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民权利的分析与思考_农民论文

中国农民权利的分析与思考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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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权利的充分实现是农村社会变迁和现代化过程中不可回避的一个重要方面。始于1978年的中国农村改革,最成功之处莫过于重新赋予农民较多的民主权利:从确立农户的生产自主权和产品支配权入手,让农户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等方面重新得到应该有的自立、自主权,并在市场环境、价格、行政管理等方面创造条件,让农民获得广泛的参与权。但是,从总体上看,当前农民的民主权利仍然是很不完整的、残缺的。农民权利的残缺,已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和农村的重大障碍。归还、赋予农民应有的民主权利,是从根本上解决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的关键所在。

一、农民经济权利的残缺与表现

农民经济民主权利的残缺,是指农民在从事生产、交换、消费、分配等经济活动过程中应该具有的独立、自主、平等权利不充分、不完整。农民经济权利的残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农民财产权利不完整。农民财产权利的残缺,集中体现为土地产权关系和乡村企业产权不明确。就目前我国农村的联产承包责任制而言,从所有权关系来看,土地集体所有,但这个集体究竟是乡、村,抑或是村民小组,无明确界定。从产权关系来看,农民的产权是很不完整的。农民产权的残缺至少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承包制确定的集体与农民的财产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契约关系,但这种契约关系不是通过市场形成的,而是具有强烈的行政色彩,因而缺乏市场机制中财产关系运行的自我稳定性。第二,农民在承包制中所得到的产权是有限的,因为所承包的资产不能买卖,不能直接进入市场交易,因而不是严格意义上产权。第三,农民仅在承包期内对土地等公有财产具有一定的产权,当承包条件、期限发生变化,就会失去这些产权。农民土地产权残缺,加大了农业生产和土地长期投资的经济风险,导致农民在从事农业生产过程中经济行为的短期化。可以认为,这是造成我国农业生产效率提高缓慢、农业规模经营形成艰难等诸多问题的根源所在。

2.农业生产经营权不完整。联产承包制确定了农户家庭经营的主体地位,但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仍受到较大限制。这种制约首先来自于家庭经营之上的集体经营。由于农户经济的幼小性,面对大市场,其发展存在着许多不利因素。通过或借助于集体经济的力量,农户适应商品经济、走向市场、走向强大和共同富裕,可以说是提倡双层经营的初衷。然而,从实践结果来看,由于集体具有土地的所有权和发包权,而大多数乡村干部素质差、能力低,强调集体经营,反而侵犯了农民的生产经营权。其次,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还受到政府的行政命令和政策的制约。许多地方政府过多地使用命令的方式,违背农民的意愿,干预农民的生产和经营;同时,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常常缺乏必要的论证,政策无连贯性,朝令夕改,农民无可适从,由此而造成农民经济损失的事例时有发生。

3.农民市场交易权不平等。从总体上看,目前我国农民的市场交易条件是处于劣势的,交易过程受到超经济的强制和不等价交换的盘剥。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农民在出售其农产品时,其价格受到人为的限制(如政府低价收购),或禁止自由交易、地区封锁,或处于过度竞争状态,导致市场过程中农产品波动频繁,难以形成可以预期的长期均衡价格。二是在购买农用生产资料或日用工业品时,农民面对的是卖方垄断市场,而分散的小农又缺乏与之抗衡的谈判力量,农民不得不支付过高的价格获得这些生产必需品。

4.农民收入分配权不充分。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作为工业化超前战略的政策手段,国民收入再分配严重倾斜于工业部门,农业仅是工业化资本积累的主要源泉。农业由于价值补偿不足而缺乏自我积累和发展的能力,农业劳动生产率、农民收入水平长期徘徊不前。这一经济战略至今仍未发生实质性改变。80年代以来,财政对农业的投资份额尤其是农业基本建设的投资份额不断下降、对农村社会发展的支出极其有限,农业比较利益偏低,特别是近年来农民收入增长率骤降,城乡差距进一步扩大等现象,在很大程度上说明了农业、农村、农民在国民收入再分配中相对份额的高低。

二、农民社会权利的残缺及表现

农民社会民主权利的残缺,是指农民作为一个重要的社会阶层,缺乏相应的社会政治参与权、社会进步利益享受权;没有独立人格,没有身份自由,没有社会地位;城乡社会不公平,农民与市民的社会地位悬殊。农民社会权利的残缺,集中体现在下述几个方面:

1.农民劳动得不到社会承认。农民及其获得的财富,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础。在发达国家,农民劳动是一种职业,有着自己独特的地位、权利和义务系统。在我国,农民劳动被认为是“下贱”的。人们看不起农业劳动,更卑视农民,很少有人承认农民劳动是一种职业。

2.农民无变换身份的自由。五十年代以来,国家通过严格的户籍制度,禁止农民向城市迁居和异地活动,严格限制农民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农民除非通过高考考入国家正规大专院校或参军提干两条途径步入仕途而改变其身份外,农民就永远是农民,并终生生活在农村。身份的不同,表现在就业、教育、社会地位等方面的差别是巨大的。改革开放后,国家放松了农民迁居城市的限制,取消了禁止农民异地活动的规定,但户籍制度仍未改变,农民变换身份受阻。

