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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409(2011)10-0009-06
任何民族的繁荣、任何国家的富强,都离不开爱国主义的巨大力量,它是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凝聚人民的重要精神纽带和鼓舞人们团结奋斗的光辉旗帜。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我们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在理论研究和实践发展的“双重”领域,锐意进取,开拓创新,赋予爱国主义鲜明时代特征,丰富发展了爱国主义的科学内涵。全面理解爱国主义的科学内涵,对我们把握新时期爱国主义教育基本规律,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具有重要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爱国主义:反映个人对祖国依赖关系的感情系统
当人类社会进入阶级社会之后,人几乎都有了民族、国家的归属。一个人从他降生的那一刻起,就开始偎依在祖国的怀抱,接受祖国历史文化的熏陶、民族风俗习惯的影响和语言文字的惠泽。祖国将其一切资源、财富都提供给生存其间的人们享用,人们从祖国那里汲取丰富营养,不断得以生存、完善和发展。个人与祖国息息相关,命运与共。当人们在其生命和生活的历程中,渐渐了解到自己与祖国生死相依、血脉相连的依存关系时,逐渐体认到祖国的政治、文化、经济、社会环境是自己生存、发展、完善的必要条件时,就会对自己的祖国产生一种归属和认同意识,形成一种眷恋、依赖和忠诚的思想感情。这种情感经过世代人民的精心浇灌,逐渐根深叶茂,逐渐超越其零散性、具体性局限,最终积淀成为一种称之为“主义”的爱国情感即爱国主义情感。
爱国主义情感,是个人对祖国依赖关系的反映,是基于人们对祖国价值的全面认同而产生的一种肯定性心理倾向,它涉及到祖国的一切要素,体现为人们对于自己祖国的整体之爱。一般来说,祖国的要素主要有三方面内容:一是自然要素即国土,指一定区域内的土地、山河、海洋、矿藏、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二是社会要素即国民,指有共同的经济生活、语言文化、社会心理、历史传统的人民共同体;三是政治要素即国家,指为了维护社会共同体的秩序、安全、主权和稳定而建立起来的阶级统治的工具。爱国主义情感,表现为人们对祖国江河大地、锦绣山川的依恋,表现为对本民族历史文化、风土人情、风俗习惯以及骨肉同胞、祖宗先辈的热爱,更表现为对祖国领土主权、社会制度的维护等,具有自然性、民族性、政治性和阶级性特点。爱国土、爱国民、爱国家这三种情感,相互依存、相互影响地统一为一体。其中,作为一种自然情感,爱国土是爱国主义情感的基本表现;作为一种社会情感,爱国民是爱国主义情感的重要内容;作为一种政治情感,爱国家是爱国主义情感的最高形式,是爱国情感升华为爱国主义情感的根本标志。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政治性是爱国主义情感的根本属性。当一个人能够理性地把自己的爱国情感同其所依存的现实的社会制度和国家性质紧密结合起来时,就说明他的爱国情感已经超越了零散、偶然的局限,达到了更高的境界,具有了能称之为“主义”的系统性、整体性品格。
爱国主义情感,是一个不断由低层次向高层次深化的过程。体现为对祖国的整体之爱的爱国主义情感,经过实践的砥砺和深化,能够升华到一个更高的境界,成为一种更高层次的爱国主义情感,它集中体现为民族自尊心、民族自信心和民族自豪感。自尊心是个人或民族尊崇自身存在发展权力的心理倾向。民族自尊心是指人们对本民族在历史发展中应有的庄重而威严、独立而不可侵犯的地位和形象的心理体验,它表现为一个民族对其自身存在价值的充分肯定和竭力捍卫,表现为人格不可辱、国格不可欺的铮铮铁骨。民族自尊心,是民族独立的前提条件,也是国家繁荣的基本保证。一个有自尊心的民族,就能自立自强,它不允许任何外来的侵犯,不忍受民族的屈辱;一个失去了自尊心的民族,就不能实现民族独立,就会沦为其他民族的殖民地而惨遭蹂躏。正如邓小平指出的:“没有民族自尊心,不珍惜自己民族的独立,国家是立不起来的。”[1](P331)民族自信心,是一种对民族存在发展的信任感,是指人们对本民族未来的美好前景充满希望并在现实实践中坚持不懈奋斗的心理态度,它表现为相信依靠本民族自身的力量能够克渡时艰、实现既定的发展目标,能够理性地看待本民族发展现实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它反映着一个民族开拓进取、生机勃勃的精神面貌,是民族繁荣、国家富强的强大动力之源。民族自豪感,是指人们对其归属于某一民族而产生的一种“体面”、“愉悦”的心理体验,它表现为因民族在历史上取得的成就而深感光荣,为本民族在现实条件下的文明进步而深感骄傲,并能够吸引人们与自己的祖国同呼吸、共命运,患难与共、荣辱共存。民族自尊心、民族自信心和民族自豪感这三者之间具有密切的关联性。其中,民族自豪感是民族自尊心和民族自信心的必然结果,而民族自豪感反过来又能促进民族自尊心和民族自信心的增强。正是在这种良性作用的反复循环过程中,爱国主义情感才能够不断得以深化和强化。
二、爱国主义:调整个人与祖国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体系
情感意义上的爱国主义,经过世代的延续发展,使人们在实践中逐渐体悟到,个人的存在发展与国家、民族所提供的整体社会环境休戚相关,国家、民族利益是个人利益实现的前提和基础。当人们有了这种认知之后,就会把爱祖国的情感化为一种处理个人利益与祖国利益、民族利益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为人们分辨是非、善恶提供标准,为社会评价个人行为选择提供价值尺度。
