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王亲政策的政治寓意与伦理困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寓意论文,明代论文,伦理论文,困境论文,政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王亲即王府亲戚,是与宗室存在共生关系的特殊群体,因此明代的王亲政策可视为宗室政策的延伸。明太祖分封诸王,本意是培植宗室势力,藩屏皇权,其宗室政策是扶植与倚重并举。建文帝削藩,“靖难之役”起,燕王以藩王夺得政权,削藩虽随之中止,但对宗室的政策渐转变为防范与禁制之策。之后,又历宣宗时汉王高煦之叛,武宗时安化王寘、宁王宸濠之乱,显示了王权对皇权恒久、潜在的威胁。因此,明廷对宗室防范日深,藩禁日严。王亲政策即在此大背景下展开。一方面,从伦理上看,朝廷之于王亲,亦有亲亲之谊,故有优礼之举;另一方面,出于制藩的需要,又有禁制之例,甚至呈现出愈亲者禁之愈严、愈疏者禁之愈阔这样一种权力制衡与亲情伦理间强烈反差的态势。 王亲群体本身也存在一些变动因素,影响到王亲政策的制定与修订。首先,随着宗室的繁衍,王亲人数日增。其次,明初宗室多与勋贵联姻,自宣德朝起出于制藩的考虑,宗室多与平民联姻,王亲群体有平民化的趋势。再次,王亲禁制范围的划定颇为复杂。如联姻之家固然是王亲,其族人算不算王亲?若算的话,范围又如何限定,是五服之内还是数代之内?是同籍还是同祖?是所有爵级宗室之亲悉禁,还是一定爵级以上宗室之亲才禁?王亲的身份又在什么条件下解除?这些问题皆与皇权、王权间的势力消长密切关联。学界于明代王亲政策已有涉及,但皆非专论,较为简要①。有鉴于此,笔者拟从皇权与王权博弈的大背景出发,论述明代王亲政策及其政治与伦理内涵,以期从王亲的角度反观明代的宗藩制度。 一 亲亲:王亲的平民化与优礼之轻 王亲作为宗室姻戚,明廷与之应有亲亲之谊,但从明代历史看,王亲群体并未因此得到明廷的从厚优礼。王亲授官定于宣德元年(1426年),但仅限于王妃父;王亲优免差役定自弘治元年(1488年),但仅限于王妃父与将军夫人之父家;王亲优礼考核、致仕定于嘉靖四十三年(1564年),但仅限于布政使身份者。与宗室群体的尊爵厚禄相比,王亲不仅受优礼的程度轻,而且范围小。 1.王亲的平民化与授官之例 明初宗室多与勋贵、武臣联姻,王亲群体较为显贵。以宣德元年为转折点,出于制藩的需要,宗室多与平民联姻,直接导致王亲群体的平民化。以亲王婚姻为例,据魏连科《明代宗室婚嫁制度》后所附《亲王妃表》统计,洪武朝(1368-1398年)26位亲王妃,13位出于异姓王、公、侯之家②,7位出自都督、都督佥事、都指挥使、卫指挥使等正三品以上武官之家,勋贵之家近八成。仅6位出自兵马指挥、指挥等低品级武官之家,且皆在洪武二十七年(1394年)之后,或与洪武后期大肆诛戮功臣有关。永乐朝(1403-1424年)8位亲王妃,6位出自公、侯、都督之家,勋贵之家占四分之三。仅2位出自中兵马指挥之家。可见洪武、永乐朝亲王主要与异姓王、公、侯、高级武官联姻,王亲群体较为显贵,与明初分封王国以藩屏帝室的宗室政策相呼应。 从宣德朝开始,王亲群体渐呈平民化趋势。我们仍以魏连科《亲王妃表》为例,宣德元年至成化八年(1472年)有33位亲王妃,出自兵马指挥家者21人,兵马副指挥家者1人,平民之家者2人,卫指挥使家的1人,指挥佥事家的1人,卫千户家的4人,指挥家的1人,知县家的1人,教授家的1人。最多的是兵马指挥之女21人。据《王国典礼》记载:“宣德元年定亲、郡王妃父职,亲王妃父原无官者授兵马指挥,五品;郡王妃父授兵马副指挥,六品。”③据此笔者以为,上述结果并非亲王与兵马指挥联姻所致,而是与平民联姻后,授妃父为兵马指挥所产生的结果。若此,再加上出身于平民之家的2人,与平民联姻的多达23人,约占总数的七成。除此之外,联姻之家品级稍高的为卫指挥使(正三品)、指挥佥事(正四品),各1人而已。其他俱在四品以下。与洪武、永乐朝主要与异姓王、公、侯及正三品以上武官联姻的情况不啻天壤之别。在魏连科所辑《亲王妃表》及《郡王妃表》中,洪武、永乐两朝册兵马指挥之女为亲王妃或郡王妃者已有数例,但册兵马副指挥之女为郡王妃者只有一例,很可能在洪武、永乐朝,亲王、郡王妃父若无官,即授兵马指挥之职,是为宣德元年之令的制度渊源。宣德元年正式将王亲授官著为令甲,预示着宗室联姻平民的普遍化,虽未明令禁止宗室联姻高官,但此后宗室择婚却多遵循了联姻平民的“潜规则”,导致王亲群体的平民化。反观此期的宗室政策,宣德元年平定汉王叛乱,正处在由明初倚重宗室转为防范、限制宗室的转折期。 从之后的记载看,宣德元年所定亲王、郡王妃父所授之职皆为虚职,不任事,且无俸禄。如正德《明会典》载:“亲王妃父原无官者授兵马指挥,及郡王妃父授兵马副指挥职衔,俱不任事。”④陆则载:“王妃之父、驸马之父俱为兵马指挥,无禄。”⑤可见妃父所授之职,只是荣誉职衔,并不会给吏治带来滥官之弊,也不会给财政带来负担。大概是因为宗王之家而联姻白丁,相差过于悬殊,乃授妃父虚衔,使之稍微匹配些。据“实录”记载,成化七年,授崇王妃父“武功左卫军余余信为南城兵马指挥”⑥。