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海关条约”第一段朝鲜问题内容形成过程研究_马关条约论文

“马来西亚海关条约”第一段朝鲜问题内容形成过程研究_马关条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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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95年4月17日由李鸿章与伊藤博文等在日本马关签订的中日《马关条约》,在其性质上属于旨在结束中日两国自1894年8月1日正式宣战以来战争状态的一种“和平条约”(peace treaty)。①有关该条约内容形成过程的直接研究成果,在日本学界主要有堀口修关于日方条约草案起草过程的研究②以及栗原纯有关中日双方讲和交涉过程的研究。③在中国学界,孙克复、戚其章等在甲午战争研究的专著中虽都曾有所涉及④,但直接的研究成果主要有崔丕对日本学界有关《马关条约》草案演变过程研究结果的评述⑤、权赫秀有关《马关条约》中日英三种文本的对照分析⑥,以及吉辰有关中日议和过程的细密论证。⑦惜乎一直未见深入探讨《马关条约》第一款有关朝鲜问题内容之形成过程的专门研究成果。

       有鉴于此,本稿拟从甲午战争期间朝鲜被迫成为日本的“攻守同盟”、清政府战争目标的变化,以及中日议和谈判过程中有关朝鲜问题的处理等三个部分,深入考察朝鲜问题何以成为中日《马关条约》第一款内容的具体过程,以期有助于《马关条约》尤其是基于朝鲜半岛视角的甲午战争史,以及东亚国际关系史的进一步深入研究。

       一、甲午战争期间朝鲜被迫成为日本的“攻守同盟”

       1894年6月4日,清政府根据朝鲜政府请求而决定派遣淮军叶志超、聂士成部东渡朝鲜“助剿”朝鲜东学农民起义⑧,日本政府随即也向朝鲜派遣一个混成旅团的兵力,以期在朝鲜半岛确立优于清军的军事态势。⑨于是,自1885年中日《天津会议专条》之后,中日两国再度同时驻军于朝鲜半岛,朝鲜局势陡然紧张。由于朝鲜东学党势力很快与朝鲜政府达成了《全州和约》,不仅使清政府派遣的“助剿”清军失去了作战目标,日本派遣的大岛义昌混成旅团也丧失了出兵的“名分”。⑩

       然而,日本政府出于对华“开战外交”的既定方针,先是拒绝朝鲜政府有关中日两国共同撤兵的要求,继而故意使有关共同撤兵朝鲜的外交协商破裂,而后作为“欲调停日清两国之间无法解决之难局而想出来的一个政策”(11),提出了由中日两国共同改革朝鲜内政的要求。清政府拒绝了日本政府的上述无理要求,朝鲜政府也继续与清政府保持密切联系,并对日本的内政改革要求采取了“延拖之计”。(12)于是,通过武装行动来攻占朝鲜王宫并控制朝鲜政府,进而获得所谓“驱逐清军依赖”(13),成为日本方面急于寻找开战口实与机会的唯一现实选择。中国学者王信忠早在20世纪30年代就曾指出:“盖大鸟等深知欲速促起中日冲突,非先将朝鲜政府置于彼等掌握中,断无达到目的可能,故不惜甘为戎首,悍然兴无名之师,强造韩廷政变也。”(14)

       7月23日凌晨,驻朝日军攻占景福宫并武装控制朝鲜国王高宗,随即推出长期被排挤于政治权力中心之外的国王生父大院君李星应,建立了亲日傀儡政权,目的是“获取开战名分而实现朝鲜政府的政权交替”。(15)日本学者桧山幸夫早已指出日军7月23日攻占朝鲜王宫的行动,实际上是一场“日朝战争”,但日本当局却长期掩盖了这一历史事实。(16)日本学者中塚明进一步指出,甲午战争时期日本军队占领朝鲜王宫是其首次行使武力,其目的在于通过扶植傀儡政权,使“日军取得把清军赶到朝鲜境外的委托,亦即取得‘开战的名义’,进而解除驻汉城朝鲜军队的武装,从而使日军在南方同清国军队作战期间,确保汉城安全,并通过朝鲜政府的命令,取得征收、运输物资的方便”。(17)

       就在7月23日当天,日本驻朝公使大鸟圭介再度照会朝鲜政府,借口“贵国自坠自主独立之权利,并将日朝条约所载朝鲜自主之邦保有与日本国平等之权一节,视同虚文”,要求朝鲜政府废除与清政府签订的《中朝商民水陆通商章程》等对华三章程。(18)两天后的7月25日,日本海军在朝鲜牙山口外海面袭击北洋舰队,挑起甲午战争。就在同一天,朝鲜政府督办交涉通商事务赵秉稷在汉城被迫照会清政府代办朝鲜交涉通商事务唐绍仪,以日本公使大鸟圭介“咆喝益急……与其固守匹夫之谅,坐受不测之祸,毋宁外许其废罢,自归获戾于中国”为由,宣布废除自1882年以来与清政府签订的对华三章程。(19)这意味着清王朝与朝鲜王朝之间两百多年的朝贡关系实际上至此已经被单方面终止。(20)必须指出,当时朝鲜政府的上述举措,首先是出于日本公使大鸟圭介的“咆喝益急”,尤其是日本军队已经占领朝鲜王宫的武力威胁,因而不仅是国王高宗与闵妃甚至此次被日本所扶植的大院君政权,也在暗中继续保持与清政府的秘密联系,从而表明朝鲜王朝统治集团并非愿意与清政府断绝关系。

