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基础教育阶段民办教育的“转型”_民办教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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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教育阶段“转制型”民办教育刍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刍议论文,民办教育论文,基础论文,教育阶段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各级各类教育基本上都由政府大包大揽。由于政府财力有限,我国“穷国办大教育”的特征十分明显。经济体制改革以后,政府包揽教育、办学主体比较单一、教育投资负担沉重的局面得以改变,形成了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的多元化的办学格局。大力支持和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协调、快速发展,是其得以实现的决定性因素。教育部《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明确提出,在这个过程中,要“注重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多种形式创办民办教育”。在此,本文试对我国基础教育阶段“转制型”民办教育作一分析。

一 转制型民办教育的发展现状及原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办教育事业获得了长足发展,并成为公办教育的重要补充。但是,总体上看,民办教育的力量还比较弱,在整个基础教育中所占的比例还比较小,特别是高质量的民办学校更是少之又少。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国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政府将一部分公办学校转制为民办学校。由于不同地方、不同学校转制的力度不同,各种名目的新型民办学校随之出现:或通过拍卖的形式,实现彻底的转制,将原有的公办学校变为民办学校;或实行有限的转制,如所谓的“公办民助”、“民办公助”、“国有民办”、“民办校”、“民办班”,以及名校办民校等。对所有这些类型的学校,我们姑且称之为“转制型民办学校”,以区别于真正的民办学校。

在转制型民办学校中,虽然“校中校”、“校中班”和彻底的转制被禁止,但是,公办学校办民校却受到了鼓励,“转制型民办学校”的规模不断扩大。据统计,我国目前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7.85万所,在校生达1769.36万人。2001年和2002年,民办普通小学分别为4846所和5122所,在校生分别为181.84万人和222.14万人;2003年,民办普通小学增加到5676所,在校生增加到274.93万人。民办普通初中2001年和2002年分别为1915所和3089所,在校生分别为158.36万人和202.47万人;2003年民办普通初中增加到3651所,在校生增加到256.57万人。民办职业初中54所,在校生2.28万人;民办普通高中2679所,在校生141.37万人;民办中等职业学校1377所,在校生79.31万人。(注:教育部:《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中国教育报》2002-06-13(2),2003-05-13(2),2004-05-27(2))而在基础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中,相当大的一部分是通过“公办学校民办化”或“公私合营”等形式出现的,是转制型民办学校。

我国转制型民办教育的迅速发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 国家政策的引导和支持

为逐步建立起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办学体制,1985-2002年期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和法规。2002年底,《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标志着我国民办教育进入了依法办学、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新阶段。

在大力推进民间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依法办学的同时,政府还进一步推动并试行教育投入体制和办学体制改革。1994年,国务院在《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中,就曾针对公办学校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民办公助”和“公办民助”等形式;1996年,教育部印发了《全国教育事业“九五”计划和2010年发展规划》,再次强调:现有公办学校在条件具备时,也可酌情转为“公办民助”学校或“民办公助”学校;2002年,名校办民校,作为我国民办教育发展过程中的一种制度创新而受到鼓励。一时间,名校办民校形成一股热潮,一些重点公办中学甚至将其初中部转制为民办学校。政府的政策支持加速了转制型民办教育的发展。

2 地方政府的积极推动

在基础教育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后,地方成为我国基础教育生存和发展的主要支撑力量。由于我国需要接受基础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的适龄人口比较多,地方政府的教育财政负担比较重,而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机制又没有形成,以县、乡为主的地方政府艰难地支撑着庞大的我国基础教育的发展,有着强烈的“减负”心态。在国家政策的引导下,地方政府迅速成为推动公办学校转制的重要力量,希望通过转制,减轻政府的教育投资压力。对一些地方政府来说,学校转制,不仅可以减轻政府的义务教育投资责任和财政压力,还可以为其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据报道,在一些地方,转制学校收来的学费,64%留在学校,36%上交给地方政府(其中10%用作奖励开办、推动转制学校的相关人员),[1] 这大大刺激了地方政府推动公办学校转制的积极性。