弘治十二年(1499年),周府曲江王妃父“严璋准授兵马副指挥”⑦。可见亲王、郡王妃父无官者确是授兵马指挥、副指挥之衔。景泰三年(1452年),“通渭王范墅奏,妃父李刚虽蒙授以西城兵马副指挥,然本官贫窘,乞如叔襄陵王妃兄钟镐例,改授典仗养赡。从之”⑧。西城兵马副指挥贫窘,竟不如改授典仗之职以便养赡,又与陆所言“无禄”的情况相吻合。 至万历时,妃父授官之例愈加详悉。据“会典”载,除亲王、郡王妃父仍授兵马指挥、兵马副指挥外,世子妃父亦授兵马副指挥,“继妃之父亦照例请授,其次妃及追封王妃之父,俱不许滥请。如妃父原有官职可称,及世子、郡王妃进封为亲王妃,其父已有职衔者,不必再请”⑨。该例系万历十年(1582年)所准,但注明是洪武间例,不过所载妃父授官细节非常详悉,且有继妃、次妃、追封王妃之属,不像是制度草创时的产物。而且有史料记载,追封王妃之父不许授官之例定于正德三年(1508年),当时郑府东垣王为其追封王妃之父顾鉴奏请授官,武宗云:“东垣王妃系是追封,比与生前推恩事例不同,顾鉴不准授职,今后似这等的,都照此例行。”⑩故笔者以为,万历《大明会典》所载之例,虽可溯源到明初,但并非是初制,而是经过历朝不断完善后的条例,其中世子妃父、继妃父、次妃及追封王妃之父授职之例,多为弘治以后的事例。 妃父无官者授兵马指挥、副指挥之衔,若原先有官,或有其他功名,则不照此例。《吏部职掌》载:“(各亲王、郡王妃父)如系见任职官并监生等,另行拟题,仍咨回礼部知会。”(11)再看实例,成化三年(1467年),因德王陈乞,升其妃父“武成后卫正千户刘忠为指挥佥事,不为例”(12)。至弘治二年(1489年),德王又奏乞其妃父“如崇、徽二府例,升世袭指挥使,诏升为世袭指挥同知。给事中刘聪等论其挠坏选法,孝宗曰:‘德王朕至亲,刘忠业已许升,不为例’”(13)。 王亲授官仅限于王妃父、世子妃父,王妃兄弟之属则无授官之制。正统五年(1440年),交城王乞授妃兄职事,英宗“以祖宗之制,王妃家推恩惟官其父,余无所与,贻书不允”(14)。正统十三年(1448年),又“命礼部通行各王府禁约,今后不许为妃及夫人伯叔、兄弟求职,违者罪之,著为令”(15)。不过之后各朝仍有特恩授予王妃父之外家人职衔的例子。如成化二十一年(1485年),授徽王母妃之弟为锦衣卫带俸百户(16)。正德十四年(1519年),“授益王妃父彭伦孙男彭春为百户”(17)。嘉靖二年(1523年),因襄王妃父未授官而殁,改授王妃之弟“国庆为典仗”(18)。这些皆出于特恩,不为例。至于镇国将军以下夫、淑、恭、宜、安人之家,各宗室未授封号的庶妾之家以及各仪宾之家的亲属,则一律没有授官之制。王亲所授之职,因非由军功而选,不许世袭。成化五年,“锦衣卫副千户杭昱子锦告袭父职,兵部以昱系王亲,非军功,例无承袭,请令原卫听继戎伍,上特命为所镇抚”(19)。 2.王亲优免差役 王亲优免差役其实也是王亲平民化的一个结果。若王亲群体显贵,自然有政治、经济上的诸多优待,何须特别优免差役?早在天顺朝,已有优免王亲差役的实例。天顺六年(1462年),“复山西大同县民郭振家。振,灵丘王逊烇妃弟也”(20)。在此例中,复郡王妃弟之家,当是免其全家差役,不过并未著为定例。 王亲优免差役之例定于弘治元年(1488年),出现的时间晚,且优免的幅度小。《明孝宗实录》载:“定亲王以下姻戚免差役例,亲王除妃父外,免二丁,郡王免一丁,镇国等将军止免夫人父一丁。”(21)此令后收入“会典”,成为定例。“会典”载曰:“弘治元年奏准,亲王王亲杂役免二丁,郡王王亲一丁,镇国等将军夫人亲父一丁。”(22)与“实录”文字稍异,相较而言,“实录”所载更为明晰。王亲优免范围较授官广,已覃及镇国、辅国将军夫人之家,奉国将军以下王亲则不及。但优免幅度不大,即使是亲王妃家,仅免妃父及二丁而已,仅相当于生员之家的优免幅度,不及天顺六年郡王妃弟家全免之例。嘉靖十四年(1535年),“周王睦奏,王亲繇[徭]役乞一户全免,部覆宜遵会典例,免二丁,诏从部议”(23)。可见明廷对王亲之家确实是按照弘治元年之例优免差役的。 王亲优免差役范围不广,程度也轻,看似寡恩,但与明代待宗室以厚禄的政策相比,更为得策。到晚明,宗室人口越来越多,宗禄越来越成为沉重的财政负担,而王亲之优免从未成为财政议题,可见王亲优免差役之例,既兼顾了亲亲之谊,又可持久,未曾因王亲人数日增而造成重大财政问题。 3.王亲优礼考核与致仕 优礼考核与致仕之例针对的是王亲中任布政使者,是因王亲有任京官之禁而采取的补偿措施,并非因王亲身份而特加的优礼。嘉靖四十三年(1564年),河南左布政使赵希夔“三年考满,吏部以希夔王亲,例不得内转,请加俸一级,上许之,且命著为令。凡布政系王亲者,一再考俱递加俸一级,三考荫一子。一考致仕者,准正二品,初授散官;再考致仕者,准正二品,升授散官;三考,准正二品,加授散官,非王亲者不在此例”(24)。此例仅适用于任布政使的王亲。隆庆元年(1567年),山东布政司左布政使李豸六年秩满,“以王亲不得推升京职”,因援此例,“加正二品,升授散官资政大夫致仕”(25)。王亲任布政使以下官者,则未见因不能内转京官而有所补偿的,大概是因为布政使以下外官,仍有上升为高级外官的空间,而布政使为从二品,乃文职外官的最高品级,往上升只有京官六部尚书、左右都御史(正二品)可供其升转。