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如何更规范、更高效?
话题嘉宾
李红霞: 现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财政税务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财政学会理事、全国政府预算研究会理事、北京市预算学会副会长、北京市财政学会理事等,曾获北京市教学名师、北京市“高创计划”教学名师等称号,长期从事财政学、政府预算理论与实务等方面的教学与研究
毛晖: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中国财政学会理事,全国日本经济学会理事,主要研究方向为地方财政、环境财政、财政政策等
翟继光: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兼任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常务副秘书长。曾参与10余部法律的起草和修订工作,接受中央电视台等多家中央媒体采访,受邀赴中南海作报告
杨燕英: 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公共事业管理系副主任,教授,主要研究财税理论与政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
主持人
王光俊: 《财政监督》杂志编辑
Inscriptions:Wannian,Jiazi,Tiangan(Chinese Characters for Recording Years and Days)
主持人: 政府投资作为一项重要政府职能,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请您结合近年来我国政府投资实践,谈谈当前政府投资活动中存在哪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杨燕英: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就已经明确提出要划清政府与市场的界限,市场要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政府要更好地发挥作用。政府投资不同于私人投资,私人投资的资金来源于私人部门,其投资目标是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因而其投资的方向主要是建设周期短、成本回收快、获取利润高的项目。而政府投资的资金来源于公共的财政资金,其投资不应以营利为目的,因而投资方向应当为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领域,追求的应当是社会效益最大化。因此《条例》明确将政府投资范围确定为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是符合上述要求的。但是,从发展的眼光来看,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和客观条件的变化,对政府投资的范围也会有新的要求,因而对政府投资范围的确定不应当是固定不变的,而应当形成动态调整机制,即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特别是在当前我国社会基本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政府必须加大民生领域的投入,着重解决民生领域存在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同时还要重点支持符合国家战略的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和国家安全等方向的发展。因此,在财政能力有限的情况下,必须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将有限的政府投资资金用到民生“短板”和国家发展的重点领域,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
《条例》明确界定了政府投资范围,规定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为了从机制上确保政府投资始终投向最需要投、最适合投的方向和领域,《条例》还规定国家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
词数统计:指系统在根据用户条件进行语料统计时符合条件要求的语料的出现次数。满足指定条件的语料记录的词数。
《条例》进一步规范和优化了政府投资决策程序:一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二是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度,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履行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等程序。三是强化投资概算的约束力,明确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条例》还要求监管部门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政府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早在2010年,国家就颁布了《条例》的征求意见稿,至今历时9年,终于正式公布。当前我国政府投资活动中存在哪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政府投资如何把握好“有所为有所不为”的边界?您对政府投资体制的进一步完善有何构想建议?本期监督沙龙聚焦政府投资管理新规,围绕相关话题展开探讨。
