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社会组织:内涵、特征以及发展原则,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内涵论文,特征论文,原则论文,组织论文,新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C9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730(2015)07-0078-10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时直接依法申请登记。”为此,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与管理体制改革,将成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重点。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执政理念上呈现了从“管理”到“治理”的重大转变,社会体制的改革在其中尤为关键。而社会体制改革又涉及多类主体的改革与参与。其中社会组织体制改革是基础,居于核心地位。然而,社会组织作为改革开放以后在我国学术界和社会领域兴起的概念,其学术定义和内涵外延呈现多样性,迄今尚未形成普遍认同和共识,学者们在使用这一概念时也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和任意性。在全面深入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深刻历史进程中,对社会组织这一概念基本认知的歧义和随意却可能成为推进社会治理改革的思想困结,从而使得全面推进社会体制改革实践面临路径选择和实施方案上的分歧或阻碍。 因此,从社会组织形成的历史脉络和现实图景出发,科学解析社会组织的内涵与外延,以及基于现时的国情政情社情,科学界定新社会组织的内涵、特征以及未来发展,对于我们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上来,在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的基本范畴上达成共识,推进改革开放事业的发展,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具有重要的认识意义。 一、新社会组织内涵廓定 新社会组织是随着社会转型的推进以及治理环境的优化而从社会组织中剥离和成长起来的。因此我们对新社会组织的研究要从社会组织产生的历史长河中“重新扎根”(re-root)(zhao,2010:573),在此基础上提出新社会组织的“发生学”,以此来理解新社会组织的提出、内涵性质与功能定位。 (一)背景场域:社会的转型与体制的转轨 社会的转型和体制的转轨以及改革的不断深入,使得国家与市场、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和调整。这是我们理解转型期社会组织发展的基本背景场域,也就是说社会组织的出现是改革开放与社会转型的必然。 改革开放以前的社会实际上是一种“总体性社会”(total society,孙立平,1994)。其主要特点就在于国家通过城市社会单位化和农村社会公社化的制度安排,实现对社会资源控制权与配置权的垄断,个人被单位制度、户籍制度和身份制度等一系列的刚性地位分割制度所限制,活动空间有限。社会具有明显的“极强国家、极弱社会”的特征,只有国家而没有社会。因此,非政府组织,尤其是所谓的社会组织没有任何生存与发展的空间与环境。 1978年以后,中国相继进行了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改革,开启了“前所未有的大变局”。其一,“市场”作为独立于“国家”的第二域逐渐发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市场经济体制基本建立,并取代“计划经济”体制成为国家经济领域的主旋律;其二,“社会”作为独立于“国家”之外的第三域也获得了自主的空间,政府机构精简和职能转变在探索中不断前行,“小政府、大社会”的理念成为政府治国理政的愿景得以确立;其三,随着“国家”的小型化、“市场”的规范化以及“社会”的独立化,社会场域中的各种主体与成分逐渐发育、成长,客观上社会组织获得了发展的机遇和空间。 经过30多年的改革,一个相对而言较为丰富、自由和开放的结社生态系统逐渐形成,社会组织作为其主要制度形式也渐趋规范,社会组织在推动个人参与、实现社会价值、拓展公共领域等方面形成了丰富的社会舞台,并且成为中国社会转型与治理创新不可忽视的建设性力量。 (二)概念辨析:趋同性的认识与差异化的所指 随着实践层面社会组织的发展,学术界也展开对于社会组织的多学科研究。无论是学术界的研究抑或是政界的文件,经常使用、交叉使用的概念大致涉及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民间组织、第三部门组织等。一般地说,这些不同称谓并无实质上的不同,但如从严格的语义来讲,彼此之间还是存在不可不察的差别。因此,在认识和理解我们提出的新社会组织这一概念时,必须对相关的一些概念进行严格的辨析,以明其意。① 首先是非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主要是相对于政府组织而言的,旨在强调社会组织的非官方性,表明社会组织不属于政府组织范畴。但正如俞可平(2006)所言,现实中人们对这一概念的使用存在两大误区。一是认为只有那些重要的、经过相关部门正式批准和登记的组织,才属于社会组织。而大量存在于社会中的非正式组织就会被人们排除在“非政府组织”的范畴之外,不把它们作为社会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以对待。二是把“非政府组织”的“非政府性”极端地理解成与政府没有任何关系,甚至是与政府相对立的,这就不利于健康的政社关系的建立。② 其次是非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的概念主要是相对于企业(市场)组织而言的,旨在强调社会组织与企业和公司等市场组织的不同,它是不以“市场理性”为其行动逻辑的。但现实中它容易模糊社会组织为了自身的生存所从事的必要的有偿服务与营利活动之间的界限,造成现实中人们对非营利组织公信力的误读,以及人们对于从事非营利组织工作的积极性,进一步造成了人们对其非营利性的责难和公信力的拷问,非营利组织的发展面临“被困慈善”③的命运。问题的关键在于人们对于“非营利”的定义以及标准的界定上。 第三是民间组织。民间组织也是相对于“自上而下”的政府组织而言的,重点强调其组织的民间性,自下而上的形成路径,表明社会组织的形成动力来源于民间社会。由于中国自古以来的“官本位”色彩,导致现实中由民间力量自发形成的社会组织在发展中面临众多困难。比如民间组织的合法性存在问题。民间组织由于产生于民间,没有政府“自上而下”的授权,也就是说不具备“合法律性”,其作为独立法人主体的地位存在问题,导致其在社会中的“认受性”、“认可度”存在严重不足,进而就阻碍了其发展。 第四是中介组织。中介组织主要是从组织所处的地位以及所起作用的角度来加以言说的,旨在强调其联结资源、信息的“桥梁”地位和作用,而对于它以什么样的性质来实现这一功能没有做出清晰的界定。因此,现实中“中介组织”大多以“营利性”的行动逻辑来展开活动,比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房产中介等,它们与其说属于社会组织,不如说属于市场组织。在我国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过程中,此类组织会随着服务行业的发展而不断增多,在经济生活中扮演重要角色,但与社会组织完全不同。 第五是群众团体或人民团体。此类概念主要是对应于中国政治体制而言的,是现存体制下特定的政治范畴,形式主要涵括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工会、青年团和妇女联合会,以及其他少数特殊团体,如中国科技协会、残疾人联合会等。④其典型特征是具有很强的政治和行政色彩,有相应的行政级别,人员由国家给予正式的编制,并且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与服务职能。就其在社会中的地位及其所发挥的功能来看,它们更像政府组织而不是非政府组织,与社会组织的概念的本质相差很远,但基于中国的国情我们在多数情况下还是把它们归为社会组织的范畴。 第六是第三部门组织。第三部门主要是相对于第一部门和第二部门,即“政府”和“市场”之外的领域而言的范畴。与之相对应,第三部门组织主要是指活跃于该领域的组织形式,重在强调其与政府组织和企业组织的不同。但是“第三部门”是一个从西方舶来的政治学范畴,现实中人们对何为“第三部门”缺乏基本的理解和认知,因此对第三部门组织理解也存在较多困惑和无知。 第七是志愿组织。志愿组织主要是相对于现代组织的“科层官僚性”而言的,是基于人们的自愿联合而成的,其行动的逻辑主要是成员的自发、自愿。一般而言,组织化程度较低,没有明确的规章、日程和制度安排。