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开放条件下的金融安全_金融论文

金融开放条件下的金融安全_金融论文

金融开放条件下的金融安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金融论文,条件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之后,有关金融开放与金融安全的问题开始引起学者和金融界人士的注意。2001年我国加入WTO之后,随着我国金融开放步伐的加快,特别是2004年以来国有商业银行推进股份制改造,交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相继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后,有关银行业“贱卖论”、银行引资上市危及中国金融安全的争论盛极一时。争论主要集中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银行在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贱卖”;二是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是否导致我国金融控制权丧失;三是信息安全问题;四是国际资本流动影响金融安全问题;五是金融对等开放问题。何为金融安全?金融开放是否会影响中国金融安全?中国目前金融是否安全?如何维护金融安全?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和认识事关中国金融改革开放的方向和进程。

“金融安全”是指保持一国的金融系统运行与金融发展不受内外部各种因素根本性威胁和侵害的状态。在此,作者试图以上述五个争论热点为切入点,对金融开放条件下的金融安全问题做一下分析。

一、关于银行“贱卖论”的问题

关于银行“贱卖”的观点主要是认为外资参股中国银行业是以很低的成本获得了高额的回报,从而造成中国财富的外流。2005年国有商业银行刚刚股改上市时,因股价的快速上涨引发了一场银行“贱卖”的争论。最近,美国银行根据与汇金公司的协议,以每股约港币2.42元的行权价格从汇金公司购买60亿股建行H股,并于6月5日完成交割。由于当日建行H股收盘价为6.7港元,这一消息再次引爆了有关国有银行引入战略投资者是否“贱卖”的争论。如何看待这个问题,我觉得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把握:

首先,在评估任何一个历史事件时,我们都不能离开当时决策的历史环境和历史背景,需要在掌握和还原当时情境的基础上才能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从国际公认的衡量标准来看,国有银行引资上市并不存在“贱卖”问题。国际公认的衡量银行股权转让价格的常用指标是市净率(即P/B)。在国有商业银行引入战略投资者的过程中,其定价均与当时市场上同质、同类交易进行了比较,根据当时市场水准而确定。以交通银行为例,按照普华审计的结果,交行2003年末的净资产为180.81亿元,每股净资产为1.06元。其中,还包括了119亿元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63亿元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剔除这两个因素,交行的净资产是负数。汇丰以每股1.86元入股,市净率为1.76倍,超过了当时香港等市场同类银行吸引外资入股的1.2-1.5倍P/B值。同时,当时境外机构入股价格均高于同期入股的中方股东,其中代表国家出资的财政部、汇金公司均以每股1元的价格入股,大大低于外方。交行上市的价格也不存在“贱卖”问题。交行IPO定价为2.5港元(折合人民币2.66元),发行市净率(P/B)为1.6倍,市盈率(P/E)为15.2倍,市净率和市盈率均高于香港同类银行股发行时的平均水平。如果按照“贱卖论”的观点,汇丰在交行A股上市后为反稀释,在二级市场上买入的成本在12港元左右,就是“贵买”了。因此,我们在讨论是否“贱卖”的问题时,不能脱离当时环境和背景,否则毫无意义。

事实上,当时的境内外投资者普遍不看好国内银行业的状况,各家银行在引资过程中的谈判历程可以用“艰难”二字来形容。例如,交行引资历时3年,到2003年7月中旬交行陆续与8家潜在境外战略机构投资者进行沟通,但最后只有两家机构提交了正式文件。苏格兰皇家银行在入股中行消息披露的当天股价即下跌了15%。建行引资时接触了一些大型国有企业,结果不少国企反应并不积极。在引进境外战略合作伙伴之前,交行先行在国内进行了私募,但投资者认购不踊跃,几次私募都以失败告终。如果撇开当时的实际情况讨论引进外资的定价问题,很容易成为一种空谈。

