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社会主义不明确”的角度解读社会主义若干问题_四项基本原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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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社会主义说不清楚”说开去——关于社会主义若干问题的诠释,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说不清楚论文,开去论文,若干问题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6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7608(2011)07-0005-05

改革开放以来,学术界流行一种说法:社会主义说不清楚。于是各种关于社会主义的议论都打着“理论创新”的旗号冒出来了。笔者手头就有两份材料,一份是两位著名学者写的,他们提出,必须“从公有制的框框中解放出来”,声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需要以公有制为主体,只要实现共同富裕就可以了。他们说,应该“用价值目标(共同富裕)界定社会主义取代用经济制度(公有制)界定社会主义”。另一份是某校的一位博士写的,他主张社会主义就是效率加公平,因此无产阶级革命和专政是没有必要的,只要国家站在不偏不倚的立场上调节劳资关系,集中力量发展生产就可以了。类似的“理论”,翻开报纸杂志,比比皆是。反正社会主义说不清楚,怎么说都可以。

其实,这也毫不奇怪,世界上自称为“社会主义”的东西,原本就多得很。《共产党宣言》里就列举了封建社会主义、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资产阶级社会主义、真正的社会主义、空想社会主义等各种流派,时至今日,叫社会主义的东西越来越多。据说自1827年以来,关于社会主义的定义有近300种。现在再冒出几种来,无非是添点热闹罢了。

自马克思主义诞生以来,我们讲社会主义就是特指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的科学社会主义了,它有着特定的含义,有一套理论体系。十月革命胜利以后,苏联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一些国家走上社会主义道路。从此以后,社会主义就不仅仅是一种理想、一种信念,而且已经成为现实,形成了一整套的社会制度。这种社会制度是同资本主义制度不同的,而且从本质上讲是对立的。现在我们再说社会主义问题,一般就是指这种社会制度。所谓“社会主义说不清楚”的问题,应该说的是在科学社会主义指导下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制度能不能说清楚。不要把其他所谓的“社会主义”(例如民主社会主义)扯进来,扯进别的“社会主义”,那就越说越乱了。

笔者认为,关于社会主义是不是说得清楚的问题,应该把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原则同这些基本原则的具体实现形式分开来讲。就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来说,社会主义是说得清楚的,而且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以及我们党的文件早就说得很清楚了;就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具体实现形式来说,则要结合本国实际进行探索,在探索过程中逐步加深认识,一下子说不清楚,也许永远不可能完全说清楚,因为实践在发展,不断出现新的情况、新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把它说清楚。

我们先说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原则这一层次的问题。

大家知道,马克思创立了历史唯物主义和剩余价值学说,使社会主义从空想变成了科学。马克思在科学地分析资本主义社会矛盾的基础上,得出结论:社会主义必然胜利、资本主义必然灭亡。那么,代替资本主义的新社会是什么样的呢?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根据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特别是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趋势,阐述了新社会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大体上可以概括如下:第一,无产者必须“……组织成为阶级,从而组织成为政党”[1]。只有在无产阶级政党领导下,才能建立社会主义制度,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第二,无产阶级必须通过革命掌握政权。即是“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2]。第三,无产阶级必须建立自己的国家机器。马克思总结巴黎公社的经验,明确指出,“工人阶级不能简单地掌握现成的国家机器,并运用它来达到自己的目的”[3],必须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建立无产阶级专政。第四,必须消灭私有制,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他们都强调所有制问题是运动的基本问题”[4],“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5]。因此,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后,“将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6]。第五,在同传统的所有制关系决裂的同时,“……要同传统的观念实行最彻底的决裂”[7]。

如果说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未来的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原则的设想,还只是根据社会发展规律推论出来的话,那么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着手把这些基本原则付诸实践,实际地建立社会主义制度。他在苏联的社会主义早期实践中,特别强调三条:一是坚持共产党的领导;二是经济上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和实行按劳分配原则;三是政治上巩固和加强无产阶级专政。没有这三条,就谈不上社会主义。

中国共产党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关于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的思想。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我们党在批评赫鲁晓夫的错误观点时,曾经把社会主义必须具备的基本原则概括为五条,并把它称之为“十月革命的道路”,指出它“反映了人类社会发展长途中的一个特定阶段内关于革命和建设工作的普遍规律”,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也就是说,任何国家、任何时候,只要搞社会主义,都必须坚持。后来毛泽东又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文中把它概括为社会主义必须坚持的六条标准,其基本意思是一样的。

