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市场跨国公司行为准则研究_投资论文

我国证券市场跨国公司行为准则研究_投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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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投资公司是指以本国为基地,在世界各地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国际化生产、经营及投资工作的公司。随着中国加入WTO,跨国公司竞相抢占中国市场,呈现出新的发展态势。跨国投资是一国证券市场国际化进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证券投资国际化和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实践基础。而跨国公司在我国的扩张必然需要跨国投资资本的支持。国内证券市场需要对跨国公司的行为规范进行约束,以促进市场的良性发展。

一、跨国投资公司在国内证券市场投资现状

跨国投资公司主要有两种方式参与证券市场:一是对外发行证券,提高资产负债率,以筹集资本,迅速扩大资产;二是购买国内证券,以期获得额外收益,促进资本的有效增值。其中前者位于一级市场,后者位于二级市场。我国证券市场还不允许跨国公司直接上市,制度也不够完备。针对二级市场投资,跨国投资公司主要基于国内证券的良好前景而以外资投资者的身份进行证券投资,比之国内投资者除承担价格风险还需承担汇率风险。

综观我国证券市场开放现状,跨国投资市场的开放程度高于跨国融资市场,投资市场允许合格境外投资者,进行规定额度规定投资种类的投资,而融资市场开放程度仍较低。

二、跨国投资公司在国内证券市场行为规范

跨国投资公司在国内证券市场的行为可分为跨国投资和跨国融资两种类型。

跨国融资的实现作为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重要里程碑,是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必经之路。而我国对跨国融资的开放度较低,一方面的原因便是跨国融资行为难以规范,就此可能对我国证券市场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我国证券市场开放程度较低,国际层面的证券投资法律制度也处于初步发展阶段。跨国投资公司在国内证券市场投资的规章制度也不够完善,尽管开放程度比跨国融资高,对允许在我国证券市场投资的跨国公司进行了比较严格的限制。然而其行为规范仍旧需要多方面的协调、约束以及引导。

对跨国投资公司在国内证券市场的行为进行规范,主要通过以下途径:

(一)健全跨国投资及融资法律制度,推进跨国投融资良性发展

目前国内的法律法规对跨国融资行为限制较多,证券市场开放不够,直接造成了跨国融资的低效用。跨国投资法律规章及与此相关的证券投资规章在现实中也难以操作。我国证券市场存在时间过短,证券法的不足与局限性已凸显,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是证券市场国际化过程中的当务之急。

首先应从确定主体资格开始,从在中国有良好、持续、稳健业务且主要资产在中国的跨国投资公司开始试点,逐步稳步开放境内市场,从跨国发行证券融资到跨国公司的上市,逐步推进法律的健全,在不引起对证券市场的强烈冲击的情况下规范跨国融资行为。在建立跨国融资法律的过程中,不仅需注意与发行人注册地法律以及我国法律相矛盾的地方,还需注意融资行为对证券市场造成的正面或负面的冲击。融资法律的健全最难解决之处在于跨国投资公司的治理结构问题,跨国投资公司的治理结构与本土公司有较大不同,如国内公司要求强制设置监事会,董事会要求设置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薪酬委员会,而这在国外则有不同的规定。这使得证券市场对跨国公司融资监管的法律完善产生了一定的阻碍。在完善跨国证券融资相关法律时还可能出现负面影响,这就要求对法律进行进一步的完善,进一步促进跨国融资合法化。

从跨国投资角度分析,跨国投资发展程度高于跨国融资,但其法律制度仍不够全面,QFII也处于试点阶段。法律体系的不健全会对跨国投资的效果产生负面影响,制定法律制度规范对规范跨国投资、促进证券市场良性发展有重要意义。

针对如何规范跨国投资公司投资行为,一是需要完善市场准入原则,如在境外投资者向证券市场注入资金时,对其具体的注资情况给予一定的审查,健全审查流程。特别是国外热钱流入国内证券市场时,对投资法律法规的完善可以使我国对证券市场的调控有所成效。现今我国发布的《合格境外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规定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条件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机构。具体有十条实施细则,对准入跨国投资公司进行了充分的限制。但这一市场准入原则在证券市场发展的过程中还需进行进一步的修正,以发展的眼光面对境外投资者的规范问题。二是投资细则的规范。《合格境外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规定了在批准的投资额度内可以投资的人民币金融工具种类及允许的持股比例,而投资额度则由相关部门针对公司的具体情况核定。这一举措既保证了对国际投资公司的适度开放和限制作用,也使证券市场对国际投资公司的开放作用得到较好的控制。三是针对投资过程中不符合投资要求的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目前证券市场采取的手段是每隔一段时间公布QFII的合格投资者名单,允许该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投资,但对于不合法投资行为没有具体的处罚措施规定。这是法律在试点过程中需要逐步完善的。也是约束国际投资公司投资行为规范的必要举措。

