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欧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水平比较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美论文,水平论文,服务业发展论文,信息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世纪后半叶以来,信息技术突飞猛进发展,以及服务经济在全球经济结构中越来越占据的主导地位,使得信息技术产业和服务经济之间的交叉地带成为新经济形态不断催生的源头,成为推动现代信息服务业大发展的历史背景[1]。 由于信息服务业是一个产生于多个产业交叉地带的横断性产业,其产业边界比较模糊、产业形态比较复杂,因此针对信息服务业发展水平和产业结构的定量研究很早就引起了研究者的关注。早在1982年,美国商务部下属的信息服务机构国家技术信息服务网(National Technical Information Services,NTIS)就发布了《美国信息服务业竞争力评估报告》[2]。1986年,佐克杰(P.I.Zorkoczy)[3]主编的《电子信息服务业的全球结构》报告出版,这是笔者目前见到的较早对信息服务业产业结构进行系统描述的文献。1989年,针对在线信息服务业研究数据与实际情况脱节的问题,欧盟委员会推出一项旨在规范化收集和发布欧洲信息服务业发展的可靠数据的计划,称为信息市场观察(Information Market Observatory,IMO)计划。该计划运作以后,曾发布过不少关于欧盟地区信息服务业市场运作情况的统计报告[4,5]。此后,针对各国信息服务发展现状的研究中,很多成果也都应用了产业数据的量化分析,如Read等[6]对英国、Lopes等[7]对巴西、Filder[8]对加勒比地区信息服务业发展现状的研究等。 然而,正如Carol[9]在回顾信息产业研究时曾指出的,“信息产业是如此难以定义和分类,以至于从来没有一本年鉴去总结其过去的规律和分析其未来的趋势”。信息服务业同样如此,不同学科、不同行业、不同部门的研究者对信息服务业的产业边界认识存在巨大差异。这使得尽管信息服务业自20世纪七八十年代至今一直都是业界和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但不同国家、不同专业背景研究者对于信息服务业的认识往往是“盲人摸象”,彼此之间对产业边界和产业外延认识大相径庭,造成了研究者在进行针对信息服务业的比较严谨的经济学研究时,缺乏客观、可信的产业数据作为支撑。 本文在分析探讨国内外对信息服务业行业范围的界定标准的基础上,本着借鉴性吸收的精神,对信息服务业的行业划归进行重新思考,以得到一个更合理、更科学的信息服务业行业范围及划分方案。在此方案的基础之上,又进一步与美国和欧盟地区24个国家进行横向比较,提出了信息服务业行业范围的国别对照方案。以此为基础,对中美欧三地信息服务业发展的基础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并进行横向对比分析。 1 数据分析方法 1.1 信息服务业的行业界定与划分 信息服务业是指服务者以独特的策略和内容帮助信息用户解决问题的社会经济行为。从劳动者的劳动性质看,这样的行为包括生产行为、管理行为和服务行为。因此,信息服务业的行业划分要以信息服务的生产过程为主线,并以信息服务的特性作为信息服务业的质的规定性[10]。信息资源管理专家霍顿(F.W.Horton)曾提出,信息是有生命的,信息资源是一种具有生命周期的资源。他认为,信息生命周期(Information Lifecycle)是指信息运动的自然规律,它一般由信息需求的确定以及信息资源的生产、采集、传播、处理、存储和利用等阶段所组成。由此可见,信息服务的生产过程理论实际上是以信息的生命周期理论为基础的,信息服务的几个基本活动环节和信息的生命周期理论实际上是基本对应的,比如调查研究环节对应于信息的采取和传播环节,增值处理环节对应于信息的处理和利用环节等等。由此可见,信息服务业的生产过程与信息的生命周期理论是内在对应的。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以信息服务业生产过程中从传输、处理到分析和提供等不同环节的特征为划分依据,并基于国家统计局2002年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体系(GB/T4754-2002),提出如下信息服务业划分框架: 此外,2013年,国家统计局最新颁布的高技术产业(服务业)分类标准中,将高技术服务业划分为信息服务等九大类。其中,信息服务又进一步分为信息传输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数字内容及相关服务三类。