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利息税的实际功能看改革的必要性_利息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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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的利息税是从1999年11月1日起始执行的。采取对居民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统一征收20%的利息税,并于存款人获得利息时由银行或共他金融机构代扣代缴。此次利息税对公私存款区别对待,单位存款的利息所得免交利息税,而对个人存款利息则征收20%利息税。另外对一些特殊的存款免交利息所得税,主要是教育储蓄利息、四金储蓄利息以及国债利息。

本文从分析利息税的实际作用出发,提出一些对利自税的改革措施。

一、利息税的实际作用分析

(一)利息税对增加财政收入的效果还有待提高

从理论上讲,开征利息税有助于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但是实际执行效果发现,利息税的财政作用并没有很好地发挥。

从表1中可以看出,近几年的利息税收人与储蓄存款余额没有同步正比例增长,1999年的利息税收入很少是由于利息税是从1999年11月才开始征收的。而2000年和2001年利息税收入增长很多并不是由于储蓄存款增加的原因,而是因为在1999年以前存入的3年期和5年期的定期存款在这两年大量到期,而利息税的征收是在获得利息税时扣缴的,所以导致这两年的利息税收入急剧增长。2002年和2003年利息税的增进放缓,2004年又有所回升。利息税的增长之所以与储蓄存款余额的增长不同步,主要是由于利息税的征收使得储蓄存款的收益大大减少,所以老百姓改变了储蓄结构,个再偏向长期存款,而是普遍以短期存款为主。这可以从表2的数据中得到证实。从表2中我们可以看到,由于降息和开征利息税,在1998年—2003年期间,全国范围内的定期存款占总存款的比例连年下降,2000年的降幅最大(主要是由于99年开征利息税)。

表1 1999—2004年利息税收入与财政收入总额和税收收入总额比较

  时间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居民储蓄存款余额(万亿元)

5.96

6.43

7.38

8.69

10.41

12.4

存款余额增速(%)

 —

 7.89

14.77  17.75

19.79

15.27

利息税收入(亿元)

0.82

 150

 279

300

 280

 320

利息税增速(%)—

  —86

7.53

-6.67

14.29

财政收入(亿元)

 11448

13395

16386  18903

21715

26355

占财政收入比例(%)

1.119

1.703  1.587

1.289

1.214

税收收入(亿元)

 10682

12581

15301  17636

20017

25718

占税收收入比例(%)

1.192

1.823  1.701

1.399

1.244

注:表中1999—2003年的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局网站的2004年年鉴,2004年的数据来源于相关的财经网站。其中居民储蓄顾款余额为每年年底的存量数据,而其他数据是当年的流量数据。

表2 1998—2003年储蓄存款定、活期比例

单位:亿元

时间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2003

储蓄存款余额 53407.5

59621.8

64332.4

73762.4

86910.6

103617.7

定期存款

41791.6

44955.1

46141.7

51434.9

58788.9

68498.7

活期存款

11615.9

14666.7

18190.7

22327.6

28121.7

  35119

定期存款比例(%)

78.25

 75.40

 71.72

 69.73

 67.64

  66.11

注:表中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局网站的2004年年鉴。

可见,由于教育储蓄免息以及老百姓储蓄存款结构的调整等原因,使得利息税没有达到理论上应有的规模。

另外,从表1中还可以看到,1999年—2004年利息税收入占税收收入总额的比例和占整个财政收入的比例都在逐年下降。而且我们还可以看到,利息税在整个财政收入中的比重也很少,只占到1%—2%左右。

由此可见,虽然我国人民的收入在逐年提高,居民储蓄存款余额也逐年递增,但是利息税收入却没有同步增长。而且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也很小,所以利息税对增加财政收入的效果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利息税并没有很好地刺激消费

