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和谐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论文,社会和谐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在第一部分开宗明义地指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这一极其重要的论断揭示了社会和谐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二者之间的本质关系,是我们坚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理论基础。深入、准确地理解这一论断的科学内涵,对于领会和贯彻《决定》的精神具有关键性的重要意义。本文就此谈谈学习体会。
一、只有社会主义才具有社会和谐的本质属性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这一科学论断,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阐明“社会和谐”,揭示了我们所要构建的和谐社会的社会制度属性。
本质是事物根本的质,一个事物的本质同事物自身具有直接同一性,它使一事物成为该事物而与其他事物区别开来。本质属性是事物本质的表现。“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这一论断,揭示了社会和谐这一属性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所固有的,又是它所特有的。任何肯定同时也是否定。社会和谐不是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或其他剥削社会的本质属性,不是不同社会形态的共同属性或人类社会的一般性质,是这一命题不言而喻的题中之义。在中国,社会和谐是社会主义的新中国区别于旧中国的本质属性,中国长期的封建社会、近代以来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都不是也不可能是真正的和谐社会。在当代世界,社会和谐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中国区别于资本主义社会的本质属性,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离开社会主义道路重新走上资本主义道路的那些国家的社会,都不是也不可能是真正的和谐社会。如果社会和谐可以作为本质属性为不同时代、不同性质的社会所共有,它就不能被称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而我们看到,在近年来关于和谐社会的讨论中,确有不少有意无意、若明若暗地离开社会根本制度去理解、阐释社会和谐问题的情形,或将社会和谐当作不同社会的共有属性或人类社会的一般性质来理解,或认为社会和谐与否取决于文化传统或文化选择的不同,或仅仅取决于人们的主观努力。我们应该按照党的六中全会《决定》的精神重新审视这些观点,澄清模糊认识。
社会和谐之所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而不为其他性质的社会所具有,是由社会矛盾尤其是社会基本矛盾性质的不同决定的。对立统一规律是物质世界运动发展的根本规律,矛盾分析方法是我们认识事物的根本方法。任何事物都是作为矛盾统一体存在和发展的,和谐是事物矛盾存在的一种状态,是一定事物在其矛盾得到妥善处置、正确解决时呈现的一种状态。当事物的矛盾不具有对抗的性质,矛盾双方之间具有一致、合作、依存的关系,事物发展处于量变阶段时,事物矛盾的斗争呈平和的形式,事物就呈现和谐状态。人类社会都是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中发展的。这一社会基本矛盾决定了其他种种社会矛盾。社会基本矛盾的内容、形式和性质的不同使社会在发展中区分为不同的社会形态。人类历史发展中已经出现的几种基本社会形态按其社会基本矛盾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对抗性的社会形态和非对抗性的社会形态。一个社会是否具有社会和谐的本质属性,归根到底取决于其社会基本矛盾是否具有对抗的性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基础、以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为核心的政治上层建筑和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决定了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是非对抗性的矛盾,可以通过改革不断得到解决,实现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从而使整个社会呈现和谐状态。在社会主义基本矛盾的基础上产生的人民内部矛盾是人民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矛盾,只要处理得当,不会表现为剧烈的冲突。我国社会中大量的矛盾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仍然存在着具有对抗性质的敌我矛盾,但只要我们正确认识和处理这些矛盾,运用人民民主专政的力量,巩固人民的政权,这些对抗性矛盾的存在也不会妨碍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还可以把一些对抗性矛盾转化为非对抗性矛盾,或用非对抗的方法解决这些矛盾。总之,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性质决定了它具有社会和谐的本质属性。
封建主义、资本主义等建立在剥削制度之上的社会形态,其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存在对抗性的矛盾,这些矛盾在人们的社会关系中表现为阶级对立的关系,因而社会只能在剥削和被剥削、压迫和被压迫以及反对剥削和压迫的阶级对立中运动。由此决定了,尽管实现社会和谐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但在存在着阶级压迫和阶级剥削的旧制度下却根本无法实现。剥削阶级社会也有其前进、上升和衰败、灭亡的不同阶段,也交替着社会战乱、动荡与和平、繁荣的不同时期,其社会矛盾包括阶级矛盾有时激烈,有时缓和,呈现出不同的状态,但是,无论是在封建社会的“太平盛世”或资本主义的和平、繁荣时期,其固有的对抗性的社会基本矛盾以及由此决定的阶级矛盾都依然存在着、发展着,表现为这样那样的对立和冲突,并且不可能在保持其根本制度的范围内得到根本解决。解决这些矛盾的根本途径只能是消灭这些制度本身。因此,和谐不是这些社会的本质属性,它们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呈现的社会矛盾得到缓和、社会相对平稳发展的状态,与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和谐具有根本性质的不同,不能相提并论,混为一谈。社会和谐表明社会矛盾没有激化,但社会矛盾缓和未必都意味着社会和谐,因为对抗性的社会矛盾也并非总是表现为激化的形式,也有缓和、平稳发展的阶段。社会和谐必然表现为社会稳定,但社会稳定不等于社会和谐。即使在剥削阶级社会的没落时期,反动统治者的高压和欺骗也可能造成一时的社会稳定。我们要构建的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其中的“社会主义”四个字,如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社会主义”一样,决不是可有可无的,不是画蛇添足,而是画龙点睛,标明了我们所要构建的和谐社会的社会制度属性,标明了社会和谐是社会主义社会所特有的本质属性。