       应当指出,日军7月23日在汉城“攻占朝鲜王宫”并逼迫朝鲜政府废除对华三章程;7月25日在牙山口外袭击北洋舰队挑起甲午战争,朝鲜政府被迫宣布废除对华三章程;7月29日日军南下进攻驻扎牙山的清军叶志超、聂士成部,实际上是当时日本政府在朝鲜的军事与外交策略及其行动密切关联与互动的一个展开过程。8月1日,中日两国正式宣战,随后日本大本营决定增派第三师团出兵朝鲜,与已经到达朝鲜的第五师团共同组成以陆军大将山县有朋为司令官的第一军,与当时到达朝鲜的清军作战。(21)就在8月20日驻朝日军准备进攻平壤清军之时,日本公使大鸟圭介逼迫朝鲜外务大臣金允植在汉城签订了《暂定合同条款》七条,具体内容如下:

       一 此次日本国政府深望朝鲜国政府厘正内治,朝鲜国政府亦知其实属急要,允依劝勉励行各节,须明保取次,认真施行。

       一 厘正内治节目中,京釜两地以及京仁两地刱修铁路一事,朝鲜政府顾此时库款未裕,本愿与日本国政府若或日本国公司,约订合同,及时兴工,只因朝鲜政府现有委曲情节,碍难照办,但仍须妥筹良法,务速克成所期为要。

       一 在京釜两地以及京仁两地由日本政府已设军务电线,酌量时宜,妥订条款,仍可存留。

       一 因念将来两国交谊务俾辑睦,以及奖励商务起见,朝鲜国政府允在全罗道沿海之地,开通商口岸一处。

       一 本年7月23日在大阙附近之地两国兵丁偶尔接仗,言明彼此各愿不必追究。

       一 日本国政府素愿襄助朝鲜国,俾其克成独立自主之业,故于将来与巩固朝鲜国之独立自主相关事宜,另当由两国政府派员会同妥议定拟。

       一 以上所开暂定条款,经画押盖印订定后,酌量时宜,方可将在大阙护卫之日本国兵一律撤退。

       一 以上暂定合同条款内,其可永远循守者,须日后更作条约遵行。为此,两国大臣记名盖印,以昭凭信。(22)

       尽管这一份《暂定合同条款》在国际法效力上还不足以称为正式的国际条约(international treaty),但日本仍然借此获取了如下四点重要利益:

       其一,不仅迫使朝鲜政府公开承认了日本以帮助改革内政的名义出兵的所谓“大义名分”,而且又进一步获得了对朝鲜政府此后的“厘正内治”过程继续进行“劝勉”的权利,从而在朝鲜问题上获得了实际上已经优于清政府的有利地位。

       其二,迫使朝鲜政府承认了此前由日军在朝鲜釜山至汉城以及仁川至汉城之间非法架设的军用电线的“合法性”;获取了此后由日本政府或公司修筑釜山至汉城(京釜线),以及仁川至汉城(京仁线)铁路的垄断权利。由日本修建的京釜线与京仁线,直到21世纪初仍是韩国铁路网的两大干线。与此同时,日本还获得了在全罗道地区开辟一处新通商口岸的权利。

       其三,迫使朝鲜政府同意“不必追究”7月23日日军在汉城攻占朝鲜王宫并引发日朝两国军队军事冲突的事件,将如此重大侵略行动轻描淡写为“在大阙附近之地两国兵丁偶尔接仗”的一个偶发性冲突事件,实际上掩盖了日本对朝鲜发动了侵略战争的事实,亦即日本学者桧山幸夫所指出的“日朝战争”。同时,还保留了日本军队继续占领王宫从军事上控制朝鲜政府的权利。此后大院君政权所表现出的亲日倾向,无疑是与处在日军武装控制下的上述事实具有重要的因果关系。

       其四,迫使朝鲜政府承认日本对“将来与巩固朝鲜国之独立自主相关事宜”进行干涉的权利,并进一步获得了将来进一步“会同妥议定拟”的承诺,从而为不到一个星期后迫使朝鲜进一步签订所谓“攻守同盟”条约预留了余地。

       8月26日,大鸟圭介公使与朝鲜外务大臣金允植在汉城签订了《大朝鲜大日本两国盟约》三条(23),具体内容如下:

       大朝鲜国、大日本国政府允约于朝鲜历开国503年6月23日、日本历明治27年7月25日,以朝鲜国政府将撤退清兵一事,委托于驻扎朝鲜国京城日本国特命全权公使代为出力。迩来两国政府之于清国既立攻守相助之地,缘明著事由所系,并期克成两国共同济事之意,于是下开两国大臣各奉全权委任,订定条款,开列于左:

       第1条

       此盟约以撤退清兵于朝鲜国境外、巩固朝鲜国独立自主而推充朝日两国所享利益为本。

       第2条

       日本国既允担承与清国攻守争战,朝鲜国则于日本队伍以时进退以及预筹粮饷等诸项事宜,必须襄助予便,不遗余力。

       第3条

       此盟约俟与清国和约成日,作为罢约。为此,两国全权大臣记名盖印,以昭凭信。

       这份《大朝鲜大日本两国盟约》从双方全权大臣的派遣到条约的名称及有效期等方面,基本具备了国际法所要求的国际条约的相关要素(24),因而成为在甲午战争期间确定日本与朝鲜两国关系的一个主要国际法文献。关于日本政府逼迫朝鲜签订上述盟约的意图,日本外相陆奥宗光曾有过十分坦率的表白:“说到为何为表明朝鲜之独立而有必要缔结日韩攻守同盟条约,朝鲜政府并不明白本来作为一个独立国,而于平时与战时应当如何确定其位置于世界列国之间。自牙山开战以来,尽管事实上系我国之同盟,犹且多有暗中与在京城(指朝鲜首都汉城——引者注)欧美列强代表密谈,以乞求斡旋日清两国军队撤出朝鲜等不合常理之举动,恐将来万般之障碍皆酿出于此。今依据一国际条约之效力,一方面表明彼等作为一独立之邦,可以与任何国家公然达成攻守同盟之权利,另一方面为将彼等牢固掌握于我手中,使之不敢他顾,出此一举两得之策而已。”(25)

