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论区域旅游合作的动力机制——兼与靳诚等同志商榷,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机制论文,同志论文,区域论文,动力论文,旅游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旅游学刊》2006年第12期刊登了靳诚等同志的《长三角区域旅游合作演化动力机制探讨》一文,该文以长三角为例,从整体上对区域旅游合作演化动力机制进行了分析,对于该领域的研究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但是对于该文中的一些具体论述,笔者认为是可以商榷的。本文将结合对该文的分析,对区域旅游合作动力机制进行新的探讨。
一、对一个区域旅游合作动力机制模型的分析
(一)政府调控是一种合作动力吗?
靳诚等(2006)在针对长江三角洲的案例研究中,将区域旅游合作演化的动力归结为3类,即空间生长力、市场驱动力和政府调控力。以上关于3类动力的归纳涵盖了长三角区域旅游合作的主要影响因素,有利于人们从整体上认识长三角区域旅游合作的动力机制。但是在归纳中也存在一个重要的问题:政府调控是一种合作动力吗?
所谓政府调控力,是指政府通过政策、规划、行政区划调控等综合因素来影响区域旅游合作的一种力(靳诚等,2006)。从直观上看,将政府调控作为一种合作动力是很有道理的,因为按照通常的理解,政府在推动区域旅游合作的发展方面确实能发挥很大的作用。不过,假如我们仔细一想,就会发现,将政府调控作为一种合作动力是有疑问的。所谓区域,是一个空间概念,它本身不存在合作的问题,区域旅游合作乃是不同地区旅游发展中的利益主体之间进行的合作。政府就是这些利益主体之一,因此,政府之间的合作本身就是区域旅游合作的重要内容。这样,政府之间的合作,如政策导向、规划调整等,就是我们要解释的对象,我们分析区域旅游合作的动力机制,任务之一就是要分析政府之间为什么会采取这些行为,为什么进行合作?而将政府调控作为区域旅游合作的一种动力,实质上就是说事物本身是事物的动力,这没有说明任何问题,在逻辑上是站不住脚的。
笔者认为,区域旅游合作的动力就是作用于区域旅游合作主体、使其采取合作行为的力量。一般认为,区域旅游合作的主体主要就是政府和企业(如薛莹,2001),另一些研究者则认为应该加上第三种主体,即行业协会或非政府组织(如葛立成等,2007)。靳诚等(2006)在这一问题上前后有些矛盾,他们在2.3节提到,在提升阶段,区域旅游合作的主体呈现多元化,包括企业、民间组织、政府等,而在4.1节却指出,区域旅游合作的主体可以分为两大类,即企业和政府。笔者认为,区域旅游合作确实包括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合作,但是总的说来,国内的区域旅游合作主要表现为政府之间的合作以及企业之间的合作,而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合作较少,非政府组织在区域旅游合作中扮演的角色,更多的是推动者,而不是实施者,即主体。而且诸如行业协会等非政府组织的很多性质,可以分别归结到政府和企业方面。因此,出于分析简明的目的,本文采用两类主体的说法。这样,我们可以进一步认为,区域旅游合作的动力,主要就是作用于政府或企业、使其采取合作行为的力量。
在政府调控被排除出合作动力之后,靳诚等(2006)提出的动力还有两类:即空间生长力和市场驱动力。他们认为,长江三角洲区域旅游合作演化是一个自然生长过程,其合作的产生和成长首先受到区域自身所在空间的影响。这种空间的影响主要包括区位条件、交通便捷性、资源空间差异等。正是这些空间影响因素相互作用的复合,构成了空间生长力。市场驱动力是因各类市场要素的分布存在区域差异而阐述的一种力,包括两个层面,一个是大层面区域市场驱动力,另一个是小层面区域旅游市场驱动力。关于这两类动力,靳诚等(2006)认为主要是“企业或微观层面的利益驱动”。但问题是,空间生长力及市场驱动力难道不对政府产生作用吗?事实上,政府之间之所以会产生合作行为,在很大程度上也正是受空间生长力及市场驱动力的影响。比如长三角区域政府之间正在进行共同规划,这和区域空间联系以及旅游市场的成长显然是密切相关的。因此笔者认为,空间生长力及市场驱动力都是既能作用于政府,又能作用于企业的。
(二)是合作主体决定主导力量吗?