此外,亦有王亲特恩优礼致仕的例子。成化十年(1474年),“靖江王规裕言,广西护卫百户谷真,乃母妃父也,今已致仕,乞量加散阶,以荣终身,命进真阶为武略将军”(26)。 除上述优礼之外,王亲犯罪亦援“议亲”之例,请旨发落,而不是直接下法司,较其他罪犯有所优待。《问刑条例》载:“凡王府文武官、王妃家父母、仪宾,俱请旨提问。”(27)“会典”亦载:“弘治十七年议准,各王府仪宾、戚属如自恃尊属,以王幼冲,不服钤束,肆情纵欲,任意非为,败伦伤化,听王指实具奏,巡抚等官照例会本奏闻区处。”(28) 二 制藩:王亲人数日增与禁制之严 宣德元年平定汉王叛乱之后,明朝的宗室政策由明初的扶植与倚重转为防范与禁制,王亲被视为宗室的利益共同体,也因之受到严密防范。在明廷的掌控下,宗室多与平民联姻,使得王亲群体平民化,势力大为削弱。明廷仍不放心,又出台禁制之例,这些禁制集中在王亲出仕上,意在制约王权。 王亲禁例的不断推出与修订,受王亲人数日增的影响。王亲人数,史无明载,但从宗室人数可以大致推测其数。嘉靖四十四年(1565年),礼部仪制司郎中戚元佐奏,“国初亲、郡王、将军才四十九位,女才九位。至永乐年间,增封亲、郡王、将军四十一位,女二十八位”。“今二百年来,宗支造入玉牒者共计四万五千一百一十五位,而见存者二万八千四百五十二位”(29)。茅元仪记载:“今按甲辰、乙巳间玉牒所载(宗支)已六十万位,十年产一子,量见在者不下四十万位。”(30)可见玉牒所载明代宗室人数,明初仅58人,永乐朝不过百余人,嘉靖末近3万人,万历中后期则不下40万人。宗室每人皆得婚姻,而且还可能娶有多妾,仅算结亲之家的人数,其数量也应是宗室人数的数倍,何况还有将王亲族人亦算作王亲的情况。这样,受王亲禁例影响的人数就更多。 随着王亲及入仕人数的增多,影响的扩大,王亲禁例也不断增多、细化、调整,甚至被纳入国家令典,使其得到严格遵行。禁例主要针对王亲出仕者,如王亲不得任京官、王亲不得与缔姻宗室同城、王亲禁掌兵权,并通过王亲的改调、致仕或带俸来实施这些禁例,以达到限王亲而制宗藩的目的。 1.王亲不得任京官 此禁始于宣德元年,与妃父授官之令同时颁布。宣德元年定,“王妃、夫人以下并仪宾族属,不许除京职”(31)。当时宗室不过百余人,王亲群体很小,入仕者极少,所以在之后很长一段时间里,此令影响都不大。到弘治时,因王亲人数日增,入仕者渐多,才将此令收入《问刑条例》,其影响才日益凸显,以至于后人多以为此令始于弘治朝。嘉靖时杨一清即言:“王府婚姻不得除授京职,我祖宗朝初无此例,惟宣德间有旨:‘汉府亲戚不许选京官’。然亦止为汉府而言。天顺以后,始有倡议以汉府为例者,然布政雍泰得以秦府之亲升巡抚都御史。至弘治十三年,三法司遂以入《问刑条例》中,沿袭至今,遂为定例。”(32) 汉王高煦谋反在宣德元年八月(33),显然是此令推出的诱因,但未必是只针对汉府姻戚。若令在汉王反前,明廷不可能明文针对汉王一府,示猜忌于天下,而激怒汉王速反;若令在汉王败后,明廷以汉府为鉴,防止藩王借助姻戚京官将势力渗透到京城,那也不可能仅限于汉府亲戚。从该令行文来看,针对的是所有宗室王亲及其族属,表达了明廷试图通过严厉禁止王亲及其族属任京官,以防范宗王将势力延伸至京城的决心,也是宣德初年皇权与王权激烈冲突的表现与结果。 再看实施情况。正统元年(1436年)九月,“秦府永寿王志埴言,其妹选配行在通政使司右通政李锡之子珍,礼部以珍父居喉舌之司,于制不当联姻宗室,上复书谕令更选”(34)。因宗室选婚对象为京官右通政之子,于制有违,乃令更选,可见在正统元年,王亲不任京官之禁已得到实施。之后,正统八年(1443年),吏部主事黄平因亲弟选为周王之弟汝阳王的仪宾而改任外职(35)。成化十五年(1479年),有人讦奏户部主事李谅侄玉为宣宁王府仪宾而隐情入选京官,谅奏“与玉别籍无服”,“吏部言,王亲不任京职非著令,近岁因给事中萧彦庄劾尚书李秉,事连给事中李冲、主事鲍克宽,始以王亲及护卫官舍调外任,况谅与玉别籍无服,亦与冲、克宽异,宜仍旧职,从之”(36)。可见正统、成化间王亲不任京官之禁得到实施,但因为没有著为令甲,并未得到很好的贯彻。成化年间李冲等人都是因人讦奏而引发,并非选官时就进行严格勘核,而且李谅因为与王亲“别籍无服”仍任旧职。 弘治十三年(1500年),颁布《问刑条例》,首次将王亲不任京官之禁纳入其中,规定:“文职本身并族属有女为王妃,或为夫人,男为仪宾等项,俱各见在,及有子孙者,本身不许升除京职。如已亡故及无子孙者,行京官或原籍官司保勘是实,一体除授转升。”王亲禁制范围有所缩小,并且细化,使其更具操作性。同时,又增加了量刑标准:“若保勘隐情,及虽开报,以存作亡,以有作无,扶同申结者,正犯问发边卫充军,保勘之人,属有司者发口外为民,属军卫者发边卫充军。”(37)使其在刑律的威严之下推行。明代五刑为笞、杖、徒、流、死,流刑仅次于死刑,可见量刑之重。明廷对王亲防范程度之深,于此亦可见一斑。后来,王亲不任京官之禁为各朝袭用,成为明代王亲禁例中影响最大的条例。 2.王亲居官者不得与缔姻宗室同城 该禁令最初仅针对地方文官。正统八年(1443年),周王之弟汝阳王第五女选配黄阜,当时“阜亲父璿见任开封府知府,亲兄平见任吏部文选清吏司主事”,结果“璿闲住,平改外职”(38)。