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初皇帝的海洋思想,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清初论文,皇帝论文,海洋论文,思想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绪言
清朝政权兴起于东北,于1644年通过山海关进入华北平原,开始支配中国全域。但一直到康熙朝初期,清朝政权仍未对中国大陆地区取得完整意义上的统一。当时天山南路仍有准噶尔部落与其对峙,而华南沿海的部分地区也在郑成功的支配之下。
对清朝来说,不仅准噶尔是与其对立的陆上霸权之一,与南明、朝鲜、蒙古等势力的陆上争霸也持续了较长时间。而在海洋这个舞台上,在入关之前,就曾受到活跃在辽东半岛附近海域岛屿中的毛文龙①的威胁;而在入关之后,又开始面对华南沿海的郑成功势力。可以说,郑氏集团是清朝作为全国性政府,所面临的最初海上对手。
之后,清朝平定了海洋势力,乾隆时代又收复了准噶尔部落,清代的版图才算稳定下来。在这一过程中,清朝是如何应对来自海洋势力的威胁,又是如何进行海洋贸易的呢?这些问题是本文分析的重点。
二、顺治帝与海洋
清朝入关后的第一个皇帝是顺治帝,他所面临的抵抗势力主要是南明政权。但随着清军的南下,中国大陆上的各种抵抗力量被逐次消灭。之后,最大的对手就成了以福建沿海为据点进行抵抗的郑成功。
顺治九年(1652年),漂流到朝鲜的中国商人被朝鲜送回。《世祖实录》卷六八,顺治九年九月甲申(十五日)条中可以看出顺治帝对商人的处理态度。
户部奏言,有商人二十八名,往日本国贸易,回时遇飓风飘至朝鲜,被朝鲜国人执之,并货物俱解送前来。细讯商人,皆言明末前往贸易,非本朝私行飘海者,请旨定夺。得旨,朝鲜送来二十八人,皆系朕之赤子,漂流外国,殊可悯念,着发回原籍,其原货俱着本人领去。②
明朝实行禁海令,严禁海外航行。对这些秘密出国“前往贸易”的人,清朝的顺治帝没有沿用明朝的法令对其严加惩治,反而对这些从朝鲜归来的漂流难民以“朕之赤子”相称,并归还货物,准其回归乡里。可见,顺治帝对难民持有比较怜悯的态度。
顺治帝对于福建沿海的抵抗势力则持有与此不同的态度,可以参见《世祖实录》卷一○二,顺治十三年(1656年)六月癸巳(十六日)的勅谕。
勅谕江南、浙江、福建、广东督抚镇等官曰:朕惟自古帝王底定万邦,皆恩威并用,讨贰怀服,乃能使人心乐于归往,蚤享太平。本朝开创之初,睿王摄政,攻下江浙闽广等处,有来降者,多被诛戮。以致遐方士民,疑畏窜匿,从海逆郑成功者,实繁有徒。或系啸聚有年,未经归化;或系被贼迫胁,反正无由;或系偶陷贼中,力难自拔。原其本念,未必甘心从逆。此辈皆朕赤子,迷罔无知,深可悯恻,今欲大开生路,许其自新。该督抚镇即广出榜文晓谕,如贼中伪官人等,有能悔过投诚,带领船只、兵丁、家口来归者,察照数目,分别破格升擢。更能设计擒斩郑成功等贼渠来献者,首功封以高爵,次等亦加世职。同来有功人等,显官厚赏,皆所不吝。倘仍执迷不悟,郑逆所据,不过海滨穷岛,波上游魂,势不能久,一旦绝其粮饷,阻其出没,遣发大兵,直捣巢穴,必至玉石俱焚,虽悔亦何及乎?其前此陷贼官民及新归人等,该地方官问明来历,尽心安插,原有田产,速行察给。即无田产,亦设法周恤,务令得所。尔等即遵谕行。③
顺治帝即位之初,摄政王多尔衮以血腥手段逐渐攻取了江南、浙江、福建、广东等地。但即位十三年后仍然没有攻下的是“郑逆所据的海滨穷岛”。对于陆上骑射出身的清朝政权而言,这些盘踞海滨穷岛中的抵抗势力是最棘手的。
对来自西欧的荷兰访问团,清朝也有自己的处理方式,《世祖实录》卷一○二,顺治十三年七月戊申(二日)条载:
礼部奏言,荷兰国从未入贡,今重译来朝,诚朝廷德化所致。念其道路险远,准五年一贡,贡道由广东入至。海上贸易已经题明不准,应听在馆交易,照例严饬违禁等物。得旨,荷兰国慕义输诚,航海修贡,念其道路险远,着八年一次来朝,以示体恤远人之意。④
清朝将荷兰看作为传统意义上的朝贡国,而且因其“航海修贡”、“道路险远”,规定荷兰八年一贡。
对于荷兰提出的贸易要求,《世祖实录》卷一○三,顺治十三年八月甲辰(二十九日)条载:
荷兰国贡使归国,特降敕谕赐其国王,敕谕曰:惟尔荷兰国墨投为也甲必丹物马绥掘,僻在西陲,海洋险远。历代以来,声教不及,乃能缅怀德化,効慕尊亲,择尔贡使杯突高啮惹诺皆色等,赴阙来朝,虔修职贡,地逾万里,怀忠抱义,朕甚嘉之。用是优加锡赉:大蟒缎二疋、粧缎二疋、倭缎二疋、闪缎四疋、蓝花缎四疋、青花缎四疋、芦素缎四疋、帽缎四疋、衣素缎四疋、绫十疋、纺丝十疋、罗十疋、银三百两,以报孚忱。至所请朝贡出入、贸易有无,虽灌输货贝,利益商民,但念道里悠长,风波险阻,舟车跋涉,阅历星霜,劳勚可悯,若贡期频数,猥烦多人,朕皆不忍。着八年一次来朝,员役不过百人,止令二十人到京。所携货物,在馆交易,不得于广东海上私自货卖。尔其体朕怀保之仁,恪恭藩服,慎乃常职,祇承宠命。⑤
“所携货物,在馆交易,不得于广东海上私自货卖”,规定了荷兰商人可以在会同馆等馆舍中进行贸易,不准许他们在广州等地直接进行海上贸易。
由以上的事例可以看出,顺治帝对于海洋采取了相当谨慎的态度,依然保持着陆上最高权力者的姿态。
对于反清势力郑成功,顺治帝则采取非常严厉的讨伐措施,并颁布了一系列的“迁界令”。⑥如《申严海禁勒谕》曰:
皇帝勅谕浙江、福建、广东、江南、山东、天津各督抚镇曰:海逆郑成功等窜伏海隅,至今尚未剿灭,必有奸人暗通线索,贪图厚利,贸易往来,资以粮物,若不立法严禁,海氛何由廓清?自今以后,各该督抚镇,着申饬沿海一带文武各官,严禁商民船只私自出海,有将一切粮食货物等项与逆贼贸易者,或地方官察出,或被人告发,即将贸易之人,不论官民,俱行奏闻正法,货物入官,本犯家产尽给告发之人。其该管地方文武各官,不行盘诘擒缉(者),皆革职从重治罪。地方保甲通同容隐,不行举首,皆论死。凡沿海地方大小贼船,可容湾泊、登岸口子,各该督抚镇,俱严饬防守。各官相度形势,设法拦阻。或筑土坝,或树木栅,处处严防,不许片帆入口、一贼登岸。如仍前防守怠玩,致有疏虞,其专汛各官即以军法从事,该督抚镇一并议罪。尔等即遵谕力行,特谕。
顺治十三年六月十六日⑦
可见,在北起天津、南至广东的大陆沿海地区,清政府均采取了断绝该地域民众与郑成功势力相接触的政策。
半年后,顺治帝又针对郑成功势力颁布了新的政策。《严禁通海勒谕》载:
皇帝勅谕江南、浙江、福建、广东等处地方王公、将军总督、巡抚、提督、总兵、沿海地方文武各官:逆贼郑成功盘踞海徼有年,以波涛为巢穴,无田土物力可以资生,一切需用粮米、铁木、物料,皆系陆地所产。若无奸民交通、商贩潜为资助,则逆贼坐困可待。向因滨海各处奸民贩暗与交通互相贸易,将内地各项物料供送逆贼,故严立通海之禁,久经徧行、晓谕。近闻海逆郑成功下洪姓贼徒,身附逆贼于福建沙城等处滨海地方,立有贸易生理。内地商民作奸射利,与为互市。凡杉桅、桐油、铁器、硝黄、湖丝、绫、粮米一切应用之物,俱恣行贩卖,供送海贼郑成功贼党于滨海各地方,私通商贩如此类者,实繁有徒。又闻滨海居民商贾,任意乘船,与贼通同,狎昵贸易。海逆系逆命之徒,商民乃朕之赤子,朕轸念生民,设立官兵防守,今商民不念朝廷德意,背恩通逆,与贼交易,该管官兵亦不尽心职守,明知奸弊佯为不知。故纵商民交通贸易,揆之法纪,岂宜宽宥?……
顺治十八年十二月十八日⑧
由于郑成功的经济基础系“陆地所产”,清政府对此采取了封锁物资流通的政策。这是经济上断绝郑成功财源的关键举措。