1999年开征利息税的主要目的是希望能把居民的钱从银行赶出来以刺激消费,实际执行后的效果如何呢?从表1中可以看出,1999年至2004年居民储蓄存款余额逐年递增,而且环比增速也逐年递增。说明实行利息税并没有把老百姓的钱从银行赶向市场,并不能很好地刺激消费。2000年以后,居民消费连续4年慢于GDP的增长,年平均增长差距达2到3个百分点。表1中2004年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增速放缓并不是征收利息税的效果,而是由于2004年利率水平较低、物价水平持续较高、房产市场高度增长以及国债市场持续走高,使得居民储蓄意愿降低,2004年2月至9月储蓄存款连续同比少增加。而到11月和12月储蓄存款又同比分别多增763亿元和555亿元。这主要是2004年10月底央行宣布加息的结果。可见,征收利息税很难把居民的钱从银行赶出来,但是加息却很容易把居民的钱吸引到银行。

利息税的征收为何不能把老百姓的钱赶出银行呢?我们把储户分为普通储户和富裕储户两类。对于收入不是很高的普通储户,他们储蓄的目的是为了培育下一代和应付退休、失业等突发事件以及教育、医疗、住房体制变化所引起的各种消费支出。出于他们的收入不高,对未来的预期收入也不是很乐观,而且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体系不是很完善,大多数企业提供给职工的福利也不是很好,所以老百姓的未来更多地要自己打算,而不能太多地寄希望于国家,使得他们对即时消费是能省则省,提前消费可以说是可望不可及。也就是说,对于大多数普通老百姓来说,不会因为征收利息税而改变存款意愿,把辛苦积攒的钱额外地消费掉。对于富裕储户来说,由于他们的收入高,对自己未来的收入预期也高,所以他们原本就愿意买房买车买股票,愿意送子女到国外读书,或者开公司创业,或者进行一些高档消费。即使不交利息税,他们也不愿意把大多的钱存入银行。而且出于富人本来收入就高,利息收入对它们的边际效用并不大,也即他们对利息税并不是很重视。所以对这部分人来说,开征利息税后也不大会改变他们的储蓄计划。根据费剑平等的模型分析研究也得出同样的结论,目前就我国的国情(时间偏好率高、资本折旧率高)而言,利息税不能很好地提高消费水平。(注:费剑平,孙春霞,2002,《利息税冲击对稳态消费的一般均衡影响》,《财经研究》,第7期)

另一方面,交纳利息税使得老百姓的可支配收入减少,从表3中可以看出,从2000年至2004年,老百姓缴纳的利息税占到全部个人所得税支出的四分之一左右,可见利息税的税负还是相当重的,由于利息税的开征,使得老百姓的收入直接减少,这显然对刺激消费产生负面作用。

表3 2000年—2004年利息税规模

时间(年底)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个人所得税收入(亿元)  660

717

1211

1418

1737

利息税收入(亿元)

  150

279

301

280

320

利息税占个人所得税比重(%)

 23

 39

 25

 20

 18

(三)利息税不能很好地扩大投资

从理论上讲,开征利息税减少了货币的机会成本,从而会激起人们对投资的热情。但是,从2000年—2003年,我国民间投资占总投资的比重一直呈不断下降的趋势。到2003年,民间投资占总投资的比重为27.89%,2003年民间投资额达到15370亿元,但是与巨额的储蓄存款余额103617.7亿元相比,只占1.48%,仍是微乎其微,可见开征利息税没有激起老百姓对投资的热情。

分析老百姓缺乏投资热情的原因主要是普通居民缺乏投资机会以及投资领域成本过高。目前国内绝大多数产品都是买方市场,老百姓俗称“生意越来越难做”,也就是说投资实业的风险相当大,所以一般的百姓不敢冒风险进行投资而宁愿把钱放在银行,假设银行不付存款利息,这部分人还是会把钱存入银行让银行进行保管。

