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宏观管理体制及机制如何变革与创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管理体制论文,机制论文,科技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30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9—8041(2006)01—0079—08
科技宏观管理体制与机制是近年来国内外研究的重点课题之一。这一研究在理论渊源上与国家创新体系有密切关系。自20世纪70年代兴起的新制度经济学抛开了新古典经济学的研究视角,把制度因素引入创新经济的行为分析之后,人们越来越重视技术创新的制度安排。新熊彼特主义的代表人物弗里曼认为,技术创新并非是单纯的技术——经济现象,社会制度的作用是推动技术创新的关键因素,并首先提出了创新体系的概念。① 纳尔逊强调,国家之间在“产业组合”上的差异“强烈地影响着国家创新系统的形态”。② 帕托和帕维特把国家创新系统定义为“决定一个国家内技术学习的方向和速度的国家制度、结构和竞争力”,并认为国家之间创新绩效的不同主要在于系统的失效和多样性。③ 伦德瓦尔(Lundvall)进一步强调了政府在国家创新体系构建中的重要作用,指出国家创新体系的建立需要技术、商业、法律、社会和财政的多层次、多方面的综合性支持。④ 国内一些学者也对科技宏观管理体制与机制问题作了理论性的探讨,王卉珏指出,科技政策体系只有产生协同效应才能发挥最佳功效,并分析了科技政策体系的三个序参量,⑤ 并与谢科范一起,分析了科技政策体系中的非线性特征。⑥ 与此同时,国内外也有许多对科技宏观管理体制与机制的实证研究的文献,特别是关于美国、英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管理体制案例研究及比较研究的文献,⑦ 重点阐述了管理体制演化及其特点。这些研究成果的提出,对这一问题研究的主要范式,提供了许多可资借鉴的经验。本文将结合目前我国科技宏观管理体制、机制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对进一步完善科技宏观管理体制、机制所需解决的主要问题及调整重点提出若干思考意见。
一、科技宏观管理体制变革的核心内容
科技宏观管理体制,从其核心内容来讲,主要是设定参与科技活动的行为主体之间的关系,如政府与企业、高校与研究机构、消费者等行为主体之间的关系,政府职能部门之间在参与科技宏观管理中的关系,以及与其他行为主体之间的关系,市场行为主体之间的关系等。这种行为主体关系的制度性安排,主要涉及以下四方面基本内容。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科技宏观管理的基本体制构架。
(一)科技宏观管理体制是单一功能性的制度安排,还是复合功能性的制度安排?
传统科技宏观管理体制侧重于狭义的科技发展与进步的功能,局限于科技工作管理本身,其管理重点主要是科研机构、高校以及科技队伍的力量,并由专门的科技管理职能部门(如科委)来履行其职责。虽然其他政府职能部门也下设有科技处,但只是其行使主要职能中附带的部分,并且其工作范围限于所谓本系统内的科技进步。因此,这基本上属于单一功能性的制度安排。实践证明,这种单一功能性的制度安排,并没有使科技活动及其管理较好地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性要求和中心任务密切结合起来,往往造成科技、经济、教育相分离的“三张皮”,即科研机构、高校游离于企业之外,科研机构与高校之间相分离,大学里教育与科研“分家”,并使科研内部、上中下游之间、部门之间的科技活动相脱节。
当前,新科技革命加强了科技与经济一体化趋势,要求把技术创新的政策安排作为改善生活质量、促进经济增长和保障国家安全的重要手段,以提高综合创新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与此相适应,科技宏观管理体制要保证科学研究体现国家意志和发展战略,使科研预算与目标受到相应的制约。⑧ 这要求科技宏观管理体制实行一种复合功能性的制度安排,把科技政策同政府在经济、财贸、工业、社会等方面的政策结合起来制定,并扶植直接服务于经济发展的科学研究和新技术开发工作,以促进科技、教育、经济的互动和有机结合。
科技宏观管理体制的复合功能性的制度安排,关键是要解决科技游离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边缘化倾向,保证科技研究方向以及合理利用科技成果,为人类的长期利益服务。同时,也是为了促使企业努力使其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工作适应市场的变化,把科学技术成果商品化和市场化。先进技术必须找到恰当的市场切入点,方能转化为经济效益。技术决策如果忽视市场因素,先进技术也难逃被淘汰的厄运。因此在选择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时,首先应考虑市场需求和企业的经济利益,以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及市场占有率。
与这种复合功能性的制度安排相适应,围绕科技、经济、教育一体化,科研机构之间、科研机构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在科技创新上要形成更多的沟通与创新集成;政府科技管理部门、宏观调控部门和专业行政管理部门之间要有更多的协同,发挥科技—经济宏观管理的集成功能。
(二)科技宏观管理体制是仅仅覆盖科技及与此相关的领域,还是覆盖全社会?
