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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情感的丰富内容是人们内心体验的结果,没有体验就没有情感。道德情感体验反映了道德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一种特殊关系。揭示体验的心理机制是我们了解道德情感奥秘的前提,也是展示道德情感内容的重要方式。道德情感的体验形式,与人的认知水平是直接相联的。在提高人的认知水平的基础上完善人的道德情感体验形式,不失为培养道德情感的良方。
一、体验的性质及其划分
“体验”是心理学中经常使用的一个词,但对它没有明确的概念界定,它通常是用来表明人的一种意识内容及其情绪状态。前苏联心理学家Φ·E·瓦西留克在《体验心理学》()一书中对体验有一种新解,他指出:“我们所用的‘体验’这个述语并不是心理学中所熟悉的那个意思,即指主体的意识内容的直接的、经常是情绪的形式。在这里,它是指人在度过这样或那样(通常是艰难的)的生活条件、情况时,恢复失去的精神平衡,一句话,应付有威胁性情境时的一种特殊的内部活动、内部工作。”[1](9~10)在这里,体验不是作为人的这样或那样状态在其主观意识中的反映,也不是作为人消极观察的特殊形式,而是一种旨在恢复精神平衡,恢复已丧失的对存在的理解力。
从认识论角度看,情感体验是主体对客体的一种特殊关系。它与感受则不同:感受是主体的感情、价值、伦理等因素对作为客体的各种信息的选择、同化和净化;体验是主体把自己当做客体,从而获得关于客体的感性信息的一种感知方式。人的认识并不是机械地被外部条件决定的,外部条件对人的认识所起的决定作用往往是通过人的各种内部条件来实现的。“世界体系的每一个思想映象,总是在客观上被历史所限制,在主观上被得出思想映象的人的肉体状况所限制”[2]。所以认识并不是简单地决定于外部条件,而是决定于外部条件落在一个什么样的内部条件的基础上。道德主体对外部道德现象的认识,总是首先要通过主体的情感体验才能折射出来。在这里,情感执行着主体内部条件信号的机能,不了解情感问题,就不能全面掌握主体的心理状态,就弄不清当人们对客体的认识经过主体内部条件和结构的折射后发生了哪些变化。情感体验作为一种特殊的主客体关系,其作用不同于实践关系、认识关系和评价关系。
但情感体验并不是与实践关系、评价关系、认识关系无关,而是有着内在的关联。一方面,实践关系、认识关系、评价关系是情感体验的基础。一个人的情感体验总是在特定的社会实践中产生的,并且以主体对客体的认识程度为转移,只有知之深,才能爱之切。认识越肤浅,情感体验也越平淡。同时,作为特定时代的人,对客观事物的认识总是有所选择,而选择又是以主体的价值评价为前提的。也就是说,主体认为好的东西,他就会积极主动地去认识,否则就会“视而不见”“听而不闻”。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表现出来的对资本主义制度的憎恨之情,来自于对资本主义社会的深刻认识,也是出于无产阶级解放事业的需要。认识的科学性、评价的革命性决定了情感体验的倾向性。另一方面,情感体验对实践关系、认识关系、评价关系会有反作用。当热爱祖国这种义务和责任不仅被认识,而且在情感上被体验了,那么这种爱国之情就会反过来强化人们从事各项工作的精神动力。
情感体验是联接外部世界和内部世界的桥梁和中介,人们根据内部世界和外部世界的不同性质与特点,会形成不同类型的情感体验。
一是外部容易和内部简单的生命世界的快乐性体验。在这种生命世界里惟一的需要就是营养的需要,并且在需要和需要对象之间没有任何距离和任何活动,它所产生的就是“快乐性体验”,主要表现为一种满意或不满意的情绪,如胎儿和婴儿的生命世界就是如此。这种生命世界甚至没有主客体之分,生命世界与外部世界是溶为一体的,没有空间的深度和时间的长度,一般没有体验的位置,因为全部生命过程的保障性和无矛盾性几乎排除了产生要求体验的可能,它遵循的是满足原则。“这个生命世界的感觉具有这样的现实性,就像生命本身一样,只不过这感觉溶解在生命中,没有分出来罢了。”[1](89)