二次蒸汽回收阶段,需要控制系统的蒸汽回收流速,满足蒸煮生产工艺温度。在使用中,为避免人为因素影响,该回收二次蒸汽热能系统采用微机控制,通过PLC、工业计算机(FA)、组态等形式来控制系统温度、压力、电机转速,保持系统持续平衡,发挥节能效益。
透视政府投资管理现状
背景材料:
李红霞: 地方政府为了发展地方经济,树立良好的地方外部形象以及政绩的需要,地方官员往往重视项目争取,却轻视项目管理,跑投资项目有时党政一把手亲自上阵,不遗余力“跑部钱进”,只要谁把项目要回来,把资金拿回来,谁就是功臣。然而投资项目一旦到手,至于项目接下来如何建设,建成效益怎么样,能否完成绩效目标,就很少有人过问了,不能保证投资项目按期保质保量地完成。
另外,我国的政府投资呈现出 “五龙治水”“多头管理”的格局,投资项目要由发改委、财政、审计、监察等多部门监管。但在实际管理中却表现为多部门责权划分不清晰、部门之间不配合、责任落实不到位的现象。出现大家都在管,但谁也管不好的局面,因为缺乏对项目全过程、全方位的统一、严密的监管。
毛晖: 当前政府投资活动中存在以下亟待解决的问题:第一,政府投资决策行为还有待规范。在传统的政绩考核体系下,地方政府官员具有强烈的投资冲动,但由于投资决策机制不科学,导致上马了一些脱离民众需求的形象工程。例如,有的城市人口规模并不大,却修建了大量的公共文化场馆,导致建成后场馆的实际使用率低下,从而影响了政府投资的效益。第二,政府投资的资金来源还有待规范。不少地方为了快速改变城市面貌,大规模举借债务,建设各类基础设施投资项目,导致地方政府债务盲目扩张,加剧了债务风险。
总之,小学教师情绪劳动管理是本研究的重要目的之一,也是研究的实践意义所在。基于对小学教师情绪劳动管理的相关访谈,从教师角度、学校组织角度、教育行政部门角度提可以得出适切、可行的结论与建议。
翟继光: 政府投资涉及的问题比较多,与相关法律制度的联系也比较密切,如 《预算法》《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在相关法律制度尚未确定时,政府投资的相关制度也无法确定。在此期间,我国《预算法》一直处于修改之中,由于《预算法》的修改遇到了很多障碍,产生了很多争议,导致该法的修改工作迟迟无法完成。《预算法》虽于2014年8月31日完成修改,但《预算法实施条例》的修改迟迟未能完成,这是导致《政府投资条例》立法周期较长的重要原因。
这里值得一提的是,有些特殊经营性项目如高新技术企业、大飞机制造等,由于其投资风险大、资金规模大、回收期较长,政府可以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条例》指出:“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早在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曾提出 “政府投资原则上不支持经营性项目”,但此次《条例》中并未有这一表述,意味着,在特殊情况下政府可以对特殊领域经营性项目给予一定资金支持。这主要是因为一些经营性项目投资额大、收益不确定,难以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需要政府采取多种形式投资来引导社会资金投入这些领域。
主持人: 据报道,政府投资立法早在2001年就开始起草,在2010年国家颁布了《条例》的征求意见稿,至此次出台《条例》,历时弥久。此中有何缘由?《条例》的出台有何意义?
克洛特·盖博牺牲以后,苏珊娜把手术刀深深地切入了自己手腕的肌肤。有风经过,有风作证,也许是树叶的簌簌?也许是泉水轻柔的淙淙?夜的一角已经渗透了树林和天空,任何恳求般的忠告,再也约束不住她对盖博汹涌澎湃的爱恋与渴慕:
李红霞: 此次出台《条例》酝酿了18年,主要原因是长期以来,我国政府投资主要依据一些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和地方相关规定进行管理,这些文件存在权威性不足、针对性不强、指导性不够等问题,而且各种规定之间也存在互相矛盾的情形。一些政府部门领导“拍脑袋”决策,“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普遍存在。由于政府投资涉及资金量巨大,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早在2001年,国务院就提出起草和出台 《条例》。此后从2002年到2018年,每一年国务院都将《条例》纳入当年的立法工作安排。2010年1月,国务院法制办全文公布《条例》征求意见稿,直到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才通过《条例》。2019年5月5日,经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政府投资条例》正式对外发布,该条例将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出台的重要意义归结为一点,就是要理顺政府和市场之间的关系。面对数额巨大的政府投资资金,如何约束政府投资行为,防止重复建设、盲目建设,限制高污染、高能耗项目和产能过剩项目,避免出现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条例》之所以耗时18年出台,主要是没有理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过去政府什么领域都可以投资,该做的事情没有做好,存在“越位”和“缺位”并存的现象。现在《条例》出台限制了政府投资冲动,政府要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政府主要在“市场失灵”领域发挥作用,在公共领域以外的地方,政府就要少投一点,要让利于市场主体。