       值得一提的是,该盟约的日文本第2条的内容大体可以直译为“日本国担任对清国之攻守之战争,朝鲜国为日兵之进退及其粮食准备尽可能予以便宜”,却没有朝鲜方面汉文本中“不遗余力”的文句。至于该“不遗余力”云云的文句,究竟是出自日本方面的要求,还是朝鲜政府方面的有意添加,尚待进一步考证。简言之,至少从1894年8月26日起,朝鲜在国际法意义上成为中国的交战方(belligerent)(26),因此甲午战争已经不单是中日两国之间的战争,而是变成了中国与日、朝两国之间的战争。当然,这样一种结局显然不是当时朝鲜王朝统治集团的本意,而且也没有改变日本发动甲午战争来侵略朝鲜与中国的历史事实。

       根据上述盟约第3条的规定,这其实是一份缔约双方确认“通过一项后订条约而终止”(27)的一种“过渡性条约”(28),其有效期被明确地规定截止到“俟与清国和约成日”。换言之,一旦中日两国之间结束交战状态而签订和平条约,则这份盟约以及其中所规定的日本与朝鲜之间针对中国的军事同盟关系也就宣告终结。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1895年中日《马关条约》第一款有关朝鲜国际法地位的内容,至少在日本与朝鲜双边关系层面,早在一年前的这份《大朝鲜大日本两国盟约》中就已经明确约定,即日本不仅要根据朝鲜政府的“委托”而“撤退清兵于朝鲜国境外”,还要进一步帮助“巩固朝鲜国独立自主”。

       换言之,1894年8月签订的《大朝鲜大日本两国盟约》至少在日朝双边关系层面,实际上已经成为一年后中日《马关条约》第一款有关朝鲜内容的国际关系乃至国际法的逻辑前提。至于这样一个国际关系乃至国际法层面的逻辑前提,仍有待于中日两个交战国在军事上实力较量的结果,才能最终落实为中日两国和约中的实际内容。必须指出,当时日本政府所援引与应用的国际法,其实就是用来服务于欧洲中心主义及其扩张主义的19世纪欧洲公法。至于这个“19世纪欧洲公法的特征可以归纳为:‘具有地理基础(为欧洲的法律)、宗教与伦理的灵感(为基督教的法律)、经济的动机(为重商主义的法律)以及政治目的(为帝国主义的法律)的一系列规则。’”(29)试图通过侵略亚洲邻国来实现其“脱亚入欧”国策的明治日本,积极利用具有上述特征的19世纪欧洲公法,可以说是理所当然,不足为奇。

       二、清政府战争目标的变化:从保护属邦到保卫国土

       德国军事学家克劳塞维茨(Car von Clausewitz)指出,“战争只不过是政治交往的一部分”,因此“确定什么样的战争事件和战争事件是什么样的方向是同战争目标相适应的,就完全是而且只能是政治的事情”。(30)换言之,就战争目标(War Aim)而言,是政治目标决定军事目标,而不是相反。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那样,政治目标与战争“是一种命令与指挥的阶级性关系,也就是克劳塞维茨的名言‘战争接受政治的指导’”。(31)甲午战争时期的清政府战争目标,尤其是对朝鲜军事作战行动的目标,就突出地反映了克劳塞维茨所指出的“政治目的对战争目标的影响”。(32)

       梁启超曾经指出甲午战争时期实际上是李鸿章“以一人而战一国”。(33)姑且不论这一表述的历史正确性问题,李鸿章是甲午战争时期清政府军事与外交方面的主要决策者与执行者,却是无可置疑。因此,光绪皇帝就清军作战目标问题而下达给李鸿章的历次谕旨,应该可以成为考察甲午战争时期清政府战争目标及其变化过程的一个重要资料。

       6月5日,光绪皇帝在批准李鸿章电奏同意派兵朝鲜“助剿”东学农民起义的上谕中,就要求派朝清军“一鼓荡平,用慰绥靖藩服至意”。(34)不难看出,当时常驻朝鲜之袁世凯的“对韩政治方针,系以强化中国宗主权为标的”(35),而且“李鸿章对于镇压东学党起义,维持受册封的李朝统治,是完全赞同的,这可说是清朝统治阶级的基本态度”。(36)到8月1日光绪皇帝对日宣战的上谕,更是明确提出“著李鸿章严饬派出各军,迅速进剿,厚集雄师,陆续进发,以拯救韩民于涂炭”。(37)换言之,“击退日本对朝鲜的侵略,并维护与朝鲜的朝贡关系,是清政府决心对日战争的主要名分和基本目的”。(38)

       8月2日,光绪皇帝谕令出动朝鲜的北路清军“星夜前进,直抵汉城,与叶志超合力夹击”。(39)第二天又进一步要求在朝鲜的清军“合力驱逐倭寇,以解汉城之围”。(40)此后,到8月28日,光绪皇帝接连下达五次谕令,内容皆是要求清军合力南下,驱逐日军并解救汉城。(41)不难看出,当时清政府的战争目标在军事上是要从朝鲜半岛驱逐日军,在政治上则是解救作为朝贡国的朝鲜并恢复中国与朝鲜之间的传统朝贡关系。问题在于,此后清军在朝鲜的军事行动既未能实现上述的军事目标,更未能落实其政治目标。

       事实上,在9月12日至15日的平壤战役中,叶志超所“总统”的清军各部大败于日军,并从平壤败退到鸭绿江右岸的中国奉天境内,甲午战争期间清军在朝鲜的军事作战遂以彻底失败而告终。(42)