但是,志愿性是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没有特定的行为主体,并非为社会组织所特有,一些政党机关和组织也强调其成员参加组织的志愿性。因此,用此概念来指称社会组织,也存在诸多不妥。 第八是社会团体或社团等概念。此类概念或多或少表明了社会组织的“社会性”或“民间性”,与政府组织和企业组织明显不同。具体而言,社会团体、社团等概念,重点强调了社会组织的社会性;公民团体、公民组织等概念则是彰显了社会组织的政治性,是从政治权利的角度来界定社会组织的。上述概念在中国社会中都有其独特的适用,很大程度上也是交叉使用。 上述这些不同的概念并无实质性的区别,其实它们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强调了现代社会的某些方面特征。但是正如笔者在引言中所说,在全面深入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深刻历史进程中,对社会组织这一概念基本认知的歧义和随意却可能成为推进社会治理改革的思想困结,从而使得全面推进社会体制改革实践面临路径选择和实施方案上的分歧或阻碍。因此,如何从内涵和外延的角度对社会组织加以科学的界定就显得尤为必要。抑或我们可以“另起炉灶”重新创设一个概念,以区别于已有的社会组织领域相关概念,避免概念混乱的局面,进而与当前的社会体制改革相契合。 (三)概念演绎:从社会组织到新社会组织 关于非营利组织的界定,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莱斯特·萨拉蒙(Lester Salamon)教授的提法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他主要从非营利组织所共有的特征出发来看待何为“非营利组织”。这五个特征包括:(1)组织性;(2)非政府性;(3)非营利性;(4)自治性;(5)志愿性。其中,非政府性和非营利性被公认为是非营利组织的基本特征。但对非营利组织的其他方面的特征,学者们多针对不同国家、地区的实际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与补充。其中,日本学者重富真一(2001)结合亚洲国家的国情,将上述非营利组织存在的特征修正为如下6个:(1)非政府性;(2)非营利性;(3)自发性;(4)持续性,形式性;(5)利他性;(6)慈善性。⑤王名、贾西津(2006)则认为,对中国非营利组织的界定以下几个方面具有重要性,“不以营利为目的且具有正式的组织形式、属于非政府体系的社会组织,它们具有一定的自治性、志愿性、公益性或互益性,但并非面面俱到,需要客观而动态地加以观察和理解”⑥。这种所谓的“客观与动态的观察和理解”导致对非营利组织界定上的随意性和任意化,现实中诱致了多重困扰。 由此观之,学者们基本上认为,非营利组织主要是指独立于政府和企业之外的社会性组织。从这个意义上,非政府组织被称为区别于政府与企业的“第三部门”,多强调的是非营利组织具有的类似属性,更多的是从社会组织具有的特征,以及在社会组织与其他类型组织的对比中来说明何为“非营利组织”的。这是一种归纳式的提炼,难以捕捉社会组织的本质,不能囊括社会组织的所有特征,尤其是随着社会环境变动而出现的新特征。因此,学界对于“非营利组织”为何,并没有形成一个共识,没有从社会组织的本质角度来加以界定,其内涵和外延更是因角度的不同以及地区的差异而存在诸多可能。 诚如王名(2006)所言,“在当前这样一个处于转型时期的历史条件下,较宽泛的界定标准将有利于更好地推动相关社会组织的发展”⑦。这就是说在社会组织发展的第三个阶段⑧,这样一种宽泛的界定有利于为社会组织的发展营造一种相对宽松和自由的发展氛围,这一界定因此就具有一定的现实合理性。但是在社会组织发展的新时期,在社会组织镶嵌于其中的社会环境已经发生很大变化的今天,缺乏明确、清晰的定义在现实中会引起诸多的混乱与困扰,不利于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因此,本文中作者旨在构建一种清晰的、具备明确内涵和外延的关于社会组织的新定义,即新社会组织。 所谓新社会组织,是指不同于官办的社会组织(GONGO),也不同于社区文体活动团队类组织类型,更不同于以经济理性为宗旨的各种市场主体或市场要素(如经济类行业协会、律师事务所、教育、文化及体育等营利性机构),而是以追求社会理性,提供非营利的社会服务或社会支持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二、对新社会组织的理解 作为一种新的概念界说,新社会组织能否自我证成,一个关键的问题就是它能否证明在概念内涵上有自己的本质规定性而得以与“社会组织”区别开来;在外延表征上具有自己的规范和明确的领域与显著的特征,而不与社会组织相混淆。