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印民用核能协议与印度核武器国家地位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核能论文,印度论文,核武器论文,地位论文,协议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美印民用核能合作协议是印度自1998年启动核试验以来在外交上取得的重要进展,为印度解决因核试验而来的一系列问题奠定了基础,其中对印度最具实质意义的是印度的核武器国家地位问题。尽管美印协议关注的是民用核能领域,但它所涉及的却是印度作为一个实际拥有核武器但不签署《不扩散核武器条约》(NPT)的国家,是否可以享有与其他NPT成员同样的地位,而这在本质上必然是印度可否算一个法理上的核武器国家。就印度的外交目标而言,法理上的核武器国家地位与世界大国地位是逻辑关联的。这一系列连锁效应决定了美印协议并不是一个简单的帮助印度开发民用核能解决能源短缺的经济问题。本文试图从政治层面对此予以分析。
一、印度的核武器与大国理念
印度的核武器试验对国际防扩散机制的最大挑战是国际社会应如何处理一个已拥有核武器的非NPT成员的地位。然而,印度的核试验本意却不是要挑战国际体系,而是要争取国际体系的接纳,成为该体系的一个合法成员。
印度的核能开发起步很早。1945年8月25日,也就是美国在广岛和长崎投下原子弹后不久,尼赫鲁在被记者问及“未来的印度政府是否会开发原子弹”时表示,“只要世界是以现在这种方式构成的,那么每一个国家都将为了保护自身而开发及使用最新的科学技术。我丝毫不怀疑印度将发展它的科学研究,并希望印度科学家把核能用于建设性的目的。但如果印度受到威胁,它将不可避免地使用一切手段来保卫自己。”①在尼赫鲁当政时期,随着核武器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逐渐增大,他的总的看法是,印度并不打算制造核武器,但印度决心在这个使用新的力量的技术领域不落在他国的后面。同时,他强调了自主开发的必要性,“我应当提及这个领域(核能开发),因为它具有政治上的含义。对我们来说,不太依赖外部资源是非常必要的。如果我们在裂变材料方面太依赖别人,那么这种依赖将不可避免地影响我们,也就是别人可能企图通过这种依赖来影响我们的外交政策或其他政策。”②尼赫鲁对其他大国控制印度的担心是终其一生的,在核问题上也不例外。
尼赫鲁在核问题上模棱两可的说法及实施的政策引起美国的怀疑,因此在核武器开发方面,美国从一开始就对印度奉行小心谨慎的政策,基本上不同意与印度合作,即便是民用核能方面的,但这并不能阻止印度的核能开发,包括军事上的开发。有学者认为,尼赫鲁核政策的最终目标是模棱两可的。一方面,尼赫鲁大力呼吁核裁军,抵制核武器,并表示印度无意开发核武器,或与任何国家展开核竞赛。另一方面,他的政策,包括成立国家原子能委员会,在和平利用核能方面加大投入,使印度的核能力在他去世前已达到了这样的水平,即一旦印度改变政策,它是有能力开发核武器的。③
印度核活动起始于其国家原子能委员会首任主席霍米·巴巴(Homi J.Bhabha)。以巴巴为首的一批科学家说服尼赫鲁有必要在印度开展核研究。独立后不久成立的国家原子能委员会的初始动机是研究核能在民用方面的前途,但正如美国学者科恩所指出的,从一开始,这个委员会的某些方面就包含了潜在的军事用途,如1948年通过的相关法案规定有关该委员会的工作属于国家机密,无须向公众透露,1962年,该法案得到进一步修正,成为迄今仍然有效的“原子能法”,为印度秘密从事核武器研究提供了法律上的保证。④