另一方面,目前我国金融市场上真正适合居民投资可选择的渠道和工具不多,股票市场已连续下跌四年,在这期间投资股票的老百姓绝大多数亏损额在60%以上,使得老百姓对股票已经产生恐惧感。债券市场虽然风险较小,但是一般收益率较高的品种其剩余期限太长,在未来支出不确定的情况下,一般的老百姓也不敢买。而短期的债券品种其收益率又与银行储蓄收益率相差不大。这些都是导致老百姓投资热情不高的原因。可见,要想提高老百姓的投资热情,靠征收利息税显然是不行的,而是要大大提高老百姓稳定的收入,改善投资环境以及完善社会保障体制等。

(四)利息税调节个人收入,缩小贫富差距作用甚微

虽然从理论上分析,开征利息税能够缩小贫富差距,但是这一效果其实并不明显。主要原因是,目前我国的利息税采取一刀切的20%税率,而且没有起征点,也就是说穷人一年获得100元的利息要交20%的利息税,富人一年获得万元以上的利息也交20%的利息税,这种巨富者和维持生计者一样的税率显然有失税收的公平原则。

虽然国家统计局调查结果有20%的人掌握了80%的存款,但是这部分富人为数并不多。我国储蓄的主体人群还是普通百姓,更多的是收入并不是很高的中下层百姓。也有不少是比较贫困的农村老百姓,他们靠缩衣节食把不是很多的节余存入银行,但是获得的利息同样要交20%的利息税。所以从这个角度分析,利息税并没有很好地调节个人收入,让广大的穷苦老百姓征税显然有违公平和公正。尤其是农村居民,他们享受国家的社会保障很有限,如医疗保险,绝大多数农民没有任何保障(除非自己事先购买一些商业保险);又如失业保险,农民们也是没有任何保障。可见,一方面贫困的农民几乎享受不到国家的一些重要社会保障,另一方面却要他们交纳与充分享有各种保障的富人同样比例的利息税,这显然有违个人所得税的初衷,不利于缩小贫富差距。

另一方面,富人又善于避税和逃税。根据国家统计局举行的首次中国城市居民家庭财产调查显示,拥有较多财富的人学历相对比较高,知识面也广,所以他们比较善于通过进行教育储蓄、购买国债、投资实业等避免利息税的支出;也有人善于通过私款公存、虚开证明进行教育储蓄、利用统筹基金户等进行逃税(富人往往有这种工作上或者社会关系上的逃税的便利)。而穷人由于文化层次比较低,社会关系层次较低等原因,不善于逃税避税。这些都使得实际上收入较低的穷人缴纳的利息税相对更多一些。

(五)征收利息税对银行运营的负作用

从表2中我们可以看到,低利率以及开征利息税使得居民存款越来越偏向于活期存款和短期存款,对银行来说,存款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活期和短期存款,无法支持银行发放的中长期贷款,银行的备付金问题面临着严峻的考验。这就增加了银行存贷款结构不合理趋势和潜在的金融风险。银行贷款的高速增长和存款增长(尤其是中长期存款)的有限,使许多银行超过了《商业银行法》规定的75%的存贷比,甚至个别存贷比已经接近或者超过了100%,这使许多银行开始高息吸收存款,部分银行把吸收存款作为一项重要指标来考核,各大股份制银行也各施神通吸收存款。一些银行暗地里弥补出于利息税带给储户的收益下降,比如存款有奖和存款赠送礼物等一系列补偿活动,这种做法实质上使利息税形同虚设。

另一方面,开征利息税使得存款额较多的居民为了逃避利息税而转移存款,比如转移到外资银行,或者转移到利息税负较低的国家。这也不利于我国国有银行的发展,同时也会使得我国的资本外流。