其次,在谈及外资获利丰厚的同时,我们更应看到,国有商业银行引资上市,给持股比例最高的国有股东带来了丰厚的回报,国有股获利远高于外资。

在交行股权结构中,国家股及国有法人股占比超过60%。上市3年来,交行国有股获得的现金红利达95亿元。按最近的价格计算,财政部和社保基金持有的交行股份市值增加1000多亿元和400多亿元,分别增值7倍和4倍。引资上市后,交行不但仍是国有控股的银行,而且由于国有股的成本比汇丰银行更低,所以在近几年交行盈利增长和股价上涨中,国有资产的增值比例也超过外资。

再次,我们在评估国有银行引资效果时,不能仅仅盯在外资获利上,还应看引资是否提升了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能力,是否保证了国有银行的战略利益最大化。

国有银行股权“贱卖”之争实际上是一个十分表面的问题,而定价差异实际上是由监管制度、会计制度的差异等因素所导致。根本性的问题是监管机构如何完善对外资入股中资银行的监管制度,银行如何真正在引入外部投资者以后改善公司治理,通过开放促进中国银行体系运行效率的不断提高,促进金融业服务质量的提高,从而促进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避免再出现数万亿的不良资产,这本身就是金融开放的根本政策目标之一。从交行的情况看,通过与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合作,交行的经营管理能力明显提升。(1)通过技术合作提升了交行经营管理水平。近四年来,汇丰在公司治理、风险控制、人力资源和审计等方面提供了很多的技术支持。汇丰累计派出99人次到交行工作,交行共派出70人到汇丰接受现场培训,1309人次接受了汇丰银行的授课培训。汇丰还派出具有丰富银行从业经验、熟悉中国情况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交行副行长。(2)通过业务合作提高了我行业务竞争力。在公司、国际、人民币资金等业务领域,双方开展了55个合作项目。特别是在信用卡项目上,双方合作发行的太平洋信用卡累计发卡达到770万张,卡均消费、活卡率、带息本金率等主要业务指标均进入同业前三位。(3)通过股权合作拓宽业务领域。双方正在积极推进筹建合资信用卡公司和合资养老金公司的工作。

因此,无论从引资的历史环境看,还是国有股获得的利益,以及国有商业银行获得的战略合作利益看,国有商业银行引进外资均不存在“贱卖”问题。

二、关于引进外资是否危及国家对金融机构控制力的问题

很多人担心我国商业银行引进外资会危及国家的控制力。这种担心是可以理解的,也是十分必要的,但从目前外资入股中国商业银行的占比看,不足以控制中国的大型商业银行,也不会危及中国金融安全和经济安全。

从交行的实践看,尽管汇丰银行入股交行的比例达到19.15%,比其他外资银行入股国有商业银行的比例要高得多,但汇丰要控股交行,必须满足四个条件:一是我国法律放宽单一银行的外资占比不超过25%、单个外资投资者不超过20%的规定;二是即使法律有所松动,外资增持也必须得到监管部门批准;三是财政部自愿放弃第一大股东的地位;四是出现系统性的金融危机,交行无法再经营下去。这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按照这四个条件,汇丰要控股交行几乎是不可能的。

第一,单一银行的外资占比不超过25%、单个外资投资者不超过20%的规定暂时不会放开。

第二,外资入股完全在国家的掌控之下进行。从引资政策上看,监管当局不仅制定了市场准入条件、参股比例,而且还提出引进外资的四项原则等,外资很难控制我国银行业。

第三,财政部不会放弃第一大股东的地位。

第四,交行在中央及各方支持下,在引资上市时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以保证国家的控制力:(1)在引资过程中设置多方面的限制条款。如保持对汇丰银行增持股权的控制,保持交行中资银行地位,保持对未来合资信用卡公司股权的控制,保持司法管辖的控制等。(2)增加财政部的控股比例。最近国务院对交行的国有股进行了整合,将汇金公司持有交行的30亿股H股划转给财政部,使财政部持有交行股权达到26.48%,超过汇丰7.33个百分点,确保了第一大股东地位。(3)整合国有法人股股权。对国有大型企业,我们支持其将持有交行股份进行系统内整合,全部集中到总公司,以增强其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力。(4)通过加强保密措施,严格保护交行的战略利益。交行在与汇丰银行合作过程中,坚持双方所有的合作都不得有损国家秘密和交行商业秘密,以最大程度保护交行战略利益。我们对重要资源,特别是业务系统、业务平台和客户信息进行了严格的保护。因此,保持国家对交行的控制力,我们掌握着充分的主动权。

