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规范的本质维度:“器”还是“道”?,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维度论文,道德规范论文,本质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问题的缘起
道德规范现象作为伦理学的研究对象之一,使得关于道德规范的研究成为伦理学的重要内容。道德规范经历了一系列的历史形态,从远古的图腾、禁忌、习俗等萌芽形态,到礼仪节文、箴言格言这些初级形态,再到行为准则、义务、责任、良心等这些自觉形态。经历了一种历史性的逐步深化的过程,越来越从外在约束走向内在觉知,越来越从精神它律走向精神自律。原因是社会生活领域越来越分化,历史理性精神越来越强,原来由外在道德规范约束的社会日常生活行为随着利益关系的复杂化和规整化,就越来越多地被交给法律规范去约束或成为现代人不必重视的生活小节。可以说,在现代社会中,经过人治下的法制,依法治国,到法治的过程,法律规范在越来越大的范围里调节着人们的行为和关系,同时,属于个人自由的行为领域也日益扩大,这样,在法律规范和个人自由的合围下,外在道德规范已无多少容身之所了。即使是社会公德,看起来是外在的,强制性的,但实际上也是合乎理性的,要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可才能奏效。正因为如此,对道德规范问题,学术界有了两种反应:一种认为,这是现代社会生活中人们的道德水准下降的原因所在,所以提出把道德规范制度化或法律化的主张,其用意是加强道德规范的调节力量,使之成为社会专门机构管辖的事务。另一种认为,这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这表明,道德规范应该消失。因为一提到道德规范,人们都意指一种应然性制约,是反对人的自由、妨碍人的幸福的。于是他们主张:伦理学不应以道德规范作为研究对象,伦理学是一门教人获致幸福的学问,而不是让人受到约束的学问。所以,他们反对“应当是(Should be;ought to be)”的表达式,认为“应当”性的规范从根本上不信任人,限制人的自由和自主性;如果提出“应当”,那是假定别人都象白痴似的连好歹都分不清,因而是对人的健全理智的侮辱。他们提出道德的表达式应当是“意味着是(to be meant to be)”,目的是指出人的生活是一种“可能生活”,鼓励创造意义和价值,即鼓励人们“去生活(to live)”。
这两种反应都表明了,他们对时代的道德课题有相当的敏感。然而,我们认为,这两种反应都是过激的、不适当的。原因在于,他们都没有很好地把握道德规范在自觉形态下的存在方式和结构特点。根据我们的研究,道德规范的外在、客观理则意义的弱化,正提示着道德规范将日益转向自我意志的诉求和对价值合理性的理智认同和选择。我们试为道德规范下一功能性定义:道德规范是反映人类社会生活本质要求的,调节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鼓励人们努力使自己的“存在”与人的“本质”相同一的“应然”性规则体系,它以传统习惯积淀而成的社会良知为自己的特色表达,以理性认同和意志自由为自己的智慧表达,表现为理性的独立判断和民族文化心理的统一体。道德规范的存在,一方面是为了维持社会秩序,另一方面则是为了通过自己经常的践行而转化成稳定的心灵倾向,这就是德性。道德规范是德性的外显,德性是道德规范的内聚。通常说,道德规范内涵着人对人的义务和责任。也就是说彼此要承担起对对方的关爱和相互协调,德性则是一种能和顺畅达地遵循道德规范的心灵状态,习以为常,则会几乎化为自己的第二天性。黑格尔说过:“伦理性的东西,如果在本性所规定的个人性格本身中得到反映,那便是德”(注: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68页。)。也就是说,道德规范的普遍性内容使个人的情感、 欲望获得了某种道德理智性,即赋予个人以某种人性的东西和本质。所以,道德规范必须体现一种人道情怀,符合这个时代的人性理想。