任何一个概念都是确定性与不确定性的统一,“和谐”一词也可以在不同的语境中、在不同的意义上使用,它们描述的对象既有共同的特征,也有不同的性质。在新世纪,中国在国际政治舞台上高举和平、发展、合作的旗帜,推动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我们提出“建设和谐世界”的主张,反映了世界各国人民的共同愿望和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为了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争取和平稳定、睦邻友好、平等互利、互信协作的良好外部环境。“建设和谐世界”含义,是按照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其他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处理国际事务,发展国际关系,承认各国文化传统、社会制度、价值观念和发展道路的差异,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促进世界上所有文明、所有民族携手合作、共同发展。“建设和谐世界”之所以可能,并不是因为当代世界的各种矛盾(包括各国内部的矛盾和国家之间的矛盾)一概不再具有对抗的性质,而是因为,一方面在国际关系中,不同国家之间矛盾的解决办法,不同于一国内部矛盾的解决办法,各国可以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和平共处,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另一方面,各国内部的矛盾只能由各国人民自己去解决,不容外人干涉,因而一国内部对抗性矛盾的存在并非必然导致国际关系中的对抗。所以,国际社会中的“和谐”与一国内部由其社会矛盾的非对抗性质决定的社会和谐,“和谐世界”中的“和谐”与我们所要构建的以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总要求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和谐”,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二、扩展和深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属性的认识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这一科学论断,在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阐明“社会和谐”从而规定其社会制度属性的同时,又用“社会和谐”阐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从而扩展和深化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属性的认识。
事物的本质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它通过多方面的本质属性表现出来。事物某一方面的本质属性从一个侧面、在一种关系中表现事物的本质,多方面的本质属性结合在一起,共同表现事物完整的本质。社会主义的本质是一个极其丰富的整体,人们对它的认识,是在不断的实践探索和理论研究过程中,通过对社会主义各种本质属性的揭示而不断深化和发展的。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肯定空想社会主义“提倡社会和谐”是“关于未来社会的积极的主张”,是“表明要消灭阶级对立”[1](P304), 并且提出“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1](P294)。这些论述已经明显地包含着共产主义社会将通过消灭阶级对立而实现社会和谐的思想,表明他们把社会是否和谐看作是未来的新社会同资产阶级旧社会的重要区别。列宁在《哲学笔记》中作出了对立面的统一是“辩证法的实质”、“辩证法的核心”[2](P305、192) 的重要论断,指出“发展是对立面的统一”[2](P306)。后来列宁又批评布哈林“资本主义是对抗的、矛盾的制度”这一说法“极不确切”,明确指出:“对抗和矛盾完全不是一回事。在社会主义下,对抗将会消灭,矛盾仍将存在。”[3](P281~282) 毛泽东继承和发展列宁的这些思想,在《矛盾论》中全面系统地论述了对立统一规律,论述了矛盾的同一性与斗争性的关系,阐明了对抗在矛盾中的地位,明确区分了矛盾斗争的对抗形式和非对抗形式、对抗性的矛盾和非对抗性的矛盾。后来他又在总结我国和其他国家社会主义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把对立统一规律运用于社会主义社会,提出了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理论,创立了关于人民内部矛盾和敌我矛盾两类不同性质矛盾的学说。毛泽东的这些思想丰富和发展了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成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原理,为我们党今天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了世界观、历史观和方法论的基础。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以来,我们党为促进社会和谐进行了长期的艰辛探索和不懈努力。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作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这一论断,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任务,并且作出全面的部署,标志着对社会和谐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关系认识的新的飞跃,对社会主义社会发展规律认识的新的高度,丰富和发展了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认识。
社会和谐是由社会主义的根本制度决定的本质属性,也是社会主义发展的必然要求。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推动社会全面发展,需要社会和谐。只有在和谐的社会环境中,才能一心一意搞建设,聚精会神谋发展,才能充分发挥人民群众从事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使社会充满活力,使一切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改革是社会主义社会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强大动力。推进社会主义自我完善和发展的改革,也离不开社会和谐。只有努力构建和谐社会,排除不和谐不安定的因素,维护社会稳定,改革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理解、参与和支持。社会是经济、政治、文化有机统一的整体,无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方面的建设与改革,或整个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都只有在和谐的社会关系、社会环境中才能取得。离开对社会和谐的理解,就不能全面地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不能全面地理解“什么是社会主义”;离开构建和谐社会的努力,就不能全面地把握“怎样建设社会主义”,不能全面地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
准确地理解“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这一科学论断,还应该看到,社会和谐并非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唯一的或全部的本质属性,而是其中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包括哪些方面的因素和特征,是一个有待进一步深入探讨的课题。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4](P373) 这无疑是我们探讨社会主义本质属性问题最重要的理论依据之一。邓小平又说:“总之,一个公有制占主体,一个共同富裕,这是我们所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4](P111)“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不同的特点就是共同富裕,不搞两极分化。”[4](P123) 邓小平还把“必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必须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必须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必须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概括为“四项基本原则”[5](P164~165)。这一思想后来作为“两个基本点”之一写进了党的基本路线。