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经济背景下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律制度变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法律制度论文,构建和谐社会论文,经济论文,背景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虚拟经济是当代市场经济的最高表现形态
在传统经济学那里,人们关注的是物质产品的生产、交换及与之相关的服务,由于这些经济活动创造或附加了劳动价值,可以增加社会财富,尤其是这些经济活动可以直接满足人类生存与生活的需要,因而被看作是实体经济。实体经济包括农业、工业、交通业、通信业、商业服务业、建筑业等物质生产和服务部门,也包括教育、文化、知识、信息、艺术、体育等精神产品的生产和服务部门。虚拟经济是近年来由中国经济学家提出,并一直为经济学界广为关注并热烈讨论的一个新概念。考察这一概念使用的语境,笔者认为,虚拟经济应当是指与实体经济相对的以金融证券市场为核心的经济形态,其运行的外化形式是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外汇市场、期货市场及其他金融衍生工具市场。① 在人类漫长的历史长河中,一直到工业革命完成,实体经济始终构成社会经济生活的主流。随着借贷资本职业化经营的出现(银行的出现与发达)以及股份公司的普遍兴起,特别是随着资本主义工业化进程将实体经济推向鼎盛而诱发资本的迅速扩张,虚拟经济开始走上了勃兴之路。
当今世界发达国家构成了市场经济最发达的国家群落。综观这些国家经济格局的共同衍化趋势,可以看到其市场经济的结构正由传统的实体经济形态向以实体经济为基础,以虚拟经济为最高表现形式的经济形态转变。统计数据表明,“到2000年底全球虚拟经济的总量已达160万亿美元,其中股票市值和债券余额约为65万亿美元,金融衍生工具柜台交易额约为95万亿美元,而2000年各国国民生产总值的总和只有约30万亿美元,这就是说虚拟经济的规模已经达到实体经济的5倍。全世界虚拟资本日平均流动量高达115万亿美元以上,大约是世界日平均实际贸易额的50倍”。② 这意味着,在世界资本流动的总量中,只有2%用于实物贸易,而98%都与虚拟经济的运动相关联。
最能说明问题的是源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统计数据。据1996年的统计,美国金融资产是实际GDP比例的377.7%,法国是338%,英国是321.5%,其余4个西方工业国也都占到173%—288%。到1997年底,美国的证券化率为139%,英国为163%,日本为50%,欧元11国为44%。③ 对于发达国家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在发展速度与规模上的巨大反差,德国经济学家乔纳森·特南鲍姆曾经用“倒金字塔结构”图形加以形象描述。该结构分为四层:由下往上,最底层由物质生产构成,第二层由商品交易和服务贸易构成,第三层由股票、债券、商品构成,第四层由金融衍生工具及其他纯粹虚拟资本构成。其中,第一层和第二层构成典型意义上的实体经济,第三层和第四层构成我们所讨论的虚拟经济(见图一)。倒金字塔结构,形象地表明发达国家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在现代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变化走势:“总体而言,国家倒金字塔结构上层部分的增长要远高于底层部分的增长,而且整个国家倒金字塔结构增长呈非线性特征,保持着稳定的增长比例”。④
由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拥有高度发达的虚拟经济,在金融国际化和经济全球化愈演愈烈的时代,他们通过虚拟经济的运作大肆控制和掠夺虚拟经济欠发达的发展中国家的财富。有学者的研究成果颇引人注目,研究表明:目前国际贫富悬殊正在加大,其中主要的原因之一是发达国家通过两种方式对发展中国家财富进行大肆掠夺。⑥ 一是利用本币和价值系统在国际经济体系中的特殊地位掠夺发展中国家的财富。例如,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统计,1989年在境外流通的美元纸币大致有7000亿美元,境外金融资本大致有22.4万亿美元,目前美国输出境外的美元纸币已经突破1万亿美元,而金融输出则可能高达30万亿美元以上,相比之下,美国真实GDP到90年代中后期不过是56万亿美元的规模。因此美国在近30年时间里,借助美元的特殊地位,使其每年大概获益150亿美元。二是通过金融投机肆意掠夺发展中国家的财富,发达国家凭借自己的特殊地位,强迫发展中国家开放其资本市场,继而在这些国家的资本市场进行大规模的金融投机,不仅牟取暴利,而且伺机控制或打击这些国家的经济。“据统计,1990—1996年流入新兴市场国家的国际资本总额达11705亿美元,这虽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这些国家的经济增长,但同时也带来了风险和被掠夺的可能性。20世纪50—60年代,发达国家是依靠出口资本密集型产品,进口劳动密集型产品来牟利的。而90年代以后,大规模的国际资金流入发展中国家的股市、汇市等短期资本市场,吹起一个个经济泡沫,制造出虚假繁荣,而一旦时机成熟,便通过金融衍生物的买卖等各种手段,携带着丰厚的利润将资本回收,留下一片萧条”。⑦ 研究者进一步提供了在虚拟经济国际化背景下,发达国家与欠发达国家金融投机影响或控制的发展中国家遭受金融危机概率及危机损失的对比图(图二)。
