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民主是对选举民主的补充吗?_亨廷顿论文

协商民主是对选举民主的补充吗?_亨廷顿论文

协商民主是选举民主的补充吗,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民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当前国内学界关于协商民主的研究中,有这样一种观点比较流行,那就是把协商民主看作是选举民主的补充,认为没有选举民主的协商民主是没有意义的。这一观点一般都暗含这样一种前提假设,即“选举是民主的本质内涵”①。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在现代民主原则、程序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选举,选举是现代民主制的核心,甚至可以说,没有选举就没有代议制民主,或者说就没有现代民主实现的可能。”②依此推论,一些学者就进一步认为,没有选举民主就没有真正意义的协商民主,或者协商民主必须以选举民主为基础③。由于如何认识协商民主及其与选举民主的关系涉及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方向这一重大问题,所以笔者想就上述观点谈一点自己的管见,以就教于学界同仁。

      一、选举是民主的“本质”吗?

      把选举视为民主的本质实际上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社会的主流观点,并且在西方话语的影响下,这一观点也被非西方世界追求民主的许多人士所接受。萨缪尔·亨廷顿(Samuel P.Huntington)就曾指出,“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主流的方法几乎完全根据选举来界定民主。……一个现代民族国家,如果其最强有力的决策者中多数是通过公平、诚实、定期的选举产生的,而且在这样的选举中候选人可以自由地竞争选票,并且实际上每个成年公民都有投票权,那么,这个国家就有了民主政体”④。在他看来,民主的这种程序性定义是约瑟夫·熊彼特(Joseph Alois Schumpeter)在《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一书中最早提出来的,后来得到了在这一领域从事研究的学者的公认。他说,“根据这一定义,选举是民主的本质。”⑤顺便指出,这里的“选举”指的是西方标准的多党自由竞争的那种选举,而不是其他形式的选举。

      国内的一些学者常引用亨廷顿的这句话来为自己的“选举是民主本质”的观点提供论据。然而,他们忽视了,在这段话之后亨廷顿接着就质疑道:“不过,选举是民主的全部吗?”他引用拉里·戴蒙德(Larry Diamond)对自由民主和选举民主的区分,说明没有其他制度尤其是保障自由的一系列制度的安排,这种选举民主是很难成功的。在戴蒙德看来,自由民主国家除了选举之外,还有一系列其他重要制度与选举制度同时运行,比如对行政权的限制,通过司法独立来坚守法治,保护个人的表达、结社、信仰和参与方面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少数人的权利,对执政党制定有利于自己的选举程序的限制,对任意逮捕和滥施暴力的有效防范,并把政府对媒体的控制降至最低限度,等等。按照戴蒙德的说法,在最近若干年里,实行选举民主的国家数量有很大的增加,但是自由民主国家的数目却相对原封未动。⑥这说明,那些新兴的民主国家一般不具备保障选举民主正常运行的上述制度条件。这也是许多非西方新兴民主国家的选举民主长期不能得到有效巩固的重要原因之一。

      实际上,如亨廷顿所说,在西方,一些人已经开始怀疑把民主等同于选举的说法。他们已经开始讨论“选举主义的谬误”和“自由选举的陷阱”问题。“一位杰出的美国学者甚至已经指出,在一个民主国家选举也许是多余的:如果人们有抗议、批评、组织、示威和游说其统治者的自由,选举将是不必要的。”⑦这段话起码包含两层意思:第一,在这些学者看来,只要有抗议、批评、组织、示威和游说政府的自由,没有选举也可以视为一个民主的国家;第二,公民参与政治的其他方式(如前边所说的那些政治自由)可能比选举更重要。这两点无论哪一点,都否定了“选举是民主本质”的观点。

