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我国教师资格有效性的对策_教师资格考试论文

提高我国教师资格有效性的对策_教师资格考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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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法定的职业许可制度,规定了教师职业必备的基本条件,对于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依法管理教师队伍、扩大教师培养和聘任渠道等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教师资格有效性是教师资格制度中的一个核心要素,其内涵有三方面:(1)教师资格的时效性。它规定教师资格的有效期限,即教师资格在什么样的期限内有效;(2)教师资格的融通性。它规定教师资格在种类方面相互融通的问题;(3)教师资格的有效使用范围。它规定教师资格在什么范围(本文主要指地域范围)内得到承认、具有效力。

一、明确教师资格有效分期 加强教师资格时效性

一般来说,教师资格包括阶段性和终身性两种资格有效期限。我国现行教师资格没有明确的分期,是终身制的。如《教师资格条例》中规定,在“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情况下,应取消教师资格。即持证者只要不触犯以上这两条规定,其教师资格证就具有终身的合法性;《〈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也只是对以上两种情况下被吊销教师资格者规定“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这些规定在理论与实践方面均存在很大缺陷。

从理论上,教师资格终身制没有遵循教师成长的阶段性原理。现代教师专业化理论认为:“从本质上说,教师专业发展是教师个体专业不断发展的历程,是教师不断接受新知识,增长专业能力的过程。”(注:教育部师范教育司.教师专业化的理论与实践.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3.(50,68).)而终身制意味着教师一旦获得教师资格后,教师资格制度对教师便没有了任何约束力,在今后的教师专业发展中也就失去了现实意义;从实践上说,由于受到教师资格终身性的约束,现行教师资格制度缺失与教师继续教育、教师职称评定等制度的联系,欠缺对教师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有学者指出:“教师是在教师资格证书荫护、庇佑下参加进修的,进修考核的结果如何,并不影响其已获得的法定的教师资格,不会对他们已取得的教师资格证书构成任何实质性威胁。”(注:吴全华.意义与问题——对我国教师资格制度的解读.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4).93.)真是一语中的。

鉴于教师资格终身制的上述缺陷,我国在教师资格有效期限问题上必须打破终身制,明确教师资格的有效分期,严格执行教师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后的更新制度,逐步建立起教师资格注册、年检和档案管理制度,使教师资格更新与教师继续教育和教师管理制度相互联动,增强教师进修、轮训的自觉性、积极性,从而提高教师队伍素质水平。下面笔者就如何推进我国教师资格分期制提出几点设想:

(一)明确教师资格有效分期

从国际经验看,一般都遵循教师专业发展理论对教师资格进行分期。概括来说,教师专业发展阶段主要包括:(1)1-3年的专业适应和发展期;(2)4-6年的专业稳定期;(3)7-18年的专业实验期或是重新评价期;(4)19-30年的平静期;(5)31-40年的衰退期。无疑,教师专业发展阶段的理论为我们科学地划分教师资格有效期限提供了理论指导,尤其是前三个阶段应该是我们划分教师资格有效期的主要理论依据。

依据教师专业发展的理论,再结合我国广大中西部地区师资力量缺乏、教师素质较低等现状,我国的教师资格分期应该在以上教师专业发展阶段的基础上适当延长1-2年,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中西部地区师资的相对稳定。鉴于此,我国的教师资格可划分为:短期(4年)、中期(8年)、长期(终身)。这三种资格证书可不以“短期”、“中期”、“长期”等字眼命名,而直接在教师资格证书上注明起讫时间即可。

具体而言,师范专业毕业生和社会其他非师范人员经过初次教师资格测试合格后发给短期证书,有效期一般在2-4年;取得短期资格证书的教师必须在参加2-4年的教育教学工作规定年限后,取得继续教育规定学分或者规定学历和二次资格测试合格后发给中期教师资格证书,其它依此类推。对于获取教师资格证书但是一直未被聘任为教师职务者,在规定年限(一般为三年)后;或者虽被聘任,但在三年内累计未达到规定教育教学工作年限(一般为一年)者,教师资格证书自动失效;对一些紧缺急需的特殊专业,聘请社会上具有特殊教育才能的人员临时授课,可向其颁发临时教师资格证书;对一些特别课程和讲座,特聘社会上优秀专家学者主持,可向其颁发特聘教师资格证书。以上这两种教师资格证书视教学任务的长短,在有效期限上一般规定几个月至两年不等,证书上注明起讫时间。