此例中,黄阜之兄系京官,乃改外职;其父为开封府知府,而开封乃周王分封之地,开封知府与周王同城,又为当地施政之官,故将黄璿闲住。这显然是出于制藩的目的,防止藩王借姻戚之力掌控地方政事。 弘治朝,王亲居官者与缔姻宗室同城之禁正式确立,而且范围不断扩大。弘治二年(1489年)七月,礼部尚书耿裕奏准:“今后有与王府结亲官员,除护卫、仪卫司军职照例不必改调,其余不分军民职官,但在一城居住者,请俱令照例改调,或致仕闲住。”(39)此令之中,除王府护卫、仪卫司军职外,同城王亲居官者皆须改调,或是致仕。当月,“陕西都司都指挥使廖珷之子祯袭指挥佥事,调庆阳卫管事,以珷女为秦王妃,如例改调也”(40)。陕西都司与秦府俱在西安,廖祯既是秦王之亲,又与之同城,因此改调。弘治七年(1494年),“令王亲同城居住及附近者,查系见任,调五百里之外管事,愿带俸者存留。其王妃、夫人、郡主、县主亡故年久,无亲生子者,王亲子孙并许推用管事,不在带俸、改调之例”(41)。此例在“会典”中置于“兵部”卷,系针对武职无疑。该例中,已无“护卫、仪卫司军职”例外之文,王亲任王府武职亦在改调之列。而且空间范围也有所扩大,不仅仅是同城者,连附近者,只要是现任,调500里外管事,或者带俸存留。最核心的应对措施是调500里外管事,旨在防范宗室借武职王亲掌控当地军政大权,500里外基本远离了缔姻藩王的封境,不在其势力范围之内。而且从王妃、夫人、郡主、县主亡故年久且无后,相应王亲不禁的条款中,更可清晰地解读出防范宗室的用意。弘治十三年又重申,“若王府官,不拘军民职,但与王同城居住者,俱改调”(42)。正德四年(1509年)则直接规定,“在外见任,与王府同城,或宦所相近者,一切回避,不许缔姻”(43)。即同城或邻近官员,不得与王府结亲。 3.王亲禁掌兵权 明初亲王多与勋臣、武臣联姻,王亲被视为倚重的力量。如《玉堂丛语》载:“国初王亲多掌禁兵,为辅佐。”(44)最早明文规定王亲禁掌兵权是在弘治朝。弘治三年正月,“该礼部查照见行事例,王府姻亲职居有司者,调去他方管事;军职者,削去军权,或于本处带俸闲住。申明移咨都察院转行查勘各护卫军职,但有原系王府姻亲,曾经奏过行令带俸官员,营谋见任管军管事,侵盗钱粮、设计害人者,通行查出,照旧带俸闲住”(45)。从文中“照旧”二字看,此前已有削夺王亲兵权之举。该例中,军职王亲削去军权,并不限于与缔姻之宗室同城或临近,说明是普遍的规则,凡是武职王亲,无论何地,皆不得掌兵权。明代藩禁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削夺宗室的兵权,上例虽是针对王亲,但仍意在宗室,防止宗室借助王亲染指兵权。 再看实施之例。弘治十二年(1499年),镇守延绥署都督佥事熊冈,即因为“兵部访知其为王亲,例不得为主将”而罢其职(46)。又如万历三十五年(1607年),“吉府戚属指挥张国珍革去管事差操,仍令原卫带俸”。原因是“故事,武职与王府结亲,不得营谋管事,见任、附近者辄调五百里外,原带俸者存留,俟亲尽乃许推用”(47)。 4.武职王亲改调、带俸之例 文职王亲改调或致仕之例较为简单,一为京官外调,二为与缔姻宗室同城外调或致仕,上文已有论述。与之相较,武职王亲因参与军权,改调或带俸之例更为复杂。正统以前,武职王亲即使与缔姻宗室同城也无须改调。正统十四年(1449年),肃王庶长男选甘州中护卫指挥樊俊女为婚,“合请改调”,英宗命“查洪武、永乐年间官员与王府结亲应否改调的例来说”。结果查无改调事例,英宗令:“既无护卫官与王府结亲改调的例,樊俊不必调,今后只依这例行。”(48)甘州为肃王封地,甘州中护卫指挥与肃王同城,选为王亲后“合请改调”,大概援引的是之前文职王亲改调之例。 景泰时始见武职王亲改调之令:“景泰二年议定,军职与王府姻亲者,但系方面重任,改调,其护卫及外卫官,俱不必调。”(49)首开武职王亲改调之例。但特别申明,护卫官及外卫官不必调。正统时只规定王亲护卫官不必外调,此例又将外卫官置于禁外,说明防范的重点是武职王亲任要职、握兵权者,王府护卫及外卫常驻武职不在禁列。不过前面提及的成化时李谅之例中,已有王亲以“护卫官舍调外任”的情况。弘治朝武职王亲改调、带俸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上文所述弘治二年之例,仍沿袭景泰二年“护卫官”不调的政策,但“外卫官”改成了“仪卫司军职”,说明王亲外卫官亦在改调之列。护卫官与仪卫司官皆为王府官,与外卫官为朝廷官不同。弘治二年十月,“调山西行都司都指挥佥事王鼎于陕西都司,以鼎女乐昌王妃故也”(50)。山西行都指挥使司在大同,而“乐昌王府在朔州”(51),二者并非同城,只是邻近,但仍在改调之列,大概援引的是外卫官之例。弘治七年,任王府武职的王亲亦在改调、带俸之列,而且规定改调到500里以外。嘉靖时,武职王亲改调、带俸之例进一步扩展到边方卫所武官。“嘉靖九年议准,边方卫所官与王府结亲者,不准本卫所带俸,俱调五百里外管事”(52)。明代兵制,外重内轻,尤其是北方边境,为重兵驻扎之要地,边方卫所武职王亲即使不与缔姻王亲同城或邻近,亦不准本卫所带俸,而须调至500里以外管事,说明明廷对武职王亲掌兵权尤为忌讳。 