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理探讨论文_刘子恒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理探讨论文_刘子恒

邯郸市邯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 邯郸 056001

摘要: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各行各业都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尤其在建筑行业中,建筑工程的技术和质量也在不断地提升。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都很关注建筑业,适时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保障建筑的安全发展。但是在建筑工程施工的过程中还是会出现突发情况的,也会存在法律上无法解决的问题,这就会产生一些建筑工程合同纠纷问题。所以,在建筑工程施工上进行正确有效的合同管理就显得极为重要,这样的情况下就能保证工程的正常施工,及时解决一些问题。

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理

1研究背景

随着改革开放的脚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制建设与管理有了一个新的阶段,其中《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的颁布和实施,为促进建筑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有效保障。但由于工程施工过程时间长、工序复杂,涉及到法律不适应的新问题不断出现,无法可依的合同纠纷现象时常发生。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理已经广泛得到了建筑行业的重视,但还是存在以下几点问题:我国的法律法规不健全,适应性差;施工合同约束力差,施工市场不规范;忽视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

2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1施工合同纠纷的常见类型

2.1.1施工主体纠纷

承包商承揽超过施工资质范围的建设工程引起的主体纠纷,联合体承包引起的主体纠纷,不具备承包资质的企业或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引起的主体纠纷。其中“挂靠”是施工企业允许其他单位在一定时间内使用该企业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这样的行为容易引起工程质量缺陷。所以,它是导致施工合同主体纠纷的主要原因。

2.1.2施工合同质量纠纷

工程质量纠纷在施工合同纠纷中是最常见的。引起质量问题的原因有三个方面:工程用料不符合规定或者是所安装设备达不到技术要求、施工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施工工艺进行操作、因为工期紧张而出现赶工情况。该类纠纷主要是发包人向承包人索赔。

2.1.3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

由于在工程竞标过程中各承包商之间竞争过分激烈、争相压价,引起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在基本建设项目中受各种外界因素的影响,项目需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这种工程称作“三边工程”。该类工程会引起工程造价失控,导致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

2.1.4施工合同竣工结算纠纷

竣工结算是指在工程项目所有施工工作完成之后,施工合同双方根据现场施工记录、工程设计变更单、现场签证单等相关工程资料对施工合同价款进行调整计算。该类纠纷主要由隐蔽工程验收和未经验收工程提前交付使用而引起的。虽然相关法律法规都规定没有经过验收的工程不能投入使用,但是未经验收就交付使用的工程仍然大量存在,由此引发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竣工结算纠纷时常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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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引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原因

2.2.1合同权利不平等

在施工合同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合同优势偏于发包方。施工合同中大多数的有关权利合同条款是针对发包人规定的,而发包方的义务却很少,那么显然承包商的合同义务就占绝大多数,不公平的规定还体现在发包方违约、赔偿等方面约定不详细,并且缺少可行的惩罚方式。由于施工队伍与建筑规模的不平衡的严重化,发包方在建筑市场占据了绝对有利的地位,在施工合同中提出一些不公平的条件,将自身的一些风险以合同约定方式转给承包方。承包商苦于建筑业市场竞争的激烈,为了取得工程建设权只好接受不平等的条件。而承包人为了自身能得到最大的收益,在施工过程中不惜采取偷工减料等手段来降低施工成本,或者将主体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甚至转包,给工程的建设带来极大的风险,当然也会引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纠纷。

2.2.2“阴阳合同”充斥市场

《招标投标法》的颁布出现了“阴阳合同”的概念。施工合同双方按照建筑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双方商议,为建设一项工程项目而签订的协议称为“阳合同”,而“阴合同”是为逃避政府管理,合同双方为了节省工程开工准备时间,没有经过招投标程序并且施工合同未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双方就已私自订立,做好了项目建设的准备。“阴合同”属于违法订立的合同,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没有法律的保障。在该类合同中,承包商的利益受到了极大的侵害,即使发生了索赔事件,都没有法律可以支撑,在这种情况下,大多数承包商都会采取不法手段来牟取最大的利益。

2.2.3施工合同的管理存在问题

(1)相关人员没有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办事,对合同内容理解不够,遇到问题时习惯找领导协调,甚至遇到合理正当的工程索赔,也不能及时提出来。

(2)没有设置合同管理部门,相关合同管理人员专业性较差。施工合同内容多样繁杂,相关企业没有切实可行的合同操作流程和合同管理方法,施工过程出现问题不能及时有效的解决,当问题越来越多时,施工合同的纠纷就会越来越复杂。

施工合同管理不善,在纠纷发生时就没有合理的依据来处理,纠纷得不到及时处理,施工进度就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建筑市场的规范性就会越来越差。

2.2.4合同文本不规范

为明确承发包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我国颁布了许多规范市场的法律法规条文。但是一些发包单位为了减轻自身承担的风险,采用自制的、不符合规范的文本来订立合同。自制的合同条款表达的意思不明确,含糊其词,将自身的风险转移给了承包方。还有一些发承包双方采用口头约定或者由政府下达指令的方式安排工作,之后再补签合同,而这样的合同并不能起到约束作用,自然会导致双方当事人对合同产生纠纷,同时也使建筑工程项目的风险增大。

2.2.5施工合同履约程度低,合同当事人违约现象普遍

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当事人把施工合同的约束都不当回事儿,不按约履行甚至是不履行合同约定的现象很普遍,违约的情况非常严重。比如: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方不按照约定及时按量支付工程价款;工程完工后,双方当事人迟迟不开展竣工验收工作;承包商不按照合同约定组织施工,导致工程延期;承包单位为谋取利益,偷工减料,导致建设项目质量不合格等,这些行为都是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违法行为,同时也是导致施工合同纠纷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

2.2.6签订转包合同或违法分包的行为普遍发生

在建筑市场中,由于对相关单位不规范的管理,承包商处于劣势地位。各个承包商之间竞争十分激烈,一些承包单位只有以低价承揽建筑工程项目。为获取自身利益,又将部分主体工程肢解后以更低的价格转包或分包给某些没有施工资质的施工队或者是低资质的施工单位。由于这些单位缺乏工程承包经验,没有合理规范的现场管理体制,最终导致工程项目达不到预想目标,并且出现大量的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问题,发包方与分包单位的矛盾爆发,产生施工合同纠纷。

2.3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危害

施工合同纠纷的产生,给建筑市场带来了极大的危害:工程质量不符合规范要求、承包商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索赔工作难以实现、市场经济的发展受到阻碍等。此外,一些建设单位在资金根本没有到位的情况下依旧开工建设,拖欠工程款,造成施工企业资金链断裂。甚至一些建设单位把拖欠工程款作为一种营销手段亦或者是谋财之道。这反映出整个建筑行业的混乱秩序和信用缺失的问题。

结论

综上所述,因施工合同纠纷造成的社会危害影响极大,虽然我国已经采取了大量措施来解决预防,但是该类事件的发生仍然频繁,所以,合理有效解决施工合同纠纷管理问题迫在眉睫。

参考文献:

[1]苑鑫洁.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管理[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6(36):309-310.

[2]李连华.浅析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合同管理与索赔[J].铁道建筑技术,2017(S1):272-274.

论文作者:刘子恒

论文发表刊物:《防护工程》2018年第32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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