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业保险停滞的原因及对策_农业保险论文

我国农业保险停滞的原因及对策_农业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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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业保险与现状

(一)农业保险

农业保险泛指种植业保险与养殖业保险,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因遭受自然去意外事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经济赔偿的一种保险服务。农业保险作为一种专业化、市场化的风险管理机制,可以通过分散农业生产、农村建设、农民生活中的各类风险,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二)农业生产所面临的危险

农业危险,它是农业保险存在的前提,是指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遭受的能导致损失的不确定事件。危险的发生,必然对农业生产造成损害后果,如水灾会冲毁农田、火灾会烧毁森林,等等,会导致农业生产的重大损失。从总体上讲,农业所面临的危险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1.在农业生产所面临的各种危险中,自然灾害的危险最大。因此,为农业生产提供危险保障的农业保险,很自然的需要以自然危险为主要承保责任。

2.在各个农业生产子系统中,危险具有组合性。如农作物生产最怕水灾、干旱、冷热风灾、低高温灾等;林业生产最大的危险是火灾,其次是病虫害;畜牧业生产中最大的危险是传染病、寄生虫病;水产养殖业最怕洪水流失、病害和中毒等。

3.在农业危险发生的时间上,越是临近收获期,其危害就越大。这主要是因为农业产品的价值是逐渐增加的,越成熟价值就越高。如水稻临近收获前遭灾,果树临近摘果遭灾等,都会造成重大损失。这种损失随着标的生长而增加的危险,无疑是其他各种保险业务所不具备的重要角色。

4.在农业危险发生的空间上,有不可避免性和防御性。农业生产所面临的危险主要是自然危险,这是非人力可以抗拒的,即人们不能阻止自然灾害发生;然而,农业危险又是可防御的,如培养抗灾能力强的种子、选择科学的作物布局、提高动植物的免疫力、加强对各种病虫害的预防和扑灭等等,都可以有效地减轻各种危险对农业生产的危害。

鉴于以上分析,可见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农业生产危险转嫁机制,在农业中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三)我国农业保险的现状

我国是一个农业国,同时也是一个自然灾害高发国。上世纪90年代,我国农作物平均受灾面积达2.25亿亩,成灾面积1.29亿亩,受灾人口1.15亿人,直接经济损失达1115亿元。2005年,全国农作物洪涝受灾面积16380万亩,成灾面积8392万亩,受灾人口1.5078亿人,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28亿元。虽然政府承担了绝大多数的救助责任,但是受自然灾害影响,农民因灾致贫、因灾返贫的现象仍十分普遍。如果能够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在自然灾害救助中的作用,可以稳定农民生产生活,大大减轻政府负担,提高灾害救助体系的运作效率和灾害救助中针对性。发展农业保险不仅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有效手段,更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路径,因此,必须加大力度、加快发展。

我国自1982年恢复农业保险业务以来,农业保险已有20多年的发展历史,回顾这20多年的历史,大致情况是,从1982~1993年,农业险保费收入逐年增加,曾达到8.3亿元的规模。但由于农业保险的赔付率过高,从1996年起,农业规模逐年收缩,2002年农业险业务大幅度下滑,农业险保费收入只有6.4亿元,仅为农业生产总值的0.04%。2003年中国人保在香港上市后,停办了部分农险业务,农业保险规模进一步减小。在保费收入大幅度下降的同时,农业保险的险种也不断减小。从最多的60个下降到目前仅30个,2005年我国农业险保费收入为7.5亿元,虽然比2004年有所增加,但只占整个保费收入(4927亿元)的0.15%,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这20多年间我国保险业保费收入年均增长速度达到30%以上,保险公司总资产年均增长率达到40%以上,农业总产出也增长了10倍,显而易见,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缓慢,停滞不前。

二、农业保险在我国停滞不前的原因

1.农业保险涉及的范围大,缺少农业保险技术人员

在农业保险经营实践中,因为自然危害需要大范围承保才能分散,无论是种植业保险还是养殖业保险,都是大规模或大面积投保与承保,一旦危险发生,承保人就要投入大量的精力来处理,农业保险的这个特点决定了开办此类保险业务的机构,必须具有相当雄厚的经济实力,并具备懂得农业生产技术背景的经营人才储备,在理赔中甚至还需要借助现代科学技术如遥感技术等,而我国懂得保险技术的人有,懂得农业生产技术的人也有,恰恰缺少既懂得保险技术,又懂得农业生产技术的人才,再加上近二十四年中,我国保险行业中对农业保险的不重视,致使这方面的人才奇缺。

