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复合期权模型的外国在华专利价值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期权论文,在华论文,模型论文,外国论文,专利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0 引言
专利给予了专利权人在一定期限内独占开发其专利技术的权利,同时专利也通过公布技术细节来推动技术被社会更广泛的应用。大部分创新并没有申请专利,而小部分创新却可能被多项专利所覆盖。大部分专利仅代表了只具有很少经济价值的新颖发明,而小部分专利却有非常高的价值[1]。专利申请作为一种技术保护方式在不同行业的应用差别很大,在大多数行业,专利很少用来避免被侵权;但是在一些行业,特别是制药和化学行业,专利的应用非常普遍[2-3]。Blind[4]指出,相对于中小规模的企业,专利在大公司扮演着更重要的角色。Cohen[5]在对制药企业研发部门的管理人员进行调研之后发现,竞争者需要花费更长的时间来模仿企业已申请专利的产品或者工艺。
在专利的上述角色之外,专利有时候也被企业看做企业价值的指标,即使该专利技术还没有被实际应用到企业的任何产品之中。事实上纳斯达克1984年的规章认为,只要企业拥有可观的由知识产权组成的无形资产,那么即使企业经营亏损也允许企业进入市场发行股票。专利还提供了一种打破进入壁垒的途径[6],通过向竞争企业许可专利,发起专利诉讼达成和解或者获得赔偿。美国德州仪器公司近年来每年从其进攻性的知识产权执行政策中获得的收入超过10亿美元[7]。
专利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可以从专利申请倾向中反映出来。通过比较研发数据和专利数据可以发现,不同技术领域或者行业有着显著不同的专利申请倾向[3,8-9]。专利申请倾向随着企业规模的增加而增加[2-3],而且工艺创新的专利申请倾向高于产品创新[10]。
讨论专利角色和重要性的文献日益关注组织申请专利的动机。Blind[4]总结到,除了企业申请专利的传统动机,即保护自己的发明不被模仿,战略性专利申请动机正在成为趋势。封锁竞争者就是一种典型的战略性专利申请动机。它有两种不同的形式。进攻性的封锁是为了防止其他企业应用相同或相近专利领域的技术发明,防御性的封锁是为了保证本企业的技术空间不被其他企业的专利侵占。其他的战略性专利申请动机还包括建立企业声誉和技术形象、扩展国际市场、作为内部绩效指标和动力、作为潜在的交易谈判筹码、获得许可收入和制订标准等。
上述文献大都基于发达国家的创新实践,而外国机构在发展中国家的专利申请则是另一个研究热点。例如,Ganguli[11-12]分析了印度的专利系统,发现非居民(Nonresident)专利申请在印度起主导作用,在1988年外国机构的专利申请数量是印度居民专利申请数量的2倍,到了1997年差距扩大到4倍。同样,Urquidi[13]也提到,在南方共同市场(Mercosur)国家和墨西哥,国际公司而不是本土公司是专利的主要申请者。如在阿根廷,85%的专利由外国企业申请;在智利,82%的专利由外国公司申请。来自美国的专利申请占据了南方共同市场国家和墨西哥的最大份额。另外,Yang和Clarke[14]分析了中国从1985-2002年的专利申请活动,来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和国家知识产权局(SIPO)的数据显示,非居民专利申请占据了中国总体专利申请的72%,而非居民的专利授权也超过了总体专利授权的60%。这些研究都一致地显示,外国公司的非居民专利申请在发展中国家占据主体地位。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当地的专利活动同样发挥着重要作用。例如,Albuquerque[15]发现,在1980-1995年期间,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贡献了巴西13.7%的居民(Resident)专利申请份额,仅排在本土民营企业之后,而超过了国有企业、大学、研究机构和政府机构。
尽管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来自外国的专利申请都占据着主导地位,但是外国机构在发展中国家申请专利的动机还较少有学者研究。Sun[16]分析了1985-1999年期间,外国专利在中国的发展情况和决定因素,发现外国专利申请主要是由于专利来源国向中国出口的增长而驱动的,而专利来源国的创新能力或者与中国的地理距离影响并不十分显著。
本文试图提供一种基于成本效益原则的解释,即一件专利在发展中国家的预期价值决定了它是否在该国申请。专利在一个特定国家的价值受到该国专利制度的影响。虽然每件专利的商业化潜力各不相同,但是专利审查和诉讼的程序对所有专利是相同的。
假设1,对于发展中国家的外国专利申请,其预期价值应该超过获取、维持和执行专利权的成本。