危机平均时间 危机直接损失 危机间接损失
危机类别
危机国家危机次数
(年)
(10亿美元)(10亿美元)
工业化国家 42 1.9
2 6
货币危机
新兴市场国家116 1.5
5 8
工业化国家 13 2.1
5 8
货币崩溃
新兴市场国家 42 1.9
811
工业化国家 12 4.1 1015
银行危机
新兴市场国家 42 2.8 1214
工业化国家
6 5.8 1618
货币与银行危机
新兴市场国家 16 2.6 1419
图二:20世纪80—90年代中期金融危机的频繁和危机损失⑧
从图中可以看出,上世纪80——90年代中期,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危机发生概率与危机损失方面反差很大,我们暂且不论发展中国家的虚拟经济危机常常是由发达国家的恶意控制与攻击所造成,就客观来看,由于发展中国家的倒金字塔结构基本未能形成,在这些国家中第三和第四层次相当单薄(实际上可能还是传统的金字塔形),因而其虚拟经济的实力极弱,抗风险能力差,即使是同样的损失,对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影响也是绝对不能同日而语的——如果说同样的损失在发达国家还可以承受的话,在发展中国家则可能是致命性的打击。
实践已经证明,就国内经济体系而言,发达国家的虚拟经济已经构成其经济的一大主流,就国际经济体系而言,以发达国家为主要角色而掀起的经济全球化,也是以虚拟经济国际化为主要特征。从人类经济史的角度考察,人类经济发展到当代,虚拟经济不仅是历史逻辑演进的必然,而且也已经成为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象征和最高表现形态。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特别是加入WTO以后,我国已经自觉不自觉地被卷入了世界虚拟经济运行的大潮之中。惟一的出路是冷静面对当前国际经济新形势,大力发展虚拟经济,并迎接由虚拟经济带来的一切挑战。正如有人指出的那样:“资本扩张是通过市场来实现的,如果我们要搞市场经济,那么就要接受资本扩张的游戏规则,接受并发展由资本脱离实物运动而产生的虚拟经济”。⑨
二、我国虚拟经济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冲突
“现代和谐理论追求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生态和谐),人与人的和谐(人态和谐)以及人自身的和谐(心态和谐),谋求达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⑩ 建设和谐社会,需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从国家的角度观之,当前建设和谐社会,着重要解决的是就业压力问题、分配不公问题、贫困与其他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以及科教文化欠发达等问题。
虚拟经济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也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经济发展的伟大成果。虽然我国虚拟经济的发展水平与世界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相比还相当落后,但在我国大力发展生产力、推动经济体制转轨、构建市场经济体系的过程中却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然而,在虚拟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也会出现诸多的社会问题,虚拟经济的运行在一些方面已经明显地与建设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发生了冲突。归纳起来,这些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违法者与守法者之间的利益冲突