应该说,邓小平提出的四项基本原则是对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原则所作的最好的、最简明的概括。他在批评“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出现的反社会主义的错误思潮时,明确指出:“我们要在中国实现四个现代化,必须在思想政治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这四项是:第一,必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第二,必须坚持无产阶级专政;第三,必须坚持共产党的领导;第四,必须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8]他说,这四项基本原则并不是新东西,而是我们党长期以来所一贯坚持的。这一概括,既与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毛泽东表述的意思完全一致,又更为简洁。邓小平指出:“如果动摇了这四项基本原则中的任何一项,那就动摇了整个社会主义事业”[9]。这是因为,四项基本原则反映了社会主义制度必须具备的基本特征:政治上,必须由无产阶级政党掌握政权即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实行无产阶级专政;经济上,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实行按劳分配原则,逐步实现共同富裕;思想上,以无产阶级世界观——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就是坚持社会主义;抛弃四项基本原则,就是否定社会主义。我们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作为立国之本,就是因为四项基本原则是社会主义制度不可缺少的本质特征,抛弃了四项基本原则,也就不能称为社会主义国家了。

提出四项基本原则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并不是人们主观想象出来的,而是从历史发展的逻辑中必然得出的结论。与空想社会主义者不同,恩格斯在谈到社会主义时,并不是诉诸道德和法,因为“道义上的愤怒,无论多么入情入理,经济科学总不能把它看作证据,而只能看作象征”[10]。他们提出未来的社会制度问题的根据是:“共产主义是从资本主义中产生出来的,它是历史地从资本主义中发展出来的,它是资本主义所产生的那种社会力量发生作用的结果。”[11]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社会分工的深化以及经济联系的密切化,生产越来越具有社会的性质。生产力的这种性质,客观上要求由社会占有生产资料并调节整个国民经济。但是,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有制妨碍了生产力性质的这种客观要求的实现,因而生产社会性与私人资本主义占有之间的矛盾就成为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为了解决这个矛盾,必须用生产资料公有制取代资本家的私有制。然而建立公有制、“剥夺剥夺者”,势必引起资产阶级的殊死反抗,因此,代表先进生产力的无产阶级必须在共产党领导下,推翻资产阶级政权,实行无产阶级专政。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就有可能实行按劳分配原则,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逐步实现共同富裕。所有这一切都必须在无产阶级世界观——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才能做到。可见,作为社会主义本质特征的四项基本原则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形象地说,是一个“成套设备”[12]。它反映了社会发展的规律,具有历史的必然性。

如果撇开四项基本原则的具体表述形式,而就其基本内容来说,并不只是中国的特殊条件的产物,它表明了社会主义制度的共性。任何社会主义国家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不能有丝毫动摇。如果说各社会主义国家尤其是我国的社会主义实践从正面证明了这一点,那么,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苏联解体东欧剧变,则从反面证明了这一点。这些国家实现资本主义复辟的过程无一不是从否定这四项基本原则开始的。

可见,就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这一层次来说,社会主义是说得清楚的,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说清楚了,而且社会主义的实践也从正反两方面把它说清楚了。

在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问题上,需要防止两种倾向,而这两种倾向是经常可以看到的。

第一,把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某些具体实现形式,即在建设社会主义的过程中采取的某些具体措施当做“社会主义原则”加以固守,随意扩大社会主义基本原则这一概念的外延,把并不反映社会主义本质特征的某种东西列入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最常见的是把计划经济当做社会主义必不可少的本质特征。正如邓小平指出的:“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13]“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14]作为经济运行的机制和发展生产的方法,社会主义既可以运用计划经济,也可以运用市场经济,关键是看哪种机制、哪种方法对经济发展有利。历史上社会主义制度曾同计划经济结合在一起,但这并不等于说,社会主义只能运用计划经济这一种手段,更不能说市场经济是与社会主义制度相排斥的。把计划经济当做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曾经束缚了我们的思想,妨碍了改革的及时推进。同样,如果把市场经济当做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仿佛社会主义只能运用市场经济机制,完全否定计划经济这种手段,那也是不对的,也不利于经济的发展。