当中国在1964年10月成功进行第一次核试验时,印度实际上也已掌握了相当成熟的核技术,包括铀浓缩的装置,每年可产出大约8公斤武器级别的钚,足以制造一颗原子弹。⑤而且,印度在早期的反应堆、重水、浓缩铀等方面虽然还需依靠外国,但在设计和研制诸方面,印度都是自主进行的。这一点对印度来说非常重要,因1974年印度进行首次核试验后,西方实施了禁运,如果没有早期的自主开发,也就谈不上以后的核选择了,或者至少要付出更大的代价、更长的时间。而在1964—65年之际,印度的核项目在巴巴的领导下已突破主要技术障碍,使得是否要研制核武器成为一个政治问题,而不是一个技术问题。中国核试验成功后,巴巴曾公开表示,如果印度领导人有政治决心,印度可以在18个月内造出原子弹。当然,巴巴也是主张印度应尽早开发核武器的人士,认为这对印度的国家安全极为重要,是对付实力强大的邻国(即中国)的一种威慑手段。他声称,“如果有了核武器,国家就能够获得一种绝对的威慑能力,以对付力量数倍于它的国家。”⑥巴巴显然夸大了中国与印度的力量对比,同时也忽视了其他比印度弱小的国家会怎么看印度的问题。
然而,对任何国家来说,开发核武器都不是一个容易做出的决定,因为这不仅是一个技术问题,还涉及政治、经济、外交等方面。“中国威胁论”虽有一定市场,但中国从一开始就明确表达的核原则显然早把印度排除在中国的目标之外,使坚持“中国威胁论”者的观点事实上并不具有很大说服力。因此,开发还是不开发,在印度真成了一个问题。无穷无尽的辩论延续时间之长十分罕见,形成了一个个派别,其中有坚决主张做的;也有主张绝不可做的,理由是有核武器并不会使国家更安全,甚至可能陷国家于被动,而且要牺牲太多的资源,是国家难以承受的;还有主张不马上做,但要做好准备,使印度在一旦面临威胁时马上可以着手开发。英·甘地政府在1974年首次进行实验室级的核武器试验后,更有所谓“隐蔽威慑派”,主张印度不必向外界正式宣布是否有核武器,以使之处于一种“可能有核武器”的状态,从而令对手感受到“隐蔽的威慑”。
印度政府从一开始就没有放弃过核武器研究,并拒不签署NPT,理由是该条约是歧视性的。这样,印度的政策基本包含两点,即保持选择的权利和反对歧视。印度的理论是,除非所有核大国都销毁核武器,否则要求NPT成员保证不开发核武器就是对非核国家的歧视。印度的行为显示了印度在世界体系中的独特地位。印度不是一个大国,但自认为是一个大国,应与其他大国享有同等权利,因为印度坚信终将拥有和其他大国一样强大的力量,所以,即使印度现在还不是大国,但决不可受制于任何外部力量。这种思想从尼赫鲁时代起就一脉相承,是印度外交政策的基石。
上述事实表明,印度在核武器问题上的理念是与核武器几乎同时产生的,其开发活动也早于绝大多数国家。历史地看,印度没有在NPT诞生前就完成核试验乃是一种政治选择,尽管有各种原因,但对印度的国际地位而言,却可视为失去了一次机会。尽管如此,印度的目标却是一以贯之的,即印度是一个大国,应该享有和其他大国一样的权利,至于印度是否及何时使用这个权利,是要由印度根据国家利益来定的。1998年,印度决定使用这个权利。这表明印度在抵制国际社会的压力长达30年后,对自身的国际地位有了新的认识。作为一个新兴的大国,印度的行为固然对国际体系构成了挑战,但印度的目标显然不是要破坏国际体系,而是以崛起大国的姿态加入到现行的国际体系中来。这在嗣后与美国的交涉中表露无遗。
二、美印核互动的实质与影响
印度开发核武器后,经历了一段制裁与反制裁的时期。对印度的行为,制裁态度最为坚决也最咄咄逼人的是美国,这和美国在冷战后奉行的一贯政策是一致的。由于印度搞的是突然袭击,成功瞒过了美国的情报部门,因此在美国的初始反应中包括了一定的情绪因素,⑦但美国的政策显然不是基于这个初始反应。美国负责与印度交涉的副国务卿塔尔博特与印度首席谈判代表贾斯旺特·辛格,围绕印度的核试验与后续处理,展开了长达将近一年半的密集谈判。根据塔尔博特的回忆录,美国在开始谈判时实际上就已决定认可印度拥有核武器的现实。当时,在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美国对印度提出了五项“基准要求”(Five Benchmarks)。⑧塔尔博特认为,“从美国的观点来看,这些基准要求似乎是现实合理的。美国并没有要求印度放弃核能力,加入NPT,这个目标在经过多年的努力后已差不多成为空谈。尽管美国并不打算让步到说印度核试验是正确的或有智慧的行为,美国仍然提醒印度,美国认为核试验是不必要的、危险的、不负责任的,但美国并没有把对核试验的反对态度作为基础来提出印度下一步应该做什么的建议。”⑨