      当然,人们会说,这种说法只是一家之言,毕竟近代以来的代议民主制度都是以多党竞争性选举为核心的,没有“选举”就不可能有“代议”。因此,我们即使不能把选举视为一般意义上的民主的本质,起码也可以称之为代议民主的本质。这样的说法不是没有道理的。问题是,以竞争性选举为核心的代议民主制度有其特定的历史文化传统和制度背景,离开了这些背景它就很难有效地运转。亨廷顿就明确指出,这种以选举为核心的现代代议民主制度“是西方文明的产物,它扎根于社会多元主义、阶级制度、市民社会、对法治的信念、亲历代议制度的经验、精神权威与世俗权威的分离以及对个人主义的坚持,所有这些都是在一千多年以前的西欧开始出现的。在十七和十八世纪,这些传统激发了贵族和正在兴起的中产阶级要求政治参与的斗争,并造就了十九世纪的民主发展。这些要素也许可以在其他的文明中找到其中的一二个,但是,作为总体,它们仅存在于西方之中。也正是这些要素说明了为什么现代民主是西方文明的产物。”⑧除此之外,这种民主还需要经济方面的条件,包括能够自主运转的比较完善的市场经济,以及能够导致城市人口超过农村人口的经济发展水平,等等。经济方面的条件相对容易满足,政治制度方面的其他安排也容易实现,唯独文化方面的条件由于文化传统的巨大差异和它的强大力量而比较难以实现。正因为如此,非西方国家的选举常常会出现不同于西方社会的选举结果。亨廷顿在《第三波》中就列举了两种不同于西方的结果。

      首先,他指出,在非西方社会,选举可能会导致那些严重威胁民主的政治领袖和政治团体的胜利。这种情况在西方社会除了纳粹等极个别特例之外是很难出现的,可在非西方社会却较为普遍。⑨

      其次,“在非西方国家的选举,常常诱使政治家去提出那些最能为他们带来选票的诉求,而这些诉求往往带有种族主义、宗教教义和民族主义的色彩。这些诉求会加剧国家的分裂,并导致反西方的政治领袖和政策的胜利。……在一些穆斯林国家,人们只能在反民主的世俗主义与反西方的民主之间作出选择。”⑩

      第三波民主化以来的诸多事实都一再印证着亨廷顿的这些观点。但遗憾的是,一些人不顾这些事实继续固守着“选举是民主本质”的西洋教条,甚至一些人宁愿冒国家分裂的巨大危险也要立即实现这个“本质”。当然,有人会说,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中国的文化不够西化,要想使选举民主获得像西方那样的理想结果,就应该抛弃中国的传统文化,实现全盘西化,或者从传统文化中挖掘出与西方文化尤其是自由主义文化相契合的因素,或者通过现代化的转换使之与西方文化和选举民主相适应。

      然而,在笔者看来,造成亨廷顿所说选举结果的原因还不仅仅是文化的差异,国家社会结构的差异也是一个重要原因。西方选举民主运转相对良好的国家在社会结构方面大体有三种情况,一是原本就是一个比较纯粹的单一民族国家,例如北欧诸国;二是在实行选举民主之前已经把不同的族群整合成了一个单一民族的国家,例如英国;三是多种族相互混居和杂居的移民国家,例如美国。在这三种情况下,选举民主一般不会成为煽动分裂的工具(当然英国的苏格兰现在也存在分裂的倾向)。然而,许多非西方国家的情况则有很大不同,这里的许多国家存在着诸多族群,以及与这些族群密切联系的各种宗教,民族国家建设的任务远没有完成,甚至在现有的国际环境中可能也无法完成。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否在文化上实现西化(且不说能否实现西化以及西化的利弊到底如何),亨廷顿所说的选举结果尤其是第二个结果都会有极大的出现概率。

      从上述分析来看,我们起码可以得出两点结论:第一,选举民主是西方文明的产物;第二,在西方文明中运转相对良好的选举民主(11),在非西方文明中,除个别受西方影响较大的国家以外,一般难以达到像西方社会那样的效果,且有较大的副作用,如国家分裂的危险,国内政治的混乱,等等。然而,这是否意味着,许多非西方国家为避免这些结果的出现就无法建立民主制度,无法满足广大民众随着经济的发展而日益高涨的政治参与要求呢?笔者认为,决非如此。因为民主是时代的潮流,公民参与政治的愿望无法遏止,这种参与要求如果得不到有效满足反而会给社会带来巨大的祸害。这里的关键问题一是到底应该如何认识民主的“本质”,二是设计什么样的制度使之既有利于满足公民参与政治的愿望,又能够避免亨廷顿所说的那些糟糕结果的出现。

      二、民主的“本质”应该是什么?