(二)建立完善的跨国融资及投资监管体制,提高对跨国投资公司的监管效力

在健全跨国投资及投资法律制度的基础上,监管体制是维护法律法规运行的必要手段,监管机制不够严明,公司就有可能利用漏洞,这对规范公司行为有较强的负面影响。而在法律制度不够健全的国内证券市场,监管体制在维持证券市场秩序上就显得尤为重要。随着国内证券市场的开放,提高监管力度对完善融资监管体制,规范跨国公司在证券市场的融资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从跨国融资角度分析,针对监管内容,一是融资资格监管,对于能更好参与中国资本市场的上市融资,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适度的批准,逐步开放国内证券市场,并维持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二是信息披露制度的监管。上市公司应按照我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公司年报、半年报、季报。发行债券融资也应依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的要求发布相关信息。对于未按规定完成信息披露的跨国公司,应当在一定时期内督促完成,否则依法执法。三是具体行为规范的监管。除了对资格的审查、信息披露的规范监管,对于跨国公司的融资用途、具体的回报措施、分红政策等进行监管,以保证跨国公司融资行为的规范性。

从跨国投资角度分析,在QFII试点过程中,除了完善法律,建立完善的跨国投资监管体制,针对投资不规范行为的严格监管,是试点能否初见成效的关键。中国现有的监管体制仍有诸多不合理之处,对跨国投资的监管权限配置不够合理,监管范围不够明确,对跨国投资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管制度亟待健全。而证监会对这部分的监管极薄弱。其二,在投资资格的审核中,对投资公司的信息披露不够完备,是否有寻租行为也不得而知。另外,投资过程中的信息披露也是需要注意的问题所在。

除了针对具体监管内容的监管责任完善,还应注意与外部监管机构的沟通,如上市公司的知情披露作用、外部审计等等,建立跨国投资监管体系需要监管机构及外部机构的共同努力,以更好地规范跨国投资,对可能影响证券市场良性发展的行为防范于未然。

(三)发挥外部机构的引导及约束作用,规范跨国投资公司的行为

在跨国投资公司在国内证券市场进行投资或融资时,外部机构主要有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审计部门,以及投资顾问、政府咨询部门等等。这些部门与证券市场有着密切的联系,是维持证券市场秩序的重要机构。证券市场在规范跨国投资公司行为的过程中,不仅要规范法律、以及加强自身监督制度,还应充分利用外部机构的引导及约束作用。

从跨国融资角度分析,针对引导约束作用,一是会计师事务所等审计机构的审计作用。对于证券市场规定的属于强制审计类的跨国公司,应发挥其审计作用,对跨国投资公司的报表进行合规审计,以保证公司进行融资的规范性。这一举措遏止了跨国投资公司企图通过做假账、伪造报表获得更多融资的行为,促进跨国投资公司的融资行为规范化。二是投资顾问、政府咨询部门等咨询机构发挥的引导作用。咨询部门根据跨国投资机构具体的融资投资意向及公司财务状况为公司制定合理的跨国融资计划,而政府咨询部门则为投资机构提供了合理的融资途径,比如可以通过发行债券融资或上市融资的具体合规途径,防止有违规范的融资行为发生。这也为跨国投资公司进行融资提供了便利与支持。

而从跨国投资角度分析,在构建跨国投资监管体制中,应发挥外部机构的引导及约束作用。外部审计机构、政府机构应对境外投资公司的投资资格进行比较详尽仔细的专业性审查,作为证监会核查境外投资公司QFII投资资格的凭证。针对具体的引导及约束领域,第一是规范跨国公司披露的投资信息,防止作假及不合规的投资如内幕交易、短线投资、操纵股价等,这些不合规交易行为仅凭证监会及相关监管部门是无法一网打尽的。这就需要外部审计机构的合规审计及相关上市公司的知情上报。第二是政府机构的引导作用。由于我国的证券市场在很大程度上仍受政府主导。而跨国投资公司的投资行为若不规范,有可能通过证券市场影响到我国经济的发展,损害国家利益。政府具有向跨国公司解释其投资标准投资规范的义务,在跨国投资公司的投资过程中履行其引导作用,规范其在国内证券市场的投资,对不符合规范的行为进行及时的说明和制止,防止引起证券市场的动荡。

三、结语

由上述可知,跨国投资公司在国内证券市场的投资许可程度高于融资许可。我国对跨国投资公司在证券市场的投资规范法规更完备,规范作用更显著,但仍有不足之处和不够完善的地方。而对于跨国融资,法律的健全程度较低,监管机制完善程度较低。

跨国投资公司在国内证券市场的行为要做到规范化,首先是法律制度的健全;其次是跨国投资融资监管体系的完善,提高监管效力;第三是充分利用外部机构的引导与约束作用,以全面规范跨国投资公司的行为。通过这三种措施,跨国投资公司在国内证券市场的行为可以得到较好的规范。跨国投资公司行为的规范是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基本保证,是证券市场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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