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市场化改革的过渡过程的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过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中国的过渡经济与中国的过渡经济理论
在几乎所有前计划经济国家中,中国的市场化改革也许是最为成功的。然而,这样一个成功的改革并不是在正统经济学的指导下实现的。我们甚至可以说,那些不太成功的改革恰恰是与正统经济学设计的方案相吻合的。这个事实本身就是对正统经济学的一个挑战。正统经济学是否存在着某些缺陷可以由中国的经验加以弥补?或者说,在中国成功的市场化改革背后,是否有一种不同于西方正统经济学的经济理论?如果有,它是什么样的?
事实上,伴随着中国的市场化进程,一直存在着对中国的市场化改革的过渡过程的研究。这一研究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贯穿整个80年代;第二个阶段始于1990年。在第一阶段中,研究者并不是专门地有意识地研究中国改革的过渡过程的问题,他们更多地是参与到“如何推进改革”的理论研究和对策研究中,有关这方面的观点和理论散见于有关改革的讨论中和给政府的对策报告中。在第二阶段,中国市场化改革的成果已经逐渐显露出来,一些经济学者开始有意识地将中国改革的过渡过程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并且发表了一些可以被称之为“中国的过渡经济学”的论文。
第一阶段的文献主要发表在《经济研究》、《中青年经济论坛》、《中国:发展与改革》及其前身《经济发展与体制改革》等公开刊物,以及《经济体制改革研究报告》、《发展研究报告》等内部刊物上,作者主要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体制改革研究所、农村发展研究所、国务院社会经济发展研究中心以及北京大学、人民大学等研究机构的学者。他们大多是80年代以后毕业的经济学学士、硕士和博士。其中的部分文献后来被收集到名为《中国:发展与改革》和《发展研究报告》的论文集中。
1990年以后,在《经济研究》等学术期刊和一些论文集中,陆续出现了一些以改革过程为研究对象的论文。其中的一些论文后来被收集到一本1994年出版的名为《中国的过渡经济学》的论文集中。在这前后,一本专门讨论中国改革为何成功的著作《中国的奇迹:发展战略与经济改革》也问世了。由于这两本书的影响较大,所以我在这里以它们为主要线索来讨论第二阶段的对过渡过程的研究。
第一阶段的文献和第二阶段的文献之间也有着联系。第一阶段研究的文献积累为第二阶段的研究提供了较好的文献环境,并且第一阶段研究中出现的一些闪光的灵感甚至是深思熟虑的构想,不仅是第二阶段研究的思想素材,而且为理论框架的构成和理论上的突破提供了重要的启迪。然而,由于第一阶段的理论文献非常多,当我们试图追溯和概括中国的过渡经济的研究时,更好的方法是倒过来叙述,即我们先看看第二阶段的文献有什么,都包含了哪些内容,然后再根据这些文献的理论逻辑去追溯第一阶段的文献。
二、中国的过渡经济学研究的理论背景
自1978年以后,中国经济理论界以非常开放的态度引进了东西方各国的不同流派的经济理论。这种引进一方面是经济理论研究和教学的基础工作,更为重要的动力是中国市场化改革对理论的需求。因此,除了学院中的按步就班的译介,对国外经济理论引进的选择多少是受到了市场化改革进程的影响。在改革之初,对市场化改革目标的论证和对改革道路和方案的选择,主要依赖于当时现成的理论资源——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以及与之非常相近的古典政治经济学。这包括对“生产目的”的讨论,对“商品生产”的辩护,对“价值规律”的重新肯定,以及对“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倡导,更有意义的,是对经济学分析方法的初步运用。在这之后,对经济理论界产生影响的,是东欧的改革理论。这种理论的代表人物包括匈牙利的布鲁斯,捷克斯洛伐克的锡克,波兰的兰格,以及后来的匈牙利的科尔内。尽管他们都被看作是东欧的理论家,但理论背景已不相同。前两者主要还是以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为方法,尽管他们更强调这一理论的某一部分,如有关异化的理论,尽管他们对这一理论的一些具体结论持批评态度。后两者已经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走向现代西方经济学,主要是微观经济学。他们的特点是用微观经济学的方法对计划经济进行分析。当然在兰格这里,目的是对计划经济进行改进;而科尔内已经持相当严厉的批评态度了。尽管布鲁斯、锡克和兰格的理论的影响并没有持续太长的时间,但对分权化的改革方向,还是产生了相当的作用。相对而言,科尔内的《短缺经济学》由于其较高的解释力而在中国经济理论界中获得了相当的成功。
在东欧理论受到关注的同时,西方正统经济理论——新古典经济学通过学院的科班教育进入了改革的研究中。当然在这时,这种理论已经不再被用来证明市场化改革的目标的正确性了。它更多地是被作为一种分析方法来运用。因此,它面对的不是一个、两个抽象的观念,而是诸多实际的经济问题。由此,构成正统经济学的各个分支流派,也都被介绍和应用到中国市场改革过程的研究中。虽然没有象东欧理论那样的轰动效应,但通过越来越多的学院派经济学家在分析中的应用,新古典经济学获得了相当坚实的成功。