其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外资入股比例更低,第一大国有股东占据了绝对控股地位,外资要控制他们更不容易。

三、关于信息安全的问题

金融信息化的飞速发展,已经成为推动金融业务创新、体制创新乃至银行再造的重要推动力。但与此同时,当金融业对信息技术的依赖度越来越高,也使信息技术风险变得愈加突出,无形中成为金融业重大经营风险之一。综合考察,当前中国金融在信息安全方面存在以下隐患:

一是大量硬件软件使用外国产品,其核心技术掌握在外国公司手中,导致我国金融机构在技术开发、数据维护及机器维修等许多方面不得不依赖外方。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核心业务系统,都安装和使用IBM大型机,而且由IBM提供IBM大型机服务,商业银行仅在PC服务器、低端网络设备及部分技术服务方面使用国内产品。这种状况潜在风险相当大。一方面,IBM在提供大型机服务的同时,很难保证银行业的数据资料不被泄密,而为外国政府研究我国经济状况及国防、军工情报服务;另一方面,IBM是美国公司,毕竟要服从美国的国家战略,一旦我国同美国发生冲突,IBM就会自觉或不自觉地成为干涉我国内政的工具。1989年政治风波时,美国和西方一些国家对我国制裁,IBM曾一度撤回其全部专家,中断对我国银行业的IBM大型机的服务。

二是信息技术业务外包存在风险隐患。随着银行外包业务的迅速开展,信息业务外包风险的快速识别与有效控制,也成为银行外包业务实施过程中应该重点考虑的问题。美国联邦银行审查委员会于2000年11月28日发布了外包技术服务的风险管理规定,目的就是指导银行对信息业务外包的风险一定要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而我国目前不论是银行自身还是监管当局都还缺乏对银行外包风险的相关管理办法和制度,在信息安全方面存在隐患。

三是外资服务中介垄断我国银行服务市场是我国金融安全的隐患。目前,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几乎垄断了我国商业银行的会计审计服务,市场上已经不存在中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个别曾经发展不错的中资会计师事务所也已被外资并购,中资已经丧失了银行业审计服务的话语权。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将我国国有企业视同关联企业,要求商业银行披露相关信息,而在这些国有企业中包括了我国的一些军工企业,这对我国的国家安全构成一定的威胁。

因此,为维护我国金融安全,一是应加快发展我国金融信息产业,切实提高信息技术关键产品,包括高端服务器(小型机)和高端网络通讯产品的研发与生产能力。二是要建立和完善有关外包的法律、法规,在积极支持银行按市场经济规律推进外包的同时,切实加强监管,防范产生风险。三是加快培育会计、审计等中介服务,打造一两家能与四大事务所抗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关于国际短期资本流动的问题

有些专家估计,到今年年底,涌入中国的“热钱”规模累计将达到6500亿美元,今年一季度流入的“热钱”就已经超过去年全年的70%。最近,社科院专家张明报告指出,采用新估值模型,流入中国的“热钱”竟高达1.75万亿美元,几乎可与我国目前的外汇储备存量等量齐观。不管“热钱”的规模是多少,但“热钱”通过经常项目下的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通过资本项目下的FDI、证券投资、贸易信贷和贷款,以及通过地下钱庄等方式流入我国,却是不争的事实。“热钱”的过度流入,将影响我国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影响资产价格;一旦大规模流出,将会对我国金融安全造成极大的不利影响,对经济造成重创。越南发生的金融危机在相当程度上是短期国际资本大幅流出所致。日本当年也是因为热钱快速、大规模撤出,引发了20多年的经济衰退。