毛晖: 《条例》从起草到颁布历时弥久,其主要原因在于:第一,《条例》从起草到出台,由于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历经了投资大规模扩张的发展阶段,如2008年末出台的“四万亿计划”。在积极扩大内需、推动经济快速增长的背景下,如果出台具有较强规范性的《条例》,会面临一定的阻力。第二,《条例》涉及范围较广。政府投资不仅涉及中央层面的各个部门,也涉及各级地方政府投资行为的规范。由于关系到多方利益,其出台也将更为审慎,修改完善所需的时间也会更长。
《条例》的出台,具有深刻的意义:第一,有利于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一方面,《条例》明确了政府投资定位,即将资金配置到市场不能有效配置的公共领域。另一方面,规范了项目决策程序,有利于构建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机制。第二,有利于提高政府投资的效益。项目审批环节的规范、项目概算约束力的提高、项目信息共享机制的构建,都将使项目安排更加合理,资金使用更为高效。第三,有利于规范政府投资的资金来源。《条例》明确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同时,还规定“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这些规定,对于各地超出财政承受能力的投资行为将起到一定的限制作用,有利于防范地方债务风险。
翟继光: 目前政府投资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政府投资的规划;二是政府投资的实施;三是政府投资的监督。政府投资规划中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划清政府与市场的界限,在地方财政紧张的背景下,抑制地方政府趋利的动机具有一定难度。政府投资实施中的主要问题是民营企业无法与国有企业平等竞争,地方政府的投资大多被地方国有企业承揽。政府投资监督的主要问题是体制内部的监督往往流于形式,无法真正发挥监督的作用。
《政府投资条例》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规范政府投资的行政法规,对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具有划时代意义,也为《政府投资法》的起草奠定了基础。
政府投资应“有所为有所不为”
主持人: 《条例》明确界定了政府投资范围,要求政府投资资金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并规定国家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从而将有限的政府投资资金用到民生“短板”上,避免与民争利。您认为政府投资如何把握好“有所为有所不为”的边界?
李红霞: 《条例》是我国关于政府投资管理的第一部行政法规,标志着全面规范政府投资管理迈出了具有历史意义的一步。《条例》是在错综复杂的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下出台的,国内正在进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宏观政策逆周期调节,同时国际环境也存在很大不确定性,在国内外因素共同作用下,要求政府进一步规范投资行为,激发市场活力,稳定经济增长。《条例》明确规定:科学合理界定政府投资的范围,必须坚持政府“有所为有所不为”,这是《条例》的一大亮点。要求政府投资资金投向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意味着准经营性项目及经营性项目是以民间资本为主,反映出全社会投资中要以市场投资为主、政府投资为辅的格局。政府投资主要在市场失灵的领域充分发挥作用,这一投资定位反映了政府与市场的边界,解决了长期以来政府投资边界不清晰的问题,也说明了政府要把经营性项目的收益让渡给市场主体,以激发市场活力。政府通过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才能确保政府投资聚焦重点、精准发力,从而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杨燕英: 长期以来,政府投资在我国各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积极作用,但在政府投资管理上也存在着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第一,一些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机制不完善,缺乏长期的、综合的和战略的规划考虑,存在决策信息不对称、监督薄弱、群众参与度不高等问题,一些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效益不明显;第二,有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程序不规范,一些部门和地方违反《招标投标法》,实行行业垄断、地区封锁,部分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工程招、投标;第三,由于国家和各地方政府没有制定统一的政府投资管理制度和规则,在具体的政府投资实践中,各地方在管理体制和管理制度上基本上是各自为政。虽然我国已有《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建筑法》等,但它们所涵盖的范围更大,政府投资作为其中的一部分,并未明确规定其具体的投资范围、管理体制等问题,因此,政府投资管理虽然也有法律依据,但缺乏统一、明确的制度规范。