但是,中国的经济理论界并没有停止对新的理论方法的搜寻。在1986年、1987年左右,被称为新制度经济学或新政治经济学的理论进入了中国经济学家的视野。其中对中国经济学界产生较大影响的主要包括三个学派。一是以科斯为首的新制度经济学,或称产权理论或交易费用理论;一是以布坎南为首的公共选择理论;一是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的逻辑”。
尽管新制度经济学是以新古典经济学的方法为基础的,但其强调制度因素、强调利益冲突的特点,又使它成为后者的最有力的批评者。新古典经济学假定制度是不变的因素,假定交易费用为零,假定人有完善的理性,忽视对利益分配的研究,都使它无法解释、或不正确地解释许多现实经济问题,尤其是过渡时期的现实经济问题。新制度经济学在中国的传播有助于对新古典经济学这些局限性的认识,从而避免由此导致的错误的结论。由于新制度经济学对过渡过程的解释力,由于它的研究方法与中国市场化改革的需求的吻合,使它在80年代末、90年代初,成为或许是在中国最为成功的经济理论。
当然,在中国的过渡经济研究的背后,还有一个更为深厚的背景,这就是中国的传统文化。尽管自“五四”以来,中国的传统文化的正统性受到了打击,但还存在于民间和家庭教育中,仍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们、包括中国的经济学家。这种文化背景注重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和谐,注重人们之间利益关系的平衡,注重人们之间的合作,因而有助于解决在制度变迁过程中的利益再分配问题,从而有助于促进经济制度的成功过渡。另一方面,中国文化作为一种具有很大包容性的文化,可以成为接收外来理论的母体。因此,在中国经济学界这里,尽管有些理论很受偏爱,但并不存在一种经济理论独占鳌头的情况。虽然在引进外来理论的初期,存在着对一些理论方法的简单生硬的应用,但随着中国经济理论、尤其是有关制度变迁过程的理论的发展,中国经济学家越来越把外来的理论作为自己的东西综合到一个理论整体中去。
三、中国的过渡经济学的理论框架
由上面的讨论可知,中国经济学者对市场化过渡过程的研究,并不是国外某一经济学流派在中国的发展,而是有自己独特的性质,因此有必要在基本理论框架上对这一研究作一描述。
首先,在假定“市场经济比计划经济好”的前提下,中国的经济学者首先注意到的,是市场化改革过程的过渡性质,并开始把过程本身作为研究对象。例如樊纲在1991年发表在《改革、开放与增长》中的论文题目就叫作“论改革过程”,盛洪则在其论文“从计划均衡到市场均衡”中指出,“改革成功与否,固然和原有体制的性质及改革所设定的目标有关,但更重要的是过渡过程本身。在这个过渡过程中,可能的改革路径也许会有成千上万,但会各有不同,一种改革路径可能比另一种更少阻力,更少代价和更易成功。因此,对过渡过程中的不同的改革路径的考察,比较和成本—收益分析,并且从中找出一条最佳路径,就是成功地实现改革的目标所不可缺少的。”(盛洪,1991b)这种看法,强调了在计划经济制度和市场经济制度之间不仅有一个时间间隔,而且有一系列介于两者之间的制度形态构成的制度中间带,因此具有真正动态的性质。相比之下,以新古典经济学为主要方法的研究,还停留在不断重复“市场经济比计划经济好”这样的常识,因而认为市场化改革或转变不过是简单地用市场经济替代计划经济。在这样的研究中,没有真正的过程概念,即使可能有时间概念。由此才会产生象“休克疗法”这样的改革方案。把过程当研究对象,才能进入中国的过渡经济理论。
在对过程进行研究时,利益分配问题是中国经济学家们关注的核心问题。他们强调不同的经济当事人或由经济当事人组成的不同的利益集团之间利益冲突的一面。一种制度安排,实际上就是一个利益分配的方案。它的稳定存在,说明各方的利益之间达成了均衡。但是,当制度发生变迁时,即用新的制度安排替代旧的制度安排时,不仅会引起资源配置效率的变化,还可能导致利益的再分配。尽管总体来讲制度变迁能带来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从而带来社会财富的一个增量,但由于利益的再分配,有些人得益,有些人受损,受损的人则会反对这一改革,最终可能会导致改革的失败。因此,对利益分配的讨论不能不受到中国学者们的特别关注。与之相比,尽管新古典理论不是不谈论利益分配问题,但或者是把它放在一个比较次要的位置上,或者认为它可以随着资源配置问题的解决而自动解决,即资源配置的每一改进都与经济当事人的福利改善相一致。因此,对利益分配问题的关注,是中国的过渡经济学区别于新古典方法的一个重要方面,同时又是引进和运用新政治经济学(包括公共选择理论和利益集团分析)的重要前提。由此才能展开对中国市场化改革道路的分析,并构成这一理论的分析上的主要线索。因为“在新旧制度在资源配置方面孰优孰劣已经被确认的前提下,利益分配、利益冲突,以及对利益冲突的解决,主宰着制度变迁的过程和命运”(盛洪,1994)。