      回答民主的“本质”是什么这个问题涉及如何下定义的问题。下定义就是通过列出一个事物的本质属性来说明一个概念之含义的逻辑方法。然而,什么是一个事物的“本质”属性,这对于一个简单的事物来说相对容易回答,而对于复杂的事物尤其是随着人类历史不断变迁的事物来说却是极易引起争议的。正因为许多由此而引起的论争无以休止,所以有人就主张放弃这种本质主义(又译“唯质主义”)的下定义方法,改用规定的方法(或卡尔·波普尔所说的“唯名主义的方法”)来下定义,也即为了科学描述的方便,“只要是需要,就可以随意引进新的术语,或者只要是方便,就可以重新规定旧的术语的意义,而可以轻松愉快地忽略它们原来的意义。”(12)这就是逻辑学中所说的规定性定义。

      民主可能是社会科学中争论最多的概念之一。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思想流派乃至不同的个人,对民主含义的理解都有着重大的差异。围绕这些差异的争论,在一定意义上反映的就是波普尔所说的本质主义和唯名主义定义方式之争。熊彼特定义的流行,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波普尔所倡导的唯名主义定义方式的胜利。

      在熊彼特之前流行的民主定义,是18世纪的古典民主学说所给的定义,他把它表述为:“民主方法就是为现实共同福利作出政治决定的制度安排,其方式是使人民通过选举选出一些人,让他们集合在一起来执行它的意志,决定重大问题。”(13)熊彼特不满意这个定义的主要地方,是其中的“共同福利(或共同利益)”和“人民意志”这两个要素;它们大体相当于波普尔所说的“本质”,也即按照这个定义,民主这个事物的“本质”属性就是能够体现“人民意志”,实现“共同福利”,选举只是实现这一目的的工具。

      熊彼特认为,“不存在全体人民能够同意或者用合理论证的力量可使其同意的独一无二地决定的共同福利。”(14)原因就在于对不同的个人和集团而言,共同福利必然意指不同的东西。既然如此,所谓统一的“人民意志”也是根本不存在的东西。一个普通公民凭他的现实感、熟悉感和责任感所能辨认的领域是极为狭窄的,一旦他进入全国性和国际性事务领域,他的现实感就会完全丧失,责任感也会削弱。他不关心搜集信息,也没有参与漫长而复杂争论的耐心;不管面前有多么完整而正确的大量信息,都不会改变他的无知状况(15)。结果,“即使没有试图影响他的政治集团,典型公民在政治问题上往往会听任超理性或不合理的偏见和冲动的摆布。”并且,“公众心理过程中的逻辑成分越弱,合理批评以及个人经验和责任心所施展的合理影响消失得越干净,而某些另有企图集团的机会越多。……这些集团就能够在很大限度内改变甚至制造人民的意志。”(16)所以,他说:“我们在分析政治过程中遇到的主要不是真正而是由人制造出来的意志。”(17)

      正是由于古典民主定义对西方现实政治解释力的贫乏,才促使熊彼特下决心放弃这种古典定义,转而从西方现实民主实际运作程序的角度来定义它。根据这个新的思路,他把民主定义为“那种为作出政治决定而实行的制度安排,在这种安排中,某些人通过争取人民选票取得作决定的权力。”(18)