二是外部困难和内部简单的生命世界的现实性体验。这个生命世界与前一个生命世界的不同点在于它的外部困难性。在这个生命世界里,生命的资源不是直接供给的,外部空间充满了障碍。为了生命能够进行,必须克服这些困难,并且这些困难不是心理形式,而是物质实体。这个生命世界的固有属性就是主体致力于趋向需要的对象,没有怀疑、犹豫、罪恶感和良心痛苦。只知道向外部世界获取所需物,它遵循的就是这种现实原则,其情绪总是在“怡然自得”与“恐惧”之间摇摆。“忍耐机制是这一生命世界所特有的一切体验过程的总的基础。”[1](103)
三是内部复杂和外部容易的生命世界的价值性体验。这种生命世界相对于第一种而言是内部世界变得复杂了。这里的复杂不是指客观复杂性,而是指主观复杂性,因为外部世界与主体之间的各种情境性非常简单,如果有什么复杂,那完全是主体“自作多情”的结果。“在这个心理世界的舞台上各个生命关系只有自己纯粹的价值相撞,只以自己最尖锐的本质形式相撞,形象地讲,不是以相应的活动的实体相撞,而是以它们的灵魂——价值观动机相撞。”[1](111)价值体验的实质是主体动机之间的选择,通过调整动机方向来达到与外部世界的“适应”。在动机选择过程中会有想象、意志等心理因素的参与,在情绪体验上变得深沉,因为它是一种价值权衡。
四是内部复杂和外部困难的生命世界的创造性体验。在这个生命世界中,人的活动在力图达到目的的过程中,同时被外部困难所阻碍和内部犹豫给复杂化了。外部困难对主体提出了多重动机上的能动性要求,于是这种成为现实的内部复杂性用反向运动也把一部分用于进行活动的动力吸引到自己这边来,从而从内部进一步加深了活动实现的困难性,于是就有了对意志的特殊性要求。创造体验的首要任务在于找到能够作为新的生命意图基础的价值体系,然后使新的价值体系与自己的个体性靠近,在新的价值体系中找到个人的理想,并在实践和情感上加以肯定。
这种对体验类型的划分是非常有意义的,主要表现在对体验提出了一种情境性设定,说明无论何种体验都是在特定的情形下进行的,并且都伴随着一定的“危机性”,任何体验都是对现实生活的体验,只是各有不同而已。如果说快乐性体验否决了现实,现实性体验无保留地接受了现实,价值性体验将现实做了理想的改造,那么创造性体验就是创造新的生命现实。“同时由于创造性体验与价值性体验有密切联系,创造性体验又在深刻的象征性上与现实性体验不同。生命的没有实现的过去的内容不仅仅在美学上被创造体验保留在生命的历史中,而且还在伦理上继续建设着新的生命现实的计划与实践。”[1](135)
二、道德情感体验的基本环节
道德体验本质上是属于价值体验和创造性体验。体验方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心理体验,一种是实践体验。心理体验方式是指认识主体在观念上把自己当做客体,使自己暂时根据客体环境、立场、观点去观察事物、思考问题,从这种体验中去获取关于客体的信息。实践体验方式是指认识主体在实践中把自己暂时变为现实客体,不仅站在他所研究的对象的立场和观点去观察和思考问题,而且直接作为客体中的一分子去生活。[3](149~150)道德情感体验既是一种心理体验,也是一种实践体验,二者溶为一体,成为一种实践—心理过程,其中包括实践、经验、理解、移情等主要环节。
道德实践是道德体验的基础和前提。人们对道德现象的认识并由此产生情感体验,首先导源于社会生活中的道德交往实践。道德实践从一开始就不是一种游离于其它社会实践之外的孤立形式,相反是社会的生产实践导致了道德实践及其意识情感的产生。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一书中写道:“在野蛮期的低级阶段,人类的高级属性开始发展起来。个人的尊严、雄辩、宗教的情感、正直、勇敢,此时已成为品格的一般特质。”[4]为了人自身的生存而进行的生产实践,使人们对勇敢、忠诚等品格广为称赞,并成为社会全体人员的共同要求,在此基础上会产生相同的情感体验。道德产生是从外在到内在、从盲从到自觉遵守的过程,同时也是人类道德情感体验的过程。当然,人类对道德的需要并非是纯粹的“主观自生”,而是出于对维护社会秩序的客观需求。恩格斯指出,人类的行为规范,包括道德、法律、风俗等之所以产生,其主要动因就是维护人类社会的生产秩序。“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产品生产、分配、交换用一个共同的规则约束起来,借以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共同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不久便成了法律。”[5]这就是说,法律、道德等行为规范的产生是源于人类自身维持生产分配、交换产品的共同秩序的需要,人类行为的道德准则不过是人们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相同情感体验之后的理性概括。
