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多发问题及防控对策探析论文_郭健

看守所多发问题及防控对策探析论文_郭健

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摘要:看守所作为羁押未决犯和短刑犯服刑的场所,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监区的安全稳定,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始终是驻所检察工作的第一要义。2015年以来,经过我院驻所检察人员的日常检查、巡察,查找发现了监管当中诸多问题,且这些问题一再反复出现,需要我们引起高度警觉。

关键词:看守所;防控;对策

一、收押检查问题

收押工作是看守所的执法活动的起步阶段,是看守所其他工作链的基础。收押工作尤其是医务室方面,一定要做好体检和医护监管工作。例如入所前患有心肌梗塞,且有严重的家族病史的何某,由于所内医务人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产生了较为严重的安全隐患。另一方面,加强在押人员的收押手续的规范填写,民警要及时签字,不能出现在未签字情形下,就将罪犯转入监室的现象发生。

针对收押检查工作,笔者认为要把握四个关键:

(一)认真文书查验。即查验法律文书是否认真、准确、到位。收押法律文书是否生效,审核是否严格,核对是否到位,人员信息、犯罪事实信息是否有差错、文书印章是否清晰、文书凭证记载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完全相符,在查验检察过程中,对非常态收押类型要重点关注、持续跟踪。例如,对需要临时寄押的收押人员是否有《通缉令》,有经寄押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文书等等。

(二)细心物品检查。对在押人员衣服、日用品等物品的检查是否细致、到位,是否严格按照看守所细则要求和程序进行工作,对在押人员的衣服、裤子、物品做全面检查,对容易藏贮违禁物品的部位,如袜子、短裤、口袋、衣裤夹缝等处要详细、反复察看,防止出现检查疏漏。

(三)全面周到开展体检。对在押人员入监前进行体表检查和身体体检是一项必须的工作,这项工作主要由医务人员完成,收押民警配合。是否自始至终在收押现场对在押人员进行谈话、询问,有伤的,要问明受伤原由,有病的要问清病因、发病时间、治疗情况、病情轻重程度、用药情况,是否存在拒绝收押的疾病等等。

(四)及时收集信息材料。信息材料主要有在押人员的个人档案信息,涉案信息和办案信息。个人档案信息指简历、家庭成员、社会关系、家庭住址、家庭成员、联系方式等。涉案信息指简要案情、作案时间、地点、人物、经过、同案人员、受害者情况、有无前科及前科性质等。办案信息是指办案单位、办案人员、联系电话等。从而有效保证后期管教的顺利进行。

二、一人提审问题

通过查看监控,总有个别办案单位是一人提审,看守所接待民警和监控值班民警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接待民警往往只关注了是否持有提票,而忽略了提讯人数;监控值班民警不注意查看监控,对一人提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看守所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提讯人犯,应当不得少于二人。”

三、谈话教育问题

虽然管教每天都有进行谈话教育,但存在很多不规范的地方。一是应当谈话教育的情形没有进行谈话。比如《看守所新收押人员过渡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新收押人员入所24小时内必谈,但往往谈话不及时,存在事后补录现象,《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看守所工作的意见》指出要建立出所谈话和跟踪回访制度,但管教没有进行过出所谈话,《看守所执法细则》中更是详细规定了8种必谈情形,实际谈话并没有严格执行;二是谈话内容千篇一律,缺乏法制和道德教育。《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看守所应当根据人犯的实际情况,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地重点开展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和遵守监规的教育……”。

针对上述情况,笔者提出5个谈话禁忌:

(一)忌准备不足。开展谈话前,要掌握被谈话人的基本情况、涉嫌罪名、入所时间、在所表现、家庭情况、身体状况等内容,以及被谈话人的性格特征、思维方式等个性化内容,在充分了解的基础上确定谈话基调,从而有的放矢。

(二)忌强迫压服。谈话教育不同于询问和讯问谈话,不仅要追求地位的主导性,又要体现出谈话中的平等态度和和谐姿态,形成一个双向沟通、双向交流、相互信任的一个谈话氛围。尽量少使用强势性、训斥性、压制性语言,做到威而不严。

(三)忌空洞无物。不能只讲大道理而忽视具体问题的交流和解决;不能回避尖锐问题而言他;不能只听取情况而没有解决意见。谈话教育表现讲事实、摆道理,联系实际去展开。

(四)忌千篇一律。谈话是一门学问,更是一种艺术。切忌谈话的格式化和模式化,要结合在押人员的文化修养、个人特点、心理状态、思维习惯、性格特征、犯罪事实、悔罪态度、入所表现选择适合于他的谈话方式。

(五)忌急于求成。谈话要坚持潜移默化,耐心细致,循循善诱,逐步深入,持之以恒地开展工作。一味地直奔主题,追求快速地获取谈话目的,往往事与愿违,甚至出现抵触,使谈话陷入僵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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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监室生活用品堆放问题

一方面由于所内代购、售卖零食比较频繁,另一方面在押人员往往有囤货攒货的习惯,导致各个监室时常发生乱堆乱放问题,不仅给监室的干净整洁带来不良影响,而且长期堆放一些熟食容易腐败变质,不利于在押人员的身体健康。看守所各值班组要注意加强日常检查,引起重视,加紧清理,向发放人提出建议,尽量减少堆放。

