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入分配问题的若干讨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收入分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收入分配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全体社会成员的经济利益,也关系到一种社会经济制度的生存和巩固。同时,收入分配的数量与结构影响着国民的消费量与消费倾向。因此,在2002年,关于收入分配问题的讨论就成为中国经济理论界极其关注的热点。现将这一年来有关这一问题的讨论概述如下:
一、关于公平与效率
1.如何认识公平与效率。周为民认为,效率一词大体有两方面的含义。其一是在一种产品或一个企业的生产过程中,利用那些有确定价格的生产要素的有效性,可称为生产效率。其二是经济资源在各种相互竞争的不同用途上配置的有效性,可称为社会的经济效率。在最重要的方面,效率问题是与一定的经济体制联系在一起的,实际就是体制的效率。讨论收入分配问题时,公平的概念,其含义不等同于公正,不包含人们的经济与社会权利平等、机会均等、起点公平等等意思,而是指一定程度的收入均等化。收入分配领域的公平要求一般总要通过一定程度的收入均等化来实现。(注:周为民:《对“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误解应当澄清》,《中国经济时报》2002年9月21日。)
兰纪平认为,就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而言,机会平等比收入平等更重要。(注:兰纪平:《机会平等重于收入平等》,《中国青年报》2002年9月8日。)
梁小民认为,平等不是每个人收入相同,而是权利的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最重要的平等。以这种平等观来看待收入分配中的平等,就是过程的平等。这种平等的权力要由立法制度来保证。(注:梁小民:《应该追求什么样的平等》,《中国经济时报》2002年6月29日。)
傅桂林、张燕英认为,社会主义现阶段有两种不同的平等规则,即按劳分配下的劳动平等、报酬平等同按要素分配下的按要素所有权取得相应收入的平等。两种不同的平等规则有不同的内涵,性质和要求,但在现阶段又都有其存在的基础、依据和必要性。不应只承认其中一种平等规则,而否定另一种平等规则。目前有一种倾向,就是只承认按要素分配的平等,而忽视了按劳分配的平等,结果导致了非劳动要素同劳动要素之间收入差距的不合理扩大。(注:傅桂林 张燕英:《收入分配双重原则之间的矛盾及协调》,《光明日报》2002年9月24日。)
应宜逊认为,效率与公平,虽有矛盾的一面,但更有统一的一面。在当代生产力条件下,效率与公平在多数场合下是同步的,不同步的仅为少数场合。一个国家的居民收入分配从“绝对不公平”(基尼系数为1)到“绝对公平”(基尼系数为0),大体可分为4段,Ⅰ社会动乱或革命;Ⅱ经济衰退或危机;Ⅲ经济健康发展;Ⅳ效率受阻经济停滞。其中Ⅲ为最适区间,一般范围是基尼系数0.28~0.40左右,由贫富差距扩大而引致的消费需求不足,已成为当前通货紧缩压力挥之不去的重要原因之一,明显损害了“效率”。(注:应宜逊:《“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必须调整——兼与周为民先生商榷》,《中国经济时报》2002年11月2日。)
程恩富认为,公平与效率具有正反同向的交促互补关系,当代公平与效率最优结合的载体是市场型按劳分配。按劳分配显示的经济公平,具体表现为含有差别性的劳动的平等和产品分配的平等。这种在起点、机会、过程和结果方面既有差别,又是平等的分配制度,相对于按资分配,客观上是最公平的,也不存在公平与效率哪个占支配地位的问题。(注:程恩富:《公平与效率:如何兼得》,《文汇报》2002年10月15日。)
2.关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吴忠民认为,严格地说,“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只是一个策略性的提法。随着中国发展进程和市场化进程的逐渐深入,这一提法已经显露出它的局限性。(1)它降低了公正的地位,并割裂了公正与效率的关系。(2)忽略了作为全社会的代表者——政府对于社会成员应尽的责任。(3)颠倒了发展的基本价值目标与发展的基本手段、基本途径的关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一个适应于市场经济因素初步形成时期的提法,曾经对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起过积极的重要作用,但是其自身有着明显的局限性。我们应当本着与时俱进的精神,对之做出必要的矫正。同时,需要看到的是,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必须把公正放到一个至关重要的位置。以公正为基本出发点,促进社会经济全面而协调的发展。(注:吴忠民:《对“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提法的反思》,《中国经济时报》2002年7月4日。)
郭正模认为,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收入分配原则都必须做到效率优先,任何非经济手段导致的“公平”都有损于社会财富的创造。国家对个人收入分配进行的调节,不是去消灭收入差异,而是把差距保持在合理的范围之内,防止两极分化或贫富差距过大。(注:郭正模:《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光明日报》2002年12月25日。)
