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重组与大型企业集团的作用_国有经济论文

资产重组与大型企业集团的作用_国有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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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产重组是当前我国经济生活中一个极为重要与迫切

的内容

资产按照不同时期的经济走向及市场变动而进行重新组合,这是资产本身所固有的内在特征。但是我国国有企业的体制设置却恰恰违背了资产的这种内在特征,造成了资产的“死化”,导致了国有企业的效益低下。因此,我们应该着眼于搞好整个国有经济,通过存量资产的流动和重组,对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促进国有资产的活化。尤其是应当看到,国有企业资产重组在当前对于经济结构调整、增强企业竞争实力等都具有特殊的积极意义。资产重组势在必行。

第一,资产重组是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结构问题一直是制约我国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尤其是在当前国有经济结构效益严重低下,并且业已成为国有经济大面积亏损的极为重要因素的条件下,调整经济结构的问题在目前就显得更为重要。我国经济结构不合理表现在产业结构、区域结构、产品结构、企业组织结构等方面的结构失调上。具体来说,基础设施、基础产业与加工业的比例严重失调,基础设施落后,基础工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远远满足不了加工业的需要;三次产业的比例很不合理,主要表现在一次产业基础薄弱且现代化程度很低,二次产业扩张与优化均不够,三次产业是盲目发展与严重不足并存;地区之间产业结构趋同现象突出,低水平重复建设严重;产品升级换代乏力,远远不能满足消费需求的发展,产品积压与产品短缺并存;企业组织结构失调表现为企业规模的小型化,没有形成应有的规模经济,企业竞争力不足。因此,必须大力进行经济结构调整。调整经济结构有两种方式:增量调整和存量调整。在我国目前的条件下,增量调整与存量调整应当并举,但以存量调整为主。这是因为:在目前我国存量结构严重畸形的情况下,按照产业发展政策进行的增量投入由于资产存量变动的刚性,不会对结构的改善有什么积极作用,甚至会加重原有的结构扭曲;此外,目前我国可用于增量投入的资金十分有限。例如,作为增量投入的主要手段的财政和银行,因为各种原因,目前的主要任务是解决巨大的财政赤字与银行不良债务,因此财政与银行根本拿不出多少钱用于经济结构调整的增量投入。这样,在增量大量投入不可能的情况下,就只有依靠存量调整。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主要依靠存量调整是可能的。因为我国在过去几十年的经济建设中形成了数万亿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其中有很大比重的资产处于闲置状态(这里的闲置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包括未能高效使用的资产),如果通过资产重组使这部分闲置状态的资产重新活跃起来,则不仅可以提高资源的利用率,而且可以使这部分资产在结构调整中发挥积极作用。因此,利用资产重组解决结构问题具有很大潜力。

第二,资产重组是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的需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所有企业都面临着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这一方面来自于市场供给主体的增多(例如除了原有的公有与国有企业之外,还形成了大量的非公有与非国有的企业)与市场供给主体效益的增强(例如国有企业与公有企业经过改革活力有所增强);另一方面来自于市场态势的变化(包括市场由需求膨胀转向市场疲软,市场开发转向市场份额的争夺)。如果再加上我国市场日益国际化这个因素,考虑到国际资本与国际产品的介入,那么我国市场竞争就显得更为激烈。在如此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谁的竞争力强,谁才能生存并发展下去,谁才是强者。为了具备强大的竞争能力,企业需要加大技术力量的投入,使自己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能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扩大市场占有率,从而在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此外还需要扩大自身规模以便取得规模经济,获得规模效益。在社会资金紧张且获得贷款日益困难的情况下,通过增量投入加大技术力量的投入而实现规模经济是不现实的,只有通过资产重组使劣势企业的资产流入优势企业,加速资本的集中,扩大企业规模,增强企业实力,才能迅速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第三,企业优势的集中化要求进行资产重组。我国国有经济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优势分散化,就是说技术、产品、管理、市场、人才、设备等要素的优势分散在不同企业内。例如,有的国有企业有市场和名牌产品,但却缺乏生产规模与设备;有的国有企业有生产规模和设备,却缺乏市场与名牌产品;有的国有企业有技术与设备,却缺乏管理与人才,等等。这样,各企业分散的要素优势,无法形成经济的优势,出现严重的优势闲置。因此,如果把各有特色的企业联合在一起,把各自的优势集中起来,就会变潜在优势为现实优势,这样不仅充分利用了资源(生产设备、管理方法、技术、营销网络等),而且解决了生产能力短缺、资本不足与生产能力过剩、设备闲置、开工不足并存的问题。可见,重组是解决不足与闲置并存这个问题的有效手段。

