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中国大学章程分析及其启示_大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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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8012(2014)05-0028-06

       中国大学已经走过了一百多年的发展历程,对于建立、完善现代大学制度的探索从未停步。中国大学植根于中华民族博大精深的文化底蕴之中,产生于帝国主义列强瓜分中国的危难时刻,经历了跌宕起伏的政权更迭和错综复杂的文化制度冲突过程,并在新中国成立后继续发展。这一历程的前50年,制度的移植和与本土制度的冲突与融合,书写了近代中国教育史上波澜壮阔的篇章。重新回顾和审视这段历史,研究其发展和变革的历史进程、制度遗产、精神脉络以及基本经验,对于当前进一步完善现代大学制度大有裨益。章程是大学制度的纲领,是反映大学制度发展的“镜子”。研究历史上的大学章程,对于当今各高校制定章程、完善现代大学制度具有直接的现实意义。本文从章程的理念与宗旨、内部治理结构、师生权利三个方面分析了民国时期我国的若干所国立大学、私立大学、教会大学的章程。

       一、理念与宗旨

       大学理念和宗旨是大学发展的精神风向标。大学章程要以一定的大学理念为内核,脱离大学理念的章程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章程。1949年以前,我国各类大学都重视大学理念和宗旨的厘清与设定。这一时期国立大学、私立大学、教会大学等三类共13所大学的理念与宗旨如表1所示。

      

       这一时期的大学章程有一个共同点,即理念清晰,以研究学术为宗旨。西方大学理念的传入,加上教育界人士的积极倡导,中国成功地将西方大学理念移植到我国的高等教育。各大学普遍重视学术自由,高举研究高深学术的旗帜。无论是公立大学、私立大学,还是教会大学的章程,都在章程开篇对学校办学目的和主要任务进行了规定,“学术”二字均在大学宗旨视野范围之内。

       大学不仅是学术研究之重镇,亦是人格培养之广场。一些大学章程突出了人才培养的理念。如:北京大学的章程强调“陶融健全品格”;复旦大学的章程提出“内之以修立国民之资格,外之以栽成有用之人才。诗曰:高山仰止,景行行止,虽不能至,然心向往之”。将人才培养的使命蕴含于大学理念之中,突出了大学的育人功能。

       二、内部治理结构

       大学内部治理结构是大学制度的重要一环,因而大学章程离不开对内部治理结构的规定。由于20世纪20年代政府对于高校无暇顾及,大学自治性强,建立了各具特色的内部治理结构,民国高等教育体制基本定型,故本研究以这一时期为例。从表2可以看出,不同性质的大学内部治理结构不同,主要有德国大学评议会模式和美国大学校董会模式两种。

      

       (一)国立大学——德国大学评议会模式

       这一时期国立大学的内部治理结构普遍采用了以德国评议会为最高决策机构的典型的德国大学管理模式,大多以教授治校的管理制度推动学术主导的内部治理结构。具体而言:设立评议会,作为全校最高的立法机构和权力机构;设立行政会,作为全校的最高行政机关;组织教授会,作为各系的学术管理机构;设立教务处、总务处,统一领导全校教务和事务工作。东南大学尽管设立了董事会作为学校外部治理的重要机构,但也设立了评议会和行政委员会,并且董事会制度也在实施了短暂的5年之后被撤销,反映出它基本上是采纳了德国大学模式。

       (二)私立大学——美国大学校董会模式

       这一时期我国的私立大学普遍设立董事会作为学校外部治理的重要机构。它们大多采用美国大学模式中的董事会制度,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有研究认为,校董会是私立大学快速发展的法宝,也是近代私立大学办学特色的重要方面[1]。校董会是私立大学的最高权力机构,校长由董事会聘任,代理董事会处理学校的一切事务(而公立学校的校长主要由教育主管部门指定,代理教育主管部门总理学校事务),其他各机构是校长领导下的管理机构[2]。复旦大学早在1913年就设立了校董会,成为中国大学设立校董会最早的大学。该校于1932年又重订了《复旦大学校董会规程》,对校董会的人员组成、职责等做了明确规定。南开大学实行董事会制度,最初称董事部(1919),1923年南开大学《现行组织》规定了董事会的成员构成及其职权[3]。私立厦门大学也实行董事会制度,在《厦门大学大纲》(1921年)第五章“董事及董事会”中对校董会的成员构成、义务、权限、会议召开等有详细规定[4]。上海的大夏大学也成立了校董会,首位董事长是国民党交通部部长王伯群。

