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贸易政策审查机制的理论与应用分析_wto论文

WTO贸易政策审查机制的理论与应用分析_wto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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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除了提供争端解决机制之外,还提供了定期对其成员进行贸易政策审议与检查的系统机制。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规定并非象其他WTO协议是按条款来协议的,而是按A、B、C、D、E、F、G。七个部分来协议的,作为WTO设立协议的附件3。A部分规定了审议的目标,B部分规定了国内透明度的价值与意义,C部分规定了贸易政策审议所依据的程序,D部分证明了形成政策审议报告的过程,E部分规定了1994年GATT和GATS项下国际收支条款的关系,F部分规定了对贸易政策审议机制本身运行情况的评审,G规定了有关国际贸易环境发展状况的综述。

从理论上讲,成员政府如果接受国际协议或条约,就应该能够保证实施协议与条约的规定,并按协议与条约的要求修改,更新和完善成员内的法规、政策与程序,但实际上,这种情况常常不能预期发生。最坏的情况是,政府官员或者立法机构可能有意不去理会政府所承担的国际义务,甚至是故意回避或者抵制。还有可能的情况是,一项义务被忽视或被解释成与其他签署方理解不一致的意思。WTO规则之所以存在,主要是为了给国际贸易建立一个可预见的、透明的、公平的和自由的经济与法律环境。为将来制定计划和进行投资,工商界和政府均需要能够确定其贸易伙伴正在实施有关规则,并且它们是以同样的方式实施的。WTO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产生与形成正是适应了这一需要。贸易政策审议有两种不同的形式,即对每一成员阶段性地进行全面的政策审议,以及WTO各专门机构在各国政府通知的基础上,对具体的政策措施进行审议。

一、贸易政策审议机制(TPRM)的主要内容

1.1 贸易政策审议机制是乌拉圭回合谈判的一项早期成果

乌拉圭回合部长宣言中并未涉及建立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问题,但是,这一机制却先于WTO而建立。该机制是在1988年12月蒙特利尔中期审评会议上由部长们临时动议并批准成立的,当时整个回合谈判正在进行当中。TPRM于1989年开始进行,在乌拉圭回合结束时成为常设的,定义及其目的、程序等7项内容的文字成为WTO设立协议的附件3。这7项内容与1989年批准的内容没有什么不同,只是审议的责任由GATT理事会转交给了WTO总理事会。总理事会为此目的而成为”贸易政策审议机构(TPRB),审议的范围也从货物贸易扩大到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这反映了WTO更广泛的职能。TPRM的决定主要同对WTO单个成员的审议有关,但TPRM的规定也要求对世界贸易环境的发展情况进行更广泛的年度审议,并鼓励成员促进其在成员内所做的努力,以便改善贸易政策事务方面决策的透明度。

TPRM与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一揽子协议不同。它在WTO成立前就已经运行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在WTO体制中的作用已经得到明确和广泛的赞同,其运行的方式沿用已久,并且成员已经对它的功能进行了调整。

1.2 政策审议的目标

TPRM审议的目的在于能“对各成员的全部贸易政策和作法及其对多边贸易体制运行的影响进行定期的全面审议和评估,目的在于促进所有成员更好地遵守根据多边贸易协议及适用的诸边贸易协议所制定的规则、纪律和承诺。”这一全面审议不同于WTO其他机构的运作,这些机构负责监督每个成员执行具体协议的情况,如有关农产品、纺织品和反倾销协议等,也不同于争端解决程序,因为具体协议执行情况的审议和争端解决的监督跟踪具有强制性的色彩。TPRM规定明确证明,贸易政策审议不是强制义务的基础,也不是为了争端解决提供什么条件,贸易政策审议机构不是一个执行机构,不能给成员增加额外的政策承诺。WTO作为监督者,通过定期全面审议,旨在确保其规则的实施,以提前贸易摩擦,贸易纠纷,防患于未然。虽然审议的重点是接受审议成员的贸易政策,但同时也要考虑更广泛的经济和发展需要、政策、目标以及外部环境。换言之,政策审议常常使接受审议的成员有机会了解其他成员对其所面临问题的了解与理解,说明其贸易政策与其更广泛的经济增长和发展如何发生联系,以及强调其贸易伙伴的政策可能对其造成的困难。

1.3 国内透明度的价值

TPRM的B部分与其说是一个可供操作的规定,还不如说更像一个政治宣言。人们达成了广泛的共识,即如果成员政府以尽可能公开的方式就其贸易政策问题作出决定,那么更广泛的民族利益就有可能更好地得到维护,保护主义的压力就会变得更小,自由贸易的力量就易占上风。该部分中一个简短的规定将“国内透明度”原则视为对各成员经济及多边贸易体制均具有内在价值的规则,成员们同意鼓励并促进提高这种透明度。但是这一政治宣言认识到这确实是一个国内问题,有些属于“内政”性质,采取的行动必须是自愿的,而且需要考虑各成员法律与政治体制的不同之处。事实上,这一部分规定的内在用意是想委婉地提醒各成员政府注意国内政策的透明度问题,它不像成员涉外政策的透明度那样,是明确地属于WTO透明度原则的范围,所以在国内透明度问题也只能简单的提及。至于随着WTO首轮多边贸易谈判的最终成果,是否会正式触及国内透明度的问题,目前尚难预断。