      应该承认,熊彼特对古典民主定义的批评是有合理之处的,然而,他的新定义也存在一个解释力弱的问题,也即它只能解释现代西方社会中的代议民主,无法解释古希腊时期的直接民主,以及其他非代议的民主形式。如果仅仅把代议制称之为民主制度的话,恐怕很多人会对此嗤之以鼻的。因为,如罗伯特·达尔(Robert Alan Dahl)所说,“代议制政府并不是作为一种民主实践而出现的,而是作为非民主政府——主要是君主制——的一种手段而出现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得到他们最想要的财政收入和资源,以便应付战争。在最初,代议制不是民主的;它本身是一个非民主的制度,只是在后来才移植到了民主的理论和实践中去。”(19)而且,如果像熊彼特之后的西方主流舆论那样把这个程序性(选举)的定义作本质主义理解的话(20),那就会在实践中成为排斥民主形式创新、阻塞民主发展道路的一种有害工具。所以,安东尼·阿伯拉斯特(Anthony Arblaster)说:“那些试图以目前的现实为依据来对民主下定义的人——把民主定义为一些社会所拥有而其他社会没有的一种政治体系或者政治文明——会发现他们自己落后于历史了。”(21)

      那么,到底应该如何给民主下定义呢?笔者认为,就“民主”一词而言,一个较为完备的定义应该满足三个方面的要求:第一,它要有足够的解释力,也即用它的定义能够说明人类历史上的各种民主形式;第二,它要反映人们对它的合理期待或理想(与现实相对),以便能够为超越现有的民主形式使自身不断发展提供空间;第三,它要能够把那些打着民主的旗号实则违背民主精神的政治体制排除在外,以免造成理论和实践中的混乱。满足这些要求,实际上要求我们要超越本质主义和唯名主义或者规定性定义和描述性定义之争,在一定程度上把对立双方整合起来。依据这些要求,并参考逻辑学中的属加种差定义法,笔者尝试给民主定义如下:民主是公民通过自治或参与处理公共事务的制度安排。下面就这个定义作几点简单的说明。

      第一,这个定义的核心(笔者不愿意用“本质”这个较僵硬的词)是自治与参与。自治是相对于他治或者被统治、被管理而言的。它的基本含义指的是与个人直接相关的事务应尽量由个人自主去处理(这相当于自由这个概念),而涉及集体性或公共性的事务应尽量不要由专职的政府官员去处理,而是由利益相关者共同自主去处理。在这个意义上,自治与人民的权力或人民主权的含义是大体相当的。但是,笔者的定义中之所以没有使用人民主权这个词,原因是它更多指涉的是国家层面的权力,而在这个层面上的公民自治,尤其是在国家规模较大的情况下,事实证明是根本无法实现的。正如乔万尼·萨托利(Giovanni Sartori)所说,人们“可以得到的自治强度同所要求的自治广度成反比。”(22)所以“自治大概可以限制在微观民主的范围内。”(23)在涉及范围较广或技术性较强的宏观公共事务中,我们用参与来抵消官僚式管理或统治的不足。在这里,参与就是在需要专职政府官员来管理的公共事务领域,公民有权利以各种方式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包括代表和公职人员的选择。由此可见,自治是最强意义的参与,参与是较弱意义的自治,二者都是可描述的程度性概念,而不是那种本质主义式的概念。另外,二者的界限也不是凝固不变的,实行多大范围和程度的自治或参与,既取决于国家的发展水平,也取决于公民的整体素质和公民的意愿;换句话说,它取决于在给定的条件下国家能够有效治理的程度。

      第二,相对于其他定义而言,这个定义的解释力是相对较强的,各个时代、各种领域、各种形式的民主都可以用公民的自治或参与来解释。像人们常说的政治民主、经济民主、社会民主、家庭民主、国际民主、直接民主、间接民主、选举民主、代议民主、协商民主、参与民主等等,都可以看作是公民进行自治或参与的不同领域或形式。虽然,它们不像选举中的投票那样具有数学意义上的可定量描述性(24),但以此作可靠的定性描述还是可能的。另外,这个定义还具有一定的开放性,也即它不局限于某种特定的或狭隘的民主形式,而是把民主形式视为多样的和变化的。这种开放性有利于避免制度定性问题上的独断论,即把自己偏好的特定形式视为民主的,其他形式都视为非民主(或专制)的。与此同时,这个定义又能够排除那些自称民主但却拒绝公民自治或参与的政治形式;这些政治形式即使体现了国家利益或人民利益,但由于统治集团垄断了一切公共事务的决策权,那也只能是一种开明的权威政治,而非民主政治。