美国的对印政策基础是承认现实。所谓现实,就是印度并不会放弃核武器,因此美国打算接受印度成为一个事实上的核武器国家。美国的目标似乎并没有太损害印度的根本利益,但印度仍不打算接受在其看来不合理的要求。印度认为所有这些谈判的基本前提是,印度已经开发了核武器,因此应当被国际社会接纳为核武器国家。在这个前提下,印度拥有和其他核大国同样的权利和义务来推行国际防扩散机制,而不是单独让印度来遵守一套由其他核大国制定的规则。印度的要求在美国看来是不可能实现的,因为这意味着颠覆NPT,同时也显示印度的行为与国际体系是有冲突的。
美印谈判的焦点是美国力图说服印度接受这些“基准要求”,以防止核不扩散体系的崩溃。瓦杰帕伊表示印度可以“暂时”冻结裂变材料的生产,但印度不能接受诸如签署《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CTBT)这样的条件,更不用说限制印度开发弹道导弹的要求了。美国参议院不批准美国加入CTBT,使其谈判代表在与印度的交涉中处于极其被动的境地,因为美国自己都不加入,又何谈压别人加入呢?克林顿2000年3月对印度的访问最终结束了美印在核武器问题上的对峙。印度并没有接受美国的条件,而是美国全面调整了对印度的政策,与印度建立起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克林顿对印度的访问标志着美国已经放弃了此前的政策,在印度提出保持最低限度的核威慑目标后,美国关心的是这个“最低限度”到底是多少,但这同样得不到印度的明确答复。因此,美印围绕核武器问题展开的谈判基本以美国的失败结束。虽然克林顿访印时发表的美印联合声明仍然列出了两国在这个问题上的分歧,但这已经成为美国在南亚地区防扩散政策的强弩之末,只有象征意义。印度在这轮外交斗争中取得的胜利为其在国际体系中奠定大国地位打下了扎实的基础,并成为印度崛起的一个重要体现。
布什政府上台后基本沿袭了克林顿时期的政策。美印各项合作机制开展顺利,在核问题上则逐渐有了新的突破。克林顿虽不再把核武器作为两国关系的一个主要问题,接受了印度已经拥有核武器的事实,但美国并不支持这个现实,也不打算承认印度是一个和其他核大国有着同样地位的核武器国家。作为一个不签署NPT的核武器国家,印度在核能问题上将依然不能得到美国的合作,包括民用核能合作,因为除了防扩散体系的相关规定外,美国国内还有“原子能法案”,而根据该法案,美国禁止其核能企业与非NPT成员开展核能合作。这个政策在布什的第二个任期内有了重大变化。
印度总理曼·辛格2005年7月访美,与美国达成民用核能合作协议,成为此次访问的最重要成果,并在国际社会引起广泛反响。美国同意与印度开展民用核能合作标志着华盛顿全面修正了此前的政策,对印度采取了网开一面的做法。根据协议,美国将向印度提供民用核能反应堆所需的设备和技术,作为合作的条件,美国则要求印度开放其现有反应堆,将军用和民用的核设施分离,使民用设施按照国际原子能机构的相关要求置于监督之下。虽然印度在什么样的设施可以算民用等方面据理力争,⑩企图尽量减少美国对其核武器开发的监控,但总的来说,美国的要求印度是可以接受的。根据最终谈判的结果,印度将现有的14个核反应堆中的8个列为民用,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印度视为国家生命线的核武器开发的独立性,但印度将因此获得的利益则远远超过它的被迫让步。