另一种常见的现象是把我们某一个时期实行的具体方针、政策和体制看做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典型的例子就是1962年发生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与“包产到户”的争论。本来这仅仅是农村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具体管理体制问题,理应按照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的标准加以选择。但是,当时认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基本原则,不能再退了,而把“包产到户”这样的在当时条件下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东西,当做“资本主义复辟”加以反对,结果由于政策和体制不对头,严重影响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历史的教训告诉我们,必须从社会发展规律这一高度来把握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不能随意扩大它的范围。不能把具体政策、具体体制(哪怕它是正确的政策、体制),当做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甚至把它们凝固化、永恒化。具体政策、具体体制可以而且应该根据具体的历史条件、按照“三个有利于”的标准进行选择,但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则是由社会发展规律决定的,在整个社会主义时期是不可改变的。

第二,在“重新认识”社会主义的旗号下,全部或者部分地否定和抛弃社会主义基本原则。例如,有人喜欢讲“传统社会主义”、“现代社会主义”,批判和贬损前者,赞扬和肯定后者,似乎这样就发展了科学社会主义。笔者是不赞成用这两个概念的,因为如果就社会主义区别于资本主义的基本原则来说,这是社会主义的共性,在任何情况下,只有具备这些基本原则,才能叫做社会主义,在这里,不可能有“传统”与“现代”的区分。世界上并没有“传统社会主义”、“现代社会主义”这两种社会主义。问题还不仅仅在于概念本身,而在于这两个概念的内涵。有一篇文章把社会主义公有制、按劳分配、无产阶级专政等称之为“传统社会主义”,认为这是有“弱点”的,应予以否定,必须用以发展生产力、实现共同富裕为目的的“现代社会主义”取而代之。这是极其错误的。所谓“传统社会主义”反对发展生产力、主张普遍的贫困是有的学者制造出来的谎言。我们可以查一下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著作,这些科学社会主义大师都是主张社会主义要大力发展生产力的,例如列宁就指出,为了完成社会主义面临的任务,“必须大大发展生产力”[15],无产阶级取得政权以后,“必然要把创造高于资本主义的社会结构的根本任务提到首要地位,这个根本任务就是:提高劳动生产率”[16]。这些都是起码的常识。需要提出疑问的倒是,如果没有公有制,能叫社会主义吗?“社会主义的经济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17],如果把公有制斥之为“传统社会主义”,要予以抛弃,那么“新社会主义观”究竟要把人们引导到哪儿去呢?我们还不得不问一下,如果没有无产阶级专政,能叫社会主义吗?列宁曾经指出,是不是承认无产阶级专政,这是真假马克思主义的试金石。说搞社会主义可以不要无产阶级专政,岂不是成了假马克思主义了?

值得思考的是,戈尔巴乔夫的“新思维”正是从批判“传统社会主义”着手,逐一否定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从而引导苏联走上资本主义道路,最终导致苏共解散、苏联解体的。戈尔巴乔夫把苏联的现实社会主义制度称为“极权社会主义”,理由是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存在各种“垄断”:政治上共产党处于领导地位,这是“政治垄断”;经济上社会主义公有制占主体地位,这是“经济垄断”;思想上马克思列宁主义起指导作用,这是“精神垄断”。他认为这些垄断导致“人与政治、政权,与生产资料、财产,与文化的异化”,改革就是要消除垄断,克服异化,用多党制取代共产党的领导地位,用以私有制为主体的混合经济取代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用意识形态多元化取代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指导作用。如此以否定社会主义基本原则为目标的“改革”的结果是众所周知的。这倒是值得那些热衷于批判“传统社会主义”的人从中汲取的教训。

谈到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我们不得不分析一下当前存在的一种时髦的观点,即:社会主义=社会公平+市场经济。这种观点是在改革开放时期,作为所谓“传统社会主义观”的对立物提出来的一种“现代社会主义观”。应该指出,“社会主义=社会公平+市场经济”的公式是违反马克思主义的,尤其是违反邓小平理论的。

首先,市场经济并不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长期以来,人们总是把计划经济、市场经济看做社会基本制度的范畴。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人们认为计划经济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市场经济是资本主义的本质特征。邓小平在经济理论上的一大贡献,就是他明确指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经济、市场经济是经济运行机制的范畴。市场手段,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计划手段,社会主义可以用,资本主义也可以用。上述公式的错误,从理论上讲,是仍然把计划经济、市场经济看做社会基本制度的范畴,不过,与过去的、已经被批评过的观点不同的是,不是把计划经济、而是把市场经济当做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这显然是一种理论的倒退,背离了邓小平理论。