靳诚等(2006)按照长三角区域旅游合作演化的过程及基本特征,将其划分3个阶段:以空间生长力为主导、以市场驱动力为主导、以政府调控力为主导,并认为在3种主导力的更替中,实现了区域旅游合作的不断升级。这是他们研究的一个核心结论。对于何种力量成为主导力量,他们认为是主导主体决定的。靳诚等(2006)指出:由于企业首先考虑市场利益和交通成本,因而市场作用力和空间生长力只会在企业作为合作主体阶段成为主导力量,即这两者的矢量合力就大致决定了区域合作演化速度的大小和方向。而当区域发展到以政府为合作主体的阶段时,政府调控力就转变为主导力量,由于矢量力增大从而就会左右整体区域合作演化的速度和方向,
上面的论述中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在前面的分析已经指出,市场作用力和空间生长力不仅对企业产生作用,而且对政府也能产生作用;政府调控力不是一种力,而是政府这个合作主体的行为。更为关键的问题是:从因果关系上说,合作的主导主体是政府还是企业,并不是预先给定的,而是区域旅游合作动力作用的结果。不是政府或企业成为合作主体决定什么力量成为主导力量,而是什么力量成为主导力量决定是政府还是企业成为合作主体。虽然区域旅游合作动力往往同时对政府和企业产生作用,但是政府和企业的利益关注点不一样,因而同样的动力起到的效果并不相同,更何况作用于政府和企业的动力是存在差异的,这造成在区域旅游合作中,政府和企业并不总是并列的主体。当区域旅游合作动力主要激发政府的利益关注点时,政府成为合作最主要的主体;而当区域旅游合作动力主要激发企业的利益关注点时,企业成为合作最主要的主体。
正因为靳诚等(2006)认为是合作主体决定主导力量,所以他们将区域旅游合作演化的动力机制主要理解成合作动力之间的相互作用和合成机制。他们指出,合作动力在不同时间和空间尺度上都有着不同的大小和方向,它们之间矢量合力就决定着区域旅游合作演化速度的大小和方向。笔者以为,合作动力再怎么合成还是动力,并不能构成合作行为,因此,所谓的矢量合力并不能直接决定着区域旅游合作演化速度的大小和方向,而是通过影响区域旅游合作主体的行为,进而影响区域旅游合作的演化,这个中间环节不能丢。要理解区域旅游合作演化的动力机制,必须考虑合作动力对主体的作用。
对合作主体和主导动力之间关系的模糊认识,影响了靳诚等(2006)对长三角区域旅游合作主体的判断。在长三角区域旅游合作中,究竟是政府还是企业是第一合作主体,对于这一问题,靳诚等(2006)的论述存在不一致的现象。在论述长三角区域旅游合作动力机制时,他们指出:我国旅游合作中长期起主导作用的是政府,所以政府实际上是合作中的第一主体,企业则是合作中的第二主体。这个观点是很多研究者的共识,多年前已经有人提出,如薛莹(2001)。但是这一观点和他们文中其他地方的分析却是矛盾的。他们在文章的前面对长三角区域旅游合作演化历程和特征进行分析时指出,在初始阶段,合作一般是民间组织或企业组织完成的;在发展阶段,企业为主体;只有在提升阶段,政府的地位和作用才不断凸现。而且在文章后面对合作主体和主导力量的关系分析中,实际上也隐含了区域旅游合作主体存在更替的思想。还要提及的是,靳诚等(2006)对长三角区域旅游合作主体的判断和聂献忠(2004)的判断是不一样的,甚至截然相反。后者认为,在20世纪80年代,长三角区域旅游合作主要是以政府探索、业界关注和民间自发推动为主要特征;进入20世纪90年代,呈现政府主导、业界研究深入和民间广泛参与的特点;而到2004年,长三角区域旅游合作已基本实现由政府主导向市场主导和参与主体多元化的合作方向转变。
二、对区域旅游合作动力机制的进一步分析
(一)政府或企业为什么要采取合作行为?