       到9月17日的黄海海战之后,北洋舰队丧失了黄海制海权。21日,李鸿章上奏光绪皇帝“自请严议”,并坦承“沿海防军难再调拨,调募各营路远又难骤集,竟无余力派往应援,以致众寡不敌”。(43)第二天,光绪皇帝当即谕令清军在朝鲜义州“与其株守孤城,不若全军先回江西,于九连城一带合力严防,先立于不败之地,一俟各路征调之军到齐,再图进剿”(44),实际上已经在预示着战争目标的调整,亦即放弃在朝鲜与日军的争战。9月23日,光绪皇帝谕令从平壤败退的叶志超等军“分起过江,择要驻扎……分兵驻守,以防抢渡,是为至要”。(45)如此部署,意味着清军的对日作战方针已经由“陆攻海守”转为“海陆并守”,实际上放弃了在鸭绿江南岸朝鲜境内与日军作战的计划。(46)

       简言之,清政府与李鸿章“放弃收复汉城及恢复与朝鲜之朝贡关系的初期战争目标的过程,就是对朝鲜积极干涉政策继外交领域之后在军事领域遭到失败的过程”。(47)于是,朝鲜问题遂成为此后中日两国为终结交战状态的和平条约谈判过程中所必须面对和处理的一个重要内容。

       三、中日马关议和谈判中的朝鲜问题

       到1894年10月初,日军即将直接进犯中国东北地区之际,清政府就已经开始酝酿对日议和,朝鲜问题自然成为其中一个重要的内容。10月4日,总理衙门通过海关总税务司赫德向英国政府请求出面斡旋和议,其条件为“有关各国如能相互保证朝鲜的独立和中立,而不必中国政府自行出面求和,中国政府可以放弃宗主权”。(48)其中,愿以列强担保朝鲜中立为条件放弃对朝鲜宗主权的内容,与前述9月23日以后光绪皇帝上谕中再也没有提出与日本争夺朝鲜的目标,可以说充分反映了当时清政府在军事目标与政治目标、内政与外交关系上的艰难选择。到10月13日,英国驻华公使欧格讷(Nicholas Roderick O'Conor)代表英国政府向总理衙门正式提出调停建议,其条件为中国允许各国保护朝鲜、赔偿日本军费。翌日西太后召见军机大臣会议此事,实际上倾向于接受上述的两个条件,于是翁同龢认为“天意已定,似不能回矣”。(49)就是说,早在1894年10月酝酿对日议和阶段,清政府就主动提出以“放弃对朝鲜的宗主权”为议和条件,可以看作是被迫接受和承认了前述国际关系及军事状况的变化结果。

       另一方面,在军事上处于咄咄逼人的进攻态势而且对华侵略野心甚奢的日本政府,并没有接受英国的调停及条件。10月8日,陆奥宗光外相根据英国提出的调停条件,提出了对华议和的甲、乙、丙三种方案,供伊藤博文首相参酌。其中除丙案称需俟战争结束后再议外,甲案计三条中的第一条为“清国应确认朝鲜之独立,且永久担保不干涉朝鲜之内政,旅顺口及大连湾应割与日本”,乙案计两条中的第一条为“各强国担保朝鲜之独立”,表明通过中日和约来确保“朝鲜之独立”亦即中国“永久不干涉朝鲜之内政”(50),早已成为日本政府对华议和方案的一个核心内容。10月23日,日本政府婉转拒绝了英国政府的调停。(51)第二天即10月24日,日军先后从辽东半岛花园口及鸭绿江直接入侵中国东北地区,甲午战争遂进一步发展为中国直接抵抗日本侵略中国本土的一种“民族性的战争”。(52)

       11月3日,总理衙门向英、法、德、俄、美五国驻华公使请求列强政府联合调停,当时提出的三个讲和条件为“日本应从满洲撤去它的军队,中国同意朝鲜将来独立,中国将赔偿战费”。(53)由此可见,“同意朝鲜将来独立”已经成为清政府对日议和条件的不变条款。第二天,日本外务省官员在东京主动约见从美国休假返津的李鸿章外交顾问美国人毕德格(William N.Pethick),提出日本“俟得旅顺口后”对华议和条件有如下五条:“一,赔费。二,朝鲜自主。三,割地。四,江宁、杭州所杀倭人,应令赔偿。五,按照各国一体均沾之例,以后所有在华倭人,应享权利与欧洲各国之人无异。”(54)由此可见,早在中日两国酝酿议和的初期阶段,中国放弃对朝鲜的宗主权并不再干涉朝鲜内政,已经成为中日双方议和方案中唯一取得共识的内容。至于其原因,当然不仅仅出于这两个交战国家之间的一种外交默契,归根结底还是由于前述国际关系及军事状况变化的客观结果。

       11月17日,日本外相陆奥宗光通过美国驻日公使谭恩(Edwin Dun)的复照,借口清政府直接提出议和要求之前无法获得“由此次战争所产生之正当结果”,拒绝了美国政府的外交调停。(55)11月底,日军攻占旅顺之后,李鸿章派遣长期担任自己外交顾问的天津海关税务司、德国人德璀琳(Gustav von Detring)前往日本秘密交涉,并带去致伊藤博文首相的私人信函,“试图对伊藤博文‘动之以情’”,却遭到了日本政府的拒绝。因为“拒绝通过伊藤与李鸿章之间的私人渠道来和平解决中日冲突”(56),已经成为当时日本政府的一个既定方针。清政府在接到德璀琳秘密外交努力失败报告后的11月22日,通过美国驻华公使田贝(Charles Denby)——美国驻日公使谭恩的渠道,向日本政府提出了承认朝鲜独立及赔偿军费的议和条件,被陆奥宗光称为“清国政府直接向日本政府提出讲和条件的第一步”。(57)对此,日本政府表示应通过双方“具有正当资格之委员”会议的正式渠道,来协商“应当停止战争之条件”(58),实际上要将美国的作用局限于中日两国议和过程的“一个中间人”。(59)

