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党员出入境机制_党员义务论文

完善党员出入境机制_党员义务论文

健全党员能进能出机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党员论文,机制论文,能进能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26 【文件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426[2014]06-0035-05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健全党员能进能出机制,优化党员队伍结构。”[1]这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员队伍生机活力的重要举措,是新形势下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及其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任务。健全党员能进能出机制,就是坚持严格质量进、严肃政策出,形成党员队伍吐故纳新、自我纯洁、充满活力的机制。从总体上看,党员队伍是好的,广大党员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发挥了先锋模范作用。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会一劳永逸。世情、国情、党情发生的深刻变化,对党员队伍建设提出了许多新课题新挑战,存在着一些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不符合党的性质和宗旨的新问题。一些地方和单位的党组织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不够,重发展党员数量、忽视发展党员质量,对发展党员把关不严、出口不畅;党员队伍结构不尽合理,党员管理方式和手段比较单一,流动党员管理机制还不健全;少数党员的理想信念动摇、宗旨意识淡薄、组织纪律不强,甚至思想蜕变、腐化堕落,等等。这些问题影响着党员队伍的生机活力,影响着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威信,削弱了党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必须切实加以解决。其重要举措就是健全党员能进能出机制,科学调控党员数量,不断改善和优化党员队伍的结构和分布。

       一、健全党员能进能出机制,必须严格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

       党员标准,是党员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是衡量和提高党员素质的尺度和核心内容。无论是发展党员还是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以及处置不合格党员,都必须严格坚持党员标准,绝不允许降低党员标准或者另立标准。我们只有全面准确理解和严格坚持党员标准,才能增强党性、提高素质,加强和改进党员队伍教育管理,健全党员能进能出机制。党员标准,是由我们党的性质决定的,是包括入党资格、对党员的根本要求和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在内的完整体系。或者说党员标准是由起码要求、根本标准和具体标准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党章》的第一章党员的第一至四条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1.严格坚持党章第一条规定的对共产党员的起码要求

       《党章》第一条规定:“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2]这既是申请入党同志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要求或者说是申请入党的资格,又是做一名合格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要求或起点。其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具体内容:年满十八岁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策;按期交纳党费;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对于这些内容,要求申请入党的同志应正确理解和坚决做到;但仅做到这些起码要求还不够,还需要经过党组织的培养教育和严格考察,真正达到了党章规定的党员的根本标准和具体标准以后,才能被接收入党。

       2.严格坚持《党章》第二条规定的共产党员的根本标准

       共产党员的根本标准是对党员本质特征的高度概括,是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在党员身上的根本体现,其基本精神具有稳定性。因此,作为共产党员无论何时何地都必须坚持党员的根本标准,以实际行动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党章》第二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3]这就是对共产党员的根本标准的高度概括,是共产党员区别于普通群众的根本标志。对于共产党员的根本标准,党章第二条还提出了三条明确的要求。这就是:“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4]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今天,严格坚持共产党员的根本标准,要求每个共产党员要树立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自觉为实现共产主义社会制度奋斗终身;牢记党的根本宗旨,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经得起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和外部环境考验。

       3.严格坚持《党章》第三、四条规定的共产党员的具体标准

       党员的具体标准是对共产党员根本标准的具体化,既是衡量一名党员是否合格的具体尺度,又是每个党员对党应尽的基本责任和具体行为准则。其基本内容就是党章第三条党员必须履行的八项义务和第四条党员享有的八项权利。

       党员的义务,是党对党员提出的基本要求,是党员对党的组织和党的事业应尽的责任,是党员的行为规范。《党章》第三条规定:“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三)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四)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六)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七)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八)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5]共产党员之所以必须履行这八项义务,主要是因为它是对党员的基本要求,是党员本质特征的反映;我们党是在思想上、政治上和组织上高度统一的党,必然要求党员在言行上遵循统一的规范,承担一定的责任,做一定的工作;党员的义务是由党的性质、纲领和任务决定的,具有稳定性和时代特征,只有履行好这些义务,才能成为合格党员和完成党的任务。