首先,印度因核试验而长期遭受的国际孤立局面被打破。虽然印度是一个事实上的核武器国家,但美国在此之前并不认为印度的核试验是正当的,印度的行为因而被认为是对现行国际体系的挑战。这个看法到了布什政府时代已被认为过时,完全与现实不相符。布什在访问新德里时转而认为,印度没有签署过NPT,因此印度试验核弹没有违背任何国际法或印度承诺的国际义务。换言之,美国现在认为印度的核武器开发是合法的。此外,布什政府一再强调印度在防扩散方面有着良好的纪录。再者,布什极力赞扬印度的民主制度和多元文化,认为印度和美国有极大的相似性,因而应成为美国的战略盟友,与美国一道维护现行的国际体系,特别是亚洲的安全与稳定。最后,美国认为与印度开展民用核能合作不但可以缓解印度的能源需求,而且也将给美国的核能设备生产厂商带来巨大的商机。这些理由导致美国的解禁。美国的解禁,按照现行国际体系的游戏规则,通常是有连锁效应的,显示出印度已打破其长期的核孤立状态。
第二,通过协议,印度进一步巩固了在南亚的战略优势地位。自1998年先后启动核试验后,印度和巴基斯坦在这个问题上处于相同地位,因此在美印正式签署协议之际,巴基斯坦总统穆沙拉夫立即要求美国应一视同仁,提出了类似的民用核能合作要求,但遭到美国的拒绝,理由是巴方有核扩散嫌疑。在核问题上,美国仍然将巴基斯坦视为另类。这个区别对待政策突出了印度在美国战略蓝图上的地位,是新德里深感满意的一点。如副国务卿伯恩斯2005年9月在美国亚洲协会发表美国对印政策演说时所指出的,美国把印度视为美国在南亚和印度洋的重要合作伙伴,通过美印民用核能协议,美国将进一步提升与印度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这个说法到布什访印时已演进为美国要帮助印度成长为全球大国。美国在核问题上把印度作为例外来处理,客观上削弱了巴基斯坦在南亚的战略地位,突出了印度的主导地位。
第三,协议可能帮助印度大幅度提升核武器能力。这个问题引起的争论较大,美国国内在协议签署后出现的反对意见有相当一部分也是出于这种担忧。从协议本身来看,当然无法得出这个结论。根据协议精神,似乎可以阻止印度从协议实施中获得发展核武器的新的能力。但是,由于核能技术并无明确的军用和民用分界线,很多技术和设备本来就是双重用途的。正如很多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就算印度根据协议得到的核燃料全部用于民用反应堆,它也仍可将本国原来必须用在民用反应堆的燃料节省下来,用于军事。印度如果要进一步提升核武器能力,包括质和量两方面,那么它与美国的合作确实提供了新的途径。至于印度是否有扩大核武库的意图,从印度争取成为世界大国的战略目标来看,这似乎是一个无须讨论的问题。印度开发核武器是基于对自身地位的一种战略认识,因此它拥有核武器的理由和其他核大国并无二致。这是印度和其他也可能开发核武器的中小国家不一样的地方。例如,以色列开发核武器,其全部目的就是威慑阿拉伯邻国;朝鲜开发核武器是为了在与美国及其盟国可能的冲突中保持威慑能力进而保持政权的稳定等等,其中并不含有印度那样的世界大国目标。和其他核大国比较,印度的核武器可能处于初级阶段,如要达到和其他核大国并驾齐驱的地步,恐怕还需做很大的努力。这也许可以解释印度为何坚拒美国在协议签署后提出的要求,即印度承诺不再试验核武器。印度坚持认为,这并不是2005年7月达成的协议的组成部分,而是美国额外加的条件,因此是不可接受的,但在更深层面上,印度的拒绝体现了继续发展核力量的决心。
最后,协议为印度取得合法的核武器国家地位铺平了道路,进而为印度成为世界大国奠定了基础。由于美国打破了自己立下的规矩,同意和一个没有签署NPT但开发了核武器的国家开展民用核能合作,因此就可能意味着条约的原有机制将需要修改,否则印度将拥有独特地位,即一个在民用核能领域可和其他所有相关国家开展合作而不必签署NPT的核武器国家。从长远看,这对国际社会防止核武器扩散是不利的。因此而提出的问题可能是,印度能否以现有状态加入NPT,或在保持NPT的现有机制下拟定新的补充议定书?从印度的角度来看,这是最符合其利益的。印度将全力以赴朝着这个目标努力,早日获得正常的核武器大国地位。当然,改变现有国际机制并不是美国一家说了算,但美国国会既已通过与印度的合作协议,(11)法律上的障碍就基本排除了,因此,是否接受印度为合法的核武器国家地位的球已经到了美国及国际社会的一边。这是印度通过这个协议而得到的重大收获。