      第三,这个定义不仅具有描述性功能,而且还具有导向性或评价性功能。就像我们常说“民主既是目的又是手段”一样,自治和参与也都具有这种双重性质。它们的具体形式(包括批评、建议、提案、争论、协商、投票、决策、监督、抗议等等)都是实现民主目的的手段,而自治和参与(较弱意义的自治)本身无疑就是民主的目的,是民主的内在价值。依据这一目的,我们可以对现有的制度形式进行评价或批评,以此不断推动制度的革新和民主程度的提高。同时,由于这两个概念都是包含程度性差异的概念,而不是一种绝对的本质主义式的概念,所以,它既不会导致安于现状、不求进取的保守政治,又不容易做出要么是民主、要么是专制的简单化和专断式的评判,还不至于造成过分理想主义的乌托邦式灾难。总之,这个定义既超越了民主问题上事实与价值、描述与规范、现实与理想、唯名主义与本质主义的传统冲突,又由于内在的适当张力为制度的渐进革新和民主的不断发展提供了较大的可能性空间。

      三、为什么说协商民主是更高形态的民主?

      上述民主定义,为认识和评价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提供了一个比较公正的理论工具。按照这个定义,自由而平等的竞争性选举无疑是民主的形式之一。但是,由于它把重点仅仅放在选择领导人或代表者问题上,公民基本被排斥在公共政策制定的实际过程之外,再加上如西方许多民主理论家所说的,选举过程中的民意在一定程度上是少数人制造出来的,所以,这种民主只能是一种弱意义的民主。从西方文明的民主发展史来看,这种弱意义的民主是试图克服古希腊直接民主的弊端,使之适应现代社会生活的一种努力。古希腊的直接民主虽然为城邦公民的自治与参与提供了充分条件,但它容易侵犯个人权利和无法适用于大共同体这两大弊端,使之难以为注重个人利益和个人权利并生活于规模巨大的现代商业社会的公民们所接受。于是,这种以自由竞争性选举为核心的现代代议民主制度,就成为古希腊直接民主制的一个替代性选择。它使大规模社会中的政治参与有了可能,但代价是民主的程度或公民自治和参与的强度与古希腊相比有了很大的降低。

      当然,现代西方选举民主的民主程度的降低还与其资产阶级性质有一定关系。这一点,熊彼特也有很精辟的论述。他明确指出,现代民主“是资产阶级的理论。……在历史上,现代民主政治与资本主义同时兴起,并和资本主义有因果关系。而从民主实践上看,这样说也是正确的:在我们竞争领导权理论意义上的民主政治,主持了政治和制度的改革过程,资产阶级利用这个过程重新塑造它占优势前原有的社会和政治结构,并依照自己的观点加以合理地改造。”(25)资产阶级降低民主程度的方法是缩减政治决定的范围。他说,“资产阶级处理事物的方案用限制国家权力的领域来限制政治领域;它的解决办法在于实行理想的极度节约的国家,这种国家的存在,主要为了保证资产阶级的合法性,并为所有领域内自主的个人努力提供坚实的精神构架。”(26)这种用限制国家权力来保障资产阶级利益和所有人权利的民主,就是所谓的自由主义民主。从其社会效用来看,这种民主既给现代社会带来了一系列的进步,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的弊端。这一点,本杰明·巴伯(Benjamin Barber)有比较准确的总结:“自由主义民主更多地关注促进个人自由,而不是保障公共正义,增进利益而不是发现善,将人们安全地隔离开来,而不是使他们富有成效地聚合在一起。其结果是,自由主义民主可以强有力地抵制针对个人的任何侵犯——对个人的隐私、财产、利益和权利的侵犯——但是,它却无法有效地抵御针对共同体、正义、公民性以及社会合作的侵犯。”(27)捍卫自由主义民主制度的达尔也指出了这种制度(他称之为“多元主义民主”)的主要弊端:它固化政治不平等,扭曲公民意识,歪曲公共议程,让渡最终控制。(28)西方20世纪80年代以来兴起的协商民主理论研究热潮,就是试图克服这些弊端、超越现有民主形式的一种努力。当然,这能否在西方社会发展成一种新的民主形态那要取决于许多具体的条件。