传统科技宏观管理体制是建立在“小科技”概念基础上的,其管理覆盖面主要集中在科技及与之密切相关的领域,并围绕科技项目进行科技资源的分配与使用。例如,科技管理往往局限在以“科委”系统为主的狭小范围内,以政府的科技投入为主要的科技资源进行分配与使用。这种科技管理具有较大的自我封闭性,可动员的科技资源十分有限,而且难以使科技资源得到有效配置。
新技术革命带来的新变化,客观上提出了建立全社会创新体系的迫切要求。全社会创新体系是一个多层级的金字塔结构。除了基础理论研究、研发、高等教育等研发创新外,还包括大量的创新后改进和创新扩散等活动。因此,我们要改变过去那种把创新仅仅看作是科研机构和大学、高新技术企业等部门的事情的观念,培育多元化的创新主体,在企业内、企业间、企业与其他机构间形成新的组织形式,使所有部门、企业和个人都能参与创新活动,使社会中的创新和创新精神保持经常、稳定和持续。
在这样一个全社会创新体系中,有一个科技资源的配置问题。与其他资源一样,科技资源也具有稀缺性。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讲,更是一种稀缺性很强的资源。科技宏观管理体制对全社会的覆盖,其基础性的目标之一就是促进科技资源的有效配置。首先是投入在企业、大学、国立及民营研究机构之间的配置,以及其他研究开发资源的配置;其次是研究开发体系中上游、中游、下游之间的资源配置。在同样条件下,研究开发要素的运行情况如何,能否形成良性循环,将是至关重要的。因此,要建立更好的分配体系以在平等基础上进行创新资源的结构性分布调整。
科技宏观管理覆盖全社会以及动员与促进科技资源的有效配置,关键在于遵循创新的系统性内在规律,促进不同创新领域、不同创新环节之间的耦合。因此,这一体制构架不仅要有足够的容纳度,而且更要有强有力的黏合度。也就是要强化科技创新系统的各个组成部分(大学、研究中心、实验室、教育和培训基地、知识产权和保护机制、金融中介机构以及其他科技信息网络等),并改善各部分的有机联系,在创新活动合理分工、各有其发展重点的基础上,建立起系统集成创新关系,以提高综合创新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在科技宏观管理体制中,政府与其他行为主体之间是主导与被主导的关系,还是合作互动的关系?
传统科技宏观管理体制通常是政府主导型的,政府不仅直接分配科技资源及政策导向,还亲自抓一些涉及政府目标的项目,如信息、生物医药和新材料等。而被主导者各有侧重的分工,大学以基础研究为主,研究机构以应用研究为主,企业以开发研究为主。这种体制优点是推动力强,分工明确,但却存在着创新环节之间脱节的隐患,容易造成重大技术路线决策失误。例如日本20世纪90年代技术路线的几次决策失误:模拟式高清晰度电视、放弃个人电脑而重点发展大型电脑、错过了发展移动电话的时机以及信息化的落后等等,不仅是技术上的原因,还与上述政府管理体制及政策有密切关系。因此,这种体制已难以适应新变化,从而影响其科技进步的步伐。
新技术革命和创新驱动型的经济发展,日益要求具有强大的创新活力。而且,随着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完善,企业内在的创新动力将不断强化,最贴近市场的企业将成为科技创新的主力军。技术创新动机是企业创新内在要求在外界环境刺激之下激发出来的。这种环境刺激可以归结为三个因素:科学技术的发展、市场需求的拉动和政府行为的作用。⑨ 因此,科技宏观管理体制要趋于更加宽松,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形成一种合作互动关系,政府政策(如财税政策、产业政策等)要将促进技术创新作为重要的出发点,硬化预算约束,减少政府开支,创造充满活力的融资环境等等,以激发企业科技创新的活力。例如美国于2001年开始实施研究领域永久税费优惠,以刺激私人企业加大研发的长期投资,并对政府资助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实行“放权让利”,以调动大学、国家试验室等在申请专利以及产、学、研结合等方面的主动性。⑩ 总之,在这种制度安排下,科技资源分配将极大地向企业、高校与科研机构倾斜,实行市场化的配置与运作。同时,这种制度安排不仅要增强企业的技术能力,而且还要同时增强企业的决策能力、工程能力、生产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等。
(四)科技宏观管理体制对科技资源的配置,是封闭性的还是开放性的?
