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丹奕 曾钊敏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卫生监督所 518055
【摘要】在现行的卫生法律、法规、规章中,存在着不少对“未建立”或“未制定”某些制度、组织或档案的罚则,对于此类罚则,在具体执行的过程中存在如何认定的问题,作者通过一起公共场所经营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案的案例分析,探讨如何建立一套通用的规则,来帮助此类案件的具体认定。
【关键词】案例分析 卫生行政处罚 未建立 未制定 违法事实的认定
2公共场所经营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案例分析
1.1 案情介绍
2017年08月,卫监执法人员对深圳某卡拉OK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取得卫生许可证,且在有效期限内,但不能提供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不能提供设立卫生管理部门、配备专(兼)卫生管理人员的相关资料。卫监执法人员对该单位下发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在对该单位复查时,该单位能够提供卫生管理制度,包括了卫生管理部门、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的设立,但是该单位提供的卫生管理档案仅为一张表格,其标题为“卫生管理日志档案”,内容不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款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的内容的规定。经询问该单位负责人,其承认没有认真学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卫生管理档案的建立和健全没有落实到位。经过案件合议,最终决定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a)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卫监执法人员在第一次对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对于发现的问题,均要求对方限期整改,但当事人的整改效果却远不能达到法规的要求,甚至制造了一些“表面工作”来应付卫生监督员的复查。对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明确规定了其应当主要包括的内容,而当事人却制作了一张所谓的“卫生管理日志档案”,性质实际为一张表格而非档案,且没有建立第八条规定的任何一项内容。当事人对整改工作的不重视,未认真履行卫生监督机构的整改意见,已经构成了违法事实,对当事人的处罚,看似仅因“一张纸”的小事而生,实则是对不认真履行执法部门监督意见,造成卫生安全隐患未及时清除的行为的惩戒。
在办案的过程中,卫监执法人员紧扣法规。根据对法条的理解,卫监执法人员对该项规定的“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如何定义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在案件合议中,一致认为当事人建立的“卫生管理日志档案”,无论是性质、内容等方面,均严重不符合“卫生管理档案”的定义,不能认定为对方建立了卫生管理档案,也就是当事人建立严重不符合规定的“卫生管理日志档案”,可以视为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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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探讨卫生行政处罚中“未建立类”违法行为的认定规则
a)“未建立类”违法行为的认定问题
在现场检查过程中,监督对象能否出示制度、组织或者档案的相关文字资料是此类案件的重要的取证方向,当对方现场不能出示时,现场笔录以及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等询问笔录,甚至执法记录仪的全程视频记录,都可以作为认定违法行为的证据(注意:法条要求逾期不改正的才构成违法的,需要注重初查和复查过程中的双重取证)。但是,现场检查的情况往往更为复杂,对方会找各种借口如保管资料的人员不在岗等,拒绝承认未建立的违法行为,或者在卫监执法人员复查时,随意制造一些“表面工作”如一页只有标题的纸或表格来应付执法人员,导致了此类案件存在认定难的问题。
2.2 建立一套通用的认定规则解决此类问题
作者以此类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为导向,探讨并建立一套通用的认定规则,帮助卫生监督机构在办理此类案件时的具体认定。
i.未建立但拒绝承认违法事实的
主要分为两种情形:一、法条规定可直接处罚的情形:现场检查时,对方不能出示制度、组织或者档案的相关文字资料,但拒绝承认未建立相关资料的,可当场下发配合调查通知书,要求对方限期提供,并列明若限期不能提供的,视为未建立相关资料,应当接受相关处罚。对方若在限期内确实能够提供符合规定的相关文字资料,或者及时补充、完善相关资料,根据《行政处罚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以及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可以不予追究。二、法条规定逾期不改正方能处罚的情形:现场检查时,对方不能出示相关文字资料,做好现场笔录后,可直接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由于责令改正不属于行政处罚,在现场不能出示的情况下,无论对方是否承认,均可以下达意见书),责令对方限期建立并提供符合规定的相关资料,若复查时发现逾期不改正,仍不能提供相关文字资料的,可直接取证,并予以处罚。
ii.已建立但不符合规定
主要分为种情形:一、对建立的资料内容有规定的: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对“卫生管理档案”的主要内容有明确的规定,可按照该规定,对当事人提供的相关文字资料进行审查,若主要内容符合规定,但缺少部分内容的,可以认定为“已建立了但不符合要求”不予处罚(大部分法条只规定了对未建立的行为进行处罚),若主要内容缺口较大,缺少制度、组织、档案应有的重要的架构、内容,可以认定为“未建立”,给予相应的处罚。二、对建立的资料内容没有相关规定的:制度、档案、组织属于三种不同性质的文件,适用范围也不同。卫生监督员可以依靠常理的判断,对当事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性质上的审查,若性质上不符合要求,则可以“一票否决”,认定对方“未建立”相关资料。
b)结论
对“未建立类”违法行为进行追究、处罚的初衷是希望监督对象能够重视此项工作,卫生法规、规章规定相关单位需要建立的这些制度、组织和档案均属于管理层面上的要求,若管理不到位,工作就得不到保障。而行政处罚的目的是为了纠正、教育监督对象,引起他们的重视,加强机构的内部管理水平,保障群众的健康权益。
论文作者:李丹奕 曾钊敏
论文发表刊物:《中国医学人文》2018年第4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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