       随着战事朝着有利于日本的方向进展,日本朝野纷纷提出了许多有关议和条件的方案,而“作为日本开战借口的朝鲜宗主权问题,反倒没有多少人提及。原因很简单:此时的朝鲜已经宣告脱离清朝藩属,而且完全在日本掌控之中”。(60)然而,日本政府却一开始就将有关朝鲜问题的内容作为议和条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日本学界的相关研究,当时日本方面先后准备过6份对华议和条约草案(61),其中主要内容不外乎如下四项:朝鲜之独立、分割(中国)领土、(获得)赔偿金、(对华)通商特权。(62)其中,由外相陆奥宗光起草的《讲和条约草案》及《讲和预定条约》两份文件中,都是在第二条专论朝鲜独立问题,具体内容分别为“支那担保永久不干涉朝鲜之内治外交”(《讲和条约草案》),“清国担保其不干涉朝鲜国之内治外交及东亚将来和平之永久”(《讲和预定条约》)。(63)由此可见,确保清政府不再干涉朝鲜内政外交,早已成为日本政府对华议和方案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正如中国学界的相关研究早已指出:“在从《预定条约》至《马关条约原案草稿》(三)的演进过程中,朝鲜独立,割占中国辽东半岛、台湾全岛、澎湖列岛,赔偿军费这三项核心条件,尽管在顺序上有所变化,内容上有所调整,但始终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动。”(64)

       在日本方面有关议和条约大约六种草案中被认为最原始草案的《讲和条约草案》十条中,有关朝鲜问题的内容就已经被列为第一条:“支那承认朝鲜完全独立自主,今后概不干涉该王国之内政外交。有损朝鲜独立自主之朝鲜对支那所修贡献及其他典礼仪式,将来完全废止。”(65)对照后来的《马关条约》第一款,不难发现《马关条约》第一款有关朝鲜问题的内容除了个别文句之外,基本上完全采纳了该《讲和条约草案》第一条的内容。到1895年1月27日,日本在广岛的大本营御前会议上正式任命首相伊藤博文及外相陆奥宗光为议和全权委员,并确定以陆奥宗光起草的“讲和条约案”为基础来与清政府进行议和交涉。当时,陆奥宗光有关该条约草案的“要领”说明如下:“本条约案大致分为三段:第一段规定使清国确认成为此次战争之原因的朝鲜国之独立,第二段作为我国战胜之结果,规定应由中国让与之割地与赔款之两件,第三段为确定我国在日清两国交际上之利益及特权,规定将来我国与清国之关系同欧美各国与清国之关系均等,并进一步设置几处新开口岸以及扩张江河通航权利,以期我国在清国之有关通商航海诸权利之永久。”(66)

       另一方面,日本政府以“全权不足”为由,拒绝与清政府派遣的两位议和代表张荫桓、邵友濂进行议和谈判。直到日军占领北洋舰队基地刘公岛并俘获北洋舰队全部舰船的2月17日,日本政府通过美国驻日公使——美国驻华公使渠道,向清政府表示“中国另派大臣,除允偿兵费、朝鲜自主外,若无商议土地及与日本日后定立办理交涉能以画押之全权,即无庸派其前来”。(67)不难看出,“朝鲜自主”一项早在议和之初,就已经成为日本政府同意开展议和谈判的一个主要前提条件。正因为如此,随后被清廷委派为全权代表的李鸿章在2月24日于北京第二次访问英国公使欧格讷之际,就明确表示“承认朝鲜独立和战争赔款不会有太大困难,惟要求割地则成为缔结和约之严重障碍”。(68)直到3月2日向清廷奏陈“预筹赴东议约情形”之际,李鸿章同样明确指出:“详阅日本致田贝两电,于兵费及朝鲜自主两节,均认为已得之利,而断断争执尤在让地一层。”(69)

       正是由于上述的背景,在马关谈判的过程中,中日双方都不约而同地将朝鲜自主独立内容列为和约草案的第一条内容,而且在其具体内容上也没有出现实质性的重大争议。4月1日,伊藤博文与陆奥宗光向李鸿章提出的《和约底稿》亦即日方和约草案中,有关朝鲜独立自主的内容赫然列为第一款:“中国确认朝鲜国为完全无缺之独立自主之国,故损害右独立自主之由朝鲜国对清国贡献典礼等,将来应全然废止。”(70)较之此前相对笼统的“朝鲜自主”主张,上述的内容不仅要求中国“确认”朝鲜为“完全无缺之独立自主之国”,同时进一步明确提出要“全然废止”朝鲜与中国的传统朝贡关系,实际上是要将此前在中日朝三国关系层面早已出现的外交与军事状况变化事实,进一步落实为具有国际法意义的条约内容。

       当天晚上,李鸿章将日方提出的《和约底稿》内容分两次电告总理衙门,并对其内容提出了如下的评论及对策建议:“现日本已将和局条款出示,其最要者:一、朝鲜自主;二、奉天南边各地、台湾澎湖各岛,尽让与日本;三、赔兵费库平银三百兆两。查日本所索兵费过奢,无论中国万不能从,纵使一时勉行应允,必至公私交困,所有拟办善后适宜,势必无力筹办。且奉天为满洲腹地,中国亦万不能让。日本如不将拟索兵费大加删减,并将拟索奉天南边各地一律删去,和局必不能成,两国惟有苦战到底。”(71)换言之,对于李鸿章与清政府而言,同意“朝鲜自主”亦即放弃与朝鲜的传统朝贡关系,已经不是一个需要进一步交涉甚至争执的对象。因为当时要与日方交涉的重点,只有如下两点:一是“拟索兵费大加删减”,二是“拟索奉天南边各地一律删去”。