2.农业保险受多种危险制约

农业生产受自然条件影响很大,它的劳动对象是有生命的动、植物,各种自然灾害、疫病及火灾等意外事故,乃至偷盗等社会危险的发生都会导致损失,但相对其他保险而言,自然危险对农业保险的影响最大;其次则是社会危险,即由社会或人为因素而造成农业生产损失的可能性。同时来自农民自身的道德危险亦是不容忽略的危险,如农民购买保险后,故意不认真耕种或不注意田间管理,以致产量减少而导致保险公司不得不赔偿,等等。

3.保险经营投入大、赔付率高

由于农业生产是野外分散作业,农民居住又相当分散,加之农业致损的理赔需要专门技术,致使保险经营成本无形中扩大;同时,农业生产面临的危险极大,损失率较高,导致的保险赔付率也高。因此,经营农业保险的机构常常处于微利甚至亏损的境地。

4.农业保险展业难度大

一般情况下,任何保险产品都必须经过推销,才能完成交易并实现保险人的经营目标。然而,在农业保险经营实践中,由于农民的保险意识相对淡薄,加之经济承受能力较弱,通常需要通过更加艰巨的展业才能建立正式保险关系。如2005年我国农村人均收入与城市人均收入相差3.22倍,农村人口的收入是城市人口的1/3,农作物的保费率是15%左右,而一般家财险的费率是1‰左右,农作物的保险费率是一般家财险的费率的几十倍、几百倍的差距,由此可以看出,农民负担保费的支持是很高的,一旦发生损失,每亩地的赔偿也不过几百元,所以,农民认为投保成本高而损失的预期获得利益低,因此,农民认为没有买保险的必要性。

5.经营农业保险存在诸多的障碍

第一,保险是以大数定律为基础,这意味着投保越多,则保费越低,保障越充足。然而对于不少农业保险,例如旱涝保险,通常是灾害频繁的地区急于投保,而旱涝保收的地区不愿参加保险,这样大数定律就难以正常运用。

第二,道德风险在农业保险中更难防范。以出现的禽流感为例,例如某村大量的鸡鸭染上了禽流感,但投保养殖险的饲养户只有几个,于是村里人可能会把所有的死鸡鸭全部放到仅有的几个投保人那里,找保险公司索赔。面对这么多死鸡鸭,保险公司很难分辨出哪些曾投过保,而哪些没有投保。

第三,保险金额难以确定。保险金额应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来确定,而种养两业保险的保险标的是具有生命力动植物,他们的形态无时无刻不在变化。一般说来,农作物从播种或移栽后,直到收获,它的外表形态天天都在变化,它的内在结构也是逐日变更,因此,农作物的生产,与工业生产有明显的不同,工业生产中每一过程,每一工序所生产出的半成品,具备实实在在的价值。而从价值角度考察农作物的生长过程,只能说它是处在价值的孕育阶段,不能在每一生长阶段都以独立的价值形态出现。这给保险金额的合理确定带来很大难度。

第四,保险费率难以厘定。费率确定的主要依据是危险事故发生的频率,由于农业生产的危险主要是自然灾害,其发生极不规则,而且自然灾害往往具有伴发性,除直接危害种植业外,还可能引起其他灾害的发生。加之我国地域辽阔,各地之间的灾害程度差异很大,以往积累的有关危险事故发生情况的统计资料,对未来的预测作用不大。同时,由于经济、文化及其他原因,农村中有关灾害情况的统计资料不全,加大了对危险发生频率测定的难度,进而使科学合理的制定保险费率十分困难。

第五,农业保险的定损理赔比一般保险复杂。评估是保险正确合理赔偿的关键。一般财产保险的赔款是根据灾前财产的价值计算的,而农业保险的标的是有生命的,价格在不断变化,赔款应根据灾害发生时的价值计算。但此时农作物尚未成熟,要正确估测损失程度、预测未来的产量以及农产品的市场价格都是极为困难的,再加上农业保险业务点多面广,被保险人分散四处,标的分布四面八方,标的一旦受损,现场勘察定损、赔偿兑现等工作很大,所需人力、物力较其他险种多得多,且时间要求紧迫。如:牲畜保险,牲畜死亡后会腐烂变质,若查勘不及时,则难以鉴定其原因,加上有的地区交通不便,更增加了理赔工作的困难。因而农业保险的理赔难度和成本比其他险种高。