由改革过程中的利益分配问题,我们可以推导出改革成本的概念。走到这一步,我们才能真正地应用正统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即成本—收益分析,来研究中国改革的过渡过程的问题。一般来说,改革的收益是清楚的,即它是制度变迁所带来的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或经济的发展;但改革的成本并不十分清楚。首先的问题是,谁的成本?一些学者的改革成本概念实际上是指“社会”的改革成本(樊纲,1993,P136—7);另一些学者则强调“个人”的改革成本(盛洪,1991a,1994)。前者更接近于集体主义方法论,后者更接近于个人主义方法论。现代经济学、尤其是制度经济学主要是以个人主义方法论为基础的。“因为个人是感知和行为的主体”(盛洪,1994,P9)。任何个人都会赞同导致自己净收益的他人行动或社会变动,反对导致自己净损失的他人行动或社会变动;他以同样的理由赞成或反对一项改革方案。当一项改革方案在改善一部分人的福利的同时,使另一些人的境况恶化,后一部分人就会起而反对。在这时,个人的成本就变成了社会的成本。这就构成了改革的成本。“被损害的人数和被损害的程度,从而反对某一改革的人数和反对的强烈程度,就成为改革成本的度量。”(盛洪,1994,P10)然而,把改革成本界定在这一范围内,并没有得到大多数研究这一问题的中国学者的认同。一些学者认为,除了利益冲突所引致的成本(即樊纲的“摩擦成本”)外,还有改革的“实施成本”,即搜寻、学习新制度安排、为改变制度而重新签约的成本。摩擦成本是改革的激进程度的增函数,与之相反,实施成本是改革的激进程度的减函数(樊纲,1993)。不管对改革成本的外延有什么样的界定,从经济个体的利益冲突引伸出改革成本的概念则是共通的。
有了改革成本的概念,就能着手对改革的过程进行分析。一个成功的改革(方案),应该是一个改革成本较低或最低的改革(方案);而一个成本较低或最低的改革(方案),应该是较少或没有损害与改革(方案)相关的人(盛洪,1991b,1994;胡汝银,1992);这又可以转化为是否“帕累托改进”的问题。“‘帕累托改进’意味着‘最为顺利’,是一种最为理想的改革进程”(樊纳,1991)。为改革成功而做的努力,“就转化为使改革方案尽可能少地损害部分人的利益的思考”(盛洪,1994)。如何判断一项改革损害了多少人,损害的程度有多大呢?根据经济当事人自己的表达,即偏好显示。这种表达或显示的方式有很多种。这些表达或者影响到改革决策时的政治过程,或者影响到改革方案实施后的经济状态。后者又会对前者产生影响,从而修正改革的方案。从个人的改革成本出发,中国的学者将研究推进到了改革的决策过程(胡汝银,1992;樊纲,1993;林毅夫等,1994;周其仁,1994)。不仅如此,参与改革对策研究的学者还将这样的思路或分析方法应用于改革方案的设计中。有些改革方案后来成为改革决策的重要依据,并被改革的实践证明是成功的(如张维迎提出的外汇留成的交易,张维迎,1985)。
总体来看,中国的过渡经济学是一种制度经济学,或者说是一种制度变迁理论。它更多地关注制度,以及制度的变迁。制度变迁理论的基本逻辑,就是强调制度对经济效率的重要影响,制度变迁对经济发展的决定性作用。研究经济过渡过程的中国学者的制度变迁理论,似乎更侧重于讨论这样的问题,即:如何在不改变初始收入分配格局的前提下,实现新制度安排对旧制度安排的替代。在对改革过程的具体研究中,他们发现诺斯教授区分的制度变迁的两个层次,基础性制度变迁和次级制度变迁(North,1971)有着很强的解释力;并且用公共选择理论研究基础性制度变迁,用产权交易的理论来研究次级制度变迁即合约形式的变迁。这两种制度变迁的互相影响与交错又构成了过渡过程中的主要内容。中国的过渡经济学对正统经济学的挑战,与其说是它自己的,不如说是制度经济学和中国的市场化道路的相对成功对正统经济学的挑战。由一般均衡理论推导出来的次优理论认为,局部的改进也许会带来从全局看更坏的结果,因此“渐进的”改革,或通过局部的边际的变动,想要完成市场化的改革是不可能的,或者是不必要的。中国的改革证明,局部的边际的改革不仅不会带来负的外部性,还会导致正的外部效果,从而使改革变得更容易。对中国的市场化道路进行解释的努力,有可能进一步丰富制度变迁理论、并带来相对于正统经济学的理论上的突破。
四、中国的过渡经济学对中国的市场化道路的解释
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主要包括定价制度的变革,即从计划定价制度转变为市场定价制度;产权制度的变革,即用一种更有效率的产权制度结构替代单一的国有制;市场组织的变革;企业制度的变革和政府制度的变革。制度结构的这些不同方面具有不同的性质并且互相影响,但在本文中,制度变成什么并不是讨论的重心,重点是如何变的。因此,我们以这些方面的改革为素材,来看一下中国的学者是怎样解释中国改革的成功的。
根据上一节的讨论,市场化改革成功的主要原因,是改革的成本相对的低。而要做到这一点,就是要使改革的方案尽量地减少受损害的人数以及他们受损害的程度。中国的过渡经济学的文献主要是围绕着这一思路提出解释的。具体的解释有如下几个方面:
1.体制外改革。这是讨论这一问题的几乎所有的学者都谈到的改革形式(苗壮,1992;盛洪,1992;樊纲,1993;林毅夫等,1994)。所谓“体制外”是指在现有计划经济制度之外。与其说这是一个空间概念,不如说是一个制度概念。在一个制度安排下,这一制度是可能随着经济活动的发展而自动扩张的。例如在计划经济中,新的产品和服务仍然要被纳入计划体系中,仍然要由计划当局定价。“体制外”概念的出现,实际上是由于原有的制度安排(如计划经济)在空间上的扩张性被限定了(盛洪,1993),新的经济活动才会发生在体制外。如乡镇企业的发展,其它非国有经济的发展,新产品的出现,以及经济特区的崛起等等。由于在经济制度的“真空”建立市场制度,就避免了在旧制度的基础上建立新的制度安排时所碰到的麻烦。它一方面可以避免由于旧的计划制度的惯性而带来的对新的制度安排的排斥;另一方面由于在体制外不存在由既定制度规定的利益格局,所以一般没有改革的受损者,也就不会遭到反对。因此体制外的改革由于其简单易行而成本低廉。在中国市场化改革的实际过程中,这种体制外改革主要表现为所谓“双轨制”。在这里,“双轨制”有着较宽泛的含义。允许在国有经济之旁发展非国有的经济,是产权制度的体制外改革;允许一些新产品的自由定价,是定价制度的体制外改革;允许计划分配体制之旁发展出自由市场,是市场组织的体制外改革;等等。事实证明,这种体制外改革是导致中国市场化改革成功的主要途径。
2.增量改革。这种改革方式也是大多数研究这一问题的中国学者提及的过渡形式(盛洪,1991,1992;胡汝银,1992;苗壮,1992;樊纲,1993;林毅夫等,1994)。增量改革与上述体制外改革非常类似。所不同的是,增量改革是指在体制内,即原有的计划经济系统内的一种改革方式。它是指国有企业或农民在完成他们对政府承担的义务以后的产量增量部分,可以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进行安排,包括在定价、销售方式和收益分配方面的安排。当然这仍然以政府规定的计划指标在一个时点后不再增大为条件,即传统计划经济的制度在时间上被冻结了。在这以后,由于增量部分的不断增长,计划经济的存量部分的比重会越来越小。并且增量的概念也不仅被应用于计划产量,也可以被应用于其它在计划经济中有特定位置的经济当事人。如对于国有企业的工人,可以采用“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即用计划经济中的与工人的“合约条件”(当然是隐含的)继续对待老工人,而用自由缔约的方式来聘用新工人。这种改革方式在尊重原有计划制度及其界定的利益格局的前提下,实现了市场制度在计划体制内的局部改革,因而也是一个成本较低的成功的改革方式。它在中国市场化改革中发挥了相当大的作用。
3.特许改革、或试验推广。这一改革方式的含义是,将市场化改革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如地区、产业甚至企业)之内。目的是在较小的范围内进行改革的试点,可以积累有关改革的经验,在更大的范围内推行改革。在特定范围内的改革的成功又会对更大范围以至全国产生示范效应。从信息角度看,人们掌握有关新制度安排的知识需要时间,并且必须在实际的情境中学习,所以特许改革有着积极的意义(盛洪,1991;林毅夫等,1993,1994)。由于在改革初期,人们对市场化改革的功效还持怀疑态度,特许改革的示范效应起着说服人们、减少反对改革意见的作用。深圳、珠海、浦东等一些沿海经济特区就是这样一些成功的例子。海南岛也是按照这一思路而成为特区省的。然而特许改革也存在着一些问题。由于获得改革特许权的特定范围在经济上与其它地区或产业不可能完全分开,特区实行的市场化改革的措施不可避免地要影响后者。比其它地区或产业更有效率的经济制度将会把资源从其它地区或产业中吸引走,造成地区间产业间的经济摩擦。并且对不同地区和产业区别对待的作法本身并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公平规则,特许改革的作法还会使人们将区别对待的作法当作改革,刺激各地区或产业向中央政府竞争不同于一般规则的特殊政策(盛洪,1991;林毅夫等,1993,1994)。
4.补贴改革。当一种改革方案会给一部分经济当事人带来损失时,为了使这一改革能够较少阻力地实行,中央或地方政府对这些改革受损者给予相应的补偿,这被称为补贴改革(盛洪,1991;樊纲,1991)。由于对潜在的受损者进行补偿,他们就不会对相应的改革方案持反对态度,从而使改革能够较顺利地进行。如在逐步提高对城市居民供应的农副产品的价格的同时,对城市居民进行相应的补贴。这使得有关粮食和其它农副产品的定价制度改革,最终以取消粮票和其它有关的票证的形式而告完成。但是这种过渡形式并不是无代价的,它受政府财政能力的制约。在中国,尤其是在最初只提高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而不提高销售价格,即实际上对城市居民进行“暗补”时,政府在这方面的负担是非常重的。
5.计划权利的交易。计划权利(planned rights)是指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由计划当局赋予的权利。它具体是指可以以低于市场均衡价格(影子价格)的价格获得某种资源或产品的权利,或者以高于市场均衡价格(影子价格)的计划价格“出售”某种资源或产品的权利。在实行价格双轨制以后,计划权利的价值就可以由并存的计划价格和市场价格评价出来,即两种价格之差。由于计划价格体系不仅是一组与资源配置有关的信息,而且体现着经济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如果用放开价格的方式进行定价制度的改革,就会在给一些人带来好处的同时,给另一些人带来损失。而在价格双轨制的条件下,就有可能通过计划权利的交易来实现定价制度的改革,而同时不损害任何人的利益(盛洪,1991,1992)。外汇额度交易就是一个唯一的合法化的计划权利的交易,它导致了外汇汇率从双轨汇率成功平稳地过渡到了单一的市场汇率。另一个重要的事例就是以计划权利与计划义务对冲的方式实现的计划权利交易,即企业与主管部门之间,不同政府部门之间,将互相拥有的计划权利和义务互相冲抵,达到消除计划权利同时实现定价制度改革的目的。中国在价格双轨制以后的定价制度变革大多采取这种形式。