在对郑成功的征讨上,《世祖实录》卷一三八,顺治十七年(1660年)七月壬午(二十九日)条载:
命都统宗室罗托为安南将军,统领将士征剿海寇郑成功。赐之敕谕曰:逆贼郑成功窃踞海隅,逋诛日久,宜加扑剿,以靖地方。兹命尔罗托为安南将军,同尚书车克、内大臣达素、都统索浑等统领大军,前往征剿。与该省领兵主将、总督、提督、巡抚等,协心勠力,多设方略,相机除剿。若贼扑灭,当取厦门;傥贼未靖,即取厦门,不准论功。凡事与诸将佐等会议酌行,毋谓自知,不听众言;毋谓兵强,轻视逆寇。仍严侦探,勿致疏虞。抗拒不顺者戮之,大兵一至,实时迎降者,俱免诛戮。有能擒杀贼渠投诚者,仍分别升赏。惟以安民为务,须严禁兵将。凡我人民勿得扰害,务体朕靖寇安民之意。行间将领功罪,察实纪明汇奏。⑨
可见,顺治帝作战的主旨是消灭郑成功的有生力量,打击其势力。
《世祖实录》卷一四三,顺治十七年十二月丙申(十五日)条载:
山西道御史余缙奏言:浙省三面环海,宁波一郡尤孤悬海隅。往时以舟山为外藩,设师镇守,俾贼不敢扬帆直指,策至善也。迩来行间诸臣,忽倡捐弃之议。倘形胜之地,逆贼一旦据而有之,非近犯宁波,则远窥江左,为虑匪轻。应设一忠勇之将,重其事权,随机措置。更徙内地之兵,增益营垒,以固疆圉。至杭绍两境相对处,地名小门,其间江流狭隘,若于此严设防戍,安置炮台,令贼舟不能溯江入犯,则会城永无风鹤矣。疏下部议。⑩
可见,清朝官吏对海洋的认识仍然是以陆地为基础的,从陆地去看海洋。虽然将宁波看作沿海海洋活动的重要地区,但却将宁波附近的舟山群岛看作外藩。
通过以上的事例可以看出,顺治帝在清朝入关后,依然是一个“大陆统治者”,还没有将大陆本土和海洋纳入到一个视野来看待的意识。
三、康熙帝与海洋
与顺治帝基于陆地看待海洋的态度相比,康熙皇帝对海洋又有怎样的思考呢?对此,可以通过康熙帝对待海洋的一系列政策来分析。
康熙帝即位的时候,占据台湾的是郑成功的子孙,他们并没有改变与清朝对峙的局面。据《圣祖实录》卷七七,康熙十七年(1678年)九月乙丑(二十七日)条载:
平南王尚之信疏言:剿除海逆亟须船艘,其如军需浩繁,势难营造,请暂开海禁,许商民造船,由广州至琼州,贸易自便。则臣得借商船,由广海、海陵、龙门一带进取,以收捣巢之功。得旨,向因平南王尚之信言,粤东虽已底定,郑逆仍踞厦门,宜申海禁,以绝乱萌,故准旧界严行禁戢。今若复开海禁,令商民贸易自便,恐奸徒乘此与贼交通,侵扰边海人民,亦未可定。海禁不可轻开。其鼓励地方官员捐助造船,以备征剿之用。(11)
这一时期,平南王尚之信上奏,希望朝廷开海禁,准许民间造船,并准许广州到海南岛的航行,以及从广东东部开始,在郑氏据点厦门及其他沿海地区对其采取镇压措施。康熙帝认为其条件还不成熟。
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八月戊辰(二十九日),台湾的郑氏降于清朝,(12)两广总督吴兴祚提出上奏,以广州开始,广东省沿海缓和海禁。据《康熙起居注》康熙二十二年九月十九日丙辰条载:
两广总督吴兴祚请以广州等七府沿海地亩招民耕种,户部议准事。上曰:前因海寇未靖,故令迁界。今若展界,令民耕种采捕,甚有益于沿海之民。吴兴祚所奏极是。其浙、闽等处地方,亦有此等事情。尔衙门所贮本章关系海岛事宜甚多,此等事不可稽迟。着遣大臣一员,前往展立界限。应于何处起止,应于何地设兵防守,着详阅确议,勿误来春耕种之期。尔等可速行酌议来奏。(13)
对两广总督提出的解除广东沿海迁界的请求,康熙认为废除迁界,实行“展界”,对民众多有裨益。不仅限于广东沿海,还可以扩大到浙江、福建沿海。准许迅速进行实地调查,以赶在来年春天实行。
《圣祖实录》卷一一六,康熙二十三年九月甲子朔条载:
谕大学士等,向令开海贸易,谓于闽粤边海民生有益,若此二省,民用充阜,财货流通,各省俱有赪益。且出海贸易非贫民所能,富商大贾,懋迁有无,薄征其税,不致累民。可充闽粤兵饷,以免腹里省分转输协济之劳。腹里省分钱粮有余,小民又获赡养,故令开海贸易。今若照奉差郎中伊尔格图所奏,给与各关定例款项,于桥道渡口等处,概行征税,何以异于原无税课之地,反增设一关科敛乎?此事恐致扰害民生,尔等传谕九卿、詹事、科道,会议具奏。(14)
可见,此时清政府对民众进行海外贸易的态度已经较为缓和。福建、广东沿海的人们通过海上贸易可以使当地获得更大的经济收益,并对增加福建、广东两省的军饷也是有利的。
有关康熙开海禁的态度,在《康熙起居注》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七月十一日乙亥条中有具体的记载:
上问学士石柱曰:“尔曾到广东几府?”石柱奏曰:“臣曾到肇庆、高州、廉州、雷州、琼州、广州、惠州、潮州等府,自潮州入福建境。臣奉命往开海界,闽粤两省沿海居民纷纷群集跪迎。皆云‘我等离去旧土二十余年,毫无归故乡之望矣。幸皇上神灵威德,削平寇盗,海不扬波,我等众民得还故土,保有室家,各安耕获,乐其生业,不特此生仰戴皇仁,我等子孙亦世世沐皇上恩无尽矣。’皆拥聚马前稽首欢呼,沿途陆续不绝。”上曰:“百姓乐于沿海居住者,原因可以海上贸易捕鱼之故,尔等明知其故,海上贸易何以不议准行?”上曰:“先因海寇,故海禁未开,为是今海寇既已投诚,更何所待?”石柱曰:“据彼处总督、巡抚、提督云‘台湾、金门、厦门等处,虽设官兵防守,但系新得之地,应俟一二年后,相其机宜然后再开。’”(15)
为了开海禁,康熙帝派遣大学士石柱前往广东省。石柱从广东沿海由南往北行,又由潮州进入福建。广东、福建沿海的人们在“迁界令”实行后,离开故乡二十余年,不能回归故里,由于康熙帝逐步放开海禁,才得以返乡。因此,人们对石柱的到来表现出极大的热情。康熙帝清楚地知道,沿海地区的人们希望通过海上贸易和渔业获得收益。因此,下达命令解除海禁,但当时的大臣们对此仍然持谨慎态度,这在起居注中也提到了。
之后,如十月乙丑(二十八日)的《诏沿海迁民复归田里》(16)中记载,“迁界令”被废除,颁布“展界令”,承认了沿海民众的经营活动。
康熙帝还专门设税务官,以提高海洋贸易的税收。《圣祖实录》卷一一五,康熙二十三年六月己亥(五日)条载:
九卿等议覆,户科给事中孙蕙疏言:“海洋贸易宜设立专官收税”,应如所请。得旨,海洋贸易实有益于生民。但创收税课,若不定例,恐为商贾累。当照关差例、差部院贤能司官前往,酌定则例。(17)
可见,在认同海外贸易有利于人民生计的同时,还将设专门的官员征收税金,并逐步将“收税”常规化。
《圣祖实录》卷一二五,康熙二十五年(1686年)四月癸巳条载:
兵部议覆,广东广西总督吴兴祚疏言:潮州水师官兵船只,先经裁并潮镇统辖。今值开洋贸易,恐海岛中宵小潜踪,乘机窃劫。应将澄海协、达濠营、水汛官兵船只,改归南澳水师镇,就近统辖。其南澳与碣石、海汛相连,应令互相联络,时加巡防。至潮阳等处水汛,令文武各官修造快船二十只,照旧巡查。应如所请,从之。(18)
在承认海外贸易的同时,沿海贸易的安全问题也提上日程。因此,康熙帝同意了当地官员的提请,将海上防卫的任务交南澳(19)水师管辖。
康熙帝颁布展界令之后,出现了一批利用海上贸易进行投机的人。《圣祖实录》卷二三二,康熙四十七年(1708年)正月庚午(二十二日)条载:
都察院佥都御史劳之辨疏言:“江浙米价腾贵,皆由内地之米为奸商贩往外洋所致,请申严海禁,暂彻海关一概不许商船往来,庶私贩绝,而米价平。”上谕大学士等曰:“闻内地之米贩往外洋者甚多,劳之辨条陈甚善,但未有禁之法,其出海商船,何必禁止?洋船行走,俱有一定之路,当严守上海、乍浦及南通州等处海口,如查获私贩之米,姑免治罪,米俱入官,则贩米出洋者自少矣。”(20)