       两天后的4月3日,军机大臣便将上述内容奏报光绪皇帝,随后又根据李鸿章的建议而向英、俄、法、德驻华公使透露了日方《和约底稿》的部分内容,希冀获得列强同情乃至干涉,却仍是未得要领。四天后的4月5日,李鸿章在日方一再紧逼之下提出了针对日方上述草案的修正意见,其中有关“朝鲜自主”的内容也是被列为第一条,内称:“中国已于数月前声明,欲认保朝鲜为完全无缺之独立自主局外之国,此次立约自应载入,惟日本亦须照认。日本所拟约文自应酌改。”(72)4月9日,李鸿章进一步提出对日方草案的修正案,其中有关朝鲜部分的第一款内容为:“中日两国公同认明朝鲜为特立自主,并公同保其作为局外之国,约明或干预朝鲜内务于其自主有碍,或令修贡献典礼于其特立有碍者,嗣后概行停止。”(73)相比之下,李鸿章的上述修正案尽管承认朝鲜的“特立自主”并放弃对朝鲜内政的干涉,却同时要求日方保证朝鲜为“局外之国”,显然是试图通过朝鲜的中立化(neutralization)亦即永久中立(permanent neutrality)来阻止日本对朝鲜的独占,并继续确保朝鲜半岛为中国的一个周边安全屏障。值得注意的是,要求中日两国“公同保其作为局外之国”的内容并未见于此前李鸿章与清政府讨论对日议和问题的任何文件,甚至不见于马关议和期间李鸿章与清廷之间往复电报,而且在该内容经日方反对之后李鸿章也再未提起。笔者认为,有关朝鲜中立化的上述内容,李鸿章似乎并未向清政府正式报告,因此极有可能是李鸿章的议和团队为与日方讨价还价而临时起意并提出的一个协商筹码。

       对此,日本方面通过第二天即4月10日的答复,对李鸿章的上述修正案提出了“再修正案”。其中有关朝鲜问题的第一款部分,明确提出“关于第一条,此前由大日本帝国全权大臣向大清帝国钦差头等全权大臣提出之语句不可更改”(74),实际上完全拒绝了李鸿章有关朝鲜中立化的提议。当天下午在与李鸿章的第五次会谈中,伊藤博文甚至咄咄逼人地表示“阁下对此觉书(当天日方提出的再修正案),决答唯有诺或否一字而已”。(75)第二天的4月11日伊藤博文有关该修正案致李鸿章的书面声明,更是进一步公然威胁道:“今日我所承诺之媾和条件,并非至后日亦必须承诺者。”(76)

       4月12日,李鸿章再次致函伊藤博文,试图进一步协商割地、赔款、通商权益等内容(77),却遭到了4月13日伊藤博文复函“本大臣拒绝再度审议日本国之要求条件”的明确拒绝。(78)此后李鸿章与清廷之间的往复电报也再也没有提及有关朝鲜问题,只是在签订条约之前的4月14日复天津海关道盛宣怀电中,提到“朝鲜准自主,商令两国勿干涉内治,伊不允,非据而何?”(79)不过是在坦承自己有关朝鲜中立化的上述建议遭到伊藤博文拒绝而已。至此,《马关条约》第一款有关朝鲜问题的内容,可以说已经结束了双方代表之间的“议定”(adoption)程序而即将进入最后的“签署”(signature)阶段。(80)结果,1895年4月17日由李鸿章与伊藤博文签订的中日《马关条约》第一款有关“朝鲜独立”的内容(81),其日文本文句与4月1日日本方面提出的《和约底稿》内容完全一致,中文本内容除将两处“清国”改为“中国”,以及“凡与”句之前增添一个“故”字外,也是几乎完全一致。换言之,在整个马关议和期间,日本单方面地主导和贯彻了和约中有关“朝鲜独立”的条款及其内容,至于李鸿章在这一问题上所提出的有关朝鲜中立化的建议,则遭到了日本的彻底否定。

       至此,1894年7月朝鲜政府单方面宣布废除对华三章程导致中朝官方关系断绝,以及同年8月朝鲜被迫成为日本对华战争的“攻守同盟”的中日朝三国关系变化的国际关系现实,还有1894年9月以后清军被迫退出朝鲜半岛,并放弃在朝鲜击退日军及恢复中朝传统关系之战争目标的军事进展结果,通过一年以后的1895年中日两国媾和条约第一款的方式得到了具有国际法意义的确认,从而成为在近代东亚历史上影响深远的一个法律事实(legal fact)。

       注释:

       ①杰夫·贝里奇、艾伦·詹姆斯著,高飞译:《外交辞典》,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15页。

       ②堀口修「日清講和条約案の起草過程につぃて」(Ⅰ)、(Ⅱ),日本政治経済研究所『政治経済史学』第230号、1985年8月、33-50頁;第231号、1985年8月、49-70頁。

       ③粟原純「日清戦争と講和交渉」、東京女子大学『史論』第45号、1992年、1-20頁。

       ④孙克复:《甲年中日战争外交史》,辽宁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03-293页;戚其章:《甲午战争国际关系史》,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52-398页。

       ⑤崔丕:《中日〈马关条约〉形成问题研究》,《近代史研究》1987年第4期,第79-94页。目前中国大陆学界有关《马关条约》的研究论文有84篇,其中关于《马关条约》形成过程的专门研究成果,仅此一篇。

       ⑥权赫秀:《中日〈马关条约〉中日英文本异同考》,《东亚世界的裂变与近代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杜2013年版,第208-217页。

       ⑦吉辰:《昂贵的和平:中日马关议和研究》,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4年版,第104-147、184-231页。

       ⑧有关甲午战争时期清军出兵朝鲜过程的研究,参见谢俊美《清日战争时期投入朝鲜清军的动员及其在朝鲜战斗状况》,柳永益等:《清日战争的再照明》,翰林大学出版部,1996年,第129、166页;权赫秀:《清日战争当时清军出兵朝鲜的过程及其目标的变化》,韩国政治外交学会编:《韩半岛纷争与中国的介入》,图书出版先人,2012年,第79-108页。