在理性的假设下,政府或企业之所以要进行区域旅游合作,是因为合作行为是有利可图的。这也就是靳诚等(2006)文中提到的“区域旅游动力机制的本质是利益关系”。那么,区域旅游合作究竟能够带来什么利益呢?涂人猛(1994)总结为3种效应:共生效应、互补效应和整体效应;尹贻梅(2003)归纳为5个方面:一是提高整体实力,实现全局共赢;二是资源共享,获得成本优势;三是市场互换,保证稳定的客流量;四是增强抗风险能力;五是营造适宜的“旅游空间”,迎合旅游需求发展趋势;潘顺安、刘继生(2005)在针对湄公河次区域旅游合作开发的案例中,强调了3点:应对经济全球化的挑战、增强区域的旅游竞争力,获得更大的旅游经济效益,促进区域经济开发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当然,他们是从旅游地的角度来考虑的,具体到政府和企业,从合作中能够获得的收益还会有些差别。政府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作为地方利益的代表,但是具体到政府官员,也会考虑政绩等因素。企业更多的是考虑企业自身的发展和经济收益,在高度关联的旅游产业化进程中,旅游企业必须通过开展相互之间的合作,凭借自身的核心竞争力有选择地与竞争对手、与关联企业分享和交换控制权、成本、资本、进入市场机会、信息和技术,共同创造并分享一个更大的市场(张新,2007)。值得注意的是,涂人猛(1994)、尹贻梅(2003)、潘顺安、刘继生(2005)、张新(2007)等都认为是利益关系构成了区域旅游合作的动力机制。
以上提到的区域旅游合作效益实际上只是区域旅游合作可能产生的收益,政府或企业究竟能否从合作中获益,或者能够获得多大的利益,还取决于合作的条件,如旅游资源相似性或互补性、空间临近性与交通便捷性等。这些合作条件,涂人猛(1994)、尹贻梅(2003)、牛江艳等(2007)认为是区域旅游合作的基础,而靳诚等(2006)、李永文、张安民(2007)则认为是区域旅游合作的动力。李永文、张安民(2007)还指出,尹贻梅(2003)、潘顺安、刘继生(2005)提出的动力机制实际上是旅游合作所要达到的目的,并不能称之为旅游合作的动力机制。
根据本文的分析,笔者认为,合作条件或利益关系都不能单独构成区域旅游合作的动力机制,而是合作条件通过利益关系对合作主体产生作用使其采取合作行为,因而它们一起作为一个整体构成了区域旅游合作的动力机制。由于合作条件能够对合作主体产生作用,因此也可以称为动力因素。
(二)动力因素及其对区域旅游合作的影响
在将政府调控力排除出合作动力范畴之外,靳诚等(2006)提出的动力还有两类:即空间生长力和市场驱动力。这两类动力概括了区域旅游合作的主要影响因素,特别是考虑到了市场的作用,这是以往多数研究都没有认识到的。在多数研究,如尹贻梅(2003)中,研究者考虑的区域旅游合作基础就是资源联系和空间联系,而需求发展与竞争态势等市场因素则被认为是合作背景或必要性。实际上,这些市场因素和基础因素一样对区域旅游合作产生了重要的作用,而不仅仅是背景。如果说基础因素在区域旅游合作上是起一种推动的作用,则市场因素起的就是拉动的作用。
1.市场因素对区域旅游合作的影响
不管是对地方旅游业来说,还是对具体的旅游企业而言,满足旅游者的需求都是获得利益的前提。而旅游活动的本质是人员在空间上的流动,自然对区域旅游合作提出了要求。旅游活动是一种无边界行为,旅游者本身和旅游目的地处于某种行政管理的区划之中,而旅游者在做旅游决策和实际旅游时,并不关心目的地的行政归属,而是“跟着自己的感觉走”(张广瑞等,2004)。因此,旅游者的活动往往涉及不同区域,旅游者要完成一次旅游活动需要依赖不同区域旅游主体提供的服务,从另一方面说,这也意味着要组织一次完整的旅游产品必须依赖不同区域旅游主体之间的合作。
