT对农产品的管制乏力无规。在各成员的农产品政策中,国内补贴和出口补贴大行其事,特别是一些发达成员,运用大量的国内补贴和市场价格支持的办法,提高市场准入壁垒,以此来刺激农业生产。而当国内生产的扩张导致了结构性过剩后,又开始不断增加出口补贴,向国外市场倾销过剩农产品。导致了全球市场价格的不断走低,引致市场竞争混乱。成员在农产品贸易问题上矛盾异常尖锐。WTO成立后所产生的《农业协定》是整个WTO框架中最为复杂的协定之一,尽管使得农产品贸易回归到多边贸易体制之下,“但是乌拉圭回合中的《农业协定》从本质上讲,只是个贸易自由化取向的改革方案,对农产品关税削减作用有限,存在许多不平衡”。[1] 80
WTO关于农业问题的后续谈判根据农业协议第20条的规定早在2000年3月就已开始,但直到目前进展缓慢且矛盾重重。坎昆部长会议上,发达成员与发展中成员对农产品贸易所涉及的出口补贴与竞争、出口限制与税收、市场准入(关税和关税配额)、农产品保障措施、国内支持(黄箱、蓝箱和绿箱补贴)、发展中成员待遇、转型经济以及非贸易问题上的巨大分歧,最终也因农产品问题的谈判破裂而直接导致了坎昆会议的无果而终。但却由此在此后会议进程中围绕农业问题形成了成员集团化现象。
WTO新一轮农业谈判是乌拉圭回合农业谈判的延续,是多哈发展回合(DDA)的核心与重点,其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推动农产品贸易自由化。较以往谈判相比而言,“多哈发展回合”在坎昆会议后,WTO的成员为积极谋求对谈判进程及结果的影响,组成了数量众多且相互交织的利益集团,实现了由成员之间的谈判向成员利益集团的飞跃,谈判的方式也随之发生了相应变化。坎昆会议前,新一轮农业谈判是以美国、凯恩斯集团为首的贸易自由化与以欧盟、日本为首的贸易保护阵营的对峙格局。坎昆会议之后,美欧联合提案催生了以维护发展中国家成员利益、消除发达国家成员贸易扭曲政策为目的的20国协调组(G20),最终形成了美国、欧盟、日本、G20、G10、特殊产品(SP)和特殊保障机制(SSM)联盟为主的五方力量对峙格局。其中各方由于利益的相对一致,又交织组合形成了更大的利益集团。
(一)凯恩斯集团
凯恩斯集团是由17个国家成员组成的非正式联合体,于1986年成立于澳大利亚凯恩斯。其成员除负责牵头的澳大利亚外,还有阿根廷、玻利维亚、哥伦比亚、巴西、加拿大、智利、哥斯达黎加、危地马拉、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新西兰、巴拉圭、菲律宾、南非、泰国和乌拉圭。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凯恩斯集团农业具有显著的比较优势,高度依赖出口,对农业的保护和支持水平普遍较低。推动农产品贸易自由化,有利于其扩大出口,获取贸易利益。因此它是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的最有力的推动者。凯恩斯集团不仅积极参与WTO的多边贸易谈判,还在APEC中涉及农业贸易谈判中起到了积极作用。
该集团因农产品竞争力较强,试图利用新一轮谈判推动农产品贸易自由化,主张大幅度提高市场准入,要求所有农产品都应为农产品贸易自由化创造条件,极力推动农产品市场的国内市场开放,倡求实质性削减关税,总体上要求不给予任何关税削减、不减的例外条款,支持削减关税升级和简化关税,积极推动出口补贴的取消,在农产品贸易谈判中,处于主动出击的角色。在坎昆会议前,凯恩斯集团是唯一可以与欧盟、日本抗衡的集团,在农业谈判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而在美欧联合提案出台后,凯恩斯集团因美欧联盟和G20的形成而显得势单力孤,只能通过G20中的凯恩斯成员发挥作用,但随着农产品贸易谈判的不断深入,凯恩斯集团以澳大利亚和加拿大为首再度发挥着推动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的作用。
(二)G20(20国集团)
G20是2003年坎昆会议前美欧联合提案抛出后发展中国家成员组成的新的利益集团,巴西作为牵头国,主要成员包括印度、阿根廷、南非、中国、印度尼西亚、泰国、菲律宾、墨西哥等亚、非发展中大国。G20的目标和利益取向是维护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利益和要求废除发达国家成员贸易扭曲政策,推动发达国家开放市场,要求给予发展中国家成员特殊待遇。该集团发展中国家成员强调国内支持和出口竞争方面的严重不平衡以及发展中成员的发展需要,要求发达国家成员实质性开放国内市场,主张发展中国家成员关税减让承诺取决于发达国家成员在国内支持和出口补贴方面的承诺:要充分考虑关税是发展中国家成员唯一有效的保护手段,应给予发展中国家成员特殊产品保障机制等差别待遇政策。G20成员的农产品贸易量占全球的一半以上,农业人口占到全球总量的65%以上。G20集团的崛起使发展中国家成员在农业谈判中的力量大大增强,维护了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利益,阻却了发达国家成员利用小型部长会议、“绿屋会议”等谈判方式将达成的交易强行塞入谈判进程并迫使广大发展中国家成员接受的企图。