       ⑨高橋秀直『日清戦争開戦過程の研究』、神戸商科大学経済研究所、1992年、14-18頁。

       ⑩朴宗根著,朴英宰译:《清日战争与朝鲜——外侵与抵抗》,一潮阁,1995年,第27页。

       (11)陸奥宗光著、中塚明校注『蹇蹇録』、岩波書店、1983年、62頁。

       (12)7月12日,朝鲜国王高宗秘密致电徐相乔转李鸿章,表示朝鲜政府与日本协商内政改革“即延拖之计,决非变革之意”。《寄译署》,顾廷龙、戴逸主编:《李鸿章全集》24电报四,安徽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121-122页。

       (13)朴宗根:《清日战争与朝鲜》,第51页。

       (14)王信忠:《中日甲午战争之外交背景》,国立清华大学1937年版,第236页。

       (15)王贤钟:《韩国近代国家的形成与甲午改革》,历史批评社,2003年,第178页。

       (16)檜山幸夫「七·二三京城事件と日韓外交」、『韓』第115号、1990年6月。

       (17)中塚明著,于时化译:《还历史的本来面目》,天津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16、20页。

       (18)《同上照会之否定以及再要求合理确答》,高丽大学校亚细亚问题研究所、旧韩国外交文书编纂委员会编:《旧韩国外交文书》第2卷《日案》2,高丽大学校出版部,1967年,第684页。关于1882年10月到1883年7月清政府与朝鲜签订的《中朝商民水陆贸易章程》、《奉天与朝鲜边民交易章程》、《吉林朝鲜商民随时贸易地方章程》,参见权赫秀编著《近代中韩关系史料选编》,世界知识出版社2008年版,第3-20页。

       (19)《朝中商民水陆贸易章程、中江通商章程、吉林贸易章程一律废罢之件》,高丽大学校亚细亚问题研究所、旧韩国外交文书编纂委员会编:《旧韩国外交文书》第9卷《清案》2,高丽大学校出版部,1971年,第322页。

       (20)权赫秀:《唐绍仪在近代朝鲜十六年活动考述》,《东亚世界的裂变与近代化》,第237页。

       (21)大江志乃夫『東アジア史としての日清戦争』、立風書房、1998年、370-377頁。

       (22)「朝鮮政府卜仮条約缔結ノ件」、日本外務省编纂『日本外交文書』第27卷第1冊、日本国際連合協会、1953年、652-655頁;《旧韩末条约汇纂》上卷,国会图书馆立法调查局1964年编印,第50-51页;崔德寿等:《通过条约来看韩国近代史》,开放书林,2010年,第907-908页。该《暂定合同条款》为日、汉两种文本,两种文本原无标点,此处汉文本标点为作者所加,其中个别字句改为中国通用汉字或词。

       (23)「日鮮両国盟約調印ノ件」、日本外務省编纂『日本外交文書』第27巻2冊、337-338頁;《旧韩末条约汇纂》上卷,国会图书馆立法调查局1964年编印,第63-64页;崔德寿等:《通过条约来看韩国近代史》,第909-910页。该盟约为日、汉两种文本,此处汉文本标点为作者所加。

       (24)李培浩:《条约法概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7-65页。

       (25)陸奥宗光『蹇蹇録』、151-152頁。

       (26)杰夫·贝里奇、艾伦·詹姆斯:《外交辞典》,第22页。

       (27)安托尼·奥斯特著,江国青译:《现代条约法与实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29页。

       (28)万鄂湘等:《国际条约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8页。

       (29)金容九著,权赫秀译:《世界观冲突的国际政治学:东洋之礼与西洋公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3页。

       (30)克劳塞维茨著,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科学院译:《战争论》第3卷,解放军出版社2014年版,第945、950页。

       (31)谭传毅:《战争与国防》,台北,时英出版社1998年版,第158页。

       (32)克劳塞维茨:《战争论》第3卷,第942-945页。

       (33)梁启超:《中国四十年来人事记(一名李鸿章)》,林志钧编:《饮冰室合集》专集之三(第2册),中华书局1932年版,第51-52页。

       (34)《光绪皇帝派兵朝鲜代剿的上谕(1894.6.5)》,权赫秀编著:《近代中韩关系史料选编》,第359页。按故宫博物院编《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13第25页收录该上谕,却将时间题为“光绪二五月二十二日”,应为“光绪二十年五月二十二日”之误。

       (35)林明德:《袁世凯与朝鲜》,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1984年版,第348页。

       (36)陈伟芳:《朝鲜问题与甲午战争》,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9年版,第118页。

       (37)《光绪皇帝对日宣战上谕(1894.8.1)》,权赫秀编著:《近代中韩关系史料选编》,第359页。

       (38)权赫秀:《19世纪末韩中关系史研究——以李鸿章的朝鲜认识与政策为中心》,白山资料院,2000年,第322页。

       (39)《寄朝鲜安州电局送卫马左三统领》,顾廷龙、戴逸主编:《李鸿章全集》24电报四,第195-196页。

       (40)《寄平壤卫马统领》,顾廷龙、戴逸主编:《李鸿章全集》24电报四,第202页。

       (41)《附:译署来电》,顾廷龙、戴逸主编:《李鸿章全集》24电报四,第240、243、261、267页;《寄平壤交叶提督》,顾廷龙、戴逸主编:《李鸿章全集》24电报四,第263页。

       (42)权赫秀:《清日战争当时清军出兵朝鲜过程及其目标的变化》,韩国政治外交史学会编:《韩半岛纷争与中国的介入》,第100页。

       (43)《平壤败退自请严议折》,顾廷龙、戴逸主编:《李鸿章全集》15奏议十五,第425-426页。

       (44)《寄宋军门并叶提督等》,顾廷龙、戴逸主编:《李鸿章全集》24电报四,第358页。

       (45)《寄义州叶提督并九连城铭军刘统领》,顾廷龙、戴逸主编:《李鸿章全集》24电报四,第367页。

       (46)关捷等总主编:《中日甲午战争全史》第2卷,“战争篇”(上),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30页。

