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的本质与起源_所有制论文

所有权的本质与起源_所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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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0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804 (2000)05—0060—09

自我国学术界有意识将马克思主义运用于中国社会与历史的研究时开始,就形成了一种思维定势,学者们对所有制极为重视,把它视为社会的基础与核心。它决定了生产关系总体,即决定了社会的经济基础,从而也就决定了社会形态与社会结构。然而,什么是所有制,却被视为一个不成问题的问题,学者们含混地使用这一概念,把它理解为人对生产资料的一种控制,理解为国家关于一定的人对一定的生产资料的控制的法律规定。这种思想无论对于理论还是实践,都已成为桎梏,有必要重新深入探讨。以马克思、恩格斯的理论为基础,从起源角度进行观察,不失为一个新的切入点,本文即试图由此作一些探讨。

一、所有制与生产关系

目前对于所有制概念的流行理解,源于斯大林。1938年,斯大林在《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中谈到生产关系时说:“生产关系的状况所回答的则是另一个问题:生产资料……归谁所有,生产资料由谁支配”,开始将所有制解释为生产关系的基础和核心,在谈到历史上各种具体生产关系时,也明确将不同所有制作为其基础(注:斯大林.列宁主义问题[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648.)。

1952年,斯大林更明确地对生产关系下了一个定义:“政治经济学的对象是人们的生产关系。这里包括:(一)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二)由此产生的各种不同社会集团在生产中的地位以及他们的相互关系,或如马克思所说的,‘互相交换其活动’;(三)完全以它们为转移的产品分配形式”(注:斯大林.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58.)。更明确地将所有制确定为生产关系的核心和基础,认为人在生产中的不同地位、互相之间的关系、交换、产品分配形式等等都以所有制为基础和前提。解放以后,这个定义充斥于各种哲学、经济学、史学著作与教材之中,可以说是一统天下,深入人心。但是,这个定义是不是正确呢?是否是马克思主义的定义呢?答案却是否定的。

斯大林这个定义的错误,核心就在于他将所有制脱离于生产、交换(流通)、分配、消费全过程之外,形成一个独立的范畴,并以此来把握、理解、解释整个生产关系,而不是通过生产关系去把握、理解、解释所有制,因果、主次完全被颠倒了。这个思想与蒲鲁东类同,早已为马克思所批驳。马克思说:“最后,所有制形成蒲鲁东先生的体系中的最后一个范畴。在现实世界中,情形恰恰相反:分工和蒲鲁东先生的所有其他范畴是总合起来构成现在称之为所有制的社会关系;在这些关系之外,资产阶级所有制不过是形而上学的或法学的幻想。”(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324~325.)在《哲学的贫困》中,马克思还指出:“在每个历史时代中所有权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在完全不同的社会关系下面发展着。因此,给资产阶级的所有权下定义不外是把资产阶级生产的全部社会关系描述一番。”(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144.)在《资本论》中,马克思以土地所有权为例分析了各种所有权存在的理由,他说:“土地所有权的正当性,和一定生产方式下的一切其他所有权形式的正当性一样,要由生产方式本身具有的历史的暂时必然性来说明,因而也要由那些由此产生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具有的历史的暂时的必然性来说明。当然,像我们以后会看到的那样,土地所有权同其他各种所有权的区别在于:在一定的发展阶段,甚至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观点来看,土地所有权也是多余而且有害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702.)任何所有权存在的理由,都必须以一定历史条件下具体存在的生产方式来加以说明,当条件发生一定变化时,它就可能失去存在依据。具体到资本主义所有制,它只是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关系总和的表现,只能在后者之中得到解释和把握,如果反过来,那只能是“形而上学的或法学的幻想”。蒲鲁东类型的这个错误必然导致一种误解,即所有制首先是人与物之间的一种关系,是人对一定生产资料的占有,只是在这个基础之上,才形成了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全过程中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与此成为对照的是恩格斯的定义。在《反杜林论》中,恩格斯指出:“政治经济学,从最广的意义上说,是研究人类社会中支配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和交换的规律和科学”,“政治经济学作为一门研究人类各种社会进行生产和交换并相应地进行产品分配的条件和形式的科学,——这样广义的政治经济学尚有待于创造。”(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186.189.)显然, 恩格斯所说政治经济学的对象即生产关系包括生产、交换、分配三个方面,其中并不包含一个独立的所有制范畴。

