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与广西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广西论文,民族团结论文,事业论文,民族区域自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几十年的实践证明,这一政策和制度完全符合中国的国情,体现了我国各族人民的意志。在广西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不仅巩固和发展了广西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而且大大促进了广西各民族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全面发展进步。
一、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广西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
1.广西自古是一个多民族的地方
以“柳江人”为代表的一系列人类化石及百色盆地、桂林甑皮岩、邕宁顶狮山、钦州独料等遍布广西各地的近千处旧、新石器遗址的发现,说明早在远古时代,广西即是原始人类的摇篮。
史前人类在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自然法则下,以优胜劣汰的形式,逐渐进化,各原始群经过不断的分化、组合,到先秦时期已形成部落。据《逸周书·王会篇》的记载,周代之时,在广西活动的部落有瓯邓、桂国、路人、仓吾等。这些部落同中有异,异中有同,均属“百越”。
活动在今广西境属的百越族群,“周时为骆越,秦时为西瓯”(注:《舆地志》。),东汉以至隋唐,先后衍化出乌浒、俚、僚、俍等族群,是现代壮侗语诸民族的共同祖先;宋代,壮族、侗族开始形成;明代,水、仫佬、毛南等族也相继形成。
除了土著的壮侗语诸民族外,自秦始皇统一岭南,置南海、桂林、象郡,将南下大军留戍岭南,并征调一万五千中原妇女南来“以为士卒衣补”后,汉族开始了大批南下定居岭南的历史。汉人自东而西进入广西,西汉时到达桂中各地,唐宋时期,已全面深入桂西山区。明清以后,特别是近代以来,又有许多商贩和军人进入广西,落籍于交通比较便利的城镇乡村,形成了壮汉杂居的局面。
原居湘、赣、川、鄂一带的“长沙武陵蛮”的后裔苗、瑶民族,隋唐之后,无法立足北方,南下粤北,“生齿繁衍,播于粤东西”(注:李调元《南越杂志》。)。宋元以降,不断向西南转徙,流散于五岭山脉两侧山区。明清时期,足迹遍及桂东北和桂南。
约在宋元之时,回族来到广西,先居桂林,后分居永福、灵川、临桂等地。明清两代,河北、山东、河南、陕西、云南等地的一些回族,迁居到了柳州、南宁和百色等地。
源于古代氐羌系统的彝族大约于明代初年,由云南迁至那坡、隆林一带。
原居黔中的仡佬族在清初迁入隆林。
京族于16世纪初从越南东京湾涂山等地迁至防城的山心、巫头、澫尾三岛。
于是广西成为有壮、汉、瑶、苗、侗、仫佬、毛南、回、京、彝、水、仡佬12个民族的小聚居、大杂居的地区。
2.我国历代统治者都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采取间接统治的政策
我国作为一个古老的多民族的统一国家,历代统治者都对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性有所认识,意识到“不可尽以中国教法绳治”,故而采取了特殊的政策来协调、处理复杂的民族关系。这种特殊的政策尽管各个时期各有不同,但归纳起来,其本质是一致的,即“以夷治夷”,“羁縻之而已”。所谓羁縻,《史记·司马相如列传·索隐》云:“羁,马络头也;縻,牛也。”《汉宫仪》曰:“马云羁,牛云縻,言制四夷如牛马之受羁縻也。”实质就是在少数民族或少数民族地区承认归属中央王朝的前提下,朝廷封授民族首领一个职官称号,由其世袭其地,世长其民,以其原有的组织形式和统治机构,管理本民族或本地区的事务,只须向中央王朝朝贡,无须缴纳赋税。
羁縻政策的源头可追溯到商周时期。当时“王命召虎,式群四方,于疆于理,至于南海”(注:《诗经·大雅》。),中央王朝的疆域或势力所及已抵达包括西南和岭南的南方地区。据《逸周书》:“伊尹朝献商书,汤问伊尹曰:‘诸侯来献或无马牛之所生而献远方之物,事实相反不利。今吾欲因其地势所有献之,必易得而不贵,其为四方献令’。伊尹受命,于是为四方令曰:‘臣请正东符娄、仇州、伊虑、沤深、九夷、十蛮、越沤,鬈发文身。请令以龟皮之鞞,鲗之酱、鲛盾、利剑为献;正南瓯、邓、桂国、损子、产里、百濮、九菌,请令以珠玑、玳瑁、象齿、文犀、翠羽、菌鹤、短狗为献。……’”西南和岭南的“蛮夷”与中央王朝已建立了朝贡关系,而其统治方式是原封不动地由各少数民族酋长各行统治。
秦始皇统一六国,拓疆辟土,开始在民族地区设“道”进行统辖。所谓“道”,与内地的“县”是有区别的。东汉卫宏《汉旧仪》云:“内郡为县,三边为道。”《史记·孝文帝本纪》、《后汉书·百官志五》说:“县有蛮夷曰道”,“凡县主蛮夷曰道。公主所食汤沐曰(国)〔邑〕,县万户以上为令,不满为长。侯国为相,皆秦制也。”可见秦代是通过对民族首领封以“臣邦君长”、“臣邦君公”、“蛮夷邑君侯王”等官职,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进行间接统治。
汉承秦制,又不拘于秦制。在民族地区除继续设“道”外,还设置了“属国”、“初郡”等行政机构。汉武帝时,“置属国都尉,主蛮夷降者”;汉光武帝时,“唯边郡往往置都尉及属国都尉,稍有分县,治民比郡。”(注:《后汉书·百官志五》。)属国即对所消灭的少数民族所建之国,存其国号,臣属中央王朝,其地位相当于郡,而与郡不同的是其有半独立的地位。“初郡”又称“边郡”。《史记·平准书》记载:“军功多用越等,大者封侯卿大夫,小者郎吏”;“汉连兵三岁,诛羌,灭南越,番禺以西至蜀南者置初郡十七。”这类郡县多以原始部落联盟的范围为区划,既任命太守、县令、长吏等流官代表中央掌治其地,又册封当地土酋为王、侯、邑长统治属民,实行双重统治。经济上,“毋赋税”,由土酋向流官纳贡。两汉时,对边疆少数民族更广泛地推行“蛮夷郡长”的政策,册封了一大批归附的民族首领,如滇王、夜郎王、哀牢王、邛笮王、句町侯、卧漏侯、破虏旁邑侯,等等,由这些民族首领“以其故俗治”。