第四,国有企业组织结构变化要求资产重组。我国过去实行的大、中、小并举的企业组织结构,虽然它的产生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地区、城乡差别突出,采取这样的企业组织结构可以使企业组织形式与之相适应,但是,这样的企业组织结构造成了资源浪费、大而全、小而全等严重弊端。一方面,小企业与大企业争夺原料、能源、资金,使大企业的生产缺乏必要的物质条件,造成了开工不足;另一方面,由于小企业大多生产技术落后、员工素质不高、管理水平较低,因而生产出的产品往往质量较差、成本较高,不能满足市场的需要,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因此,必须通过资产重组实现以大集团为中心的企业组织结构。尤其是在我国生产力经过建国后几十年的发展已达到今天这样具有一定水平的条件下,改变过去那种大中小并举的企业组织结构模式,就显得非常必要。当然,我们这里强调以大集团为中心,并不是不要中小企业发展,中小企业毕竟是国民经济的重要补充并承担就业等社会功能,其发展就目前来说是必要的。我们这里所讲的以大集团为中心,是指大中小企业全面发展,以大集团的发展为主,中小企业作为大集团的生产配套企业而为大集团服务,这样不仅能够充分发挥大中小企业各自的优势,而且符合劳动分工和专业化协作的要求。

第五,资产重组是迎接国际竞争挑战的必需选择。随着整个世界政治经济格局的变化,国与国之间的经济竞争优势已不可能仅靠强权来维系,而是还须依靠企业间的竞争优势才能实现。而国际间企业的相互竞争优势,又在市场国际化、企业跨国化、资本多国化趋向的影响下,越来越借助于规模大型化而实现。因为企业的技术优势及市场份额的争夺优势等竞争优势,都必须以规模大型化为前提条件。因此,西方国家以规模大型化为中心的兼并浪潮风起云涌,而我国国有企业距离规模大型化的要求还相差甚远,因而面对以规模大型化为特点的国际间企业竞争,根本无还手之力。因此,我们必须把规模大型化作为相当重要的企业目标。要实现这个目标,如前所述,必须加快资产重组的进程。尤其是应该看到,如果我们不按规模经济要求进行资产重组,那么国际上的跨国公司就要按照它们在华的竞争利益要求,对我们的国有企业进行重组,这一点已为近几年的国际跨国公司进入我国的实践所证明。因此,我们必须加快进行资产重组,否则必然会在国际竞争中被动挨打。

二、资产重组中大企业集团的作用

在当前资产重组过程中,人们在两点认识上越来越统一:一是资产重组必须在较大范围内进行,较小范围内或者单个企业是难以进行资产重组的;二是资产重组必须要有一个重组的运作主体。这两点实际上是内在统一的。应该有一个能够在较大范围内运作国有资产重组的主体在较大范围内对国有资产进行重组。从这个角度出发,就我国目前的现状来说,资产重组无非是两种主体:一是某级在较大范围内能够进行资产重组的政府作为重组主体,利用行政力量在较大范围内对资产进行重组;二是形成大的企业集团作为重组主体,利用集团的产权与经济势力,在较大范围内对国有资产进行重组。这两种主体在我国现存体制下的不同地区及产业都是有优势的。虽然从长远上讲我们进行资产重组主要是利用第二种主体,但在目前条件下,应该是两种主体结合为好。结合的方式就是以大集团为主体,以政府为导体,即政府主要为大集团的资产重组进行导向和创造良好的必要条件及环境,弥补大企业集团在资产重组中的不足。因此,不能忽视政府这个资产重组的导体的重要作用。但我们这里主要分析第二种主体,即大企业集团在资产重组中的作用。