3 名牌学校的积极参与

无论是公办学校的转制还是名校办民校,都离不开一些学校的积极参与。公办名校转制的积极性,主要来自于经济利益的驱动和合理回报的诱惑。这也是我国民办教育不同于国外私立教育的一个重要特点。在《民办教育促进法》中,一方面明确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第三条),可以享受一系列优惠政策,如新建、扩建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第五十条);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第四十六条)。另一方面为了鼓励并提高民间力量办学的积极性,同时又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第五十一条)。对于公办名校来说,学校转制后,不仅可以取得合理回报,而且其收益率会更高,风险则较低。他们既有政府政策的支持,又有长期积累起来的“名校”品牌,有师资管理方面的优势和很强的生源竞争优势,更有较高的升学率。这些垄断性的优势是纯民办学校不可企及的。追求高回报正是公办学校转制和名校办民校的根本原因所在。

二 转制型民办学校的利与弊

对于各种转制型民办学校,一直存在着争论,有人赞成,有人反对,各执一辞,莫衷一是。

支持者认为,转制型民办学校在一定程度上“盘活”了名校的优质教育资源,在政府教育投入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增加了整个社会的优质教育资源总量,缓解了优质教育资源供需之间的尖锐矛盾,满足了部分家长及学生对优质教育资源的需求,也有助于应对加入WTO后来自国外教育的挑战。

反对者认为,虽然转制型民办学校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其弊端远远大于其所带来的利益。这类民校产权模糊,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名校办民校”所提供的优质教育资源,只能满足部分经济能力较强家庭的教育需求,广大贫困家庭的学生很难享受到这些优质教育资源,它没有也不可能为所有学生提供一种均等的教育机会;在一定程度上,它还刺激和强化了家长的择校心态,致使择校费年年攀升,加重了老百姓的经济负担;另一方面,也造成了一般中小学校优秀生源的流失,导致恶性循环;那些真正的民办学校也受到较大冲击,出现生存危机。[2] 与其所带来的有限的优质教育资源增量相比,它对整个基础教育所造成的伤害是难以估量的。

转制型民办学校弊大于利。其最大的利,是增加了优质教育资源总量。但是,它推动了公办学校不恰当的市场化行为;不是“盘活”了公办名校的优质教育资源,而是强化了其营利和创收倾向。与国企改制不同,公办教育的转制所带来的利益是有限的,而产生的弊端却是深远的。

1 加剧了义务教育阶段的供需矛盾

以2001年和2002年为例。2001年,由社会力量举办的民办学校4846所,学生181.84万人;2002年,民办学校增加到5122所,学生增加到222.14万人。与此同时,公办学校却在反方向变化:2001年,学校47.91万所,学生11956.71万人;2002年,学校44.52万所,减少3万余所,学生11552.71万人,减少404万人。再从初中阶段的情况来看。2001年,民办初中为1915所,在校生158.36万人;2002年,民办初中增加到3089所,比2001年增加1174所,在校生202.47万人,比2001年增加44.11万人。与此同时,公办初中学校由2001年的5.81万所减少到2002年的5.45万所;在校生数由2001年的6181.03万人减少到2002年的6048.15万人,减少132.82万人。(注:《中国教育统计年鉴》,人民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59-91页;人民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63-95页)从这些统计数字我们可以看出,尽管我国民办教育的发展非常迅速,但是,这种发展却是在牺牲公办教育的基础上进行的,是以“公退民进”为特征的,这不符合老百姓的愿望,也不能从根本上满足人们对教育的需求,相反,会进一步加剧义务教育阶段的供需矛盾。

2 不符合“普九”的基本国策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面临着初中生的入学高峰期,初中学校承受着巨大的入学压力,而可能采取的应对措施:一是在维持现有学校数量的基础上,通过扩大现有学校规模来满足需求;二是通过举办新的学校满足需求。由于2008年以后,初中生源会逐年减少,加之目前政府财政困难,新建学校显然不是一种经济有效的选择,可行的应对之策是加大政府的基础教育投入,促进现有学校的发展,走内涵式发展道路。虽然也不排除民间力量的介入,但是,民办教育充其量只能是公办教育的补充,不可能替代公办教育,更不可能取消政府的义务教育投资责任。依靠公办学校转制或名校办民校解决这一问题,并以此减轻政府的教育责任,不符合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基本国策。

3 制约了民办学校的发展

民办教育是我国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于公办教育的补充。它的出现与发展,改变了多年来政府包揽办学的局面,形成了多元化的投资办学格局。但是,由于我国民办教育起步较晚,各方面还不成熟,竞争力比较差,与具有体制优势的公办学校和转制型民办学校相比,其发展越来越困难。据统计,1998年武汉市原有40多所民办中学,由于受到各种“转制型民办学校”的强烈冲击,大部分真正的民办学校被迫解散,所存者仅剩10多所,其中不少陷入停止招生或转向的窘境。[3] 这种现象显然不符合我国多年来的民办教育政策之初衷,有碍民办学校的发展。