       (47)权赫秀:《19世纪末韩中关系史研究——以李鸿章的朝鲜认识与政策为中心》,第323页。

       (48)《1894年10月5日北京去电新字第八九七号》,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主编:《中国海关与中日战争》,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60页。

       (49)翁同龢:《翁文恭公日记》第33册,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73年版,第97页。

       (50)春畝公追頌会編『伊藤博文伝』下、統正社、1940年、140-141頁。

       (51)「英国政府ノ調停ニ対シ拒絶ノ回答」、日本外務省编纂『日本外交文書』第27卷第2册、485-486頁。

       (52)约米尼著,纽先钟译:《战争艺术》,台北,麦田出版1996年版,第39页。

       (53)《田贝致格莱锡》,中国史学会主编:《中日战争》第7册,新知识出版社1956年版,第449-450页。

       (54)《照译前美国副领事毕德格在日本东京与外务省人员议论中东军务节略》,顾廷龙、叶亚廉主编:《李鸿章全集》(三)电稿三,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73-176页。顾廷龙、戴逸主编的《李鸿章全集》25电报五(第161页)仅收录了《寄锡蜡胡同户部左堂张》电稿,却未收录该电之后所附录的前引节略(顾廷龙、叶亚廉主编《李鸿章全集》(三)电稿三,第173页)。

       (55)「米国ノ調停申入ニ対シ回答ノ件」、日本外務省编纂『日本外交文書』第27卷第2册、501-502頁。

       (56)权赫秀:《李鸿章与伊藤博文往来书信考(1885午4月-1895年9月)》,《东亚世界的裂变与近代化》,第201-202页。

       (57)陸奥宗光『蹇蹇録』、219頁。

       (58)陸奥宗光『蹇蹇録』、219頁。

       (59)中国史学会主编:《中日战争》第7册,第455-456页。

       (60)吉辰:《昂贵的和平:中日马关议和研究》,第120-121页。

       (61)堀口修「日清講和条約案の起草過程につぃて」(Ⅰ)、(Ⅱ),日本政治経済研究所『政治経済史学』第230号、1985年8月、33-50頁;第231号、1985牟8月、49-70頁。

       (62)粟原純「日清戦争と講和交渉」、東京女子大学『史論』第45号、1992年、5頁。

       (63)粟原純「日清戦争と講和交渉」、東京女子大学『史論』第45号、1992年、5-4頁。

       (64)崔丕:《中日〈马关条约〉形成问题研究》,《近代史研究》1987年第4期,第93-94页。

       (65)吉辰:《昂贵的和平:中日马关议和研究》,第133-134页。

       (66)陸奥宗光『蹇蹇録』、229頁。

       (67)北京美国公使馆:《节录中日议和往来转电大略》,《中东战纪本末三编》第2卷,第34页,转引自戚其章《甲午战争国际关系史》,第338页。

       (68)Sino—Japanese war and Triple Intervention,1894-1895,p.234.转引自戚其章《甲午战争国际关系史》,第348页。

       (69)《预筹赴东议约情形折》,顾廷龙、戴逸主编:《李鸿章全集》16奏议十六,第30页。

       (70)「日本側講和条約草案受領ノ旨回答ノ件」、日本外務省编纂『日本外交文書』第28卷第2册、331-134頁。以上内容系根据日文直译,查李鸿章当天致总理衙门电报,将上述内容译为如下中文:“第一款,清国认明朝鲜确为完全无缺之独立自主,凡有亏损独立自主体制,即如该国向清国所修贡献典礼等,嗣后全行废绝。”尽管大意上与日文并无很大差异,细节与语气上仍有值得注意的若干区别。《寄译署》,顾廷龙、戴逸主编:《李鸿章全集》26电报六,第89页。

       (71)《寄译署》,顾廷龙、戴逸主编:《李鸿章全集》26电报六,第89-90页。

       (72)「清国講和条約草案」、日本外務省编纂『日本外交文書』第28卷第2册、335-349頁。

       (73)「清国全権我提案ニ対スル修正案提示ノ件」、日本外務省编纂『日本外交文書』第28卷第2册、349-354頁。

       (74)「清国政府ヨリ提出セシ修正案ニ対スル我再修正案」、日本外務省编纂『日本外交文書』第28卷第2册、355-357頁。

       (75)「会見要録 第五回」、日本外務省编纂『日本外交文書』第28卷第2册、405-415頁。中日双方马关议和期间从1894年3月11日至4月17日计有7次正式会谈,其对话內容仅见《日本外交文书》第28卷第2册第381-436页收录的历次“会谈要录”。至于中国学界时常引用之佚名编《马关议和中日谈话录》,首先是编者不详的非正式官方文件,而且其內容与《日本外交文书》所收录“会谈要录”多有歧异,因此尤应认真对照查核上述两种史料。

       (76)「我ガ修正案ニ関シ説明ノ件」、日本外務省编纂『日本外交文書』第28卷第2册、357-358頁。

       (77)「我再修正案ニ対スル反駁ノ件」、日本外務省编纂『日本外交文書』第28卷第2冊、158-361頁。

       (78)「我再修正案ガ最終的ノモノタル事ヲ厳重声明ノ件」、日本外務省编纂『日本外交文書』第28卷第2册、361-362頁。

       (79)《复津海关盛道》,顾廷龙、戴逸主编:《李鸿章全集》26电报六,第105页。

       (80)李培浩:《条约法概论》,第57-65页。

       (81)China,The Maritime Customs,Treaties,Conventions,etc.,China and Foreign States,Vol.Ⅱ,pp.590-596,707-713;海关总署《中外旧约章大全》编纂委员会编:《中外旧约章大全》第1分卷(1689-1902)下册,中国海关出版社2004年版,第1215-1221、1224-12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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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海关条约”第一段朝鲜问题内容形成过程研究_马关条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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