每一个特定时代的人的社会生活实践总是有限的,怎样去把握由前人传承下来的道德精神并加以情感体验,不可能都是通过直接的方式,而必须采取间接的方式,这是经验。经验(Experience),简言之就是经历过的体验,本意为“仍然活着”或“仍有生命”。“它用于指亲身体验过的或正在经历的、不再消失的永久性内容。”[3](156)经验主义者把经验作为知识的来源,批判了“天赋观念论”,只不过他们并没有科学地深究经验从何而来。科学认识论在于使经验客观化、公式化、抽象化,并强调经验与理性分析的结合,而道德上所理解的经验是人直接体验的生活以及道德生活的信念与信条。所以,道德经验与道德生活是同一的或成正比的。一个经历丰富的年长者,也许并不懂伦理学知识,但并不排除他有非常丰富的道德生活经验和充实的道德情感。经验不是站在体验者的对面而成为分析的对象,实际上,体验者在经验中存在。[6](144)经验是生活赋予人与世界的特殊联系,它对人生有一种恒久的意义。一个人越是能够更多地体验生活,更多地接触历史保存的经验,他便越是能够更多地体味生活的意义。正如前苏联心理学家鲁克所言:“个人的情绪经验愈是多样化,就愈容易体会、了解、想象别人的精神世界,甚至会有‘密切的情感交流’。”[7]
经验是理解人生的起点和基础,理解又是道德情感体验的重要一环。情感体验中的理解(understanding)不同于认知过程中的“解释”(explanation),它排除人的意图和行为的因果联系解释,强调意义、意图自始至终是渗透于人的行为和生活之中,强调主体对生活意义的自我认可与赋予。所以理解对人生有双重的责任:它使人与生活及文化传统建立起意义联系的同时,也彰现出人的自我理解。理解在人的生活尤其是道德生活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生活没有理解是无法想象的,理解自身即是人的生活。理解是人生经验的表达方式,它卷入情感、体验以及了解人的愿望。理解也意味着对所理解的人与事采取一种同情的态度或情感的介入。“理解也是一种再体验,体验他人的人生同时体验自己的人生,因为理解他人总是在自己的生活经验中进行。”[8]在这个同情的理解和体验的理解中,理解者自身也经历思想或心理上的变化,从而在把握对方、理解对方的过程中,完成自我认识和自我理解,“理解是在你中再发现我自己。”[6](239)可见,理解不同于了解。理解固然要以了解为前提,即不了解的东西,决不能理解它。但了解不等于理解,因为了解只是一种主体对客体的反映,也许还是客观和全面的反映,但并没有把自己“摆进去”,也就不可能有情感体验。人只有设身处地,把自己摆到对方的位置上,然后进行道德情境假设,才会有道德情感的产生,这就需要“移情”。
移情指的是一种想象自己处于别人的境况并理解他人的情感、欲望、意念和行为的能力。移情原本是美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指的是主体在照观对象时,知觉表象与主体情感相互融合的审美心理过程。对移情现象的产生具有最直接关系的心理活动是“内心情感的联想”。内心情感的联想是由于“内心情感的联系,两个表象联系着正由于它们二者在我们心中引起相同的内心情感。”[9]这种联想的突出特征是受人的内心情感的支配,联想中表象的联系和推移主要以联想者的情绪和情感为中介,从而在联想中渗透着更为浓厚的感情色彩。这种联想形式本身就直接体现了感情和联想的相互作用和统一,是审美和艺术创作中表现得极为普遍的一种心理活动。道德生活中的移情与审美移情不同,它是人们在道德交往中相互理解、相互同情、相互帮助的一种情感互动过程。如果说人类道德的真正价值在于自利与他利的和谐发展,那么移情在实现利他行为和互助行为中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心理学家已经揭示出,人类的利他行为与移情机制紧密相关,生物学的利他行为是受移情调节的。