可以看出,其产业划分主要侧重于信息服务业中与互联网、数字出版等相关的高技术部分,但未包含信息中介、信息咨询等传统信息服务业。故此本文充分吸纳了上述方案的有关观点,但并不直接采纳该方案开展后续研究。 1.2 不同地区信息服务业范围对照表的构建 为方便对于不同国家的信息服务业发展现状的对比分析,需要构建一个以本文提出的信息服务业行业划分方案为基础的不同国别间信息服务业行业范围对照体系。而由于各国都有自己的行业分类体系,并且各自的统计数据都按照本国的行业分类体系进行分类和编码,如果直接分析对比各国的行业分类体系,并试图从中定位出科学的对照关系,非常繁琐并且难以取得良好成效。鉴于此,本文确定如下行业范围对照方案: 首先,在不同国别的行业范围对比中,最大限度地利用各国的权威统计部门提供的行业标准比对方案,保证研究结果的客观性和可信性。目前国家统计局发布了2002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国际标准产业分类》(ISIC 3.1)对照表,而各国统计局也大多都制订了本国行业分类体系与《国际标准产业分类》(ISIC 3.1)的对照规则。在做不同国别的行业对比时,可以联合国的分类体系为跳板,先将中国的行业分类对照到联合国的行业分类,再从联合国的行业分类对照到各个国家的行业分类之中。本文收集的不同国别行业分类对照表如下: 其次,由于各国提供的行业数据粗细度不一,有的提供到了小类数据(如美国),有的则只提供到了中类数据(如欧盟)。在做行业对比时,不可能所有国家都精确到小类级别,只能尽量细化到小类级别,个别难以区分的则以中类为比较单元。总之以确保信息服务业四个大类比较的完整和互不交叉为底线。 第三,各种行业分类转换方案均以最大限度保障被转换方的数据完整性为原则。换句话说,在无法做到一一对应的情况下,首先保障被转换方的数据能够完整地投射到转换方中去。以美国统计局提供的ISIC3.0向NAICS 2002转化的对照表为例,ISIC3.0的2211类在NAICS 2002没有精确匹配的类别。但其中部分类目(如339999等)并非全部属于2211类,只有部分业务(Globes)属于2211类目(表3)。在具体操作时,还要根据各个小类范围进行仔细甄别。 第四,由于ISIC的分类比较粗泛,因此在从2002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向《国际标准产业分类》(ISIC 3.1)对应的过程中,很多时候需要GB/T4754—2002的多个小类对应于ISIC的一个小类,是一个收敛的过程。下表显示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和《国际标准产业分类》(ISIC 3.1)之间的框架结构对照表,可以看出,GB/T4754—2002在中类的层面上比ISIC 3.1的类目多近2倍: 而在通过ISIC进一步转化为其他标准(如NAICS)时,又往往需要一类对应于多个小类,是一个扩散的过程。以从我国GB/T4754—2002到联合国ISIC 3.1,再到北美NAICS 2002转变过程为例,其中联合国ISIC中的6420电讯这一类,很明显地体现了这种先“收敛”,后“扩散”的过程,如表5所示。 在这种情况下,无法做大行业的一一对应,要在将我国的行业分类和目标国的行业分类的大致范围确定下来以后,进一步判别其中的每一个小类是否能够属于该类别,不属于或者同时属于其他类别的数据,要予以剔除。 图1显示了本研究在进行信息服务业行业范围国际比较时所采用的技术路线图。 信息服务业范围界定方案文献回顾 信息生命周期理论 马克思·H·布瓦索“信息空间理论” 信息服务业行业范围界定方案 ISIC 3.0->ISIC 3.1 ISIC 3.1->CNAE 1.0 巴西信息服务业行业范围界定方案 GB/T4754-2002与ISIC 3.0类别对照表 ISIC 3.0->ISIC 3.1 ISIC 3.1->NAICS 2002 NAICS 2002->NAICS 2007 美国信息服务业行业范围界定方案 ISIC 3.0->NACE 1.1 NACE 1.1->NACE 2.0 欧盟信息服务业行业范围界定方案 图1 信息服务业行业范围国际比较的技术路线图 基于上述研究思路,本课题分别对联合国(ISIC/Rev.3)、欧盟(NACE 2.0)、美国(NAICS 2007)和巴西(CNAE 1.0)等国家和地区的信息服务业行业范围进行了对比,所确定的中美两国信息服务业行业范围对照表即表6①。 1.3 信息服务业行业数据收集方法 基于上表,中国的信息服务业的产业数据主要收集自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后期开发重点项目“信息服务业发展的国际比较研究”的数据集。 美国信息服务业数据的主要来源为美国统计局提供的美国服务业年度普查(Service Annual Survey)数据库,其中2010年1月出版的《2008年服务业年度普查》,提供了2005~2008年的服务业增加值详细数据。