南朝时,在少数民族地区设置“左郡”、“左县”、“俚郡”、“僚郡”。之所以称“左”,乃是因为南朝统治者统称少数民族为蛮左。之所以冠以“俚”、“僚”,乃是因为地处俚僚居住区。左郡、左县和俚郡、僚郡的设立,一方面意味着少数民族地区已纳入南朝的版图;另一方面又表示少数民族地区的郡县与内地郡县有所不同。南王朝既不打乱少数民族原来的社会组织,也不干涉其内部事务,“宜存名以训殊俗。”(注:《南齐书·蛮传》。)左郡、左县、俚郡、僚郡以原有部族或部落联盟的范围为郡县区划,保留少数民族内部原来的经济形态和社会结构,任命民族“酋豪”、“渠帅”为太守、县令,由土长按户征收轻微的赋税统一解纳,是南朝统治下享有较大自治权的特殊郡县。
自唐代开始,中央王朝在少数民族地区明确设置羁縻州县。羁縻州县的建立是原来自恃实力割据一方的世袭的民族首领归附后,中央王朝“即其部落列置州县。”(注:《新唐书》卷43下《羁縻州》。)各羁縻州县“以其首领为都督、刺史,皆得世袭。”(注:《新唐书》卷43下《羁縻州》。)其“虽贡赋版籍,多不上户部”,(注:《新唐书》卷43下《地理七下》。)只需向所属的都督府或都护府缴纳一定的赋税,向朝廷进呈少量的方物土产。羁縻地方“各有风俗,法律不同”,“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注:《唐律疏议》。),拥有独立的立法权和司法权,可按照传统的方式处理本部落或地方的内部事务。此外,还可拥有武装力量。通过羁縻州县的设立,唐王朝在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实行羁縻政策方面,较之以前各代有了重大发展,即突破了“流土并治”的格局,代之以“土酋自治”。这是唐王朝较少有民族偏见的体现。
宋代继续在少数民族地区建立羁縻州、县、峒,即“分析其种落,大者为州,小者为县,又小者为峒”(注:范成大:《桂海虞衡志·志蛮》。)。但宋王朝将土官调离本土,制定了土官承袭法,规定了土官的纳贡义务,使羁縻政策开始规范化。
及至元代,对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普遍推行土司制度。土司制度与前朝的羁縻制不同,羁縻州、县与中央的关系十分松散,对册封为都督、刺史、知州、知县、知峒等职的少数民族首领无文武职之分,虽给予世袭,但世袭无定制,而土司则有其衙门机构,文武分明,层层管理,土司府、州、县在承袭、贡赋、征调等方面,都有严格的规定。这是中央王朝加强对少数民族控制的表现。但是,土司制度与羁縻制度一样,都是“因俗而治”,“以夷制夷”,两者没有本质的区别。土司制实质上是羁縻制的完善和发展。正如《粤西文载》卷5 闵珪《论抚讲岑应疏》云:“广西、云南、贵州、四川各处蛮跨边境,地皆炎瘴,人皆顽梗,不可以中国之治治之。仰惟高皇帝初定天下,特于前项夷方,止设土官控制。凡百粮差,悉从轻省,实系羁縻。”
土司制度历明清两代,一直延续至民国时期。尽管自明代开始,中央王朝即实行“改土归流”,在少数民族地区,废除世袭土司,改任流官代表中央王朝进行直接统治。但这一改革进展缓慢,特别是在广西,直至民国时期,土官的统治方告结束。
3.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广西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
由于中国历代王朝都从不同的角度和层次上认识到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特殊性,一直采取间接统治的羁縻政策来协调少数民族与中央政府的关系,尽管这种政策是建立在民族歧视、民族偏见的基础上,它不可能带来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更不可能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但在客观上,这种政策既使少数民族形成了以爱国主义为形式的向心力、凝聚力,维护了国家的统一,又使众多的少数民族和汉族频繁地交往、融合,形成了我国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分布格局。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中国共产党经过长期的实践探索,认识到解决中国的民族问题,不能照搬苏联和西方国家的联邦制,只能实行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相结合的民族区域自治。