       为了履行好党员的八项义务,《党章》第四条还规定了党员享有的八项权利:“(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6]党章对党员享有的八项权利的规定主要是着眼于:提高党员的思想政治水平、科学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保障和扩大党员的民主权利和发挥党员的积极性;促使党员正确行使权利;保证党员免受不正确的处理。

       党员的义务和权利是互相联系、互相依存、相辅相成的统一体的两个方面。马克思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7]这就科学阐明了党员义务和权利之间的辩证关系。共产党员履行义务需要享有权利做保障,党员享有权利又必须以履行义务为前提。一个共产党员如果离开义务去追求权利,就会滥用权利,成为只享受权利,不尽责任的“特殊党员”,最终必然丧失权利;如果离开权利去谈义务,就无法实现党内正常的民主生活,必然难以履行义务。因此,只有自觉履行义务和正确行使权利,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只有正确把握和严格执行党员标准,才能健全党员能进能出机制。

       二、健全党员能进能出机制,必须不断提高发展党员的质量

       发展党员工作是党员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的经常性工作是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一项基础性工程。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力量和作用,既取决于党员的数量,更取决于党员的质量。我们党之所以力量强大并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不断提高发展党员质量,重视从青年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把好发展党员入口关。为此,中共中央组织部于1990年8月1日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对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发展党员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发展党员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发生了很大变化,需要与时俱进对该《细则(试行)》进行修订。2014年5月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体现了党中央的新部署新要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统重要讲话精神,体现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体现了实践探索的新经验,是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遵循。党中央要求各级党组织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重大意义;坚持标准,严格程序,严肃纪律,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素质优良、规范适度、结构合理、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1.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细则》指出:“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8]2013年1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加强新形势下党员发展和管理工作,明确提出要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努力建设一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细则》把十六字总要求写进了第一章总则。要不断提高发展党员的质量,首先必须准确理解和把握这个总要求。

       第一,做好新形势下的发展党员工作,必须以控制总量为重点。要加强发展党员工作的宏观指导,制定和落实发展党员规划,实行发展党员总量调控,使全国党员数量年均增长率控制在适当的范围内,保持党员队伍适度规模。据统计,在过去十年里党员最低增长率是1.7%,最高的2012年是3.1%,2013年为1.8%。按照控制总量的要求,需要降低党员增速,在未来十年里党员年增长率应控制在1.5%以下。

       第二,做好新形势下的发展党员工作,必须以优化结构为关键。据统计,工人、农民党员在总体上仍占多数,但其比重近年来呈下降趋势。按照中央精神,各地党委组织部门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往往对在生产一线、农牧渔民、非公有制经济单位、社会组织等重点领域、人群和薄弱单位中新发展党员所占比例,给予适当政策引导和倾斜,但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生产一线党员少、青年党员少、文化程度高的党员少的“三少”现象。部分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的管理人员相比一线工人更容易入党。在一些地方存在着一种误解,认为企业职工里谁的职务高谁就更先进,农民里谁更富裕谁就更先进,高校学生里谁的分数高谁就更先进。这就要注重防止人为地降低和曲解党员标准,不能用“能力”、“富人”、“好人”标准来代替党员标准。要严格按照党员标准,着力在工人中发展党员,继续做好在农民中发展党员工作,重视从青年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根据不同群体、行业和岗位特点,确定发展重点,不断优化党员队伍结构。

       第三,做好新形势下的发展党员工作,必须以提高质量为核心。要严格坚持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加强培养教育,发展党内民主,严格日常管理,严肃纪律要求,不断提高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要注重培育、树立和学习先进典型,强化党员意识,营造创先争优的浓厚风气;要推行发展党员推荐制、公示制、票决制和责任追究制等,严格履行入党手续,从制度上保证发展党员质量。其中特别是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2014-2018年全国党员教育培训工作规划》的要求,坚持以理想信念为重点,开展主题教育培训;针对不同领域特点,开展分类教育培训;围绕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健全教育培训工作体系。用以不断提高党员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水平,培养造就高素质的党员队伍。