首先,爱国主义是一种道德准则。道德意义上的爱国主义,是爱国主义情感的理性升华,它要求人们把关心和维护祖国的前途和命运视为自己义不容辞的职责,把个人利益服从祖国、民族利益看作自己应尽的道德义务;要求人们把祖国利益放在个人利益之上,当个人利益与祖国利益发生矛盾时,不惜牺牲个人利益服从国家、民族利益。高尚的爱国主义道德情操,表现为把个人的前途命运与民族、国家的前途命运紧密联系在一起,具有“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强烈责任感,表现为把报效祖国、为祖国作贡献、为民族捐躯视为最大光荣和神圣职责,具有“只解沙场为国死,何须马革裹尸还”的豪迈情怀。在一个把爱国主义作为道德规范的社会里,“荣必以天下为荣,耻必以天下为耻”。一个关心祖国的前途命运、勤勤恳恳为祖国工作的人,无疑会受到人们的赞扬;相反,一个出卖或侵害国家、民族利益的人,则必然遭到世人的唾弃。
我们党一贯高度重视作为道德要求的爱国主义在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42条,将“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护公共财物”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全体国民的公德要求。这一“五爱”的公德要求,是我国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史上第一次对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概括。1982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4条把“五爱”的国民公德要求调整为:“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1996年10月,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经验和教训,分析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勾勒了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结构,并把“五爱”提升为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要求。《决议》指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2001年9月20日,中共中央印发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进一步强调:“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作为公民道德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每个公民都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和道德责任。”《纲要》还把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概括为“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由此可见,在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体系的系谱中,作为道德要求和道德行为准则的爱国主义,历来居于首要地位。正如邓小平所指出的:“中国人民有自己的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以热爱祖国、贡献全部力量建设社会主义为最大光荣,以损害社会主义利益、尊严和荣誉为最大耻辱。”[1](P3)
其次,爱国主义是一种政治准则。爱国主义是道德准则,也是政治准则。政治是经济的集中体现,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它既包括制度设施层面的政治即物化的政治,也包括文化层面的政治即思想政治。政治准则或规范,是指一定的国家、政党或政治集团对人们的阶级立场、社会信仰、价值追求等与政治相关的思想行为标准的规定,它反映个人与国家制度、统治阶级利益以及社会意识形态之间的关系。作为政治准则的爱国主义,要求人们维护社会制度的稳定发展,服从国家权威力量,信奉社会核心价值观。从人类社会步入阶级社会后的历史进程来看,在大多数情况下,爱国主义和爱国家是可以一致起来的。这是因为,任何民族都是置身于一定社会结构、政治制度中的群体,个人利益、民族利益和国家利益往往是紧密不可分地统一为一体的。国家作为统治权力、统治力量、统治权威的组织和象征,要求其所属国家成员无条件绝对地服从统治权力或统治权威;同时这种以民族名义存在的国家组织也为民族秩序的稳定、民族利益的维护提供着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大量事实证明,不同民族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很大程度上都是依赖于代表民族的国家机器来化解和解决的。国家贫弱,其民必辱,已经成为古往今来的一条颠扑不破的真理。国家也因此而成为一定民族在人类历史长河中持续地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条件和有力保证。