6.局部改革、或边际改革、或渐进性。这种改革方式的特点是,将市场化改革在空间上和时间上分解为较小的单位,然后逐步在空间和时间上扩展和推广(胡汝银,1992;苗壮,1992;林毅夫等,1993,1994)。这种改革方式的好处是,第一,由于不进行一步到位的改革,可以充分利用已有的组织资源(尤其是政府资源),“保持制度创新过程中制度的相对稳定和有效衔接”(林毅夫等,1993,1994)。第二,可以将如果一步到位的改革成本化整为零,将一个阶段的改革成本分摊到多个阶段中,可以减少化解改革的阻力,降低改革成本(胡汝银,1992;苗壮,1992)。第三,可以在任何时点对不同领域的不同改革进行比较和判断,选择成本较少的局部,绕开阻力较大的局部;随着时间的推移,各种约束条件都发生变化以后,目前阻力较大的局部也许就会因为其它局部的改革而变为阻力较小的局部(苗壮,1992)。第四,局部的渐进的改革可以增加过渡过程的可控性(林毅夫等,1993,1994)。在市场化改革的实践中,粮食的计划销售价格通过多次小幅度的调整,最后当其接近市场价格时再放开,在没有引起较大震荡的情况下,实现了粮食定价制度的市场化。又如从空间看,改革是从沿海地区逐渐向内陆扩散的。这一改革方式以及对它的理论解释,无疑对次优理论提出了挑战。后者认为,某些局部的改革未必会带来从全局来看的福利上的增益,甚至还有可能恶化社会的整体状况;但中国的改革实践却提出了相反的证据,有关的理论解释在证明它的功效的同时,并没有对次优理论加以批评。
上述的对中国市场化改革的各种解释,从不同的角度丰富了对中国改革实践的理解,但并没有明确指出谁是这一改革的主体,或者说究竟是谁实施了上述改革方式,从而导致了中国市场化改革的相对成功。对于这一问题的解释实际上是更深层次的问题,即改革的决策过程的问题;而我们又不能仅仅把决策过程理解为政府的事情,它其实是社会中各种互相冲突的力量互相抗衡和妥协的过程,即政治过程。专门对决策过程和政治过程进行分析的文献主要是胡汝银的“中国改革的政治经济学”。在假定政治过程中的人也是经济人的前提下,他从不同利益集团的利益冲突出发,对市场化过渡过程中的政治过程进行了分析。在他看来,既然新的制度安排的形成取决于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妥协,具有优势地位的利益集团将会对这一新的制度安排产生重要影响。当存在着高度集权的政体和不完善的政治市场时,最高决策层的核心领导者的偏好将起重要的作用。而核心领导者的主要偏好又是为了能够赢得最广泛的政治支持。任何经济当事人以及利益集团,只有当改革给他们带来的利益大于成本时,才会在政治上赞成这一改革,所以,改革的核心领导人争取最广泛的政治支持的努力,就转化为在推行改革方案的时候尽量使受损的人数和受损的程度降至最低,因而最终选择了成本最低的改革道路。在林毅夫等人的论著《中国的奇迹》中,也有部分章节涉及到了这一问题,在作者们看来,在改革过程中强调稳定或强调速度都各有利弊,但如偏向一个极端,就不会实现在稳定下的较为有效的改革。作为最高决策层,为了争取更多的支持,就会将自己的改革主张从两个极端向中间位置修正,这样,在改革过程中,就会形成兼顾稳定与速度的改革道路。在作者们看来,中国目前的政治制度是能够提供这样一个纠偏机制的(林毅夫等,1993,1994)。
上述两种对政治过程的解释,似乎给人这样的印象,即只要政治领导人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就会自然而然地走上了中国式的改革道路。但这无法解释在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市场化改革采取的激进的作法。樊纲在其论文“公共选择与改革过程”中指出,由于不同国家中的改革的时机和利益集团的结构不同,即使政治领导人是根据利益集团的力量对比来作出改革决策,即由公共选择的过程来决定如何改革,也会出现不同的改革道路。问题并不在于领导人偏离了公众的选择,而是“公共选择的结果可能是‘自相矛盾’或‘前后冲突’的,公众有时表现出对改革的支持,有时又会反对改革或成为改革的阻力”,“每个个人的选择都是有理性的,但公共选择却可能呈现‘悖论’的特征。”(樊纲,1993)也就是说,由于公共选择本身的问题,公众的选择会合成出从整体来看的谬误。尽管作者强调了前苏联和东欧的改革道路也有其“道理”,但也认为,这种道理包含着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的对立。
关于不同利益集团是如何谈判和妥协的,周其仁的论文“中国农村改革:国家和所有权关系的变化”提供了关于农民产权形成的一个极好的描述和分析。在他的分析中,在双边谈判或公共选择中表达偏好的方式是广义的。在农民个人或集体与中央政府这样一场力量悬殊的对抗中,农民显示偏好的主要方式是针对中央政府加于自己的利益安排调整自己的经济行为,即从政府能控制的领域撒出资源,而用到政府不能控制或控制不好的空间中。这种讨价还价的过程,从农民到社区,从社区到地方,从地方到中央;一级一级实现了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制的合法化(周其仁,1994)。这种对形成产权安排的谈判过程的描述,无疑丰富了我们对改革中的政治过程的了解。