是所有制决定生产关系,还是生产关系决定所有制,表面看似乎不是特别重大的问题,但实际上却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几十年来我国经济发展的曲折与迟缓,斯大林定义是主要理论原因。中国古代社会结构研究的长期混乱与停滞,也与此有密切关系。例如,关于中国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界限,目前占主流地位的战国说,就是以鲁国的“初税亩”为标志,认为这是合法承认公田和私田的私有权,土地私有制正式确立,由此地主制度正式成立,中国转变为封建社会。孙冶方先生针对这种观点说:“不在于有没有土地私有权,而在于有没有剥削关系”,“土地所有制本身是不能作为这种划分的标志的”,“斯拉夫公社、印度公社、俄国的村社等等历史事实告诉我们,在土地公有制下,既可以是奴隶制社会,也可以是封建制社会。”(注:孙冶方.社会主义经济论稿[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390.403.)

斯大林和恩格斯关于生产关系所下定义的根本性区别,早已为经济学家们所发现并阐述,如成书于20世纪60年代的前捷克斯洛伐克学者奥塔·锡克《经济—利益—政治》一书,据作者说,他对此问题的思考和撰写应追溯于1956年,即东欧社会开始发生变动的时期。又如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孙冶方发表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许多论文。但有关所有制理论研究的这些进展,似乎并未引起学术界充分的注意。

二、两个概念——“使用”与“所有”

人是一个两重性的存在。人要生存,就要进行物质资料的生产,这表现了人同自然界的对立统一关系。而人要从事生产,又必须和其他人发生一定的社会关系,结成各种各样的社会实体,这表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由人所组成的社会,同样带有这种两重性。一方面,社会必须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生产活动,同自然界发生关系。另一方面,社会又必须具有一定的内部结构,即一定的社会关系。有了这两方面的内容,社会才能存在。一定的生产资料,由于它是与人、与社会发生着确定关系的物,因而在一定条件下,它也带有两重性。一定的生产资料,首先是人“使用”的对象。人们通过对它的“使用”,进行物质生产,提供维持自己生存和发展的物质资料。在这里,它作为一定的物,是人与自然界关系的具体体现者。其次,在一定条件下,它又是人“所有”的对象。人们通过对它的“所有”,以其作为中介,相互间发生一定的物质生产关系,从而把人们联结成社会整体,去从事社会性的物质生产。在这里,它又成为人与人社会关系的体现者。

这样,一定的人对一定的生产资料就有着两重关系,一是“使用”,一是“所有”。使用,是指人们实际地利用着某些生产资料进行物质生产,由此从自然界得到相应的物质生产品。它并不涉及是否通过相关的生产资料及生产品与他人发生了社会关系。因此,所谓“使用”,实际上是人们物质生产活动的同义语。“所有”,则是指相关的人们相对于一定的生产资料存在着某种社会差别,由此在物上存在和表现出一定的社会关系。更具体地说,“所有”是指一定的生产资料成为一定的个人、家庭、集体或群体的意志专有领域,排斥未经所有者同意的他人的“使用”。它包含着针对一定的生产资料而与他人发生矛盾,需要从法律上(有形的或无形的、成文的或习惯的)加以确定的内容。至于所有者是否实际地“使用”了这些生产资料,在这里没有意义。马克思曾严格地区别了生产资料的这种两重性,他说:“劳动本身,就它作为有目的的生产活动这个简单的规定性而言,不是同具有社会形式规定性的生产资料发生关系,而是同作为物质实体、作为劳动材料和劳动资料的生产资料发生关系。”(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932.)