       第四,做好新形势下的发展党员工作,必须以发挥作用为目的。要引导党员牢记宗旨、心系群众,立足本职、干事创业,充分发挥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人民群众中的先锋模范作用。要通过开展创建群众满意窗口和优质服务品牌、党员公开承诺和挂牌上岗等活动,接受党内外的广泛监督,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做好新形势下的发展党员工作必须贯彻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十六字总要求是紧密联系、相辅相成的有机整体,其中要注重正确处理发展党员的数量与质量的关系,保持党员队伍适度规模是以保证质量为前提的,发展党员不能追求数量而忽视质量,不能采取搞摊派、下指标的做法,要坚持把质量作为发展党员工作的生命线。如果党员队伍质量不高,党员不能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人数虽多也会影响党的先进性和战斗力。

       2.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和方针,严格发展党员的标准、程序和纪律

       坚持党要管党原则,是指党的各级组织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要把加强自身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根据党的政治路线的要求,运用党建规律,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创造新经验,不断加强和改进党的各项建设,做好党务工作,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党的干部的骨干带头作用、党组织的领导核心或政治核心作用,确保党的纲领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政治思想和组织保证。对此,邓小平强调指出:“党要管党。一管党员,二管干部。对执政党来说,党要管党,最关键的是干部问题,因为许多党员都在当大大小小的干部。”[9]坚持从严治党,是我们党对加强自身建设提出的一个重要指导方针。中国共产党与其他阶级政党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是我们党强调在思想上统一的基础上达到政治上和组织上的统一;当党内出现思想、政治、组织上不纯时,就要按照党章和党规党纪来整顿党、建设党,实行从严治党,使我们党始终保持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性质和具有很强的凝聚力与战斗力,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习近平强调指出:“党要管党,才能管好党;从严治党,才能治好党。”“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必须落实到党员队伍的管理中去。”[10]

       第一,党组织要严把入口关,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发展党员工作的首位。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注重思想入党,既是发展党员工作的根本要求,又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保证。对此,《细则》规定:“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11]在培养教育过程中,要教育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考察发展对象政治上是否合格,关键看他是否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良好的道德品行,是否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要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防止“带病入党”,保证吸收的新党员都是合格的。

       第二,严格程序是保障,确保发展的党员都是先进分子。严格、科学、规范的程序是提高党员质量的重要保障。实践证明,只有程序严,才能质量优。在发展党员的每一个环节,都必须加强培养教育和考察,都必须切实发挥党组织的把关作用。修订后的《细则》保持了过去发展党员工作的基本程序,同时根据新的实践和探索,对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预备党员的接收、教育、考察和转正等每一个环节,都提出了一些新的具体要求。例如:在申请入党环节,增加了党组织接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的规定;在入党积极分子确定环节,增加了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党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委备案的规定;在发展对象的确定环节,增加了报上级党委备案的规定;在预备党员接收环节,增加了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的内容;在预备党员审批环节,增加了向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的规定。通过这些补充和完善,使发展党员工作程序更加严格、科学和规范。对此,各级党组织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不能简化、不搞变通、不走形式,确保发展新党员的质量。

       第三,严肃纪律是关键,维护发展党员工作的严肃性。加入共产党组织是一个人政治生命的起点,决不能搞庸俗化和不正之风。《细则》第六章对发展党员工作纪律作出了一系列具体规定:要求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进行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及时通报典型案例,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对采了以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只有设置“高压线”,对那些在入党问题上“开后门”、做交易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才能切实维护发展党员工作的严肃性。

       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是一项经常性的政治任务,要强化党组织的领导责任。《细则》要求“各级党委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12]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每半年检查一次发展党员工作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每年检查一次,并将检查结果及时上报和向下通报;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基层党组织,上级党委应当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对其进行组织整顿。