因此,我们对新社会组织的理解也主要是围绕这些方面展开。 (一)内涵和外延的解读 从其内涵上看,新社会组织具有全新的所指。首先,“社会理性”是新社会组织的行动逻辑,这意味着新社会组织与公民之间的互动逻辑既不同于政治领域政府和公民之间的强制关系,也不同于市场领域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交换关系,而是建立在社会成员对新社会组织所倡导的公益理念的社会认同基础上的一种“信托”关系,是一种基于信任、志愿和公益的资源支持与委托代理关系,⑨这与企业组织的“经济理性”以及政府组织的“支配理性”是不同的,在一定意义上可理解为国家和市场场域之外的另一种理性机制。这一理性机制占据了越来越多的社会空间,不同程度地重塑了具有公众协商、理性对话性质的生活惯习,并体现积极公民意识以追求共同利益的“公共场域”。 其次,公益性是新社会组织的灵魂。这就意味着新社会组织的自我定位是服务于社会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或社会全体利益的,与各种营利性组织是完全不同的,也与各类“互益”类社会组织类型相异。新社会组织的公益性追求在实践上就表现为志愿性、服务性和非营利性的特征,即新社会组织旨在通过职业化和专业化的行动,向社会提供非营利性的社会服务或社会支持,这是新社会组织立足于社会、置身于公共空间并赢得合法性和认受性的根基。 第三,新社会组织的性质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新社会组织是基于不同需求而形成的,具有面向市场和社会的不断增长的自我意识、自我利益维护、自我主张、自主决策与价值倡导的冲动和执念的法人团体,与政府是平等主体下的“伙伴式合作关系”。 从其外延上研判,新社会组织的外延小于社会组织,仅是指具备上述内涵的一部分社会组织,其组织类型也主要涵括三大类别(但内涵都有收缩)。一是社会团体类。这是新社会组织的主体,主要是以人及其社会关系为基础的各类具备非营利性(Non-profit)、非政府性(Non-governmental)、社会性(Sociality)会员制组织,其中专业性社会服务机构是其主体。二是基金会。主要指涉以捐赠及公益财产关系为基础的各类非会员制组织。三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即直接提供各类社会服务的实体服务机构,比如各种非营利性咨询服务组织等。具体来看,一是作为社会协同力量的主体,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的主要对象的新社会组织,主要指涉民间自发的,在社会管理体制改革中作用最独特的,作为政府职能剥离后最合格的承接者而言的。但现实中此类社会组织发展困难重重,不仅面临合法性问题,更面临公信力、组织绩效等方方面面的问题。加之此类社会组织通常被淹没在社会组织的大范畴内而被忽略或遗弃,没有得到与其功能相匹配的应有的重视和关注。因此,我们通过“新”的范畴将其从社会组织的大范畴中加以剥离,以期推动其快速发展。二是将各类中介组织抽离,主要是考虑到我们所言说的新社会组织是遵循社会理性的,是姓“社”不姓“资”的,以提供非营利的社会服务和社会支持为其使命的社会团体,这就避开了“经济理性”和“市场逻辑”的浸淫。这是社会组织获得公信力的关键,也是保障其践行社会公正价值观的根本,需要从“新”的角度加以辨识。三是与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不同,新社会组织具有社会性和独立性,其组织运作和活动开展较少受到政府干预,具有自己独立的宗旨、规范和责任,是姓“社”而不是官方荫庇下的社会组织。四是不同于行业协会商会类组织,新社会组织的服务领域和对象具有更为广泛的周延性,不以特定机构和群体为其唯一的服务对象,且新社会组织提供的更多是社会服务和社会支持类公共产品或是半公共产品。⑩而行业协会类社会组织是存在于经济领域的互益型组织,多是为各类市场主体服务的,它们的活动也大多是和企业等营利组织密切联系在一起,是市场经济存在和发展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其遵循的主要是“经济理性”,是姓“资”而不姓“社”的。五是不同于文体活动类团体与组织,新社会组织是公益性和非营利类组织,而文体活动类更多的是互惠性组织,其逻辑的出发点仍然是私利性的,而不是基于社会性、公益性的考量,且活动类社会组织的功能定位也较为单一,不具备公民社会发育的积极意义。 (二)新社会组织的特征 从上述关于新社会组织的内涵与外延的解读,可以看出其所具有的不同于以往所称社会组织的一些基本特征,详述如下。首先,全新的政社关系定位。不同于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从属性伙计式关系模式”(11),新社会组织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是建基于政社分工与合作前提下的“伙伴式合作关系”,两者从属于不同的“场域”,具有各自独特的“惯习”和行动逻辑。政社分开是新社会组织“在场”的逻辑前提,同时也是社会治理体系改革与发展的前提,政府与社会基于功能定位的不同而进行的分工合作与共同治理是结果。显然,新时期能够有效承接这些社会职能和事务的就是新社会组织,其主体则是专业化、职业化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其次,真正意义上的民间性和自治性。这是指新社会组织是发自民间的、运行独立、行为自治的民间组织。新社会组织有正式的组织机构和管理机构,有成文的章程制度、业务范围以及固定的工作人员,它们既不是政府部门及其附属机构,也不代表任何政府的抑或国家的立场,而是对社会现实以及问题需求回应基础上的内源性发展,以此区别于以往的“官民两重性”,也是新社会组织践行公益性的前提。第三,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重要平台。与企业和其他逐利性机构提供的营利性服务(如家政服务、律师服务等)不同,新社会组织提供的社会服务与支持是非营利性质的,属于公益性和福利性的范畴。部分社会组织因囿于“双重管理体制”的登记困境和税收法律体系的不健全,造成公益性不足,甚至是发生“营利性”对“非营利”的置换。而新社会组织的活动始终要以公益性为准绳,坚持运作的非营利性,这是新社会组织内在要求,也是新社会组织公信力的灵魂组件。第四,职业化和专业化的有机结合。一方面,新社会组织更加注重服务人员的职业化和专业建设;另一方面,新社会组织的主体就是各种专业化、职业化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第五,专业化和差异化的社会服务。新社会组织的民间性和自治性可以使其保持对社会需求以及环境变化的高度敏感和灵活,进而有利于其向社会提供各种专业化和差异化的社会服务,满足日益多元化和异质化的社会发展需求,以弥补政府刚性管理与服务的不足。 (三)对新社会组织理解可能存在的误解 误解一,将新社会组织等同于“两新组织”中的“新社会组织”。两新组织中的“新社会组织”主要是指新产生的社会组织类型,而我们这里所言的新社会组织是一个全新的概念。这里涉及“新”与“旧”的辩证法。我们所讲的“新”不是发生学意义上的“新”即“新近产生”,而是从本体论的意涵来理解的“新”,即新的内涵与特征,主要是相对于官办组织、企业组织而言的社会组织。因此,从其形态上看,可以是以前存在的社会组织形态,也涵括以社会理性为指导而新生出来的社会组织形态。换句话说,“新”主要是从与官办的、营利类组织的区别中来理解的。 误解二,将新社会组织等同于社会组织。如上分析所示,笔者认为新社会组织与社会组织是不同的,其内涵更为收缩,外延上也较为狭窄。笔者之所以提出“新社会组织”这一概念,以及在“新社会组织”与“社会组织”之间做出明确区分,主要是基于以下考量。从理论上来说,作为具有明确内涵和外延的新社会组织,是对以往社会组织理论的发展和完善,是对“自上而下”的官办社会组织发展模式的纠偏,也是对理论界关于社会组织各执一词的矫枉,具有一定的学理创新意义。在实践中,由于以往社会组织概念的模糊性和宽泛化,导致现实中社会组织的运行鱼龙混杂,各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企业”等打着“社会组织”的旗号,招摇撞骗,横行泛滥于“社会”场域中。一方面,它们是“社会组织”可以享受国家制定的关于社会组织的税收和政策优惠;另一方面,它们又假借“非营利”之名行营利之实,对真正意义上的社会组织造成“污名化”,严重恶化了社会组织发展的生态,销蚀着社会组织的公信力。因此,通过“新社会组织”这一概念,从学理上将此类“社会组织”排除出去就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第一,有利于理顺社会组织与政府之间的关系。NONGO将被彻底从新社会组织中“除名”,社会组织与政府分属于两个不同的领域,真正变为遵循不同运作逻辑的平等主体。第二,有助于解决社会组织的信任危机,提升社会组织的公信力。第三,有益于社会组织遵循“社会理性”,回归社会领域,有效承接政府转型所剥离出来的社会服务与公共服务。 