这些论述都为我们全面深入地探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指明了方向。我们应该从社会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各方面以及它们的相互关联与矛盾运动中,从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比较中去全面地思考和探讨社会主义尤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努力作出完整、准确的概括。“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这一论断并没有否定或取代此前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属性的认识,而是在原有的基础上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这些认识,我们应该将它们统一在一起去理解和把握。从逻辑推理的形式来说,从“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这一命题,推不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社会和谐”,而只能推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有的本质属性是社会和谐”,因为在这种直言肯定判断的换位推理中,前提中的谓项是不周延的,换到结论中做主项也不能周延,正如从“张三是人”推不出“人是张三”,而只能推出“有的人是张三”一样。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一个包含多种因素和特征的整体,其中的各种因素、各种特征相互关联、不可分割,不能孤立地存在。一方面,如前所述,没有社会和谐,就不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另一方面,离开了经济上的公有制占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共同富裕、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政治上的共产党的领导和人民民主专政,思想文化上的马克思主义指导,就没有社会和谐。党的六中全会《决定》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反映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要求”。这就明确规定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中极其重要的一部分,但又不等于其“总体”或“全局”;社会和谐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极为重要的目标,但又不是其全部目标,而是与富强、民主、文明相互关联的目标之一。这种规定无疑是以社会和谐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属性中固有的地位为依据的。邓小平讲到四项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时曾深刻地指出:“四个坚持是‘成套设备’。”[6](P133) “成套设备”意味着它们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一个也不能少。这一论述为我们全面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理解社会和谐在其中的地位提供了重要的方法论启示。
三、坚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表明,既不能离开社会主义去理解什么是社会和谐,也不能离开社会和谐去理解什么是社会主义。这一科学论断以浓缩的形式包含了我们所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性质、特征和要求,也从根本上规定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方向、原则和方法、途径。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依靠党和人民的自觉努力。生气勃勃的社会主义是人民群众自己创造的,是在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进程中逐步完善和发展的。正如社会主义的本质是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过程中逐步实现的一样,作为社会主义本质属性的社会和谐,也是在社会主义社会自身的发展进程中逐步达到的。社会规律同自然规律一样,具有不依人们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但社会规律的实现又有其不同于自然规律的特殊性。在自然界运动中起作用的全是无意识的盲目的动力,构成社会历史运动的却都是具有自觉的意图、追求预期目的的人的活动,而社会规律就存在于由这些活动相互促进或相互干扰、冲突构成的历史进程中,所以社会规律的实现离不开历史主体的自觉努力。人类无须为促成或阻止日蚀或月蚀的发生作任何努力,因为人类的力量没有参与也就无从改变这种自然运动,但是社会领域的情形迥然不同,离开了人的活动,就没有社会历史,也没有社会规律。离开了作为历史主体的人民群众的历史主动性的发挥,就没有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作为人类历史上一种崭新的社会制度一旦建立起来,就具有达到社会和谐的历史必然性,但和谐社会的构建,还要靠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长期的自觉的努力奋斗。这种努力应该贯穿于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全过程,贯穿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过程,而在当前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党的中央全会专门讨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问题并就此作出决定,表明了我们党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深刻认识和高度自觉。《决定》分析了我们面临的机遇和挑战,论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利条件,又指出了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强调在当前我国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必须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摆在更加突出的地位。我们学习和贯彻《决定》的精神,首先必须充分认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清它既是长期的历史任务又是重大的现实课题,把这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战略任务抓紧抓好。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决定》指出:“我们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中国共产党领导全体人民共同建设、共同享有和谐社会”。这一重要论断明确指出了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治方向和历史路径。既然社会和谐是社会主义所固有的也是社会主义所特有的本质属性,那么,从根本上说,有社会主义才有社会和谐,离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就没有社会和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只有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一个部分,始终置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体布局之中才能真正实现。离开了这个总体,就不能实现社会和谐。