旅游活动的发展趋势强化了区域旅游合作的要求。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旅游活动表现出“内聚外拓”的规律。一方面,大范围“走马观花式”的观光旅游活动逐渐减少,中小区域尺度的休闲度假旅游逐渐时兴;另一方面,郊区游的范围逐渐向外拓展,也向中小区域尺度的休闲度假旅游发展(张广瑞等,2004)。旅游活动的这种“内聚外拓”,增强了旅游目的地不同区域之间的联系,它们彼此之间需要通过合作成为一个整体,为旅游者提供整体产品。而且,随着我国大众旅游市场的不断扩张,旅游者的选择性(注意力)便成为一种稀缺资源,他们对旅游目的地的选择越来越趋向于区域的整体形象信息,而非分散的产品信息(张新,2007),区域旅游竞争态势加强,这同样对旅游目的地区域合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对特定区域的旅游合作而言,除了受上述因素影响以外,当然还受具体旅游活动规律的影响。区域内旅游活动的流向和分布,甚至旅游者的偏好,都会对区域旅游合作的形式和内容产生影响。位于热点旅游线路之上的、存在旅游消费互补性的区域之间更容易进行合作。此外,旅游市场规模也对区域旅游合作具有重要影响。进行旅游合作是需要成本的,只有当区域旅游流达到一定规模之后,合作带来的收益才足以弥补合作的成本,合作行为才会产生。
2.基础因素对区域旅游合作的影响
基础因素主要包括旅游资源、区位条件和区域经济背景等,这也正是保继刚、楚义芳(1999)在分析区域旅游发展模式时提出的三大基础条件。实际上,从理论上说,影响区域旅游发展的因素一般也会影响区域旅游合作的发展。靳诚等(2006)在市场驱动力中提到的区域市场因素其实主要涉及的是区域经济背景。
在区域旅游合作的基础条件中,旅游资源是非常关键的因素。资源差异使得区域之间构成一种资源互补关系,这对于地方旅游业或旅游企业联合开发产品、共塑市场形象是非常重要的。靳诚等(2006)认为:通过资源互补的整合,能够打造更有影响力的区域旅游,充分利用近邻效应,延长人们的停留时间。李树民(2005)则从经济学角度给出一个更宽泛的论证:决定合作行为的最重要的互补关系是资源的互补性,区域旅游合作的实质表现为区域旅游资源优化区间的一种扩展。从经济发展实践来看,资源配置的区域范围越大,其实现最优配置的可能性就越强,进行区域旅游合作就是扩大旅游资源配置的区域空间和增强资源配置的优化选择的可能性。
不仅是差异性,旅游资源在某些方面的相似性和同质性也能构成区域旅游合作的基础。正如张新(2007)指出的:在我国,由于行政区划对区域经济活动具有刚性约束,使得旅游资源分属于不同的行政区。而旅游资源在自然禀赋以及文化内涵上的连续性往往需要突破行政区域的界限,客观上具有区域联合、统筹发展的必要。相关的例子我们可以举出很多。如湖南莽山国家森林公园和广东南岭国家森林公园,二者本来就同属一座山,但是由于分属两个行政区域,游客游玩很不方便。2006年两地旅游局达成合作协议,加强了规划编制、资源开发和产品建设等方面的合作,共同打造区域旅游精品线路6条,取得了很好的效果,2006年“十一”黄金周,莽山接待游客量同比增加了21%(刘麟,高孝书,2007)。当然,对于行政区划的刚性并不能过分强调,因为更大范围的资源联系是不可能依靠行政区划解决的。