其次,社会公平是人们的一种观念,它是由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恩格斯在批判蒲鲁东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的“永恒公平”时,曾经给“公平”下过一个经典性的定义:公平“……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的或者反映其保守方面、或者反映其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的神圣化的表现。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认为奴隶制度是公平的;1789年资产者的公平要求废除封建制度,因为据说它不公平。在普鲁士的容克看来,甚至可怜的行政区域条例也是对永恒公平的破坏。所以,关于永恒公平的观念不仅因时因地而变,甚至也因人而异,这种东西正如米尔伯格正确说过的那样,‘一个人有一个人的理解’”[18]。公平,作为人们的一种观念,是经济关系的反映,在不同社会制度下,公平的标准是不一样的,不存在某种永恒不变的、超越社会经济关系的公平。公平这一概念,从经济上讲,往往是指分配问题。分配关系是由生产关系决定的,因而不同生产关系下有不同的公平标准。在资本主义条件下,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并且凭借所占有的资本来雇佣工人,因此,资本家获得利润,工人获得劳动力价值——工资,是最为公平不过的。在资产阶级眼里,资本家无偿地占有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是天经地义的事。马克思曾以反问的形式指出了这一点。他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关于“公平分配”这一模糊要求时,以反问的形式指出:“难道资产者不是断言今天的分配是‘公平的’吗?难道它事实上不是在现今的生产方式基础上唯一‘公平的’分配吗?难道经济关系是由法的概念来调节,而不是相反,从经济关系中产生出法的关系吗?难道各种社会主义宗派分子关于‘公平的’分配不是也有各种极不相同的观念吗?”[19]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由于建立了生产资料公有制,为消灭剥削奠定了经济基础,又由于生产力还不够发达,旧式分工还没有消失,物质财富还没有极大丰富,劳动还不是生活第一需要,而只是谋生的手段,因而按劳分配是最为公平的分配方式。在分配领域,作为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的,不是一般的、抽象的“社会公平”,而是按劳分配原则,换句话说,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按劳分配是唯一公平的分配方式。

不能认为公平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世界上根本没有超越社会制度的抽象的“公平”,因而也不能把实现并不存在的抽象的“公平”作为社会主义的任务。更不能把“公平”与否作为判断社会是不是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标准,恰恰相反,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公平”的内涵、标准要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经济关系来决定。那些把社会公平当做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人,理论上的错误是把因果关系搞颠倒了:在他们那里,思想观念不是由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而是相反,思想观念决定社会经济关系。

应该指出,邓小平从来没有把社会公平、市场经济当做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翻遍《邓小平文选》,找不到“社会主义=社会公平+市场经济”的任何论述。打出宣传邓小平理论的旗帜来贩卖自己的违反邓小平理论的私货,这只能证明某些理论家的堕落。

我们说明了社会主义制度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以后,并没有回答社会主义的全部问题,因为社会主义问题还应该包括这些基本原则的具体实现形式,即具体的政治经济体制、运行机制,具体的政策、措施,这就是如何建设社会主义的问题。如果说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是社会主义的共性,也就是在任何情况下缺少了就不能称之为社会主义的那些东西,那么如何建设社会主义回答的是社会主义的特殊性,也就是各国在不同历史条件下实现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具体形式。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际上就是这两方面的结合:一方面坚持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简要说来就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这是丝毫不能动摇的,因为抛弃了这些东西,搞的就不是社会主义了;另一方面根据中国的具体国情、所具备的具体历史条件,探索自己的建设社会主义的具体道路,在这方面应该具有自己的民族特色和时代特征,决不能照搬别国的模式。正如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的那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之所以完全正确、之所以能够引领中国发展进步,关键在于我们既坚持了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又根据我国实际和时代特征赋予其鲜明的中国特色。”[20]

如果说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我们可以而且已经说清楚的话,那么这些基本原则的具体实现形式,即建设社会主义的具体体制、运行机制,具体的方针政策,每一个国家应该根据本国国情和时代特征进行探索,一下子不能完全说清楚。我们说“社会主义说不清楚”,就是指这一层次的问题讲的。当然也不是全说不清楚,而是指要随着实践的发展,通过不断总结经验,逐步搞清楚。恩格斯早就指出,未来社会的具体组织状况,这不是凭主观想象能够设计出来的,必须通过实践来解决。他说,关于未来社会组织方面的详细情况的预定看法,“……在我们这里连它们的影子也找不到”[21]。