       三、健全党员通进能出机制,必须及时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

       目前,从党员队伍建设的整体上看,党员发展工作要比党员退出工作受重视程度高、工作成效大,存在着不合格党员出党渠道不畅、处置困难的问题。其主要原因是:党章关于党员退党和自行脱党的规定比较原则,在实际执行中的操作性不够强,缺乏与之配套的具体制度和措施保障;一些党组织及其领导干部怕承担教育管理不善的责任而奉行“好人主义”,对长期不参加组织生活和不履行党员义务的党员置若罔闻,甚至对违纪违法党员没能及时严肃处置,致使一些不合格党员长期滞留党内;在党内和社会上还没有形成党员从党组织中有进有出的正常现象和氛围,有些党员即使不想再为党工作,也不愿甚至不敢提出退党要求。不合格党员滞留在党内,必然影响党员队伍素质的提高,削弱党的战斗力。因此,健全党员能进能出机制的重点和难点在于健全党员退出机制,及时替换和剔除不合格党员,畅通党员出党渠道,增强党组织的代谢能力。

       1.健全党员被劝告退党、宣布除名和自行脱党机制

       及时处置不合格党员,是从严治党的一项重大举措和政治性很强的工作,既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又要实事求是、具体分析。在党章第九条中规定:“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的支持应当对他进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他退党。劝党员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把他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13]这就明确规定了采取限期改正、劝告退党、宣布除名的措施,处置不合格党员的适用范围和党组织的责任,是确保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举措。按照党章规定,界定不合格党员的标准是,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但还应制定界定不同行业和岗位不合格党员的具体标准,并注重把它与开除党籍区别开来。目前,对党内一些腐化堕落、违法乱纪分子比较容易界定和处置,而对一些中不溜的、不起作用的党员不好界定和处置。从各地处置不合格党员的试点情况看,标准不尽相同,但都有一些针对性较强的地方标准。例如,湖南省溆浦县把“欺行霸市,不讲诚信”列为不合格党员标准;江苏省涟水县针对外出打工者多和留守妇女多的实际情况,把那些“有男女作风问题,扯又扯不清,法律也不好解决”的党员列为不合格;广东省深圳市、东莞市把“参加封建迷信活动”、“违规上访”党员列为不合格。制定这些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具有地方特色的具体标准,对于增强针对性和操作性,解决党员“出口不畅”问题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对其中的有的规定值得斟酌和完善。例如,关于如何界定“违规上访”就引起了较大争议,党员向上级申诉的合理权益需要得到保证。我们对一些地方在处置不合格党员试点中的一些具体标准应谨慎对待,不能生搬硬套,应抛弃其个人好恶和地方主义的主观因素,依据党章建立统一和公正的标准,并通过采取党员个人自评,党支部组织党员和群众代表点评,支部大会、群众代表投票测评,上级党组织审查等程序和方式严肃认真地进行,确保真正做到既解决党员队伍规模偏大的问题,又避免出现轻率劝退党员的情况,防止产生伤害党员个人权利的现象。

       《党章》规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14]这就明确规定了界定党员自行脱党的标准和党组织的责任,但其执行效果不理想。究其原因,一是对没有“正当理由”作出具体规定,难以准确界定。在发展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已由单位人转变为社会人,党员的就业方式多样化,工作单位变化大,居住地址不固定,增加了党员与党组织联系和参加组织生活的困难因素,党员特别是流动党员总是可以找到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理由,而对这些理由是否正当的界定没有具体规定客观标准,主观随意性较大。这就要求党组织根据党章的原则规定,结合本地区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从主客观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作出哪些属于“正当理由”的具体规定,为健全党员自行脱党机制提供操作准绳。二是因为对党组织责任的规定弹性较大,缺乏责任追究的硬约束。党章只是规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而没有同时规定必须追究不及时处置自行脱党的党员所在党组织的责任;而且“应当”一词较软,往往视为可做可不做,没有“必须”等词强硬和无选择余地;一些党组织及其领导干部认为,既然无硬约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从而不愿意甚至不允许因为处置党员自行脱党,而导致承担对党员教育管理不善的责任。这就需要在党章等党内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必须追究不及时处置自行脱党的党员所在党组织的责任及其具体内容。