三、印度核武器国家地位的法理问题
一个事实上的核武器国家和一个法理上的核武器国家,对印度来说,究竟有何重大区别呢?印度一再声称,自己开发核武器的目标就是要保持最低限度的核威慑能力,以确保国家安全不受威胁。(12)印度既已获得美国的妥协,在民用核能问题上不再受到孤立,并且美国的技术和设备客观上也为印度今后开发核武器提供了更大的空间,加上印度还将可以和其他国家开展民用核能合作,因此,是否能以合法的核武器国家身份加入NPT,对它来说也算不得至关紧要。但另一方面,一个有着“最低限度核威慑能力”的印度究竟将拥有怎么样的能力并没有定论,如果同时又不是一个合法的核武器国家,这对印度的国际地位将造成相当大的损害。印度还希望成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这个合法性问题如果得不到解决,必定将成为印度走向大国之路的一个重大障碍。在国际社会绝大部分成员看来,一个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或一个世界大国,首先应该是一个负责任的大国,也就是遵守和维护国际制度、行为方式符合国际规范的国家,而NPT及相关的机制是当今国际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一个世界大国竟然拒不加入,这恐怕是国际体系所无法接受的,由此也就难以承认印度的行为是负责任大国的行为。布什在访印时表示,美国愿意帮助印度成为世界大国。塔尔博特在2000年时曾有一个具有启示性的说法,他认为只有印度政府有权决定开发什么武器以及开发多少才最符合印度国家安全的需要和利益。美国并不否定印度可以拥有可靠的威慑能力,但希望的是印度进一步明确“最低限度核威慑能力”,美国在这么做的时候,实际上表明核威慑能力本身已不是一个问题,而是在于威慑的具体范围和内容。(13)克林顿政府的这个政策显然为布什政府所继承,并进一步朝着有利于印度的方向发展。
作为世界大国的一个重要表征,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始终是印度寻求的一个目标。在成功开发核武器后,实现这个目标的可能性应该更大。考虑到现任常任理事国都是所谓合法的核武器国家,如果印度被成功接纳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那么,无论印度是否加入NPT,都将使它成为事实上的“合法的”核武器国家。这可以解释,为什么在美国同意对印民用核能合作解禁之后,印度加快了争取入常的步伐。虽然四国集团的努力没有成功,对印度的目标是一个打击,但印度并不会因而轻易放弃。当然,在印度真正实现愿望前可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就印度在国际体系中的地位而言,开发核武器是一把双刃剑。在印度看来,拥有核武器,保持“最低限度的核威慑能力”,是维护国家安全和成为世界大国的必要条件,对前一项,从主权国家的立场出发,这是印度的权利;但对后一项,则有着极大的争议。印度并不是在真空中开发核武器,而是处在一个已然成型的国际体系中。由于历史原因,当今安理会的五个常任理事国都是在NPT诞生前完成核武器开发的,并先后成为该条约的签署国。由于该条约的精神是不允许其他国家开发核武器,很容易因此得出结论认为是大国的核垄断,并且在核大国仍然保持自身核武库的状况下,将其他主权国家开发核武器视为“非法”乃是一种歧视行为,在法理上和道义上都有重大的缺陷。尽管如此,却并不能因而得出结论,即要成为现行国际体系中的大国,就必须拥有核武器。这样的看法在法理上和道义上都是站不住脚的。
