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行政程序法研究

美国行政程序法研究

邓志宏[1]2001年在《美国行政程序法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美国行政程序法在对公民的权利保障方面发挥了卓越作用,本文拟研究美国行政程序法的内容与相关制度,借鉴其有益经验,探讨我国行政程序立法之路。 笔者从四个方面进行论述。一是美国行政程序法的产生,从分析其产生的理论基础入手,结合它产生的历史背景及具体原因,分析它的目标模式;二是美国行政程序法的内容,通过论述其法律渊源和详细内容,研究美国行政程序法采用的原则与制度,从而透彻地了解美国行政程序法所遵循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叁是美国行政程序法的发展,遇到的问题,以及如何进行完善;四是美国行政程序法对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启示,从而探讨我国的行政程序立法的模式与方法。 美国行政程序法是在不断迎接挑战中修改、补充,逐步发展完善的,我们在研究美国行政程序法时,也不应将其与发展变化的社会需要割裂开来,视为僵化、静态的东西照抄照用,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取长补短,完善我国的行政程序立法。

胡建淼[2]1997年在《世界上有关国家和地区行政程序法的比较与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行政程序立法是各国行政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的行政法制建设正处于"黄金"时期,"行政程序法"业已排入法学研究与立法的日程。本文就世界上有关国家和地区(英国、美国、德国、法国、日本、奥地利、意大利、西班牙、瑞士、中国澳门和中国台湾)的行政程序法,围绕其观念与立法、模式与结构、原则与内容作一定程度上的比较与研究,对各种观念和模式进行评判,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以供我国制定"行政程序法"时研究参考。

刘宏[3]2017年在《论美国的行政程序法对我国的启示》文中认为在不断实践的基础上,美国的行政程序法逐步发展完善,现今的美国行政程序法在保护民众的权益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文章基于对美国的行政程序法的研究,吸收其有益经验,并扬长避短,综合考量我们国家的现状,以期为我们国家的行政程序立法提供些许启示。

丁保河[4]1997年在《美国行政程序法初探》文中认为一、美国行政程序法概述十九世纪以后,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各国对社会生活尤其是经济生活的干预日益加强,从而导致了行政权力的迅速扩张。行政权的扩大必然带来两个客观后果:一是行政效率问题日益严重,二是侵害公民权益的可能性增多,这就为行政程序法的发展提供了基础。行政程序法的兴起和发展可以说是本世纪行政法发展的最重要的内容之一。从本世纪二十年代开始,各国行政程序法逐步向着法典化的方向发展,迄今大概经历了两个高潮:第一次是在二十和叁十年代,第二次是在四十至六十年代。在此期间,西班牙、奥利地、捷克斯洛伐克、波兰、南斯拉夫以及美国、德国等都先后制定了行政程序法;意大

许洁[5]2012年在《行政程序法的价值定位》文中认为公正与效率的关系既涉及经济领域,也涉及社会领域及其他领域。在行政程序法领域,这同样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当前,行政程序法典化已经发展成为世界潮流,在我国,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具有迫切性和重要意义。在行政程序立法中,目标模式是最基本也是最抽象的一个理论问题。公正与效率是行政程序法的两个核心价值,对二者关系的不同定位指向了不同的目标模式。因此,研究行政程序法的公正与效率价值,对二者的关系作出恰当的定位,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行政程序法公正与效率价值关系的定位问题进行探索:首先,对公正、效率的概念及内涵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尤其是分清二者在行政程序上的不同价值表现。在此基础上,承认公正与效率之间存在既相互促进又相互制约的复杂性。其次,比较德国、英国、美国及日本的行政程序法在产生和发展过程中对公正与效率价值的选择情况,从而总结出公正与效率价值在这些西方主要国家的行政程序法中演变的一般规律。复次,对效率模式、公正与效率并重模式以及公正模式进行分析,并对我国究竟应采用何种目标模式提出自己的观点,即公正模式。最后,探索我国行政程序法价值取向的实现途径。基于对我国行政程序法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价值定位,我国应以公正模式为目标模式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确立程序合理性原则、参与原则、行政公开原则、公平公开原则、及时原则等五项原则为基本原则,建立与完善说明理由、回避、听证、期间等基本制度。