在虚拟经济运行过程中,市场的一些参与者,受利益之驱动,利用转轨时期制度之不完善及监管之不完全等,大肆进行违法操作。事实证明,自我国金融、证券、期货、外汇等市场建立以来,违法犯罪行为一直比较突出。编造财务、不实陈述、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欺诈客户,在我国虚拟经济领域屡见不鲜。以证券市场为例,1999年的统计资料即表明,“截至1999年6月底,我国证监会共公布了133起市场不当行为案件,涉及大约271家单位、近200名个人,总计没收非法所得约65687万元,罚款约10408万元”。(11) 而且,相关统计数据还表明,证券市场中的违法犯罪,总的发展趋势是呈逐年上升趋势(见图三)。
虚拟经济领域的违法犯罪,不仅破坏市场秩序,增加市场运行与监管成本,而且损害了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具体而言,其危害后果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其一,违法者众则市场效率低。虚拟经济市场的出现是现代市场经济衍化的必然结果,其运行有其固有的规律。只有在市场主体恪守公平、诚信与合法原则的前提下,市场才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保持其应有的效率。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比率越大,市场效率越低,反之市场效率则越高。就我国目前虚拟经济领域违法犯罪的发生率较高的情况来看,很难说我国虚拟经济的功能已经有了较好的发挥;其二,违法者猖则监管者辱。从某种意义上说,虚拟经济中的违法犯罪是不可避免的,正因为如此,各国都要专门设立虚拟经济的监管机构。市场中违法犯罪猖獗,一方面会给监管者带来巨大的压力,国家不得不支付更大的监管成本,另一方面也会给监管者(监管部门)的声誉带来重大损害,因此,违法犯罪者与国家之间的冲突既直接又尖锐;其三,违法者富则守法者穷。违法犯罪无论我们发现和制裁与否,都会导致虚拟经济市场中总财富的非正常流动,即违法犯罪者会剥夺守法者们应得的一部分财富,市场中所有的守法者都直接或间接地成为违法犯罪行为的受害人,特别是因主客观方面的各种原因,守法者往往得不到任何救济和补偿。因此,就虚拟经济领域来看,虚拟经济中的违法犯罪是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必须首先解决的一个问题。
(二)大投资者与中小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冲突
有人认为,中小投资者基于我国现行的股份结构、监管方式及法律制度等存在的缺失而利益受损却得不到相应的保护,是我国股市运行的一大特点。(13) 首先,中小投资者在现行股市结构中处于不利地位。为了不动摇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我国的股权被划分为国家股、法人股和个人股,形成了公有股不能流通的畸形格局;为了吸引外资并限制境外资本对我国市场的控制,我们设计了A、B股并存的双轨运行机制。股票市场被人为分割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出现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利的局面,严重违背了股票市场的一般分配规律。其次,中小投资者于股市承担之义务与其获益不对等。许多企业在上市改制时对大股东的资产评估及折股采用了明显不同于中小股东的歧视性政策,例如,国有股的折股价大大低于公众股东的认股价,上市之后公司在实施配股增资方案时,相当多的国家股和法人股东放弃全部或部分配股权,最常见的方式是用资产参与配股,很少用现金,以至中小股东从一开始起就在事实上承担了为上市公司提供发展资金支持的主要义务,但是中小股东却没有从股市上获得相应的权利(其实他们正是上市公司“圈钱”的对象)。再次,中小股东的投票权形同虚设。股东行使控制权主要通过“用手投票”和“用脚投票”两种方式,但在我国“一股独大”是股市结构的基本特征,在占绝对控股地位的国家股、法人股主体代表不到位的情况下,极易产生内部人控制。在此局面下,中小股东的表决权、知情权、质询权、受损诉讼权不是得不到保障,就是成为一种摆设。同时,中小投资者因势单力薄,“用脚投票”也不能对管理层造成足够的压力。实践证明,大投资者或其代表常常利用自己的经济优势和管理优势,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最后,我国证券监管及证券立法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存在严重缺失。如管理过程中出现设立“大户室”这种世界上绝无仅有的现象,表明我国管理层价值理念的偏差。又如,中小投资者在受到多数由大股东操纵的价格操纵、内幕交易、不实陈述等行为侵害时,法律并未为其提供充分而有效的保护机制。我国1999年公布的证券法,在众多法律责任条文中,有关民事责任的仅有两条,不到全部法律责任条款的十分之一,而其他条文多为行政责任之规定。(14) 就连参与起草《证券法》的当事者也承认:“法律责任一章,偏重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对民事责任规定得不够”。(15) 表面上,没有民事责任制度对于大投资者与中小投资者而言似乎是一视同仁的,但在大投资者与中小投资者的博弈中,没有追究违法者民事责任的权利,简直就是对大投资者“以大欺小”的一种放纵。
