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与私有土地思想探析_所有制论文

国有与私有土地思想探析_所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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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 301.2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140(1999)03-0028-05

农业经济体制改革的基础是改革土地产权制度。为了进一步推进农业经济体制改革,关于如何变革土地产权制度,存在三种思路:一是土地国有化,二是私有化,三是在集体所有制基础上实行产权制度变化。本文笔者认为,我国现阶段只能在集体所有制为主体的基础上实行土地产权制度变革,把农业生产关系调整到与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程度,促进农业生产力的发展。现阶段土地既不能一概国有化,也不能一概私有化。

一、土地国有化超越了生产力发展水平。

土地国有化论者认为,国有化符合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可以解决现行土地制度中所有权主体虚置的缺陷,有利于国家对土地的统一规划和管理,便于政府推进土地的规模经营。这种土地制度变革思想超越现阶段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是值得商榷的。

第一,社会主义的本质是共同富裕,它是由以公有制为主体、国有制为主导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决定的。集体所有制与国有制同样是决定共同富裕的基础,并非只有国有制能够实现共同富裕,集体所有制同样能够实现共同富裕。集体所有制与社会主义的本质是一致的。硬要把集体所有制国有化,搞所有制升级,不顾生产力发展水平,不是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客观唯物主义观点,而是社会意识决定社会存在的主观唯心主义观点。土地所有制是由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决定的,不是由属于社会意识的“社会主义本质”的要求决定的。事事按照主观意识中的尺度去衡量,让一切符合主观尺度,是要犯错误的。我们曾经搞所有制升级,小集体过渡为大集体,大集体过渡为国有制,违背了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客观规律。我国现阶段,农业生产力总体水平低,多层次,不平衡。不同层次的生产力要求不同的所有制与之相适应,土地需要国有化就国有化,需有集体所有制就归集体所有,需要私有化就私有化,那么其根本性质就没有必要改革。所有制是由法律界定的,但在根本上是由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的。不同生产力发展水平所要求的生产资料所有制需要法律界定所有制性质,但法律不能按照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界定土地所有制。

第二,土地国有化能不能解决土地集体所有制产权主体虚置现象还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非农业领域的国有资产是国有的,如果产权主体没有虚置,为什么所有主体——国家不能堵塞国有资产流失的漏洞?如果现有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现象能够改变,土地国有化就能够解决集体所有制产权主体虚置现象。产权主体是否虚置,能不能解决产权主体虚置,目的在于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并使资产保值增值,既使明确了国有资产主体,也没有什么经济意义。何况农业生产力的水平没有那样高,农业的生产集中度远没有非农业那样高,国有化给土地产权转让带来很大的不便,不利于农业经济效率的提高。相反,一旦土地国有化,各级政府都作为主权主体,更多的干预甚至干预农业生产经营,也许寻租设租也会漫延到农村地区。土地产权主体虚置可以在集体所有制基础上解决。最终产权主体就是集体,只要把集体所有主体界定为合作社还是村级经济组织,那么就明确了最终产权主体,具体业务由集体法人代表覆行。法人产权主体就是经营者,多数经营者是农户,那么农户就是法人产权主体。

第三,国家对土地的统一规划和管理与国家是否是产权主体无关。国家对土地的规划和管理,依靠的是社会管理者的职能,并不是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职能。认为土地国有化,有利于国家对土地的规划和管理,实质上混淆了国家的社会管理者职能和所有者职能。在非国有制甚至私有制社会中,国家对国土同样可以规划和管理。美国开发西部地区并不是在国有制基础上进行的,而是在私有制基础上进行的。二战后日本在私有制基础上有效地实施了国土整治计划。为什么这些国家能够对国土进行规划和管理,就是发挥了国家的社会管理者职能,并没有与所有制性质之间建立必然的联系。

第四,并非只有国有制才能实现规模经营,土地规模经营的实现途径可分为强制性和诱致性两条。国有制可以强制地实现土地的规模经营,但效果未必好。我国解放初期的合作化运动就是强制性地把个体农业推向农业集体规模化经营。强制性依靠的是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往往会在960万平方公里的国土上一刀切,违背经济的合理性原则, 它有可能损害经济效率,引起社会不应有的动荡。在所有制根本性质不改变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产权结构的变革,同样能够实现土地的规模化经营,这种经济利益诱致性办法,符合经济合理性原则,灵活多样,能够适应多变的复杂情况,不损害或少损害经济效率,并且社会也在稳定中发展。