科尔伯特的实验发现,人们充当各种不同的角色有助于道德的发展。生活中那些饱经坎坷、对人性有深切了解的人,更具宽容精神,这是由于对过去经历的联想使他易于产生设身处地的体验。孔子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忠恕之道,即是以取近避远的移情法来引发人的仁爱之心。在道德生活中,我们强调与他人的情感共鸣、和谐人际关系的道德想象、直觉地把握周围人的价值定向、道德评价的协调感等,都只能通过移情的中介把情感体验引导到人际关系和共同的生活中去才得以实现。一个社会通过制度化措施也许能实现物质利益层次上的公正,但无法保证能造成尊重人、信任人、理解人的精神氛围,更无法保证人与人之间在情感层次上的共鸣。在道德生活中,对待他人不但需要了解,更需要感受。需要了解他人的需要,就得要有一种移情的理解。移情是有效的理解,也是由情感体验过渡到道德行为的关键。总之,良好的社会交往氛围有赖于交往者的情感共鸣,而情感共鸣又以相同体验为前提,情感体验只有通过移情才能实现。
三、道德情感体验的形式
如果从道德情感的心理发生来看,其体验形式又因其诱发因素不同而不同,具有情境—直觉体验、角色—想象体验、理论—思维体验、信念—自由体验等4种形式,它们各有自身的特点和作用。
道德情感的情境—直觉体验是对于某种道德情境的直接感知而突发的道德情感。由于它产生非常迅速,因而往往对这一过程产生的道德原则规范意识不明显,甚至根本就没有意识到什么道德原则规范,而是不由自主地产生的道德冲动。例如,某人看到有人落水,万分危急的情况促使他当机立断,跳入水中救起落水者。当时驱使这位英雄采取行动的并不是被清晰意识到了的某种道德观念,而是由迅速感到危急情况而引起的直觉道德情感。这种直觉的道德情感体验对人的行为有迅速定向的作用。从认识论意义来说,所谓直觉就是一种不自觉的反映,它是人脑在实践的基础上,基于个人的知识和经验,对客观事物的本质及其规律性做出的迅速的识别、敏锐的洞察、直接的理解和整体的判断的一种心理感受能力和思维形式。人的道德生活即情境生活,在各种道德情境中,既会产生对认识对象的“形象”,也会产生意义性认识,二者相合即为意象。认识主体在其直觉意象活动中处于两种状态,即对形象的照观状态和对意义的理解状态。直觉中的理解是把主体的心理内容收拢于内进行体验的活动,直觉中的照观则是把主体的心理内容展现于外进行直观的活动,二者构成直觉体验的两个基本要素。
道德认识、道德决断、道德行为时常表现为瞬间发生,仿佛没有经过深思熟虑,没有权衡后果,没有长时间的内心斗争、动摇和怀疑,没有对所选择的行为方案的正确性的推断等特征。这些都是道德直观的情境性、突发性、果断性所致。当然,道德直觉并非像直觉主义者所认为的那样是产生善恶的惟一根源,它只是对道德现象的粗浅体验。穆尔认为,道德知识是建立在道德直觉基础之上的,凭直觉就能直接证明善恶是非,不需要经验,也无需逻辑证明,因为善和恶的事物以及道德判断就是自明的。这样,穆尔把道德知识表面的“自明性”和认识道德现象的表面上的“直觉性”加以膨胀,以至变成绝对的东西,从而否定了理性、经验在认识善恶中的作用。而实际上,直觉的道德情感体验总是在具体的道德境况中发生的,是在获得人与人之间正确处理彼此道德关系的经验,以及社会舆论对人们行为评价的经验基础上进行初步概括的结果。更何况道德“公理”的“自明性”也是人类在道德实践中经历长期的历史检验得到数代人的验证,并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被肯定下来。道德情感的情境—直觉体验,一方面说明了人的道德行为的产生并非是一个非常艰难而复杂的过程,只要有善心存在,随时都可能有善举;另一方面也给道德教育提出了一个重要的课题,这就是如何通过道德情境的设置来达到培养人们的道德情感。