五、中国的过渡经济学理论的形成
第一节已经指出,中国的过渡经济学的发展有两个阶段,第二阶段是在第一阶段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第二阶段的理论又是在对80年代的改革实践的分析、理解和总结的基础上形成的。我们知道,在第一阶段,对过渡过程的研究是和具体的改革对策联系在一起的。因此,我们也可以说,第一阶段的研究与80年代的改革实践是分不开的。更为准确地说,中国的过渡经济学理论是在改革十几年的过程中,在理论与对策研究和改革的具体操作的互动过程中形成的。改革的具体操作受到了理论与对策研究的影响,而改革的实践又给理论和政策的研究者带来灵感,并对不同的改革方案作出评价,从而间接地对这些方案背后的理论方法作出评价。这些由改革实践直接给出的信息,受到改革实践评价的改革方案及其背后的理论方法,不能不对在90年代发展成熟的中国的过渡经济学产生影响。
在80年代的各种领域的市场化改革中,定价制度的改革也许是最为核心,也是最为艰难的。围绕着定价制度的改革,曾经产生过对策和理论上的争论,中央政府也试图采取不同的改革措施,包括1988年的所谓“价格闯关”,但定价制度的市场化的完成所采用的方式,也许出乎大多数人的意料。由于这一改革过渡过程极为经典,又由于篇幅限制,我们把关于中国过渡经济理论的形成的讨论,集中于对定价制度改革的理论的形成的讨论。
在80年代初,计划价格体系的弊端已经被政府和经济理论界越来越强烈的感受到,无论是政府还是经济理论界,都把定价制度的改革作为市场化改革的关键步骤。尽管在理论界还有一些人主张主要用调整计划价格的方法来克服其弊端,但用市场定价制度取代计划定价制度,已经得到了经济理论界大多数人的共识。因此,对这一问题讨论的重心,就是如何实现定价制度的改革。由于价格体系不仅是一组指导资源配置的信息,而且是一个既定的利益分配格局,所以定价制度改革的难点就在于如何在实现市场定价制度的同时,尽量减少对现有利益格局的破坏。否则的话,就会引起社会中一部分人对改革的反对,这种反对或者会带来对改革的阻力,或者通过影响货币政策引起较高的通货膨胀,使得改革本身无法完成。在对定价制度改革的对策研究中,不少学者已经很强烈地意识到了利益分配格局问题是这一改革的关键。例如华生等人认为,“企业、地方的既得利益格局和现有的价格体系、生产结构密切相关,价格的一升一降涉及到千家万户。完全不顾及价格调整带来的利益格局的变动,很难行得通。”“集中性的调价办法和分散化的利益格局之间的尖锐矛盾,是当前价格改革中一个重要的制约因素”(华生等,1985,P510);楼继伟和周小川指出,“解决好收入分配问题,价格改革才可能实施下去。”(楼继伟和周小川,1985,P499)在这种认识下提出来的改革方案,就很少有完全放开价格的“休克疗法”式的改革方案。在几种不同方案中,尽管存在着分歧,但都强调不能用统一的放开价格或统一的调整价格来对原有计划价格体系进行改革。其中有些方案已经非常鲜明地提出了后来被称为“双轨价格制”的设想。例如张维迎提出,“先实行双轨价格,旧价格旧办法,新价格新办法,最后建立全新的替代价格制度”(张维迎,1985,P506);具体来讲,就是冻结当时指令性计划所涵盖的产品品种和数量范围,放开在这之外的产品和数量增量的价格。华生等人也提出了类似的主张,即“清理和收缩原指令性计划和统配物资的范围。企业自销、超产部分和地方企业生产的未纳入统配的物资,应分别情况,一次或分批取消现有的价格管制”(华生等,1985,P512—3);在形成了稳定的市场价格体系以后,再参照市场价格对计划价格进行调整。不能不说,这些是主张在中国实行体制外改革和增量改革的最早的文字之一。
当然,这些主张并不是文献作者的发明。在这些文献出现之前,中央政府已经采取了被称为“价格双轨制”的改革方法。张维迎自己也承认,他提出的价格双轨制是“参照农副产品价格的办法”,“价格改革事实上已经进行,只是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自发行为。”“我们所要作的工作就是‘追认’而已。”(张维迎,1985)不仅如此,在这些文献形成之前,价格双轨制已获得了准法律的承认。在城市和工业领域,中央政府于1984年4月份发布的“扩权十条”已经规定,国有企业的超产部分可以按市场规则自行销售。相对于经济理论界的研究,价格双轨制在中国的实践和中央政府对这一改革方式的理解是超前的(田纪云,1985,P486)。不过,经济理论界的贡献在于,他们用“价格双轨”一词对这一改革方式作了凝炼的概括,不仅有助于学术讨论,而且对其它领域的和以后的改革有着借鉴意义,当然也对后来形成的关于体制外改革和增量改革的见解奠定了基础。
