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企分开的制约因素及对策_政企分开论文

政企分开的制约因素及对策_政企分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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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企分开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关键环节,是转变政府职能的主要途径和搞活企业的重要条件。因此,政企分开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对此谈一些思考。

一、政企分开的主要制约因素

从当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实行政企分开并非易事,其主要的制约因素是:

(一)观念上的制约——思想混乱、认识模糊。

这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

1.对“政企分开”的基本含义理解不统一。党的重要文献以及邓小平、江泽民的讲话中,“政企分开”和“政企职责分开”是通用的,是一个意思。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四大和十五大报告中讲的也是“政企分开”。而有的同志则认为“政企分开”、“政企职责分开”是两回事,两字之差,失之千里,它阉割了邓小平同志和党中央提出“政企分开”的改革意义。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政企分开到底是指政企的什么分开?对此认识不统一、甚至差异很大,是政企分开的第一个思想障碍。

2.对实行政企分开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一致。有的人认为,政企不分对经济、政治、社会各方面均有不利影响,后果十分严重,政企非分开不可,而且要尽快分开;有的人则认为,过去几十年包括改革开放以来就是这么干的,国家照样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因此政企分与不分、早分迟分无关紧要;还有的人认为,政企不分是有弊病,但并非有的人说的那样严重,分有分的好处,不分有不分的优点。这种认识上的不一致,是政企分开的第二个思想障碍。

(二)既得利益者的制约——忽视全局长远利益,只重局部眼前利益。

1.从个别政府部门,特别是个别企业经济主管部门来看不愿分。政企不分,手中有权才能借此从企业为本部门、本单位和个人谋取各种利益。政企分开后,部门、单位、个人无力解决或不便于解决的修车费、电话装机费、考察学习费以及其它种种费用,就不容易找到企业来为之“赞助”。正因为如此,所以总有一些部门、单位、个人自觉不自觉地通过维护已有的权力去维护自身的既得利益。在这样的情况下,政企分开怎能不难呢?可见,维护既得利益是政企分开的最大制约因素。

2.从企业来看,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政企不分,企业权力虽小,但盈亏责任和压力小。政企不分,企业有了困难可以找政府来解决。政企分开之后,企业权力增大,可以自主经营,但得自负盈亏。而政企不分,企业即使亏损,只要自己没有违法乱纪,企业领导者就可以“移窝”、异地为官。这有什么不好呢?政企分开后,异地为官就难了。政企不分,企业因经营不善而发不起工资,职工可以找政府向银行贷款来发工资。这又何乐而不为呢?政企分开后,企业职工与企业实行双向选择,企业有依法招收和辞退职工的权力,职工的“铁饭碗”会变成“泥饭碗”。

(三)所有制结构的制约——长期片面发展公有制经济,国有企业太多。

坚持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这是我国长期以来坚持的一条基本方针,今后也不能动摇。但长期以来,我们脱离生产力发展水平,片面发展公有制经济,追求所有制的“一大二公”、“纯而又纯”,搞“穷过渡”。实践证明,国有企业过多,这不利于实行政企分开,至少会影响到政企分开的程度。政企不分早已从国有企业蔓延到了其它企业,而在国外,政企不分的问题只反映在国有企业。

二、政企分开的主要对策

政企分开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课题和最大的难点之一,必须抓紧解决。针对上述制约因素,政企分开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澄清思想、提高认识,坚决扫除观念上的障碍。

首先要正确理解和把握政企分开的基本含义、基本方向。政企分开实质就是政企职责分开,政府与企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从根本上改变和解决我国现存的政企职责不分不明、职能交叉错位的问题。那么,政企双方各自的职责是什么呢?在我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政府不能象过去那样,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主要是制定和执行财政税收、货币金融等宏观政策,搞好基础设施建设,创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政企职责分开,从企业的角度看,必须尽快剥离企业本不该承担而事实上至今还承担着的大量社会职能。企业的职能,严格说来只是一种经济职能,因此企业的任务就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为目的,按市场需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

其次要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努力提高社会各界对我国实行政企分开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实践已经证明,政企不分不仅会影响企业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而且会影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机构改革和社会的全面进步。政企分开成为当前我国不可回避的紧迫问题。在明确政企分开基本含义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有利于澄清思想混乱,扫除观念上的障碍,促进政企分开。