如果离开“社会主义”去讲“和谐社会”,模糊了和谐社会的社会制度属性,把构建和谐社会看成是任何时代任何制度下单凭人们的主观努力就可以实现的,那就可能偏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去追求社会和谐。胡锦涛同志说:“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建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新中国,进而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了根本的政治前提。”他又指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最根本的保证。”[7] 这些论述深刻地阐明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既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政治前提”,又是其“最根本的政治保证”。今天我们所拥有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利条件,是在党的领导下,在社会主义道路上创设的,今后我们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必须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总纲。坚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集中到一点,就是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第一,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离开了这个中心,没有经济的高度发展,没有综合国力的增强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就不能凝聚人心,就没有社会和谐。第二,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离开了四项基本原则,中国就不成其为社会主义国家。没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这个政治保证,就会陷入政治动荡、思想混乱,一盘散沙,四分五裂,就只有社会动乱,没有社会和谐。第三,必须坚持改革开放。不坚持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就失去了生机与活力,就不能实现自我完善、自我发展。推进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的改革和创新,才能为社会和谐提供体制、制度保障。第四,必须坚持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四位一体的奋斗目标。《决定》最后号召全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同党的基本路线对党的奋斗目标的表述相比,这里增加了“和谐”二字,而其余的文字完全相同,这既是对党的基本路线的坚持,又是进一步的发展。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决定》在论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时指出:“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这一论断明确规定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理论基础。马克思主义是一个不断发展着的完整的科学体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中央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新的实际相结合提出的重大战略思想,它是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理论中的一个部分,是同马克思主义的整个科学体系不可分割、同其中的各个基本原理相互联系、相互规定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的各种实际问题和理论问题,都必须从客观实际出发,坚持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去分析和认识,做出合乎实际的回答,推动实践的发展。中国历史上产生过不少有关和谐的思想,为我们今天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传统文化的资源。我们倡导和谐理念,培育和谐精神,必须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借鉴人类有益文明成果,但是指导我们思想的理论基础只能是马克思主义。当前思想领域特别是哲学社会科学学术领域中存在着盲目崇拜和搬运西方思想理论、把马克思主义边沿化的现象,对此我们必须保持警惕。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哲学理论基础是辩证唯物主义,特别是唯物辩证法的核心对立统一规律。《决定》指出:“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没有矛盾,人类社会总是在矛盾运动中发展进步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决定》指出我国社会总体上是和谐的。又分析了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要求我们保持清醒头脑,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按照唯物辩证法的观点,世界就是由矛盾构成的。我们之所以要以极大的努力去构建和谐社会,正是因为现实社会中充满着需要不断认识和解决的矛盾。矛盾着的对立面又统一、又斗争,构成了矛盾运动。推动了事物的发展。同一性和斗争性是每一矛盾的双方之间同时存在的两种本质联系,正确认识和解决矛盾的一个关键,就是全面地认识和把握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的关系。列宁说:“辩证的东西=‘在对立面的统一中把握对立面’”。[2](P83) 对于任何矛盾的双方, 只有在看到对立的同时不忘统一,在看到统一的同时又不忘对立,在对立中把握统一,在统一中把握对立,才能正确地处理矛盾,推动事物的发展。那种批判、否定所谓“矛盾对立的思维”,提倡所谓“和谐马克思主义”的议论,是背离唯物辩证法、不符合中央《决定》的精神的。我们党的历史上极为丰富的正反两方面经验反复证明,无论是片面地强调斗争性,离开统一讲对立、斗争,或片面地强调同一性,离开对立、斗争讲统一,都会在思想上陷入形而上学,在实践中偏离正确的轨道。只有全面地看到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这两种基本性质,才能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来统领。《决定》在论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时强调:“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这就规定了科学发展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系。十六大以来,党中央从新世纪新阶段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提出了科学发展观,还提出了包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内的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这些思想之间存在着内在联系。其中,科学发展观是统领,是贯穿其他重大战略思想的主线,其他重大战略思想是科学发展观在各个方面、各个领域的展开,它们紧紧围绕科学发展这个主题,相互贯通,相互联系,形成有机的整体。离开科学发展观、离开科学发展观的统领去讲构建和谐社会,就会偏离中央《决定》的精神。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还必须围绕着科学发展这个主题,遵循自然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坚持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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