尽管G20集团在维护发展中国家成员特殊和差别待遇方面,以及在大幅度削减发达国家成员扭曲贸易的国内支持和取消出口补贴上具有共同的目标和利益,但其内部仍存在较大分歧。特别是巴西、阿根廷和泰国同时作为凯恩斯集团的重要成员,支持开放国内市场,而印度、墨西哥则一直反对并进一步要求保护国内市场。欧美正是意识到G20集团内部的这种利益分歧,转而采取了分化与瓦解的策略,将巴西、印度拉入“绿屋会议”,从而造成G20集团的不稳定。
(三)G33(33国集团)
围绕着特殊产品(SP)和特殊保障机制(SSM)而形成了G33利益集团。该集团由印度尼西亚牵头,成员包括韩国、印度、中国、多米尼加、秘鲁、巴巴多斯、菲律宾、斯里兰卡、洪都拉斯、危地马拉和毛里求斯等45个国家。该集团的成员构成最为复杂。有属于G20集团的成员,也有属于G10集团的成员。各国立场差异较为明显。但在特殊产品(SP)和特殊保障机制(SSP)问题上的立场趋向一致,要求建立只有发展中国家成员才能享有的SP和SSP。强调特殊产品应作为市场准入的独立问题,由成员自选确定产品、免于关税削减和关税配额(TRQ)扩大,自动适用特殊产品保障机制,而且特殊保障机制的标准要简化,适用所有的产品,进一步强调数量和价格触发均可以使用。
(四)G10(10国集团)
G10利益集团是在2003年坎昆会议前欧美农业联合提案抛出后形成的一个集团。由10个农产品净出口成员方组成,包括保加利亚、冰岛、以色列、日本、列支敦士登、毛里求斯、挪威、韩国、瑞士和中国台湾,其中挪威是牵头国。G10是多边贸易中持保护主义观点最保守的一个利益集团,对农产品进行高度保护是其利益所在。经常受到其他成员特别是凯恩斯集团的批评。该集团成员的农业缺乏比较优势,农业生产主要集中在少数产品(温带产品和畜产品),其谈判目标是尽可能维持对农业的高度保护和支持,这些成员强调农业的多功能性,坚持农业并非纯粹的贸易问题,在环境保护、乡村社区生活方式、动物福利等方面也发挥重要作用,市场准入方面该集团成员强调灵活性以便在产品间调整以保护重点产品,力图通过增加敏感产品数量、减少敏感产品关税削减或配额扩大承诺。
G10国家利益集团反对任何形式的对农产品的关税减让,主张继续采取乌拉圭回合削减关税,认为坎昆会议上的混合公式和分层公式对农产品关税都是灾难性的,目标在于维持现有的高关税保护,反对关税封顶。在关税配额问题上,反对扩大关税配额,反对削减配额内的关税。在国内支持方面,反对削减现有的绿箱标准,反对绿箱封顶;认为蓝箱政策上改革的必需工具,使成员可以从使用扭曲作用较大的措施转向较小的措施。在出口竞争方面,G10国家利益集团提出应取消政府对国营贸易企业的财政支持和担保,对出口国国营贸易企业垄断权进行经济效果分析,确定是否存在扭曲作用。G10集团要求制订切实可行的纪律以保证粮食援助不用于处理剩余农产品,并提出对粮食援助方式、受援对象和粮援机制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的建议。
(五)G90(90国集团)
G90国家利益集团是由身份重叠的最不发达国家(LDC,49个)、非洲集团国家(54个)和非洲-加勒比海-太平洋国家(ACP,77个)WTO成员组成的一个松散的谈判利益群体。该集团代表最不发达国家利益,希望能够使贫困国家不受各种妥协的约束。强调最不发达国家成员(LDCs)削减例外、特惠安排以及侵蚀、特殊产品(SP)和特殊保障机制(SSP)问题。特别严正地提出由于一些出口竞争和国内支持方面的措施而对非洲国家出口利益进一步准入形成的障碍应得到解决,部分成员LDCs的供应能力建设应得到有效解决。
G90关注的焦点是棉花问题和特惠侵蚀问题。特别强调棉花问题的重要性,主张棉花问题应先于模式得到全面解决,包括取消针对棉花的出口补贴和国内支持,给予棉花免关税、免配额的市场准入待遇,并呼吁建立应急基金,以援助因世界棉价下跌而遭受损失的非洲棉花。
与上述利益集团在农产品贸易中所持立场相比,美国的要求更接近于凯恩斯集团的观点,而欧盟的态度则与G10国集团更为贴近。
二、WTO成员利益集团化生成机理分析
WTO成员利益集团化生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且具有复杂的国际环境背景和内部成因。利益集团的对立并非在坎昆会议上才出现,其实早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之前就已存在。狄龙回合谈判时(1960-1962),由于农业政策议题并没有列入关贸总协定所管辖的多边贸易谈判中,美国迫于新成立的共同市场六国集团出口的一些农产品受到共同体制定的共同关税生产率的影响;在肯尼迪回合(1964-1967)中,由于欧共体的强烈反对,使农产品贸易谈判几乎没有达成有效约束的成果;东京回合(1973-1979)中,又是因为美国希望达成农产品贸易自由化并扩大对外国市场的出口,再次受到欧共体的阻挠,谈判未能取得任何实质性的进展。只是到了乌拉圭回合(1986-1994)才第一次把农产品贸易的谈判列入核心的最主要的议题,并最终达成了《农业协定》,凯恩斯集团作为农产品出口成员方国家利益的代表对此起到了积极的促推作用。凯恩斯集团由此而成为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WTO国家利益集团。