可见,由于一些奸商将中国国内的大量米谷运往海外,导致江南和浙江等地的米价暴涨。
《康熙起居注》康熙五十五年(1716年)十月二十五日辛亥条载:
海外有吕宋、噶喇吧两处地方。噶喇吧乃红毛国泊船之所,吕宋乃西洋泊船之所。彼处藏匿盗贼甚多。内地之民希图获利,往往船上载米带去,并卖船而回,甚至有留在彼处之人。(21)
沿海民众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常常用船载米运送到吕宋、噶喇吧两处,连船带米一起卖出,甚至有民众留在当地不再返回的。
《圣祖实录》卷二七○,康熙五十五年十月壬子(二十六日),有一段关于康熙帝对海外贸易认识的记载:
朕南巡过苏州时,见船厂问及,咸云每年造船出海贸易者多至千余,回来者不过十之五六,其余悉卖在海外,赍银而归。官造海船数十只,尚需数万金,民间造船何如许之多?且有人条奏海船龙骨必用铁梨竻木,此种不产于外国,惟广东有之。故商人射利偷卖,即加查讯,俱捏称遭风打坏,此中情弊速宜禁绝。海外有吕宋、噶喇吧等处,常留汉人,自明代以来有之。此即海贼之薮也。官兵出哨或遇贼船四五只,官兵船止一二只,势不能敌。舵工又不奋力向前,将领亦无可如何,不过尾追而已,何能剿灭耶?
张伯行曾奏江浙之米多出海贩卖,斯言未可尽信,然不可不为预防。出海贸易海路或七八更,远亦不过二十更,所带之米适用而止,不应令其多带。再东洋,可使贸易;若南洋,商船不可令往。第当如红毛等船,听其自来耳。且出南洋,必从海坛经过,此处截留不放,岂能飞渡乎?又沿海炮台足资防守,明代即有之,应令各地方设立。往年由福建运米广东,所雇民船三四百只,每只约用三四十人,通计即数千人。聚集海上,不可不加意防范。台湾之人时与吕宋地方人互相往来,亦须预为措置。凡福建、广东及江南、浙江等沿海地方之人在京师者,尔等可加细询。(22)
康熙帝南巡时,曾参观了苏州的造船厂,并做了一些调查。船厂的人说,每年在中国造船并出海进行海外贸易的人数很多,但回国的只有五成到六成左右。很多人在国外从事贸易,将白银带回中国。官府每造海船数十艘,都需要数万金,民众造船花费也很巨大。海船的龙骨部分必须使用“铁梨竻木”,这种木材国外没有,只在广东一地出产,有些商人为了获利,而将此木材秘密贩卖到海外。因此,有必要断绝海外贸易,尤其要断绝与吕宋、噶喇吧等地的民间贸易。明代以来,这些地区就是海盗聚集之地。有时负责海防的官兵会一次遭遇四五只海盗船,对这些只有一两只船的巡逻队来说,根本拿他们没办法。
此外,张伯行曾提出防止江浙米的海外卖出。商船在海外贸易时,其搭载的米谷只允许在适当范围内,禁止大量运往海外,尤其是东洋,即日本方面。另外,对商船前往南洋地区进行贸易也持否定态度。
以上主要论述了清朝入关以来,顺治帝和康熙帝的海洋观念。通过上谕等资料,分析了他们各自的特点。
顺治帝由中国的东北入主中原,大概基于这个原因,顺治帝对于海洋持有较为审慎的态度。对于盘踞沿海和岛屿的郑成功势力采取了“迁界”的政策予以封锁。其根本思想是通过断绝海上贸易以动摇其经济基础,从根本上断绝郑成功势力的生命线。但由于中国的制造业在当时的东亚首屈一指,东亚各国都极其渴望得到中国的高档商品和丝绸制品,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做法也扼住了中国商品与东亚进行贸易的咽喉。顺治帝认为,阻断这些商品由大陆输出的通路,可以给郑成功势力的海上贸易活动以致命打击。但这样的措施,同时也给沿海地区的民众带来了经济上的巨大损失。