(二)改革政府机构、转变企业机制,努力清除政企分开的“既得利益”障碍。

改革政府机构是政企分开的前提。政府机构改革应坚持的原则是精减、统一、效能。“精减”,一是精减人员。邓小平同志曾指出:“现在机构臃肿,有的部委据说有上万人,必须精减。否则,这么多人,就要当‘婆婆’,揽权。”二是精减机构。要把综合经济部门逐步调整和建设成职能统一,具有权威的宏观调控部门;把经济管理部门逐步改组为不具有政府职能的经济实体,或改为国家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单位和自律性行业管理组织;并对其它政府部门进行合理调整。“统一”,主要是指综合经济管理部门的职能要协调统一,力戒职能交叉重叠。“效能”,指政府机构改革要以提高其工作效率为目的。在政府机构改革中,国家应认真清理、严格控制各级政府部门对企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使用等有关情况的督查,坚决取缔不合理的收费项目,调减不合理的收费标准,制止各种摊派,对个别部门和个别人到企业谋取小团体、甚至个人利益的行为给予严惩,努力消除政企不分给政府部门带来的既得利益。这是实现政企分开的一个关键。

转变企业经营机制,尽快把企业推向市场。一是政府要毫不保留地下放和归还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有的各种权力,真正赋予企业法人地位,让企业自主经营。同时,企业必须自负盈亏,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二是要改革企业领导者的行政任命制,积极探索由市场配置厂长(经理)的有效途径,引入竞争和优胜劣汰机制,严禁经营不善的亏损企业的厂长(经理)异地为官。三是企业用工实行双向选择、合同化管理,分配严格依据企业经营状况而定,政府可以通过社会保障来解决企业职工的生活困难问题,但不可以向银行贷款来给企业职工发工资。只有这样,才能把企业推向市场,彻底清除政企不分给企业、企业领导者、企业职工带来的既得利益。这对我国实现政企分开是至关重要的。

(三)适当调整国有经济的比重,改变国有企业的组织形式,减小政企分开在所有制结构方面的阻力。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经济在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都有其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性(尽管目的不同),而且社会主义国家还要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但如上所述,不论是中国还是外国,就国有企业而言,政企分开比较难,而国有企业过多,政企分开就更不容易。一方面政企难分开,另一方面政企又必须分开。这对矛盾怎么解决呢?

第一,坚持“抓大放小”的原则。着眼于从整体上搞活国有经济。我国的国有企业为数众多,情况千差万别,国家要想搞活每一个国有企业既没有可能,也没有必要,只能着眼于从整体上搞活国有经济,立足于抓住抓好“大的”和放开放活“小的”。放开放活大量的小型国有企业以及一部分中型国有企业,其中相当多的国有企业会在改革与发展中转变为集体企业或国家参股的“混合经济”或者其它性质的企业,最后掌握在国家手中的国有企业就只是“关键的少数”,这将大大有利于政企分开。

第二,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这是我国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沿此方向推进,有助于政企分开。其依据在于:①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是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②近年来,我国的一批国有企业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改革,采取公司制这样一种新的企业组织形式,内部建立起法人治理结构,已对政企分开起了推动作用和示范效应。但当前的一个突出问题是,这些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成的公司制企业在股权结构上,国家股股权一般占50%以上,比重过大。由此而来的是,政府对这些公司制企业的行政干预至今依然十分突出,降低了政企分开的程度。今后,改善这些公司制企业的股权结构,一个主要的办法就是使其股权多元化,适当提高法人、个人持股的比重,相对降低国家持股的比重。只有改善股权结构,才能减少政府对企业的行政干预,提高政企分开的程度。

(四)建立健全国有企业资产的管理、监督、营运体系,切实解决政资不分的问题。

当前,我国实行政企分开的制约因素是多方面的,而政企不分的“根”只有一条:政资不分,即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社会管理职能、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不分。因此,政企分开必须铲除政企不分的“根”——政资不分,建立健全国有企业资产的管理、监督、营运体系。按照我国《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国有企业的资产由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企业自主经营。在这方面,现在的问题有两个:一是政府如何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职能?《条例》规定,我国国有企业的财产所有权的利益主体是国家,国务院则代表国家行使企业财产所有权,但国家或国务院不一定要对所有的国有企业、国家控股企业、参股企业实行直接控制,应根据企业的行业特点、企业所处的地位,分别实行直接或间接控制。同时,控制的办法也应区别不同的情况,把行政方法同经济方法、法律方法有机地结合起来。二是如何确保各级政府既对国有企业财产进行有效的监管又不对国有企业施加过多的行政影响,让国有企业自主经营?我国的实践和国外的经验告诉我们,国家向国有企业派出监事会,国家参股或控股的公司制企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是解决该问题的一个有效办法。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不管是作为所有者代表,还是作为行政管理者,都只能影响到监事会或董事会,而不会直接深入进去影响到经理的日常管理和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在这里,监事会或董事会既是政府与企业相联的“桥梁”,又是政府直接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屏障”。我国实行政企分开,不解决政资不分的问题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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