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WTO对我国财政影响的综合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综合分析论文,财政论文,我国论文,WTO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加入WTO对我国财政收入总量的影响
加入WTO对我国经济总量的影响是明确的,即有利于我国经济的增长。据有关人士保守的估计,加入WTO将使我国GDP年均增长率提高0.5个百分点。(注:胡鞍纲主编:《中国走向》,第344页,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1月版。)乐观人士则认为入世后我国的GDP增长可提高3个百分点。(注:陈东林编著:《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三百问》,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1月版。)按上述预测口径,再按照1995-1998年我国财政收入弹性计算,预计加入WTO后,将使我国财政收入增长提高0.82-4.89个百分点。
二、加入WTO对我国财政收入结构的影响
加入WTO后对我国务产业的影响是不一致的,有关这方面的分析研究主要有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专家利用CGE模型作出的预测。
根据预测,加入WTO后具有比较优势或更有利于发挥比较优势的产业是服装、纺织、食品、化工、商业、纸和文教用品、林业、非金属矿采选等等;劣势产业是棉花、电子通信设备、电气机械、稻米、煤炭采选业、木材加工和家具等等。但是从财政收入结构角度来讲,加入WTO后的影响都是正面的,因为当我国融入国际大市场后,具有比较优势产业的优势得到了更好的发挥,不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则被国外优势产业所取代,这样留在市场内的都是具有比较优势的企业,使财源更旺盛、财政收入结构更加合理。
从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角度来分析,表面上看短期内这种经济结构的调整更有利于中央财政而不利于地方财政。因为国外优势产品进入中国的方式有两种:第一,在国内建厂,生产产品就地销售;第二,向国内销售产品。如果是前者,外资企业可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但销售产品必须缴纳增值税;如果是后者,外商要在国内寻找代理商或由国内商家进口销售,代理商或进口商则要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没有特殊规定,一般不可能享受税收优惠。所以,加入WTO后,外商可能更多地利用第一种方式来扩大在中国市场的份额,由此产生外资涌入的又一高潮,增加中央税税源而减少地方税税源。但是,考虑到外国优势行业带来的经济总量和就业的增加,个人收入水平的提高,以及加入WTO后,中外企业之间税收优惠差别的取消等长期因素的作用,地方财政在加入WTO后并不吃亏。如果再考虑到现有地方财政收入结构中,企业所得税收入比重低,增值税收入比重高这一因素,以及根据增值税、消费税增长速度确定的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的增长,加入WTO后,经济结构的调整对地方财政收入,无论是中短期还是长期,都是利大于弊。
从税种结构的角度来看,加入WTO所引起的经济结构的调整,必然引发税种结构的调整,不同的税种会有不同变化。
1.关税平均税率水平下降,不但会影响关税收入,也会影响海关代征的“两税”收入。加入WTO,我国政府必须承诺较大幅度下调关税税率,关税收入短期内就会相应下降。同时,由于关税是海关代征“两税”计税价格的组成部分,组成计税价格的下降也会导致海关代征的“两税”收入的下降。
2.出口贸易扩大会影响工业增值税增长。按照国际惯例,为鼓励本国产品出口、增强其国际市场竞争力,各国商品原则上都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对其在国内生产与流通环节所征收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实行彻底的退税政策。我国加入WTO后,产品出口将会增加,从而相应减少部分工业增值税收入。如果我国改“生产型”增值税为“消费型”增值税,则将大大影响财政收入。如果我国每年新增资本物的投资额为2000亿元,按17%的税率计算,要增加扣除税金340亿元。(注:肖胜琪:《我国增值税类型转换的可行性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财政与税务》1999年第7期。)当然,由此导致企业利润增加及企业所得税的增加会抵消部分税源损失。但是从地方财政角度来看,情况就大不一样。以江苏为例,按上述计算口径,江苏每年新增资本物的投资额为140亿元,将增加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23.8亿元,其中江苏财政负担25%,为5.95亿元,同时企业因少纳增值税而增加利润23.8亿元,按33%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增加企业所得税税额7.85亿元。