4 导致学校的非均衡发展

公办学校转制或名校办民校,导致了这些学校规模的扩大,造成了生源的过度集中,破坏了生源分布的相对均衡性,影响到其他学校的生源数量和质量,进而影响到薄弱学校的生存和发展。以武汉为例:该市从1998年起出现了25所转制初中。江岸区第二初中、第六初中、七一中学等转制校每个年级都招20个班,几乎占全区生源的60%~70%,[3] 这些超大规模学校的出现与畸形发展,不仅造成了基础教育学校生源分布的严重不均衡,也进一步强化了资源配置的不均衡,致使学校合理布局和可持续发展受到影响,居民家庭教育成本上升,经济负担进一步加重。

5 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名校办的民校,在体制上不可能是一所完全独立的民办学校,名校与民校有着割舍不断的天然联系。以扬州中学为例,1999年,扬州中学实行转制,原初中部改名为树人学校,但却借用了原公办学校的校舍、实验室和教师,教师工资仍由财政拨款。直到2004年5月,树人学校才实现“四独立”,即:独立的法人、独立经费核算和人事管理、独立的校园校舍和独立进行教育教学。[1] 其间,国有资产的流失是显而易见的,最明显的当属作为教育事业费主要部分的教师工资。

6 改变了义务教育的公益性质

转制型学校作为民办教育是可以得到合理回报的,一些转制学校甚至公开以股份制的形式注册、登记,有公开以营利为目的的嫌疑。以扬州的育才实验学校为例,2004年6月,新建的扬州育才实验学校为股份制民办学校,注册资金1000万元。其股权结构为:育才小学名校的品牌和管理,估价为350万元无形资产,外加150万元学校自主资金,占总股份的50%;广陵电子公司(民营企业)投入400万元,占总股份的40%;广陵区教育局下属的育才投资公司投入资金100万,占总股份的10%。协议规定:在实验学校实现赢利后,三方按股份的比例取得回报。[1] 这一股份制学校显然是把学校当作企业来经营的,是一所以营利为目的的民办学校。转制型民办学校的高收费及营利特点,不仅会影响人们对义务教育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性质的认识,而且影响人们对自身权利的合理追求,从而影响我国教育和政治生活的民主化进程。

三 对策与建议

第一,加强理论研究。我们必须重视理论研究在教育改革中的指导作用,理论必须先行,并用以指导教育改革实践。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的教育实践少走弯路。在这方面,我们有过经验和教训,如在办学体制改革过程中,公办学校的转制和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拍卖,就是理论研究滞后的典型体现,并一度造成了人们认识上的混乱。虽然问题已经得到了某种程度的纠正,但其消极影响并未彻底消除。

第二,明确民办学校的产权归属。我国的民办教育是可以取得合理回报的,这就使得民办学校产权的明晰非常重要。转制型民办学校因其出资主体的多样性,产权关系往往十分复杂且比较模糊,特别是以名校名义举办的民办学校,由公办名校投入的资产、所占股份,是属于国有资产,还是属于学校的财产?是否可以得到合理回报?这些都是必须予以明确的问题,否则,就会引起认识上的混乱。

第三,确定合理的收费标准。无论是名校办民校,还是其他各种类型的转制型民办学校,实际上都是“公”、“民”兼有,都是以民营机制进行运作,实行多渠道筹资,其收费标准也随之提高。不可回避的问题是:收费标准如何确定?是根据学校的办学成本收费,还是以体现供需关系的市场价格收费?是全成本收费,还是根据民间资金所占比例适当收费?固定资产投入应该如何折旧?合理回报的比例是多少?年回报率多少?等等。所有这些,只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并对其进行必要的监督,才能从根本上规范各个民营学校的办学行为。

第四,警惕市场化、产业化对基础教育办学理念的不良影响。坚持基础教育投入以政府为主,在政府财力不足的情况下,应该鼓励社会力量和私人办学,作为政府办学的补充,但绝不能借此为政府减轻教育投入的责任。同时,任何一项政策的出台,都必须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广泛征求各方面、各阶层群众的意见,以获得广泛的群众基础,这是科学决策和提高政府政策公信力、执行力的关键,也是从根本上推动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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