五、个别干警执法作风问题

时常发生医生发药但没有民警在旁监督,民警进入监室不关监门,监室钥匙随便乱放,值班期间看电视、打瞌睡,只有一名民警值班看守,巡视间隔时间超过20分钟等现象,这些都严重影响了看守所的文明规范执法。

六、换押手续办理问题

一是办案机关往往图省事,等到提审提讯才来换押,经常造成隐性超期问题发生。驻所检察工作人员要同看守所加强联系,同时还要制定出相应的超期羁押预警机制,即制定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各诉讼环节一览表》,表内注明在押人员涉案案由,各诉讼环节的羁押时间,办案单位。羁押时限届满前7日内向办案单位发出羁押期限即将到期通知书,督促办案部门依法及时办结案件。对一些上级院办理的案件超期羁押的,要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进而有效防止超期羁押现象的发生。一旦发现超期现象,第一时间与办案单位联系,查明原因,及时处理。二是换押证填写不规范,经常有办案单位填错羁押期限,或者干脆承接时间不填,到底期限多少弄不清楚,或者应加盖单位公章,却加盖了科室公章。《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案机关需要将羁押人犯移送另一机关管辖时,应当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注明承接时间后,及时送交看守所。看守所凭该《换押证》办理被羁押人犯的换押手续,并立即开具回执退回移送机关”,如有违反,接待民警要予以拒绝办理换押手续和开具回执。

七、留所服刑人员管理问题

一是劳动场所不固定,没有民警监管。根据《看守所组织在押人员劳动管理办法》的规定,留所服刑罪犯应当在专门设立的劳动场点进行劳动,劳动由民警具体管理,加强监管。目前监室外劳动的留所服刑犯没有固定劳动场所,甚至有出AB门搬运货物的情形,基本缺乏民警时时监督,存在较重的安全隐患问题。二是违规组织劳动。《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关于纠正看守所违规组织在押人员劳动等问题的通知》中明确指出,严禁使用留所服刑罪犯从事工勤工作,不得使用留所服刑罪犯为民警办公室搞卫生、外出采购、协助收押安全检查、到医院看护住院的在押人员,以及代替民警、职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送饭、送水、送物品。目前所内,有留所服刑罪犯从事过安装灯泡等工勤工作,为民警办公室打扫卫生,协助收押安全检查,在医务室代替民警看护输液人员,为监室人员打水、协助买卖食品等现象,值得注意和反思。

八、监管活动问题

一是已决犯和未决犯的混关混押,容易引起串供、传话等问题。二是缺乏过渡管理制度,未按规定进行过渡管理教育,过渡管理期间存在劳动值班现象等。三是日常评估工作不到位,按规定要每半月进行一次日常评估,需要加强落实。四是没有及时给在押人员洗澡理发,卫生工作不到位。根据《关于规范和加强看守所管理确保在押人员身体健康的通知》规定,看守所应当保证在押人员洗热水澡,其中夏季每周至少1次,其余季节每15天至少1次;应当及时为在押人员理发。五是存在劳动超时的现象。《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关于纠正看守所违规组织在押人员劳动等问题的通知》规定,每天劳动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每周不得超过15小时。

九、安全防范问题

监管场所的安全防范工作是驻所检察工作的重中之重。比如,在对看守所的一次日常工作检察时发现,所内厨房天花板上的甲醛桶破裂,导致甲醛泄露,给厨房正常工作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随即提出书面检察建议:1、对已经损坏的甲醛桶进行更换,对厨房相关设备进行检查维修;2、指派专人负责厨房用具及设施的安全检查,定期进行维护;3、加强对厨房的日常打扫和消毒。

十、财物管理和代购问题

一是确保所内在押人员的生活费用达到山西省食物标准,目前已出台新的食物标准,看守所要严格执行,尤其是鱼肉蛋方面要供给充分,驻所检察人员每半年会对看守所囚粮囚款和在押人员存款等方面进行检察,一旦发现达不到食物标准,或是存在违规违纪甚至职务犯罪的,做到依法处理,绝不姑息。二是在押人员存款数额悬殊,少者几十元,多者上万元,这些易产生牢头狱霸或者打架斗殴等现象。

当然,监管场所安全第一,检察监督义不容辞。本文主要是以已经发生的情况为研究对象,只有对已经发生的相关情况进行反思才能够发现问题从风险变为事实的内在规律,也只有了解和掌握这种内在规律才能够为防范工作产生指导意义。故在今后的驻所检察工作中,要坚持做到:

1、认真落实驻所检察制度,坚持每月驻所检察不少于16天,重大节假日坚持值班,每天巡视监区不少于二次的工作制度。

2、加强安全防范检察,坚持每月由公安、武警、驻所检察干警进行安全大检查一次,重大节日和重要活动进行定期检察,对看守所监区、门窗、监室、放风场、铁栅栏网等进行全面检查。

3、积极建立与看守所、武警中队工作联系制度,在监督中加强配合、在配合中强化监督。定期沟通信息,互相通报工作要求,形成互相协作、互相支持的监督工作机制。

4、善于运用检察纠违手段,通过口头建议与书面纠违相结合的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及时提出纠正。

论文作者:郭健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8年第1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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