例如在《三袋麦子》这节阅读课的尾声,教师让学生对小猪、小猴、小牛进行评价,鼓励学生勇敢表达自己的意见。然而,老师对学生的回答评价机械,缺乏教育机智,造成学生乃至课堂的尴尬。相信不少教育者见到此案例颇有熟悉之感:
毛晖:第一,应准确把握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找准政府投资定位。依照《条例》规定: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曾指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应发挥决定性作用。因此,政府应回归到公共服务提供者的角色定位上来,将经营性的投资让渡给市场主体,以充分激发市场活力。第二,政府投资应积极回应民众需求。我国现阶段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以民众需求为导向制定项目建设计划,是解决新时代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也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
翟继光: 从效率的角度出发,政府投资只在市场不能有效调节的领域才具有效率优势,在市场能够有效配置资源的领域,即存在充分、较充分市场竞争的领域,政府投资不具有优势。从公平角度出发,政府投资由于具有天然的垄断优势,是不可能与民间投资平等竞争的,因此,只要政府投资进入市场竞争领域,就不可避免对公平带来损害。有所为与有所不为的边界,不能由政府自己说了算,应充分发挥专家团队、民意代表机关(各级人大常委会)以及社会公众的作用。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听证会是确定政府投资边界的优良程序。
回想自己“被选择”的经历,梅先生却有了另一番感悟:“相比较现代社会的选择太多,诱惑太多,当年的‘被选择’也未必就是件坏事。被选择了,却省去了许多时间来做思前想后的考虑,迷茫也少些;被选择了,也不会有太多的弯路让人去走。‘锲而不舍,金石可镂’。任何一件事,你只要坚持,就是专家。”
杨小水突然提出一个要求,苏律师,你转告俺的妮儿,她要是真对她娘好,就帮娘好好找找碧汝。临死前,我想见见她。
近日,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政府投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政府投资领域的第一部行政法规,自此将政府投资纳入了法治轨道。
本组试验选取的数据为水力梯度i=6条件下,3种土体在2种排水管壁面积条件下的试验结果(如图5所示)。图5显示:在土体类型、水力梯度一致的条件下,与排水管壁试样直径d=100 mm相比,排水管壁试样直径d=150 mm时稳定梯度比Gr值增长了3%~9%,稳定梯度比Gr值随着排水管壁面积增大而增大。
主持人: 《条例》加强了对政府投资的预算约束和程序约束。比如要求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要求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履行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等程序;并强化了投资概算的约束力。而政府投资项目一般投资规模大、协作因素多、建设条件复杂。您认为实践中要落实这些规定可能遇到哪些挑战?如何细化约束,确保政府投资科学规范?
李红霞: 可能遇到的挑战:一是政府投资项目涉及多个部门,需要跨部门决策。目前还没有一个部门能够发挥整体的协调功能,导致多头管理,难以开展有效管理;二是大多数地方政府缺乏跨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导致政府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不能有效共享、沟通效率低下;三是领导干部换届制度的影响,继任者与前任领导的投资项目偏好往往存在一定差异,导致有些投资项目缺乏可持续性;四是由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履行投资评估有其局限性。目前,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执业水平存在参差不齐现象,有些社会中介所掌握的财政法律法规不系统、不全面,导致投资评估发现问题的能力受到限制。
要确保政府投资科学规范:一是加强法治化建设,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负责人制度,不能用集体决策来推卸个人责任,项目最终的产出效果应作为责任人业绩考核指标。二是落实政府投资的指标评价体系。推行量化指标考核体系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构建分行业、分领域及分层次的投资绩效指标体系,绩效指标要体现规范合理、细化量化、动态调整及共建共享等原则。三是在政府层面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与信息共享机制,以解决当前存在的“多头管理”“各自为政”等问题。建议确立某一部门(如财政部门)为投资项目的协调主体,统筹各相关部门制定投资计划、进行项目论证、进行建设和投资规模核定、办理资金拨付等。