民族区域自治是马克思主义解决民族问题的原则之一。马克思恩格斯在总结欧洲1848年革命经验时,就提出民族区域自治这种地方的自治制度“不与政治的和民族的中央集权制相抵触”的思想(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9月版,第390—391页。)。列宁认为,民族区域自治尤其对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来说,是建设现代真正民主的国家必不可少的条件,指出:“凡是国内居民生活习惯或民族成份不同的区域,都应享受有广泛的自主和自治”(注:《列宁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7月版,第239页。),“民主集中制不仅不排斥地方自治和具有特殊的经济和生活条件、特殊的民族成份等等的区域自治”,“如果不保证每一个在经济上和生活上有比较大的特点以及具有特殊的民族成份等等的区域享受这种自治,就不可设想有现代的真正民主的国家”(注:《列宁全集》第20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7 月版,第30—31页。)。斯大林也曾明确指出,对于国内少数民族,“正确解决问题的唯一办法是区域自治”(注:《斯大林选集》上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11月版,第113页。)。早在革命战争年代, 中国共产党就自觉地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的具体情况相结合,开始了建立民族区域自治的探索与实践。1934年7月,贺龙、 关向应领导的红三军在川湘黔根据地的沿河县成立黔东特区革命政府,并通过《关于苗族问题的决议》,文件中有“帮助苗族建立苏维埃制度的自治区域”的条文。抗战期间,中国共产党已在少数民族地区建立起自治政权的雏形,如陕甘宁边区定边县的回民自治乡,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已确定了民族自治的纲领,党中央从中国的历史和现实考虑,采纳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政策和基本制度,用以解决中国的民族问题。此间,中国共产党在蒙古族、回族地区建立自治政权,实施民族区域自治的经验,对解放后推行这个制度提供了借鉴作用。
广西作为一个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该而且必须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因而广西全境刚刚解放,还在大规模进行土地改革之时,就在龙胜进行建立民族自治地方的试点工作,并于 1951 年建立了龙胜各族自治县。1952年12月,在当时的广西省内建立了桂西壮族自治区,辖宜山、百色、邕宁3个专区,共42个县。1956年3月,改制桂西壮族自治州。桂西壮族自治州成立后,各方面的工作都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仅限于桂西的壮族区域自治,不仅与壮族在祖国大家庭中的地位不相符,与壮族是广西土著民族的历史不相符,也与广西是多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实际不相符。正如周恩来同志1957年8月4日在青岛民族工作座谈会上发表的《关于我国民族政策的几个问题》的讲话指出:“单一的壮族自治区是不可能有的。因为即使把广西壮族聚居的地方,再加上云南、贵州的壮族地区,划在一起作为一个壮族自治区,它内部还有一百多万汉族人,而且其中的两个瑶族自治县也有四十多万人,汉族瑶族合起来有一二百万,所以也不可能是纯粹单一的民族自治区。如果这样划分,壮族自治区就很孤立了,不利于发展经济。在交通上,铁路要和广西汉族地区分割,经济上,把东边的农业和西边的工矿业分开。这是很不利于共同发展的,而合起来就很便利了。所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也是一个民族合作的自治区。”因此,1957年8月23日至9月4日, 广西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一致通过《关于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决议》,决定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1958年3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南宁举行,庄严宣告广西壮族自治区正式成立。经过长期的探索,广西人民终于选择了民族区域自治的道路。
二、民族区域自治是广西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制度保障
1.民族区域自治保障了聚居民族的平等、团结
1958年成立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后,继续推进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工作。在原有龙胜各族自治县、金秀瑶族自治县、融水苗族自治县、三江侗族自治县、隆林各族自治县、巴马瑶族自治县、都安瑶族自治县7 个自治县的基础上,根据瑶、苗、仫佬、毛南等少数民族的意愿,向中共中央提出了建立八达(西林)、凌云、莲花(恭城)、富阳(富川)、东山(灌阳、全州瑶族区)、越城岭(资源苗族区)、罗城、八圩(环江毛南族、南丹瑶族区)等8个自治县的要求。虽受反右扩大化、 “文化大革命”的干扰,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经过拨乱反正,建立民族自治地方的工作继续进行。自1984年至1990年间,富川瑶族自治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大化瑶族自治县、恭城瑶族自治县相继成立。在90年代,又给予瑶族、苗族人口较多,但不具备成立自治县的西林、凌云和资源县享受自治县待遇。至此,广西壮族自治区共有12个自治县和3个享受自治县待遇县,8个少数民族在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域实行了民族区域自治,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全自治区少数民族人口92%以上。