邓微认为,无论是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始阶段,还是在建立了该体制之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都是顺应社会发展实际、符合社会公正要求的。所以在收入分配领域必须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平等竞争、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机制发生作用的必然结果,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依照效率,分配的天平自然向优者、胜者、强者倾斜,这种分配正是建立在市场公正基础之上的。高的效率带来高的回报,并激励市场主体努力提高效率以获取高的回报——这便是市场经济的内生性动力。(注:邓微:《关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思考——与吴忠民先生商榷》,中国经济时报2002年8月29日。)
周为民认为,人们往往只是在生产效率的意义上来理解效率,甚至只把它理解为任何个别活动的“效率”。这样一来,效率优先这个“提法”自然就被荒谬化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针对的是传统体制的根本弊端,是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大目标紧密相连的一个重大战略思想,是一项正确而又关乎全局的改革大计,必须坚持,不可动摇。(注:周为民:《对“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误解应当澄清》,《中国经济时报》2002年9月21日。)
应宜逊认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在理论上存在缺陷,在实践中已经表现出负面效应,亟待调整,必须调整。较为妥当的提法可以是:“努力实现效率与公平的优化结合”。“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优先说”)在理论上存在明显缺陷。“优先说”仅注重效率与公平相互矛盾的一面,而没有注重更为主要的统一与相辅相成的一面,尤其是没有注重公平失衡会损害效率。“优先说”与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是不相符的。应当摒弃“优先说”,改用“并行说”,具体的表述可以是“努力实现效率与公平的优化结合”。“优化结合”的含义是,维护适度社会公平以促进效率,通过效率提高以进一步提升社会公平。(注:应宜逊:《“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必须调整——兼与周为民先生商榷》,《中国经济时报》2002年11月2日。)
赵人伟认为,在我国经济发展的现阶段,实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是可取的。在转型过程中,由于产业结构迅速转换等原因,经济发展较快,要求效率有较大提高,收入差距也有所扩大。实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是符合客观经济规律的。(注:赵人伟:《对我国收入分配改革的若干思考》,《经济学动态》2002年第9期。)
3.基尼系数与判断收入分配差距的标准。兰纪平认为,我们不能简单地将基尼系数的大小作为判别是非的标准。作为一种专门的计算指标,基尼系数有着自身的所能与难能。仅用其来判断收入分配问题是存有偏差的。基尼系数所能反映的只是作为结果的社会收入分配的平均程度,或曰差别程度,却不能反映该结果的产生过程是否公平、公正,而恰恰是后者决定着一个社会的经济是在蓬勃向前,还是走向灾难。(注:兰纪平:《机会平等重于收入平等》,《中国青年报》2002年9月8日。)
梁小民认为,基尼系数并不能准确地反映我们这个社会的收入分配状况,转型经济过程中,收入统计数字失真成份大,仅仅按基尼系数讨论收入分配会有相当大失误。(注:梁小民:《解开收入分配的谜团》,《中国经济时报》2002年2月7日。)
徐振斌认为,在我国用基尼系数来衡量社会宏观形势有3点须考虑:一是我国存在城镇和农村二元经济结构,最好将农村和城镇分开来考察,否则说明不了社会稳定的状况。二是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经济发展不平衡,也宜分不同地区来研究基尼系数问题。三是同一基尼系数,不同收入人群的分布可以有很大的差别,其社会的稳定程度也会明显不同。(注:徐振斌:《收入分配与社会稳定解析》,《人民日报》2002年2月26日。)
魏文彪认为,收入差距是指整体国民间的收入差距,而非指某一特定群体内人们间的收入差距。不是整体国民而只是某一群体间的收入比,严格来讲不能称为基尼系数。将农村和城镇居民收入差距分开来计算,会掩盖农民与城镇居民间收入差距在加大,相对于城镇居民,大多数农民生活水平还很低这样一个现实,在农民增收问题上就不易有紧迫感。(注:魏文彪:《质疑基尼系数二元分算法》,《人民法院报》2002年3月8日。)
二、关于收入差距问题