二、利息税的改革方案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我国现行的利息税的各方面作用都有限,下文谈谈如何通过改革来促进利息税进一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众所周知,目前我国的宏观经济环境与当初开征利息税时情形已经大不一样。1998年通货紧缩率为3%,而2004年的通货膨胀率为3.9%,截至到目前为止,2005年1—5月份累计,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比去年同期上涨2.4%。虽然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已经初见成效,但是目前的银行存款实际利率仍然是负的。可见,目前利息税的主要作用已经不再是刺激消费了,而是发挥其财政作用和缩小贫富差距的功能。我国目前的贫富差距却越来越大,见表4,从表4的数据中显示,八十年代末中国社会收入分配还比较公平,但随着经济发展、收入增加,基尼系数也在不断增长,至2004年社会收入分配差距已经相当大,基尼系数达到0.465。虽然收入差距的形成受初次分配和再次分配环节中要素报酬、税收调节、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多种因素影响的,但至少说明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还很弱。而利息税是个人所得税中的一个税目,所以本人认为目前改革利息税的重点应该放在如何更好地发挥利息税的税收调节功能上。改革利息税的主要目的是使得改革后的利息税一方面能够进一步真正缩小贫富差距,另一方面能够提高国家的财政收入。

表4 我国的基尼系数一览表

 年份

1987

1988

1990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8  2001 2004

基尼系数 0.2969 0.3057 0.3043 0.3185 0.3366 0.3629 0.3581 0.3589 0.403 0.45 0.465

数据来源:1987年~1995年数据来自:梁朋,2000,税收流失的经济分析,156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2004年数据来自历年中国税务年鉴和国际统计年鉴

注:基尼系数是西方经济学常用的侧度收入分配差异的技术指标。基尼系数小于0.2表示社会收入分配绝对公平,在0.2—0.3之间表示社会收入分配比较公平,在0.3—0.4之间表示社会收入分配效力合理,在0.4—0.5之间表示社会收入分配差距较大,大于0.5表示社会收入分配差距悬殊。

改革利息税的建议有以下几方面:

(一)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数据相应地调整利息税税率

针对我国股市持续下跌,广大股民损失惨重的情况,最近国税局宣布对红利税减半征收,以起到刺激股市和弥补股民损失的作用。同样的,利息税的税率也应该根据宏观经济环境予以调节。本人建议,如果2005年下半年的通货膨胀系数仍然有所提高,比如高于3%,那么政府可以考虑再次加息。如果政府不愿意加息,则完全可以参照红利税的减半征收做法降低利息税的征收比率,以使得实际储蓄存款利率不至于太低。

(二)堵住逃税和避税的漏洞

目的逃避利息税的主要方式是私款公存、虚开证明进行教育储蓄存款等。而且逃避税的主要是收入比较高的富裕者。所以为了堵住偷逃税,也为了缩小贫富差距,实现税收公平,应该取消本来就不是很合理的企业存款利息免税的规定。对于教育储蓄存款免息的规定,其初衷是好的,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却成了逃税的一个漏洞,所以也可以考虑取消教育储蓄存款免息的政策,对于真正进行教育储蓄的老百姓,由于取消免息的损失可以通过其他的一些改革措施来弥补(比如后面要谈到的起征点设置和低税率等)。

(三)设立起征点以及设置累进税率

1999年开征利息税时不设起征点以及选择比例税率实属不得已而为之。因为当初居民储蓄存款还没有实行实名制,银行之间也没有联网。但是现在储蓄存款已经实行实名制,银行联网电子系统也比较完善,利息税设立起征点和实行累进税率的条件已经充分。

起征点为多少合适?本人认为在目前的国情下,一个家庭每年利息收入在1350元以下可以免税(相当于每年6万元1年期定期存款的利息。)也就是说,就目前我国的社保体制以及消费状况和未成年子女未来的教育支出分析,一个家庭必须拥有6万元左右的固定性存款,这可以认为是未来生活的底线。也正好可以弥补取消教育储蓄存款免息的损失。以6万元存款作为起征点推算如下:

根据国家统计局进行的统计调查,2003年我国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年收入3582元,家庭人均年支出为3240元,平均家庭人口数为4.2人,即每户家庭年收入15044元,年支出13608元,平均每个家庭每年可以节余1976元。

城镇居民中,有20%左右的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在39500元以上,当年支出为28978元以上,即每年节余10522元以上。有40%的家庭年收入为29387元以上。当年支出为22717元以上。即每年节余6670元以上。