在现阶段农用土地不宜国有化,搞市场经济,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土地国有化使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挤出“看不见的手”的部分作用,损失效率。如何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是一个重要的社会经济问题。一般来说,市场能够自动调节好的,不需要政府过多的干预;市场无法调节到较理想状态的,需要政府参予,发挥政府经济职能的积极作用;市场无法调节到而计划能够调节到更合理状态的就应由政府用计划手段调节;政府与市场都能调节到同等状态的,应由市场去调节。农业土地集体所有制与我国总体落后且不平衡的生产力水平基本上相适应,客观上耕地不需要国有化。现阶段的城市、交通、矿山、国有农场的土地国有制是与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生产力水平高度发达后,土地集体所有制容纳不了膨胀的生产力水平,二者出现不可克服的矛盾时,更高级的土地所有制会将集体所有制取而代之。这次大的变革还在很长的历史时期之后,几代人的努力是达不到的。

二、土地(耕地)全面私有化是开历史的倒车

土地私有化主张,对土地私营的具体操作设想很多,但有两个相同的理论依据:(1)产权私有可提高效率。 效率源于私有制保证农民对土地拥有排他性的产权,保证了因拥有产权而获得的利益,这可以极大地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私有产权促使农民对农业进行长期投入,私有制还可以防止任意征用土地,侵害农民利益。(2 )马克思的个人所有制理论。认为马克思反对的是少数人的私有制,不是人人皆有的私有制,而提倡的是个体所有者组成的公有制(自由人联合体),没有主张公有而实际上无主所有的虚化所有制。将土地归农民所有,真正实现了马克思所说的重建个人所有制。

笔者不同意把农业耕地私有化,土地私有、集体所有、国有,需看生产力水平及其具体情况。私有化者只看到现阶段土地私有制与生产力水平基本上相适应,能够暂时提高经济效率,而没有看到发展中的生产力和其他情况。

第一,私有制可以提高经济效率,公有制不一定能提高经济效率,私有化者认为,土地私有制会提高农民的劳动积极性,从而会提高经济效率。这一观点的理论来源是西方的产权学派和制度学派的产权理论。公有和共有财产归某一集体所有或人类共同所有,而由个体占有和使用,使用成本由社会承担,收益归个人所有,结果导致个体在使用公有和共有财产时不珍惜,造成资源浪费,经济效率低。我们要搞清楚,影响经济效率高低的因素是很多的,不是所有制这一唯一因素。除所有制外,激励机制、资源配置、监督机制、调控机制、约束机制等都影响经济效率,并不是只有所有制,东西方经济学界流行着“科斯定理”,但又褒贬不一。其内容是:只要财产权是明确的,在交易费用为零或很小的条件下,无论开始时产权(最终所有权)归谁所有,市场均衡的最终结果都是有效率的。科斯定理是真理还是谬论暂且不论,我们在这里必须明确两点:第一,无论初始产权归“谁”所有的未知者“谁”并不排除公有产权主体。科斯本人并没有认为公有制无效率。(注:《诺贝尔经济学奖访谈录》中科斯本人有表述。)只要公有产权清晰,同样也是有效率的。第二,科斯认为,产权只影响分配,并不影响经济效率(注:见《财产权利与机制变迁》中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既然是最终产权归谁所有,所取得的经济效果都是一样的,怎么又能得出私有制比集体所有制效率高的结论。西方产权理论总体主张私有化,但科斯本人的观点并不是主张私有化最有效率。“科斯定理”的概括者和宣传者只不过是为了达到自由化的目的否定公有制。

如果在中国土地(耕地)私有化,短时期内有可能提高经济效率,但在长远来看,由于农户的自我保障能力弱,一旦遇上天灾人祸,只能出卖自己的生产资料——土地等。个体农户的两级分化,使土地兼并与集中必然加剧。占全国人口74%的农业人口中总有一部分失去基本的口粮田,又没有其他就业门路的话,不仅不能提高效率,反而因不公平致使效率下降。