传统科技宏观管理体制通常针对本地区或本系统的科技发展,以整合和利用内部科技资源为主,并在本地区或本系统范围内进行配置。在这种体制下,科技投入的主要来源是当地各级政府财政、当地企业的研发费用以及当地金融机构的相关支持;科研项目的组织主要是当地高校、研究机构和企业或本系统内的机构和企业;参与科研攻关的人员主要是当地或本系统内的人才。显然,这种体制构架只能动员相当有限的科技资源,而且难以在更大范围内进行科技资源的有效整合。
目前科技创新的特点之一,是“突破”或“超越”而标新立异独树一帜。创新的程度越高,超越或突破原有知识、学科或技术行业的程度也越高,往往需要有不局限于一门、一类、一行、一业的多方面知识和创造性的联想与探索。另外,新科技革命涉及众多的领域与内容,形成了庞大的经济技术生态系统,要求动员更多的创新资源进行合作攻关。这就要求科技宏观管理体制具有开放性,增强横向联系,有效利用外部创新资源,在更大范围内整合科技资源。
目前,全球经济科技合作体系正在加速发展。鉴于新兴经济国家巨大的市场潜力、科技优势以及迫切需要发展科学技术的需求,欧盟强调重点发展与新兴经济国家的科技合作,并设计出双重的科技合作政策。(11) 科技宏观管理体制要适应这种发展趋势,推动研究机构与高校积极参与国际双边和多边科技合作计划,开展全球范围内的经济科技交流与合作,促进创新资源在世界范围内的整合与配置。
总之,一个比较有效率的科技宏观管理体制,在设定行为主体关系时,应具有较大的包容性、全面的覆盖性与强有力的黏合性以及比较宽松、有容忍度、开放性等特征,从而有助于加强科技创新与改善生活质量、促进经济增长的有机结合,促进微观组织的创新活力。
二、基于科技创新不确定性和企业盈利模式的作用机制
科技创新是一种特殊的智力劳动。其特殊之处,就在于具有相当大的“不确定性”。科技创新不仅是无法预先规划的,而且也是要冒风险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科技创新生力军的企业,其投入必须要寻求回报,其高风险必须与高收益相对称。因此,科技宏观管理要有相应的作用机制,以有效促进科技创新活动。
(一)竞争机制
科技宏观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促进科技资源的有效利用。竞争是保证科技资源有效利用的重要机制之一。事实上,只有在市场竞争的前提下,产权等激励机制才能有效地刺激创新者进行创新活动,增进创新绩效。因此,要特别注重发挥竞争机制在促进全社会学习与创新中的推动作用,通过强化竞争机制来强有力地驱动创新、创新后改进以及创新扩散。
这就要求我们进一步打破垄断,放开市场准入,完善竞争性市场结构,优化全社会科技资源配置。例如,为顺应新科技革命带来的市场结构的变化,美国于20世纪70年代末期开始政府规制改革,先后放松对铁路、公路、航运、原油加工、银行业务范围等方面的限制,其中影响最大的是电信业打破垄断和重塑现代金融体制,以创造充满活力的市场环境和融资环境,增强企业的创新活力。实践证明,在科技创新中引入竞争机制,包括把竞争机制引入基础研究领域,是十分有效的。这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多种途径的竞争性开发,既可以形成良好的竞争性环境,也有助于尽快寻找到创新的捷径,从而提高创新的效率。
(二)评价与激励机制
科技宏观管理的重要杠杆之一,就是评价与激励。科学的评价制度与符合利益偏好的激励,会给予科技创新活动巨大的推动力。因此,要建立起与原始性创新相适应的评价制度和符合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律的激励机制。这就要求我们改变那种对科技活动产出的主要评价指标多为成果、论文、鉴定、获奖、登记等,较少考虑知识产权问题的局面,建立有利于鼓励具有原始性创新、风险大的研究项目,高度关注创新性强的小项目、边缘项目以及学科交叉项目的评判标准及评价体系。完善科技创新评估过程,减少和简化评估程序,评估方法权威化,可邀请国外专家参加重大、重点项目的全程评估。完善评价活动的监督体系,保证评价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同时,遵循创新者的利益偏好来设计有效的激励机制,保证技术创新者、企业经营者、风险投资者取得与其贡献相称的高额报酬,以鼓励各行为主体在这一特定体系中发挥各自的作用。政府要转向大力保护各类科技创新主体的产权(包括知识产权),特别在高科技项目的知识产权结构化、系统化基础上的所有权、发明权、经营权、管理权等问题,以及知识产权在企业价值中的股权权益收益问题等方面形成对科技创新能力提升有着持久动力的法律法规体系。通过这种运用法律权益的保护机制,创造既能减少风险又能促进企业、科研机构创新发展的制度环境,使其能够有效地运作。(12) 大胆探索和试行包括技术创新成果参与分配、技术作价入股、科技人员持股经营、对技术开发成果进行奖励等具体方式的知识资本化机制,并突破现行的知识资本化的股份比例的限制,依市场规律由企业自主决定,扩大知识资本化的范围。