       治理结构的不同与我国的历史传统和当时的办学实际都有关系。我国早期高等教育(如太学、国子监)的管理沿袭隋代以来的中央最高学府和教育行政管理机构二合一的模式,是封建官制的一个组成部分,具有浓厚的封建主义色彩。“教育与政治”“士与官僚”往往是联结在一起的,是行政权力大于学术权力、学术附庸行政的一种结构[5]。国立大学由于在管理上大多受制于政府,其内部治理结构基本上由政府决定,其变化也基本上属于强制性变迁方式。民国时期,教育部长蔡元培学习法国大学的管理模式,在全国推行大学区制和大学院制,力图使学术与教育相对超脱,独立于官僚政治,却惨遭失败。私立大学的私立背景给予了大学管理和制度发展较为充分的空间和自由,大学可以通过自下而上的诱致性变迁方式,发挥大学自治的能量,使“教育官僚化”转变为“教育学术化”[5],结合校情,发展适合本校的一套治理结构体系。比如20年代复旦大学创造性地建立了校内民主管理三级体制,在学校内部形成了一个“微型的民主社会”,校内民主风气浓厚,产生了良好影响。

       三、师生权利

       师生权利是大学章程文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学章程对师生权利的规定性,源于学术自由这一大学基本理念以及师生构成大学最重要的主体这一事实。师生权利可细分为多种权利,限于篇幅,笔者择其要而分析之。

       (一)教师权利

       教师是大学的灵魂。维护教师权利是保障教师履行学术使命的必要条件之一。其中,教师的学术权利是教师的核心权利,教师的民主管理参与权是彰显教师主体地位的重要表现。

       1.教师的学术权利

       教授会制度是维护教师学术权利的重要制度之一。如表3所示,这一时期,高校大多设立了教授会,或为学校层面的,或为院系层面的,或二者兼而有之,也有少数高校虽未设立教授会,但教授参与学校学术管理事务。

      

       比较而言,《清华学校组织大纲》(1926年4月15日)较有代表性。章程开篇就规定学校“组织方面采用教授治校之原则”,两个权力机构是评议会和教授会。教授会系全校性质的教授组织,教授代表对于校务决策有重大影响力[6]。各校基本规定了教授会制度的成员组成及任期、职责等,有力地维护了教师的学术权利。

       2.教师的民主管理参与权

       民国时期的大学章程最主要的是理顺各种权力关系,构建适宜的内部治理结构。因此,大部分高校对于教师权利的规定并不多见,多数高校对教师的民主管理参与权重视不足。长期以来,学界大多神化了民国时期大学的教授会。教授会制度极大地保障了教师的民主管理参与权,但事实是,各校的教授会成员基本上只包括了校长和教授,有时候副教授也被排除在外,普通教师(讲师、助教、助理等)更是无权参与。如《清华学校组织大纲》(1926年4月15日)规定,学校的最高权力机关评议会“以校长、教务长及教授会互选之评议员七人组织之”,而学校层面的教授会“以全体教授及行政部各主任组织之”。东南大学的教授会成员也是“校长暨各科及各系之主任及教授组织之”,教授以外的普通教师均被排除在外。学校的最高行政机构的成员也多是行政人员而非大学教师。普通大学教师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较为薄弱。

       据笔者目前收集的章程文本和下位规章而言,复旦大学在维护教师民主管理参与权方面做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复旦大学以教职员全体大会、师生代表联席会议等为载体,为教师参与管理提供平台。1924年该校设立教职员全体大会作为全校最高权力机关和审核机关,制订《复旦大学教职员全体大会章程》。1927年,该校又成立了复旦大学师生代表联席会议,出台《复旦大学师生代表联席会议组织大纲》,“以谋师生合作,发展学校为宗旨”,17名成员(含校长)中有教师8人。此外,学校最高行政机关行政院或此后的校务会议成员均包括教师代表,并规定了人数。如《修正复旦大学行政院章程草案》(1926)规定行政院院员中的教职员每二十人选一人作为代表[7],这为教师参与学校管理提供了机会。