第二,土地集体所有制不一定利于农业长期投入,私有也不一定有利于农业的长期投入。李嘉图和马克思所讲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两权分离,使用者承租所有者的土地,在上一个承租期内使用者对土地投入所能够得到的级差地租,在下一承租期内就会被所有者攫取,使用者不愿意对土地进行长期投入。公有与私有的土地,只要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都有可能出现不利于对土地的长期投入。既使私有了,只要出现两权分离,也同样会出现不利于土地肥力提高的问题和对土地掠夺式经营的现象出现。相反,在集体所有制基础上的家庭联产承包的责任制,如果承租期限足够长,能够使承包者收回对土地的长期投入,不会出现对土地资源的掠夺。我国政府承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几十年不变,保证了农户能够收回土地的长期投入。如果农户自有自营,有利于长期投入。土地私有了,一旦出现两权分离,每一个承租期短,非常不利于土地的长期投入。是否有利于土地的长期投入在于所有权与使用权是否分离,而不在于公有还是私有。

第三,土地征用是所有权交易,土地私有制并不一定能防止土地的任意征用。如果土地私有化,当非农产业经营者征用土地时,要和很多私有小地主进行谈判,谈判的多头化使交易困难增大,有防止滥征土地的积极作用。任何非农产业的发展总需要一定土地,只要是必要的合理的,征用也是可以的。因私有土地所有权的分散性以及农业比较收益的低下,如果土地所有者能够得到高于农业的收益,愿意成交土地的所有权。如果集体所有制内部成员意见不一致,土地所有权成交的概率降低了,并且集体比个体所有者有较强的谈判能力,倒能够防止土地的任意征用。土地私有制既有防止滥征用的作用,又有促进征用的作用。土地私有制总体上不能防止农用土地资源的流失。假设征用与反征用的作用互相抵消,土地私有者在自有土地上修建宽敝的住宅,从事于高于农产业的非农产业经营活动等,使农业土地资源流失因素的作用大于反流失因素的作用。

第四,用马克思的重建个人所有制来说明土地私有化曲解了马克思本人的原意。马克思的“重建个人所有制”,是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否定了小私有制后,认为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生产资料是向工人阶级剥削来的剩余价值的资本化,当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再容纳不了膨胀的生产力时,工人阶级起来革命,“剥夺剥夺者”,否定资本主义私有制。对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否定之否定并不是重新回到人人所有的小私有制,而是工人阶级摆脱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奴役,成为自由人,“自由人联合体”运用归共有的生产资料进行生产,而不是小私有制基础上的联合生产。把马克思的“重建个人所有制”理解为人人所有的小私有制基础上的联合生产,是靠近了普鲁东,而不是马克思本人的原意。当然马克思主义又是社会主义的一般原理,社会主义不同阶段和不同国家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具体形式会有所差别,马克思主义继承者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在具体不同条件下得到发展,但不能发展到普鲁东的思想上去。

从静态来看,土地私有化表面上符合马克思的重建个人所有制的思想,但私有化,实际市场竞争的长期结果必定是两级分化,形成有产者和无产者的对立,其实质是资本主义私有制,并不是“重建个人所有制”。

任何一个社会形态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并不是青一色的。社会主义土地所有制的性质也不是青一色的集体所有制,还有国有制,也应根据生产力标准允许土地私有制的存在。农村的耕地除集体所有制外,荒山、荒坡、荒滩、荒地“四荒”地应归私人所有。“四荒”地之所以是荒地,是因为在现有生产力水平和农产品需求下,荒地给所有者不能够带来地租,甚至连平均利润或平均劳动报酬都不能得到,集体开发是不值得的。如果将土地私有化,排他性的私有产权可以阻止滥夺滥伐,有利于保持水土、涵养水源、改善生态环境。如果政府在荒地私有化的过程中再配之以强制性或诱致性措施,发展经济林、防护林和薪炭林,不仅能够取得环境生态效益,而且也能够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现阶段的土地,主要指耕地,既不能一概国有化,也不能一概私有化。集体所有制占主体、主导的同时,允许少部分土地国有,荒地私有,形成集体所有制占主体主导的多种土地所有制形式并存的土地所有制结构。这种所有制结构中的集体所有制的主体主导地位决不能丧失。因为它既有利于提高生产力、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提高综合国力,又有利于兼顾公平,保证每一个农业人口都有一份口粮田。在土地集体所有制基础上,即土地的最终经济产权归集体所有的基础上,土地的使用权、占有权、支配权等产权制度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变革,有利于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率,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

目前,在土地集体所有制基础上的“两田制、租赁制、承包制、永包制、股份合作制、家庭农场等土地产权制度变革决定的各种经营方式都是可以试行和探索的经营方式,就是在土地的根本制度上不能一概国有化和私有化。耕地一概国有化超越了生产力水平,一概私有化又是在开历史的倒车。

[收稿日期]1998-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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