(三)不同身份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冲突
虚拟经济的典型代表是股票市场,但在我国,股票市场上的投资者因法律制度及监管体制的预先设计而分为不同的种类,而且不同种类的投资者往往具有不同的身份,在法律制度与监管活动中享有不同的地位。其一,参与和分配机会的不平等。我国的股市自上世纪90年代国家正式统管股市以后,一直以为国有企业解困、融资为价值取向,因此法律制度关心的重点是国有企业,在具体制度设计上,排斥非公有企业的参与,形成国家股一股独大、无人与之抗衡的局面。即使符合上市条件的非公有企业,也只能望洋兴叹,没有平等的上市机会,成为股市利益分配的局外人。其二,投资人的分配受其身份的影响。国家股、法人股和个人股在法律上的待遇是不同的。如国有股不仅在法律与政策上有诸多的保护与优惠措施,且不参与股市的日常流通(即非流通股),不仅形成市场结构的畸形发展,且导致分配上的不公平。在是否将非流通股投放流通吵得沸沸扬扬之时,中国广大股民基于非流通股的折价问题而拒绝让其流通,就是两者之间利益无法平衡的突出表现。又如,金融机构在我国境内从事证券发行和交易要缴纳营业税,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有价证券或期货却不征收营业税。再如,企业转让股票取得的所得要缴纳所得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却暂不征收所得税。其三,国内外投资者的利益分配差异。在我国股市建设之时,我们搞了一个内外有别:国内投资者只能参与A股市场,国外投资者则只能参与B股市场。据说设立B股市场的目的既是要从外国人那里为国内企业筹资,又是为了防止国外投机资本对我国的控制与冲击,(16) 但问题在于,如果中国的一家公司既在A股市场发行股票,又在B股市场发行股票,那么,同一公司的股票在A、B股票市场就有不同的价值,这就意味着持有同一公司相同数量股份的中国人与外国人享有不同的分配权利。具有讽刺意味的是,目前B股市场几乎成为“死市”,国家采取了类似向国内投资者开放B股市场等重大举措,也无法挽救其败落的命运,而试图将A、B两市合并,又面临重重困难。(17) 此外,外商投资者在中国享有“超国民待遇”,内国投资者与外国投资者之间存在法律制度层面上公开的分配不公。(18) 例如,对内外资金融企业实行两套税制,中国金融企业的所得税是33%,而外资银行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三年减按7.5%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后每年均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又如,中国人从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要征收所得税,外国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则免征所得税。今后随着外国人广泛进入我国虚拟经济领域,外国人与内国人是否享受同等待遇,也将成为疑问。
(四)市场主体与普通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冲突
虚拟经济市场中的主体与市场外的民众之间,在利益分配方面的冲突可能比较复杂,也比较隐蔽。近年来较为流行的“利益相关者”理论,可以说也是对这类冲突的一种回应。在笔者看来,市场内与市场外的利益冲突大致可以归纳为两种类型:即直接的冲突与间接的冲突。
直接的冲突,表现为投资者与公司企业中的经营管理者和职业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冲突。首先,投资者与劳动者之间的冲突。劳动者以劳动为公司企业创造实体财富,而投资者以投资为公司企业提供运行资本,但依我国现行制度,劳动者按劳分配,投资者按资分配。由于分配原则的不同,在劳动力定价与资本定价都不可能找到最科学最合理的方法的情况下,必然会导致投资者与职业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失衡,传统的劳资冲突不可避免。其次,投资者与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冲突。由于股份公司股东的社会化和分散化,公司企业中经理层控制现象十分突出。在谋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经营管理者常常也会掺杂进自己的利益,从而与股东利益发生冲突。再次,经营管理者与职工之间、投资者与公司债权人之间也存在直接的利益冲突。