       (二)学生权利

       学生具有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自由学习的权利、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获得奖励和自主的权利、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权益维护的救济性权利等。学生权利在以往章程中的表现形态各有不同。

       笔者翻阅了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东南大学、北京高等师范学校、国立武汉大学、国立中央大学、中法大学、厦门大学等十余所高校的章程,发现相关学生规定仅仅局限于入学资格、转学资格、获得成绩和学位等事宜。仅有厦门大学提到了相关学生权利。

       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权是学生的重要权利之一。学生参与的程度,直接体现了学生主体性的强弱。当时一些私立大学做了探索,以复旦大学为例,1924年《复旦大学行政院章程》规定:同学会与全校最高权力机关教职员大会并列,且同学会理事代表可以出席此会,并有意见表达权。行政院因某问题师生意见不同,双方争执不下时,经行政院或学生会请求,则召集复旦大学师生代表联席会议。1927年《复旦大学师生代表联席会议组织大纲》规定:本会议成员17人,含校长1人,学生代表8人,行政院代表8人,学生代表比例达50%。为充分表达学生意见,该大纲还规定了学生代表的系科所属,除学生会代表1人外,其余各科每科代表1人。大纲还附学生会代表出席行政院条例共三则:“甲、行政院开常会及临时会时,应通知学生会派代表三人出席参加。乙、学生会代表出席行政院,无表决权,但有发言、提议权及请求保留或复议权。丙、凡经学生会代表请求保留之议案,在未经师生代表联席会议解决前,行政院不得执行。”[7]该条例对学生人数规定明确,可操作性强,学生参与管理的权利范围也有所扩大,条例三则体现了学校对于学生意愿的尊重。

       学生自治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笔者目前收集到共有4所高校章程有与学生自治有关的规定。学生自治是复旦大学的传统,1913年培养学生自治能力成为大学的办学首要方针,《复旦大学章程》(1920)则辟专章写学生自治,作为学生自治重要载体的学生评议部,其地位和权利也一并写入章程,将学生自治制度化。《厦门大学大纲》(1921)还规定设有学生自治指导委员会。《国立北京高等师范学校组织大纲》(1922年)规定学校设9个委员会,含学生自治及社会服务辅导委员会。《国立东南大学大纲》(1921年3月16日)的评议会有常设委员会8个,其中就有学生自治委员会。学生自治为培养学生的管理能力、领导才能、自治精神提供了锻炼和实践的机会,有利于现代国民精神以及治国之才的养成。此外,学生自治又有西方大学遗韵,彰显了学生的主体性地位。

       四、思考与启示

       (一)大学章程要重视大学理念

       大学章程是“文字上的大学”,反映的是大学的制度性要求,而大学理念则是“看不见的大学”,体现的是大学的精神诉求[8]。大学理念是大学章程的灵魂,表达了大学的精神理想,甚至可以说,大学章程就是“凝固的教育理念”[9]。德国哲学家雅斯贝尔斯在《大学之理念》一书中指出,理念与制度共同决定了大学的品质,倘若将大学理念剥离出来,大学就“一文不值”[10]。一个好的大学章程,必然要蕴含先进的大学理念。

       大学以探究高深知识为核心的逻辑从本质上要求大学必须尊重学术自由,研究学术。民国时期的大学在章程中对大学理念规定明晰,以研求高深学术为己任,以培养人才为使命。这一时期的章程还强调人格的培养,前瞻性地提出大学要注重现代知识分子和公民身份的养成。如何对大学理念规定、落实,使之指引办学发展方向,是章程制订首先要考虑的问题。