3.农民缺乏享受社会发展利益的权利。我国农民为国家的工业化提供了大量原始积累资本,推动了我国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但是他们却很少享受到社会进步与发展所带来的利益。这至少表现在以下几点:①农村公用基础设施严重滞后于城市。几十年来,国家把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绝大部分用于发展城市基础设施,而农村基础设施则主要依靠农民自己建设。②农村教育由农民自己来办。为每个公民提供接受教育的机会,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但是,我国政府每年几百亿的教育经费的绝大部分用于城市,占人口70%以上的广大农村则依赖农民自己的力量办学,农民子女接受教育的成本越来越高。80年代中期以来,农村教育已处于不断倒退的趋势。农村教育事业的退步,必然导致农民素质难以提高,从而使许多农民缺乏接受科技知识、兼业和转移的能力,阻碍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③农村无社会保障制度。城市职工可以享受公费医疗、良好的劳保条件,退休后还可以领取退休金。而广大农村地区缺医少药,农民辛苦劳作一生,年老后的就医、生活还得靠子女“孝敬”。

4.农民无独立人格。农民处于我国社会的最低层,没有政治参与权,没有社会地位。从全国来看,目前还没有哪个部门能对农民负责,没有哪个部门与农民结成经济利益共同体,没有任何组织直接代表农民参与政策制订、替农民说话办事,以有效地维护农民的利益。农民独立价格残缺,导致各方面坑农、伤农、卡农的事件不断发生,各种摊派、集资名目繁多,农民负担沉重,生存权和发展权无任何保障。

三、实现农民权利的政策与措施

归还、赋予从而实现农民的民主权利,是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迫切要求。只有做到还权于民,才能使农民逐步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真正解放生产力,促进农业和农村发展。根据农民权利的现状,必须采取相应的政策与措施。

1.完整农村所有权和产权制度,强化农民家庭经营的主体地位。首先要确立明晰、合理的农村产权制度,这是保障农民经济权利的基础,也有助于农民获得资本和劳动积累的安全感和稳定感。根据目前农村所有权和产权的状况,必须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模糊性,即土地所有权(或土地所有者)对内不明确的问题。尽管土地在法律上为集体所有,但这个集体究竟是指乡、还是村,抑或是村民小组,无明确界定。二是土地所有权的不完整性。中央在1993年出台的三项新政策虽然有助于解决这个问题,但在实际执行中还存在着许多障碍,需要进一步完善配套政策和相关法规。三是乡村两级集体所有制企业所有权的模糊性。在不少地方通过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较为合理地解决所有权不明晰的问题,实现了农民的共同所有,克服了乡村领导干部对企业资产具有绝对支配权等弊端,增加了农民对企业经营决策的参与度和收益分配的关切度。

在明晰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产权关系的基础上,还要强化农业家庭经营的主体地位,赋予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的独立自主权。任何机构、组织或个人,都无权违背农民意愿,对农民指手划脚,干涉农民的生产和经营。

2.调整宏观经济政策,改善农业发展的经济环境和农民的市场交易条件。现阶段,我国农业发展所出现的困境,以及农民在市场处于不利的交易条件,是由我国农业经济的特点如农户众多、分散、经营规模狭小等所决定的:但在更大程度上,是宏观经济政策所造成的。由于政府所一贯奉行的工业化倾斜发展战略仍未改变,因而体现这一战略的具体政策如价格政策、财政政策、信贷政策、国民收入分配政策仍然偏向于城市和工业部门,农业依旧承担着工业化资本积累的重负,农业发展所需的资本难以形成。因此,必须调整和改变经济发展战略及相应的经济政策,给农业以自我积累、农民以自我发展的机会。

3.加强市场体系建设,为农民进入市场创造条件。建设和形成完善的、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是农民走向市场,分享市场利益的基本条件。加强市场体系建设,首先要加强农村市场的物质基础设施建设,扩展农村交易场所、建设仓储设施、完善农村交通运输体系。其次,要加强农村市场组织体系建设,形成以农村集市贸易为基础,以批发市场为中心的市场网络;禁止地区封锁和垄断经营,让农产品自由流通;引导农户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有组织地进入批发市场参与交易,不断提高其交易能力。第三,要加强农村市场管理体系的培育,通过建立健全市场法规和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完善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制度,保证市场体系的合理、有序进行。第四,要加强农村市场调控体系建设,政府通过完善市场信息系统和吞吐调节系统,对市场进行间接干预,调节供求关系,达到稳定市场价格的目的。

4.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有效地维护农民利益。造成当前我国农民民主权利残缺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乏能够真正代表农民利益的组织机构,造成农民与政府、与社会的谈判地位很低,不能形成对损害农民利益行为的抗衡力量和约束机制。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是维护农民权利、保护农民利益的需要,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把分散的小农经济和大市场连结起来,使农户进入市场、参与流通、参与竞争的组织保证。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可以通过建立市场中介组织(如产供销一体化组织、公司加农户等)、农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股份合作组织、农民自治组织等形式,把农民有效地组织起来,逐步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

5.改革户籍制度,赋予农民变换身份的自由。如果说户籍制度在其实行之初对于国家的工业化曾起到过重大作用的话,那么,可以说,这种制度今天已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反而成为改革开放、实现现代化的重要障碍。户籍制度废除之日,将是二元社会结构开始真正消除、中国真正实现民主之时。从经济角度讲,农民获得居住、迁移和择业的自主权利后,可以使转移后的劳动力无后顾之忧,实现劳动力的稳定转移,有利于实现农业规模经营,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增加农民收入,加速农业现代化进程。

6.加强农村社会基础设施建设,弱化二元社会结构。户籍制度的废除,只是为消除二元社会结构,实现农民的社会权利提供了基础。要真正消除二元社会结构,实现城乡公平,还必须加强农村社会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包括,一是增加国家对发展农村教育的投资,降低农民接受教育的成本,增加农民接受教育的机会,提高农民素质;二是强化农村的法律环境,使国家对农村、农民的管理走上法制化的道路,从而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彻底杜绝一切不合理的摊派、提留等,减轻农民负担。三是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通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伤残保险、失业保险等制度,保证所有农民和城市居民在基本生存权利方面具有平等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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