间接的冲突,表现为投资者与其他普通社会成员的利益冲突。这种冲突具有间接性和隐蔽性,且目前表现并不十分突出。但从社会经济发展的总趋势看,特别是从建立和谐社会、追求社会共同富裕的角度来看,这种冲突是值得我们重视的。一方面,虚拟经济的运行过程是一种资本扩张的过程,要进入虚拟经济领域就必须有一定的财富积累和闲置资金。就此而言,虚拟经济主要是有钱人(包括个人和社会组织)的一种游戏。结果是,虚拟经济领域的参与者与其他没有机会参与虚拟经济的社会成员,在事实上并不平等地占有社会资源,也不能享有平等的获利机会。另一方面,虚拟经济是“钱生钱”的一种游戏,按资分配是该游戏中的基本准则,因此,贫富差距将日益扩大。
(五)其他方面的利益冲突
除了以上利益冲突,虚拟经济领域还有其他一些方面的利益冲突,如投资者与国家监管者的利益冲突:监管者对投资者的保护、对市场安全与效率的保障是否达到投资者的预期;虚拟经济市场的制度供给是否及时、科学与有效;在处理违法犯罪时扣押、冻结、罚没的财产是先满足国库还是先满足市场中的受害者,等等。又如,投资者与中介服务机构之间的利益冲突:中介机构的服务态度、质量、诚信等是否能满足投资者的要求,是否有损害投资者的操作(如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欺诈客户)等。再如,优胜者与劣汰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在有钱人游戏的领域同样存在贫富悬殊,一般情况下这不会影响参与者的基本生活,但是在虚拟经济运行中,基于实体经济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如经营不善、破产等),或基于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严重背离,或基于虚拟经济市场本身的风险,一些人会在游戏中暴富,而一些人则可能沦为“乞丐”。这一部分群体涌向社会,会进一步壮大社会的弱势群体。
之所以存在上述冲突,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冲突是虚拟经济自身的副产品,如守法者与违法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中小投资者与大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市场内与市场外的利益冲突(特别是投资者与经营管理者和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冲突)等;而有的冲突则是由我国的体制设计存在问题而引起的,即基于在设计制度时的认知不足、提供制度时价值追求的偏差,而在制度中留下了本不该存在的利益冲突。如不同身份的投资者之间、不同市场领域的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失衡,就是我国人为划定身份(或等级)和人为分割虚拟经济市场的产物。就直接效果而言,这些冲突已经成为制约我国虚拟经济发展的主要障碍;就间接效果来看,这些冲突已经成为社会不和谐甚至不稳定的重要因素,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了建设和谐社会的治国目标。
三、构建和谐社会与我国虚拟经济法律制度的变革
面对虚拟经济给构建和谐社会提出的种种挑战,我们必须从法律制度层面全面思考,并在构建与完善我国虚拟经济法律制度体系的过程中作出相应应对。笔者认为,今后我国虚拟经济的法律制度建设,应当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制度创新:
(一)尊重虚拟经济运行规律促进我国虚拟经济的大力发展
构建和谐社会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在社会生产力有较大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有较大改善的背景下提出的治国方略。社会之和谐必须以经济发达为基础,如果我们不能将包括全部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在内的“经济蛋糕”做好做大,理论上就会违背构建和谐社会的宗旨,实践上也就无法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
虽然我们在前文从多方面揭示了虚拟经济领域的种种利益冲突,但我们无意否定在我国发展虚拟经济的重要性。恰恰相反,笔者认为:一方面,由于虚拟经济对于实体经济有其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我们要发展经济,要实现小康,就必须扩大虚拟经济规模,提高虚拟经济效率,以此促进实体经济的同步快速发展;另一方面,我国虚拟经济才刚刚起步,而发达国家虚拟经济的高度发达,已经给我国虚拟经济的发展造成了巨大的压力——我国虚拟经济既缺乏国际竞争力,也无法抵御国际资本的资源掠夺与风险攻击。历史与现实都已经向我们昭示:只有加大力度大力发展我国的虚拟经济,我们才可能在当今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拥有立足之地。