其中,属于信息服务业的子类主要包括第51类,即信息服务类(Information)。但NAICS中有些属于信息服务业范围的小类没有包括其中,如表7所示。为保证数据完整性,本研究补充采用了2007年美国经济普查(2007 Economic Census)数据,因此这些小类的数据年份为2007年。 此外,为了进一步展示美国信息服务业状况,抽取了2007年美国经济普查(2007 Economic Census)数据集中的2007年美国信息服务业四个门类的机构数(Number of establishments)、雇员数(Number of employees)和工资支出(Annual payroll(1000))。 欧盟国家信息服务业产业数据主要来自欧盟统计局的结构性商业统计(Structural Business Statistics,SBS)数据库,SBS数据库涵盖了商业经济范畴的统计数据,主要包括工业、建筑业和服务业等(对应于NACE统计体系中的C-K门类)。最终数据来源:6380贸易经纪与代理中的数据对应到的NACE 2.0中的46.11~46.19小类数据,来自SBS的Preliminary results on trade,main indicators(NACE Rev.2)(sbs_dt_r2preli)数据库,其他小类统计数据来自SBS的Preliminary results on services,main indicators(NACE Rev.2)(sbs_sc_r2preli)数据库。以上两个数据库的数据均为欧盟统计局收集整理的2008年各国家最新产业数据。 2 中美欧信息服务业发展规模的对比分析 2.1 中美欧三地信息服务业发展基础数据 全国经济普查每五年举行一次,目前2013年举行的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尚未统计完成,未向社会开放查询。本研究所基于的第二次国民经济普查数据来源于2008年,是目前能得到的最新的全国性权威普查数据。为保障跨国别研究的一致性,本文同时选取了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2008年前后数据作为印证。 以2008年12月1日美元兑人民币汇率1∶6.8633及欧元兑人民币汇率1∶8.6720计算,将中美两国及欧盟国家信息服务业总增加值和各子行业的增加值进行了横向比较。其中,欧盟国家中剔除了数据缺项较多的三个国家丹麦、克罗地亚、卢森堡,得到24个国家的信息服务业统计数据。为方便进行不同国家之间的信息服务业发展状况横向比对,将所有增加值均换算为人民币,单位为亿元。上述国家的信息服务业发展数据见表8。 2.2 中美欧三地信息服务业结构的横向比较 将欧盟24国信息服务业发展数据进行汇总后,对中美欧三地信息服务业产业结构数据进行对比,见表9。 由表9可以看出,欧盟国家与美国在信息服务业的内部结构上存在相似之处,即产业比重上信息分析与咨询业最高,信息处理服务业次之,信息传输服务业又次之,经济与代理业最小。而我国则是信息传输服务业最高,信息处理服务业次之,信息分析与咨询业又次之,经济与代理业最小。图2显示了中美欧三地信息服务业子行业的比重的对比情况。 图2 中美欧信息服务业产业结构对比分析 可见,欧美发达国家在发展信息服务业方面,普遍以附加值高、产业辐射力强的信息分析与咨询业为龙头,具有较为鲜明的高端化特征。相比之下,中国信息服务业在信息分析与咨询业上增加值过小的问题,值得引起进一步思考。 2.3 信息服务业产业结构与经济发展水平 为对我国信息服务业发展与国外的差距有更加清晰的认识,本文按照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公布的2009年度各国的人类发展指数(HDI),将所收集的26个国家划分为发达国家、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三类。按照人类发展指数(HDI)的标准,目前全世界发达国家37个,准发达国家16个。 本研究所关注的24个国家中,发达国家包括以下17个:美国、法国、英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荷兰、比利时、瑞典、奥地利、希腊、挪威、葡萄牙、芬兰、捷克共和国、斯洛文尼亚、塞浦路斯。准发达国家包括以下6个:匈牙利、波兰、斯洛伐克、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其余3个国家为发展中国家,包括中国、罗马尼亚、保加利亚。 三类国家信息服务产业结构对比如图3所示。 可以看出,发达国家和准发达国家的信息服务业产业结构比较类似,而与发展中国家信息服务业的内部产业结构差别则较为明显。主要体现在信息传输服务业和信息分析与咨询业这两个子行业上。