      什么是协商民主,国内外学者下了许多差异很大的定义,因篇幅所限,这里不再一一辨析。笔者把协商民主界定为,自由而平等的公民通过讨论参与公共政策形成的制度安排。在这个简单的定义中,包含着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的三个基本差异:第一,协商民主试图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公共政策的制定(即决策),而不是决策人(或领导人)的选举,尽管它并不否定选举领导人的重要性;第二,在决策参与者问题上,协商民主强调的是自由而平等的公民,而不仅仅是选举出来的代表或者领导人,尽管它并不排斥领导者和代表在决策中的作用;第三,在决策方式问题上,协商民主注重的是讨论而不是投票,尽管它并不反对在共识无法达成时举行投票的必要性。当然,围绕协商民主强调的这些重点还存在很多争论,如公共决策的范围问题,公民本身的素质问题,讨论的程序和结果问题,政策共识达成的可能性问题,等等。不过,这些争论充其量影响协商民主的实现方式和实现程度,而不影响它与选举民主的差异。

      从上述三点基本差异来看,协商民主和选举民主的区别是实质性的,而不是表面的。同时,我们从这种区别中还可以看到二者在重要性上的差异。格里·迈吉(Gerry Mackie)曾指出:“民主既涉及投票,也涉及讨论;显而易见,无论在描述的意义上,还是在规范的意义上,讨论对于民主而言至少是与投票同样重要的。”(29)如果我们承认迈吉的说法有道理,那就不能简单地说讨论只是投票的补充;而且,如果我们排除决策中的投票,那么从迈吉的逻辑中似乎还可以得出如下的结论:剩下的选举中的投票就没有决策中的讨论重要,也即选举民主没有协商民主重要。关于这一点,我们还可以从二者在整个政治过程中的作用,以及二者所体现的公民自治与参与的程度这两个视角来说明。

      政治过程实际上是一个政治共同体处理其公共事务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有两个重要的环节,一是确定谁来处理公共事务,二是如何去处理公共事务。前者涉及的主要是确定统治者的问题,古希腊思想家们划分的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共和政体等就是为解决这个问题所作的制度安排;后者涉及的主要是制定什么样的政策的问题,亚里士多德对正宗政体和变态政体的区分,就是依据政策的性质体现的是公益还是私利所进行的划分。在亚里士多德那里,什么样人执政的问题是个次要问题,而政策的制定能否体现公共利益则是关键问题,因此他才把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共和政体都视为正宗政体。当代的自由主义思想家波普尔也表达过近似的思想。在他看来,历史上政治理论的一个重要误区是把政治思考的重点放在“谁应当统治”这个问题上,也就是希望把国家权力交给最富善德和智慧的人。然而,要想得到其“善”与“智”足可依赖的政府是十分不易的。因此,应该以另外一种方式提问题,即用“我们怎样组织政治机构才能避免无能力的糟糕的统治者带来太多的损害?”这一新的问题,来取代原先的“谁应当统治?”的问题。(30)波普尔的观点体现的是自由主义的消极国家观,也即它考虑的重点不是把公共事务如何处理好,而是如何避免处理坏。这显然是一个比较消极的思路,不是一个理想的、积极的思路。如果我们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转换提问题的方式,可能更有助于思考政治的关键问题。比如,我们用“怎样设计公共政策的制定机制,使之既能防止产出坏的公共政策,又能保障产出的公共政策是高质量的政策”这个问题,来代替“谁应该成为政府领导人”的问题。如果我们认为这样提问题的思路是正确的,那么,注重选举政府领导人的选举民主就不如注重决策过程合理化的协商民主更重要。后者显然更有利于集思广益、促进共识,更有利于公共政策合理性和合法性程度的提升,因而也更有利于共同体的稳定和发展。