(一)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使世界各国的经济相互依赖性不断加强,是WTO内部成员利益集团形成的宏观经济原因。经济全球化是世界经济发展的一个全新阶段,深刻地影响和改变着世界经济的基本结构和运行机制,从而影响和改变着每一个国家经济运行的外部环境。经济市场化、国际化使世界形成障碍日益减少的统一的商品市场、服务市场和资本市场。国际经济的相互依赖性得到空前加强。经济问题,以及“为经济问题的支配权而进行的斗争,是人们越来越关注相互依赖的主要原因”。[2] 37而经济全球化主要是由发达国家推动,以对发达国家更为有利对发展中国家相对不利为特征,因而这也是向发达国家提供更多的市场机遇而向发展中国家提出更为严峻挑战的客观进程。这其中充满了经济全球发展的不平衡与不平等,体现为决策参与权的不平等;利益分配的不平等;成本分担的不平衡;国家地位的不平等和结构性不均衡等。[3] 11
尽管发展中国家在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的问题上是被动的,但在当前的国际经济环境中,发展中国家需要作出两个重大的选择:一是如何对待经济全球化;一是如何对待多边贸易体制。诚然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身份并不能作为判断发展中国家对待经济全球化态度的唯一标准。但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趋势与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政策的演变相互联系、相互影响,这种联系和影响的结果之一就是发展中国家对多边贸易体制参与程度的加深。“随着经济相互依赖性的越来越广泛,保护主义将随之增强”,[2] 42“国家之间经济上的相互存关系越强,中断经济交往的成本就越大”。[4] 13“WTO协定的物质基础是经济相互依存和列国并存在国际社会”这一现状,[5] 341当WTO体系内的矛盾冲突与利益得失日益突出时,为维护自身权益结成相对稳定的利益集团也就势所必然。
(二)比较优势是WTO成员利益集团形成的经济理论基础。贸易自由化是国际贸易的必然选择。经济学家为自由贸易作了理论准备。从英国早期古典经济学家斯密提出的绝对利益理论到李嘉图的比较理论,经济学家构筑了国际贸易发展的基本理论先导。绝对成本理论在历史上首次阐明了国际贸易可以使贸易双方都能获得利益的观点,并为国际贸易的开展找到了基本理论依据,即绝对成本优势原理。但它的缺陷在于,它只表明了具有绝对优势成本的国家开展国际贸易的有利性,排除了不具有绝对优势的国家从事国际贸易活动的可能性。李嘉图的比较成本理论则进一步指出,决定一国生产和出口一种产品的不是该国在产品上拥有绝对优势,而是比较优势。其核心是两国生产两种产品时的比较成本或比价。长期国际贸易实践表明,比较优势理论提示了国际贸易的原因、方向和结果,阐明了国际贸易的重要意义,成为各国开展国际贸易活动的基本原则。
国际贸易的复杂性决定各主权国家的贸易政策。它们不仅要考虑资源的优化组合或分配以及通过国际贸易所能实现的各种利益,还要考虑自身的主权安全、民族产业、外交利益等,并相应地采取各种保护性措施,在国际贸易谈判中结盟与组建利益集团就成了它们维护自身的一种必然选择。
(三)贸易大国操纵谈判进程并侵蚀其他成员的合法权益,是国家利益集团生成的现实直接诱因。早在关贸总协定成立之初,由于美国与其他工业化发达国家对该组织的绝对控制,它的主要活动是协调发达国家的贸易政策。它所代表的一系列规则、制度的目标也是为了促进西方国家的经济贸易格局,故GATT被称为“富人俱乐部”的组织。尽管关贸总协定增强了对发展中国家优惠和差别待遇的条款规定,由于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缓慢,而美国凭借其市场优势,始终控制和主导着关贸总协定的发展与进程,影响和操纵着各种规则的制度和实施。历时八年的乌拉圭回合谈判最终能在1994年4月15日结束,也正是美国根据《乌拉圭回合协定法》中国会对总统的“贸易促进权”授权的截止日期,强化美国对多边贸易体制的控制。[6]
与早期参与关贸总协定相比,发展中国家参与国际经济事务已取得较大进展,“但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成员感到在这个新组织中由于美国等发达成员”,对WTO体系的控制,虽然它们在成员数量上占有优势,“但还是无法有效地维护自己的贸易利益”。在1999年美国西雅图召开的WTO第三次部长会议上,美国强行将其意志强加在广大发展中国家成员身上,而使它们对“世界贸易组织的失望达到了顶点”。[7] 3有学者指出正是发达国家成员把控WTO的谈判议题与进程,“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未能充分参与讨论和取得实惠,并实现各成员方权利义务平衡的情况下,各有关谈判领域所取得的自由化成果只能是有限的,难以达成全面一致并可持久的协议”。[8] 发展中国家成员的主张和利益被发达国家漠视压制的历史还在不断延续。在坎昆部长级会议上,农业问题再次成为WTO成员争论和角逐的焦点。主要涉及三方面的内容:国内支持、出口补贴和市场准入。WTO中形成了两大阵营,一方是21国集团与凯恩斯集团的联合阵线,另一方则是集中了世界农业补贴90%的美国和欧盟等成员。发展中成员要求欧美等成员大幅度削减国内支持,确定直接补贴的最高限额和完全取消对所有农产品的出口补贴的时间表,遭到欧美的断然拒绝。2003年8月,美国和欧盟向WTO共同提交了关于农业贸易政策改革的共同框架文件,“坎昆会议争议已经从欧美对立,转化成了发达成员与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对立”。[1]