综上,新社会组织在概念内涵上以更清晰的界定明确了其何所指,在概念外延上以更谨慎的态度明确了其所含,在特征上以更显著的表征明确了其所是。在制度实践中以“社会理性”的运作逻辑替代了“支配理性”和“工具理性”;在政策意蕴中有利于将“新社会组织”从各种社会组织类型独立出来,而单独进行政策的设计与考量,进而助推其独特功能的发挥。 三、新社会组织与社会治理 新社会组织的提出是社会结构变迁的结果,也是社会转型与社会体制改革的产物。从全球治理之旅的长波进程以及中国社会转型的特殊脉动来看,新社会组织的提出具有内在的必然性、外在的迫切性以及现实的重要性,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手段现代化的重要环节。 (一)社会治理创新:新社会组织提出的现实依据 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后,治理理念的深入人心,由“管理”向“治理”的转变以及“双重管理体制”的取消等都为新社会组织的出现与发展扫清了障碍,奠定了基础。 其一,新社会组织的出现具有内在必然性。首先,新社会组织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12)。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带来公民社会的成长。而公民社会的成长有赖于独立于“国家”和“市场”的第三域的发育。因此,作为第三域重要主体的新社会组织必然随着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而成熟起来。其次,新社会组织发展也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手段的现代化需要革新治理理念、转变政府职能。新社会组织的培育以及作用的发挥正是治理理念的内在要求和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承接载体。因此,新社会组织的出现是社会转型的产物,具有必然性。 其二,新社会组织的发展具有外在迫切性。首先,新社会组织的提出与培植,有利于从根本上打破国家管控思维下的“双重管理体制”的限制与束缚,加快良性社会组织管理体制的形成。其次,新社会组织的成长壮大,并在国际事务中发挥作用,也是与我们国家国际地位提升密切关联的,对于提升我们的国际影响力意义重大。再次,新社会组织是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加快形成现代社会组织体制,才能不断提升社会组织的能力,进而增强社会以及国家对于参与和发展社会组织的积极性、能动性和创造性。最后,推动新社会组织社会角色的积极扮演和历史使命的有效承担,是时代赋予新社会组织的历史使命和现实担当。 (二)新社会组织发展: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世界现代化进程表明,社会的组织化程度越高,社会服务越完善,社会稳定性就越强,社会活力就越大,社会管理的难度系数就越小。对于中国而言也是如此,即改革发展的新时期新社会组织是社会再组织化、保持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载体。 其一,作为本体论意义上的新社会组织,是社会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主体。即新社会组织作为一种独立的法人,本身就构成了“多元治理”中的“一元”,是“社会协同”的重要力量。作为实体的新社会组织其“协同”的功能主要体现在:首先,新社会组织是社会福利和社会政策发送的重要工具。一方面,作为自下而上的组织形式,新社会组织必须直接面对社会成员的多元化需求,并可以对这一差异化的需求保持足够的敏感性和灵活性,进而使新社会组织在表达民意、传达民情、实现民权、维护民生等方面具有天然的优越性。另一方面,新社会组织以追求社会理性,提供非盈利、专业化的社会服务或社会支持为目标宗旨。这一定位使得新社会组织可以为社会服务注入人性化和科学化的内涵,所提供的服务方式也明显区别于传统体制下的粗放式和经验主义的模式,可以有效弥补政府“刚性”管理与服务的不足,同时实现与社会成员需求的有效对接。其次,新社会组织是社会再组织化与社会团结的重要载体。新社会组织的发展是应对社会结构的原子化与碎片化挑战、实现社会再组织化的重大举措。改革开放之后特别是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及单位制度的解体,社会阶层分化显著,“单位人”逐步走向“原子化”,社会成员的原子化、去组织化、去支持化特征突出,弱势群体大量涌现,社会紧张程度愈益加剧,传统的社会管理与社会福利、社会支持手段愈益失灵,缺乏组织关照、制度化关爱的社会群体庞大,极易引发社会的不稳定。