梅帅[6]2018年在《国外行政听证制度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文中提出世界行政民主化潮流推动下两大法系主导的行政听证制度目标模式呈相互融合趋势,各国行政听证制度在具体规定上虽有差别,但在听证程序司法化、公开原则、言词审理、质证与申辩、说理制度及听证记录方面存在共通性且有理论与司法实践上的长足发展。我国行政听证制度应坚持听证司法化趋势,加快制定和出台行政程序法以推进行政听证的体系化建设,完善行政听证制度,科学设计行政听证流程环节,促进行政听证的公正与效率,发挥其制度功效。

卢华锋[7]2007年在《行政程序的正当性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程序问题引起学界广泛的关注,在诉讼法领域已经取得丰硕的研究成果。在我国行政法学界,近年来对于行政程序法的研究也渐成热门的话题;在立法领域,有关行政程序的单行立法不断被推出,立法机关已经将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提上了正式立法日程。然而笔者认为,目前中国在有关行政程序的研究中,过于强调其正面效应,忽视对其负面效应的研究。行政程序并不必然是正当行政程序,行政程序在法律上得以规定只是最基本的要求,我们更应该关注的是法定的行政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正当性的要求,避免非正当的行政程序成为行政主体作“恶”的依据。因此,我们必须在理念和制度上区分行政程序和正当行政程序,进而全面构建正当行政程序,推进行政法治建设。本文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是探讨行政程序正当性的理论基础和如何判断行政程序的正当性,以及实现正当行政程序所应具有的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以期为行政程序法的制定、完善提供一定的参考。为达到此研究目的,本文分为五章进行探讨,各章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是绪论部分。在本章中提出论文选题的思路,通过对相关问题研究现状的简单综述来明确本文研究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对文章的研究方法做了介绍。第二章是行政程序的内涵、特征和功能。通过对行政程序传统概念的剖析,笔者认为应将行政程序界定为: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就特定事项进行交涉的法律框架。在本章中对行政程序的特征、功能也做了探讨,对本文涉及的相关概念进行了界定,为后面继续论述做好铺垫。第叁章是行政程序正当性的理论基础。行政程序正当性也属于法的正当性的范畴,人类对此进行了孜孜不倦的探索。本文中从历史渊源的角度,提出自然正义是行政程序正当性的理论渊源、正当法律程序是行政程序正当性的外在价值、程序正义则是法律正义在程序法发展的高级阶段,是行政程序正当性的内在价值。并分别分析了自然正义理念、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程序正义观念对行政程序正当性的价值。第四章是行政程序正当性的判断。本章通过对程序工具主义模式、叁阶利益衡量模式的评述,分析其合理性与存在的不足,提出应建立整合的判断模式。笔者认为应该以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辩证统一、公正与效率的辩证统一、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的辩证统一来整合判断行政程序的正当性,并结合实际的程序规定从实证分析的角度探讨整合判断模式的可行性,同时也对整合判断模式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评价。第五章是行政程序的正当性与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由于行政程序正当性是一个相当灵活的概念,实践中对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公正与效率等问题的判断也难有统一的标准,各人见解不一,难免会发生偏差。在这种情况下,需要为其设置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来予以保障,以保证行政程序对人的各项程序权利、人的尊严的尊重,这是保证行政程序正当性的核心问题。在本章中,笔者提出程序的参与性、程序的中立性、程序的公开性是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的要求,并对相关要求提出了相应的程序制度来加以保障。最后是本文的结语。对本文所提出的主要观点进行了总结,并提出了建议。笔者认为应在在宪法中确立正当法律程序条款,在行政程序法典中确立正当行政程序原则,并以立法与司法并举的方式确立、构建正当行政程序理念与制度。