一定的生产资料要成为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表现物,就必然是这种社会关系得以实现的中介物,它使与其发生关系的人们之间产生某种差别,也就是一定的排他性。如果没有这种差别,一切人对这个物地位相同,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实现就不需要以这个物作为中介,它不可能体现社会关系,因而也不可能成为“所有”的对象。例如在一般情况下,空气不可能成为“所有”的对象,尽管对于人类生活和物质生产来说,空气都是必需的自然物,是极其重要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但由于它的特殊性质,人在它面前不可能产生差别,即不可能产生排他性,因而它不可能成为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中介或表现实体。当然,这种排他性是相对的,在一定的生产资料上既能表现某些人之间的差别,也可以表现某些人之间的无差别。被一个社会集团“所有”的一定生产资料,通过对他人的排斥,一方面表现了该集团与他人的不同社会位置,实现了其间的一定社会关系,实现了一定的所有制;一方面又相对于集团外的他人,表现了该集团内部不同个人的相同社会位置,从而也实现了其间的社会关系,实现了一定的所有制。如果没有排他性,物不仅不可能表现集团与他人之间有差别的社会关系,也无法表现集团内部个人之间无差别的社会关系,某个集团内部人与人之间相对于一定的生产资料所呈现的相同社会位置,必须以对外的排斥、即与外人社会位置不同为条件,否则便无法存在,就像没有“上”作为参照系,便不可能有“下”一样。

显然,排他性是“所有”的前提和基础。马克思在分析土地所有权问题时说:“土地所有权的前提是,一些人垄断一定量的土地,把它作为排斥其他一切人的、只服从自己个人意志的领域。”在这段话的脚注中,马克思还批判了黑格尔认为私有权是人作为人格对于自然界的关系、是人对一切物的绝对占有权的观点,指出,这种私有权只是“一种确定的社会关系。”(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695.)马克思在谈到最早产生的所有权时也说:“ 某一个共同体,在它把生产的自然条件当作自己的东西来对待时,会碰到的惟一障碍,就是业已把这些条件当作自己的无机体而加以占据的另一共同体。因此战争就是每一个这种自然形成的共同体的最原始的工作之一,既用以保护财产,又用以获得财产。”(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490.)

“使用”和“所有”是对立统一的两个方面,在一定条件下,一个会成为另一个存在的前提,考察其间的对立统一关系,可以加深我们对这两个概念的理解,但是它们毕竟属于两个不同的范畴。对于“使用”的理解,可以从考察人类征服自然的历史中得到,对于“所有”的理解,则可以从考察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中得到。只要有人存在,就有“使用”存在,这毋需说明。而“所有”,只有在人们针对一定的生产资料产生了一定的排他性活动之后,才能存在。显然,从原始的状态说,“使用”是“所有”的前提,如果人们还没有“使用”一定的生产资料,针对这些生产资料的排他性活动则无从产生。在阶级社会里,“所有”又成为“使用”的前提,任何一个“使用”事实的存在,或者“使用”者同时就是“所有”者,他的“使用”必须在现实的排他性活动条件下方能实现,或者“使用”者没有所有权,他必须为其“使用”付出某些代价,如缴纳地租,作为对所有者权利的承认。

三、早期社会不存在所有制

早期社会是否存在所有制,这个问题向来为人们所忽视,似乎不言自明:人一经产生就存在着所有制。通过前述分析,我们已经知道,所有制并非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物质生产中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物化表现,如恩格斯所说:“经济学所研究的不是物,而是人和人之间的关系,……可是这些关系总是同物结合着,并且作为物出现。”(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2.533.)因此,所有制有两个必需的要素:一是它必须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二是它的实现必须以生产资料这种物作为中介或表现实体。当然,自人产生伊始,就存在着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但它是否一开始就与生产资料结合在一起,以物作为中介或表现实体呢?自人产生伊始,人就必须与一定的生产资料发生关系,但是这个物是否是人们之间社会关系的实现中介或表现实体呢?我们先看看马克思和恩格斯是怎样论述的。

在他们看来,人类最早的社会关系是婚姻、血族的关系,即人自身生产关系,而并非经济的关系,也就是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的实现不需要以生产资料作为中介。因此,这个时期不可能存在所有制。