由于多哈发展回合谈判议题在发展中国家成员的期盼下展开,然而谈判从一开始就有许多攸关发展中国家成员实质利益的关键性问题没有得到应有的关注。而发达国家成员却成功地将投资、竞争政策等议题纳入谈判进程,发展中国家成员与发达国家成员立场南辕北辙,“发展中国家成员所关注的议题无一例外地被发达国家成员所否定,发展中国家对谈判的期望彻底破灭”,[9] 坎昆会议无果而终也就在所难免。
(四)WTO谈判机制的制度性缺失是其生成的体制原因。WTO的谈判机制基本上是承袭的GATT的规则。GATT谈判中使用的基本概念是“互惠性”。“互惠性是指视对方行动采取相应行动的行为。在几乎所有对贸易壁垒的攻击中,互惠性一直是一个根本性因素,因为各国政府一般都不愿意在最惠国原则的基础上单方面自由化。”[10] 62GATT第28条(关税谈判)中规定:“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进行谈判,从而大幅度降低关税和进出口其他费用的总体水平,……对扩大国际贸易是非常重要的。”GATT关税谈判适用三个基本原则,即一是谈判应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进行;二是减让是受约束的;三是这些减让在最惠国原则的基础上适用。前两项原则一直只对发达国家适用。虽然互惠贸易理论在古典经济学中只扮演了一个边缘性的角色,但它对理解当今世界贸易中的某些国内制度,以及某些超越国家范围的制度安排非常有用。
WTO成立后互惠成为其成员谈判的基本原则。这个原则在经济层面上的重要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谈判中,互惠原则保证WTO的成员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扫除或减少最惠国待遇造成的“搭便车”现象,同时成为各方在谈判中讨价还价的武器;二是在一方要求加入WTO的谈判中,由于新成员可以享受所有从前各成员达成的市场准入条件,互惠原则要求新加入成员做出相应的让步,即新成员加入后的贸易与市场条件必须符合GATT、GATS、TRIPS的规定,同时承诺开放市场,满足透明度的要求等。除经济上的重要性外,互惠原则还体现在政治决策方面,根据贸易自由化的经济理论,总体上自由贸易带来的收益大于损失。但自由贸易一般也会给一些产业带来不利影响,甚至导致某些产业难以为继。享受自由贸易利益的大众群体没有组织,不会从政治上支持自由贸易,而受损的产业则多半会有组织地在政治上对自由贸易政策施加压力,寻求贸易保护。“造成乌拉圭回合久拖不决的是欧美在农产品问题上的矛盾,而不是发展中国家成员的抵制”,作为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最大的交易”就是发展中国家同意在新领域(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中的谈判,而发达国家同意把农业和纺织品重新纳入GATT之下,这一交易对两边具有完全不同的经济意义。[11] 25因为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开放市场,降低进口壁垒本身就是提高国家的经济福利,而且发达国家在农业、纺织品服装领域的保护措施本身就是GATT所不允许的,它之所以“合法”存在是由于发达国家拥有的谈判实力决定的。而GATT和TRIPS已经超出了GATT原有的市场准入范畴,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执行GATS和TRIPS需要付出巨大的成本。GATS实际上是向外资开放市场的问题;而TRIPS则完全是一种产权利益的转移,对发展中国家意味着它们必须向发达国家支付比以往多得多的代价,才能获得技术进步的利益。
通常GATT不要求互惠,美国法律授权美国代表参加谈判,不得明确地要求互惠。“然而按照GATT的惯例,各主要的谈判方都要求互惠,不论这种互惠意味着什么。应该记得,1934年美国法(美国贸易法,笔者注)的名称就是互惠贸易协定法,这意味着国会假定关税与其他壁垒的削减要在互惠和平等的基础上达成。”[12] 167这势必带来发展中国家无法承受的经济压力和国内政治冲击。美国资深GATT/WTO专家杰克逊在与中国商务部主要官员论及WTO决策机制时,也深刻地意识到,在多哈成功启动了这轮谈判后,却出现了坎昆会议的失败,催生了“新四方”(美、欧、巴西和印度),替代了“老四方”(美、欧、日本和加拿大),带来了决策权的转移。“目前在WTO谈判中的权力结构正在重新分配。”[13]
WTO谈判机制中的另一问题在于少数发达成员对到整个谈判进程的控制,集中体现在所谓的“绿屋”会议上。WTO这种以谈判为基础的运行机制在成员少、议题少的情况下是一种很好的机制,但目前WTO的成员已经达到150个且还在不断增大,谈判已成为一个利益博弈的过程,无论是从双边还是从三边谈判,再到多边谈判仅就谈判轮次本身就是足以表明WTO谈判机制的效率低下。因此,“表面上将西雅图会议的无果而终、坎昆会议的不欢而散以及多哈发展议程的步履维艰归咎于议题众多以及谈判双方或者多方矛盾存在着尖锐对立,还不如说是WTO谈判机制的失败。”[14] 7