(三)人才机制
科技宏观管理贯穿的核心灵魂是以人为本,必须把人们的创新潜力充分发挥出来,特别
是解放高端智力要素。因此,要在全社会形成一种尊重知识、重视人才、爱护人才、支持人才的社会风尚,形成有效吸纳人才、凝聚人才、发挥人才作用的机制。政府科技经费的支出科目设计要体现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原则,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创造性和积极性。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充分吸纳优秀创新人才积极创业,积极有效地实施人才引进战略。
人才机制的基础,是大力抓全社会教育,把增加R&D投入、鼓励发明与创造、开展全民科技普及活动和强化素质教育、职业培训、终身教育,以及提高创新意识、弘扬民族创新精神等结合起来,促进教育水平和整体劳动者素质上一个新的台阶。为此,在调整与完善正规教育的同时,要加强劳动队伍的发展系统并且促进终身学习,如改善公共就业及培训服务,建立“个人培训账户”,使工人对自己的培训或再培训有更大的控制权和更多的选择,以及提供进入各种培训和就业计划的方便通道。
(四)引导与服务机制
科技宏观管理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前瞻性、宏观性的引导以及为此提供相应的服务。特别在如今的信息时代,不具有预见性,不懂得如何搜集、整理、利用信息,将比知识与技术的缺乏更为可怕。因此,科技宏观管理要建立引导与服务机制。
加强科技创新的宏观指导与前瞻性引导,特别是关键技术选择和技术前瞻,要纳入到R&D管理范围之内。每隔一段时间要进行一次中期和长期技术预测, 前瞻覆盖时间可扩展到30年,并采用自上而下的方法,首先确立了战略目标,然后根据战略目标来确定需优先发展的关键技术,从而确定新的科技政策。同时,全面完善科技创新服务机制,包括完备的信息与咨询服务体系。在美国,高技术创业企业可以通过由联邦小企业局设立的免费电脑电话咨询台,以及由联邦、州到地方政府提供的免费公共信息服务、网上百业顾问、高技术创业小企业导航网、小企业局域英特网等渠道获得信息与服务。
(五)风险规避及保障机制
传统的融资渠道已不能满足科技开发、成果转化对资金的需求,寻求新的融资途径将是科研机构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13) 针对科技资金运行的较大风险和较高的投资失败率,必须建立科技风险补偿基金及其运作体制、科技项目的贷款保险机制等等,并为较成熟的科技企业建立配套的柜台交易市场进行融资和股权转让。
此外,要在各个方面形成一定的能力来保障创新者,使得他们能够实现其大部分的理想和抱负。特别是建立有利于原始创新的文化环境,培育勇于创新、大胆探索、追求真理、宽容失败、鼓励竞争、崇尚合作、热爱科学、淡泊名利的良好的文化风尚,创造科学精神和科学道德,克服浮躁现象,反对学术腐败。在由创业者和投资者共同支撑的创业企业中,培育自己的企业精神、价值观念、行为准则和环境责任等,使之成为当代社会价值体系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有机组成部分。
(六)协同与援助机制
创新源趋向于多元化,不仅来自于科研机构与制造商,而且来自于用户与供应商。这就要求建立创新协同机制,强调不同创新领域、不同创新环节之间的耦合,保护产业的技术创新动力,鼓励企业之间的合作研究开发和联合竞争,形成系统集成创新模式。例如,美国的科技中心计划不仅开创了许多新的科研领域,取得了不少原始性的创新成果,而且在各大学和各学科之间、各研究所之间、甚至于社会各界(包括产业界在内)之间架起了桥梁,初步实现了“集成创新”的目标。(14) 20世纪90年代之后,日本大学与企业间的协作也出现了新的动向,亦即日本的产学联合所谋求的目标超越了以往对基础研究所提出的那种“需求对应型”的要求,而进入到了一种追求所谓“种子主导型”的阶段。在这一阶段上,基础研究尤其是大学基础研究,将不仅应答既成产业的发展所提出的要求,还必须为新产业的出现或者创造提供“种子”或“起爆剂”。而新科技政策也正是从这一角度入手,开始促进大学和企业之间在研究上的交流与合作(15)。
总之,我们要从科技创新的不确定性和企业盈利模式出发,构建具有灵活的、可调整的科技宏观管理的作用机制,从而使科技资源的投入较准确地用在经过选择的科技创新项目上,提高科技创新的投入产出比。