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从制度上保障了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实现。因为民族区域自治是人民民主专政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具体形式,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作为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其组成和职能与一般地方政权机关有所不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要尽量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可自主安排使用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还可以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这就充分体现了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原则,为各民族当家作主,自己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提供了制度保证,既维护了国家的统一,又促进了各民族的团结。
2.民族区域自治保障了散居少数民族的平等、团结
广西壮族自治区除建立了自治县外,还于1984年开始恢复和建立民族乡。50年代,广西曾建立有230个民族乡。1958 年实行乡人民政府与人民公社合并后,民族乡被撤销。1984年广西撤销公社建乡时,恢复和新建了49个民族乡。1985—1989年,先后建立了8个民族乡。90 年代后,又建立了6个民族乡。到1999年,广西共有民族乡63个,分布于10 个地市30个县(自治县),其中瑶族乡51个,苗族乡8 个,侗族乡、仫佬族乡、回族乡各1个,瑶族苗族乡1个。根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划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民族乡作为县以下的基层政权组织,不是一级民族自治地方,但它与一般的乡不同。1983年《国务院关于建立民族乡问题的通知》和1993年8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 国家民委发布施行的《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规定,民族乡是在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建立的乡级行政区域,民族乡人民政府配备工作人员,要尽量配备建乡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民族乡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可以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和民族特点,因地制宜地发展经济、文化、教育和卫生等事业;上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民族乡的领导,并注意照顾当地民族的特点和少数民族人民的需要。可见,民族乡作为中国特有的、散杂居少数民族依法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基层政权形式,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重要补充。它对保障散杂居少数民族当家作主,促进散杂居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实现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有着重要作用。
正是由于民族区域自治将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正确地结合起来,将经济因素与政治因素正确地结合起来,无论是人口多的民族,还是人口少的民族,无论是大聚居的民族,还是小聚居的民族,都成立了相应的自治单位,不仅使聚居的民族能享受自治的权利,而且使杂散居的民族也能够享受到自治的权利,广西的民族关系一扫历代封建王朝视少数民族为未开化的“蛮夷”、“异类”的民族歧视、民族压迫,不仅荡除了历史上“土来之争”之类的民族纠纷,少数民族之间也能平等相待,和睦共处。解放50年来,广西各民族间平等、团结的局面安如磐石,堪称中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典范。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制度保证。
三、民族区域自治促进了广西社会经济文化事业的全面发展
1.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促进了广西东西部的协调发展