赵慧丽[8]2007年在《行政告知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行政告知是行政程序法中一个重要的法律制度。随着行政程序法研究的不断深化和发展,行政告知制度也受到了普遍的关注,它为实现行政公开、保障行政参与、提高行政效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因此,本文对其进行研究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行政告知制度的基本理论。首先对行政告知制度的概念进行了简要分析。行政告知制度是指行政主体在进行某项行政行为之前、之中、之后,如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对行政相对人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如何行使有关权利、履行有关义务以及有关行政行为的其他事项负有以书面的或口头等形式告诉相对人并加以指导的义务。若行政主体未履行该项义务而导致相对人丧失权利或履行有关义务而遭受损害,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程序制度。这一概念为后文行政告知制度所涵盖内容、范围、时间、形式等做了铺垫;然后对行政告知制度的特征、功能、意义进行了逐一分析。第二部分,行政告知制度的理论基础。该部分阐述了行政告知制度得以存在的法理基础、宪法基础、行政法基础。首先,通过对法的价值的分析,找到了行政告知制度得以存在的法理基础—自由、正义、秩序、效率。其次,通过对公民知情权的保护、人权的尊重和保护理念的分析,找到了行政告知制度得以存在的宪法基础—英国的自然公正原则、美国的正当程序原则、法国的防卫权原则、我国的公民基本权利原则。最后,通过对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分析,得出行政告知作为行政程序的重要环节,既可以规范行政权、又可以保障公民权。第叁部分,域外行政告知制度评介。首先,分析了几个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的行政告知制度,如:联邦德国、葡萄牙、韩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其次,通过比较分析,对域外行政告知制度作一简要的总结性评价。第四部分,我国行政告知制度考察。首先对我国行政告知制度的现状和不足从立法、执法、司法叁方面进行概述;然后对我国行政告知制度进行基本评价。第五部分,我国行政告知制度的立法构建。首先对我国行政告知制度的基本原则和规则进行概述,进而归纳行政告知制度的合法要件;然后在确定违反行政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的基础上,对行政告知制度瑕疵的法律救济进行分类说明;最后,对我国行政告知制度进行立法设计。

张捷[9]2004年在《行政听证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行政听证制度是行政程序法中的重要制度之一,也是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对于确保行政机关公开、公正行使行政权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1996年3月17日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充分注意到行政程序制度的价值,在我国法律制度中第一次确立了行政听证制度。随后通过的几部法律对行政听证制度又有了较大的发展。然而,作为一项全新的法律制度,我国在立法上尚存在许多问题,有一定程度的混乱。本文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在对外国和地区的理论和法律规定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之上,分析中国行政听证制度的立法现状,旨在探析中国行政听证制度完善的方向。论文共分五大部分:第一部分,行政听证理论基础的比较研究。本部分分析了普通法系的具体规定(自然正义原则、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大陆法系的具体规定和我国关于行政听证理论基础的相关规定,从而充分地论证了行政听证的内在普适性,为行政听证的进一步研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第二部分,行政听证概念的比较研究及其法律价值。本部分对世界范围内的行政听证的界定作了比较研究,并提出自己的看法,在此基础之上,分析了行政听证作为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其法律价值的具体体现。第叁部分,行政听证种类的比较研究。本部分的写作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分析了行政听证的种类及具体规定,对完善我国当前的行政听证具有良好的借鉴意义。第四部分,行政听证适用范围的比较研究。本部分首先论述了规定听证适用范围的两种方式,即制定法方式和判例法方式,进而论及了听证的适用情形、听证的免除事项。结合我国立法现状,应使听证的范围在广度和深度上得到进一步拓展。第五部分,行政听证程序的比较研究。本部分对域外行政听证的程序进行了详尽的比较研究,并在此基础之上,对我国行政听证的日臻完善提出一些建设性的意见。

杨建生, 廖明岚[10]2006年在《行政听证制度比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西方国家通过行政程序法的立法建立了一套完整的行政听证制度。规定了行政听证在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中的适用范围;规定了听证的组织者、主持人、参与人等行政听证主体;规定了通知、正式听证前的会议、听证开始、听证终结等行政听证法定程序;规定了行政听证笔录的效力和违反听证程序的法律责任等。这些规定对完善我国行政听证制度有重要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 美国行政程序法研究[D]. 邓志宏. 黑龙江大学. 2001

[2]. 世界上有关国家和地区行政程序法的比较与研究[J]. 胡建淼. 法制现代化研究. 1997

[3]. 论美国的行政程序法对我国的启示[J]. 刘宏. 西藏科技. 2017

[4]. 美国行政程序法初探[J]. 丁保河. 研究生法学. 1997

[5]. 行政程序法的价值定位[D]. 许洁. 中共中央党校. 2012

[6]. 国外行政听证制度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J]. 梅帅. 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

[7]. 行政程序的正当性研究[D]. 卢华锋. 电子科技大学. 2007

[8]. 行政告知制度研究[D]. 赵慧丽. 山西大学. 2007

[9]. 行政听证比较研究[D]. 张捷. 郑州大学. 2004

[10]. 行政听证制度比较研究[J]. 杨建生, 廖明岚. 学术论坛.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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