然而,道德规范总是存在着这样一种运动,那就是,规范一旦被外在体系化,就会变成一个绝对的、普遍的衡量者,就会成为人的情感互不相干的“两张皮”,因而,许多恶行都能在合乎规范的名义下作出。这个时候,道德规范就失去了载“道”的意蕴,而成为纯粹的“器”了。还在“礼崩乐坏”的春秋末年,孔子就竭力呼唤道德规范的人道情怀的复归:“人而不仁,如礼何!人而不仁,如乐何!”(注:《论语.八佾》)“礼云礼云,玉帛云乎哉?乐云乐云,钟鼓云乎哉?”(注:《论语.阳货》)主张以“仁者爱人”的伟大人道精神来挽救礼乐(主要是一种外在道德规范体系)文化。孔子看出来了,如果任“礼”单面发展,那么,它就会成为一种虚华的表层文明。在它不与权力相结合时,就会走向崩溃;在它与权力相结合时,就会走向僵化与刻板,作为一种严苛的戒律迫使人们遵守,表现为一种严厉的外在约束,有一种异化的性质。
与法律规范着重于禁止和惩戒不同,自觉型态的道德规范着重于把人提升到应该成为的样子,即着重于劝善、勉进。所以,它一方面有着优化人际关系的功能。在它弱化时,就会有人想使之强化,如使之法律化或制度化之类,走古代道德、法律混淆不清的老路。这种观念是有害的,因为它没有看到道德规范的内在自律因素。另一方面,道德规范一旦异化,就会由于其刻板性和苛刻性,而把人的丰富个性一一磨平,装入僵硬的框框中加以衡量,而不是在尊重人的个性的丰富性的前提下,对人的行为加以引导。这确实是异化了道德规范的严重弊端。主张道德规范应具有这类性质的观点,不符合当代文明进步的理念。对我们的伦理学来说,并不以建立异化的完整道德规范体系为能事,而是要寻求合乎人性理想的、能赋予人生命的意义和价值的、有着伟大人道情怀的、能激发人的创造力、引导人们自我完善的道德规范。诚然,人们的行为需要规范,否则社会将不能存在。但是,如果只有法律规范,就封闭了人们的创新可能性。实际上,许多行为规范只能以道德戒律的形式而不是以法律的形式存在,从而在维持日常秩序的同时给个人创新留下余地,这就如英国经济学家哈耶克(F.A.Hayek)所称, 是“自由文明的艺术性和困难之处”。道德规范希望个体能激发出自己的创造潜力,它在更大程度上应显示这种内在激励机制,而不是使人们平均化的专制机理。因此,以排除道德规范而为个人创造力的发挥提供前提条件的看法,也是不符合人类社会生活本质的。从学理上看,他们没有认识到道德规范与德性的密切关系,原因是他们把人看作单个自足的人,认为人只应以幸福为自己的最高目的。这诚然不错,但他们忘记了,亚里士多德就以幸福为伦理学的最高目的,然而却以德性为幸福,认为只有通过习惯于遵循伦理规范才能达成伦理德性。而主张伦理学不应研究道德规范的人则是把伦理学看作是这个自足的单个人追求幸福理想的内心独白。而我们则主张,既不应该把道德规范再度法律化、制度化,使之沦为纯粹的“器”,更不能把道德规范视作专制的约束工具,而是要使道德规范“艺术地”负载起人道情怀和人类生存之大“道”。
二、道德规范的存在方式
道德规范不仅是一种行为规范,而且是道德的规范,即是说,它采取规范的形式,却具有道德的性质和关联。“规范”一词,分开讲规定圆规,它是划定范围的;范是铁范,所谓“木模铁花”是也,即用铁铸成一定的镂空形状,把铁水浇注于其中,冷却后就成了与铁范所规定形状相同的铁器。这两个字合而言之——规范——就是指对人的行为给出其范围并以一定的范式来规定之,使之按此范式而活动。所以,它不仅是约束,而且更是成全和成型。也就是说,人们行为不可能单凭自然的本能冲动就可以成为道德的,相反,在这种状态下,它只能体现为个别性的,只顾满足一己私欲的盲目意志。它要成为道德的,就要受到体现着社会生活必然性要求的规则的制约,这种制约可以约束个人的任性,以使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合作能得以进行。