“绿屋”会议(Green Room)是WTO非正式谈判的一种方式,是指由少数主要国家组成的小型部长会议和决策机制。“绿屋”会议出现于乌拉圭回合谈判中,由于WTO议事采取的是协商一致原则,任何提议只要遭到一个成员的反对就无法通过。为此,GATT和WTO的习惯做法是,一遇可能争议的议题时,一般首先在主要的利益关系方小范围内达成妥协,然后再扩大到全体成员。这一过程就通常所说的“绿屋”。会议的参与者主要是经合组织成员和少数发展中国家成员。“对任何体制来说,利益结构与体制本身存在着相互影响的复杂关系,利益结构对体制有制约甚至决定性的作用。”[15]“绿屋”会议主要是由欧美发达国家成员控制,会议举行多采取秘密方式进行,尽管也邀请一些发展中国家参与,由于总体上缺乏透明和包容而使绝大多数成员被排除在会议之外,而备受WTO其他成员的诟病。[16] 坎昆会议和香港会议也都采取了“绿屋”会议的方式。
(五)发展中国家成员维护经济主权的方式发生转变,注重深度参与国际多边贸易谈判,从根本上维护其经济权益,改变国际经济旧秩序,争取对国际经济事务的平等参与民主决策是其生成的政治动因。根据国家主权理论,各国在某些方面国际社会中的法律地位应当是平等的,国际社会处于一种“平权状态”,“但在全球性国际经济事务的决策机制与决策权力的分配上却终是不平等的,发达国家是全球性经济规则的制订者,而发展中国家只是规则的接受者”。[17] 3国家在国际性经济事务中的参与权与决策权,既是国家经济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从国家间相互依存性的加强到全球经济一体化问题的凸现,到国际经济机制及西方化主导倾向,审视全球性经济事务决策机制与权力分配,不难看出世界性经济事务的决策权的国际分配存在严重的不公平。这种决策权力的分配不公直接导致的后果就是:国际经济秩序的主要决策权,国际经贸规则的制订权和确立权,必然会被少数发达国家所垄断。”[18] 74“经过坎昆会议的历练,发展中国家今后在多边谈判中,必将更加自觉地加强南南合作,以增强在南北对话中的实力,扩大自己在全球经贸大政问题上的发言权、参与权与决策权,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19]
从被动旁观到主动参与的转变,既有基于国际关系相互依赖发展的考虑,也有基于保护和维护自身经济权益的客观形势选择,这一转变是发展中国家成员对国际经济事务平等参与和平等决策权的理性转变。因此,发展中国家决定积极参与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所讨论的每一个议题,决心不再“把制定规则的主要职责寄托在于它们的贸易伙伴”。[20]
三、WTO成员利益集团化的协调绩效与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影响
WTO成员利益集团化趋势的发展,深刻地影响着多边贸易体制的进程,不仅给两类成员自身利益的取舍和参与谈判的策略选择提出了新的课题,而且从深层次、多方位对WTO体制的演进也提出更高的要求。
(一)成员利益集团化的形成有助于集体谈判优势的发挥。国际关系的发展是国际机制产生的前提。国际机制理论是国际政治学和国际关系学范畴的核心概念之一。国际机制是国家为达到某种目标——在现实共同利益的同时,追求各自的利益——而建立的工具。[21] 西方国家最早创立了国际机制,特别是国际经济机制,并为其发展奠定了基础。包括WTO在内,西方国家创立并控制了绝大多数影响深远、意义重大的国际经济机制。西方国家的先行优势还在于:它们能够充分利用自己的优势,利用自己对机制的深入了解,掌控规则的制订权和解释权,为自己争取有利的国际经济环境并大得其利。如果发展中国家仅凭借一国的力量,是很难与发达国家进行抗衡并最终维护自身的经济权益。因此合作,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深层次合作就是一种较好的策略选择。尽管坎昆会议分歧突出,无法达成妥协,但却为发展中国家成员提供了一次难得的充分交流、阐述自己立场与合作的机遇,发展中国家成员的联合自强,是坎昆会议表现出来的一个非常值得注意的趋势。发展中成员首次以“集体的声音”,共同维护其在全球多边贸易体制中的利益。G20集团在坎昆会议后再次聚首,发表了《博尔班宣言》,呼吁发达国家成员对其提案作出具体回应,并明确表示支持G33集团的目标,允许发展中国家成员指定“特殊产品”(SP)用以帮助解决食品安全等;作为坎昆会议上发展中国家“领头羊”的巴西外长Amorim称,“现在是发达成员采取行动的时刻了”。[22] 由于G20与G33集团的联合与互相支持,在香港会议上,最终所达成的有限成果中,集中体现了对发展中国家成员利益的维护,确立了2013年为取消农业补贴的最后期限;棉花贸易在2006年底取消所有形式的棉花出口补贴,对最不发达成员的棉花出口给予免关税、免配额的“双免”待遇,同时为农产品和非农产品市场准入确定了完整谈判模式的框架。[23] 上述成果都与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利益集团化结合有着必然的联系。