      另外,从公民自治与参与的程度这个视角来看,和几年一次选举代表与领导人替自己做出决策相比,公民以各种方式经常地参与公共政策制定,无疑其自治和参与的程度要高出许多。正因为如此,德雷泽克(John S.Dryzek)才说:“民主向协商的转变有可能会给民主的发展带来新的动力,尤其是能给追求民主的真实性提供新的动力。”(31)

      从上述分析来看,民主向协商民主的发展决不简单地是对选举民主的补充,而是民主发展的一个更高阶段。从人类民主发展的历程来看,如果说古希腊的直接民主是一个正题,近代西方的代议(选举)民主是一个反题,那么,当代已经萌芽的协商民主将是一个合题。它将结合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的各自优势,发展出既能适应大社会的现实,又能使公民的自治和参与达到较高水平的、新的、更高的民主形态。当然,目前它还只是刚刚露出地面的幼苗,无论在东方还是西方,离它发展到成熟的形态还需要很长的时间。我们现在需要做的工作之一是充分认识它的潜能和重要性,并因此增进对民主的信心。如果我们轻视协商民主,看不到它的意义,或者继续固守选举是民主本质的洋教条,那么,协商民主的发展就会失去动力,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方向就可能偏离正确的轨道。

      在这里,还需要在认识上纠正以下两个错误观点:一是认为即使协商民主是比选举民主更高的民主形态,那也需要先迈上选举民主的台阶,然后才能登上协商民主这个更高的台阶;二是对协商民主从理想主义和本质主义的角度去理解,认为理想状态的协商民主是难以实现的,而不符合理想状态的协商民主又是没有多大意义的。

      第一种观点实际上是一种线性历史观的产物。按照这种历史观,所有的人类文明都应该走同样的发展道路,并实行同样的制度模式。这种观点既不符合人类文明发展的历史实际,也否定了人类自由选择的可能。事实上,人类的文明形态是非常复杂的,即使同一文明内部不同国家的发展道路和制度形式也是多样的。因此,不存在单一的发展道路和纯粹的制度模式,现实中的制度常常是各种要素的复杂组合。民主制度也是这样。我们没有理由断言,只有在走完了选举民主这个台阶以后,才能够登上协商民主这个台阶。当然,我们并不否认选举民主的作用,而且协商民主本身也不排斥选举,因为涉及人数较多的协商一般需要通过推举代表来进行。(32)这里想强调的是,民主形式的选择只有与各国的具体情况相结合,并以有利于提高国家的治理能力、促进国家的稳定和发展为原则,公民的自治和参与才能得到有效的推进,民主政治才会真正具有生命力。既然在非西方文明中西方式的选举民主常带来较大的风险和副作用,我们就不能教条式地照搬这种制度,而应该创新民主形式,使社会在公民参与政治的需求得到满足的同时,又能够降低乃至避免民主化进程带来的风险。

      第二种观点所设想的理想的协商民主确实有较高的条件和要求。它不仅要求公民对所有的公共决策都能够平等参与并达成共识,而且对讨论商议过程也有严格的规定。例如参与者不仅能够运用公共理性,具有公共美德,而且要具备足够的知识和信息,并具有充分的表达能力;讨论的程序不仅要能够保障参与者的表达自由和意志平等,而且要保障每个人影响、改变他人偏好的机会也是平等的,等等。按照这种理想的要求,不仅在现在的条件下协商民主难以实现,而且在可预见的未来也仍然难以实现。这也是一些人否定协商民主可行性的理由之一。实际上,就像现实中从不存在理想的完全市场一样,世界上也永远不会有理想的完善民主。即使是选举民主这种最简单的民主形式,也从没有达到过它的理想状态。如前所述,民主是一个程度性概念,我们所能期望的,不是理想的完善民主能够在现在或未来的某一天完美实现,而是通过不断的努力和制度创新,在有利于国家稳定和发展的前提下,使民主的程度不断得到提升,国家的治理能力不断得到提高。

      ①参见陈敏昭:《选举是民主的本质内涵》,《人大研究》,2010年第5期。

      ②董前程、王雪:《协商民主是选举民主补充的原因初探》,《江苏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8年第3期。