但是,价格双轨制的实行只是定价制度改革的一个步骤、而并不是它的完成。两种定价制度,以至两种经济制度的并存,使得政府和社会面临着一个两难困境:由于体制内的或存量的利益格局的刚性,计划价格的调整仍然很困难;另一方面,由于存在着计划价格和市场价格之差,又由于在这两者之间没有一个可以简单判别的界限,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经济当事人就有可能从中牟利,就会出现分配不公和腐败现象。在这时,就会出现对“价格双轨制”的批评,并且有两条相反的解决方案。一是回到单一计划价格体系中,一是走到单一市场价格体系中。在当时的政治结构下,显然要走后一条路。问题是,如何走?在这方面,经济理论界基本上有两种态度。一种是进行类似于“休克疗法”的价格全面放开,伴之以税收财政制度的配套改革;一种是对这一方案的反对意见。从事实来看,在最高决策层中,第一种态度在当时占了上风。这表现为中央政府在1986年和1988年两次想实行“休克疗法”式的定价制度改革。但是两次尝试都失败了。第一次,即在1986年,最高决策层提出了所谓“价税财联动”的方案,即想对体制内的计划定价体系进行全面的改革。但由于有些领导人的反对和重要部门的反对(如财政部),以及经过当时的决策咨询机构(主要是体改所)的研究,这一方案被否定掉了。第二次,即在1988年,最高决策层策划了“价格闯关”,但由于群众挤兑存款和抢购商品的风潮而告流产。1989年以后,中央政府实行了治理整顿的政策,定价制度的改革似乎被搁置了。
然而,就是在从1989至1991年三年治理整顿时期,定价制度改革取得了迅速的进展。随着指令性计划和统配物资的范围的缩小,计划价格的比重在迅速下降(郭树清,1990)。这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提供平价物资的主管部门或上级政府与上缴计划产品的企业或下级政府之间进行了交易,即将他们互相承担的义务冲抵;这种后来被称为“计划权利的交易”的改革方式,在“休克疗法”式的改革流产后,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尽管经济理论界同样没有事先“发明”这一方式,但一直存在着对这一方式的理论探讨。对企业和地方政府用计划分配的物资和短缺产品进行以物易物的串换进行描述和分析,丰富了有关体制内的市场交易的知识(宋国青,1987);关于在市场上买卖外汇“结汇证”的设想,也许是用计划权利的交易沟通双轨的最早的文字(张维迎,1985,P694);在对石家庄生产资料市场的经验总结的基础上,提出的“兼容制”价格改革方案(邹刚等,1985,P519—24),是一个可操作的、实际上承认计划权利的市场价格的方案;到了1989年,即1988年价格闯关失败后,这一思路得到了加强,体改所的几位学者,张少杰(1989)、刁新申(1989)和黄永山(1989)等先后提出了对指标、额度等进行交易的设想。当然,在两次“休克疗法”流产和三年治理整顿的背景下,这些理论设想并未得到最高决策层的赏识和政府行政部门的推行,但在现实中,由于公共决策的受阻,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经济当事人自己通过他们之间的讨价还价,最后实现了定价制度改革的目标。这一事实不能不给经济理论界以深刻的印象。
所以,中国的市场化道路并不是事先设计好的,也不是由经济学家提出和由政府推行的。它是在各个利益集团之间的互动过程中形成的,当然在这一过程中,政府所采取的“摸着石头过河”的态度对这一改革道路的形成起了重要的作用。正是这一事实,对90年代形成的中国的过渡经济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六、争论与批评
尽管在研究经济过渡的中国学者之间很少有公开的争论,但在实际上存在着不同意见的交锋。也许第一个值得争论的问题,就是中国的市场化道路是否有一般意义。中国改革的成功,自然会使人想到,是否存在着某种改革途径或内在逻辑,不仅对中国,而且对其它国家,都会导致改革的成功?比如,尽量减少改革方案中受损的人数和受损的程度的逻辑,是否能应用到东欧国家?体制外改革,增量改革或计划权利的交易是否能使俄国的改革少一点儿阻力?对这一问题作出明确肯定回答的,是林毅夫、蔡方和李周等人。他们的理由是,前苏联和东欧国家在改革前的始条件与中国极为相似,“都曾经推行过赶超型的发展战略,并在此前提下形成了扭曲的产品和价格的宏观政策环境、高度集中的资源计划配置制度和毫无自主权、缺乏激励的微观经营机制。”(林毅夫等,1993,1994,P256)既然如此,中国的市场化道路对这些国家就有着普遍的意义。盛洪的研究则暗示,即使在初始条件上存在着差异,仍然有具有一般意义的市场化改革、以至一般的制度变迁的道路。他强调,“改革的成功与否,固然和原有体制的性质以及改革所设定的目标模式有关,但更重要的是过渡过程本身”,即“寻找成本较低,以至成本最低的改革路径,是改革成功的关键所在”。(盛洪,1991b,P30—38)这种观点的一个结论是,如果一个计划经济社会的市场化改革不那么成功,就有可能是因为这一社会中的人没有“发现”成本较低的改革道路。樊纲则不同意这样的看法。在他看来,采取什么样的改革道路,并不是经济学家或政府可以自由选择的,我们不如说,一个社会的所有初始条件和因素决定人们必定选择某一既定的市场化道路。道路的选择是历史决定,路径依赖。因此,苏联东欧选择“休克疗法”与中国选择自己的改革道路同样有道理,尽管樊纲也承认,这种选择也可能会有自相矛盾的地方(樊纲,1993)。这一问题,其实涉及到了更为深层次的问题,例如,用个体的不同性质,或不同的初始条件来说明不同的结果,是否符合经济学的传统?个体的不同禀赋难道不是经济学早已承认的前提吗?尽管中国的市场化道路和俄国的市场化道路都是本国人民的选择,但中国更多地是类似于市场谈判式的选择,而俄国主要是公共选择,这是不是导致道路不同,并且结果相异的原因呢?在这一争论的背后,也许是更为深刻的哲学问题,即经济学家的研究能否影响历史进程?