(二)教师资格更新与教师继续教育联动

一旦明确教师资格有效期后,就涉及到教师资格证书失效与更新的问题。如:美国“教师在期满后必须更换新证,才有资格继续任教。”(注:傅树京.美国教师资格证书制度的改革.中小学管理.2003.(3).55.)在教师资格更新的问题上国际上一般把教师资格证书更新与教师继续教育挂钩,如美国“有47个州的认证标准对教师接受继续教育提出了要求”。其中,用学分制的要求促进教师资格证书的更新成为一种切实有效的方法,“如半数州要求每5年修满15个学分,罗得岛州要求每5年修满9个学分,”(注:刘兴顺,安连义,魏建培.关于完善教师资格制度的设想.天津市教科院学报.2003.(4).52-53.)然后才能更新教师资格证书。如果一定期限后教师资格证书得不到更新,便会自动失效。我国应该完善目前的教师继续教育制度,并使之与教师资格制度挂钩,明确规定教师继续教育中教师教育教学能力等方面的学分要求,以促进教师资格的更新。

此外,就教师资格制度自身来说,还应建立相关条款来加强与教师继续教育的联动。可以学习国内的会计、律师资格证书考试制度,推行行业资格证书注册、年检以及档案管理制度,规定持证教师定期到有关部门注册登记,并且建立教师资格信息档案和年检制度,以此规范行业资格证书管理,督促持证者定期接受继续教育,及时更新教师资格。

(三)逐步使教师资格与教师职称评定相结合

从国际上看,教师资格制度不仅仅是一种行业准入制度,从广义上说,它是一种融教师资格、教师继续教育以及教师职称评定于一炉的整合制度。在我国没有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之前,教师继续教育和教师职称评定等管理制度基本上是各司其职,处于一种制度上的割据状态。而执行了教师资格制度之后,应该使三者结合起来,以发挥制度整合的优势。教师资格制度与教师职称评定制度结合的切合点,就是教师资格的有效期限问题。

具体而言,新教师一年见习期满后即可成为二级教师,同时可授予短期教师资格证书,有效期为2-5年,2-5年后对其进行二次认定,认定通过则可按照其综合评定成绩,授予中期资格证书,并可评为一级教师,获取中期教师资格的教师工作若干年后,经过一定的考核合格后取得长期资格证书,可评为高级教师。特级教师可授予那些持有长期证书并确实在教学第一线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型教师。可按照相应的证书等级确定教师工资标准及待遇。

二、完善教师资格种类 规范教师资格融通

我国教师资格按照学校类别,即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等划分为7类。高级别教师资格自然向低级别融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可以相互通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师资共享,解决了师资不足的问题。

然而,现行教师资格在种类和融通性方面尚有一定的缺陷。第一,在教师资格种类划分上没有全面反映我国教育机构的实际状况。现行的教师资格种类没有涉及校外社会教育机构的教师资格问题,因此有必要在教师资格种类划分上考虑社会教育机构的教师资格问题;第二,在教师资格融通性问题上由于规定过少或不明确,对于不同学科的教师资格之间是否可以融通、如何融通等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造成了教师资格滥用现象,随意跨学科授课现象屡见不鲜。鉴于此,我认为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对资格种类和融通性问题进行完善:

(一)完善教师资格种类

现行教师资格种类只从学校类别进行划分,没有考虑到校外社会教育机构教师资格的问题,所以,在现行的教师资格种类中应该考虑“校外教育机构教师资格”的问题。

(二)规范教师资格融通

教师资格制度必须解决好学科界限和学科融通之间的矛盾,这是教师资格融通性方面最重要的问题。按照《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现行的教师资格证书上都要注明“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和任教学科”,这就是说我国的教师资格基本还是按照学科划分的,只是没有规定教师资格在不同学科间是否可以融通、如何融通,这势必在教师资格融通性方面形成盲区。因此,必须在现行教师资格法律法规中加入相关条款,规范不同学科之间教师资格融通的问题,不能过分夸大学科界限,也不能过分漠视它们之间的区别。