人类的行为规范经过了图腾、禁忌、习俗、礼仪节文、箴言格言、行为准则、义务、责任、良心、法律法规等等历史性的深化、分化的过程,越来越诉诸人的理性判断和考量。现代社会中的行为规范被区分为两大领域: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这反映了人类的道德意识正在从纯粹外在的、尊崇权威的、他律性的状态逐渐转向内在的、自主的、自律性的品质。图腾、禁忌、司俗、礼仪等都是诉诸人们的恐惧与感恩,传统承续、权威等等非理性因素,从事严格的约束,不使人的行为有任何僭越,它们枉把人们塑造成型的同时,又体现为一种暴威和个人无理性的盲从,它们是真与假,美与丑,善与恶的绝然分界。它们执行着调节人类社会生活全部行为的功能,而没有行为领域的分化。只有内在心性的觉醒和人道情怀的勃兴,才能导致道德理性的出场。当行为规范越来越诉诸个体的理性认同、自由判断和自我约束,并以人道情怀为基础和价值定向,这时,规范就成了道德规范。道与器之间的合理张力,是道德规范常保其迷人魅力的一个关键因素。在自由文明社会,那种纯粹的外在约束和强制执行的规范系统必然要由国家意志来主持,而成为法律规范。它是一种最普遍的外在力量,一种能有效维持国家统治的手段。然而,法律规范却不可能涵盖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更不可能彻底管束人的内心。而道德规范要起作用,一方面要靠个人内心诚心诚意的服从,另一方面,道德规范的表现形式一定是劝告性、引导性、激励性、明理性的。在现代社会,伦理学的精髓在于:化规范为德性、视德性为幸福。
道德规范在其历史性的存在论层面上,越来越脱离了非理性力量如恐惧、威慑、不可理解性,这是人类理智不断进步的结果。考察道德规范的历史性发展,实际上是探索人类文明进步的脚步。这也许可以概括为“历史积淀为理性”。在道德领域中,理性是指对人类生存的价值和理性的思索和践行。理性,既是灌注于当代社会生活中的真精神,也必将成为个体的内在素质,非理性或者只能体现为恐惧、威吓、对外在权威的盲从,唯独不听从自己;或者只能听从追求一己私利的本能冲动,而不能反思自身,即不能树立自己的主体意识。唯有道德理性是对自己的行为道德价值的反思,才能把握自己,成为自主、自由的人,一句话,成为一个道德理性主体。
因此,道德规范是指一种“应然”性的要求。之所以说它是“应然”,是指它既非“自然”,也非“必然”。从自然本能状态来说,人的本性无所谓道德不道德,善还是恶;同样,人成为道德的,也并非必然。但不管生命冲动有多少理由,它都是需要规范的,人的生活是需要被赋予意义和价值的。道德是一种可能的世界,要诉诸自己理性的认识和自由意志的决断,人自己造就自己,把握着德与不德的关键点。这样,道德规范就表达着一个人对自己行为善的价值的期许和自我勉励、自我确证。能体现生命尊严的是理性的自主和自由,它是不管为了什么理由都不可让渡的,自由一旦出让就无法赎回。“应然”就是一个人对自己的“存在”应该符合人的“本质”的追求。在这种追求中,道德规范得以形成对自己的具体要求。我们认为,“应然”可以在如下两个意义上存在:1.在社会生活中,基于对社会生活的内在要求和健全秩序的理解,把自己置入这种情境关联中,形成自己对社会、他人和自己所应负责任的明确意识;2.基于对人类生存命运的感悟和理解,个人应该获得一种与他人相沟通的意识和在本源层次上与整个人类血肉相连的人类情怀。前者要求个体在一种真实、具体的生产、生活中理解和承担所应负的义务和责任;后者诚然是一种情感要求,但它却是以理性理解为基础而产生的在最终层次上个人与人类紧密相连的人道悲怀。它诉诸超出个人情感当下感受的人类通感甚至生命通感,使个体不再沉浸在“我=我”的个我情绪萦迂之中,而具备了博大之爱。
这里,我们要明确地认识到,“应然”不等于“必须”。“必须”是一种严苛的外在约束,没有例外,没有主动选择。“应然”则是一种引导性、自我激励性的内在约束,如果说它是“命令”的话,那也是自我命令。对道德规范的最深误解即来自把非道德的规范(如法律规范)理解为道德规范,或者把道德规范理解为与法律规范同质的概念,把“应该”与“必须”混同。这样,道德规范就被视作纯粹的“器”。
我们时代的道德规范剔除了礼俗时代对神灵和权威的非理性企慕和依托,而走上树立自己内心法度的道路,故而它不应该成为死板、僵硬的外在尺度,而要体现世道人心的就正之道。它的基础是人类社会生活的内在要求,是人类寻求生存价值安顿之深刻冲动。正是在人类本质生存的层次上,才有“道”,道的体现和分殊才是器。朴(“道”)散则为器,器正则载道。真正的道德规范应该体现人性的尺度,负载人类生存之大道。
三、道德规范的结构形式