如汉魏故都许昌联合成都、南京等城市联手启动的“三国文化旅游”(张华君,2007),这是以资源共性为主题开展的区域旅游合作,我们显然不能因此要求将它们划到同一个区域,空间距离不说,还有好多其他主题的合作怎么办呢?上面所说的资源基础是在大的同质性中又有小的互补性,因此可以共同组织旅游产品。此外,还有一种以资源同质性为基础的区域旅游合作,区域之间的互补性是很小的,共同组织旅游产品的可能性也很小。如2007年3月,河南洛阳、山东菏泽、四川彭州、江苏常熟四地组织的“中国牡丹行”旅游合作联盟(国家旅游局信息中心,2007),对于这一合作,硬要将四地编排成一条旅游线路不是不可能,只是恐怕目标市场小得可怜。因此它们合作的主要内容是共同培育市场,形成的是叠加优势而不是互补优势,从经济学上解释主要是能够获得门槛效应和规模效应。
区位条件对于区域旅游合作的影响比较好理解。空间临近性是共同打造目的地的重要基础。靳诚等(2006)指出:根据近邻效应,当几个不同类型的旅游地在同一地域内存在时,各旅游地的吸引力会产生互补作用,并有可能出现互相促进、协调发展的局面,进而增加整个地域的总体吸引力,使得该区域的旅游业实现共同发展。交通便捷性对于空间临近性可以起到修正作用,方便的交通可以将空间较远的地区紧密联系起来,使得旅游者的活动和旅游业要素,的流动更为便利,从而促进区域旅游合作的发展。
区域经济背景对于区域旅游合作的影响比较复杂。首先,比较直接的一点是,区域经济的发达程度显然会对区域旅游市场规模具有重要影响,从而影响区域旅游合作的产生与发展。其次,经济发达地方,经济流通性更强,人们更习惯经济活动按照市场规律而不是行政行为来做;而且发达地区游客对消费的保护意识比较强,要求不同地区管理部门实施一体化管理要求比较强(张新,2007)。再次,区域经济背景的不同还会影响区域旅游合作的模式。王晞(2005)按照功能属性将中国的区域旅游合作分为目的地与客源地之间的合作、目的地之间的合作,以及互为目的地和客源地的合作等3种类型。在经济发达地区之间进行的旅游合作往往是双向的,即互为目的地和客源地的合作,在经济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之间的旅游合作往往是单向的,即目的地和客源地之间的合作,而在欠发达地区之间的旅游往往是目的地之间的合作。在区域经济背景中还应该加上旅游业的发达程度,旅游业越发达的地方,旅游企业对于扩大发展具有更迫切的要求。
三、结论与展望
本文结合对靳诚等(2006)一文的分析,对区域旅游合作动力机制进行了新的探讨。针对靳诚等(2006)提出的区域旅游合作动力机制模型,本文指出,政府调控力不是区域旅游合作的动力,而是区域旅游合作的内容;要分析区域旅游合作的动力机制,必须考虑合作动力对合作主体的影响,是合作动力决定合作主体的行为,而不是相反。本文提出,区域旅游合作动力是作用于区域旅游合作主体(主要是政府和企业)使其采取合作行为的力量,区域旅游合作动力机制是合作动力通过利益关系作用于合作主体使其采取合作行为的机制。本文并对动力因素(市场因素和基础因素)对区域旅游合作的影响进行了分析。本文的意义不仅在于从理论上将区域旅游合作的动力机制阐述清楚,而且在于深化对区域旅游合作产生与发展规律的认识,从而能对区域旅游合作实践有所启示。
本文对区域旅游合作动力机制进行了总体分析,但是局限于理论探讨层面,对于动力因素及其对区域旅游合作影响的分析也还比较简单,这些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