人对情境性的道德生活的直观总是有限的。人不可能事事处处身临其境,对与之相距一定空间的道德事件和道德形象进行感知,必须借助于想象这一心理机制,实现角色的“位移”,以激起道德情感,这就是道德情感的角色—想象体验。所谓角色,是指在社会生活中处于一定社会位置、具有一定社会规范的活动个体及行为模式。道德角色即道德人,它是社会赋予每个人的,同时也是社会道德规范及其行为模式的体现。由于个体对社会道德规范的体认和践履情况不同,就有一般道德角色和典型道德角色之分,后者就是道德楷模。这种道德楷模通过社会权力机关和大众传媒的肯定与宣传后,就会产生一种形象,提炼出某种精神,使之成为特定时代精神的一部分,这就是道德形象。道德形象之所以能引起人们的情感体验,首先是因为这种直观的形象是作为社会道德标准的化身而存在的,它可以使人们更好地认识到道德要求及其深刻的社会意义,扩大个人的道德经验。其次,具体的道德形象虽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是由于生动、具体、感人,因而常常给人以强烈的感染,并且能够把“角色我”与道德形象联结起来进行比较,使“我”产生心灵震动。正因为如此,角色—想象的道德情感体验就表现为两种类型:一是角色—形象联结,它使人体验到在什么样的场合“我”与道德楷模相差有多远,进而产生惭愧感,对照道德形象而形成“该怎样”的指令;二是形象—角色联结,它使人体验到在某一种道德情境中产生“为什么我不能像某某道德楷模一样?”的情感,从而激励自己去行善。这种从“该怎样”到“会怎样”的体验过程,是人类道德行为的自觉性、自主性、自成性特征的重要心理前提。
角色—想象的道德情感体验,寓于高级的认识心理过程,其中明显地表现出人类行为的特质。人类行为与动物活动的根本区别在于借助想象力产生预期结果的表象,并保证在具有不明确性的道德情况下拟定行为程序的可能,从而使想象的道德情感体验在道德活动中表现出极为重要的作用。如人与人之间的相互理解、同情、良心的发生都离不开移情。移情就是一种想象自己处于他人位置、理解他人的情感、欲望和行为的能力。情之所以能“移”,就在于渗入了“情绪——想象”结构。通过丰富的生活阅历,对人性的深切感悟,获得丰富的想象力,移情才有可能,并且移情常常伴随有表象的内容。当互相尊重的感情强到足以使人感到要像自己希望受到别人对待自己那样去对待别人时,才能实现道德自律。道德行为的发生与否,取决于行为者能否将情绪体验过渡到对道德客体的理解,理解要以想象为前提。如我国服务行业开展的“假如我是顾客”“假如我是病人”的活动,其目的是为了提高服务质量,其中就是运用了角色—想象的道德情感体验形式。“以形感人”“以形育人”也就成为道德教育中的重要原则和方法。
角色—想象的情感体验与情境—直觉的情感体验有什么不同?前者是在别人的生活与行为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取决于间接的道德经验;后者则是取决于个人的直接经验。获得间接的道德经验是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了解并分析别人的表现和行为如何,他们的情绪态度和社会价值如何,逐渐变为个人主观经验的有机部分,在间接的道德经验中,别人行为的具体表现是作为道德标准的体现者而被保存下来的,人们可以通过别人的行为表现来预测自己的行为及其道德价值,指导自己的行动,这就需要有理性的参与,从而产生理论的情感体验。
理论—思维的道德情感体验是一种高级情感体验形式,它是一种以清楚地意识到道德观念、道德理论为中介的情感体验,具有较大的自觉性和概括性。它不仅概括着许多较具体的道德情感,而且把个人感性的道德经验同理性认识结合在一起,对道德要求及其意义有深刻认识。理论的道德情感体验发生的重要机制是道德思维。列宁在比较感性认识与思维时指出:“表象不能把握整个运动,例如它不能把握每秒30万公里的运动,而思维则能够把握而且应当把握。”[10]道德理论需要思维来把握,思维继续和发展着直观、表象的功能,但已远远超出它们的界限。在感性认识范围内,不可能把道德主体与被认识的道德客体相互作用的结果彻底分开,必须从直观、想象、知觉过渡到思维。正因为理论的道德情感体验以道德思维为机制,才克服了直观体验和想象体验的局限性。并且,特定的道德思维方式决定了特定的理论情感体验。中国传统道德思维方式的一大特点是以“仁”定人,即从人仁社会去对个人进行道德规定。个人要至善,只有靠“克己”的功夫,而且把“修身”视为“治国”“平天下”的惟一途径。因此在情感体验上则以推己及人、照己外推、内圣外王为特征,而很少强调群体与个体在道德沟通上的情感的彼此递归。