(二)南南合作实践取得重大突破。始于上世纪50年代的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南南合作最初的目标是为了反对西方的殖民统治,彻底改变世界经济的严重不合理状况,改变不公平和不合理的国际经济旧秩序,建立起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从“亚非会议”的联合自强,到联合国大会上以绝对多数票推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以及《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的通过,广大发展中国家实现了他们在国际经济事务中的有效联合。但是由于西方经济大国长期奉行霸权与强权政策,凭借其殖民统治和殖民掠夺中积累起来的经济实力,严重阻挠发展中国家的联合,国际社会特别是在国际经济事务中,少数西方国家主宰的局面仍然没有彻底根除。在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巨大推动下,各国经济的相互依赖性不断加强,南南合作中出现的经济合作低层次、政治性合作为主的南北博弈逐渐显现出其固有的缺失,没有与发达国家进行正面的直接的抗衡,严重影响和制约着南南合作实践的成效。特别是在国际多边贸易谈判中,发展中国家未能凝聚共识、集体决策、联合自强,导致GATT/WTO的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果更多地被发达国家所左右。坎昆会议上发展中国家再度联合所显示出来的强大集团优势,使发展中国家在国际多边贸易谈判的层面取得了显著的进步。开始与发达国家成员展开了正面和直接的抗衡,这是南南合作实践的进一步延伸与拓展。成员利益集团化的出现使WTO贸易体制的发展更多地必须考虑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利益与得失,剥夺广大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真正参与,国际多边贸易体制的发展成效势必受到影响。南北国家在国际经济新秩序建立进程中斗争的复杂性和全局性,决定了强化南南合作的必然性与艰巨性。
(三)有助于推进多边贸易体制的发展。新的多边贸易谈判面临着内部存在的多重矛盾冲突,这些矛盾深刻地反映了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现存国际贸易体系内在结构性利益冲突。具体表现为:经济全球化与民族国家利益的矛盾;多边贸易体制与区域经贸集团的矛盾;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矛盾和发达国家之间的矛盾。[24] 当国家利益集团化趋势出现后,谈判格局由少数成员控制的状况也有所改观。利益集团化使集团内部成员首先协调立场,使主要利益矛盾上升为集团利益,而在内部进行协调的结果又使次要矛盾在集团内得以妥协,避免了多边贸易体制多层次矛盾协调的难度,推进了谈判的进程;同时成员利益集团化,带来了大国或经济强国操控整个谈判的格局随之改变,使多边贸易谈判朝着更加民主、公平的趋向发展,整体上促进了贸易体制的推进。在整个谈判进程中,主要发达成员出于策略上的考量,在相关议题上寻求与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共同点,对发展中国家成员关注的焦点问题给予一定关注。在新一轮谈判中,各方要想达成共识,就应该保持各个领域的谈判平衡发展,倾听广大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利益诉求,高度重视与尊重它们的谈判主张。世界经济发展实践表明:发达成员的繁荣不能建立在发展中国家成员贫困的基础上。发展中国家成员坚决反对超级大国试图控制经济全球化的“游戏规则”的霸权行径;通过协调立场和加强合作来促进国际贸易体系的民主变革,对国际经济新秩序的确立具有特别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国家利益集团的产生与发展,抑制了不公平谈判的延续,推动着多边贸易体系朝着与其宗旨相符、目标一致的方向发展;建立在公平、合理、民主基础之上,广泛吸收发展中国家利益诉求的谈判进程,才是真正的“发展回合”,如果仍由少数成员操纵谈判进程与议题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发展来讲,就是一种历史的倒退,最终损害的不仅是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利益,而且会给整个世界的和平与稳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贸易保护主义的再度盛行将会使上世纪二三十年代的经济悲剧再现。
(四)谈判格局集团化趋势导致成员利益权衡难度增大。国家利益集团的产生与发展,最终导致多边贸易谈判呈现出几个主要利益集团对峙格局的出现。各成员都在对自身利益进行重新定位寻求利益契合点并借助利益集团的整体优势,提升在多边贸易谈判中的出价,由此也给不少成员带来了双重影响:一方面,利益集团内部的协调,使单个成员的具体诉求必须符合利益集团内主要矛盾和主要利益所在,淹没了其真正的利益主张;另一方面由于利益集团是成员内部数次博弈的结果,又使得集团内部的成员在权衡利弊时面临更多的取舍与抉择。这种选择要比成员之间的利益权衡难度更大。这对发展中成员的谈判能力与策略选择是一种更大的考验。
