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行业职工收入过高问题及对策_垄断行业论文

垄断行业职工收入过高问题及对策_垄断行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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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964(1999)03-0029-04

垄断行业职工收入过高,是我国目前收入分配不合理的一个突出表现,已产生许多负面影响,并引起社会各方面的关注。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整顿不合理收入,对凭借行业垄断和某些特殊条件获得个人额外收入的,必须纠正。”本文通过对垄断行业职工过高收入的分析,提出一些对策建议,希望有助于正确认识和解决这一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个人收入较高的职工主要分布在垄断性强的基础设施行业和基础产业,如金融保险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与供应业,房地产业,邮电通讯业,地质勘探和水利管理业等。这些行业职工的过高收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大大高出全国平均水平。1978年,职工平均工资最高的是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处在第二、三位的是地质勘探和水利管理业、建筑业。其中最高的比全国各行业平均工资高出120%,比最低的社会服务业高出210%, 它们的绝对差额分别为235元和458元。1994年职工平均工资最高的是金融保险业,房地产业、 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分别排在第二、三位。其中最高的比全国各行业平均工资高出150%,比最低的农林牧渔业高出240%,它们的绝对差额分别达到2174元和3893元[1]。

(二)职工平均工资增幅大大超过全国平均工资增长幅度。1996年全国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比1978年增长了10.1倍,而同期金融保险业和房地产业则分别增长了13.7倍和15.2倍,明显高于全国平均工资增幅[2]。

(三)职工工资与其他行业职工工资差距扩大,并呈加速趋势。据计算,以全国各行业平均工资为指数1, 用最低行业和最高行业的工资分别与之相比,则1978年为0.76∶1∶1.38,1985年降为0.76∶1∶1.22。1990年扩大为0.72∶1∶1.27,1995年进一步扩大为0.64∶1∶1.43[3]。

(四)职工非工资收入数额大、增长快。非工资收入(有工资外货币收入和非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福利收入等)在我国个人收入中比较普遍,据国家税务总局分析,职工从单位获得的非工资收入占工资收入的比重1978年为8%,1990年为35%,1994年为50%左右。1995 年城镇居民人均获得工资外福利收入3304元,相当于统计内的同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7%。非工资收入又以垄断行业最为突出,大多超过工资收入。

垄断行业职工过高收入的出现,产生了许多负面影响。首先,拉大了与其他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造成行业收入分配不公。垄断行业职工的过高收入主要是由于行业垄断造成的,而不是由劳动者的劳动素质、劳动强度、劳动技能、劳动环境等造成的,必然引起公众的不满,特别是其过高收入与破产亏损企业职工的低收入形成强烈反差,会极大地影响人们的心理平衡和职工的劳动热情,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其次,对生产要素特别是劳动力流动产生误导,造成人才的极大浪费。在目前情况下,对劳动者而言,选择行业比提高文化素质更重要,因为在很大程度上,收入的高低取决于行业的选择,而不是文化程度的高低。以金融保险业为例,1995年该行业高中文化程度的职工平均收入为8059元,而同期工业企业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的职工平均收入仅有7329元。高中毕业者的收入要比大学毕业者高10%,而前者的平均工龄比后者还短5.3年。 多受四年的高等教育,早五年参加工作的大学毕业生,收入反而比年龄差自己10岁的高中毕业生低10%。如此反差使人们悟出这样的道理:有知识不如有门路,要拿高收入就要找好单位。造成人才的极大浪费,从而影响了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经济的发展。其三,以工资成本推动价格上涨,冲击物价总水平的稳定。货币工资的提高是市场价格上涨的重要诱因,在垄断行业职工收入过高的带动下,其他行业出于对高收入的攀比,也必然会提高其职工收入。这样垄断行业的高收入又必然带动全社会工资水平的提高,进而导致社会商品工资成本上升,从而推动市场价格上涨。其四,降低改进技术、减少成本的积极性,并造成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下降。因垄断地位和垄断价格可以有较高的收入,这使垄断行业不再关注技术改进和成本降低,在其垄断地位受不到大的冲击和威胁的情况下,还会造成整个行业服务质量和效率的下降,损害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利益。此外,还会诱发社会不正之风,危及社会稳定。

垄断行业职工过高收入是伴随经济体制改革和价格放开而产生的,形成原因主要有:

(一)行业垄断导致垄断行业职工收入过高。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与供应业、交通运输和邮电通讯业、金融保险业等大都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基础性产业,它们的生产经营受国家政策保护,享有国家赋予的不同的垄断地位。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行业自主权的扩大和行业利益的强化,垄断行业在经济发展对各类资源的需求不断增多的情况下,凭借其垄断地位,大幅涨价,恣意收费,攫取高额利润。而行业大包干、财政“分灶吃饭”等改革措施使全民创造的属于国有的财产变成了这类行业和个人谋取高收入的重要手段;不完善的工效挂钩办法,则因在计算企业效益增幅时没有划分经营性收入与垄断性收入的界限,也提高了这些行业、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的增幅。

(二)政策倾斜导致垄断行业职工过高收入。垄断行业有的是国民经济发展的“战略重点”,有的属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大都是国家扶持的重点产业,享有国家许多优惠政策。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在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加快基础设施建设,以带动整个国民经济较快发展的思想指导下,在投资、信贷、税收等方面对一些垄断行业实行政策倾斜,促使这些行业在优于其他行业的政策环境下得以较快发展,经济效益不断提高,其职工工资收入也得以较快增长。