道德思维本是人类一种特有的思维方式。马克思在谈及哲学掌握世界的思维方式时就曾明确指出,它与美学的、宗教的、道德的方式不同。他说:“整体,当它在头脑中作为思想整体而出现时,是思维着的头脑的产物,这个头脑用它专有的方式掌握世界,而这种方式是不同于对世界的艺术的、宗教的、实践精神的掌握。”[11]道德思维是一种从“实然”到“应然”的跨度思维,以讲“应该”“不应该”为价值特征,以规范的形式来把握世界的心理过程。如果说哲学思维的特点在于客观性和逻辑性,美学思维的特点在于典型性和艺术性,那么道德思维的特点就在于理论性和规范性。道德理论是抽象的,但抽象的背后却是生动的具体,理论同样可以引发人的情感。爱国主义情感之所以成为高级道德情感,不仅在于它的社会意义,而且在于它同清楚地意识到个人与祖国的关系、个人对祖国应尽的义务与忠诚的必要性等道德理论有着重要联系。理论的道德情感体验较之于直观、表象的体验的不同点在于,它是一种意识到道德理论的更自觉的情感体验,是把道德的感性经验和理性认识结合在一起,对道德要求及其意义有深刻认识的概括性的情感体验,具有较清晰的意识性和明确的自觉性,在体验过程上还有深刻性和持久性。这就要求我们在进行道德教育时应注意晓之以理,寓理于情,情理结合,使人们的情感体验在道德认识的基础上概括成具有理论内涵的道德感。
当然,道德理论只有真正被人们所掌握才能变为精神动力。这里的“掌握”不是一般性地了解或熟知,而是要内化为人的道德观念,并且在心理上要笃信它,形成道德信念,这样道德情感体验才会走向自由。
信念—自由的道德情感体验是道德情感体验的最高级形式,它超越了直观的空间有限性、想象的心理局限性、思维的理论枯燥性,以心灵的自由来把握道德现象,产生“从心所欲而不逾矩”的自由道德情感,体验人间道德生活。庄子曾为了逃避世俗社会的“不善”之物,索诸于冥冥的精神世界,寻求内心自由,体验过那种“不为物累”的“无待”的“神游”之境。道德自由的情感体验自然不是在虚幻之中,而是存在于实现的道德行为。德行就是使人易于行善的习惯。习惯成自然,自然而然就是一种自由,德行的过程同道德自由是同一的,此所谓“心底无私天地宽”。“德行有两个因素,那就是意志的向善性和行为的习惯性。在我们修成了一种德性之后,我们的意志利用所习惯的行为,常常趋向人生正确的目标,使我们的自由与人生的目的完全相结合,不会于善恶之间稍作犹豫,而是当机立断,从善如流。”[12]这种向善的习惯性导源于主体的道德信念。
道德信念是人们对某种道德理想和道德要求的正确性和正义性的深刻而有根据的笃信,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强烈道德责任感,它是深刻的道德认识、炽烈的道德情感和顽强的道德意志的有机统一。信念是人对某种现实或观念抱有深刻信任感的精神状态,它既不是经验基础上的将信将疑,也不是建立在逻辑分析基础上的“不得不信”,而是基于情感的无条件的笃信。道德信念是一种自由情感的状态。当你坚信某种道德价值观念或原则规范时,在情感体验上是自由畅快的,达到一种超然状态。人的自由必须立足于实然,遵循必然,看准应然,达到超然。道德自由首先是道德情感心理上的自由,体验的自由心境是产生自由行为的前提。
四、道德生活的投身与体验
道德情感体验本身就是对道德生活的体验,只有投身于现实的道德生活并加以体验,才能真正体会出道德善恶价值的真谛,才能有刻骨铭心的道德情感。
生活是人生的根本,也是道德的根基与归宿。人要生存、要活着,这是无需论证的第一位的铁的道理。如果有人想脱离生活或不为生活去构建理论大厦,只能是一厢情愿,无异于想把自己正坐着的凳子举到自己头上。“伦理学在根本上是为了生活的,这一点本来是显而易见的,因为人的行为当然是为了构成某种生活”。[13](7)道德是生活的产物,生活又是道德的目的,按德性去生活就是道德的生活。道德是追求高生活质量的手段,伦理学是使生活美满幸福的学问。“但是随着社会日益发达,人们变得很容易在生活中遗忘生活,甚至在生活中丑化生活。”[13](8)道德如果不贴近生活、不关心生活,就会成为毫无意义的空洞教条;一个有道德追求的人,如果不热爱生活、不投身于生活之中,就只能是“水中捞月一场空”,更何谈道德情感?道德生活才是道德情感的惟一源泉。