(五)抑制了贸易大国的经济霸权,有助于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国际社会的“平权”性质和无政府状态,决定了国际经济事务的平等参与和民主决策。但在“丛林规则”的支配下,国际经济秩序其实始终是由少数发达国家所垄断,并按其意志和利益所在发展,经济大国的贸易强权和霸权所左右的国际经济旧秩序成为广大发展中国国家参与国际经济事务的巨大体制性障碍。在WTO为载体的多边贸易体制中,发展中国家成员从总体上并没有因成员数量的优势而取得与其利益相当的发展机遇与成效,相反国际经济旧秩序的整体格局仍在继续。国家利益集团化趋势产生后发展中国家成员开始更加关注自身经济发展的体制性环境。多边贸易体制贵在谋求其他成员方的广泛参与和支持,建立在互利共赢或利益交换基础之上的贸易谈判需要利益集团之间的妥协。多哈回合坎昆会议前后形成的发展中国家成员利益集团化在很大程度上遏制了长期以来由发达国家成员主宰WTO谈判与决策的局面。完全置发展中国家成员利益于不顾,最终会使多边贸易体制和谈判走入崩盘的境地。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立,呼吁在平等、广泛参与的基础之上,特别吸收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要求的共同发展,“让WTO对发展中国家更有利”[25] 已不仅是一种政治呼吁,而是其自身发展中不可回避的现实与选择。
国家利益集团化趋势的出现,预示着各国都面临越来越窘迫的多层博弈。特别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无论是发展中国家之间,发达国家之间,还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区域性经济集团,总体格局还是以北美、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为主的集团利益占据优势。集团化首先是为了确保自己在这一区域内的各种利益,并依靠集团化从外部世界获得更多的利益,还可以作为讨价还价的政治工具。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它们也要借助于集团化保护自己的利益,更好地参与世界经济。无论两类成员矛盾如何突出,都必须在共同努力中寻求妥协,在利益平衡中求得发展,在共同发展中寻求公平贸易。建立在制度性基础上的互利、共赢、共存、共生的理念,是推动世界经贸继续向前发展的精髓和关键,也是WTO多边贸易体制赖以生存,并继续发挥全球贸易管理者和协调者作用的基础,进而从整体上推进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最终确立。
四、成员利益集团化与中国的策略选择与定位
成员利益集团化的错综复杂以及2006年7月24日拉米宣布多哈回合谈判的“中止”,[26] 从更深层次上考验着中国政府参与谈判的智慧。
(一)经贸外交中利益交错,攻守须谨慎。香港会议是中国政府第一次真正有机会参与全球重大贸易规则的制定。香港会议期间,与中国政府官方低调形成对比的是,充斥着一种中国要不要站出来,充当发展中国家领导的议论?甚至发展成一种埋怨,中国不该在各种场合将发言权拱手让给印度和巴西,而应勇敢站出来担当起发展中国家领导者。中国应在峰会上当仁不让地做发展中国家的领导,持此观点的不在少数。有学者甚至指出:“香港峰会是中国当领导的最好机会。多哈回合在农业问题上制造了一个拐点,给中国一个代表发展中国家的历史机遇,大家都在等着你,欧美在找你出头,发展中国家在盼你出头。”[27]
中国政府代表团长薄熙来部长认为,中国在此次会议上积极推动谈判,支持世贸组织活动,并在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发挥作用。中国作为WTO的一个很特殊的成员,加入WTO前对国际经贸规则只能被动接受,几乎在加入的同时,中国就寻求此后对贸易规则制定权的话语权。这也是多哈回合有别于乌拉圭回合一个重要之处:世界贸易规则的制定从发达国家一股独大变成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大量参与,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谈判的进程。
多哈回合复杂的利益格局的出现,使中国政府专司谈判事务的官员也深感压力,“中国入世谈判时关注的是,加入这个俱乐部需要付出什么,可以做出哪些让步,然后再决定。这是一个单向谈判。但多哈是一个多边谈判,中国只是其中一个成员,应该发挥何种作用?我们在不同的领域中都有不同的进攻利益和防守利益。”以农业问题为例,中国一方面加入到了G20集团,希望可以得到发展中国家享有的免减关税的待遇,以保护中国粮、棉、油、糖等产品;另一方面,中国的蔬菜、水果、花卉等种植业却可能在关税削减和其他成员削减高额补贴后获益,取得更多的出口机会。但对服务业由于中国自身基础薄弱,优势有限,难以与发达国家竞争,特别是在保险、证券、电信方面。面对其他发展中国家成员认为中国的“不作为”,他们也都有自己的利益考虑。与他们相比,中国这个发展中大国在WTO有更大的影响力,如果由中国提出要价,必然会比他们自己直接提出来更有价值。而中国如此一来,将使发展中国家整体利益得到了提升,但其自身却可能独自承担来自发达国家的各种打击和报复。
从维护中国国内利益的角度出发,中国的利益是全面的,并不是某几个或某些方面。在每一个领域中,我们都有自己的攻防利益,这就意味着要在国内各产业之间进行选择和平衡。中国无论从经济实力还是谈判经验上都无从与发达国家成员进行直接正面的抗衡。谈判格局朝向利益集团化趋向发展表明,中国孤军奋战而游离于成员利益集团化的场域,既非明智之举,也有损国家利益。
