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病毒疫情引发的法律问题及合同履行应对建议论文_徐颖

新冠病毒疫情引发的法律问题及合同履行应对建议论文_徐颖

摘要:2020年初从武汉爆发的新冠肺炎疫情给国家、社会造成巨大的影响,本文针对新冠病毒疫情对建筑行业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提出合同履行相关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新冠病毒;疫情;法律问题;建议;对策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牵动了全国上下亿万同胞的心,也受到了全世界的关注。行业之难,国家之难,全民战“疫”,我们都应积极面对困难。

1.新冠疫情与“不可抗力”

1.1与“不可抗力”相关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 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1.2 新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范畴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出台司法解释或相关政策文件将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定性为“不可抗力事件”,鉴于本次新冠肺炎疫情与SARS疫情具有较多的相似之处,因此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2003年SARS疫情期间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各地法院的案例及目前已经发布的相关规定予以解读。

参照2003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法[2003]72号《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规定“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

住建部2017年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也将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等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认定为不可抗力。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2月14日公布的苏建价[2020]20号《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指出,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增加,适用合同不可抗力相关条款规定。

2.疫情造成的损失、所增加费用的承担原则

法律对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失应当如何承担没有明确规定。施工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可以参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按照公平原则,双方协商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第17.3条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第17.3.2条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3.施工企业开复工

严格遵守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开复工时间的规定,检查是否实质具备开复工条件,与业主协商确定开复工时间,必要时分阶段开复工。根据京建发[2020]13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施工现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不早于2月9日(正月十六)24时复工或新开工。涉及国家级、市级重大工程和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以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项目,经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定的,可提前复工或新开工,同时必须落实好各项疫情防控措施。

4.复工后增加的费用承担原则

法律对疫情之后增加的费用如何承担没有明确规定。施工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按照公平原则由双方协商处理,因疫情导致供货商原料短缺、用工紧张、生产和运输成本增加等人材机价格上涨增加的费用,可根据合同约定调价方式以及涨价幅度分别处理,如涨幅严重,可以考虑按照情势变更原则,有权要求变更相应的价格条款。复工后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

5.关于疫情影响应对建议

5.1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编制疫情防控方案,疫情防控方案要符合相关部门的要求,疫情防控方案要经发包人批准,在编制签证文件时,注意文件相关时效、所涉及的数量及单价。

根据京建发[2020]13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施工现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施工现场和生活区必须实施封闭式集中管理,严格执行《北京市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施工现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管理规定》,控制项目之间劳务人员的调配,最大限度减少施工现场人员流动。要落实各项防控措施,配备体温检测仪和防疫防护用品,建立人员健康监测台账,对施工现场的人员进行每日不少于两次的体温检测,并做好记录。施工现场要设立专职卫生员,发挥监督检查的作用,督促从业人员作业过程中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要严格落实环境消毒制度,加大消毒和通风的频次和力度,保持施工现场和生活区清洁卫生。对于疫情期间,施工企业购置口罩、体温检测等防疫防护防护物资,设立专职疫情防控人员,实行封闭式集中管理,对各重点区域进行通风消毒等发生的费用,建议由发包人承担或由双方共同承担。

根据京建发[2020]14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施工现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施工现场应切实改善居住条件、从严管理食品安全、落实各项防疫措施、加强后勤保障工作等。

5.2及时提出工期顺延申请

收集当地政府对工地复工要求的书面文件,政府允许复工后,因承包人原因不能复工的,及时申请工期顺延。向发包人说明不能复工的原因和困难,取得发包人的理解和支持并进行协商。发包人不愿意复工的,由发包人出具书面材料,协商相关的费用承担。

5.3及时履行通知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承包人因不可抗力造成工期延误时,应当及时通知发包人,以便对方作出相应的计划和安排,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7.2 条也要求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承包人要注意保存及时通知的证据。

5.4收集疫情防护费用的证据

收集疫情防护支出的发票、单据等。工人隔离期间的工资。政府相关部门要求工人返回后隔离的文件。向工人支付被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的证据。人配合防控措施,工作效率降低的证据。

5.5收集因疫情增加的人工、材料、机械费用的证据

疫情本身导致劳务和物资紧缺和费用上涨导致成本大幅增加,因停工停产造成的人工成本、材料价格上涨成本、库存成本都会上升。与往年同期和春节放假之前人工单价、材料价格、机械费价格进行对比。收集主管部门发布的往年同期和春节放假之前的人工单价、材料价格、机械费价格。

5.6由发包人承担的损失及时办理签证文件

积极与发包人协商,对于施工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的损失和增加的费用,以协商为主。施工合同中约定由发包人承担的损失,及时办理签证文件,并保存相关证据。

5.7处理好与分包供方的关系

友好协商,共克时艰。梳理分包供合同的约定,慎重更换分包分供方。

5.8继续履行合同会造成明显不公平时的处理

可以援用情势变更、公平原则请求法院予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6.建筑企业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6.1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7.4条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

6.2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6.3合同解除后的处理原则

就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完成的工作进行结算;为工程订购的材料、设备和其他物品进行结算;就退货、撤离工地、遣散人员的费用进行结算;已完工程质量的检查和记录;工地和相关设备物资交接;相关工程资料的交接。

结束语:随着各地陆续复工的开始,此次疫情给建筑企业带来的困难和挑战才刚刚开始。在此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严峻的特殊时期,对建筑企业而言无异于是雪上加霜,同时还需要顾全疫情防控大局,积极响应政府的号召,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建议政府给予更多的扶持政策。同时建议建筑企业及时调整经营战略,与国家同舟共济、共克时艰!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4]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5] 法[2003]72号《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

[6] 苏建价[2020]20号《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

[7] 京建发[2020]13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施工现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8] 京建发[2020]14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施工现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简介:徐颖,国家注册造价工程师,目前在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从事工程造价工作。

论文作者:徐颖

论文发表刊物:《建筑实践》2019年38卷23期

论文发表时间:2020/4/3

标签:;  ;  ;  ;  ;  ;  ;  ;  

新冠病毒疫情引发的法律问题及合同履行应对建议论文_徐颖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