要投身道德生活,首先要了解道德生活的特质。道德生活从广义上可理解为“凡可进行道德善恶评价的生活。”[14](10)道德生活在根本上是人们精神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们一切道德活动的总结。道德生活既从动态的层面揭示了自身能动把握社会道德现象的实践过程,也从静态的层面展示了社会道德现象的丰富内容。道德生活作为一种高级的精神生活,具有不同于其它社会生活的显著特征。道德生活首先是一种基于利益关系又高于利益关系的生活。利益是道德的坚实基础,但道德又不能囿于物质利益的漩涡,它必须站在利益之上,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的高度来合理地调整利益关系。道德生活是一种基于自由意志又必须受社会规范制约的生活。道德生活既是一种规范性生活,又是一种创造性生活。道德生活既是在现行道德原则规范指导下的生活,但又不能成为道德规范的奴隶,而要着眼于未来的新的道德前景,创造新的道德生活。总之,“从原则上说,道德生活是有关人们利益关系的实践理性生活,是追求人格完善、社会和谐与公正的创造性生活。”[14](13)道德生活的这些特质,决定了我们在道德生活中的特殊情感体验和行为方式。
了解道德生活仅仅是投身道德生活的认识准备,只有深入道德生活才是投身道德生活的现实化。道德生活中没有也不允许有“看客”,每个人既是道德的主体,又是道德的客体。当你受某种道德制约的时候,可能同时你在用这种道德规范别人;当你是某一道德事件中的主体的时候,同时你又是别人道德评价的对象,你还可能在评价别人的评价。这就是道德生活中的“主客怪圈”。深入道德生活就是要敢于充当道德舞台上的“主角”,而不是当“看官”,更不是成为“说客”去对别人说三道四。每个人只有把自己摆到道德生活中去,才能有平等的道德对话,而不是以上压下的专制手段;才能知道道德是与己密切相关的,而不是指责他人的借口。自己成了道德生活中的一员,就能知道道德生活的意义所在。尤其是对自己亲身经历过的事情,会产生巨大的情感反应,会在一生中留下深深的烙印。柯尔伯特非常重视学生道德情感培育中的情境参与和角色体认的作用。他在研究中发现,处于较低的社会阶层的人们较难与掌握道德秩序的权威人士协调一致。因为双方相互理解不够,并且没有相互参与的意识。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如果一种道德教育要有所作为,就必须鼓励人们参与到社会中去。为此柯尔伯特认为最好的办法是提倡民主化的参与机会。他坚信如果学生可以自由做出符合其本意的决定,那么他们将会感到自己是名符其实的学校的组成部分了。果然,将公正学校群体中的学生与传统的“家长式”的学校中的学生分别取样进行对比,发现前者比后者有更多的群体归属感,并以集体“我们”的方式看待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还表现出对学校福利有较强的责任感,集体荣誉感也明显增强。[3](149~150)
投身于道德生活,不仅仅是了解生活,更要体验生活、理解生活。道德生活就其内容而言,更多地表现为一种理性生活,但它又是以情感的形式存在着和运行着,所以只有借助于体验理解的方式,才能完全把握道德生活的真谛。体验理解能力是感受、思维和行动三者的有机结合,具有明显的思维活动特征。[3](124)体验理解是与逻辑—理智理解不同的一种独特的理解方式。人在兴趣—关心的驱动下组织智力加工活动,对认识客体投入自己的主观情感,以神入、体验、主客融合、人我共感的情感状态把握客体;或者导致认知过程的阶段性完成,产生新的、更为高级的复杂情感性动机,如期待、希望、欲求、喜好等;或者形成对人和事的智慧处理、圆通把握。对道德生活的体验性把握有3个重要特征:第一,主体对道德生活全身心地投入,对各方面产生兴趣,一旦发现问题,就会被问题所深深吸引。并且会以这个问题为起点,不断发现新问题、新情况,也从而获取对道德生活的新感受。第二,由于主体对客体全身心地忘我投入,自我就“融”入到认识对象里去,这种自发的投射使用使对象明显带有拟人的、感情的色彩。第三,体验理解把思维对象看成是有自己独特存在方式的存在,容易把道德生活看做是自己的生活,可以实现对道德生活的心领神会。在过去的道德教育和培养中,我们往往偏重于认知因素,而忽视体验理解,造成对道德原则规范的“硬性注入”,无法真正为个体所内化。只有经过了体验的生活,才是真实的生活,也只有在体验过的生活的基础上形成的情感,才是最真实的情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