1.4 贸易政策审议程序

所有的WTO成员都要进行审议,审议的频率取决于成员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影响程度,因此对于占世界贸易最大份额的成员的审议更加频繁。目前4个最大的贸易成员,欧盟(作为一个成员)、美国、日本和加拿大每两年审议一次,另外16个成员(包括中国)每4年审议一次,余下的成员每6年审议一次,对最不发达成员的审议可以间隔更长。至于对包括一个以上成员,拥有共同对外政策的实体如欧盟的审议,应涵盖其影响贸易政策的所有部分,包括各成员的有关政策和做法。作为例外,如一成员贸易政策或做法的变更可能对其贸易伙伴产生重大的影响,那么TPRB在进行磋商后,可要求该有关成员提前进行下一次审议。

这些审议的周期表明,因WTO成员数目前已达144个,要求TPRB每年要审议20个以上成员的贸易政策。这意味着更频繁的会议及所形成的巨大工作量,包括接受审议的成员,TPRB的参加成员,编写报告和为TPRM提供服务的WTO秘书处工作人员。实际上,由于秘书处工作人员的情况,加之TPRB能够举行会议的时间,这种理论上的工作量目前从未到达过。目前,一年中举行审议会议的最大数量为15次。

贸易政策审议的模式已经根据1989年开始审议以来所获得的经验制定并实施,并且根据1996年成员们达成的谅解进行了几项程序性的修改。修改的结果是,D部分的许多内容实际上已停止使用了。D部分和F部分明确规定了进行程序性改进的可能性,如1996年议定的那样。

每一次政策审议都是在两份报告基础上进行的,即WTO秘书处负责编写的详细报告和接受审议成员的“政策声明”。秘书处的报告目前是根据以下格式编写的,包括“意见摘要”和涉及经济环境,贸易与投资政策制定机制,按措施划分的贸易政策与作法以及按部门划分的贸易政策与作法共4章。报告的文字要经过有关成员核对有关事实是否准确,虽然秘书处保留对报告内容的最终责任。成员政府的“政策声明”一般长度在10至30页之间,目的在于概述贸易政策的目标和主要方向,具有前瞻性,也可以包括对经济形势、主要趋势和问题的简要介绍,如在国外市场上遇到的问题等。

WTO秘书处信息收集过程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是访问接受审议成员的首都,与政府各部门和其他相关机构进行讨论。在每个成员大约花一周时间,派去2至3个工作人员。与有关部门和机构进行的讨论都是在详细问卷的基础上进行,这些问卷按秘书处报告的结构制定的,事先提交以便有关部门进行准备。在访问中,WTO的工作人员也经常向私营企业,如制造商协会和商业协会,以及有关研究机构进行咨询。

真正的审议是由TPRB来进行,对所有成员开放。从成员中选取两名讨论人,以便鼓励进行辩论,这两人以个人身份参加会议,不代表各自成员政府。会议一般连续举行两个上午。首次会议由接受审议的成员代表致开幕辞,该员的代表团通常为部长级的,随后讨论人发言,与会者各自发表意见。在第二次会议讨论主要是围绕主席,讨论人及秘书处与接受审议的成员根据第一次会议情况进行磋商后确定的主题进行。成员对已经提出的问题做出答复。并进行进一步讨论。如有必要的话,可以在下一个月内作出书面补充答复。会议主席自负全责作出总结后结束。主席和秘书处随后向新闻界进行吹风,接受审议的成员也可以举行自己的新闻发布会。秘书处的摘要及主席的闭幕辞随后公布,包括在INTERNET上发布。两份报告和秘书处的会议纪录(由秘书处撰写并经成员批准)随后不久以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发表。这些文件将送交部长级会议,部长级会议应注意到这些文件。

二、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应用价值

TPRM被认为是WTO多边贸易体制中有价值的,甚至是独特的组成部份,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4个方面:

首先,TPRM是WTO全体成员对贸易政策的所有方面进行审议的唯一场所。该机制包括对成员贸易政策和经济形势的客观和独立的评估和外部审计,也是可以对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政策进行解释和讨论的场所,可以获得信息,可以表达关切、关注。

其次,接受审议的成员所获得的好处也是很多的,进行TPRM的过程,包括对首都的访问,可以为国别政策的制定提供有价值的投入。在许多成员内,审议帮助增强了国内各部门之间对贸易与贸易有关的政策的讨论和合作。此外,该机制还可对许多发展中成员发挥重要的技术合作作用,向它们介绍WTO成员资格的各个方面,确定今后可以满足的具体技术援助需要。