“区域自治的优点首先在于实行的时候所遇到的不是没有地域的空中楼阁,而是居住于一定地域上的一定居民。其次,区域自治不是把人们按民族划分的,不是巩固民族壁垒的,相反地,是打破这种壁垒,把居民统一起来,……最后,它使大家不必等待总的中央机关的决议而能最适当地利用本地区的天然资源并发展生产力。”(注:《斯大林选集》上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11月版,第113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建立,把人口众多,经济文化发达,但面积狭小,资源贫乏的汉族聚居的桂东南地区,与人口较少,经济文化相对落后,但地大物博、资源丰富的少数民族聚居的桂西北地区,结合在一起,为实现东西部优势互补,相互促进,协调发展,即周恩来同志所说的“双利”,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解放以来,尤其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自治区党委、政府十分重视桂东南、桂西北优势互补,相互促进发展的问题。1985年,自治区党委制定了“加速发展桂东南,积极开发桂西北”的方针。1995年12月,自治区党委在《关于制定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00年远景目标建议》中,根据大西南出海通道建设和其他生产力条件的变化,对地区经济布局进行调整,要求桂东、桂东南地区充分利用西江出海通道和临近港澳,毗邻粤、琼的优势,努力建设“西江经济走廊”,积极主动地接受发达地区的经济辐射和产业转移,改造传统产业,大力发展乡镇企业,主要开发本地有资源的轻化工业、林化工业,发展技术密集型产业,提高农村工业化水平,大力进行农业综合开发,加快农业现代化步伐;桂西桂北地区要充分利用山地多,林业、矿产资源丰富,水电资源储量大和南昆、黔桂、枝柳铁路的优势,抓好以山林水、矿产、水电为主的综合开发,大力发展林果蔗、养殖业、农副产品及矿产品加工业。1997年10月,自治区党委又在《贯彻落实十五大精神,努力实现改革与发展新突破的若干意见》中,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把全区划分为5个经济区域,即以港口经济、海河经济、 高新技术产业为重点的桂南沿海经济区;以工业为重点的桂中经济区;以旅游和农林为重点的桂北经济区;以现代农业、乡镇工业和外向型经济为重点的桂东经济区;以种养业和矿业为重点的桂西经济区。要求加强区域间的合作,依托中心城市,以优势产业带动其他产业发展,在全区范围内尽快形成优势互补、相互涵盖、特色鲜明的经济格局。在这些方针的指引下,桂东南和桂西北按照区域经济的要求,不仅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加速发展,而且广泛深入地开展相互间的经济技术协作和对口支援。特别是“八五”期间,实施“东引西进”战略。东引,即西部从东部发达地区引进人才、技术、资金、项目等;西进,即提倡先富起来的东部地区用自己的经验、人才、技术、资金去带动西部地区经济的发展。仅1996年玉林地区与百色地区签订的协作项目就达55项,总投资7.5亿元, 贵港市对口支援百色地区、南宁市对口支援河池地区也取得了较大成绩。
2.民族区域自治给广西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提供了政策优势
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建立,使广西享有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各种自治权,最主要的是有权根据本地区本民族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令;并有权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根据本地区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计划;在社会主义原则下,根据法律规定和本地方经济发展的特点,合理调整生产关系,改革经济管理体制;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和保护本地方的自然资源,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对可由本地方开发的自然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根据本地方的财力、物力和具体条件,自主地安排地方基本建设项目;自主地管理地方财政;自主地管理隶属于本地方的企业、事业;自主地发展民族教育,发展具有民族形式和民族特点的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民族文化事业;自主地决定本地方的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医疗卫生发展规划;自主地发展体育事业;等等。同时,国家在经济文化建设的过程中,照顾各民族的需要,从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对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提供帮助,给予一些优惠政策等,如增加对少数民族地区国有经济单位固定资产的投入,设立并逐步增加对少数民族地区专项扶持资金,设立并增加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少数民族地区温饱基金,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内陆边境线开放口岸,对民贸和民族用品企业给予优惠政策,促进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的快速发展。这不仅充分调动了广西各族人民的积极性,更为广西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进步营造了一个宽松的政策环境,形成了相对于一般地区的政策优势。