三、构建新型科技宏观管理体制与机制的理论思考
构建新型科技宏观管理体制与机制,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一个制度演进的过程。这要求有一个基本的战略共识。目前,这种基本的战略共识已初步形成。但重要的是,要把这种初步统一的思想认识融合到实践活动之中,成为一种自觉的行为方式,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顺利推进科技宏观管理体制、机制的变革。
首先,科技宏观管理体制、机制的变革,关键在于政府管理模式的更新。政府必须首先自觉意识到管理模式更新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自身做起,改变观念,调整行为方式。
树立服务主导的管理理念。改变政府掌控大部分科技资源,并对其实行行政性分配,直接参与重点科技项目和注重抓具体的科技项目,使企业、高校与科研机构围绕政府手中的科技资源与项目打转,以争取项目经费与资助的局面。在激活微观创新力的基础上,政府主要转向政策导向、信息服务和战略性领域的前期投资,为创新者提供宽松的创新环境。通过构建各种公共平台,如公共实验室、技术转移机构等技术平台,检索、交流、评估、咨询等信息平台,生产力服务中心、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经营管理、财务金融等服务平台,以及人才交流、经纪人队伍等人才平台,为科技创新活动和促进知识网络联系服务。
确立系统集成的管理要求。通过综合科技管理与协调的方法,以及提供科技公共服务和对重点科研项目进行个别指导与跟踪服务等,注重对全社会科技资源进行跨部门、跨地区的有效整合,促进研究机构之间、研究机构与企业、企业之间以研发为主的产业联盟。目前,研发为主型产业联盟主要盛行两种模式:一是以企业研发中心、大学和特定研究机构为主体组合的研发联盟;另一是广泛联系的虚拟研发网络联盟。研发型产业战略联盟的出现,尤其是虚拟网络研发联盟的流行不但大大降低了企业R&D重复投入的风险,而且突出和强化了企业的核心研发能力, 研发联盟的发展为技术创新产业化发展开拓出新的成长空间。因此,科技宏观管理方式要避免造成R&D低水平重复的投入,而要将有限的力量联合起来,对全社会的创新活动进行系统集成,在协同研发创新中寻求新的发展之路。
采取规范有效的管理手段。逐步取消不必要的补贴和不合理的政府支持措施,用经济和法律手段进行管理和协调,把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工作的方向、内容控制在科技政策和重点规划范围内。依法行政,形成规范化的管理程序,通过政府的直接投资、项目、财政、税收等方面的导向,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创新投入。对于大量的科学研究项目的确立、机构设置和撤销、经费支出等,通过学会、资助机构和科研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政府只是通过其科技发展规划及政策施加影响,而不是靠行政命令。
实行分类指导的管理方式。改变过去对科研项目不分类型、不分轻重、一揽子混杂的粗放型管理方式,区分不同的科研项目类型,根据其性质及特点进行指导性管理,划分科研项目的不同等级,根据其重要程度制定不同的组织实施方法,从而使科技宏观管理趋于科学化和精益化。
其次,根据科技宏观管理体制、机制变革的要求及趋势,在相关的科技政策方面率先进行调整,特别是基本政策框架的调整。这既是科技宏观管理体制、机制变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促进科技宏观管理体制、机制变革的重大举措。
要加大具有战略性意义的重大科技政策的研究,对那些提高国家竞争力有直接影响的重大科技问题提出政策导向。加强科技政策的宏观指导力度,尽可能减少特殊性政策和个别性政策的运用,加大政策的覆盖范围,把各种类型经济形式的科技创新纳入政策指导范围,注重全社会科技创新环境塑造的政策制定与实施,以调动整个社会的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加大基础研究和重大战略高技术研究的投入力度,加大支持由科学家自由选题的探索性研究,加大对重点科研成果产业化的应用性开发、科研成果的工程化等方面的支持力度。
除了促进一般性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工作外,还要大力鼓励创办旨在开发新技术和新产品的企业,更加支持旨在使这些已经获得的新成果尽快转变为投入市场的新技术和新产品,即重视资助整个技术革新活动。其中包括政府分担部分风险以鼓励银行向新创办的技术企业贷款,向新创办的企业提供优惠利率,通过税收优惠给它们以投资补贴以及直接资助创办开发技术的新企业等。