在这方面,最典型的也许就是计划经济、市场经济的问题了。新中国建立以后,为了开展大规模的经济建设,根据当时的历史条件,我们采取了计划经济体制。这种经济体制,有它历史的由来,也起过积极作用。然而我们一度把计划经济凝固化了,仿佛社会主义只能搞计划经济,甚至把计划经济当做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特征,把市场经济看做资本主义制度的本质特征,完全排斥市场经济的作用,结果把经济搞死了。随着经济的发展,计划经济体制的弊病暴露得越来越明显了,我们的认识也随之发生变化。邓小平的一大贡献就是从理论上明确指出,计划经济、市场经济都只是运行机制的范畴,而不是社会基本制度的范畴,这就解放了思想,使得我们能够在改革开放中充分利用市场的作用,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奠定了理论基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过程中,我们对计划与市场的关系的认识还在不断深化。可见,社会主义的经济运行机制是随着历史条件的变化而变化的,人们的认识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接近客观现实。

所谓“社会主义说不清楚”,也只有在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具体实现形式这一层次上具有一定的真理性。

上面讲过,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是社会主义的共性,而这些基本原则的具体实现形式则是社会主义的特殊性。任何一个国家在建设社会主义的过程中,社会主义的共性与特殊性必须密切结合在一起。从哲学上讲,共性寓于特殊性之中,不可能有脱离了特殊性而独立存在的共性,两者是不可分割的。在探讨社会主义问题时,经常会出现两种倾向:或者强调某一个国家建设社会主义的特殊形式而否定社会主义共同的本质,这在理论上表现为修正主义,在实践上则会导致资本主义化;或者强调社会主义的共性而否定在不同国家的具体历史条件下建设社会主义应该有不同的方法和道路,这在理论上表现为教条主义,在实践上则是照搬别国的模式,或固守原有模式而不思改革。

毛泽东从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这一哲学思考出发,十分重视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应该把所有社会主义国家都必须遵循的共同规律与我国具体条件下实现这些规律的特殊形式统一起来。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他针对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出现的以全盘否定斯大林为特征的否定社会主义共性的修正主义思潮,强调必须肯定苏联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基本经验,即“十月革命的基本道路”,指出否定这一点就是否定马克思主义、否定社会主义。与此同时,他也强调不能照搬苏联的模式,必须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走自己的路。他指出,每个国家的革命和建设的过程,除了有共同的方面外,还有不同的方面。十月革命的道路反映了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普遍规律,但是每一个国家又存在千差万别的特点。每个民族最后都将沿着在一些基本点上相同而在具体形式上各有不同的道路,走向共产主义。只有这样,社会主义事业才能取得胜利。脱离本国国情照搬别人的东西,是注定要失败的。所以,毛泽东在总结苏联的经验时,注意把“基本经验”(社会主义的共性)与“具体经验”(社会主义的特殊性)区分开来,指出,对基本经验必须肯定,所以“我们把自己所干的事业看成是伟大的十月革命的继续”;对具体经验,则必须作具体分析,因为中国有自己的特点,所做的事必然要与苏联不同,更何况苏联本身还犯有不少错误。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毛泽东以苏联经验为借鉴,从中国具体国情出发,努力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建设社会主义的道路。应该看到,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普遍认为苏联模式是唯一的社会主义模式、东欧国家纷纷照搬苏联模式的20世纪50年代,毛泽东的这一论断起着振聋发聩的作用,它解放了中国共产党人的思想,可以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探索是以此为发轫的。

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出最大贡献的是邓小平,他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科学地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和如何建设社会主义的问题。邓小平总结历史的经验,针对我国“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的政治经济形势,及时提出并实行改革开放,解放和发展了生产力。但是邓小平始终坚持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强调改革开放必须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进行,提出“在改革中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22],我国改革开放“……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原则下开展的。社会主义有两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一是以公有制为主体,二是不搞两极分化”[23]。按照这个方向走,就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

改革开放的实质是在当前条件下寻找符合我国国情的、实现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具体形式,即建设社会主义的具体道路。如果不从根本上改变束缚生产力发展的经济体制,建立起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就不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社会主义道路就难以坚持;如果抛弃四项基本原则,把改革的矛头指向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改革就会走上资本主义化的道路,那样,就不是建设社会主义而是搞资本主义了。所以,邓小平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与坚持改革开放作为党的基本路线的两个基本点,这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基本的内容:既坚持社会主义固有的本质特征(它体现在反映四项基本原则的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中),又根据中国具体国情,在如何建设社会主义的问题上走自己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道路(它体现在反映发展生产力要求的具体体制、运行机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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