(二)审慎利用G20集团的整体优势,争取谈判进程及规则有利于体现我国利益。中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农业问题关切到中国根本利益,在考虑作为发展中成员和新成员的基础上,选择加入G20集团是我国谈判策略的战略定位。从参与分享国际贸易利益的谈判本身分析,与WTO149个成员进行博弈,也无异于一场合纵连横,变化多端的游戏,对于一个新成员的难度是可想而知的。商务部世贸司司长张向晨以代表发展中国利益的G20集团为例,分析了中国与其他成员的利益竞合与分歧。“比如我们参加G20,其成员的利益和我们的利益有相同的,但也有不同的。我们的目标就是维护发展中国家特殊和差别待遇,使发展中国家成员少减免减关税、发达国家实质性削减关税。同时,我们也不希望其他发展中国家保持过高的关税。必须在其中取得平衡,求同存异。这种在各个议题中的临时的联合力量在多边谈判中相当常见,各种组合变化并没有一定之规,而是需要根据自身的实际利益加以取舍,中国的谈判策略同样也不能简单地以发展中国家划线,而需要在具体议题中寻找和选择适合自己的同盟军。”
在积极参与多边贸易谈判的外交活动中,我们既要在关系自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上积极主动出击,更应懂得在一些边缘问题上不过分执著。与贸易利益的大国较量,“韬光养晦,有所作为”是出于一种“真实的政治考虑”。坎昆会议以来,中国政府始终坚持既要维护中国和发展中国家利益,也要推动谈判取得进展的基调。“中国要发挥的作用是一个平衡的桥梁和建设者的作用。”中国是一个贸易不断增长的大国,又是一个新成员和发展中成员,利益比较均衡全面。中国不是一个极端的利益力量。
(三)团结发展中国家成员,在利益集团中发挥建设性作用。坚持发展中国家成员原则应当成为今后一段时期内中国在WTO谈判中的一项根本原则。面对西方发达国家成员对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分化,清醒认识到自身经济发展的总体水平,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成员是一种符合实际的定位。WTO的诸多具体协定中也对给予发展中国家成员优惠和豁免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确定我国在不同领域和部门的具体谈判方针与策略,是维护我国经济权益的基础所在。中国既是发展中大国,也是G20集团的核心成员,应当加强与集团内其他成员的沟通、互信,从整体上维护G20利益集团的谈判优势,维护集团的稳定与团结,为集团优势为我所用创造条件。
(四)中国在国际经贸中的作用发挥及经贸外交策略定位。中国在国际经贸体系中的作用是多重的,角色是多样的。现存的国际经贸体系是一个以高度复杂的相互依赖为表征的多向度的综合体。中国已经全面进入国际经贸体系和在全球经济中发挥作用,在开放的全球经贸体系中,我们真正应该重视的是如何发挥中国的作用。“转换旧的角色,定义新的角色”[28] 以及“维护和塑造秩序,积累和使用力量”成为中国经贸外交中不可回避的话语场景。WTO多边贸易体制中成员利益集团问题的突出,正考量着中国政府的智慧、战略选择和战术运用。就中国的定位选择应当处理好以下几点:第一,作为现存国际经贸秩序的维护者角色定位。国际经贸体系的复杂性要求中国置身于这一体系内,必须使这一体系成为一个有序而非混乱的体系,只要是有助于这一体系的稳定、和平、健康的国际经贸规则、制度创新,中国就应当坚定地支持与推行。第二,作为现存国际经贸体系和秩序的不合理、不公正的批评者的定位。中国融入现存国际经贸体系的切身感受与实践表明,国际经贸秩序体系存在这诸多的不合理、不公正,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必须保持对这种秩序的敏锐批评,中国对国际秩序的批评应当是更具建设性的,批评的目的不是为了指责,而是为了更好地改进。第三,维系好作为两类成员的桥梁角色和定位。中国国际经贸利益的多元化、复杂化和国际经贸地位的双重性,决定了中国必须善于处理好发达成员和发展中国家成员之间的合作与协调关系,中国在国际经贸体系中的作用,可以在全球(多边)和地区(区域经济合作)中展开,中国经贸外交的转型取决于我们对中国在现存国际经贸体系的作用的新认知。
我国存在的利益多元化的格局,决定了我们若简单地依据“阵营”来确定谈判基点和策略,将会使我们自己受到极大束缚,甚至会损害自身的利益。尤其是要积极协调与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立场,团结依靠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成员,这是促进WTO健康发展和维护广大发展中国家成员利益的基本方针。灵活运用谈判筹码,在谈判议题中选择自己的盟友、朋友与对手是取得较好谈判结果的主要方法。既要慎重选择具体谈判议题的出价,又要做到大胆出击积极争取,还要适时学会酌情妥协与让步,达到更好地争取和维护我国经济权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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