信息传输服务业发达国家比重最低,其次为准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最高;信息分析与咨询业则相反,发达国家比重最高,其次为准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最低。 图3 不同发展水平国家的信息服务业产业结构对比 3 中美两国信息服务业发展水平深度分析 为了更加深入地探讨中美两国信息服务业发展水平的差异,本文进一步深入比较了中美两国在信息服务业的机构数量、人员、薪酬和营业收入等数据指标上的差异。表10显示了中国基于第二次经济普查得到的信息服务业各门类的详细数据与美国基于2007年经济普查得到的信息服务业各门类详细数据的比较情况。 3.1 中美两国信息服务业机构规模比较 从机构数的对比情况看,中国比美国信息服务业的机构数要少得多,在各子行业的分布上,与增加值分布比较类似。不同之处在于,中国信息传输服务业的增加值最高,但机构数却很少,反映了中国信息传输服务业的企业规模一般比较庞大。 图4比较了中美两国信息服务业各行业的机构平均从业人员数。 图4 中美两国信息服务业机构平均从业人员数比较情况(单位:人) 从图4可以看出,中国信息服务业与美国相比,除信息处理服务业比美国略低之外,其他四个子行业的机构平均从业人员数均高于美国,尤其是信息传输服务业的平均从业人员数更是远远超过美国的平均水平。这说明与中国相比,美国信息服务业中小企业的比重更高。 3.2 中美两国信息服务业生产率比较 图5显示了中美两国信息服务业各子行业的人均劳动生产率(使用行业增加值与行业从业人员数的比值表示)的对比情况。 图5 中美两国信息服务业人均劳动生产率比较情况(单位:万元人民币) 总体来看,美国信息服务企业的人均劳动生产率要明显高于中国。在各门类之中,中美人均营业收入差距最大的是信息分析与咨询业,联系到前文曾经提到的,中美两国信息分析与咨询业比重差距也很大,这表明,我国信息分析与咨询业不仅在产业规模(企业数量和总增加值)上落后于美国,而且在企业的盈利能力(人均劳动生产率)上也要远远落后于美国。 3.3 中美两国信息服务业行业薪酬水平比较 图6显示了中美两国信息服务业各个子行业在人均工资水平上的对比情况(左边纵轴为美国人均年工资支出,右边纵轴为中国人均年工资支出,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图6 中美两国信息服务业人均工资水平比较(单位:人民币元) 由于中美两国货币汇率不同,直接比较两国的工资水平意义不大。但从各行业工资支出的相对水平来看,中美两国信息服务业各子行业的工资水平分布大致相似,信息传输、信息处理和信息分析与咨询三大行业的工资水平较高,而经纪与代理业的工资水平相对较低。但个别产业则有差异,如美国信息服务业中,信息分析与咨询业的员工薪酬水平高于信息传输服务业;我国则相反,这可能是因为中国的信息传输服务业多属于垄断性行业,其工资水平也相对要高一些。 4 进一步推进我国信息服务业发展的对策建议 过去十几年来,我国信息服务业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通过上文的横向比较也看到,当前我国信息服务业在产业结构、盈利能力、生产率水平等方面与欧美国家还存在明显差距。未来,应当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推进我国信息服务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4.1 采取各种措施积极推动信息服务业产业结构调整 目前,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信息服务业存在着较为明显的产业结构不合理的问题。应当针对不同门类的信息服务业采取不同的发展措施和投入力度,在政策层面保障信息服务业在未来实现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首先,要大力促进信息分析与咨询业发展。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升,信息分析与咨询业将逐渐成为信息服务业中的主导型产业。目前我国信息分析与咨询业的行业规模和企业盈利能力均严重落后于欧美发达国家,在未来一定要在政策对信息咨询业予以更多的发展优惠措施。 其次,要进一步提高信息处理服务业和经纪与代理业的发展水平。近年来,我国各地政府大力重视以软件业为代表的信息处理服务业和以会展业、贸易产业等为代表的经纪与代理业发展,在政策扶持和税收优惠等方面均出台了大量政策,有力地促进了这两个产业的快速发展。在未来,应当在继续保持这两个产业增长势头的同时,进一步鼓励企业转型升级,努力提高产业的盈利水平和产业辐射能力。 第三,要稳步推动信息传输服务业转型提升。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逐渐进入起飞阶段,我国信息传输服务业将面临从注重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初级阶段向以提供信息内容服务为主的高级阶段转变的任务。