正是基于此,千百年来,不同民族的人民依恋着自己的祖国,崇拜着自己特定的国家组织,建立起对自己国家强烈的尊崇感和使命感。因此,爱国不仅应表现为对祖国山河、文化、传统的眷恋之情和真挚的爱,而且还应表现为对国家政治权力、国家权威的捍卫和护爱。这种体现在对于国家态度上的爱国主义,其本质是维护整个国家、民族人民的最大利益,如维护祖国的领土主权完整、实现国家振兴和民族昌盛等,因而绝不可武断地称其是一种专为统治阶级利益服务的工具。但我们也必须承认,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等剥削阶级形态中,当居于统治地位的剥削阶级处于腐朽没落阶段的时期,爱国主义和爱国家往往会表现出背道而驰的尖锐对立的状态。只有在社会主义社会里,爱国主义和爱国家才能够实现真正、永恒的统一。这是因为,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代表着历史发展的前进方向,代表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正如江泽民同志在《爱国主义和我国知识分子的使命》中指出的:“我们所讲的爱国主义,作为一种体现人民群众对自己祖国深厚感情的崇高精神,是同促进历史发展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是同维护国家独立和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密切联系在一起的。”[2](P121)
其实,作为政治准则的爱国主义,它是爱国主义道德要求的题中应有之义。爱国主义情感同政治国家是不可分的,人们对于国家的政治情感,是一种更高层次的爱国主义情感;同样,爱国主义道德要求和规范同政治国家也是不能分离的,具有政治蕴含的道德规范在爱国主义道德结构中居于最高层次。由于爱国家的政治情感和爱国家的道德行为,不仅关系到个人道德人格的完善,而且关系到国家政权的巩固和社会制度的稳定发展,因而任何民族、任何阶级的爱国主义,都不仅要强调爱国主义道德的政治要求,而且往往都要把政治性的道德准则,从道德规范体系中分离或独立出来,提高到政治准则的高度。这些政治性的道德原则一旦被提升为政治准则,虽然其基本的内容规定即对于人们的行为规定没有实质性改变,但已与其原有的道德规范的性质根本不同。因为作为政治准则的爱国主义,不仅要求人们自觉地执行,而且还以政党、团体和国家政策、纪律、章程等形式把它固定起来,以行政力量国家政权强制力来保证其成为人们必须履行的义务。
其三,爱国主义也是一种法律规范。古往今来,任何阶级、任何国家的爱国主义,都把爱国主义作为一种道德要求加以提倡,以努力升华人们的爱国主义道德理想和道德境界,都把爱国主义作为一种政治准则加以强调,以努力培育人们对于现存社会制度和国家权力的政治情感,同时也都把爱国主义作为一种法律规范,以依靠国家的强制力来保证个人履行对国家的法律责任和法律义务。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保护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神圣职责”。要求每一个公民都必须以高度的责任感关心国家安全,树立高度的国家荣誉感,把国家利益放在第一位;每一个公民都有责任有义务维护祖国统一的整体,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
法律是伦理的底线。作为法律规范的爱国主义,不仅明确规定公民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而且明确规定了对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法律制裁。法律所特有的强制效应,既为爱国主义道德规范、政治原则的有效实施提供法律保障,又为爱国主义的道德力量、政治作用的切实发挥创造了条件。与此同时,作为道德原则、道德规范的爱国主义,又可以通过社会舆论、风俗习惯、道德良心的力量督促人们遵守爱国主义的政治原则,履行爱国主义的法律义务,也为爱国主义政治原则和法律规范的贯彻实施起到积极的促进和补充作用。
总之,作为行为准则的爱国主义,是一个包括道德准则、政治准则和法律规范的有机统一体,其中道德规范是主体部分,具有实质的意义和价值。这是因为,作为政治准则的爱国主义要求,实质上属于爱国主义道德规范的最高形式,只不过其依靠的是国家行政的力量而已;作为法律规范的爱国主义,实质上属于爱国主义道德要求的底线规定,只不过其依靠的是国家机器的强制力而已。
三、爱国主义:支撑民族繁荣发展的民族精神的核心
民族精神是一个民族群体在一定地理环境、历史背景、文化传统和长期共同生活的基础上逐渐形成、丰富和发展起来的一种具有维护和推动本民族生存与延续、和谐与稳定、发展与进步作用的价值体系的凝聚。它是一个民族独特心理特征、思维方式、理想信念和精神气质的集中反映,是民族意识的最高形式和民族文化的核心和灵魂,是一个民族自豪骄傲、自尊自强的精神支柱。对于一个民族和民族文化来说,民族精神具有“守护神”的魔力,其存在与否决定着一个民族的生存死亡。正如恩格斯指出的:“只要这些民族存在,这些神也就继续活在人们的观念之中;这些民族没落了,这些神也就随着灭亡。”[3](P254)因此,人们常常把民族精神作为“民族魂”的代名词使用。黑格尔所说的“雅典精神”,马克思恩格斯曾经说过的“希腊精神”、“日耳曼精神”、“法兰西精神”等都是指的这种伟大的民族精神。一个民族如果没有振奋的民族精神,没有高尚的民族品格,没有坚定的民族志向,没有远大的民族理想,就不可能凝聚力量,不可能成就伟业,更不可能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民族精神和爱国主义在内容上是相互融通的。黑格尔认为,民族精神是“渗透在一个民族的法制中的识见,和洞见到个人与现实的普遍精神相联系的识见”。