就制度供给层面考察,我国要大力发展虚拟经济,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按照虚拟经济的固有运行规律,改变那些人为扭曲虚拟经济运行的制度设计。我国虚拟经济既往的制度供给模式是以国家主义为中心、以行政控制为主导的强制性供给模式。今后我国虚拟经济的制度供给,必须向多元、开放和法治的制度供给模式移转,必须充分尊重虚拟经济固有的运行规律,正确界定国家干预在虚拟经济市场中的作用场合与维度,尽量减少行政的直接控制,建立起真正符合市场自身逻辑的法律制度,将虚拟经济市场从过度的人为设计与控制中解放出来。
(二)打击违法犯罪维护守法经营者利益
要大力发展虚拟经济,国家就必须保证为广大投资者提供有基本安全保障、能有序运作的市场。因此,预防与打击违法犯罪是政府在虚拟经济领域的首要职责。
目前,我们在打击违法犯罪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要把握国家管与不管的界线。国家打击虚拟经济领域中的违法犯罪,是国家向虚拟经济提供公共产品的主要途径,换言之,国家的职责仅仅是提供市场安全公共产品,而不是参与、控制或指挥市场本身的运行;二是要正确处理各种法律责任之间的关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有时是单独适用,有时却是同时并行适用的,但目前实践中存在两种较为明显的倾向:或者以行政责任代替民事责任、以民事责任代替刑事责任,或者将此种责任的追究作为追究另一种责任的前提,而这两种做法都可能是错误的。如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就明确规定,投资者要追究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只有经过证监会查处的案件法院才能受理;三是要协调好国家罚没与投资者补偿之间的关系。我国目前的虚拟经济市场实际上是国家行政权力主导的市场,国家的市场监管权力很大,因此,立法上行政责任的规定十分发达,实践中行政责任的运用也极为普遍。当受害的投资者要求违法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国家对违法者科以行政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责任(此外还包括刑事责任中的没收财产)时,即涉及到孰先孰后的问题。如果我们从国外立法的一般规律考察,从国家提供公共产品的本旨出发,我们就不难得出正确的结论。
(三)促进市场的统一建立投资者平等保护机制
市场主体的意志自由与相互间的地位平等是现代市场经济走向发达的最基本依据,也是市场经济法律制度设计的最低目标。出于虚拟经济产生的特殊时代背景,我国虚拟经济的发展状况与此要求存在明显的冲突。以股市为例:我们人为地将股份分为国有股份、法人股、个人股;人为指定流通股与非流通股;人为地将股市分割为内国人与外国人的股市;我们要奉大户为至尊而让其享受特权;等等。事实上,这种违背股市一般规律的制度设计,已经成了我国股市可持续发展的巨大障碍。这些做法如果不予革除,包括股市在内的虚拟经济市场就难以健康、持续和高效发展。
然而,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非流通股将在什么时候和以什么方式参与流通,国家股、法人股和个人股如何统一,A、B股市场如何并轨,怎样才能平衡内国人与外国人在资本市场中的差别待遇,如何构建适合于中小企业的二级市场,都已成为目前我国股市发展中面临的重大难题。无论理论家还是实践家都有积重难返之感,实在难以痛快地做出抉择。笔者认为:难题总是越拖越难,而解决我国虚拟经济领域的上述问题,宜早不宜迟。我们应当痛下决心,从现行制度的改革着手,改变旧有的价值目标,革除不适时宜的诸种制度设计,真正按照资本市场固有的运行规律与要求,对我国虚拟经济制度做一次大的矫正手术,还资本市场的本来面目。当然,在设计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案时,应当充分估计每一种改革举措可能带来的市场风险与社会震荡,并同时应当有相应的应对预案。
(四)注重实质公平加强中小投资者保护
如前所述,市场主体之间意志自由与地位平等是现代市场经济发达的基本社会根据。在资本市场的形成与发展初期,政府于虚拟经济领域的制度供给,着重于投资者之间的自由与平等,追求人格独立、地位平等和意思自治。然而,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前的自由与平等已经逐渐衍化为一种纯粹“形式上的自由与平等”。一方面,这种自由与平等,是人类社会与经济生活所必需的最初级的自由与平等,我们不能不要;另一方面,光靠这种最初级的形式平等显然已经远远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人们开始探寻在保持最基本而又最传统的形式自由与平等的基础上适当关注和追求“实质的自由与平等”的方法与路径。现代社会有关保护弱者的理论即是这种探索的成果之一。