1.收入差距的表现。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收入分配课题组认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乡居民收入高速增长,农村居民实际纯收入增长4.7倍,城市居民收入增长3.6倍,但差距逐渐拉大: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基尼系数从1978年的0.16上升到2000年的0.32;农村居民纯收入基尼系数从1978年的0.21上升到2000年的0.35;城乡居民收入基尼系数从1995年的0.389上升到2000年的0.417。目前我国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已经趋缓,但在一段时间内,收入差距仍将继续扩大。在城市,分配差距问题直接表现在就业与失业、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要素收入与非要素收入、垄断和非规范收入与非垄断和规范收入之间的差别上。农村收入差距的背后是工业部门的就业权问题,因为缺少到工业部门就业的机会,收入就难以提高。(注: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收入分配课题组:《我国居民收入分配趋势与对策》,《人民日报》2002年7月9日。)
陆百甫认为,从目前我国个人收入分配状况看,存在以下3个特征:一是中国当前阶段收入分配差距扩大,是在绝大多数居民收入水平或多或少普遍提高基础上的差距拉大。二是当前收入分配存在明显的城乡分化、地区分化、行业分化等特征,问题最大的是城乡差距和地区差距。三是我国低收入的贫困阶层具有明显的群体特征。(注:《收入差距是可持续发展中暂时的过程—专访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陆百甫》,《中国经济快讯周刊》2002年第40期。)
曾湘泉认为,当前城镇职工中,制度外收入差距拉大与制度内收入差距缩小并存。从总体上看,目前国有单位内部员工的收入差距并未显著扩大,收入差距大多源于单位和单位之间。另一方面,改革开放以来,制度内工资收入差距一直在缩小。从政府公务员到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其制度内工资最高和最低的差距目前仅在6倍左右,比50年代工资制度建立时的差距大大缩小。根据目前所实行的职务等级工资制的工资标准表计算,公务员的最低一级工资为440元,而政府最高领导人的最高工资为2846元。因此,目前工资等级表上所列的最高收入与一般人们所理解的高收入(如年薪10万元以上)相去甚远。(注:曾湘泉:《当前城镇职工收入分配中的两个突出问题—收入差距过大与平均主义》,《人民日报》2002年2月26日。)
杨宜勇认为,伴随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普遍提高,收入渠道的多元化促进了城乡居民收入格局的多样化,带来了经济利益在不同群体间的重新调整和社会收入分层的加剧。居民收入差距在城乡、行业、地区之间的扩大,已经是市场经济体制基本建立时期社会经济领域的焦点问题。(注:杨宜勇:《当前我国收入分配的基本格局》,《中国经济时报》2002年2月28日。)
赵人伟认为,改革以来收入分配格局的变化,总的趋势是收入差距明显扩大。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改革初期有所缩小,但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呈扩大趋势;区域间收入有所扩大,其中农村区域间收入差距扩大程度要显著高于城市间收入差距扩大程度;改革以来居民的财产收入增长很快,分布也不均等,其中金融资产和住房分布的不平等带来的收入分配不平等更引人注目;对高收入阶层状况的研究不令人满意。(注:赵人伟:《对我国收入分配改革的若干思考》,《经济学动态》2002年第9期。)
刘方棫、刘社建认为,目前,我国收入差距逐渐扩大:一是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二是地区收入差距扩大。三是城镇居民家庭收入差距扩大。四是行业间收入差距扩大与行业内部的平均主义并存。五是低收入户的状况相对恶化。(注:刘方棫刘社建:《防止收入差距过分扩大》,《人民日报》2002年2月26日。)
2.收入差距拉大的原因。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收入分配课题组认为,在城市,随着产业结构调整,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的力度加大,下岗失业问题成为拉开收入差距的最主要原因。城市收入差距的70%以上来自工资收入(不包括住房的机会租金估价),能否就业是影响城市家庭收入差距的根本因素,城市劳动者一旦失去工作,就会立刻跌入城市贫困的最高发人群。农村收入差距拉大的主要原因是农民的工业部门收入造成的。1995年与1988年比,农民从工业部门获得的工资收入和从企业中获得的其他收入对收入差距的影响从18.3%上升到39.7%,成为第一位的因素,这是发展中国家在农村工业化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我国正处在收入差距拉大的过程中,不仅面临着发展过程中的收入拉开,也面临着体制改革过程中的收入拉开,此外还有政策性因素导致的收入拉开问题。(注: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收入分配课题组:《我国居民收入分配趋势与对策》,《人民日报》2002年7月9日。)