1、大企业集团是资产重组的重要主体

国有经济应该说是极为单纯的一元化财产关系(即全民所有),因而国有经济应该在一元化所有者的支配下,能够自如地在不同产业、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以增值保值为目的进行有效流动。但是由于国有经济在传统体制下形成了严重的“部门所有制”、“地区所有制”、“管理机构所有制”,结果使得应该具有流动性的国有资产被凝固了,“死化”了。从产权经济学的角度讲,私有财产是应该凝固的,如张三的资产李四就不能使用,李四的资产张三也不能使用,但私有制财产通过股份制等形式却被“活化”了,具有了很大的流动性。可见,国有资产重组中一个非常大的障碍力量,就是条块分割、产行业分割、地区分割所形成的行政性利益阻碍。消除这种行政性利益障碍的最根本方法,是全面深化国有经济管理体制改革。但这需要时间,而我们现在的资产重组又是迫在眉睫,不可能等待体制改好后再行重组。因此,应该在加快体制改革的同时,推出一些在短期内起作用的措施。我们认为,通过组建大型企业集团,就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措施,而且这种措施又是和国有企业改革的大方向相吻合的。具体来讲,大企业集团在资产重组中可发挥的作用是:

第一,大企业集团对于消除条块分割的障碍极为有力,可以使资产重组得以在一个较大范围内进行。因为,当众多的企业不是隶属于大企业集团,而是被分散于不同的行政部门时,因为行政性利益而无法尽快重组,但当众多的企业成为集团内部的子公司后,集团就对所隶属的众多企业具有绝对的领导权,因而大企业集团可以采取无偿划拨的方式在较大的范围内进行有效的资产重组。

第二,大企业集团可以在较大范围内对所属企业进行优势互补,扶强并弱,使国有经济在较大范围内发挥整体优势。当各具有不同要素优势(如有的有良好的设备而无市场或管理,有的有市场或管理而缺乏设备,等等)的众多企业分散于不同的行政部门时,企业优势的重新组合会因受行政性部门的利益约束而无法快速实现,甚至不能实现,但当这些各具不同要素优势的众多企业属于大集团的子公司时,大集团便可对其进行优势互补,使它们按优势原则重新组合,从而使国有经济在较大范围内发挥整体优势。尤其是大集团可以以其强有力的地位而进行扶强并弱性的重组,把弱企业的有效资产划归强企业,但是当这些企业不是属于大集团,而是属于不同行政部门时,这样的重组就很难实现。

第三,大企业集团往往是以某个强有力的企业为中心而形成的一个较大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联结,因而大集团可以在较大范围内推行作为中心企业的良好机制与管理方式,即通过良好机制与管理方式的输出而对较大范围内的国有经济进行机制与管理的重组,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发挥国有经济整体优势。但这对非集团化的众多企业来说,恐怕是很难做到的,因为当它们隶属于不同行政部门时,各行政部门都有以自己行政性利益为基础的机制与管理方式的“价值取向”,结果是认识的差异而往往会导致优秀的机制与管理方式的无法推行。

第四,大企业集团不仅可以消除各种行政性分割,使国有资产在较大范围内进行重组,而且还可以通过以产权为基础的子母公司制度,削弱各企业经营者在资产重组中的逆向作用,使资产重组能够在较大范围内实现优化组合。当单个企业被分散于不同的行政部门时,经营者的意志也往往具有很大作用,尤其是当资产重组与其自身利益发生矛盾时,经营者就会与资产重组逆向作用,但当众多的企业从属于大企业集团时,由于对经营者的管理方式的企业化,或者说是一种以产权为基础的管理而不是以行政为基础的管理,因而经营者在资产重组上的逆向作用就会被削弱,从而有利于资产重组。

第五,大企业集团是资本运作的前提条件与基础,非集团化的单个企业往往无力进行资本运作,因而谈不到在较大范围内进行资产重组。尤其是大企业集团可以冲破行政性分割而在较大范围内运作的资产,其中既包括国有资产,也包括以其强大的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而运作的非国有资产;既包括运作优质资产,也包括非优质资产(例如与弱企业联合),因而其结果会使原有的资产发挥新的巨大的作用。需要指出的是,资产的优劣性不是一个孤立的概念,其优劣性往往取决于其被运作的范围及同其他资产的组合状况。例如,一个独立运作的资产可能会因其运作范围的狭小具有孤立性,从而可能是劣质资产,但是它一旦进入更大范围内运作,同其他资产重新组合,那么它就有可能成为优质资产。因此,大企业集团在一个较大范围内运作各类不同的资产时,可以产生出根本不同于原有资产效益的新效益。