早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就指出:“人和人之间的直接的、自然的、必然的关系是男女之间的关系。在这种自然的、类的关系中,人同自然界的关系直接就是人和人之间的关系,而人和人之间的关系直接就是人同自然界的关系,就是他自己的自然的规定。”(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119.)这就是说,人与人之间最早的社会关系是男女之间的关系,也即婚姻与血族关系,它同时是人和自然界的关系,是人的自然规定。一年以后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将这个思想进一步明确化:“家庭(即“夫妻之间的关系,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引者注)起初是惟一的社会关系(着重号为引者所加),后来,当需要的增长产生了新的社会关系,而人口的增多又产生了新的需要的时候,家庭便成为从属的关系了。”(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32.)这里是说,最初使社会得以构成的只有婚姻与血族的关系,它是惟一的社会关系,其它社会关系如经济关系等等是后来才产生的。十多年以后,马克思在其“一生的黄金时代的研究成果”(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546.)政治经济学手稿中,又重申了这个观点。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说:“黑格尔论法哲学,是从主体的最简单的法的关系即占有开始的,这是对的。但是,在家庭或主奴关系这些具体得多的关系之前,占有并不存在。”(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39.)在《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草稿)》(以下简称《手稿》)中,马克思又说:“部落共同体,即天然的共同体,并不是共同占有和利用土地的结果,而是其前提。”“这些前提本身并不是劳动的产物,而是表现为劳动的自然的或神授的前提。”作为劳动前提的这种自然形成的共同体,是“家庭和扩大成为部落的家庭,或通过家庭之间互相通婚[而组成部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编者所加],或部落的联合。”(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472.)最早的社会即部落共同体由婚姻血族关系联结而成,它是占有土地的前提,经济关系例如部落共同体成员共同占有土地的这种关系,则是后来才产生的,此时它并非是使社会得以构成的因素。既然以生产资料为中介的社会关系尚未产生,所有制当然无从谈起。又过了二十多年,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第一版序言中,恩格斯明确提出了“以血族关系为基础的社会结构”的概念,他说:“劳动愈不发展,劳动产品的数量、从而社会的财富愈受限制,社会制度就愈在较大程度上受血族关系的支配”,“以血族关系为基础的这种社会结构”(着重号系引者所加),“由于新形成的社会各阶级的冲突而被炸毁。”(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30.)由上述可见,马克思、恩格斯一贯认为,在阶级冲突产生之前,作为社会构成基础的惟一的社会关系是婚姻与血族的关系,即人自身生产关系,而不是经济的关系,因此,这个时期当然不存在所有制。

那么,这个时期人与作为生产物质条件的自然界之间究竟有着怎样的关系呢?马克思对此作过许多论述。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他说:“自然界,……是人的无机的身体,……是人为了不致死亡而必须与之不断交往的、人的身体。”(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95.)他把此时的自然界规定为人的组成部分,人的无机的身体,认为人与自然界是直接的统一体。他又说:“异化劳动从人那里夺去了他的生产的对象,……夺走了他的无机的身体即自然界。”(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97.)也就是说,在异化劳动产生之前,人与生产条件之间只是人同自然界的关系,等到异化劳动开始剥夺了一部分人的无机身体的时候,在生产物质条件上才开始反映出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内容。在《手稿》中,马克思又作了阐述:“正像劳动的主体是自然的个人,是自然存在一样,他的劳动的第一个客观条件表现为自然、土地,表现为他的无机体,而且还是这种作为主体的无机自然。”(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487.)这时的生产条件只是人的组成部分,不反映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因而还不可能具有所有制的内容。