高书生认为,造成收入差距扩大的因素很多,其中劳动和资本是两个重要因素。劳动差别决定工资差距,资本占有差别也会引起人们之间的收入差距。随着我国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货币积累的规模越来越大。近些年来,一些居民开始把货币转化为资本,从而跨入了先富者的行列。这是收入差距扩大的新动向,需要引起足够重视,因为同劳动差别相比,资本占有差别对收入差距扩大的影响要大得多。但是,无论劳动差别还是资本占有差别引起的收入差距,都发生在初次分配领域,都对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具有积极意义。(注:高书生:《怎样看待分配领域的突出问题》,《人民日报》2002年7月9日。)
陆百甫认为,我国个人收入分配差距拉大的基本因素是我国分配方式变革的结果。(注:《收入差距是可持续发展中暂时的过程—专访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陆百甫》,《中国经济快讯周刊》2002年第40期。)
3.收入分配与扩大内需。刘福垣认为,当前物价下降的主要原因是最终消费的内需不足,其根源在于国民收入分配结构严重失衡。当前的物价下降从货币现象看问题不是通货紧缩即货币供应量减少,而是货币占有结构、职能结构与目前经济发展实际需要错位。但它和物价下降一样都是结构性矛盾的果,而不是因。经济运行的基本面是分配失衡引起的内需不足,和货币供应量没有必然联系。(注:刘福垣:《破除通货紧缩的迷雾》,《中国经济时报》2002年8月10日。)
刘方棫、刘社建认为,拉开收入差距,使之产生激励效应以及促进生产要素优化配置和流动效应,是激发劳动热情、强化竞争意识、提高劳动者素质、改善投资规模和结构、加快经济发展的需要。但这并不意味着收入差距愈大愈好。差距过大,会降低社会消费倾向,导致需求不足、投资相对过剩,从而影响经济发展,甚至激化社会矛盾,引起社会动荡。
朱国林等通过专门的理论分析认为,我国的总消费与收入分配有密切的关系。如果收入分配不均的现象非常严重,社会总消费就会不振。(注:朱国林 范建勇 严燕:《中国的消费不振与收入分配:理论与数据》,《经济研究》2002年第5期。)
三、缩小收入差距的经济发展战略选择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收入分配课题组认为,从当前变化的趋势看,靠市场的自发力量来缩小收入差距短期内难以见效,只有通过发展战略、体制和收入政策的调整,才能逐步扭转目前过快的收入差距扩大趋势。应把就业优先作为发展战略的重点;促进劳动力要素的平等化;建立以反贫困为基准的福利体制;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配套的收入分配和再分配体系。近期政府收入分配工作的重点应放在:反垄断,消除市场进入的歧视,给人们以公平参与市场的权利;反腐败,奠定公正的市场竞争规则;反贫困,防止收入两极分化,保证人们获得更多的发展机会。(注: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收入分配课题组:《我国居民收入分配趋势与对策》,《人民日报》2002年7月9日。)
厉无畏认为,收入分配的理想结构应该是“两头小、中间大”的“橄榄型”结构,这既有利于促进效率的提高,也符合“共同富裕”的原则。建议:(1)政府应把宏观调控政策调整到“促进中等收入层成长”的目标上来。(2)真正把按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的分配作为按要素分配的主要突破口。(3)努力把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作为改善普通劳动者收入水平的主要途径。(4)切实把强化收入再分配作为收入分配中实现社会公平和总体目标的主要举措,初次分配必须适当拉开差距,这样,社会才会有效率;但为了避免差距过大而产生的负面影响,必须通过第二次分配来达到社会收入的相对均衡。完善所得税制是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主要手段。目前可供选择的措施:一是要提高现行税制的起征点,适当调整累进税率,使较低收入者能减轻税负,而让高收入者适当多做贡献。二是试行“负所得税制”,即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以上部分实行累进税,起征点至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收入实行免税,最低生活标准以下,将自动可以从所得税中得到补偿。三是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从中提取一部分用于社会保障。同时,完善所得税制还必须与严格执法、加强征管相结合,以防止税收流失,削弱再分配的力度。(注:厉无畏:《认识劳动价值理论改革收入分配制度》,《中国经济快讯周刊》2002年第16期。)
赵人伟认为,如何改进收入分配,首先要抓住改革和发展两个环节;发挥政府在收入再分配上的有效功能,当务之急是要矫正计划经济时代遗留下来的政府再分配功能的扭曲状态,主要通过税收和转移支付来发挥缩小收入差距的作用;改进整个宏观经济政策对收入分配的影响,如教育政策、劳动力流动政策、产业结构转换政策等。(注:赵人伟:《对改进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若干设想》,《中国经济时报》2002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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