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体育保险的起源与发展策略_体育论文

我国体育保险的起源与发展策略_体育论文

体育保险在我国的缘起与发展策略,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在我国论文,缘起论文,策略论文,体育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8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116(2002)01-0027-03

保险是伴随着人类对海洋探险和生活而应运而生的行业,至今已有300多年的历史。我国的人寿保险业起于1980年,体育保险则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发轫。保险业对人类的生产和生活发挥了巨大作用,对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保障人们的稳定生活影响甚大。体育(尤其是竞技体育)由于其自身的特点,向人的生理极限挑战,竞争激烈而充满风险,故与保险业有着密切联系。本文对我国体育保险业的发生背景与现状以及今后的发展策略作一概述,同时对西方发达国家的体育保险进行探讨,旨在推动我国的体育保险健康、稳定地持续发展[1]。

1 我国体育保险的历史与现状

1.1 我国体育保险的由来与进展

体育保险是指体育保险人收取一定的保险费从而承担相应体育风险的一种制度。体育运动充满魅力,同时也由于长期大运动量、高强度训练和比赛的激烈竞争与对抗而充满风险。在实行体育保险之前,我国运动员伤残之后,国家根据民政部颁布的革命军人伤残人员保健金按月给予补助。而这一标准低得可怜,一般情况每年只有100多元,严重致残的每年也只有570元的保健金,对于伤残运动员的生活来说,无疑是杯水车薪。随着我国独生子女时代的到来,在某种程度上会更加严重影响体育后备人材队伍的建设和我国竞技体育水平的提高。这是一直困扰着体育界的一大难题。1995年全国政协会议上有11位委员联名提案,要求给为国家体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运动员、教练员建立伤残保险和养老保险制度。国家体育总局(原国家体委)对此非常重视,积极地寻找对策。1996年,香港南华体育总会会长洪祖杭先后捐赠1200万元,建立“祖杭体育保险基金”;1997年4月,国家体委召开体育保险研讨会,体育保险筹备工作正式启动。正当我国的体育保险事业紧锣密鼓运作之时,却传来意外消息,中华体育基金会的2000万元体育保险基金于1997年9月被骗,这晴天霹雳,使刚刚起步的体育保险受到重创。虽然国家体委于1998年2月17日发布了《国家队运动员伤残保险事故程度分级标准》,把伤残情况分为11级176档,但由于经费没有着落,而使体育保险事宜一度搁浅。直到1998年7月21日,我国年仅17岁的女子体操运动员桑兰在美国举行的友好运动会上严重致残,运动员的伤残保险问题再度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我国的体育保险也由此加快了运转。1998年9月28日即桑兰不幸致残的两个月后,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与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正式签字,国家队运动员伤残保险之事终于有了初步结果。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出资100万元,为奥运项目的1400名国家队运动员实施了保险金额从3000元到30万元不同程度的伤残保险。1个月后的10月28日,我国亚洲山地车冠军王泽秀在备战亚运会的一次公路训练中被一辆失控的大客车撞伤致死,获得了我国体育保险额度最高的30万元死亡赔付,成了签订伤残保险协议之后的第一例获赔对象。尽管运动员的自身价值没有得到充分体现,但这毕竟是我国体育保险迈出的第一步[2]。

1999年10月20日,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与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签署协议,对国家队运动员在训练、比赛及日常生活中发生的意外伤害提供保险保障,最高保险金额达7.2亿元人民币。根据协议规定,在保险期内,所有国家集训队现役运动员,在运动训练和比赛中发生伤残事故的,每人可获得最高保险赔偿30万元,获世界冠军的运动员最高可获赔偿60万元。在非训练、比赛时发生意外伤害的,每名运动员最高可获赔20万元。今年举行的第27届奥运会上,国家体育总局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为我国体育代表团的官员、运动员、教练员及随行记者投保了1.6亿人民币,包括人身意外保险和财产保险。由此看来,我国的体育保险已有了实质性的进展[3]。

1.2 我国体育保险的现状与特点

(1)体育保险法规、制度尚不健全。目前,我国仅出台了《国家队运动员伤残保险事故程度分级标准定义细则》和《国家队运动员伤残保险试行办法》。就整个体育运动来讲,这些显然是远远不够的。

(2)受保的对象数量少,涵盖面小。目前的规定还仅限于国家队中奥运项目的运动员,除此以外的其他人员皆无缘于此[4]。

(3)体育保险的险种单一。除了上述的国家队奥运项目的运动员可以受保之外,缺乏更多的保险内容。如体育运动时的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对重大赛事的保险,都是尚未染指的新领地。

(4)缺乏体育保险中介机构或经纪人。一个健全的保险市场,应由3部分组成,即保险人、被保险人、保险中介人。我国目前关于中介人这方面的人员极度匮乏。这必将阻碍和滞后体育保险市场的健康发育。

2 西方发达国家体育保险的发展与特点

2.1 国家体育制度的重要组成

健全的体育保险制度,不仅有效地保护了有关体育组织、运动员以及普通体育健身者的利益,而且极大地促进了体育产业的发展,同时也提高了有关体育组织的管理和组织水平。如法国于1984年7月颁布的体育运动法中的第37条和38条就直接与体育保险有关。第37条规定:“体育运动组织为开展活动签订保险合同,为其所应负责任投保……该等保险合同应承保体育运动组织、活动组织者、被建议人和运动员的民事责任……”第38条规定:“体育运动组织应告知其成员投保人身保险的益处,以便在其受到意外伤害时提供保障……”意大利体育法明确规定:“职业俱乐部将运动员收入的4%~5%作为保险费用。”多数发达国家都规定,体育协会、联合会乃至俱乐部举行体育比赛必须给运动员上保险,同时运动员、教练员、志愿者等参加有关俱乐部的训练活动也必须上保险。法规上的规定在制度上确保了体育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2.2 体育保险受保对象广泛