除上述禁例外,明廷还禁止有司官员与王亲交通往来。弘治十八年(1505年)奏准:“今后有司朝王,自赐酒食外,不得更受一物,其献纳之礼,及王府姻戚官属往来,悉宜禁革,违者听巡抚等官奏治其罪。”(53)此例的出发点,亦是防范宗室势力在地方上蔓延。 三 权力制衡与亲情伦理间的困境:王亲禁制范围的嬗变 王亲范围的划定,源于制定王亲政策的动机。对王亲的优礼,意在有限度地广亲亲之恩,因此范围极为有限。授官限于王妃父与世子妃父,优免差役限于王妃父、将军夫人父之家,但优礼的程度与爵位尊卑、血脉疏近成正比,符合伦理常情。对王亲的禁制,意在最大限度地制藩,防范王权威胁皇权。从政治势力上看,能够挑战、威胁皇权的,主要是亲王、郡王这些爵级高、血脉近的宗室。因此,自王亲禁例制定伊始,就不得不面对权力制衡与亲情伦理间的悖论,越是爵级高、血脉近的宗室,其姻戚越要严厉禁制。在王亲禁例实施过程中,王亲范围的划定,经历了从所有王亲及其族属悉禁到弛镇国将军以下王亲之禁的过程,合于情理。兹以王亲不任京官为例,论述该禁之中王亲范围的嬗变。 在王亲不任京官之禁中,宣德元年所定王亲范围为“王妃、夫人以下并仪宾族属”,即所有爵级宗室之亲及其族属。当时刚平定汉王之乱,王权、皇权矛盾突出,所定王亲禁制范围过于宽广。不过此时王亲人数不多,入仕者更少,故此令虽严厉,但影响范围不大。上文提到的成化十五年户部主事李谅之例,即因其侄为仪宾,符合王亲族属的条件,遭到讦奏。结果以谅与其侄“别籍无服”仍任该职。“别籍”是籍贯不在一处,“无服”指彼此间没有丧服关系,“别籍无服”说明血脉比较疏远。从该例可以看出,宣德元年所定王亲及其族属标准在族属范围上,没有具体指标,比较模糊。 一人为王亲,全族悉禁,显然禁制过广。随着王亲人数日增,宣德元年所定标准的影响范围越来越大,难以实施,势必要有所松动。弘治十二年(1499年),监察御史高胤奏请:“今后有与王府结亲者,除见在及有子孙外,如已故及无子孙者,乞不拘旧例,一体除升京职。”吏部复奏:“王亲之家应否除升京官,本部已有奏准事例,俟通查,至日更议。”(54)首次对王亲禁制范围提出异议,但未见批复。弘治十三年所颁《问刑条例》重新规定了王亲的范围:“文职本身并族属有女为王妃,或为夫人,男为仪宾等项,俱各见在及有子孙者。”首先,女方之亲限定为王妃与夫人之家及其族属,男方之亲仍为各级仪宾之家及其族属。从逻辑上看,奉国将军之妻淑人以下之亲皆不禁,而乡君(奉国将军之女)仪宾之亲却在禁列,颇不相伦。其次,增加了解除王亲身份的标准。若是结亲者“已故及无子孙”,相关王亲的身份即被解除。此即高胤所奏标准。新定王亲禁制范围有所缩小,但变动仍十分有限,尤其是牵连过广的族属标准没有改变。弘治十五年,吏部尚书马文升曾奏:“臣查得见行事例,凡任京官,其同户人有做王府仪宾者,不分族属远近,俱改调外任。”(55)王亲任京官“不分族属远近”俱外调,可见禁制之严。 正德四年(1509年),明廷对王亲范围做过详悉划定,首次触及王亲族属的划定标准。 亲王妃及宫人有子请封见存者,凡亲兄弟所传子孙与同籍族人,皆不许任京职。若故,则惟五服以内不许……其郡王妃,下至夫人之亲,当回避者,宜差其封号、族属。若郡王妃之亲兄弟所传子孙,五世以上;旁枝,妃存则五服以内,故则大功以上。镇国将军夫人之亲兄弟所传子孙,曾玄以上;旁枝,夫人存则大功以上,故则期年亲属。辅国将军夫人之亲兄弟所传子、孙、曾三世;旁枝,夫人存则期亲。奉国将军淑人之亲兄弟子孙;旁枝,淑人存则叔伯兄弟。镇国、辅国、奉国中尉,恭人、宜人、安人存,则亲兄弟子孙,皆法应回避者也。 若亲王仪宾之族属,视镇国将军夫人。郡王仪宾之族属,视辅国将军夫人。镇国将军仪宾之族属,视奉国将军夫人。辅国、奉国将军,镇国、辅国、奉国中尉仪宾之族属,俱视奉国中尉,各回避。若无出者,王至镇国将军,妃至夫人,一存者,亲兄弟子孙回避。郡主至郡君、仪宾,一存者,各仪宾之家亲兄弟回避。若俱故及其余者,皆不必论(56)。 上述王亲范围的划定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一是宗室爵级越高,禁制越严,其王亲范围越大;二是王亲族属血脉越近,禁制越严;三是缔姻者“见在”严于亡故,有后严于无后;四是仪宾之王亲范围视王妃、夫人以下递降二等,辅国将军以下仪宾俱视奉国中尉。从中可见,明廷对宗室的防范程度,爵位愈尊、血脉愈亲,防范愈严。对于王亲族属,依所结亲宗室的爵位尊卑以及服属远近定范围,不再是“不分族属远近”。此令推出后的第二年,因吏部议改正刘谨变法二十四事,令“王妃、夫人、仪宾已故,无子孙者,其亲属保勘明白,仍升授京职”(57)。先前之令是即使与宗室婚配者亡故,且无出,若与之婚配的宗室仍在世,仍在禁列,新令是只要与宗室婚配者亡故,就除其王亲之禁,较前令有所松动。正德之例并未实施多久,嘉靖八年(1529年)吏部奏:“正德四年事例旋奉武宗旨改正,今当如《问刑条例》行。”诏从之(58)。又恢复到《问刑条例》所定王亲范围。再看此时王亲禁制实例。正德十六年(1521年),庶吉士王邦瑞“有姑配伊府光阳王,王薨无嗣”,援“文职有王亲者,不得升除京职,已亡故、无出则不禁”之例,不当受此例影响,然实际结果仍是“外补之”(59)。