本文考虑专利在什么条件下值得申请这一问题,并以中国为样本。这是因为中国市场非常重要,而且中国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话题受到广泛的关注。
1 基于中国专利权保护过程的复合期权模型
1.1 外国企业在中国获得专利权保护的过程
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专利可以经过两条途径:即国内途径和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PCT)途径,分别对应传统的专利体系和PCT体系。国内途径即申请人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SIPO)递交专利申请书。按照巴黎公约规定,外国申请人可以在国家申请提出后12月内向SIPO递交专利申请以要求优先权。PCT途径指在国家申请提出后12月内,申请人按照PCT规定提交国际申请,要求巴黎公约的优先权。在完成国际阶段程序后,在30个月进入中国国家阶段。PCT体系是专利申请体系,授予专利的决定完全由进入其国家/地区阶段的国家局、地区局做出。只有发明可以通过PCT申请专利、实用新型和其他类似的权利保护,而外观设计不能通过PCT途径获得保护。传统专利体系和PCT体系的比较如图1所示。从图1可以看出,传统的专利体系只能享有巴黎条约规定的12个月的优先权,而PCT体系下申请人可以把进入具体国家的时限由巴黎公约所规定的12个月延长到30个月。
经国内途径申请的专利,将在优先权日18个月后自动公开;而PCT途径的专利申请则在优先权日后18个月进行国际公布。上述两种途径的专利都需要申请人在申请日后三年内提出审查申请。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和审查员就权利要求项的数量和范围进行讨论,如果审查员认为专利申请符合中国专利法的要求,那么专利权将被授予。在中国,不存在美国继续申请的机制。
图1 传统专利体系和PCT体系的比较
在专利授权后,专利权人必须定期缴纳年费以维持专利权。如果第三方向专利复审委员会发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则专利权将被重新审查,最终专利权是否有效将通过二级法院审理决定。如果专利权被判决无效,则专利权视作自开始即不存在。
如果专利权人确认了第三方专利侵权,专利权人可采用四种方式来解决纠纷,即双方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14]。当纠纷发生时,通常专利权人会向侵权人发出信函,双方就冲突和解决冲突的方式进行协商。如果协商过程中分歧较大,经双方同意,可以经由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的方式简单而富有弹性,能够促使双方达成和解。调解方可以是政府机构,行政部门,如地方知识产权局或者行业协会等,专利权的行政保护方式主要体现在对专利权纠纷的调解上。而仲裁是一种准司法的方式,纠纷双方同意通过仲裁来解决争议,双方必须遵守裁决,不然一方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最后一种解决方式就是司法诉讼,侵权方起诉被控侵权方寻求司法解决。在诉讼时机上,根据《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权利人超过两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继续,在该项专利权有效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即在专利权有效期内,只要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继续,则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专利权人可以随时发起诉讼。如果专利权人赢得诉讼,将同时获得禁令和损害补偿,侵权方如不及时支付补偿,专利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2 专利的复合期权模型设计解读
专利与研发类似,通常被认为能够对公司价值产生显著贡献,无论是其保护公司垄断租金的作用,还是其保护公司增长机会的作用[17]。
专利为发明者提供的选择如下:如果一个发明者对其产品或者服务的发明申请了专利,那么该发明者可以自己实施专利,或者许可该专利、或者对侵权行为发起诉讼、或者将之作为进一步研究的投入、或者放弃自己在该技术上的权利,上述选择导致专利的期权模型被许多学者提出。Pakes(1986)从专利需要缴纳年费以维持专利权的特点出发提出了专利的期权模型[18]。Reiss(1998)在竞争随机到达的假设下建立了企业就创新申请专利的期权模型。该研究假设企业可以在专利和商业秘密两种技术保护方式之间选择,并且分析了竞争者发展替代技术、进行外围专利申请对专利权不确定性的影响[19]。Takalo和Kanniainen[20]以及Weeds[21]各自提出了就研发成果申请专利决策的期权模型,虽然前者在模型中除了考虑申请专利的一般费用之外还考虑了专利权执行费用,但是两者都没有考虑专利权的执行过程。Marco(2005)从理论上发展了专利诉讼过程的实物期权模型,同时在模型中考虑了专利权执行成本,执行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以及专利权是否有效的随机假设。然后使用仿真方法和专利数据估计了专利诉讼的风险率,研究发现,专利的诉讼率和该专利的引用率密切相关[22]。