实行科技政策与经济政策的合理搭配,促进科技与金融的有机结合,特别是把风险投资广泛引入技术创新领域。加大这类政策创新的探索,出台一系列新政策,如试点成立科技信用社,通过合法途径让合资、外资金融机构进入高新技术园区,设立中外合资风险投资基金,甚至在国外建立高科技开发的风险投资公司等。
突出技术扩散政策的重要性,加快对科技成果的转移,重点在于提高企业的技术吸收能力。通过实际运用的技术示范,向众多企业和部门扩散一项特定技术,促进企业采用和适应某项具体技术。通过技术援助,帮助企业诊断技术需求和解决困难,提高企业一般性技术的吸收能力。通过制定全行业的技术路线蓝图,对未来战略技术投资进行系统规划,帮助企业形成创新导向型管理(包括组织变迁)。
再次,与科技宏观管理体制、机制变革相适应,对组织机构进行重塑。我们可借鉴国外的经验,并根据目前行政体制的现状,进行组织机构的调整。
要设立专门的领导机构,负责战略决策、制定政策、全面协调工作。这一领导机构可下设“教育与科学”和“研究与技术”两个专业工作委员会。前者负责人才及科技干部的培养和基础理论的研究;后者负责应用科学的研究与试制,制定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的规划和政策。除此之外,设立“专家顾问委员会”作为一个常设决策咨询机构,(16) 其主要工作是提供有关科技发展报告、预测科技发展前景、进行科技发展的调研、提出科技发展的建议,并对有关科技决策与政策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咨询等。“专家顾问委员会”的研究与咨询,应成为提出科技发展战略性决策,制定重大政策必须经过的一个程序。
在若干与R&D能力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设立首席科学家办公室,以更好地协调许多跨部门的重要科技决策。(17) “首席科学家办公室”负责协调和落实政府在鼓励和支持R&D方面的政策,评估和分配高科技资助资金和各种支持。“首席科学家办公室”要赋予充分的职权和配备充裕的财政预算,使其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和地位。同时,为了及时地沟通情况,加强联系,建立政府相关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进行交流与磋商。
最后,与更多地运用社会化方式进行间接管理的体制相配套,大力培育社会化组织机构(18)。
除了在战略性和公共性较强的行业建立政府的产业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实行政府实验室制度外,其他的研发机构应该更多是“非官营”的。因此要根据行业技术经济特征和产业组织特点,确定科研机构重组方式和产权结构。整合现有各种类型的中心,形成一些集资金筹集、研究开发、技术扩散功能于一身的研究开发联合体,采取基金会或协会等非盈利性机构的组织形式。
通过政策引导形成一批具有行业带动作用的各种形式的产业技术研究开发联合体,吸收相关中小企业参与组成行业性技术中心或联合体。大力扶持民间性的科学研究促进和资助机构,发挥其在协调全市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大力发展各类支持性的组织,包括各类中介服务机构以及协调大科学项目(尤其是国际性大科学项目)的权威性的咨询管理机构和促进同国外进行科学交流的机构。特别要鼓励民间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不断强化和规范社会中介服务组织市场化运作机制,实行中介服务的组织网络化、功能社会化、服务产业化。通过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对重大科研项目从投资、工程、市场、法律、财务等各个方面进行综合性评估,对项目的产业价值、战略前景、产业化途径等提供深入的定量化分析研究,以此作为科技发展的政策性导向。通过活跃的中介机构,充分发达的金融网络等,为创业者与投资者进行创业投资服务,包括融通资金、购买专利、物色合作伙伴和选择销售商等,并形成公共与私人部门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和部门之间的共享关系。
注释:
① Freeman C.The Economics of Industrial Innovation,London:Printer,1982.