第三,贸易体制从整体上可在这一审议过程中受益,因此这一过程能够帮助政府推行理想的贸易政策改革。TPRM也可以不断阐明至今未受到足够重视的WTO义务,因而有助于保证这些义务得到重视和履行。

第四,TPRM过程不仅可以提高成员贸易政策制定与实施的可预见性、透明度和稳定性,而且这一过程还可以缓解成员政府在履行WTO各项义务时所面临来自保护主义力量的种种压力,制约保护主义势力对政府政策的扭曲,其广泛的社会影响力往往在成员政府的决策层产生重要的积极作用,有利于培植成员内的自由市场经济的力量。

成员们在1989年以来积累经验的基础上,对这一机制进行了多次有益的调整,如两次审议会议之间增加了6个月的灵活余地,成员政府报告的结构从原来的全面报告改为“政策声明”。这些修改与调整有助于一机制运转得更顺利、有效、而又不改变乌拉圭回合中对TPRM所达成协议的实质内容。规定本身要求TPRB在WTO生效5年内对该机制的运行作出评估,并将结果报告部长级会议。

TPRM规定的第7部分说明了对影响多边贸易体制的世界贸易环境发展情况进行“年度综述”。为此,WTO总干事将提出报告,列出WTO的主要活动,突出重要的政策问题。最初几次审议的经验表明,每年年底进行审议对WTO来说是一个重要的机会,特别是在不举行部长级会议的年份里因为这些审议提供了WTO成员对目前贸易政策和贸易环境发展趋势进行的总体回顾和评估的可能与条件。

三、通知义务与确保透明度

GATT47年的发展经验证明,如果在协议文本中不作出一些具体的规定和安排,来保证政府能更多履行某项承诺,那么,该项承诺或者减让义务就有可能最后被越来越多地忽视和不执行,结果是形同虚设。当然这类情况的发生对那些成员必须要履行或者普遍适用的基本义务如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和一般数量限制的取消等是比较少见的。如果一个成员对来自WTO成员的进口产品征收的国内税费大大超过国内同类产品,因而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可能很快会被要求进行改正。但对于海关管理便利或征收反倾销税等具体的问题,重要是每一个成员要让每个工商界人士知道它的法律法规是如何实施的(包括制定、修改、变动等),而且成员需要有机会对这些信息进行共同审议。

关贸总协定第10条1款就包含了公布此类信息的一般性义务,但这一规定比较笼统、原则,而且也未规定将这些信息转交给另一个成员的要求。后来,随着管理和规范影响贸易的非关税措施的义务变得更加全面和详细时,GATT设立了专门的委员会以保证国别措施符合这些义务。作为这样工作的基础,每个成员通常需要定期通知其相关法律法规的任何变化情况,并提供这些变化实施的详细情况。实际上所有乌拉圭回合协议都包含了此类通知要求,并设立了相应的委员会,理事会或其他机构监督有关协议的实施,大部分监督工作是在各成员作出通知的基础上进行的。一些协议还规定了“逆向”或者“反向”通知,即在通知中一成员可以正式或者非正式地提请注意另一成员采取的措施,包括与贸易有关的政策法规制定与实施情况。这一反向通知也可以俗称为是“打小报告”,是确保成员尊重和遵守WTO协议以及履行承诺和义务的最有效的监督措施,具有相当强的威慑作用和警示效应。

在乌拉圭回合1994年4月15日的部长级大会上,部长们达成了一项《关于通知程序的决定》,该决定是在1993年12月15日由贸易谈判委员会所通过。规定了进行通知的一般义务,得到了WTO主要协议的支持,并规定进行审议以便使现有义务合理化,所谓合理化是指在一些情况下,一些义务被认为包括不必要的要求和重复内容。一般性义务虽然将WTO的各协议视为一个整体,但是主要集中在影响货物贸易的政策措施上,并加强了1979年11月28日通过的《关于通知、磋商、争端解决和监督谅解》。

作为必须进行通知措施的指导,无论这种通知是否是WTO某一特定协议所要求的,该通知程序的决定的附件列出了20种措施、规则或安排的例示清单。这一清单实际上与TPRM报告所涉及的措施清单相同。该决定规定在WTO秘书处设立一个“通知登记中心”(Central registry of Notification),具体负责登记收到的所有通知,提醒成员履行通知义务,并向成员提供有关通知内容的信息。最后该决定要求根据WTO货物贸易协议设立一个工作组,审查WTO货物贸易协议中现有的通知义务,旨在最大限度地使这些义务简化,标准化和统一,并加强与这些义务的一致性。工作小组的建议也涉及一些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可能提出的帮助他们履行通知义务的请求,因为这些成员在人力、物力和财政等方面会面临某些意想不到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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