信息传输服务业应当紧紧抓住3G和三网融合等信息技术更新换代的契机,快速推进自身发展模式转变,进一步推进市场化运营机制,实现信息传输服务业的转型提升。 4.2 在行业统计层面继续加强对信息服务业的关注 信息服务业是一个带有较为明显的横断支撑性质的行业。由于信息服务在当前的国民经济运行中无处不在,信息服务业成为一个行业范围和边界较为模糊的行业,这使得针对信息服务业的行业统计工作较难开展。与其相应的,由于长期以来缺乏一个权威性的信息服务业行业界定方案,政府和企业界对于信息服务业的认识难以统一[11]。 以我国“十一五”规划中各地政府对于信息服务业的行业范围和行业地位的界定为例,在“十一五”规划中,重庆市将信息服务业、通信业、信息家电业等同时列入信息产业发展的六大领域之中,其信息服务业的行业范围包括软件业和数字内容产业;福建省将信息产业的重点领域划分为信息产品制造业、软件业和信息服务业,信息服务业的行业范围包括信息传输和计算机服务业;而上海市则将信息产业的重点领域划分为信息产品制造业和信息服务业两类,信息服务业涵盖了信息产业中除去信息产业制造之外的所有服务性业务。 由于在行业统计上缺乏对信息服务业的界定和关注,使得各地政府信息服务业的认识缺乏统一性,区域信息服务业的统筹发展也就无从谈起。因此,将来在行业统计的层面应当继续加强对信息服务业的关注,积极探索并完善信息服务业发展的统计体系。尝试建立由政府统计部门和高校研究院所等合作开展进行的信息服务业统计工作机制,完善信息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建立信息服务业发展数据的定期发布制度,做好信息服务业发展形势的监测与分析工作。 4.3 加强对中小信息服务机构的政策扶持力度 从国内外信息服务业发展的经验来看,中小企业是信息服务业发展的主要力量。目前我国信息服务业中的中小企业普遍面临着赢利能力较差、竞争力不足的问题。因此,必须大力加强对中小信息服务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 首先,要强化政府对信息服务业中小企业的服务和支撑力度,有各级政府牵头,积极吸收社会各界力量,投资设立信息服务业创新创业公共平台,为初创中小型信息服务企业提供非盈利性的管理、技术、市场、培训和融资等各方面的管理服务。此外,还可以将技术含量、市场成长性及经营者能力等非财务性因素列入融资评估指标,对于上述方面非常优秀的初创型企业,可以由政府出面担保为其提供融资信息服务。解决中小信息服务企业的融资和可持续发展问题。 其次,充分发挥信息服务业行业联盟的作用,积极创建中小信息服务业企业联盟。由政府资助中小信息服务业企业联盟聘请咨询专家和技术信息服务专家,协助中小信息服务企业进行发展规划和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依托行业联盟创建行业供应链,帮助中小型信息服务业企业快速融入供应链网络,增强企业要对市场分析能力。 第三,要进一步加强对信息服务业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与技术转移的扶持力度,并专门制定针对初创型信息服务业中小企业的技术推广、技术贸易、技术信息服务、知识产权保护等各个环节的规章制度。设立信息服务业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鼓励中小企业从事信息服务领域的技术研发和服务创新,并不断加强对服务业中小企业的研发自主力度。 本文基于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对中美欧三地信息服务业发展现状进行了系统的对比分析。出于研究数据可获取性的限制,本文所采用的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获取时点为2008年,最新2013年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尚未对社会开放。在本文基础上,后续可以利用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最新数据,对中美欧三地近五年来信息服务业发展历程进行回顾,从而为我国信息服务业发展提供更加有针对性的指导。 收稿日期:2014年3月5日 注释: ①本研究对巴西信息服务业发展水平数据进行了分析,篇幅所限,不再展开论述。中美欧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水平比较分析_产业结构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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