印度不满核大国的垄断,但其行为并不能消除或改变这种垄断,而在坚守无核原则的绝大多数国家看来,印度加入这个“核俱乐部”并不会使此前的核垄断有任何区别,又因为印度与巴基斯坦的矛盾冲突,所以印度成为核大国对国际体系稳定和世界和平均非有利因素。从这一点出发,进而可以判断,开发核武器在印度实现世界大国的战略目标上并没有起到它所希望的巨大作用。例如,在争取成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努力中,印度拥有核武器应当说并不是国际社会考量的主要因素,能否成为常任理事国是由印度的经济地位、国家实力、对国际社会的贡献等要素决定的。与经济强大但并不开发核武器的日本及德国相比较,印度拥有核武器基本算不上一个因素。相反,由于印度已开发了核武器,因此就不得不仍然游离于现行的国际防扩散体系之外,而这个体系是当今国际社会最重要的机制之一,印度不能参加,对其成为国际社会认同的世界大国反倒是一个障碍。这可能是印度对外战略今后面临的挑战之一,即如何解决现实与理想的矛盾,成为得到国际社会广泛认同的世界大国。
美印核协议部分解决了印度的核困境,但限于现行机制的规则,美国只能接受印度为一个事实上的核武器国家。美国声称与印度的民用核能合作有助于使印度参与国际防扩散体系,阻止核武器落入敌对者或国际恐怖组织手中,因为印度在防扩散问题上是负责任的。这种说法的实际意义因印度不加入NPT和“核供应国集团”而大打折扣。印度的核政策与行为是由其根本利益所决定的。印度决定开发核武器,对国际防扩散体系本身就是一次相当大的冲击。美国决定对印度开禁,是出于美国的利益和战略需要,但美国的行为毫无疑问也是对防扩散体系的又一次冲击。美印协议的连锁效应究竟是什么,仍然有待观察,但将此视为防扩散机制的一个积极进展,则于理不通。从1974年印度首次进行核试验到1998年完成核武器开发,在20多年中,美国动用了大量手段企图阻止印度成为核武器国家。美国的失败不是由于手段不到位,而是由于防扩散机制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存在问题。一个不向外扩散核武器技术或材料的印度,与一个决心开发核武器的印度,两者之间没有什么逻辑联系,而一个已然开发核武器的印度却与其他可能也想开发核武器的国家有着必然的逻辑联系。说到底,核武器开发在今天已算不上难以攻克的技术,因此,任何国家要开发核武器,主要取决于其意志及对国家安全的看法,而对其意志的最大考验则来自国际社会的压力。对抗这种压力是要付出巨大代价的。印度的先例在这方面有警示意义。
当然,印度付出的代价是有回报的。国际社会对印度的核武器从谴责到默认,并没有花太长时间。从事物发展的逻辑来看,从默认到法理上的承认,恐怕也为期不远。这说明,发展中国家修正国际体系的可能性是存在的。以印度实例而言,它的行为在开始时甚至具有强硬挑战的意思,但在面对国际社会的强大压力时很快调整了政策,以灵活与强硬相结合的手段,在坚持自己的原则的同时,打通了与美国和解的途径。美国对印政策的调整在印度实现大国目标的道路上起到了辅助的作用。印度的核武器对其全力追求自我认定的大国地位有着无可置疑的重要作用,而从印度战略力量建设的规划来看,它将全力推进以陆基、海基和空中组成的三位一体的立体威慑力量,与其他核大国走的道路没有什么不同。随着印度经济的快速发展,它在国防现代化的道路上将继续不遗余力地投入。拥有核武器本身,为印度成为现代化军事强国提供了基础。可以预期,随着印度的核地位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它的大国地位将得到进一步提升。
注释:
①Letter by A.P.Saxena,"Nehru & the Bomb",Times of India,New Delhi,July 8,1998.