上面我们论证了道德规范虽然以社会生活的内在要求为基础,却又是人类理性的自身建构,有着观念性和理想性。明显地,道德规范既然是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准则,那么,它对外能起到维护社会秩序,优化人际环境的作用;对内则能成就个体的德性。德性之所以是力量,就因为有德性的个体禀有了社会生活的某种普遍性和丰富性,而成了一个普遍的个体。这里,我提出我对“普遍性”这一概念的理解:在道德领域,普遍性并不是如通常认为的那样是各个个别事物之间的共同之点。共同性是对事物相同特点的抽象,是一种存在的同质状态的东西。而普遍性则是由个别性欲求相互制约、整合而成的社会性原则,是一种实践的合理性,以致纯粹主观的、个别性的意志在普遍性的社会环境中有强烈的异己感,感到格格不入。比如,一个野蛮人来到文明社会中,必然会感到无所措手足,他们认不出文明社会中的法律,公共规则,思想道德等到底是什么。野蛮人有共同性,却无普遍性,只有这样,他们才能组成一个内部均质的团体;而文明的共同点已经微不足道,反而更能表现出他们的个性和自由,但他们却禀有社会生活的普遍本质。文明、文化就是社会生活中的普遍性,是从自然(包括外在自然界和内在自然即人的自然本性)的个别性中提出来的,它构成人类的心灵结构,这也许可以名之为“经验积淀为先验”,这种心灵结构对人类后代的个体来说,似乎是先天的。
道德规范既然有维持社会秩序的功能和成就个人德性的功能,所以,道德规范的现象学结构应该始终保持着向社会、他人敞开的和超出当下的自身存在的意向性结构维度:“爱……”、“为……服务”、“向……负责”等。这个“……”是与当下自己的利益不相同的东西,否则,个人通过自身的行为所做到的就只是与当下的自己相同一,只是维持自身,而没有超出自身。这种寻视着与自己当下的利益不相同的东西的意向结构,是个体走向普遍性的内在基础。马克斯·舍勒相信,一般的道德规范都是以“怨恨”情感为基础,因为它们都有把大家拉平的特点,所以,它是贱民政治的产物,反映了一种深刻的怨恨情绪,这是舍勒的贵族式偏见。但作为现象学社会学的创始人,他提出基督教的博爱规范完全没有怨恨情绪,只是精神自身的纯正意向。他认为,如果精神不受其他情绪毒害的话,那么它的先天意向就是“爱人如己”。舍勒的功劳在于他对道德规范作了现象学式的自身“呈现”,并分析了其意向结构。在我们看来,“爱……”、“为……服务”、“向……负责”是社会生活的内在要求在人的心灵结构中的积淀成型。借此,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可以约束自己的任性,使之适应他人的任性,使自己的行动与他人的行动取得协调,这样,任性就会相互制约了,而达成了义务和责任意识和人与人之间的情感沟通。
良心的形式结构既是对义务和责任意向结构涵化和稳定化,所以,它似乎获得了一种超越的评判意识,是一个人的最高内心法庭。当然,良心必然有其内容,那是由一个人的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形如阶级分野、利害冲突,知识水平、生活经验等决定的:“共和党人的良心不同于保皇党人的良心,有思想的人的良心不同于没有思想的人的良心,”特权者的‘良心’,也就是特权化了的良心。”(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第152页。)但良心之为良心,却有着相同的意向结构,这乃是不争的事实。
义务、责任、良心是相互关联的道德规范形式。良心是对义务和责任的涵化和超越性凝聚。如果说,义务只是正向地朝着社会运动,那么责任则既可以具体地正向地朝着社会、他人运动,也可以反向地朝着自己运动,即是说有一种反身责任即对自己的责任。所谓反身责任,是指人的道德意识以自己为对象而追求自我完善,超出当下的自己。良心则以义务感和责任感为内容,整合成一个超越性的内在评判者,即所谓“内省”、“内自讼”是一种自我觉察、自我反省、自我调控、自我涵化的道德主体的立场和姿态。