(三)管理缺陷和分配秩序混乱导致垄断行业职工收入过高。在国家对行业工资分配管理的办法中,没有区别垄断性行业和一般性行业的特点,在经济效益中没有剔除垄断性收益和政府优惠政策带来的收益部分,使大量本应归中央或地方政府所得的收益留在了行业内部。在垄断行业内部的收入分配中,由于约束机制不健全、工资制度不完善和缺乏竞争压力,一些垄断行业在较快发展的同时,并发“短视行为症”,出现了以短期福利挤长期积累,以消费挤生产,擅立津贴项目,随意提高津贴标准,滥发奖金、实物,非工资收入快速膨胀等现象,导致垄断行业职工工资收入过快增长。

垄断行业职工过高收入问题,是我国收入分配关系扭曲的一个突出表现,为顺利推进改革,建议主要通过以下措施逐步加以解决:

(一)打破垄断,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行业垄断是垄断行业职工收入过高的重要原因。要从根本上解决垄断行业职工收入过高问题,必须打破垄断,全面引入竞争机制。为此,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必须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 要完善市场体系,培育使生产要素合理、充分流动的宏观环境,促进平均利润率的形成。(2)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 使其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以打破官商不分、政企合一,兼有行政权力和企业经营权的行政垄断状态。(3 )大力发展多种经济成分,并允许企业超越行业归属实行跨行业跨部门经营,以打破行业壁垒,消除部门垄断。(4 )应有目的地在行业中组建多个集团公司,塑造多元竞争主体,使其自由进入市场,以抑制垄断的消极作用,即使是自然垄断行业,也要引入竞争机制,开展行业内部企业之间的竞争。(5)应尽快出台具有中国特色的“反垄断法”, 通过法律来制止和约束垄断行为与垄断活动,使垄断企业和非垄断企业在公平的经济环境中展开竞争。

(二)建立规范的自然垄断行业价格监管体制。高定价、高收费是垄断行业获取高额利润的主要手段。为控制其过高收入,必须加强对自然垄断行业产品和服务价格的监管。自然垄断行业以社会福利最大化为目标,适合于垄断经营;另一方面,它又会凭借自己的垄断地位,以减少供给提高价格的手段,获取不合理的超额利润,损害消费者利益。针对这一两难问题,应采取的对策是既允许公共事业垄断企业的存在,又要由政府加以监管。计划、物价、工商等政府主管部门应借助行政手段对垄断产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控制和监督,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实行国家规定的统一价格或最高限价以防止垄断企业对价格的操纵。为此,必须进一步规范定价方法、监管程序和监管组织体系。此外,为避免在政府实行监管后自然垄断企业因缺乏竞争和生存压力而丧失降低成本的热情,可在定价时确定一个社会和企业分享降低成本好处的比例,以调动其降低成本的积极性。

(三)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和宏观调控制度。(1 )理顺工资管理体制,整顿分配秩序。对垄断性强的部门的工资收入,应适当采取行政措施,加强直接管理;各垄断性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的工资政策,切实担负起对所属企业进行工资管理的责任。工资总量继续由国家实行双重控制,即用工效挂钩等办法控制应提效益工资,用工资指导线等办法控制实发工资水平。部门通用工资制度要经国家批准,各部门不得自行出台增资政策。各类特殊行业工资收入都要纳入劳动行政部门归口管理。(2)改革对高收入行业的工资收入调控办法,从紧控制其收入增长。 实行高收入行业工资增长控制线,使其工资增长率低于全国平均工资增长率,以有效控制其收入增长速度。改革工效挂钩办法,对继续实行工效挂钩的行业,要建立科学的效益评价体系,切实剔除国家投资、垄断经营、特许经营和特殊政策带来的超额利润,同时要严格控制挂钩的浮动比例。对不适合实行挂钩的行业要坚决停止使用,并由政府根据其平均劳动复杂程度、熟练程度、工作责任、劳动条件等因素,参照竞争性行业的工资水平,直接以指令性的工资指导线来确定其工资水平和增长幅度。(3)积极推行工资指导线制度。政府应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就业状况和平均工资收入等因素,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每年制定颁布工资增长上线、基准线和下线,指导行业和企业合理确定年度工资增长比例;对国家垄断行业和企业应制定专门的工资指导线供其专用,同时加大对工资偏高、增长过快的行业及企业的工资调控力度,及时调整其工资指导线,限制其工资增长。垄断行业主管部门要承担管理、协调本行业工资水平的责任,确保实现本行业工资指导线。(4)加强对非工资收入的综合治理, 提高收入透明度。要将工资以外的收入逐步纳入工资总额,使职工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要明确规定除国家劳动部门外,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自行出台工资以外的收入政策。劳动、财税、审计等部门要联合行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政策的坚决予以惩处。

(四)强化物价、财税、金融等手段对垄断行业高收入的监督调节作用。要清理不合理的垄断价格及收费标准,规范合理价格,促使不同行业之间逐步形成均衡利润水平。理顺国家与行业、企业的分配关系,将垄断行业获取的超额利润收归国家。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真正建立企业收入分配的自我约束机制,克服分配“短视症”。加强财务管理,强化成本约束机制,从根本上遏制乱挤乱摊成本的现象。尽快建立双向申报制度,即个人收入申报制、法人支付申报制;改进个人所得税制,尽快实行个人所得综合税制;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有效堵塞税收漏洞。

收稿日期:1999-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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