本文将提出一个复合期权模型作为专利价值来源的另一种解释。专利提供了企业在发现专利侵权时发起诉讼的期权。如果企业决定以实际的诉讼行使这个期权,然后企业获得另外一个期权,即企业是否通过强制执行来获得相关的损害赔偿。专利作为一项复合期权,如果其通过强制执行来获得损害赔偿的现金流的净现值大于0,那么申请专利就是有利可图的。包含在专利价值中的第一个期权是企业是否发起诉讼,第二个期权是企业是否强制执行损害赔偿。本文将应用复合期权模型这种在金融文献中使用的标准模型[23],来获得对专利价值的深入解读。
当企业获得专利权之后,专利便开始保护从专利技术潜在市场中产生的现金流。这里的保护现金流只是一个抽象概念,专利权为企业创造直接价值的机理在于,在专利权的有效期内,企业可以起诉潜在的侵权者,诉讼就是专利权赋予给企业的选择之一,另外的可能还包括向侵权方收取技术许可费用。这里值得指出的是,诉讼并不必然地保证能够弥补企业损失的现金流,因为企业首先需要胜诉;如果企业胜诉,那么企业还必须申请执行损害赔偿。也就是说专利首先是发起诉讼的期权,然后转化为申请执行损害赔偿的期权。这个过程中企业必须做出三个决定:第一,是否对知识产权申请专利;第二,是否对侵权发起诉讼;第三,是否在专利权人胜诉之后申请执行损害赔偿。
即使企业赢得了诉讼,企业支付进一步的费用(申请执行费用)以从获胜的诉讼中获得损害赔偿也不必然是有利可图的。因为发起诉讼的期权首先必须满足成本效益原则,以让诉讼在经济上被证明是合理的。然后如果胜诉,申请执行的期权也必须满足成本效益原则,以证明这一期权的执行在经济上合理,如果被控侵权人因诉讼破产或者经营不善,预期收集的现金流(损害赔偿)的净现值低于收集过程中所发生的法律费用,那么该期权就不值得执行。
上述复合期权模型对专利权在中国的执行过程进行了准确的定性和定量描述。下面将详细说明复合期权模型的变量,并且对本文的假设进行验证。
2 专利价值复合期权模型及其数据来源
2.1 专利价值复合期权模型的计算
2.2 专利价值复合期权模型的数据来源
中国在1988-2007年期间专利纠纷案件在各省、直辖市的分布如图2所示。从图中可以看到,北京市法院受理的专利纠纷案件是最多的,达到了23%。另外,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最高人民法院都位于北京,因此北京市法院在处理专利纠纷案件上扮演了最重要的角色。往下依次是江苏、上海、深圳和广东,均为沿海经济发达的省份和直辖市。由于中国对专利侵权案件实行二级终审制,即绝大部分案件仅仅经过地方中级人民法院和地方高级人民法院的审理,不会越出省域范围。因此本文仅选取发生在北京的涉及外国专利权人的案件进行分析。
由北京市法院公布的专利纠纷案件的裁判文书共计919件,其中的123件以外国专利权人为原告。这些文书涉及66个专利纠纷案件和47个外国专利权人,作为本文的样本。专利纠纷案件的裁判文书分为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裁定书两种类型:民事判决书产生胜诉方和败诉方,包括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等内容。而民事裁定书则适用于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以及中止或者终结诉讼等情况。
本文对民事裁定书双方达成和解的案例单独进行统计,得到案件依判决、和解和其他裁定等三种结果和国家的分布情况如表2所示。从表中可以看到,专利纠纷案件的涉外专利权人主要来自日本、美国、欧盟国家和韩国,而这些国家也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主要的外国专利来源国。
3 复合期权模型的变量估计和计算结果
对复合期权模型输入变量的估计分述如下。
St即外国企业在中国获取和保持专利权的价格,主要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取的费用(包括翻译费、申请费、优先权项费、印刷费、审查费和年费等)和专利代理费用。由于外国居民在中国申请专利必须选择指定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作为其代理人(在《专利法》第三次修改中这一规定取消),因此这部分费用的估计根据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公布的费用表计算,该费用表自2005年8月1日起生效。其中专利申请和审查阶段的费用,如果经由国内途径,则发明专利为15000元,外观设计专利为4100元;如果经由PCT途径,则发明专利在国家阶段的费用为10000元。专利权被授予后必须缴纳年费以保持专利权的有效,如果外国专利权人希望在整个专利生命期内都保持诉讼的期权,则他必须通过专利代理定期缴纳年费直至专利有效期届满。