这样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将不利于中央财政而有利于地方财政。注意,上述计算中的新增资本物的投资额,不包括建筑业等现行营业税课征范围的投资额。目前,将建筑业等行业纳入增值税课征范围的呼声很高,如果这样,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后产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就会加倍增长,由此产生的中央财源锐减和地方财政增收现象会加剧。为此,笔者建议,在将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的同时,可将企业所得税改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这样增值税改型所产生的负担就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
3.营业税在税收中所占比重会继续扩大。加入WTO,我国要开放贸易服务市场,而这些行业主要集中在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在营业税中占重要地位的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和交通运输业,将成为率先开放的行为。随着这些行业规模和营业额的扩大,营业税收入将会增长更快,比重会有所提高。
4.以进口原材料为主的工业企业税收会增加。由于关税和进口环节“两税”的下降,减少了企业进项税额抵扣,在销项税额不变的情况下,工业增值税会有所增加。同时,由于企业不受进口配额的限制,原材料成本相对降低,利润增加,企业所得税也会有所增加。商业增值税增幅放缓局面将有所改观。市场的开放将会促使社会商品极大丰富,从而增加社会零售总量。同时,外资大型零售企业相继开拓国内市场,由于其纳税记录相对良好,并且税源相对集中,便于税务机关加强管理和稽查,使商业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加强。
5.农业税收收入来源的调整。按照WTO的一般原则,国际农产品协议主要包括三个内容:增加进口市场准入;削减国内生产者支持;减少出口补贴。由于我国大宗农产品(如粮食、棉花、油料)的国内价格普遍高于国际市场价格,所以在加入WTO以后粮油等大宗农产品的生产已经不再可能成为主要的农业税收来源。农业税收的增长主要依靠农业特产税,即依靠我国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如蔬菜果品、水产品和部分畜牧产品的生产。
6.个人所得税的变化趋势。加入WTO后,我国公民的收入来源将逐渐呈多元化发展。随着就业机会的增多和就业渠道的拓宽,来自国外的收入将增多,这给税收机关的征收稽查造成了很大的困难。有鉴于此,加强税务机关人员的业务学习就成为当务之急。
三、加入WTO对我国财政支出结构的影响
1.增加了社会保障体系纳入财政管理的可能性。如前所述,加入WTO后,国内产业结构会有较大的调整,大批弱势产业的职工会失业。虽然国内优势产业在扩大生产、增加出口,以及国外优势产业在替代国内弱势产业的过程中需要吸收大批国内劳动力,但经济结构调整需要时间,以及劳动力供需的结构矛盾,将导致我国目前业已严峻的失业状况更加严峻。目前社会保障的社会统筹制度已无法再维持下去。首先,统筹收入无法应付保障支出。虽然将非国有企业纳入社会统筹能增加收入来源,但以收费形式征收的统筹收入缺乏强制性,很难保证保障收入来源的稳定性。其次,各地区不统一、不规范的统筹方法,也不利于国内统一市场的形成。因此,开征社会保障税,将社会保障收支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已势在必行。
2.对财政补贴和补贴方式的影响。补贴以及为抵消其对贸易影响的适当措施是WTO体系的一个重要内容。在补贴问题上,WTO认为补贴政策一般用于保护受到进口冲击的产业或在国际上参与竞争的出口产业。如果补贴到了会扭曲贸易的程度(即补贴使贸易长时间高于或低于自由贸易水平),那么它就会减损国际贸易谈判中达成的市场开放承诺。
在WTO的规则中,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补贴被认为引起了严重侵害:一是对一项产品提供的总的从价补贴超过了价格的5%;二是补贴弥补了企业或产业的生产损失;三是减免政府持有债权的债务。单纯从规则上看,我国目前对产品的许多补贴措施,都是有悖于WTO原则的。目前盛行的“债转股”方式也有违背第三条规则之嫌。以下分农业、工业和国有企业来论述补贴问题。