虚拟经济市场总是存在着两极:一端是以机构投资者为代表的拥有庞大实力的大投资者,一端是力量单薄、人数众多的中小投资者。形式上,大投资者与中小投资者之间是平等的,但在实质上,中小投资者在那些机构投资者面前不能奢望也不可能获得平等与自由。延至今日,虚拟经济市场中投资者之间的主要矛盾,已经凸显为大投资者与中小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冲突。
要平衡两者之间的利益冲突,追求实质公平,国家必须从制度的角度赋予作为强者的大投资者更多的义务,如强制信息披露、交易报告或登记等。必须给予作为弱者的中小投资者更多的权利和有效的自我保护机制,如累积投票制度、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民事责任追究制度、中小投资者赔偿基金制度(如证券、期货赔偿基金)等。同时,国家必须通过一定的制度设计,加强对机构投资者的监管。
(五)关心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协调投资者、经营管理者、劳动者及债权人等之间的关系
利益相关者理论是现代公司理论中一种较有创见的学说。它是对“股东至上”理论的反叛。按照这种学说,公司不仅是公司股东的公司,它应当是由以公司为中心和纽带联结起来的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共同体,这些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债权人、经理人员、企业职工、消费者、供应商及其他有关利益主体等,他们在公司这一利益共同体的运行与治理中,都扮演着一定的角色,都有其自身的作用。因此,在公司的运行与治理方面,除了要维护股东的权利之外,还应承认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治理权;在公司利益的分配方面,除了要考虑股东的利益外,也应顾及其他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在我国虚拟经济领域,投资者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既要与利益相关者形成一定的共同利益,又要与利益相关者发生利益冲突。如股东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者、公司职工、公司债权人等,既存在共同的利益,又存在明显的利益冲突。因此,我们应当借鉴利益相关者理论,通过制度创新协调投资者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关系。这不仅有利于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良性互动,也有利于经济生活与社会生活的和谐发展。
(六)合理设计税制平衡市场内外的利益冲突
利益相关者理论可以较好地解决投资者与其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但这种理论不能解决投资者与虚拟经济市场外非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冲突。表面上投资者与市场外非利益相关者并没有直接的利益冲突,然而,从理论上讲,在自然资源与社会资源短缺的情况下,一部分人占有某种机会与资源,意味着另一部分人必然丧失这种机会和资源,正如由于金融资源短缺,虚拟经济才成为有钱人的游戏,而无钱人不能问津。换言之,虚拟经济领域投资者们的分配是以占有他人同等的分配机会为前提的。因此,“非利益相关者”并不是绝对地不存在任何利益相关性,事实上投资者与非利益相关者之间也存在着利益冲突。比较明显的例子就是虚拟经济的出现加速了社会贫富的两极分化,而富人的兴起与一些人步入贫穷总是不可分离的。
与其他的冲突不同,解决投资者与非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冲突只能采取间接的方法。思路有两条,一是国家通过虚拟经济市场中的税收及之后的财政政策来扶持非利益相关者,二是通过鼓励投资者们自愿进行社会捐助和救助。后者因以自愿为原则,故并不可靠,国家通常采用的是税收方法。
