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图书馆法律体系架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架构论文,法律体系论文,图书馆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当今世界正进入以信息网络技术为标志的高科技时代,信息化的趋势将导致人类社会文化、思想、经济等各方面的变革,我国图书馆事业也正面临着从传统图书馆向现代化图书馆的转变。在我国的图书馆事业大发展时期,建立和健全图书馆法律体系对于今后推进图书馆事业的深入发展至关重要。
1 我国图书馆立法史
我国图书馆立法史大致可分为两个时期,即1949年以前图书馆立法的产生和1949年以后图书馆立法的发展。
封建藏书楼在我国有几千年的历史,我国公共图书馆产生于20世纪初,然而具有真正意义上的公共图书馆是1904年至1913年10年建立的一批省级图书馆。我国第一部图书馆法规是清政府1910年颁布的《京师图书馆及各省图书馆通行章程》20条。辛亥革命胜利后,1915年民国政府教育部颁布了《通俗图书馆规程》11条和《图书馆规程》11条;1927年国民政府大学院公布了《图书馆条例》15条;1930年教育部颁布了《新出图书呈缴规程》和《图书馆规程》14条;1939年教育部颁布《修正图书馆规程》33条;1940年国民政府颁布《国立中央图书馆组织条例》;1941年教育部颁布《普及全国图书教育办法》;1947年教育部颁布《图书馆规程》34条。这一时期,除中央政府及有关部门颁布的法规外,各省也颁布了一些地方图书馆法规,如《湖南图书馆暂行章程》、《台湾省图书馆组织规程》等。
这一时期,我国图书馆事业在辛亥革命的影响下,虽然促使颁布了1915年的《图书馆规程》和《通俗图书馆规程》,以后又有若干部图书馆条例等颁布,然而由于民国时期的战乱,图书馆法规名存实亡。当时我国的图书馆法处于起步阶段。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重视图书馆事业,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及有关部门多次颁布关于图书馆事业行政法规。如1950年政务院《关于禁止珍贵文物图书出口暂行办法》;1955年国务院《关于处理反动的、淫秽的、荒诞的书刊图画的指示》;1957年国务院颁布《全国图书协调方案》。此外,还有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制定的图书馆法规,如1955年文化部颁布的《关于征集图书杂志样本办法》和《关于加强与改进公共图书馆工作指示》,1955年文化部抄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图书馆工作的规定》;1956年教育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图书馆试行条例(草案)》。改革开放以后,国务院及各部委加紧了图书馆立法,如1978年教育部颁布的《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图书资料工作的意见》,1978年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颁布的《省、市、自治区图书馆工作条例(试行草案)》;1981年教育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图书馆工作条例》;1982年文化部颁布的《省(自治区、市)图书馆工作条例》等等。
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务院和有关部门颁布了几十部图书馆行政法规,对于推动我国图书馆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这些法规多是针对某个时期存在的问题所颁发的工作意见、办法和通知等,而缺少系统性、完整性的图书馆法律法规,特别是至今尚未颁布一部综合性的图书馆法。
2 我国图书馆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图书馆法律体系的架构尚未完成,现有图书馆法律法规包括:《宪法》有关图书馆的规定;《教育部》有关图书馆的规定;国务院及各部委颁布的图书馆行政法规;其他部门法中有关图书馆的规范;图书馆相关国际条约。
2.1 《宪法》有关图书馆的规定 我国《宪法》第22条第 1款明确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国家发展图书馆事业,这对我国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和图书馆法的制定提供了直接的《宪法》依据。由此可以说,在国家根本大法中明确规定发展图书馆事业这一点,对于健全图书馆法制建设,以及推动图书馆事业的发展都是非常有利的。但是我们也可以看到,《宪法》中的规定是将发展图书馆事业作为一项国家的责任来规范,从公民利用图书馆的权利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果要间接地从《宪法》中找到公民利用图书馆的权利的依据,那么,也可以从《宪法》第35条“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中引出“认知自由权”;从第46条第1款“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引出“教育权”,从第43条第1款“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中引出“闲暇娱乐权”。
2.2 《图书馆法》上位法的有关规定
我国1995年颁布的《教育法》中明确规定了图书馆应当为受教育者提供便利,该法第50条第1款规定:“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馆(场)等社会公共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地),应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我国《教育法》对图书馆的规定,将图书馆定位于社会公共文化教育设施,但这一定位是从图书馆等社会公共文化设施应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的角度加以规范的,而没有明确规定国家设置图书馆设施是努力实现教育目的,图书馆是服务于社会教育的机构。
2.3 图书馆专门法 我国目前尚未颁布综合性的《图书馆事业基本法》,也无图书馆单行性法律。前几年,文化部就开始起草《公共图书馆条例》,试图先颁布该条例,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再制定《图书馆法》,然而,目前《公共图书馆条例》尚未出台。1982年文化部颁布的《省(自治区、市)图书馆工作条例》不仅对图书馆的性质、任务加以规定,而且还对图书馆的经费、馆舍、设备的保障作了规定。该《条例》在我国图书馆事业建设中一定程度上起到替代图书馆法的作用。但该条例毕竟只是文化部颁发的行政法规,而不是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从其法律效力上看明显较低,从其规范内容上看也多为概括性的规定。
2.4 图书馆行政法规 我国现有的图书馆行政法规有几十部,其中大部分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务院和各部委颁发的有关行政法规,例如,1978年教育部颁发的《全国重点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试行草案);1978年《中国科学院图书情报工作暂行条例》(试行草案);1980年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关于确定和晋升科学技术情报干部技术职称的意见》;1982年文化部关于颁发《省(自治区、市)图书馆工作条例》的通知;1984年教育部印发《关于在高等学校开设文献检索与利用)课的意见》的通知等等。目前,正是这些法规规范着图书馆事业的发展。今后一旦我国的图书馆法出台,则应相应地制定出一整套实施细则、实施条例等行政法规来保证法律的实施。今后在制定行政法规方面应考虑法律法规之间的相互衔接。