由于年费从专利授权的年份开始缴纳,分布在整个专利有效期且随着年份的增长而增长,为了计算在时间t内的专利权价格,首先需要估计年费的缴纳期限及相应的年利率。在本文的样本中,涉案发明专利从申请到授权平均需要3.6年,需要缴纳17年的年费;涉案外观设计从申请到公布平均需要0.9年,需要缴纳10年的年费。再结合利息率r,由此计算发明专利需缴纳年费的净现值为50000元,外观设计需缴纳年费15000元。
总体而言,经国内途径获取并在整个专利生命期维持专利权有效的费用为65000元,PCT途径为60 000元,外观专利为19100元。
T,即从专利申请日到专利诉讼终审判决日所经历的时间,在本文样本中,发明专利平均需要140个月,外观设计平均需要70个月。
,即从专利申请日到法院受理专利纠纷案件日所经历的时间,在本文样本中,发明专利平均需要117个月,外观设计平均需要57个月。
σ,即波动率,代表了初始投资回报的波动率,这里使用中国股票市场的波动率,基于上证综合指数(SSE Composite Index)计算。上证综合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国内最早的股票指数,反映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内所有上市公司股票市值之和的变化,其基准日为1990年12月19日,基准日的指数值定为100。经计算,1991年1月1日到2007年12月31日的平均日波动率为1.85%,而这段时期的年均交易日为245日,所以年波动率=日波动率X年均交易日的标准差=29.02%。
r,即利息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在1996年之前中国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在10%左右,之后逐渐降低至2003年的1.98%,又逐渐回升至2007年的3.2%。对于具体的专利纠纷案件而言,利息率计算T时间段内各年份一年期存款利率的几何平均值,1985年到2007年的利息率为6%。
K,即在时间向法院申请执行损害赔偿发生的法律费用。根据国务院公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法院申请执行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需要按照规定交纳一定费用。由于申请费是损害赔偿费用的一定比例,每件案件的申请费需要单独计算,对于所有外国专利权人胜诉的案例,其损害赔偿额从1万元到100万元不等,平均而言,发明专利获得的损害赔偿额为189000元,外观设计获得的损害赔偿额为235000元,相对应的申请费分别为发明专利2700元和外观设计3400元。
,即在时间发起诉讼的费用,包括调查取证费、律师费和案件受理费等。这一费用的估计参照了裁判文书中提到的实际诉讼费用和涉外专利代理的专利诉讼收费标准。在中国,发明专利侵权的基本诉讼费用为72000元,外观设计为45000元,律师费为每小时1100元。本文估计发明专利侵权诉讼的费用为150000元,外观设计侵权诉讼的费用为120000元。
在估计完所有的复合期权模型的输入变量之后,专利权人胜诉案件的专利价值如表3所示,仅仅选择胜诉案件是因为只有民事判决书才详细说明了案件的起因,审理过程和结果,而且专利权人必须胜诉才能符合复合期权模型的条件。
从表3可以看到,所有专利价值均高于为获取和维持该专利而支付的成本,平均的专利价值为149576元。由于表3仅仅计算了胜诉案件的专利价值,为了对涉案专利价值做更全面的估计,进一步计算败诉案件给专利权人带来的损失,即将专利获取和维持费用以及诉讼费用按照负现金流计算净现值,得到败诉案件给专利权人带来的平均损失为128324元。再结合专利纠纷案件胜诉、败诉和达成和解或者撤回的概率(根据表2计算),得到涉案专利价值的计算结果如表4所示,这里假设达成和解或者撤回情形下的专利价值均为0。
从表4可以看到,平均而言,涉案专利的价值为27 978元,注意这一价值为专利权的净现值,即假设1成立。
4 结论
尽管在专利申请的传统动机之外,战略性动机开始在发达国家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是在发展中国家,成本效益原则依然可以较好地解释外国专利申请的动机。本文的主要发现在于外国企业只有在专利价值超过其在发展中国家获取、维持和执行专利权的成本时,才会在该国申请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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