目前在西方发达国家,由于体育法规的约束使受保的对象广泛。他们的体育管理体制一般呈金字塔结构,从塔尖到塔基的所有组织和会员均是体育保险的对象。例如在法国有1300万人是各类俱乐部的会员,拥有比赛许可证,这些人都是保险公司的保险对象。保险对象的多元化实际上使得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减少。

2.3 体育保险类型多样

(1)责任保险。这一险种是指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为保险对象的保险。凡是根据法律被保险人应对其他人的损害负有经济赔偿责任的,均由保险人承担补偿责任。这种保险在西方发达国家体育保险的门类中占有重要地位,具体可分为以下4种。

1)公共责任险:主要承担各种体育场馆设施在进行比赛、训练和其它活动中,由于意外事件而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所承担的各种经济赔偿责任。

2)产品责任险:主要承担由于体育用品的制造、销售或修理商因其制造、销售和修理的产品具有缺陷,致使用户和消费者遭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制造、销售或修理商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3)雇主责任险:主要承保雇主对雇佣人在受雇期间的人身损害而根据劳工法或雇佣合同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4)职业责任险:主要是承保各类体育专业人员(如教练、社会体育指导员、体育教师、运动医学专业人员等)因工作上的疏忽或过失使他人遭受损害的经济赔偿责任。

(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这一险种是指在体育活动中由于遭受不可预知的意外伤害而直接引起的人身伤害时,由保险人提供一定给付的保险。

(3)对重大赛事的保险。这一险种在西方发达国家的体育保险业中占居重要的地位。大型赛事的保险在性质上属于责任保险,但由于现代体育的发展,体育赛事的规模越来越大,它对主办国在政治、经济与文化的影响是深入和持久的。因此重大赛事的保险又与一般的责任保险有很大的区别。其险种一般包括:

1)财务风险:在赛事全部或部分取消以及由于利率或汇率发生变化而给组委会带来经济损失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将向赛事组委会给予赔付(长野冬奥会由于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使日本组委会损失了预算的30%)。

2)运作风险:赔付由于自然灾害、火灾、机器损坏、建筑物的损坏、运动设施的损坏、利润损失以及不法分子的盗窃、欺诈和其它恶意破坏而给组委会带来经济损失。

3)法人责任险:根据法律、协议及举办赛事的要求,组委会所应承担的责任,包括合同险、工伤事故保险、观众保险、志愿者保险等。

4)经营保险:包括运输保险、违约责任保险、车辆保险、工作失误保险、服务的不完善保险等。

5)环境损坏保险:包括对自然环境如空气、水、土壤等损坏的保险以及对考古遗址以及其它文物损坏的保险等。

2.4 体育保险经纪人的地位

其业务范围和职责是:体育保险市场调查;体育保险推销;承担体育保险的风险评估;投保后的跟踪管理服务;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提供咨询服务;替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协助保险人进行理赔;协助保险人设计和设立新的险种等[5]。

3 我国体育保险业的思路与持续发展

(1)结合国情,逐渐建立、健全体育法规。我国目前是发展中国家,经济还不十分发达,人民生活尚处于温饱阶段,各项法制建设还在逐渐的建立和完善之中。而体育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正在日益成为生活的组成部分。但遗憾的是《体育法》中尚没有关于体育保险的有关条款。故此,有关部门应对此予以高度重视,逐步建立和完善体育保险的法规和法制。

(2)体育保险涉及面宽,蕴藏无限商机。保险业应对此尽早着手。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年举办和参与的传统竞技和商业性的国际国内大型赛事有530场左右;已注册的运动员约有2万人,若加上二线、三线运动员,则不下8万人;截止1997年,全国已有各类体育场馆615639个;每年全民健身运动参加者在亿人次以上。所以,体育保险不仅标的多,市场需求大,而且涉及财产险、人身险、再保险,是一个待挖的金矿。只要保险业着力开发,就一定会获益匪浅。

(3)循序渐进,由点到面。我国的国情暂不可能一下子就能将体育保险推开,应有重点的突破。譬如竞技体育风险大,国家既然为国家队的运动员投了保,那么地方政府是否亦可参照此例为运动员适当投些伤残保险呢?只有免除运动员的后顾之忧,他们才可能全身心地投入训练和比赛。对那些职业化程度高、收入较好的运动队或运动员,可实行体育部门、俱乐部、运动员按比例共同担负保费,逐渐使体育保险深入人心,提高运动员对自身价值的认识,防患于未然。马拉多纳为自己的两条腿就投了600万美元的伤残保险金;桑兰由于友好运动会组委会投了保险金而获赔50万美元。尔后,公开比赛的看台保险、器材设施保险、责任保险等项业务可渐次跟上,使保险的内容逐渐增多,以促进体育运动的快速发展。

(4)经营意识要开放,经纪人的眼光要敏锐。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迅速改善,体育市场将越来越大,这是一个极具潜力的发展空间。保险业的经营者要跟上形势,适时开发出适合体育运动的新险种;同时,经纪人或中介机构要加大宣传力度,为有此意向的人牵线搭桥,使体育保险日益深入人心,成为体育活动中一个不可或缺的因素。

4 结语

(1)体育运动充满魅力,同时也充满风险,所以体育与保险有着密切的联系。

(2)我国体育保险开始晚,起点低,与西方发达国家有一定差距,但我们已有了一个可喜的开始。

(3)体育保险险种众多,其中蕴藏无限商机。经营者要善于经营,合理开发。

(4)我国竞技体育要持续发展,体育保险必须保驾护航。因此,国家应出台相关法律,逐步建立、健全体育保险的法规和制度。

收稿日期:2001-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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