可以原则上规定:取得某一级别及学科的教师资格,仅限于本级别本学科任教,即从事与该级别该学科相应的教育教学工作。同时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如师资缺乏),不同级别学科的教师资格也可以融通。具体而言,在考察持证者具备其他级别和学科教育教学能力的前提下,不同级别同一学科间的教师资格可以向下单向融通;同一级别教师资格中,性质相近的不同学科间可以相互融通;不同级别、不同学科间的教师资格需同时满足两个前提条件下才可以融通,即融高级别教师资格向低级别教师资格且性质相近学科间的融通。

三、设立两级教师资格证书 明确教师资格有效使用范围

我国《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教师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使用。教师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即全国教师资格标准统一,资格证书全国通用。这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全国标准统一,有利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的实际操作;资格证书全国通用,从理论上也有利于教师的合理流动。

然而,我国地域广阔,地区发展极不平衡,教育水平差异较大,全国教师资格标准统一必然存在很大缺陷。这主要表现在:第一,它漠视了中国各地区教育发展不平衡的实际。两种地区对教师素质的要求是有差异的,全国教师资格标准统一,势必漠视这种差异。教师资格标准定得过高不利于解决西部教育不发达地区师资短缺问题,而标准过低又不利于东部教育发达地区教育质量的进一步提高;第二,全国教师资格标准统一使全国的教师队伍趋向不稳定。如前所述,教师专业发展是有阶段性的,一个新教师到一所学校任教后需要较长时间的磨练才能够胜任本职工作。教师资格全国标准统一,随便流通,对教师个体来说,会使一些教师总想往好的地方、好的学校发展,心态会变得浮躁,不愿扎扎实实地锻炼自己的业务能力;对一个学校和地区来说,由于高素质教师大量流失,会使其陷入师资缺乏和师资素质难以提高的恶性循环中。鉴于此,笔者建议我国应该设立国家级别和地方级别两种教师资格证书。这将有利于解决我国地区教育发展不平衡的矛盾;同时,也有利于教师专业发展和教师素质的不断提高。具体可从以下两个方面推进:

(一)设立全国和地方两级专业教师资格证书认证机构

我国现行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比较单一,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教师资格的认定有管理权,包括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等。这就存在很大的隐患,因为“教育行政机构负责教师资格的认定,就可能会由于它们认定教师资格视角的单一性,而排斥他们单方面认为不够条件的教师资格申请者,例如排拒学术水平较高、教育教学能力尚可的申请者。这样就使教师资格制度的调优功能受到严重限制”。(注:吴全华.意义与问题——对我国教师资格制度的解读.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4).93.)所以,我国应该在现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师资格认证的基础上,积极吸收教育专家参与,组建独立的全国教师资格认证专业委员会。

具体而言,根据我国的地区划分原则,可分别在我国的华中、华东、华北、华南、西北以及东北地方,由教育部委托各区全国重点师范大学组建全国教师资格认证专业委员会,下设各学科分委员会。专门制定教师资格证书种类划分原则与划分办法,以及各层次教师资格基本的学历要求、课程学分要求、教育教学技能程度要求等;确定不同资格证书之间交叉和晋升的原则与办法等。省级教师资格认证可在国家级教师资格认委员会相关规定基础上,适当考虑本省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

(二)设立全国和地方两级教师资格证书

我国现行教师资格认证权与管理权应该下放到地方管理,另设标准较高的全国性教师资格证书。全国性教师资格证书全国标准统一。持有地区级长期教师资格证书并且连续在一所学校任教6年以上的教师,可遵循自愿的原则,并经全国教师资格认证专业委员会的考核和认定,获取全国性教师资格证书。全国性教师资格证书目前在种类和级别、有效期限划分方法可与现行教师资格证书相同,但是具体要求,如学历、教育教学水平等要求较现行教师资格更加严格。获得全国性教师资格证书者可以在全国任何地方应聘教师职务。在严格按照现行教师资格条件、统一全国教师资格标准的基础上,允许经济发达地区率先试行全国性教师资格证书,这些地区要不断积累和总结经验,为其他地区开展此项工作起到示范作用。

(本文为全国教育科学“十五”规划教育部重点课题“中国教师资格制度研究”子课题“教师资格有效性研究”的部分研究成果。沈惠君系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副主任、副研究员;鲁素凤系上海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教师资格受理部主任;金林祥系华东师范大学教育系教授、博士生导师;杨建华系华东师范大学教育系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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