就我国目前来看,虚拟经济市场的税收涉及到两个主要问题:一是到底我国虚拟经济领域税收的度应当如何确定;二是如何克服我国虚拟经济领域税收制度的缺失,健全我国虚拟经济领域的税收制度。就第一个问题而言,我们可以考虑两个因素:其一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虚拟经济领域的征税水平,其二是我国发展虚拟经济的需要。就目前现实出发,笔者认为,我国虚拟经济发展面临的主要矛盾是发展不足而不是发展过头,为了保持虚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了将我国虚拟经济的盘子做大,我国应当在世界平均征税水平以下确定我国虚拟经济领域的税收水平,以后随着虚拟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再视情况适当提高税率。
就第二个问题来看,我国目前的金融税制的确需要进行变革。现行金融税制存在诸多的问题:首先是金融企业的商品税与所得税偏重。1994年税制改革对国有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实行5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比非国有金融企业和国内其他行业企业33%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高出22个百分点。1997年将国有金融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调至33%,但同时将全部金融企业营业税税率由5%提高到8%(至2003年1月1日又降为5%)。就实际税负来说,据国家税务总局2002年重点税源营业税行业税负测算,金融业、保险业的营业税税负分别为5.5%和5.8%,不仅高于其他各行业的负担水平,也大大高于4.0%的平均税负水平。其次是税负不公。企业与个人、中国人与外国人在金融税收方面,我国采用了差别待遇政策。再次,在一些领域税制还是空白。如对于一级市场的投资行为,二级市场的资本利得、场外交易、证券的继承和赠与,特别是作为证券市场重要组成部分的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我国还缺乏基本而系统的税收制度。今后应当针对这些问题,改革我国虚拟经济领域的税收制度。
注释:
①参见拙文:《虚拟经济的国家干预》,载《需要国家干预:经济法视域的解读》,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14页。
②成思危:《虚拟经济探微》,载《管理评论》2005年第1期。
③参见龚玉霞、吴育华:《大力发展我国虚拟经济》,载《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第7卷)2005年第1期。
④该图转引自林稚军:《虚拟经济的衍化及对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启示》(硕士论文),第9页。
⑤张作荣:《基于国家倒金字塔结构扭曲下的虚拟经济过度增长及其后果》,载《改革》2001年第2期。
⑥参见刘晓欣:《从虚拟经济角度看国际贫富差距的原因》,载《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2期。
⑦参见刘晓欣:《从虚拟经济角度看国际贫富差距的原因》,载《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2期。
⑧同上,第44页。
⑨周铁水:《虚拟经济与资本运动》,载《立信会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第14卷)2000年第4期。
⑩刘宗棠:《和谐社会与和谐理论》,载《贵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1期。
(11)郑顺炎著:《证券市场不当行为的法律实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28—129页。
(12)引自游士兵、吴圣涛:《中国证券违法犯罪的实证研究》,载《证券市场导报》2001年6月号,第16版。
(13)高志鹏:《我国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机制研究》,硕士论文,下载于“学术期刊”数据库。
(14)高志鹏:《我国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机制研究》,硕士论文,下载于“学术期刊”数据库。
(15)王连洲、李诚编著:《风风雨雨证券法》,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466—467页。
(16)参见《B股市场何去何从?》,载《中国经济周刊》2004年第27期。
(17)参见胡晓阳:《我国A股、B股市场并轨的前景探析》,载《特区经济》2005年第6期。
(18)对此,学界的批评由来已久。最近学者丁伟在批判“超国民待遇”合法论时指出:外资在缺乏法律根据的情况下享受“超国民待遇”,无疑是一种“不当得利”(丁伟:《超国民待遇合理合法论评析——外商投资领域国民待遇制度的理性思辨》,载《政法论坛》2004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