②Nehru,Selected Speeches ,vol.Ⅲ,pp.517-518.
③Baldev Nayar & T.V.Paul,India in the World Order,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3,p.156.
④2006年3月,美印达成民用核能协议。此前,双方围绕印度的军用和民用核能分离问题展开艰苦的谈判,实际上主要针对的就是印度的国家原子能委员会和相关法案。美国要求印度的民用核能项目脱离机密范畴,以便国际社会予以监督核查。
⑤Baldev Nayar & T.V.Paul,India in the World Order,p.158.
⑥Homi J.Bhabha,"The Implications of a Wider Dispersal of Military Power for World Security and the Problems of Safeguards",Proceedings of the Twelfth Pugwash Conference on Science and World Affairs,Jan.27-Feb.1,1964,Udaipur,India.
⑦据称,美国在印度核试验前曾询问过国防部长费尔南德斯和外交秘书(副外长)拉格胡纳特,得到了不会试验的保证,但当时了解实际进展的,在政府中只有四个人,即总理瓦杰帕伊,副总理兼内政部长阿德瓦尼,国家安全顾问米什拉和后来担任外长的贾斯万特·辛格,及少数科学家。Strobe Talbott,Engaging India,Brookings Institute Press,Washington DC,2004,pp.44-49.
⑧这五项要求分别是:第一,印度签署CTBT第二,合作参与谈判永久性禁止生产裂变材料,并在目前暂时冻结生产;第三,建立一项“战略性的限制机制”,以限制弹道导弹的开发,其中涉及印度已开发的两种弹道导弹,即“烈火”和“大地”型,在此项战略性限制机制之下,印度应同意不将导弹部署在靠近巴基斯坦的地区,也同意不在导弹上安核弹头或在那里储藏核弹头;第四,印度应采取最严格的措施控制危险材料或技术的输出,以防止其他国家用来开发核武器或导弹;第五,与巴基斯坦恢复对话谈判,以解决两国紧张关系的根源,包括克什米尔问题。
⑨Strobe Talbott,Engaging India,pp,96-97.
⑩据印度媒体如《印度斯坦时报》和《印度教徒报》等主要媒体报道,在布什2006年3月1日抵达新德里前,美国副国务卿伯恩斯与印度外秘萨兰进行了通宵达旦的谈判,在最后一刻终于达成协议。双方争执不下的主要是关于军用和民用核反应堆的区分问题。
(11)美国众院于2006年7月通过,参院同年11月也以高票通过,从而为白宫正式启动与印度的核合作铺平了道路。此前,美国曾经施加压力,要求印度同意不再试验核武器,遭到印度的拒绝。美国驻印度大使表示,美国在印度的核武器问题上无意改变政策,即仍然不承认印度是一个合法的核武器国家。
(12)笔者参加了印度防务分析研究所2007年2月9~10日举行的第九届亚洲安全研讨会,会上印国防部长A.K.安东尼做主旨演讲,再次重申印度的这个立场,即“保持最低限度核威慑能力”,但印度决不签署CTBT。
(13)Strobe Talbott,"We Are for a Qualitatively Better Relationship with India",Jan.14,2000.http://www.hinduonne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