第六,大企业集团在资产重组中会以优势扩张这样的企业目标为目标,不可能将其他非优势扩张性的目标带入资产重组,例如将社会目标带入资产重组,因而其重组是高效化的。尤其是大企业集团因其资产及其他方面的优势,可以解决资产重组中债务与富余人员这两个阻碍资产重组的重要问题,也就是说可以把债务重组、人员重组与资产重组有效地结合起来,消除来自债务与富余人员方面的障碍,从而可以加速资产重组。

当然,大企业集团可以冲破资产重组中的条块分割等障碍使国有经济在一个较大范围内重组,但也会产生另外一种阻碍而阻滞国有资产的流动:大企业集团之间进行分割,使国有经济不可能在最大范围内重组和发挥重组优势。因此,我们强调大企业集团在重组中的作用,也要同时为大企业集团之间的资产重组创造条件,使大企业集团真正企业化,以企业效益为目标而实现更大范围内的资产重组。

2、资产重组所要求的大企业集团组织形式

大企业集团要能够在资产重组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就必须在其组织形式上充分考虑资产重组的要求。实际上,资产重组就是资产所具有的一个内在特征,即资产的流动性,因而大企业集团的组织形式必然要反映它的这个内在特征,企业集团的组织形式有利于资产流动是大企业集团组织形式的应有之意。所以,我们在这里强调大企业集团的组织形式要反映资产重组的要求,似乎是同意反复。但对于我们这样一个国有经济体制尚在改革之中的国家来说,这种强调恰恰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我们从来就不考虑国有资产的“活化”问题,当然不可能在企业组织形式上反映资产重组的要求,尤其是我们现实中面临的好多都是企业组织形式所造成的资产“凝固化”问题。因此,目前必须强调在大企业集团的组织形式上要反映资产重组的要求。具体来讲,从资产重组的角度来看,大企业集团的组织形式要考虑下述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大企业集团的形成要把资产重组中的优势扩张作为重要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说要以国有资产的高效益运营原则为基点,不能把社会目标与企业目标混为一谈。现在大企业集团的形成有各种方式,有的是由过去的主管行业的行政局而变为行业性企业集团的,有的是以高效益的强企业为中心而形成的大企业集团,有的是以弱企业的优势互补而形成的大企业集团,有的是按产品的关联度而组建的大企业集团,有的是通过行业划拨方式而形成的行政性大企业集团,等等,不管以什么样的形式组成大企业集团,都必须以企业的高效益运营为原则,反对各种方式的拉郎配,尤其是反对以组建企业集团为名而甩包袱,把那些亏损严重的企业甩向强企业。同时,在大企业集团形成中要坚决贯彻资本经营的思想,不能只把连年亏损及濒于破产的企业做为重组对象,也要将处于盈利转好甚至上升期的企业作为重组的对象。关键在于要获取资产的良好长期的稳定效益。尤其是不能把重组中的市场交易价格低于原投资额当作国有资产流失,资产重组中的交易价是市场行为,其评价的是企业资产的获利能力,而不是企业资产本身的原值。总之,大企业集团的组织形式要有利于真正的资产重组,即资产在流动中的优势扩张。

第二,要使大企业集团真正能够在资产重组中发挥作用,就必须选择真正的企业家掌握企业集团的经营命运。实践证明,大企业集团运营的好环,能否发挥良好的资产重组作用的关键性条件,是企业集团要有一个真正的企业家集团掌握企业集团的经营命运。能够掌握企业集团的经营命运的企业家既要具有创新精神与创新能力,也要对市场及经济生活有极强的敏感性,还要有对企业发展的永不满足的追求,当然还要有能把生产经营与资本经营有机结合在一起的经营意识,也就是说必须具有高超的资本经营能力。这一点,对于行政划拨性大企业集团,以及由行政性主管部门转变过来的大企业集团,尤为重要。因此,在大企业集团的组织形式上要充分体现真正的企业家掌握企业经营命运的要求,构建良好的企业家选择机制,并以此作为企业集团组织形式的内在构成部分。