② Richard Nelson.National Innovation Systems:A Comparative Analysis,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3.
③ Patel,P.,Pavitt,K.,1994.National innovation systems:why they are important and how they might be measured and compared.Economic Innovation and New Technology 3,77—95.
④ Lundvall.A.(ed.),National Systems of Innovation:Towards a Theory of Innovation and Interactive Learning,Pinter,1992,p.13.
⑤ 王卉珏:《科技政策体系的协同性分析》,载《科技与管理》,2003(3)。
⑥ 王卉珏、谢科范:《科技政策体系中的非线性特征分析》, 载《科学管理研究》,2004(4)。
⑦ 赵俊杰:《国外科技管理与决策机构的发展研究》,载《中国科技论坛》,2004(3)。
⑧ 于海斌:《欧洲科技管理体制带给我们的启示》,载《科技信息》,2004(12)。
⑨ 许箫迪、王子龙:《技术创新的动力机制研究》,载《科技与管理》,2003(5)。
⑩ 美国政府提出“推动有关知识产权所有权民间化、社会化”的政策。1980年,美国国会通过《巴耶—多尔法案》,1986年制定《联邦技术转移法》,同时还颁布了一些相关法令法规。这些立法的一个核心就是,把有关成果的知识产权下放给研发单位、大学及相关企业。参见方力维、曹庆萍、田大山:《美国与英国公益性科技管理体系研究》,载《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16卷增刊。
(11) 在资源、环境、生态、能源、农业等环境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技术领域,继续执行与发展中国家的“援助开发型”科技合作政策;在基础研究前沿、大科学项目、高技术领域以及对方的先进领域采取等同“欧洲以外的工业化国家”的合作政策。参见刘云:《主要发达国家和区域性组织国际科技合作的政策分析》,载《科学管理研究》,1999(5)。
(12) 根据德国一个经济研究所的研究表明,如果没有知识产权制度,21%的发明创造不会产生,26%的发明创造不会向社会公开。转引自王莲峰:《知识产权制度在科技管理体制中的地位和作用》,载《河南科技》,2003(6)。
(13) 张慎峰、杨攀勇:《中外科技投入机制的比较研究》,载《科学管理研究》,2003(4)。
(14) 张保明:《从美国科技中心计划看集成创新》,载《中国软科学》, 2002(12)。
(15) 节艳丽、 杨舰:《新时期日本科技政策的转型》,载《科学学研究》, 2003(6)。
(16) 许多国家的科技决策班子除了有单纯以政府科技官员为主的科技管理机构外,还纷纷成立了由官、产、学、研多方高级权威组成的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科技顾问机构,高度重视决策智囊的作用,使他们为国家制定科技政策或科技规划提出建议。赵俊杰:《国外科技管理与决策机构的发展研究》,载《中国科技论坛》,2004(3)。如日本文部科学省下设“科学技术·学术审议会”,作为文部大臣的咨询机构。参见林仲海:《改革中的日本宏观科技管理》,载《全球科技经济瞭望》,2003(4)。
(17) 澳大利亚设立了首席科学家,由科学部长任命,其职责具有广泛性。而且,首席科学家是兼任的,这可以确保首席科学家所提的建议是真正独立的、客观的,是基于与企业和研究团体的密切和经常性的联系。参见姚蕴:《澳大利亚联邦政府的科技管理体系》,载《全球科技经济瞭望》,2003(12)。
(18) 英国政府科技主管部门不直接管理公立研究机构,而是通过7个研究理事会对其进行管理和经费支持。各研究理事会注册为非政府部门公共机构,拥有独立的政策制定、经费使用和管理权。政府只负责为研究理事会制定宏观发展战略。各研究理事会按研究领域和方向确定各自的研究发展项目和计划,政府不干预研究理事会的日常工作。研究理事会的经费主要来自政府科技办公室负责编制的政府“科学预算”,每年大约有15亿英镑(2001年),约占政府R&D经费总投入的31%。此外,各研究理事会还通过不同渠道从政府其他部门、慈善机构和国际组织得到经费。参见孙健:《英国政府宏观科技管理体系》,载《全球科技经济瞭望》,2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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