三、解决农业保险发展的对策与思考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耕地不断减少,我国粮食自给从中长期来看面临着一定的威胁。大力发展农业保险,有助于降低农业生产中面临的灾害风险,从而提高粮食生产的相对收益、稳定粮食耕种面积,最终巩固我国粮食的自给能力。现在已加入WTO,国家对农业生产进行补贴的难度会逐渐变大。我国土地资源匮乏,农产品生产成本居高不下,政府应该在WTO的规则下对农产品进行合理的补贴。利用农业保险对农民和农业进行补贴,是WTO规则允许的“绿箱政策”,为世界许多国家所广泛使用,我国应更加充分利用这一政策。

那么,如何解决农业保险中存在的问题呢?实践表明,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完全照搬发达国家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不可取的,因为这会造成严重的财政负担、效率低下和有失公平等弊端;也不可能完全商业化经营,因为农业保险的风险损失概率比一般的财产损失风险概率要高很多,同时保险公司经营此类保险业务的人力成本支出高,从而导致农业保险费率高,而农业产业本身是一个弱势产业,农民无法承受如此高额的费用成本,这样必然会出现“供给有限,需求不足”的双冷局面,导致市场失灵。应采取新的方法,把国家政策扶持与市场化结合起来,本人认为现阶段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逐步把农业保险建设成为农业自然灾害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05年,全球自然灾害和人为事故共造成损失2250亿美元,其中保险赔付800亿美元,比例接近35.5%。与此同时,我国的保险赔付率不足1%。如果能够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在自然灾害中的作用,可以大大减轻政府的责任,提高灾害救助体系的运作效率,减少灾害救助中出现的各种贪污腐败和违法违纪行为。为此,可以考虑逐步把国家在自然灾害救助方面的支出的一部分用于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

2.对农业保险的补贴作为对农民和落后地区进行转移支付的重要渠道。从我国经济发展所处的阶段来看,工业反哺农业、发达地区支援落后地区是现实的需要。因此,通过国家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可以较好地体现统筹城乡发展的战略。与此同时,在制度设计上,对落后地区的农业保险可以考虑由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共同资助,从而间接实现发达地区对落后地区的支援。

3.农业保险应该选择财政补贴下市场化经营的发展模式。对农业保险的发展而言,政府的政策支持必不可少。我国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发展经验表明成立政策性的农业保险公司可能会造成低效和浪费。因此,应该通过政策引导和财政补贴,充分发挥商业性保险公司的作用。把能够市场化运作的工作完全交给商业性的保险公司,最大限度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提高农业保险的经营效率。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应该设立专门账户,单独核算。除了支持现有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政策性保险业务,还可以设立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发展农业互助保险组织,通过多种方式推动农业保险发展。

4.由中国再保险公司为商业保险公司承担的农业保险提供再保险服务,对于提供农业再保险服务出现的亏损,由国家财政负担。农业面临的灾害特别是自然灾害往往影响面较大,如果没有再保险支持,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商业性保险公司很容易因为一次巨灾出现巨额亏损,影响业务发展的持续性。对于政策性农业保险(享受财政补贴的农业保险业务)的分入保费,设立专项基金,盈余之年基金滚存,大灾之年用滚存基金进行赔付,差额部分由政府补贴。这样可以体现全国不同地区和不同年份之间的互济作用。

5.多渠道筹集农业保险补贴资金。资金来源主要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对食品销售征收专项附加税收作为农业保险补贴的资金来源之一。理论分析表明,农业保险的好处很大程度上由最终消费者获得,因此,由农产品消费者承担农业保险一部分成本在理论上也是可行的。特别是随着我国农产品市场开放程度逐步加大,进口农产品的消费者也要通过该项附加税补贴了国内农业生产,在开放格局下对我国农业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二是从现有各支农资金、救济资金中划转一部分。把农业保险建设为农业自然灾害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提高灾害救助的效率。三是从每年财政预算中确定一定数额。总体上看,前两项资金来源还无法满足农业保险发展的要求,因此,在财政预算调控时,应该更多考虑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发展的需要。

6.适当推行强制投保。一方面,只有通过强制投保,才能在足够大的领域内分摊风险,避免逆向选择,降低农业保险费率,另一方面,通过适度强制,可以大大减少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经营性支出。这两方面都有利于减少财政补贴的成本。世界上农业保险运行比较成功的国家,农业保险品种的投保都存在一定的强制性。在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比较成功的新疆和上海,投保也存在一定的强制因素。但是,在强制投保的制度设计上,应该注意避免强制投保演变成乱摊派。

总之,针对我国国情,在国家补贴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情况下,采取适当的措施,农业保险会走出困境,在我国将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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