       (二)大学章程不能照搬照抄域外模式

       大学章程的制订要具有现实性,要考虑特定历史时期的要求。历史上我国大学章程的内部治理结构皆借鉴域外模式,国立大学和私立大学表现形式不同,其发展也并非一帆风顺。如美国董事会制度并非只存在于私立大学。上世纪20年代,一些国立、公立大学曾经试图引入董事会制度,然而却是“一次失败的美国大学制度借鉴”[11]。如东南大学1921年成立校董会,但是由于在实施过程中简单照搬国外模式,校董会职权过大,教授的发言权遭到抑制,最终导致“易长风潮”,学校管理一度混乱,于是1926年修订了《国立东南大学组织大纲》,废除董事会。校董会制度在该校仅实施5年即宣告失败。同样,交通大学的董事会持续时间也不长,仅持续了6个年头⑦。

       历史的教训警示我们,制订大学章程,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标准版章程,没有现成可抄的蓝本。域外制度移植到我国,有可能产生“水土不服”的现象。照搬照抄,于事无补。因此,章程的制订一定要结合实际,符合校情,因地制宜,在实施过程中,也要及时监控,因时制宜。

       (三)大学章程要注重对师生权利的规定性

       师生权利是大学章程制订必然涉及的内容。大学是研究高深学问之所,学术自由是大学的基本理念,也是大学章程的灵魂价值观。师生权利的表达正是大学灵魂的体现。从另一方面讲,尊重师生权利的主体性也是大学章程的要义所在。无论大学的利益主体如何多元化,教师和学生都是大学最主要而且最重要的主体。当下强调建设现代化大学制度,强调“去行政化”,从某种角度看,就是要彰显教师和学生的主体地位。[12]

       教师和学生是学校的主体,作为大学的最大法,章程理应关注师生需求,维护师生权利。民国时期不同类型的大学对师生权利的规定不一,同一类型大学的相关规定也各有千秋。其中有值得我们学习的经验,如教授会制度、学生自我管理(学生自治),也有一些不足和缺憾,需要我们在制定章程的时候汲取教训,加以克服。

       (四)大学章程要体现本校的历史传统与特色

       近半个世纪的章程空白时期之后,教育部于2012年1月发布《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要求我国大学全面启动章程制定工作。大学章程不是空洞的口号,不是僵硬的条文,它应该是鲜活的,应该反映本校与众不同的气质。事实上,20世纪上半叶,我国大学的章程已形成了自己的特色与风范。比如复旦大学的章程注重学生的道德规范养成和自治能力的培养,形成了“团结、服务、牺牲”的复旦精神;南开大学章程体现了“土货化”思想,鼓励学生“淑世”,重视“公”的教育,注重培养学生为社会、国家服务所需要的各种“能力”;厦门大学章程充分展现了嘉庚文化,“自强不息,止于至善”;再如北京大学的“思想自由,兼容并包”,清华大学的“教授治校之原则”,东南大学的“三会制”,等等。当前,大学应当回顾本校历史,梳理本校传统,理清学校发展的精神脉络以及历史特色,制订的章程要适度反映本校的特色和气质,体现大学的精神积淀与品位。

       收稿日期:2014-05-21

       注释:

       ①复旦大学原名复旦公学,于1905年由马相伯成立。1917年在校长李登辉执掌时期由公学升级为复旦大学。

       ②《杭州大学章程》由蒋梦麟参与起草,刊载于1923年3月26目的《北京大学日刊》,是当时篇幅较长、内容较为完善的一部大学章程,凝结了当时较为先进的办学理念和成功的治校经验。可惜由于政局混乱、经费缺乏等原因,杭州大学筹建未果。

       ③厦门大学本系私立,1937年7月1日更名为国立厦门大学。

       ④中法大学是北京理工大学的前身。

       ⑤笔者未曾查阅到之江大学章程,其教育宗旨系原文引用。引自:王卓然记之江大学教育宗旨与教学目的。转引自:朱有瓛,高时良.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四辑)[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3:624.

       ⑥辅仁大学是一所天主教大学。辅仁社系辅仁大学前身,1927年秋季正式开办大学。

       ⑦1921年2月交通总长叶恭绰在《交通大学大纲》呈大总统文中提议参照他国大学设置董事会,但1927年7月颁布的《交通大学暂行组织大纲》就删除了董事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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