由于以上原因,马克思曾明确提出早期社会不存在所有制的观点。在《手稿》中,马克思批判了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在所有权问题上的错误观点,“所有现代的经济学家,……都把个人自己的劳动说成最初的所有权依据”,于是,他们就导致出一个奇怪的结果,“所有权的基本规律不得不被搬到还没有所有权的那个时代去。”(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464.)这就是说,人的劳动并非导致所有权产生的直接原因,而历史上也曾有过还不存在所有权的时代。不仅如此,马克思还谈到将来社会中所有制的消亡问题,他说:“从一个较高级的社会经济形态的角度来看,个别人对土地的私有权,……是十分荒谬的。甚至整个社会,一个民族,以至一切同时存在的社会加在一起,都不是土地的所有者。”(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875.)土地失去了所有者,便不再反映出所有制关系,不再是所有制的实现物。土地是这样,土地以外的生产资料也可以这样。我们对马克思思想的这种理解还有一个旁证。1895年,马克思的女婿拉法格在献给恩格斯的《财产及其起源》一书中,也多次谈到了人类社会早期阶段并不存在所有制,至今还有野蛮部落“一点也不知道什么是土地所有制(不论是个人的或集体的)”;“关于建立猎场的公有制——土地所有制的第一种形态,他们连想都没有想过”;“‘谁有土地,谁就要打仗’这句封建时代的谚语还在野蛮时代和公有制产生时代就被证实了。”(注: 拉法格.财产及其起源[M].北京:三联书店,1962.35.51~52.41.29.29.)(着重号为引者所加)恩格斯读过这部著作后,虽对其中个别问题提出了不同意见,但对上述观点并无异议(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434~436.)。

综上所述,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看来,最早的惟一的社会关系是婚姻与血族的关系,所有制等经济关系是后来才产生的,而生产的物质条件自然界起初直接就是人的组成部分,是人的无机体,在它上面并不表现出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说,在早期人类社会中,人的物质生产活动是人的直接存在形式,一个人在物质生产活动中与相应的自然界直接统一为一体,这样才成为一个现实的人。由于这时人的存在由两部分即作为有机体的人本身和作为无机体的相应自然界而组成,因此,人的物质生产活动只是人自身的运动形式之一,它并不成为当时社会的构成依据。早期社会的形成首先在于人在自身生产中所必然结成的关系,即婚姻与血族的关系,这种关系将个人联结起来构成具体的社会,而这种社会的存在又将作为个人存在形式的物质生产活动联结成为社会的物质生产活动,在这一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直接就是婚姻与血族的关系,它不需要以任何生产资料为中介,因而社会的经济关系还不存在,使个人的物质生产活动转化为社会的物质生产活动的社会职能由人自身生产关系来执行,因此,婚姻与血族的关系就成为早期社会惟一的社会关系,成为社会结构的基础。在这样的社会之中,所有制当然不会产生。

四、所有制的产生过程

那么,所有制究竟是如何产生的呢?马克思在《手稿》中有详细阐述,他说:“某一个共同体,在它把生产的自然条件——土地……——当作自己的东西来对待时,会碰到的惟一障碍,就是业已把这些条件当作自己的无机体而加以占据的另一共同体。因此战争就是每一个这种自然形成的共同体的最原始的工作之一,既用以保护财产,又用以获得财产。”(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490.)以人自身生产关系为基础的原始共同体在不与他共同体发生针对生产自然条件的排他性关系时,并不存在所有制,只有当它排斥其它共同体使用一定的生产自然条件时,所有制才得以产生,它形成于部落共同体之间现实的互相排斥的战争中。在这种现实的排他性关系中,以前作为某一部落共同体成员“无机体”的生产自然条件,开始反映出一部落和他部落之间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从而使之具有了所有制的性质。