第三,大企业集团要真正能发挥资产重组的功能,还必须形成一套良好的企业组织结构。其中包括:(1 )集团与所属企业以产权关系为纽带,形成以产权关系界定责权利关系的母子公司。按照产权关系纽带原则的要求,应是集团公司为子公司指派董事长及监事:子公司董事长作为集团公司人员,以首席产权代表身份担任子公司法人代表;监事长也属于集团公司人员,组建带有子公司体制外性质的监事会,从而实行真正的产权代表责任制。(2)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所有者代表与经营者分离,决策与经营活动分离,并且要考虑到所有者代表与经营者功能的不同以及这两种不同功能对所有者代表和经营者的各自素质的不同要求,实行董事长与总经理分设,而且要按照决策层与管理层分开的原则,除总经理进入董事会外,其他管理层均不进入董事会,从而使其各尽其责。除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外,总经理以下的管理人员均由总经理确定,董事会虽有建议权但无否决权。(3 )优化集团内部各种主体的结构,例如,可先成立董事会,再成立党委会,董事会50%以上的人员进入党委会,有条件的董事长要兼任党委书记,若董事长与书记分设的,可以由书记兼任副董事长,董事长兼任副书记,从而保证党委会能体现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又例如,工会主席应该进入董事会而不进入党委会,以使董事会企业决策具有广泛性和多层面性,把职工的积极性调动到经营方面来,而不是其他方面。总之,只有在大企业集团内部的组织结构优化的条件下,大企业集团才能发挥资产重组的功能。

3、大企业集团发挥资产重组作用的宏观条件

大企业集团发挥资产重组功能的首要宏观条件,是政府要与大企业集团保持一种充分放开集团,从而使企业集团能够独立运作的政企分家的规范性关系。大企业集团应该是通过授权而获得所有者代表职能,并且具有充分企业法人财产的独立法人主体,从而能够完全进行以资本经营为核心的经营活动。这就要求大企业集团具有各种应有的权力,包括人事权与财权。例如,应结合投资体制改革,使企业收益中用于再投资的部分不再是全部收归政府而由政府投资,而是应有充足部分留给企业集团由企业自己进行投资。又如,应坚持所得税按比例留给企业作为资本金投入的政策。在赋予企业集团的人事权与财权的基础上,还应给企业集团以产权交易权,并形成良好的资产交易评估体制与资本市场,形成资产重组所需要的规范的产权交易制度。考虑到资产重组实际上是一种资本经营行为,因此应该给大企业集团以应有的资本融通手段。例如,在间接融资方面,企业集团可以入股银行或组建财务公司;在直接融资方面,应该促使集团股票上市并且使国家股流通。尤其是应该充分认识到,大企业集团在进行资产重组过程中对重组对象实行并购时,需要付出并购的成本与费用,因而国家应该给大企业集团在重组存量时所必需的增量资金,特别是企业集团通过闲置资产(如土地等)置换所得的货币资本,应交由企业集团用于支付资产重组的成本与费用。

为了促使企业集团实现纯粹性的资产重组,政府应该设法剥离资产重组中的债务与富余人员,政府承担这方面的任务虽然会加重政府的负担,但对加快资产重组是极为有利的。如果把资产重组中的债务与富余人员的剥离任务交给企业集团自身,那么政府就要考虑对企业集团以各种方式予以支持,如在税利及闲置资产换置上要对企业集团实行优惠政策。与此同时,应该考虑到目前企业集团在跨行业、跨地区之间进行资产重组时,还有部门所有制与地区所有制等所形成的行政障碍,因而政府应该帮助企业集团消除这些障碍。只要企业集团在资产重组中有兼并的驱动,那么有关政府部门就应强力推动其兼并。

大企业集团在资产重组中必然会涉及到大企业集团之间的资产重组,因而我们应该从各方面防止企业集团之间在资产重组中相互阻滞,其中包括资本经营观念的树立及资本经营权力的赋予,推动大企业集团之间的法人持股,实现交叉持股。大企业集团与单个企业相比,虽然它可以在较大范围内进行资产重组,但要进一步扩张,在更大范围内进行资产重组,就会遇到自身或者其他方面的约束,因而我们应采取各种方式弥补企业集团在这方面的不足,如发挥政府的作用,从而形成一个全方位的而且互补的资产重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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