感染最急性型羊链球菌病的病羊致死速度是非常之快的,通常从发病到死亡只在短短的24小时之内,很难采取相应的治疗和诊断,同时在症状方面也是最难以判定的。
毛晖:面临的挑战主要包括:第一,要有效遏制地方政府投资的冲动,还需要多重配套改革。例如构建更为科学的官员政绩考核机制,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划分更加清晰合理等。第二,已有项目的衔接和处理。因为有一些在建项目,可能之前的审批程序并不规范,投资概算编制也并不科学。对这类项目如何实施有效的管控,是一个难点。第三,政府投资资金来源的规范。《条例》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虽然自2015年《预算法》修订案实施以来,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但现实的城市建设中,依然存在大量隐形债务,如何对其进行规范,也是个现实的挑战。
细化约束,确保政府投资科学规范,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一是为投资项目决策、审批、实施和评价的全过程,设计具体的实施细则,以严格落实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政府投资高效率。二是将政府投资条例与地方债管理制度的实施结合起来,配套执行,以有效规范地方政府投资行为。
翟继光: 落实这些制度最大的挑战来自政府本身,即政府是否真心愿意接受社会大众、专家团队以及中介机构的监督。如仅仅是走过场,流于形式,再多的制度设计也无济于事。为此,各级党委、国家监察委应加强对政府投资工作的领导与监督,要求政府将政府投资的主要流程予以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是一个重要保障。以公众参与为例,应允许社会大众自愿报名参与监督,而不能仅由政府确定的“民意代表”或“公众代表”参与。在专家评议中,必须引入反对者声音,类似党组织民主生活会中的批评与自我批评,每次专家评议必须有反对者的声音并予以公开。
杨燕英:《 条例》加强了对政府投资的预算约束和程序约束,是符合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的。但是政府投资项目通常投资规模大、协作因素多、建设条件复杂,要落实上述要求,难度比较大。为解决这一挑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第一,应当建立科学的决策规则和程序,强化制度约束机制,建立健全决策咨询制度、评估制度、听证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提高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凡是政府投资项目,无论大小,在决策时都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评估论证。重大投资项目除经专家评估论证外,还应提交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避免决策的盲目性。第二,结合全面预算绩效管理制度的要求,对政府投资项目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绩效管理机制,通过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目标管理、过程监控管理、绩效评价管理、评价结果反馈和运用等,使责任与绩效紧密相连,强化预算约束。第三,突出审计监督的重要地位,凡属政府投融资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按照规定,全部纳入审计机关的监督范围。充分发挥审计防护性职能,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决策、立项、审批、招标、施工、验收等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第四,要加大公众参与决策的力度,在决策前将投资项目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或进行听证,广泛吸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增加投资决策的透明度,将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纳入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第五,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制度,对不遵守决策程序,执行相关制度不力,盲目决策,造成失误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严格监管,推动政府投资更规范高效
主持人: 《条例》要求,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制度有何作用?如何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价机制?