(1)对农业补贴和补贴方式的影响。在国际农产品贸易格局中,90年代以前的中国属于农业保护程度很低的发展中国家。但1994-1996年接连两次大幅度提高粮食价格,推动国内粮价的过快上涨,已经使我国在农业人口仍然高达70%的条件下,提前形成“高价农业”及其相关的贸易保护。这个问题显然比农业人口低于10%的一般发达国家严重得多。因为这不仅意味着以提高价格来刺激生产,而且以价格上涨来补贴农业生产者收入并换取农民的支持。于是,只要价格下跌,农民必然随之不满,产量必然随之下跌。这就迫使政府只有维持“价格惯性”,使粮价不断上涨,才能保护粮食产量稳定增长和农民稳定增收。在《中美贸易协定》对中国农产品贸易的规定中,中国承诺取消出口补贴,特别是取消对美国不利的玉米、棉花和大米等农产品的出口补贴。而且到2004年前,中国除了在总体上把进口农产品关税税率降到17%以下,还要进一步把对美国有竞争优势的进口农产品关税税率降低到14.5%。这样,大多数从事种植业农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必然受到影响,并在短期内不可能通过市场的方式得到恢复。从财政的角度讲,解决方案之一是把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动用社会保障资金对农民加以补偿,以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另外,改革财政对农业的扶持方式也是出路之一。首先,加强对农业基础设施和农业科研的投入,给农民提供更好的农业生产条件;其次,加强农业产业化建设,完善农业产业化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体系,以充分发挥我国优势农业项目的潜力;第三,利用国家储备粮制度,通过政府收购粮食和出售粮食活动来平抑市场粮价,保护从事粮食种植业农民的利益;第四,建立农业保险制度和保险体系,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农业生产周期长,市场反应能力差,自然风险大,为保护农业生产者的利益,建立农业保险制度和体系是一条可行之路。以美国为例,政府为所有参加保险的农作物提供30%的保险费补贴,如果投保农户的作物减产35%以上,可以取得联邦保险公司的赔偿。这种通过农作物保险保证生产者收入以取代灾害救济和价格补贴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2)对国有企业和工业补贴的影响。无论财政对国有企业给予补贴是否符合WTO所认定的补贴原则,就国有企业目前的经营状况而言,是不可能与国外企业开展竞争的,与其在入世后被人打垮,或被人采取反补贴措施,不如现在加速国有企业改革,彻底解决亏损补贴问题。中小国有企业可以考虑全面改制,亏损的大型国有企业也可以考虑拍卖出售,用出售国有资产的收入解决下岗工人的社会保障问题。另外,近年来,我国逐渐取消了对大多数工业制成品的出口补贴。一些工业品如家用电器已经在价格上具有相当的国际竞争力。所以,财政对工业品的补贴问题就集中在如何通过财政方式扶持国内企业。其中,政府采购即是一种被世界各国广泛采用的方法。政府采购,可以合理地避开补贴的形式,通过政府支出的有方向性的分配,主要流向国有企业和国内企业,以达到扩大国内企业市场占有率,增加其资本积累的目的。
(3)运用财政政策,扶持国内幼稚或新兴行业和高科技产业,实行鼓励出口的税收政策。一是运用税收政策,尤其是国家不久前刚刚颁布的针对半导体企业和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减少投资风险,对高新技术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的支出给予所得税优惠,准予按一定比例从应纳税额中扣除,以增强新产品开发能力。二是改革现行增值税类型,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在计算交缴增值税时,允许把企业当期购买的固定资产价值在当期全部予以抵扣,以鼓励企业加速设备更新改造,不断提高国内企业的现代化水平。三是运用财政投资政策,支持企业更新技术设备。可以分期分批有重点地对需要技术改造的企业给予必要的技术支持。具体来说,对用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现代技术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的企业,应准予按购置设备价款的一定比例抵减当年的应纳所得税;以技术改造耗资较多的企业,给予财政信贷、贴息贷款和加速折旧等形式的财政支持;四是通过政府采购,支持国内新兴或幼稚企业的发展。
对出口产品实行彻底退税,并简化退税程序,使我国的产品真正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参与竞争。对出口企业实行税收倾斜政策。为促进企业产品出口,应不分企业性质给予同等的减免所得税优惠。实行特殊折旧政策。为加速出口企业的设备更新,提高竞争力,可以对外汇收入占总收入比重较大(如达到50%以上)的,准予在正常折旧基础上多计提折旧20%-30%。
(4)国外非关税壁垒的借鉴。加入WTO以后,我国要通过非关税方法保护国内产业,必须借鉴世贸组织中西方成员国通行的做法。加入世贸组织后,可以通过参与制定和规范国际间的贸易规则,主动地维护我国的正当权益;同时,利用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减少西方国家对我国随意的单边歧视性制裁。要积极运用世贸组织允许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国际收支、进口紧急措施等条款,相应加强我国的法规建设,保护我国民族产业。1997年3月,我国正式公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初步建立了反倾销、反补贴框架下的产业损害调查和裁定机制,至今已受理5起。第一起新闻纸反倾销案已于1999年6月终裁结案,对我国新闻纸产业的发展起到了有效的保护作用。而对虽不属于倾销、补贴,但由于过量进口使我国产业遭到严重损害的,则可以根据《保障措施协议》的基本原则,在产业损害调查的基础上采取相应的关税或数量限制措施。