可见在正德、嘉靖之际,王亲禁制非常严格,并未执行《问刑条例》中的王亲身份解除之例。南京工部侍郎严时泰因兄“娶楚府安吉郡君,遂除外任。后郡君于正德年间先故,无出”,其兄“亦于嘉靖年间身故”,嘉靖中期,时泰奏请勘明后,仍“历任前职”(60)。此事是按《问刑条例》执行的,较正、嘉之际宽松。 王亲禁制范围的最终确定是在嘉靖末至隆庆朝。颁行于嘉靖四十四年(1565年)的《宗藩条例》规定:“以后除系王亲同祖亲枝外,其不系同祖与系同祖,而妃与仪宾,郡、县、乡主君已故者,一体除授京职,以为定例。”(61)将《问刑条例》所定王亲“族属”改为“同祖亲枝”,不再是“不分族属远近”,范围明显缩小。隆庆五年(1571年)三月,吏科都给事中韩楫言,因王亲禁制过严,而产生“民家不乐缔婚宗室”、“怀才抱德之士,一涉王亲,无论亲疏存亡,概令沉置外僚”之弊,奏请“除王亲同祖亲枝,与仪宾、郡、县主未故者,宜照例不任京职。其不系同祖,与夫人以下之亲,及系同祖,而妃与仪宾,郡、县主已故者,一体升除京职。其男为郡、县、乡君仪宾者,亦如之”(62)。从之。四月,吏部又修正前议:“再照女为夫人以下之亲,既遵条例,在所不禁,则男为郡、县、乡君仪宾者,亦系将军以下之亲,亲属相同,而仪宾之家独蒙禁抑,似为未均,合无今后郡、县、乡君仪宾之亲,照依夫人以下不禁事例,亦从开豁,一体升除京职,以补条例所未备之意。”(63) 隆庆五年所定王亲范围,首先,女方之亲自夫人以下悉不禁,男方之亲自郡君仪宾以下悉不禁。也就是说,王亲范围限制在亲王与郡王之亲两个等级。其次,在应禁的亲王、郡王之亲中,连带的族属范围因袭了《宗藩条例》中“同祖亲枝”的标准,而非《问刑条例》中的“族属”标准。“同祖亲枝”当在“五服”的丧服范围之内,是血脉较近的族人,较同族的范围大为缩小。最后,妃家的王亲,在妃已亡故;郡主、县主仪宾家的王亲,在郡主、县主和仪宾双双亡故的情况下,皆不在禁列。 新例被允行,固然有韩楫所言人才废置的原因。不过笔者以为,明廷弛镇国将军以下宗室王亲之禁最根本的原因,还是镇国将军以下的宗室,血脉疏远,爵职较低,势力较小,难以对皇权构成实际威胁。 再看新例的实施情况,高拱《掌铨题稿》所载隆庆四年三月《题豁王亲疏》,仍据《问刑条例》之例处理王亲事例,而隆庆五年四月之后的《查处王亲疏》以及三篇《议豁王亲疏》,皆是按隆庆五年新例处理王亲事例(64)。之后,新例被收入“会典”,遂为定例(65)。至此,王亲禁制范围完成了从所有宗室之亲及其族属悉禁到仅禁亲王、郡王爵级的王亲及其“同祖亲枝”,更精确地定位了潜在威胁皇权的王亲群体,合于情理,但也陷入了愈亲者禁之愈严、愈疏者禁之愈阔的伦理困境。 四 余论:王亲政策评析 在明代,王亲是宗室的衍生群体,王亲政策亦是宗室政策的补充,既是皇权与王权角力的产物,又带有亲情伦理色彩,其制定与演变有三条主线,以制约王权、维护皇权为主轴,兼顾帝王的“亲亲睦族”之道与王朝的选才机制,在三者之间寻求最佳平衡点。 王亲政策形成于宣德元年以后,是在藩禁日严的大背景下展开的,带有制约王权的色彩。对王亲的优礼,是建立在王亲平民化的基础上,虽有广亲亲之恩的色彩,但优礼的范围小、程度轻,不能给王亲带来多少政治与经济利益,难以壮大其势力。从这个角度讲,对王权也是种制约。优礼政策较为简单,变动小,未给明廷造成吏治与财政上的负担,也易于持久。禁制政策集中在王亲入仕者身上,一是防范宗室将势力渗透进京城,二是防范宗室掌控地方军政、民政大权及边方军权以危及皇权,以达到限王亲而制宗藩的目的。禁制政策不断推出、细化,条例繁多,变动也大,在初期有禁制过严之弊,随着王亲人数日增,影响的扩大,而有调整、松动之举。明代待宗室以尊爵厚禄,将整个宗室群体供养起来,绝其仕进与自谋生计,最终陷入国匮民穷的困境,与之相比,王亲政策更为得宜。 从宏观上看,王亲禁例是王亲政策的重心,其调整、松动既是王亲政策发展、成熟的结果,也是皇权、王权势力消长终趋稳定的产物。宣德元年,因汉王叛乱,皇权、王权矛盾尖锐,明王朝的宗室政策与明初所定产生偏离,转为防范与禁制。在此转型期,明廷缺乏成熟、有效的制约王权的机制,王亲政策的出现,即是作为重新构建制约王权机制的一环,但也因制度初创,而有矫枉过正、禁制过严之弊,难以兼顾“亲亲睦族”之道。至明中期以后,明廷建立了成熟、有效的制约王权机制,宗室虽依旧爵位尊崇,岁禄优厚,却无实权;虽设护卫,却不俾统军;虽设王府官,却不参与地方政事。并且制定了一系列藩禁之令,如来朝有禁,出城有禁,出仕有禁,越关有禁,不得从事四民之业,婚丧名封必先请于朝而后行,王府官不外转等等,王权受到有效制约,皇权取得了压倒性的优势。事实上,嘉靖以后再无宗室叛乱的事件。在此情势下,王亲禁例作为钳制王权的辅助政策才有趋于合理的空间。同时,因王亲人数日增,受到禁制的王亲也渐多,给王朝选才与吏治造成影响,是以明廷最终开将军以下王亲任京职之禁,既兼顾了“亲亲睦族”之道与王朝选才机制,又精确地防范了潜在威胁皇权的王亲群体,至此明廷方显出面对宗室势力时举措得宜、自信从容的姿态。 王亲政策在制约王权、维护皇权上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嘉靖朝杨一清请开王亲不任京官之禁时,即以“百年以来,宗室构逆,如寘、宸濠者,亦何尝借亲戚京官之力哉”(66)为据,此二例恰恰反证了由于有“王亲不任京官”的禁例,使得安化王、宁王无京官亲戚,又焉得借力?