按照每个家庭积攒8年计算(假设每隔8年一般家庭会遇到一些重大支出项目,如子女结婚、买房、重病等),40%以上的城镇居民在8年之内能够积攒6万元左右(6670×5=53361元,考虑工资增长、统计数据可能保守等因素,定于6万元)

可见提出6万元起征点,目的是使利息税主要由40%的富裕城镇居民纳税。而按照上述统计数据,这6万元存款的起征点对于大多数的农民来说基本上是免税的(农民平均积攒8年的结余为:1976×8=15808元),这也符合政府对农民减负的政策。

利息税的累进税率建议采用表5中的三档税率。

表5 利息税税率表

级数  全年应税利息所得

税率%

1  1350元—2250元(相当于6—10万元1年期存款)

 15

2  2250元—4050元(相当于10—18万元1年期存款)

20

3  4050元以上(相当于18万元以上1年期存款) 25

表5中低档税率在现有的基础上降低5%,主要考虑到我国人民的收入水平与国际上其他国家发达国家比相差甚远,而收入水平较高的日本利息税税率只有15%,所以15%的税率针对我们目前的国情来说比较适合。

年利息所得4050元以上征收25%的税率是为了进一步缩小贫富差距,根据18万元的推算,该档税率主要适用于10%的极富裕城镇居民。根据2003年的统计数据,城镇居民中有9.7%的最高收入人群,他们的人均年平均可支配收入为21837.32元,人均年平均消费支出为14515.68元,平均家庭人口数为3.02人,所以这部分富裕家庭每年可以积攒约22038元[(21837.32-14515.68)×3.01=22038],按照积攒8年计算,他们可以在8年内迅速积攒约18万元(22038×8=16304,同样考虑工资增长、灰色收入等因素,定为18万元)。让这部分极富裕者征收25%的高税率,可以通过财政转移缩小贫富差距,也可以弥补起征点的设青给财政收入带来的损失。

通过以上改革,由于取消公款存款免交利息税,取消教育储蓄不征税,使得利息税收入大为提高。另外由于起征点的设置和15%低档税率的设置,能够极大地提高普通老百姓进行中长期定期储蓄存款的积极性,这一方面可以使得银行存贷结构的合理,减少银行金融风险;另一方面,由于中长期存款的利息比短期和活期存款利息高得多,也能使得国家财政收入大大提高。

可见,通过上述改革,不仅能够大大缩小贫富差距,减少银行金融风险,而且也能使国家财政收入稳步提高。

在具体实施起征点和累进税率时,银行可以在平时支付利息时统一按照15%的税率征收利息税,到年终再对每户存款一年内所得的利息按照相应的起征点和税率多退少补。为此银行要建立一个专门进行利息税管理的系统,各银行之间联网。在此系统中每户都有一个相应的税号,在户的认定中以结婚证和身份证作为凭证,凡是未结婚者跟随父母作为一户家庭中的成员。在系统中没有税号的存款人,不能享受起征点的优惠,而且统一采用25%的高税率。这一规定主要是鼓励储户积极申报税号,有助于该系统的管理和操作。

(四)改革的长期计划

纵观国际,大多数国家对利息收入不单独征税,而是合并到个人总收入中统一征收,如美国、澳大利亚、新加坡等。瑞典则是把利息收入和红利、股息、债息、房租等通过资本和资产获利的统一交纳资本利息所得税,税率为30%。利息税应不应该合并到个人收入总额中征收与各个国家个人所得税的模式有关,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目前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模式,但事实证明这种模式有很大的缺陷,会出现高收入人税负比低收入人税负轻的现象。所以我国来来的个人所得税模式需要变分类所得税制为综合所得税制。但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因为目前我国各方面还没有具备执行综合所得税制的条件。等到若干年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所得税模式,这时我们就可以把利息税合并到个人总收入中统一按照累进税率进行征收。在这之前,利息税作为个人所得税中的一个税目,必须进行上述改革才能使其发挥更好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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