[4](P82)显然,在黑格尔看来,民族精神的核心在于人民在对自己民族、国家的深刻认识和理解,以及在这种认识和理解基础上形成的对待自己民族或国家利益的态度和处理个体与国家、民族之间关系的立场。我们党在长期的爱国主义教育实践中,随着对于爱国主义内涵的认识逐渐深化,在新的历史时期从民族精神核心的新高度对爱国主义进行创造性的概括,更加深刻地揭示了爱国主义的科学涵义。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强调指出,要弘扬和培育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伟大民族精神,使全体人民始终保持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指出,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一项主要内容,应用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凝聚力量、激发活力。
从民族精神核心的新纬度解释爱国主义的内涵,是对中华民族精神发展主线的清晰勾勒。中华民族经历了无数的内忧外患,无数次的大分裂、大动荡,民不聊生,外族侵入,民族危亡,丧权辱国,割地赔款,几经绝境,特别是近代以来遭受帝国主义列强的瓜分,遭受日本侵略者的蹂躏践踏,但中华民族并没有被消灭,也没有被击垮,反而是一次次重振旗鼓,始终立于不败之地,靠的就是强烈的爱国主义传统和自强不息的奋斗精神。英国著名历史学家汤因比也曾指出,世界上只有中国的文化体系是唯一幸存至今的长期延续发展而从未中断过的文化体系,表现出无与伦比的强大生命力。究其根本原因在于:中华民族具有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强大的民族精神。正是这种伟大的爱国主义精神,唤起了整个中华民族对祖国诚挚而深切的热爱,激发了中华民族强大的民族凝聚力,推动着古老的中华民族奋勇前行,虽历经磨难而依然岿立于世。可以断言,有爱国主义这一民族之魂,中华民族将永远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由此可见,爱国主义是贯穿中华民族精神的一条鲜活而清晰的主线,中华民族精神的内涵都是紧紧围绕着这一主线而发展和丰富的,各种民族精神现象也都奠立在这一爱国情、民族魂之上。
从民族精神核心的新纬度解释爱国主义的内涵,也是对爱国主义在中华民族精神整体结构中的地位的精辟揭示。中华民族在五千多年的历史发展中形成了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伟大的中华民族精神。在中华民族精神这一统一体中,爱国主义渗透在中华民族精神的一切领域。团结统一是爱国主义精神体现在处理民族内部各兄弟民族之间、各民族成员之间关系上的要求,它体现的是爱国主义精神的最基本的要求,因为祖国的统一和全中国人民的大团结,是中华民族大家庭中的各个民族成员得以繁荣昌盛的基本条件,要爱国就必须保持民族的团结与统一;爱好和平是爱国主义精神内涵的扩展和延伸,是其体现在处理本民族与世界其他国家各民族之间关系上的要求,因为任何民族的发展都不能是封闭的,只能是开放式的,爱好和平的民族精神能够为中华民族的存在和发展提供必要的外部支撑力量;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民族精神,是中华民族爱国主义精神的根本体现,也是中华民族精神的脊梁和精髓。这五种精神,相辅相成,共同服务于爱国兴邦这一主题,在五千多年的发展中,铸造成为伟大的中华民族之魂。
作为民族精神核心的爱国主义,同作为情感系统的爱国主义和作为行为准则体系的爱国主义是根本不同的,它超越了个人情感和个人行为准则的局限,倡导的是有利于民族团结、祖国统一,有利于国家富强、社会进步、民生幸福的思想和精神,主张用诚实劳动、艰苦创业的精神创造美好生活。它能够不断地丰富和发展人们的精神世界,能够不断地激发和增强人们的精神力量,升华民族的道德境界,提升民族的道德素质,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凝聚人心团结民众的重要思想基础,也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追求进步的强大精神动力。这种精神滋润着中华民族精神的生成,并为中华民族精神的弘扬与发展提高提供了强大的精神动力和鲜明的目标指向。在历史上,爱国主义作为一种凝聚力,使中华民族能够经受住无数历史的、自然的和社会的困难和风险的考验,而始终保持着顽强旺盛的生命力;爱国主义作为一种动员力,每当民族面临生死存亡关头或兴旺腾飞的时刻,能够将全体人民动员、集合到她的旗帜之下,为民族的生存、中兴而奋斗;爱国主义作为一种向心力,还体现在她为每个民族培育出一大批民族脊梁和民族英雄,激励他们不惜以自己的生命为代价,担负起天下兴亡的历史使命。中华民族之所以能够历经磨难而信念愈坚,饱尝艰辛而斗志更强,开发建设祖国的大好河山,创造灿烂辉煌的中华文明,为人类文明进步做出不可磨灭的功勋,都有赖于伟大的中华民族精神的有力支撑。在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时期,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伟大民族精神博大精深、根深蒂固,依然是团结凝聚全党全国人民万众一心、奋发图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不断推向前进的巨大精神力量和精神财富,依然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不断进步、发展壮大的强大精神支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