另外,有关图书馆标准及业务规范等,一般是以各部委行政法规或地方法规的形式颁布,具有法律效力,但数量很少,如1982年的《高等学校图书、资料、情报人员守则》、《湖北省公共图书馆馆长岗位规范》、《湖北省中等城市图书馆标准》等。今后还需进一步加强规范,统一标准。
2.5 其他部门法中相关法律规定 图书馆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两类:一类是图书馆适用的其他法律,另一类是其他法律中有关图书馆的规定。第一类图书馆适用的比较重要的法律,有《著作权法》、《会计法》、《国家公务员法》、《劳动法》、《工会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等等。另一类相关法律中对图书馆进行了规定,例如,《文物保护法》第22条第1款的规定:“全民所有的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单位对收藏的文物,必须区分文物等级,设置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经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第23条的规定:“全民所有的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单位的文物藏品禁止出卖。”第31条的规定:“对全民所有制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将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非全民所有制单位或个人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档案法》第12条第1款的规定:“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图书资料同时是档案的,可以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上述单位自行管理。”
我国其他法律对图书馆有明确规定的,仅有《教育法》、《文物保护法》和《档案法》。其他如《城市规划法》对图书馆文化教育设施未作规定,《环境保护法》中也未对图书馆周边区域的自然、人文环境作特殊保护的规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未规定对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利用图书馆提供便利的条款。总之,在我国其他有关法律的制定过程中,尚未将图书馆事业的发展考虑在其中,我国图书馆事业及法律建设尚未受到应有的重视。
2.6 相关国际公约等 目前有关图书馆的国际条约、协定、宣言等达几十部。如与图书馆自由权利和国民自由利用图书馆权利相关的国际公约,有《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等。有关图书馆服务、建设和发展的国际宣言,有《公共图书馆宣言》、《学校图书馆媒介服务宣言》、《IFLA公共图书馆标准》等;关于出版物国际交换的条约,有《出版物国际交换条约》、《国家间政府出版物及政府文书交换条约》等;有关著作权保护方面的国际条约,有《伯尔尼保护文学及艺术作品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条约》等。
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中,与图书馆有关的公约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伯尔尼保护文学及艺术作品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和《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等。这些国际公约将成为我国制定图书馆法的重要参考,我国的图书馆法制建设也将尽快与世界接轨。
3 我国图书馆法律体系的完善与发展
21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开创了人类文明的新纪元。在全球信息化浪潮的推动下,数字化、网络化、多媒体技术在现代图书馆的应用使传统图书馆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正值传统图书馆向信息化时代新型图书馆转变之时期,我国图书馆法制建设更需要出现一个崭新的局面。
我国图书馆法制建设的现状是,建国以来,图书馆法规虽有几十部,但这些法规多为通知、意见和办法等,行政法规缺乏系统性、完整性,而且至今尚无一部图书馆专门法律出台。从现有行政法规来看,我国的图书馆法律制度建设尚未得到大的发展,我国图书馆法律体系的架构尚未完成,可见我国图书馆法制建设是落伍了,与世界法制先进国之间的差距甚大。应该说,我国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们迎来了法制建设的新局面,我国已经颁布了各类法律300多部,国务院行政法规800多部,但是涉及图书馆事业的却很少,应当呼吁,我国图书馆立法工作急需跟上其他领域的立法,以适应今后我国图书馆事业的快速发展。
笔者认为,我国图书馆立法工作急需加强,图书馆法律体系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完善:
3.1 制定综合性的《图书馆事业基本法》 我国现行《宪法》中有关发展图书馆事业的规定,是制定综合性《图书馆事业基本法》的宪法依据。《图书馆基本法》可以对国家图书馆、各部委图书馆、高等院校图书馆及学校图书馆等各类图书馆加以规范和调整,是图书馆事业最重要的法律,并且,它也是制定其他图书馆单行法律、法规的依据。
《图书馆事业基本法》应包括如下内容:图书馆的义务;国家对发展图书馆事业的责任;图书馆的馆际协作;图书馆专业职员;图书馆的经费。
3.2 制定图书馆单位法律 依据《图书馆事业基本法》,可以对各类图书馆制定单行性的法律,如《学校图书馆法》、《公共图书馆法》、《专业图书馆法》等。
3.3 图书馆法相配套的行政法规 与图书馆法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应包括:图书馆专门法律的实施细则、实施条例等;国务院或各部委颁发的各类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如公共图书馆的任务与目标、情报网络发展计划、大学图书馆发展纲要、大学图书馆标准、学校图书馆设施标准等。
3.4 加强其他法律法规对图书馆的规定 在我国其他法律法规中对图书馆的规定极少,今后在制定或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时应考虑制定有关图书馆的条款,如《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建筑法》、《嗓声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应规定保护图书馆的建筑及环境,图书馆事业优先的条款。《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残疾人保障法》中规定对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利用图书馆提供便利的条款等等。
3.5 积极加入与图书馆相关的国际公约 为图书馆事业走向世界,使我国迈入图书馆事业发展先进国的行列,我国应积极加入联合国有关国际公约,如《图书宪章》、《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共图书馆宣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学校图书馆媒介服务宣言》、《国际图书馆联盟(IFLA)规约》、《面向视听觉残疾者的图书馆服务的IFLA指针》等等。
21世纪的中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都将有巨大发展,健全图书馆法律体系的建设必将进一步推动我国图书馆事业的蓬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