综上所述,道德规范由于其意向性结构,指向的是人伦关系和人的生活环境的现实。由伦理关系的外部框架性制衡走向理性的自我立法,是道德规范的基本运动方向。我们认为,衡量一个行为规范是否自律,关键在于:要看这些规范是否出自理性的自身认知、认可、认同和认证,一句话,是否由理性来确定的价值合理性,而不是诉诸非理性的恐惧,怨恨,而使人处于一种不自由、不自主的状态。价值合理性在这里显示了惊人的思维内容和人性含量。它体现的道德世界是一个可能的世界,之所以说是可能,是因为它本身有待成为现实,具有理想性和观念性,同时,这种理想性和观念性要由具体的行为来体现,成为具体的生活世界。在这里,我们要考虑到生活中的不确定性,并注意人类生活关系的无限多样性。个人的需要层次、关怀、情感方式、兴趣、情绪体验等等的丰富性和复杂性。道德规范是人性的理想与人性的情绪实在性的结合与化通。它对人的生活行为加以引导并鼓励人们进行生活实践和创造,在使环境更人性化的过程中使人自身更人性化,更符合人性的理想。人性或人道就在于:人应该获得自由,其具体规定是:人所创造的东西,包括物质产品、设备、工具、制度以及人际关系、伦理秩序、道德规范等都不能反过来压抑人,不能引起人对它们的疏离感、恐惧感和灾难感,而应该使自己的造物向自己亲切地微笑,与人的整体生命感受相融通,促使人获得全面解放和发展。这就是道德规范所应负载的人类生存之大道。
四、当代道德规范本质的道器选择
现代化的过程伴随着“去魅化”(马克斯·韦伯的用语),即使一切都脱去其最后的神秘性而落入理性的计算之中。从资本主义追求生产规模、经营手段、财会制度的合理化开其端,又逐渐使消费者结构合理化,在司法上追求形式合理性、科层制的官僚体系,甚至精神文化也开始了其合理性的生产和消费,把一切都弄成了程式化的合理性作业以及处理人们的欲望满足关系的合理性契约、工具、方式。总之,人的需要和目的成了我们行为的绝对主宰和无上君主,它只有在理性的合理安排下才能实现,但这种安排又在开启一个更广大的前景,因此,人类陷入一种技术疯狂。它与科学理性的精密性、计算性和普遍性结合起来,有条不紊地制造着人的欲望。理性成了欲望的奴仆和工具,而沦为工具理性。在工具理性看来,一切都是可以合理化的,而且只有合理化才能获得成功,只有合理化才能使一切明明白白,一切都是可以拿到桌面上来谈的,那怕事先要对它们作些削足适履的工作,这就是海德格尔所说的:“技术的白昼”。
于是,人也成了可计算、可合理化地处理其欲望和精神的对象。蒙娜丽莎那神秘的微笑终于如惊鸿一瞥般地逝去了。
在一个有理性地,却无节制地疯狂生产、享用一切有用器物的时代,其道德规范也是为此而设的,即道德规范的存在是为着这种对有用器物的生产享用能顺利地、合理地进行。道德规范讲节制,但却是为了在工作中能更好地与别人协调、合作,这正是合理性实践的特点;道德规范讲义务、责任和良心,为的是承担理性化经营设计分派给自己的任务、职责,只有这样把任务、职责分解,并要求人们尽责,才能使现代庞大无比的经济机器和社会机器转动起来。而良心,过去曾经充满对人的温情,将心比心的、能够决疑解惑的良心,现在单凭她的情感力量是远远不够的。传统的柔弱的、伤感的、同情的良心,在现代则受到了羞辱。由于受到工业机器的强大制衡,物质产品被按照人的意志以一种促逼的方式从自然界按合理化的程序设计蜂拥着现身,统治着人类世界,统治着人类生活。这种合理化运动不能不影响到我们的道德观。思想必然会按照物的逻辑而运思,良心也被物化了,成为有用的器物、工具了。总之,道德规范面临到一种全面地沦为器物或工具的危险。
不错,这是一个进步,一个伟大的进步,它使世界朝彻底脱魅的方向走去。它表现了人的伟大力量和惊人潜能。它是一种解放,在一个个领域中使人的本质力量得到对象化,得到发展。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也是资本运作的逻辑结果。它以巨大的力量使其他不发达国家不得不修正自己对德性的尊崇和追求,对生命本真价值和悟解和与自然亲近、和谐共存的理念,现代化成了世界各国的命定选择,是被“诅咒”去现代化的。因此,道德规范的器物化、工具化是大工业、大商业的产物,工商业理性以其都市的规整、细致、精确、规模化成为当代思想的楷模,它支配着当代思想的主体部分。因此,“器”作为道德规范的本质维度似乎无法规避。
然而,当思想受到了过于强大的外部支配时,会从生命内部升起反抗意识。反抗工商业的合理性统治。成了当代思想的重大权力。维护自身自由的思想看出现代性的背“道”之处:
耕作(bestellen)还意味着:关心和照料。 农民所作所为并非促逼耕地。在播种时,它把种子交给生长之力,并且守护着种子的发育。但现在,就连田地的耕作也已经沦为一种完全不同的摆置着自然的订造(Bestellen)的漩涡中了。它在促逼意义上摆置自然。 于是耕作农业成了机械化的食物工业。”(注:孙周兴选编:《海德格尔选集》上海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933页)(着重点为引者所加)
“耕作”是守护性的,而“订造”则是技术对自然的促逼性摆置。此二词同形,但在意义则有顺道而行和背道而行之分。然而,这两者又确实来自人类自身的决断。在我们看来,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是人的同一个理性,它们只是在情怀上有不同,在根源、发生处的价值定向上也有不同。背道而行的工具理性是把人摆入欲望的链条中,使人成为支离破碎的人、不完全的人,并且,人类虽然在各个不同的领域中都表现了自己的力量,但他在他的创造物中却认不出自身,因为人们已被自己的创造物所支配,“今天人类恰恰无论在哪里都不再能碰到自身,亦即他的本质。”(注:孙周兴选编:《海德格尔选集》上海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945页。)在技术的统治下, 人类几乎失去了反思自身的能力。道德规范为这种生活方式服务,成为器物、工具,也就有其必然性了。但是,正是在这样的关头,人道的力量要作出其最终的决定性判断,那就是整体地反思人类的生存命运。只有站到了现代性之外,我们才看到了人类生存之道的路径。才经历了原初的自由。
顺道而行,就是顺从生命本身。看护自然自身的内秘,并静候其自身的解蔽即自我呈现。不是技术本身有什么错,而是现代技术的使用在背道而行,因而才需要加以逆转。在这里,《庄子》中说的“吾非不知,羞而不为也”(注:《庄子·天地》)的明睿话语如黄钟大吕般地回响着。只有有了顺道而行的情怀,爱、义务、责任、良心等就都采取了对人类的整体生存的反思立场,就立刻取得了一种柔顺的特质:顺从自然,热爱生命、养育看护的义务和责任,这一切都凝成了爱和本真的良心——人道的尺度。只有有了这种价值取向,技术的使用才不会导致悲惨的事情发生。
人应该命定成为道的守护者,因为只有人,才能以反思的方式体验生命在其源头上的整一性和息息相关;只有人,才能在思想情感上打通人与人,人与物的隔阂;才能体现伟大的仁爱情怀。我们看到,中国道家采取了一种冷静的旁观立场,主张顺应万物,无为而自然成。在道家看来,人不能不被揽在自然的怀抱中,人创造的一切也都要服从自然的铁律,不管它们有多庞大、精巧、坚固、耐用,也会被时间吞没;在宇宙的大尺度上,任何人为的力量一出手,招数就已经用老。道家的智慧确实很高,有一种超越性的冷静和客观,割断自己生命与宇宙生生之源的联系,而静观宇宙大生命的整体流程,而悟出“无为而无不为”的道理。它的冷静和计较,令人不寒而栗;同时,由于丧失了与宇宙大生命的连结,因而道教的自我意识回到自己的肉体生命之上,以顺自然之法,盗日月之精,采天地灵气,以养自身的躯体,妄想长生。在这一点上,道家和道教超越了道德规范,它们不是伦理学;而是人生哲学。但它们的立场对今天被技术所统治的人类来说,有着深刻的警醒作用。而儒家的仁爱精神,则从根源上把一己生命与宇宙大化的生命连通起来,在宇宙大生命的背景上,小我与他人、万物的界限都可泯灭。而融化在一起,相互贯通、交流。而且,儒家的道德意识中始终有一个外向的意向结构,那就是“仁爱”,仁民而爱物,自觉怀抱着生物、生民之义务,而赞天地之化育”,禀有一种“民吾同胞,物吾与也”的伟大人道悲怀。所以,儒家始终有着伦理道德意识,即使在“仁者与天地万物为一体”(注:《朱子语类》卷二十三。)的最高境界中也如此。这种仁爱,即是顺道。孟子告诫过不要揠苗助长,就明确地传达了儒家的生命意识。那种伟大的唯道是从的智慧卓识,到今天,尤其令人感佩。
其实,真正的道德规范就只有一条:即要爱生命、爱一切生命。相信人类有热爱生命的深刻冲动,需要做的是召唤、唤起。这也是一种理性,而且是一种禀有人道情怀的理性,一种价值优先的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