通过战争等现实的排他性活动所产生的第一种所有制形态是部落共同体所有制。“建立在部落制度(集体的结构最初归结为部落制度)上的财产的基本条件,——是作为部落的一个成员,——使得被一部落所征服和服从的那个别的部落丧失财产,而且使这个部落本身沦落于集体把它们当作自己的来对待的那些再生产的无机条件之列。”(注:马克思.资本主义生产以前各形态[M].日知译本.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29.这段话前半部分另两种译文为:“以部落制(这是社会最初的表现形态)为基础的所有制,其最基本的条件是作部落底成员,这就使得那被本部落所侵占所征服的其它部落丧失财产,……”(刘潇然译.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第3分册.人民出版社,1975.111.)“以部落体(共同体最初就归结为部落体)为基础的财产的基本条件就是:必须是部落一个成员。这就使被这个部落所征服或制服的其他部落丧失财产,……”(中共中央编译局译.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 .人民出版社,1979.492.)从文意看, 个人作为部落成员和使他部落丧失财产并没有逻辑上的联系,不能由前者导出后者,作为部落共同体所有制的基本条件,当是使他部落丧失财产,而不是个人作为部落成员,因此,日知的译文似更妥当。)这种最早产生的所有制的基本特征,就是以部落共同体为单位排斥他部落使用一定的自然物,并夺取作为他部落“无机体”的自然物,甚至更进一步统治和奴役其他部落共同体。正是由于这种现实的排他性活动,所有制在产生时便必然带有掠夺、统治的性质,并迅速向一定的剥削关系过渡。《手稿》中,马克思在叙述了战争是原始共同体的最原始工作之一后,紧接着说:“假如把人本身也作为土地的有机附属物而同土地一起加以夺取,那么,这也就是把他作为生产的条件之一而一并加以夺取,这样便产生奴隶制和农奴制,而奴隶制和农奴制很快就败坏和改变一切共同体的原始形式,并使自己成为它们的基础。”(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490~491.)在占有他部落“无机体”的同时占有了“有机体”人本身,将其作为物质生产的条件,就会产生奴隶制和农奴制,它们改变了部落共同体的原始形式,从而形成了种种既保存着部落共同体,又包容着奴隶制和农奴制的所有制形态。马克思在论述了部落共同体所有制的基本特征之后,说:“所以奴隶制和农奴制只是这种以部落体为基础的财产的继续发展。”(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492.)

因为所有制在它一开始产生时就必然带有的剥夺他部落“无机体”自然物,并必将发展到统治和奴役他部落的独特性质,马克思和恩格斯把剥削和压迫视为所有制、社会经济形态以及物质生产方式的必然内容。早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他们就说:“所有制……的萌芽和原始形态在家庭中已经出现,在那里妻子和孩子是丈夫的奴隶。家庭中的奴隶制是最早的所有制,但就是这种形式的所有制也完全适合于现代经济学家所下的定义,即所有制是对他人劳动的支配。”(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37.)在《手稿》中马克思又说:“一切先前的所有制形式都使人类较大部分,奴隶,注定成为纯粹的劳动工具。”(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册)[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88.参见(苏)В.П.库兹明.马克思理论和方法论中的系统性原则[M].北京:三联书店,1980.124.所引依据俄文的译文:“以前的一切所有制形态都为大部分的人类带来苦难,使他们成为奴隶或成为纯粹的劳动工具。”)在《资本论》第一卷中,马克思明确说:“使各种社会经济形态例如奴隶社会和雇佣劳动的社会区别开来的,只是从直接生产者身上,劳动者身上,榨取这种剩余劳动的形式。”(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244.)在《剩余价值理论》中他也说:“‘社会’本身……是所有权、建立在所有权基础上的法律以及由所有权必然产生的奴隶制的根源。”(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M].第1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368.)“资本的生产性, ……首先在于强迫进行剩余劳动,强迫进行超过直接需要的劳动。这种强迫,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以前的生产方式所共有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M].第1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419.)

五、公有制与私有制是对立统一体

从上述分析出发进行推论,马上就可以得到这样的结果:公有制和私有制不仅是对立的,也是统一的,和一切对立统一体一样。这里说它们是统一的,不仅指它们像“上”与“下”、“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一样,互为存在条件,互为参照系,互为补充,而且也是说它们在历史上是同时产生和确立的。这个说法有两方面的含义。

一方面,公有制与私有制互为存在的依据。由于所有制必须含有的排他性因素,任何公有制都只能是有限制的公有,它以排斥一个集团之外的其他人占有为前提和基础,因而并非该集团内外人们的公有。一定的物是“我们的”而不是“你们的”,在“我们”这一集团内部相对于集团以外的他人来说是公有的,但如果超越这种集团的界限来看,却不过是扩大化的私有而已。当然,“我们的”、“你们的”生产资料一经产生,随着社会本身的扩大以及其中社会关系的多样化,随着个人的生产活动从可能逐渐变为现实,其中必然会逐渐产生“我的”、“你的”生产资料,原始的公有制与私有制混沌为一体的所有制形态,必然分裂为公有制与私有制两极,并以这种对立的形态持续至今。公有制与私有制的分化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它只是在近现代社会才达到顶点,发展成为极端对立的形态。