与此相对,顺治帝之后的康熙帝,对海洋的认识较有远见,他能清楚地认识到海洋的价值。平定台湾的郑氏势力后,他开始以积极的态度看待民众的海外贸易活动。从文中引用的上谕等资料中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一特点。康熙帝认为,如果对民众正常的海外贸易加以限制,海盗等势力将会给中国社会带来不利影响。
由于康熙帝实行推进民众海上活动及海外贸易的政策,中国民众的海上活动呈现出积极和活跃的局面。据道光二年(1822年)阮元所编的道光《广东通志》记载:“潮民力耕,多为上农。夫余逐海洋之利,往来乍浦、苏松,如履平地。”(23)在广东沿海东北部的潮州地区从事海洋活动的人,沿海北上可以很顺利地到达浙江乍浦、江苏苏州府和松江府。可见,康熙帝实行展海政策以后,在大约一个世纪之后的道光年间,沿海航行活动非常活跃。
此时,由于东亚岛屿国家多实行闭关政策,东亚海域的船舶活动,主要靠中
杨蕾,山东师范大学历史与社会发展学院讲师、博士
注释:
①[日]松浦章著,郑洁西等译:《明清时代东亚海域的交流》,江苏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05~120页。
②《清实录》第3册,中华书局,1985年,第537页。
③《清实录》第3册,中华书局,1985年,第789~790页。
④同上书,第793页。
⑤《清实录》第3册,中华书局,1985年,第803~804页。
⑥田中克己:《清初の支那沿海》(一)、(二),《历史学研究》第六卷第一号,1936年,第73~81页;同书第六卷第三号,1936年,第83~94页。
⑦《明清史料》丁编第二本,一五五丁表《申严海禁勅谕》;参见《清实录》第3册,中华书局,1985年,第789页。
⑧《明清史料》丁编第三本,二五七丁表《严禁通海勅谕》。
⑨《清实录》第3册,中华书局,1985年,第1070页。
⑩同上书,第1101~1102页。
(11)《清实录》第4册,中华书局,1985年,第984~985页。
(12)《清实录》第5册,中华书局,1985年,第144页。
(13)《康熙起居注》第2册,第1086页;参见《圣祖实录》卷一一二,康熙二十二年九月丙辰(十九日),《清实录》第5册,中华书局,1985年,第256页。
(14)《清实录》第5册、中华书局,1985年,第212页。
(15)《清代起居注册·康熙朝》第17册,中华书局,2009年,第8110~8113页;参见《圣祖实录》卷一一六,康熙二十三年七月乙亥(十一日),《清实录》第5册,中华书局,1985年,第205页。
(16)赵尔巽等:《清史稿》卷七《圣祖本纪二》,中华书局,第213页。
(17)《清实录》第5册,中华书局,1985年,第200页。
(18)同上书,第330页。
(19)关于南澳,见道光《广东通志》卷一二三,“南澳,东悬海岛,为闽粤海洋适中之要隘。其外洋有小岛三,曰北澎、中澎、南澎。南风起时为贼艘经由暂寄之所。其内洋自黄冈大澳而及澄海之放鸡广澳、潮阳之钱澳靖海以至于赤澳,皆贼艘出没之区”。
(20)《清实录》第6册,中华书局,1985年,第318页。
(21)《康熙起居注》第3册,中华书局,1984年,第2324页;参见康熙五十五年十月辛亥(二十五日)条,《圣祖实录》卷二○七。
(22)《清实录》第6册,中华书局,1985年,第649~650页。
(23)阮元:道光《广东通志》卷九三,清道光二年(1822年)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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