学生在该系统中可以查询自己宿舍的相应信息,还有正常的维修申请,留言给宿管人员或者管理员来解决自己生活或学习上的烦恼,当然也可以浏览学校的相关网页。
矿石结构主要有他形粒状结构、半自形-自形粒状结构、半自形柱状及针状结构、放射状结构、环带结构、交代结构、显微鳞片结构、粒状锒嵌结构等。矿石构造主要有脉状构造、条带状构造、致密块状构造、浸染状构造、角砾状构造、皱纹状构造、晶簇状构造等[6]。
李红霞: 项目后评价是指在项目已经完成并运行一段时间后,对项目的目的、执行过程、效益和影响进行系统地、客观地分析和总结的一种技术经济活动。项目后评价于19世纪30年代产生在美国,直到20世纪60年代,才广泛地被许多国家和世界银行等双边或多边组织用于世界范围的资助活动结果评价中。项目后评价的作用:一是可以确定政府投资项目的预期目标是否达到,主要绩效考核指标是否实现;查找项目成功或失败的原因,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以提高未来项目的管理水平。二是通过项目后评价,可以增加政府决策的科学性,提高管理水平,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三是后评价具有透明性和公开性,可以防止腐败现象的产生,有利于推进惩防体系建设,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由图9~图11可知,当桩体模量10.0 GPa,桩体长度15 m,桩体间距为2.0 m时,强度发挥率为0.9,对应的横坡度为0.50%,此时,各路面结构层的附加应力均小于容许应力,满足要求。
科学有效的评价机制包括政府投资项目的目标评价、项目实施过程评价、项目结果评价及项目持续性评价。项目评价指标体系,应按照项目逻辑框架构建,从项目的投入、产出、实施结果等几个层面出发,将各层次的目标进行分解,落实到各项具体指标中。财政部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政府投资绩效评估指标评价体系,重点从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可持续性及公众满意度等绩效目标来考核评价。财政部门还应不断创新绩效评估方法,立足多视角和多元化数据,辅之以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化技术作为有力的支撑,通过运用成本效益分析法、因素分析法及社会公众评判法等,对政府投资进行科学有效的评价。
毛晖: 后评价制度的实施,一方面在于考察项目投资的整体目标是否实现。另一方面,通过后评价反馈的信息,及时纠正建设项目决策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提高未来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水平。
科学有效的评价机制,需要合理构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往往包括项目决策、项目管理和项目绩效三个层面的指标设计。作为政府投资的绩效评价,应强调目标管理,注重考察公众满意度、项目使用频次等民生性指标。
翟继光: 后评价制度是一种重要的 “试错”机制。很多政府投资,是否有必要,是否高效,在事前往往是很难看清的,但事后再去看,可能就一目了然了。因此,引入并加强后评价制度可以为未来的政府投资总结出宝贵的经验。
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价机制应以三个基础性制度为前提:一是评价机构的报酬不能由被评价单位支付,二是年年更换评价机构,避免形成利益关联,三是评价报告必须指出存在的问题。
主持人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关于做好《政府投资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全面清理不符合《条例》的现行制度的“时间表”。并要求围绕政府投资资金统筹规范使用、项目有序合理安排、加强投资计划与预算衔接、提高项目建设效率等方面,不断推进制度创新、完善政策和提升管理等各项工作。您认为推动政府投资更规范高效,还需要哪些部门协同发力?您对政府投资体制的进一步完善有何构想建议?
李红霞: 政府投资项目在改善民生、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一是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制衡机制。改进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方式,实行建设、管理、使用三权分离,明确政府投资建设主管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使用单位等各方的职责。二是要加强对政府投资中介机构的选择、管理及监督,建立投资中介机构和专家的责任约束及惩戒机制,推进中介机构的诚信体系建设,淘汰不认真履职、不积极作为的中介机构,确保政府项目投资得到有效控制。三是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全过程监督机制。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各个环节监督管理的目标和责任,进一步理顺发改委、财政、审计及监察等部门的监管职责,防止职能交叉、监管缺位,真正实现对政府投资运行的全过程监管。
毛晖: 从投资决策阶段来讲,需要发改委、财政部门以及交通、水利、电力等多个部门协调配合,严格规范项目审批。从项目完工后的阶段来看,需要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第三方评估机构等多方参与,对项目绩效作出科学的评价。
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体制,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发力:第一,规范项目决策程序。出台投资项目决策的相关细则,严格把控项目决策过程。第二,构建科学的项目评价体系。以科学的绩效评价体系引导政府投资方向,并将公众满意度纳入评价体系中,从而使政府投资积极回应公众需求。
翟继光: 政府投资规范化的动力并不在政府本身,因而政府以外部门的参与是推动政府投资不断规范的重要保障。各级党委、各级人大常委会以及各级监察委应该是最重要的推动部门。这些部门也是对政府投资具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政府投资体制的完善必须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参与,不能仅仅是政府的自娱自乐。新闻媒体和专家学者应起到各自的作用,为社会公众对政府投资的监督提供信息来源和智力支持。
(本栏目责任编辑:王光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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