另一方面,公有制与私有制在它们对立存在的整个过程中是互相补充的。在公有制占主导地位的时代,私有制是公有制的必要补充,如拉法格所说:“个人财产是在原始公有制之下产生出来的,它不仅不与原始公有制相矛盾,像经济学家所说那样,而且是它的必要的补充。”(注:拉法格.财产及其起源[M].北京:三联书店,1962.35.51~52.41.29.29.)而在私有制占主导地位的时代,公有制又成为它的必需补充。例如在奴隶制和封建制的社会之中,不仅有拉法格称为“古代起源的公有财产”(注:拉法格.财产及其起源[M].北京:三联书店,1962.35.51~52.41.29.29.)的国有财产等等存在,而且还广泛存在过各种形式的农村公社,这种公社中有相当一部分其内部土地公有,它的公有制从爪哇、印度到俄国,“给剥削和专制制度提供最好的、最广阔的基础。”(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72.11 2.)又例如在近现代资本主义社会,国家掌握着大量的资产和企业,拉法格称此为“现代起源的公有财产”(注:拉法格.财产及其起源[M].北京:三联书店,1962.35.51~52.41.29.29.), 它在当代已达到相当高的比例。20世纪70年代,英国国有经济产值在国民总产值中已占一半以上,国营企业投资已占全国投资总额的40%以上;法国国有经济在国民总产值中已占42%,国营企业投资额已占全国投资额的38%;联邦德国国有经济在国民收入中已占47.2%,在投资总额中占31%;美国国家资产价值已占全国国民财富的30%以上;日本国有经济在国民收入中已占25.3%,国有固定资本已占全国总固定资本的19.9%(注:(苏)迈博罗达.当代资本主义:所有制、管理和权力[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84.112~125.)。国有经济的很大一部分用于生产基础设施和社会基础设施的建设,对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以及社会发展起着极其重要的组织和调节作用。这种以国家所有制表现出来的公有制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必需补充,缺少了它们,资本主义社会无法运转,资本主义私有制也难以维持。上面我们集中说明了公有制与私有制统一的一面,这并不是要抹杀或冲淡它们的对立,而只是想全面说明它们是对立统一体。公有制与私有制之间的辩证关系决定了它们互为存在的条件和依据,哪一方也不可能单独存在。

六、剩余产品导致私有制以及剥削、阶级产生说试析

有一种传统说法:原始社会末期,由于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开始产生剩余产品,氏族首领等人物逐渐将其据为己有,由此产生私有财产,剩余产品也使剥削有了可能并转变为现实,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最早的阶级对立。笔者以为,这种说法似是而非,其关键在于对剩余产品的理解。为了更好把握所有制概念,必须对这种说法也作一些分析。

对于“剩余产品”这一概念,同样可以从人与物的自然关系、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两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从人与物这一自然关系角度看,人类物质生产品不可能有剩余。

首先,人类消费水平是随着生产的发展而不断提高的。仅就必需消费品来说,今天的必需消费品,若干年前可能是奢侈品,而今天的奢侈品,以后可能变为必需消费品。社会作为一个整体,可以通过改变消费方式消费掉它所可能创造的一切生产品。