为防止短期资本流动冲击国内金融市场,应密切关注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严格控制短期资本在短时间内大规模流动。首先,我国既要防短期资本继续大规模流入,又要随时防范资本大规模流出。其次,必须对周边国家的经济状况进行密切关注。如果周边国家出现严重危机,我们应立即启动外汇管理的应急机制。为防范大规模资本流出,不排除在必要的时候启动严格资本管制的应急措施,包括征收外汇交易的“托宾税”、延长资金境内停留的时间等比较严格的资本管制措施,以避免资本大规模流出引发经济金融危机。再次,要加强对境外资本流动的监管。最近,外管局表态要采取措施加强对跨境资本流动的监管,加强和改善对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活动与实际贸易行为的真实性和一致性的核验,大力加强对短期外债的控制和管理,完善贸易收结汇和贸易信贷管理,等等。最后,应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继续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加强对地下钱庄的打击力度;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在反洗钱方面加强交流与合作,学习和借鉴国外反洗钱制度、运作方面的先进经验。

五、关于金融的不对等开放问题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金融机构实力的壮大,我国金融机构“走出去”的步伐也在加快。但中资金融机构的“走出去”远比“引进外资”要困难得多。因为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对外资金融机构进入本国都有严格的控制。例如,与新加坡的政府投资公司淡马锡大量入股中国银行业相比,中国的银行在新加坡至今没有领到完整的银行执照(Full Banking License),因为根据新加坡银行法规,如果一个银行的控制权在外国政府或政府代理机构手中,新加坡政府就不会批准这个银行在新加坡开展银行业务。与此类似,虽然英国的汇丰等金融机构大量入股中资金融机构并在中国内地广泛设立分支机构,但交行、建行在伦敦设代表处十多年,英国监管当局一直以母国监管不力为借口不允许在其境内设立分行。德国监管部门要求外资银行在该国分行的管理层中必须有一名德国人,这名德国人具有业务签字权,有向监管部门直接报告权。为此,我们必须重新审视自身的金融对外开放政策,今后要积极寻求平衡对等的金融开放。

首先,我们必须把握好金融开放与金融安全的平衡。在对外开放的同时,必须坚持本国对金融资产及金融资源的主导权和控制权。截至2007年底,银行业金融机构累计利用外资余额为823.2亿美元,其中,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220.7亿美元。外资金融机构还通过分支机构的设立,与国内金融企业展开直接竞争,客户数量和业务规模均实现快速增长。目前,汇丰银行在内地有53家分支机构,花旗集团有23家,东亚银行有40家,渣打银行38家,外资金融机构的资产由2003年的4159亿元快速增长到2007年末的12525亿元,占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比重由2003年的1.5%上升至2007年末的2.4%。这对我国如何保障金融业安全与稳定提出了新的挑战。从维护国家战略利益的角度,必须保持国家对重点国有金融企业的绝对控制力,今后对外资参股中资金融机构股权的比例不应进一步放宽,需要把握好开放与安全的平衡。

其次,我们必须寻求对等的金融开放。在对外资金融机构开放的同时,要求其母国给予我国金融机构“对等”的权利。即当外资金融机构入股我国金融机构或来我国开设分支机构时,作为对等条件,要求其给予我国金融机构入股其国内金融机构或开设分支机构的便利。考虑到目前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对外资进入都实行严格的监管政策,我国今后在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政策方面也应该更加严格。在外资金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及开展业务方面应该有更严格的规定,至少应学习国外经验,对外资银行等金融机构采取一些较为严格和复杂的程序性、合规性的资格审核手续,通过设置相关软条款来提高外资进入的门槛。以对等的条件开展国际间的金融合资与合作,从而改变目前这种不平衡、不对等的“单向开放”格局。

当前,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金融创新日新月异,国际金融竞争日趋激烈。应对新的挑战,中国金融业必须继续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更加自觉地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深化改革,推进对外开放,打造一个由稳健的金融企业、健全的金融市场结构、科学的监管体制、有效的宏观调控机制、完备的法制体系和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所构成的高效的金融安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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