      ③黄列:《协商民主必须以选举民主为基础》,《团结》,2011年第5期。

       ④⑤⑥⑧塞缪尔·亨廷顿:《第三波:20世纪后期的民主化浪潮》,序,第5~6页,第6页,第7页,第5页,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

       ⑦亨廷顿:《第三波:20世纪后期的民主化浪潮》,序,第7页。亨廷顿的这句话出自约翰·缪勒(John Mueller)1992年发表在《美国政治学杂志》上的一篇文章,题目是《民主与拉尔夫的杂货店:选举、平等与最低限度的人》。

       ⑨⑩参见亨廷顿:《第三波:20世纪后期的民主化浪潮》序,第7~8页,第8页。

      (11)其实,如何评价西方的选举民主即使在西方学界也是有争议的。一些选举民主的批评者尤其是公共选择学派的一些经济学家们早已经在大谈“民主失灵”的问题,以及“民主的宗教”和“民主原教旨主义”问题。参见布赖恩·卡普兰(Bryan Caplan):《理性选民的神话:为何民主制度选择不良政策》,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

      (12)卡·波普尔:《历史主义的贫困》,第28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

      (13)(14)(16)约瑟夫·熊彼特:《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与民主》,第370页,第372页,第386~387页,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

      (15)公共选择学派用“理性的无知(rationally ignorant)”进一步说明了这一点。用安东尼·唐斯(Anthony Downs)的话说就是,“由于几乎每一个选民都认识到他的选票在每次选举中都不会起决定作用,因此许多选民在投票之前收集信息的动因很小。……(结果)很大比例的选民——包括投票者在内——对选举中的问题没有获得任何显著意义上的信息,即使他们相信选举结果是重要的。”安东尼·唐斯:《民主的经济理论》,第272页,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17)熊彼特:《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与民主》,第387页。熊彼特的这些批评实际就是对卢梭以“公意”为核心的人民主权理论的否定。

      (18)熊彼特:《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与民主》,第395~396页。

      (19)罗伯特·达尔:《论民主》,第87~88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20)这里也足见本质主义在西方社会科学界和思想界的影响是何等地大。波普尔也认为本质主义在社会科学中占据优势。见波普尔:《历史主义的贫困》,第28页。

      (21)安东尼·阿伯拉斯特:《民主》,第9页,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22)(23)乔·萨托利:《民主新论》,第73页,第66页,东方出版社,1998年版。

      (24)虽然对投票的定量描述是可操作的,但依据它做定性描述时其意义也不是绝对的。比如我们无法说竞选中的获胜者得到51%以上的选票就是民主的,得到49%乃至更少的相对多数票就不是民主的。

      (25)(26)熊彼特:《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与民主》,第431页。

      (27)本杰明·巴伯:《强势民主》,第4~5页,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28)达尔:《多元主义民主的困境》,第36~48页,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29)格里·迈吉:《所有人都是说谎者:民主是无意义的吗?》,载约·埃尔斯特主编:《协商民主:挑战与反思》,第71页,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年版。

      (30)波普尔:《开放社会及其敌人》,第1卷,第228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

      (31)约翰·S.德雷泽克:《协商民主及其超越:自由与批判的视角》,第22页,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

      (32)笔者不赞成把竞选作为选举主要形式甚或唯一形式的观点。在我看来,它只是选举的形式之一。在人们能够相互了解的群体中,海选式的推举,即不预先确定候选人的选举,其结果可能会比竞选的结果更为理想。因为,在竞选中,可选择的备选对象数量太少,并且参选者抱有利己动机的可能性较大。另外,在法治秩序没能牢固建立、政府权力没有得到有效约束的社会中,竞选会为试图利用权力牟取私利的人提供较强的激励。这是非西方国家选举民主常常陷入混乱的重要原因。相反,在海选式的推举中,不仅备选对象数量大,而且利己动机强的人被选出的可能性要小得多,公益心强的人被选出的可能性要大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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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民主是对选举民主的补充吗?_亨廷顿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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