       2.健全党员自请出党和开除出党机制

       早在1923年6月召开的党的三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修正章程》第四条就明确规定:“党员自请出党,须经过区之决定,收回其党证及其他重要文件,并须由介绍人担保其严守本党一切秘密,如违时,由区执行委员会采用适当手段对待之。”[15]这个规定精神一直沿用到1927年6月1日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议决案》。1945年6月11日党的七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十一条把上述规定修改为“党员及候补党员请求脱党者,须向党的支部正式申请,由支部大会通过除名,并报告上级党委备案。”[16]1956年9月26日党的八大通过的党章第十一条进一步修改为:“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请求退党,应当由支部大会通过除名,并且报告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备案。”[17]在以后的各届党章中沿用了这个规定精神。坚持入党自愿和退党自由是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党组织开放和自信的表现。但在实际工作中对退党自由缺乏具体的规定和说明,特别是七大党章以来的历届党章规定,对党员自请出党采取由支部大会通过除名的处置方式而导致了种种误解。为什么长期以来很少有党员自请出党,甚至一些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难以承受党内外群众认为只有犯了错误甚至叛党的人才会出党的心理压力和社会舆论。既然党章规定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对于没有违纪违法而自请出党的党员,不应采取“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传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18]的处置方式,只需党支部注销其党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就行了。要努力为党员自请出党营造宽松的社会环境,把他视为维护党的形象和对党负责的表现。当然,也要注意防止一些党员以自请出党为名,掩盖其违纪违法行为,逃避党纪惩处的现象。

       《党章》规定:“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19]“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20]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级条例》规定,对严重违法犯罪的党员,严重违反政治纪律、组织和人事纪律、廉洁自律规定的党员,具有严重的贪污贿赂、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违反财经纪律、失败和渎职、侵犯党员权利和公民权利、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行为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严重违纪违法党员虽然是少数,但影响极坏,必须严肃查处,始终做到对腐败现象决不姑息,对腐败分子决不手软,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任何人不论权力大小、职务高低,只要触犯党纪国法,都要严惩不贷,党内决不允许有腐败分子藏身之地,任何人都不能心存侥幸。用以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3.探索试行“荣誉党员证”制度

       据统计,截至2013年底,中国共产党党员总数为8668.6万名,其中60岁及以上的党员2304.1万名,占党员总数的26.6%,较2012年增加0.5个百分点,随着我国社会加快进入老龄化,进入离退休年龄的党员人数还会不断增加。这些党员因年龄、健康等原因难以履行党员义务和行使党员权利,其中许多老党员虽然政治立场坚定、思想觉悟很高,但因生活不能自理不能参加组织生活、不可能继续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党章》规定党员必须履行的八项义务的第二项是:“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21]所有在职党员都必须履行好这项义务,否则就属不合格党员。而要求离退休党员履行好这项义务属苛求,因为他们已经不在生产和工作岗位上,不可能或很难履行带头参加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不可能与在岗党员一样继续在生产和工作中起先锋模范作用,也不具有与在岗党员一样享有同等权利的客观条件,这就必然导致产生一些难题。如果要求离退休党员完全履行党员义务和享有党员权利,必然脱离他们居家养老、健康长寿的实际;如果认同离退休党员部分履行党员义务和享有党员权利,必须违背党章规定而成为不合格党员,进而影响党的纯洁性和战斗力。为了防止和解决这种处于两难的矛盾状况,可以探讨试行“荣誉党员证”制度。

       试行“荣誉党员证”制度,应坚持退党自由、自愿申请,支部批准、上级备案的原则,由党支部颁发“荣誉党员证”。其适用对象主要是年老体弱、长期生病离岗、生活不能自理或不能完全自理、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党员等,那些当自己觉得已经没有能力和精力履行党员义务和行党员权利的党员,应积极主动地提出自请出党或领取“荣誉党员证。”党组织对领取“荣誉党员证”的党员,不再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严格要求,不交纳党费,不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工作和生活;但必须坚持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不能有损害党的言行,坚持自觉发扬党的优良传统作风、尽力在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试行“荣誉党员证”制度,可以打破党员终身制,有利于缩小党员队伍规模:可以疏通党员队伍“出口”,有利于健全党员能进能出机制;可以优化党员队伍结构,有利于增强党组织的生机与活力,从而更好地完成我们党所肩负的团结和带领人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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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党员出入境机制_党员义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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