而社会组织,尤其是新社会组织的存在可以在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各个领域进行社会的再组织,进而缓解社会原子化所带来的“分裂”倾向。第三,新社会组织是新阶段建构“党社关系”、“政社关系”的重要平台,有利于在新时期巩固和重建党同人民群众的鱼水关系,夯实执政党的执政之基。随着社会的转型,党与社会联系的平台——单位制不复存在,加之传统工青妇组织作用的有限性,党实际上直接面对的是社会中“原子化”和“碎片化”的个人,丧失了有效组织和动员群众的平台。因此,为坚持党的领导,改善和提升党的执政能力,党必须主动建构新的平台,通过大力发展新社会组织、建构新社会服务体系,来重塑与社会的新关系,这是党群工作体制转型的重大课题,也是现阶段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和实现党的群众路线的根本路径。 其二,作为方法论意义上的新社会组织,是实现社会善治的重要手段。新社会组织所遵循的社会理性以及内含的治理理念,是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规则,也是建构多元治理主体之间合作沟通的有效思路。首先,新社会组织是转变政府社会职能、创新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模式、深化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内涵的重要手段,新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是社会管理与社会服务人本化、科学化的重要形式,有利于完善和促进社会治理手段的现代化。其次,作为公民以自组织的方式表达意愿和诉求、参与各种社会事务的有效载体之一,新社会组织能提升公民的参与意识和自组织意识,并通过一系列公共议题的发现,形成公民自主的治理空间。此外,新社会组织通过自己的运作逻辑也在积极践行和倡导着普遍的公民意识、自治观念、法制观念、契约精神、公益精神等,这也是新社会组织在价值层面上的历史担当和追求,有助于推进公民社会的发育。第三,新社会组织的培育和发展是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以及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改革的关键,是我国改革涉入深水区的重大战略步骤。社会组织体制改革和新社会组织的发展所释放出来的社会活力将成为一种“倒逼”力量,推动既有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体制改革。同时,新社会组织的发育为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改革提供了重要的经验模板和实践参考,有利于推进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改革,进而完善社会治理体系。 四、新社会组织的发展原则 作为社会组织发展到新阶段的产物,新社会组织是深化改革、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载体。为更好地推动和促进新社会组织的发展,我们应该坚持如下原则:第一,坚持新社会组织的民间性、公共性和非营利性,这是新社会组织发展的前提;第二,破除政府和街道行政全能主义的迷思,充分认识新社会组织在有效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方面的优势;第三,重点发展各类专业性、职业化的社会服务机构,尤其是跨社区的、去单位化、去行政化、自治性的社会服务机构,这是新社会组织的主体;第四,抓紧建立现代社会工作制度,以引领各类社会服务机构、社会服务事业、自治组织和志愿事业的发展,不断充实新社会组织的外延;第五,要处理好居委会与新社会组织的关系,加强社区与社工、社团(新社会组织)的三社联动,形成内在的合作机制,共同致力于基层社会治理;第六,要强力推进公共财政制度和社会政策建设,包括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项目以及基金会和慈善筹资方式,以及对新社会组织的免税、服务场地无偿拨付的制度建构,以不断优化新社会组织发展的社会环境。 五、作为未竟议程的新社会组织界说 本文只是尝试着进行了新社会组织的概念建构,这一努力因新社会组织的现实形态与社会组织的边界模糊性以及相互嵌套性,注定笔者的努力只能是一种未竟的议程。