3.民族区域自治带来了广西经济社会文化事业的全面发展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40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广西社会经济文化建设取得了辉煌的成就。
(1)基础建设上了新台阶。1979—1998年间, 广西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平均每年增长22.7%,比1950—1978年年均增长16.9%,高出5.8%,到1998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571.70亿元。 “八五”期间,全区共安排重点建设项目50多项,其中交通占相当比重。到1998年底,全区公路通车里程达5.11万公里,比1950年0.36万公里增长13.2倍,比1978年的2.98万公里增长71.5%,99.6%的乡镇和68.6%的行政村通了公路;铁路通车里程达3090公里,比1950年573公里增长4.4倍, 比1978年的1715公里增长80.2%;建成防城港9个万吨级泊位及一批内河码头泊位,全区港口旅客年发送量319万人,年货物吞吐量达2235万吨; 内河通航航道45条5581公里;航空方面,共开通国际航线5条, 国内航线99条,地区航线5条,通航里程8.97万公里,年旅客发送量301.6万人,货物吞吐量1.8万吨。一个以海港为龙头,铁路、公路为骨干, 空运、水运航线相配合的立体交通运输网络已经形成。能源建设快速发展,1998年全区发电装机容量达610.56万千瓦,年发电量245亿千瓦小时,比1950年的0.22亿千瓦小时增长1113.6倍,比1978年49.47亿千瓦小时, 增长4倍。邮电通信稳步前进,至1998年底,一、 二级长途干线光缆达到1.18万公里,农村光缆总长度达到1.63万公里。全区市话交换机容量达216.7万门,全区电话机总数达166.68万户,电话普及率1.53%。 全区148万个行政村有131万个通了电话,占88%,97.5%的乡(镇)实现电话传输数字化。
(2)工农业持续快速发展。“八五”期间, 广西国内生产总值年平均增长率达16.7%,比全国高出6个百分点,1997 年全区国内生产总值2067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自治区成立前的1957年增长17.8倍,其中农业增加值657亿元,比1957年增长5.3倍,工业增加值685.97亿元,比1957年增长58.6倍。1998年全区工业总产值达1727.68亿元, 比1950年2.31亿元,增长746.91倍,比1978年69.97亿元增长23.69倍。1998年全区农林牧渔业总产值达865.90亿元,比1950年的10.42亿元增长82.1倍,比1978年的42.5亿元,增长19.37倍。1978—1998年的20 年比1950—1978年的28年年均增长速度高出1.3%。 工农业的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不断优化,工业形成了制糖、有色金属、建材等支柱产业,农业的农、林、牧、渔业全面发展,科技含量不断增加。
(3)对外经济发展突飞猛进。1998 年,广西外贸进出口总额达29.84亿美元,比1978年增长10.1倍;利用外资达12.82亿美元;国际旅游收入11.95亿元,比1981年增长132.8倍。
(4)城乡居民收入大幅度提高,生活明显改善。1998年,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412元,扣除物价因素,分别比1957年和1978年增长9.2倍和2.8倍;农民人均纯收入1972元,分别比1957年和1978年增长8.3倍和3.5倍。1978年全自治区共有1500万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没有解决,到1997年底,未解决温饱的人口已减少至360万,全区49 个贫困县的财政收入已由1985年的3.3亿元,增加到20.2亿元, 农民人均收入由1978年的90元增加到1400元。1999年,全区基本上消灭了贫困,全部解决了温饱问题。
(5)科教文卫各项事业全面发展。1998年, 全区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75.58万人(其中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员22万人, 占总数29%),其中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3万多人;全区有普通高等院校 28所,在校学生7.75万人(其中少数民族学生约占34 %),分别比 1950年和1978年增长77.5倍和2.7倍,普通中学在校学生252.37万人, 其中少数民族学生约占34%,小学在校学生603.62万人,其中少数民族学生约占43%;全区有文化馆101个,公共图书馆173个,广播人口覆盖率达80.7%,电视人口覆盖率达85.5%;全区有医院、卫生院1791个,病床8.13万张,医生6万人,分别比1950年增长15.6倍、34.3倍和59倍, 分别比1978年增长48.6%、86.9%和1.3倍。
事实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适合中国国情的、正确的。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这一制度,努力完善这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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