西方发达国家利用技术标准等手段构建产业保护体系,形成隐蔽的“贸易壁垒”。例如,美国对进口的食品、水果、蔬菜、药品、化妆品,欧盟对进口供食用的农产品,日本对进口的大米、汽车等都制定了有关质量、技术、安全等严格的检验标准和一系列规定,给这些货物进入本国市场设置了重重障碍。在这些方面也有不少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地方。
四、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和国民待遇
80年代初期,我国确立了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改革方针,为了吸引外资,制定了一系列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包括:降低税率,税收减免,再投资退税,对特许权使用费的优惠等。这些优惠政策在当时对吸引外资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据有关部门统计,1981-1996年我国实际利用外资累计900亿美元。外资大规模的涌入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推动力。
但是,应该看到,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随着加入WTO日期的日益临近,以涉外税收优惠为主的税收优惠也日益暴露出以下问题:
1.不利于公平竞争。我国经济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转的必要条件,国民待遇则是保障公平竞争的政策要求。相比之下,针对内外资企业设计两套税收政策,实施不同的税收待遇是违背公平竞争原则的。如果说在改革开放初期,市场体系尚未建立,经济发展受制于资源条件的约束,特别是资金的约束,通过涉外税收优惠以吸引外资还有其合理性,那么到了市场经济逐步建立和完善的今天,面对将要融入WTO所规范的国际大市场时,内外有别的税收政策就显然不利于市场功能的发挥,也不符合WTO所倡导的国民待遇原则。
2.不利于地区经济的均衡发展。我国的涉外税收优惠总体上讲是以地区优惠为主要特征,一般分为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开放城市的老城区、一般地区四个等级,以后逐步演变为经济特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其它特定地区、内地一般地区等五个层次,优惠程度也由高到低,逐级递减。这种因地而异的优惠政策导致外资主要流向东部地区,加剧了我国原先固有的地区经济发展差异。从全国范围来讲,东、中、西三大地区的经济发展差异被拉大。1996年全国实际利用外资552.7亿美元,其中东部沿海11省(包括北京,不计广西)利用了465.05亿美元,占84.14%。
3.不利于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首先,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局限于调节企业利润和鼓励外资企业出口。这样的优惠设计有利于加工业、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发展,而不利于大型高科技企业、资本密集型企业的发展。其次,一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必须得到投资国税收饶让的配合,否则,就是本国税收管辖权让渡给外商所在国,外商本身并没有获得税收优惠的好处。
4.涉外税收优惠,损害了我国的财政利益。涉外税收优惠其实质是放弃部分涉外税收管辖权以换取外资的投入。这一系列优惠虽然取得了吸引外资大量流入的巨大成功,但同时也导致了我国财政利益的巨大损失。特别要说明的是,按照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按隶属关系划分,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根据所在区域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这就是东部地区外资企业创造的GDP与所缴所得税之间严重不对称的原因。例如:1998年江苏省外资企业的GDP占全省GDP的23.7%,而外资企业所得税仅仅占全省财政收入的2.76%。
总之,涉外税收优惠是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吸引外资的重要手段,并为我国大规模引进外资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不断建立和完善,特别是随着加入WTO的临近,按照国民待遇原则修改我国原定外资法律法规和涉外税收优惠已势在必行。现在的问题是如何既能实施国民待遇原则、启动公平竞争的市场功能,又能合理调整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吸引外资企业。对此,笔者认为:
(1)必须实施税收等同国民待遇原则,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发挥市场公平竞争功能,全面提高经济运行的质量。调整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不仅是加入WTO后必须履行的职责,也是中央政府的既定方针。事实上,从1996年4月1日起,中央政府就已经开始逐步实行国民待遇原则了。问题是地方政府如何看待这一问题。从各地的实际情况来看,一些地方继续奉行原有的对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中央取消的优惠由地方政府给予补偿。另外,在开发中西部的口号下,新一轮的税收优惠竞争又开始了。一些中西部地区开出了比东部地区,甚至比特区更为优惠的政策,诸如“政策跟着项目走”等等。我们认为,税收优惠的恶性竞争对我国经济有害无益。这是因为:第一,国际间都有税收协定,加入WTO之后更应遵守协定。地方政府自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不会得到外商的信任,特别是那些实力雄厚的国际大公司的信任。第二,不合法的税收政策能吸引一些短期投资者。他们抱着“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心态,预期通过税收优惠在短期内获利,因而投资项目小、周期短,大都是利用当地廉价劳动力的加工业。这会进一步降低我国的工业结构档次。第三,我国经济近20年的高速增长是高投入、高能耗与低效益并存的粗放型经济增长。为此,在面临国内市场体系逐步统一、完善和加入WTO这一历史性机遇的时刻,优化市场环境,推进市场公平竞争,优化资源配置功能,就成为调整和提升我国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模式、提高经济运行质量的主要途径。就政府职能而言,调整涉外税收优惠,实施国民待遇原则是明智之举。跨国投资者可能更多的是基于占领市场、全球经营战略、回避非关税壁垒等考虑,而不单纯是为了盈利。政治风险、政策透明度及公平竞争的环境包括税收政策可能要比税收优惠本身更让外国投资者关心。
(2)必须正确认识税收等同国民待遇和税收优惠的内容。首先,必须说明实施税收等同国民待遇原则,并不是要取消税收优惠,而是为了解决不规范的税收优惠问题,目的是为了有利于公平竞争,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因此,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势在必行。其次,税收优惠将继续存在,但不再局限于涉外税收优惠体系,而是扩展到整个税收体系之中。根据我国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税收优惠将以产业优惠为主、地区优惠为辅。第三,应根据具体税收优惠政策和优惠对象,合理选择税收优惠方式。例如,对与我国签定税收让协定的国家在我国投资的企业实施以降低税率为主的直接税收优惠;反之,则应采用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形式的间接税收优惠方式。
五、结论
1.加入WTO对我国财政的影响是积极的。因为,外国优势产业和产品进入中国,不仅增加我国的经济增长速度,而且优化我国的经济结构,增强国内市场竞争,加速优胜劣汰的进程。所有这些都使我国财源总量增加,结构更加合理。从税种结构上看,虽然有些税种的税源和税收收入会有所降低,甚至个别税收会有较大的降幅,但增加的税源和税收收入还是多于减少的税源和税收收入。
2.加入WTO对我国财政支出的压力是明显的。因为市场竞争加剧和经济结构的调整,会加重本已严峻的失业形势,政府财政必将承担起社会保障的职责。同时,大批弱势产业如粮食种植业、幼稚产业、新兴产业和高科技产业需要政府扶持,也加重了财政负担。对此,政府应合理利用财政手段和非关税壁垒来保护民族经济,减轻财政负担。另外,政府财政应退出竞争性、盈利性投资领域,一为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二为减轻财政负担。
3.加入WTO对我国财税体制的影响是深远的。首先,整顿预算外、制度外财政性收支,统一财政,规范财政分配活动是市场运作的必要条件之一,这项工作很可能是加入WTO后需要加速完成的。其次,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其中主要是完善地方税收体系,固定中央与地方财政收支范围,完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再次,调整我国税制,逐步与市场经济国家通行的税制接轨。
4.调整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国民待遇是加入WTO后必须完成的一项工作。政府应防止不规范的、恶性地区税收优惠竞争。调整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变地区优惠为产业优惠,变单纯的直接税收优惠为直接与间接税收优惠并举,为进一步提升我国经济结构的档次打下基础。
5.加入WTO后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完善法制,规范政府活动,这都要求进一步加快政治、经济体制的改革,而且是以往改革中较少涉及或改革不动的方面,例如行政体制、干部人事制度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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