其表征就是文中对于新社会组织的外延、类型尚没有办法给出一个清晰的完整序谱,更多的是采用对比基础上的排除法,是一种否定式界说;其好处是可以随着社会转型以及政社的进一步分离不断丰富新社会组织的图景,不足之处就是可能会存在实际操作中的模棱两可。 此外,这一未竟的议程中,新社会组织通过自己的运作逻辑也在积极践行和倡导普遍的公民意识、自治观念、法制观念、契约精神、公益精神等,这就赋予了新社会组织在价值层面上的历史担当和追求。同样也预设了新社会组织的双重使命,一是作为组织载体的社会治理功能发挥;二是作为价值倡导的公共意识重塑。作为价值载体的新社会组织如何实现公共意识的重塑以及公民社会的建构也是一个未竟的议题。本文所做的努力是在实现一种“视角的转化”,是从“自下而上”和“非官方”的视角做出的一种“内涵—功能”式研究,其旨在为新社会组织的增量发展和功能实现提供学理支撑,为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有所助益。 注释: ①参见俞可平:《中国公民社会:概念、分类与制度环境》,《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 ②④俞可平:《中国公民社会:概念、分类与制度环境》,《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 ③参见侯利文:《被困的慈善:慈善组织公信力缺失及其重建》,《天府新论》,2015年第1期。 ⑤重富真一:《アジアの国家とNGO》,明石书店,2001年,第9页。 ⑥⑦王名、贾西津:《中国非营利组织:定义、发展与政策建议》,《中国汽车摩托车配件用品行业年度报告》,2006年。 ⑧王名曾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组织的发展划分为三个阶段,即民间组织兴起的第一阶段,从改革开放初到1992年;民间组织规范化管理的第二阶段,约略从1993年到2000年左右;从世纪之交开始至今的第三阶段,他称之为“民间组织新的发展高潮期”。笔者认为,民间组织的发展自2008年以后有了一个全新的阶段,民间组织的发展生态已明显不同于之前。尤其是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明确提出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这就为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和大力推进社会组织改革与社会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政策指导。社会组织的建设不再是自话自说,而是关乎我国社会建设大局的重大战略要件。自此民间组织的发展面临重大的机遇和挑战,可称之为“民间组织发展的战略机遇转型期”。而这是笔者提出“新社会组织”的重要考量之一。 ⑨参见王名:《非营利组织的社会功能及其分类》,《学术月刊》,2006年第9期。 ⑩在此意义上,笔者对于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时直接依法申请登记”持保留意见。其一,性质上有问题。行业协会商会类组织在某种程度上不是姓“社”的社会组织,一些行业协会商会更多的是遵循“经济理性”而服务于市场领域的组织类型。其二,功能定位不同。行业协会商会类组织更多的是为了协调经济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而设立的,而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是为了平衡社会发展中遇到的不公平问题而存在的。其三,将“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社会组织”排在优先发展的序列,笔者持保留意见。 (11)在该关系模式下,社会组织的角色定位是政府的“伙计”,是基于地位不对等条件下的政府辅助角色,“从属性伙计式关系模式”是相对于地位平等基础上的“伙伴式合作关系”而言的。 (12)王名:《社会组织与社会治理》,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第73页。标签:社会组织论文; 理性选择理论论文; 治理理论论文; 社会体制论文; 组织发展论文; 企业特征论文; 非营利性组织论文; 社会改革论文; 公益性捐赠论文; 政府服务论文; 政府治理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