其次,不仅生产决定了消费,消费也决定了生产,二者互为前提。如马克思所说:“没有消费,也就没有生产”,因为“消费创造出生产的动力”,“创造出在生产中作为决定目的的东西而发生作用的对象。”(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28~29.)在一定的生产方式之下,人们有一定的消费需要,反过来,一定的消费需要又确定了一定的生产。如果没有社会因素的作用,人们不会在自己的需要已经满足之后再去主动生产什么东西。例如澳大利亚中部土著阿兰达人,从不知道珍惜时间,“男人和女人会因观看孩子们嬉戏而耽误数小时之久”,只有在急需食物时,他们才去寻找。他们一般也不储蓄食物,如果食物充裕,客人们便会聚拢来,每个人尽量吃饱,只有在节日的前几天才储蓄一些食物。又如塔斯马尼亚岛上的塔斯马尼亚人,“当食物充裕时,他们就高高兴兴地大吃大喝,并不留点储蓄;如遇寒冷的冬天,就要感到饥饿的痛苦,有时被迫去啃袋鼠皮。”(注:乔治·彼得·穆达克.我们当代的原始民族[M].童恩正译.四川民族研究所印行,1980.20.22.16.)类似的现象在原始民族中比比皆是。这种很少变化的消费方式,不能为生产提供新的需求,因而剩余产品无从产生。

从人与人社会关系角度看,剩余产品的产生只有在所有制这种排他性关系确立之后才有可能。对尚未产生所有制的原始共同体来说,它能够通过变换消费方式消费掉自己所可能生产的一切,也不会生产自己消费需要以外的任何东西。而当所有制产生之后,第一种所有制形态部落共同体所有制便以剥夺他部落生产品为基本条件,被掠夺或被剥削的生产品成为被征服和服从部落的剩余产品,交付与征服者。因此,不是剩余产品导致所有制产生,而是所有制产生导致剩余产品形成。部落间的交换是派生的社会现象,因为原始的部落(甚至也可以包括后来的农村公社)是历史形成的自给自足共同体,如果没有强大的外部力量,例如部落之间的战争、英国殖民者对付印度农村公社的洋货和枪炮,交换是无从产生并发展的。

所有制、剩余产品必然包含掠夺与剥削,而实现掠夺与剥削,就必须有强制。马克思谈到亚洲群岛东部的一些岛屿上,居民们可以从西米树上轻易地得到面包,闲暇时间很多时说:“要他把这些闲暇时间用于为自己生产,需要一系列的历史条件;要他把这些时间用于为别人从事剩余劳动,需要外部的强制。”他还指出:“良好的自然条件始终只提供剩余劳动的可能性,从而只提供剩余价值或剩余产品的可能性,而绝不能提供它的现实性。”(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562.)马克思在谈到地租时也说:直接生产者在“有可能从事剩余劳动”的时候,“这种可能性不会创造地租,只有把这种可能性变为现实性的强制,才创造地租。”这也就是说,当自然条件优越,人们存在大量闲暇时间时,他们不会在满足消费需要之后再去生产什么东西。要他们把闲暇时间通过生产为自己所利用,必须同时改变自己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要把闲暇时间用来从事剩余劳动,基本条件是外部的强制。因此,从人与人社会关系角度看,剩余劳动所创造的剩余产品不过是被他人掠夺或剥削的劳动产品的代名词。

有人会说,由于原始共同体内部的分工,在某些人手里,某些产品是剩余的,这些剩余产品必然要导致交换,从而导致私有财产和阶级的产生。但是,他们忽略了一点,分工只有发生在不同的所有权之间,产品才有可能成为剩余的产品并互相发生交换。在共同体内部,只有当私有权已经产生并有相当发展的时候,分工才能使某些人手中的某些产品成为剩余的产品,进而产生不同所有权之间的交换。如果共同体内私有权还没有产生,不论内部分工发展到何种程度,生产品都是属于共同体的,不存在个人手中剩余的产品,也不会有他们之间的交换。甚至在中世纪和近代的斯拉夫与印度农村公社中也可以看到,由于公社内部的私有权还没有得到比较充分的发展,相当的分工并没有导致广泛的交换,而只是形成了一个自给自足的经济体系。因此马克思说:“在古代印度公社中就有社会分工,但产品并不成为商品。……只有独立的互不依赖的私人劳动的产品,才作为商品互相对立。”(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55.)

概括上述两个方面的分析,私有财产以至于阶级,不是剩余产品产生的结果,而是其原因。

收稿日期:1999—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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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的本质与起源_所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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