大多数研究中国的过渡经济学的中国学者都强调,若要改革成功,就要尽量选择一条成本最低的道路,即不损害任何人,却至少要使一个人有所改善,这其实就是帕累托改进。但是,对实现帕累托改进的可能性,却有两种不同看法。这就是第二个不同意见的交锋。持肯定看法的学者有林毅夫和盛洪。林毅夫等人认为,中国的“渐进式改革最接近于‘帕累托改进’或‘卡尔多改进’”;从微观经营机制入手的改革没有受损者,因而“具有‘帕累托改进’的性质”(1993,P257)。盛洪则指出,“经济双轨制是符合‘帕累托改进’的”,因为它没有给任何人带来损失(盛洪,1991b,P36)。但是,在樊纲和胡汝银的分别的研究中,他们则告诫说,“改革的本质特征在于它是‘非帕累托改变’”(樊纲,1993,P138);“帕累托改善既不是成功的权利重新界定的充分条件,也不是必要条件”,新的制度安排的形成,“总是更有利于在力量上占支配地位的行为主体集合”(胡汝银,1992,P66—7)。严格来讲,对于这一问题,与其说是存在争论,不如说是各有侧重。强调用市场谈判的方法进行改革(如计划权利的交易)的学者,更看重帕累托改进的可行性,而强调用公共选择的方法重新界定产权的学者,则更会看到帕累托改进的不可行性。因为市场谈判的方法不会损害任何人,而公共选择的方法,即少数服从多数的方法则至少要损害少数人。所以帕累托改进的可能性问题,就转化为是否可以只采用市场谈判的方法进行改革的问题。对这一问题,则存在着公开的争论。例如,张军批评盛洪的“计划权利交易”的设想,认为不同的产权界定会带来产权交易的费用的区别;计划经济中的产权(计划权利)界定只能通过“买出型”的交易才能改变,但与“买入型”交易相比,前者的难度要大得多。所以计划经济的市场化改革,首先要通过政府(及其公共选择过程或集体行动)实行产权界定规则的变革,即变“买出型”为“买入型”制度安排(张军,1993)。盛洪则反驳说,由于权利和义务总是对称的,在计划经济中计划权利和义务也总是互相交叉的,所以很难说谁是纯粹的计划义务的承担者,也就没有明确的“买入型”与“买出型”的制度变迁的分别;并且具体的交易方式也可以化解“买出型”制度变迁的难度。因此通过集体行动改变产权安排并不是产权交易的前提。归根结底,“自由缔约的权利既不受产权初始界定的妨碍,也不受交易内容的限制”(盛洪,1993,P237)。然而,这样的争论并不会有一个截然的、谁是谁非的结论,盛洪的理论无非说明,存在着计划权利的交易,但不能排除集体行动改变产权界定规则的可能。
关于制度变迁的讨论不能不涉及到产权制度的变迁。这是道格拉斯·诺斯教授用来解释“西方世界的兴起”的主要线索(North,1982;诺斯,1992)。但是,在林毅夫等人的专著《中国的奇迹:发展战略与经济改革》中,却没有采用这样的研究取向。这样的“疏漏”遭到了张曙光教授的批评。他指出,仅用定价制度的改变和放权让利不足以完全解释中国市场化改革所带来的奇迹;对产权制度的演变及其原因的探究,应该是中国的过渡经济学的一条分析的主线(张曙光,1995)。然而,在后来发表的论文中,林毅夫等人明确提出了“产权制度无关论”,即公平的市场条件是国有企业改革的充要条件和导致中国经济起飞的更为重要的因素。他们反驳说,一些公有制企业的表现也是很好的。他们强调说,国有企业相对于非国有经济的低效率,主要不是由于产权制度造成的,而是缺乏预算硬约束和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造成的(林毅夫等,1995)。但是,他们似乎忽略了,预算软约束正是和产权安排没有得到履行有关,而产权安排往往产生于交易过程中,竞争的市场则是由成千上万的交易构成的。
也许更为击中要害的批评,是对所谓渐进式市场化改革本身的批评。因为几乎所有有关中国经济过渡过程的研究,都是在肯定中国改革道路的前提下开展的。张曙光指出,渐进式的改革也有其局限性,它主要依赖于增量改革,但终究不能回避存量的改革;它侧重于合约安排的变革,却不能绕过基础法律制度的变革(张曙光,1995)。因此,只有清楚地认识到这种局限性,才能继续推进中国的市场化改革,使之最后完成。
最后,批评还来自于这些中国学者自己。他们认识到,迄今为止的研究还只是停留在一般理论上,很缺少经验证据(盛洪,1994)。对于在中国发生的这样一场伟大的制度变迁,首要的任务应该是描述。人们首先应该知道发生了什么,然后才能去解释和评论。这样一个规模宏大、内容深刻的人与人之间关系和社会规范的变化,只有从各个侧面去了解,在微观层次上去感受,才能有总体上的轮廓。而从经济学现在所能达到的高度来说,它能描述这样一个制度变迁已经具有国际文献价值,如果能够解释它,肯定要依赖于理论上的创新。有鉴于此,一些中国学者正在进行着一项研究计划,即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的“中国制度变迁的案例研究”,其目的就是要增加研究的经验证据,并期望在研究中获取理论创新的灵感。另一些中国学者,最近新成立的北京大学中国经济问题研究中心的学者,则一开始就把学术目标定位为“过渡经济学”,他们的研究也会在经验证据和一般理论上丰富目前已经形成的关于经济过渡过程的研究。所有这些人的努力将会使国际经济学界对中国经济学界刮目相看。
标签:林毅夫论文; 理论经济学论文; 经济研究论文; 制度变迁理论论文; 制度理论论文; 经济学论文; 计划经济论文; 社会论文; 经济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