其实,正由于王亲任外职有同城之禁、掌兵之禁、改调之例,使得藩王在地方上势单力孤,是以安化王、宁王之乱得以迅速平定。 王亲政策也有负面影响。其一,禁锢人才,且有伤帝王“亲亲睦族”之道。王世贞评论王亲不任京官之禁时曾言:“夫猜宗室,示以不广,一也;锢人才,遗恨圣世,二也。”(67)“猜宗室,示以不广”,尚属于伦理道德方面,何况明代藩王确实数有谋反之例,有所防范,也是理所当然。“锢人才,遗恨圣世”,则是一个很严重的负面影响,尤其是在王亲不任京官之禁中,禁制范围远较优礼的范围大,不仅王亲本身在禁制中,最严厉时,其族属不分远近,尽在禁中。其二,对宗室婚姻的负面影响。由于对王亲的种种禁例,使得“诗书故家、衣冠世族,俱不敢于王府结亲,恐为子孙之累,故各处王府夫人、仪宾,市井白丁、田野愚夫一例滥选,家教不端,守身不律,非唯不能导引宗室为善,反纵其为非,干犯宪典”(68)。而且明廷为防范宗室在地方上扩散势力,正德四年(1509年)曾下令:“今后在外的官不许与王府结亲,永为定例。”(69)使得与王府结亲者多身份卑微,家教不端,转而诱使宗室为非,恐亦非决策者之初衷。其三,对王亲群体的影响。对绝大多数王亲而言,未沾点滴之恩,而在入仕上横遭禁制,使得王亲多缺少上进心而贪图享乐。嘉靖时人王慎中曾言:“今之托婚于宗室之家者,相娱以佚乐,竞为绮艳膴腆而患于不足,狗马子女之养毕给而喜尔。”(70)王亲的仕途既受制,转而追逐佚乐,又不可避免地对社会风气产生影响。政治反作用于社会文化,于此亦可见一斑。 ①如王兴亚《明代官吏的回避制度》(《河南大学学报》1991年第1期)、杨华文硕士论文《明朝回避制度述论》(湖南师范大学2005年)的第1章第4部分,皆言及明代王亲任官的回避情况;魏连科《明代宗室婚嫁制度》(《文史》第32辑,中华书局1990年版)亦涉及王府亲属的任职限制问题。 ②其中秦王樉之妃为元河南王王保保之妹。 ③朱勤:《王国典礼》卷八《王亲》,续修四库全书第824册,第550页。按,明代兵马指挥司在洪武十年定为正六品衙门,遂为定制。指挥六品,副指挥七品(参见万历《大明会典》卷二二五《五城兵马指挥司》,续修四库全书第792册,第653页),并非《王国典礼》所言五品与六品。 ④正德《明会典》卷二《吏部一》,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17册,第16页。 ⑤陆:《病逸漫记》,续修四库全书第1170册,第575页。 ⑥《明宪宗实录》卷八九,成化七年三月庚寅,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校印本,第1731页。按,后引明代各朝实录皆此版本,部分引文据相应校勘记改正,不一一注明。 ⑦《明孝宗实录》卷一五四,弘治十二年九月辛未,第2742页。 ⑧《明英宗实录》卷二二二,景泰三年十月甲寅,第4812页。 ⑨万历《大明会典》卷五七《王国礼三》,续修四库全书第790册,第173页。 ⑩俞汝楫:《礼部志稿》卷七四《请封妃父》,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98册,第279页。 (11)李默、黄养蒙等删定:《吏部职掌·文选清吏司》,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258册,第3页。 (12)《明宪宗实录》卷三九,成化三年二月癸卯,第780页。 (13)《明孝宗实录》卷三一,弘治二年十月丁酉,第694页。 (14)《明英宗实录》卷七○,正统五年八月乙亥,第1352页。 (15)《明英宗实录》卷一七三,正统十三年十二月甲子,第3327页。 (16)《明宪宗实录》卷二六三,成化二十一年三月丙午,第4468页。 (17)《明武宗实录》卷一七六,正德十四年七月辛亥,第3426页。 (18)《明世宗实录》卷二六,嘉靖二年闰四月壬子,第740页。 (19)《明宪宗实录》卷七一,成化五年九月辛丑,第1396页。 (20)《明英宗实录》卷三四三,天顺六年八月乙亥,第6946页。 (21)《明孝宗实录》卷一○,弘治元年闰正月乙酉,第230页。 (22)正德《明会典》卷二二《户部七》,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17册,第259页;万历《大明会典》卷二○《户口二》,续修四库全书第789册,第344页。 (23)《明世宗实录》卷一七一,嘉靖十四年正月丁丑,第3724页。 (24)《明世宗实录》卷五三六,嘉靖四十三年七月庚申,第8704页。 (25)《明穆宗实录》卷一四,隆庆元年十一月戊寅,第401页;李默、黄养蒙等删定:《吏部职掌·考功清吏司》,第102页。按,《吏部职掌》系此事于隆庆二年,此处从“实录”。 (26)《明宪宗实录》卷一三六,成化十年十二月甲午,第2550页。 (27)白昂等:《问刑条例》,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乙编第2册,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34页。 (28)万历《大明会典》卷五五《王国礼一》,续修四库全书第790册,第138页。 (29)俞汝楫:《礼部志稿》卷四九《宗藩七议疏》,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97册,第919~920页。 (30)茅元仪:《石民四十集》卷九《宗禄》,续修四库全书第1386册,第158页。 (31)朱勤 :《王国典礼》卷八《王亲》,第550页。 (32)《明世宗实录》卷九八,嘉靖八年二月戊子,第2315页。 (33)《明宣宗实录》卷二○,宣德元年八月壬戌,第517页。 (34)《明英宗实录》卷二二,正统元年九月癸丑,第442~443页。 (35)(38)《明英宗实录》卷一一一,正统八年十二月乙巳,第2241~2242页。 (36)《明宪宗实录》卷一八八,成化十五年三月辛巳,第3358~3359页。 (37)白昂等:《问刑条例》,第236页。 (39)《明孝宗实录》卷二八,弘治二年七月丙子,第624页。 (40)《明孝宗实录》卷二八,弘治二年七月庚辰,第630页。 (41)正德《明会典》卷一○六《兵部一》,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18册,第6页。 (42)万历《大明会典》卷五《选官》,续修四库全书第789册,第108页。 (43)《明武宗实录》卷五六,正德四年十月甲辰,第1257页。 (44)焦竑:《玉堂丛语》卷六《事例》,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204~205页。 (45)戴金:《皇明条法事类纂》,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乙编第4册,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79页。 (46)《明孝宗实录》卷一四八,弘治十二年三月乙酉,第2614页。 (47)《明神宗实录》卷四三二,万历三十五年四月乙未,第8156页。 (48)俞汝楫:《礼部志稿》卷七六《王亲回避》,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98册,第321页。 (49)朱勤 :《王国典礼》卷八《王亲》,第550页。 (50)《明孝宗实录》卷三一,弘治二年十月甲寅,第710页。 (51)陶承庆校正,叶时用增补:《大明一统文武诸司衙门官制》卷二《山西省》,续修四库全书第748册,第478页。 (52)万历《大明会典》卷一一九《铨选三》,续修四库全书第791册,第197页。 (53)《明孝宗实录》卷二二一,弘治十八年二月癸亥,第4157页。 (54)《明孝宗实录》卷一五一,弘治十二年六月乙未,第2665页。 (55)俞汝楫:《礼部志稿》卷七六《王亲回避》,第321页。 (56)《明武宗实录》卷五六,正德四年十月甲辰,第1257~1258页。 (57)《明武宗实录》卷六八,正德五年十月壬辰,第1504页。 (58)《明世宗实录》卷九八,嘉靖八年二月戊子,第2317页。 (59)《明世宗实录》卷三,正德十六年六月己亥,第140~141页。 (60)(61)李春芳等:《宗藩条例》卷下《王亲仕格》,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乙编第2册,第582页。 (62)《明穆宗实录》卷五五,隆庆五年三月甲戌,第1362~1363页。 (63)高拱:《高文襄公集》卷一一《查处王亲疏》,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集部第108册,第155~156页。 (64)高拱:《高文襄公集》卷一一,第155~156页。 (65)万历《大明会典》卷五《选官》,第97页;卷一六○《律例一》,续修四库全书第791册,第693页。 (66)《明世宗实录》卷九八,嘉靖八年二月戊子,第2315~2316页。 (67)王世贞:《弇州史料后集》卷三八《王亲出仕禁例》,四库禁毁书丛刊史部第50册,第54页。 (68)俞汝楫:《礼部志稿》卷七八《改定恩诏宗室二条》,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98册,第382页。 (69)俞汝楫:《礼部志稿》卷七六《王亲回避》,第321~322页。 (70)贺复征编:《文章辨体汇选》卷三○一《碧梧轩诗集序》,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405册,第632页。明代皇室政策的政治意蕴与伦理困境_明代王府论文
明代皇室政策的政治意蕴与伦理困境_明代王府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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