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马克思的生产劳动理论及其现实意义_剩余价值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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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劳动理论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围绕这一理论,我国学术界曾在五六十年代和八十年代进行过颇具规模的讨论。当时的焦点在社会主义生产劳动具体应如何划分上,主要形成了宽中窄三种意见。近年来,劳动价值论、生产劳动理论又重新被提出来讨论,焦点在于劳动价值论是一元论还是二元或多元论、生产劳动创造价值与三次产业创造价值有何关系等。近来,笔者重温了马克思生产劳动理论的有关内容,感到有关这一问题的讨论有陷入误区之嫌,故想就生产劳动理论的理解及其现实意义谈些看法。

一、生产劳动:从人与自然的关系对劳动所作的考察

马克思对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问题有许多精辟的分析,主要集中在1857—1858年手稿、1861—1863年手稿《剩余价值理论》、 1863 —1867年期间写的《直接生产过程的结果》以及《资本论》第一卷等的有关内容中。他的这些分析可归纳为两个部分:一是在把劳动看成是人与自然的关系的基础上考察生产劳动;另一是在把劳动看成是人与人的关系的基础上考察生产劳动。这里首先考察第一种情况。

马克思认为,“劳动首先是人和自然之间的过程,是人以自身的活动来引起、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过程。……劳动过程首先要撇开各种特定的社会形式来加以考察。”(注:《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6月,第201—202页。)

从这个角度出发,我们可以看到,劳动是人借助劳动资料使劳动对象发生预定变化的行为过程。“如果整个过程从其结果的角度,从产品的角度加以考察,那么,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表现为生产关系,劳动本身则表现为生产劳动。”(注:《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6月,第205页。)

此外,马克思还曾用过“有用劳动”一词。这实质上仍是指生产劳动。他说,“上衣是满足一种特殊需要的使用价值。要生产上衣,就需要进行特定种类的生产活动。这种生产活动是由它的目的、操作方式、对象、手段和结果决定的。由自己产品的使用价值或者由自己产品是使用价值来表示自己的有用性的劳动,我们简称为有用劳动。”(注:《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6月,第55页。 )他还进一步指出,“任何一种不是天然存在的物质财富要素,总是必须通过某种专门的,使特殊的自然物质适合于特殊的人类需要的、有目的的生产活动创造出来。因此,劳动作为使用价值的创造者,作为有用劳动,是不以一切社会形式为转移的人类生存条件,是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即人类生活得以实现和永恒的自然必然性。”(注:《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6月,第56页。)可见,马克思在这里是把生产劳动、 有用劳动在同一意义上使用的。他们都是创造使用价值的劳动,并为人类社会提供生存基础。

从马克思的这些论述中,我认为,他是把生产劳动和物质产品联系在一起的。这里唯一的例外是那些特殊的工业劳动,即运输和仓储。因此,总体上说,提供劳务的劳动是非生产劳动。这些劳动的典型形式是“提供个人服务”,例如侍仆的劳动。这对我们分析社会主义生产劳动十分重要。我认为,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1 )物质资料对人类社会具有十分特殊的作用,它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生存是人的第一需要。生存资料则是必需品。相对而言,个人服务则是第二位的。因此,生产物质资料的劳动对任何社会来说都是必不可少的。而且,越是生产力水平低的社会,生产物质资料的劳动的重要性就表现得更为明显。可见,斯密、马克思等把生产劳动的标准立足在物质资料上是可以理解的。(2)物质产品和非物质产品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 一方面,物质产品在先,非物质产品在后。通常,人们只在物质产品的需要得到基本满足之后才会产生对非物质产品的需要(马克思所说的为政府官员和机关提供的“强制服务”除外);另一方面,非物质产品往往没有独立的存在形式,它必须依附于物质产品才能存在。马克思在分析生产劳动时所涉及的服务正是抓住了服务的这一特性,即不能作为物而离开服务者、离开物质产品而独立存在。这是服务的特殊属性。综合这两个方面,我们可以说:物质产品是非物质产品的基础,因而,在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和非物质产品的劳动之间划一道界线也是有道理的。(3 )在马克思所处的时代,非物质产品对社会的重要性尚未凸现出来,物质产品的生产仍居于支配地位,生存问题仍是社会相当一部分成员所面临的主要矛盾。由于一个社会非生产劳动者和不生产者的规模取决于生产劳动者所能提供的剩余劳动的规模,因而,在物质产品不丰富的条件下,非物质产品的规模肯定很小。因此,增加物质产品应是当时社会的主要任务。在这种意义上,马克思取物质产品而舍非物质产品是抓主要矛盾,因而也是可以理解的。(4)从马克思经济学说的体系框架来看, 他的分析逻辑是先简单劳动过程,后资本主义劳动过程;先资本的生产过程,后资本的流通过程,再到生产过程和流通过程的统一,即资本主义生产的总过程;先劳动过程,后价值增殖过程,再到劳动过程和价值增殖过程的统一,即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由于他对生产劳动一般的研究和分析主要地是在简单劳动过程的角度上进行的,因此他舍掉非物质产品也是完全符合逻辑的。

综上所述,我认为,对于马克思从人与自然的角度给生产劳动所下的定义,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第一,生产劳动是人类社会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没有足够的生产劳动,就会缺乏物质财富,因而最终将导致人类社会的衰退和灭绝。因此,生产劳动是基础性的。在人类社会的初期,由于满足生存需要是主要难题,因而在那里,劳动客观上必然是生产劳动。随着历史的发展和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生存问题逐步解决,劳动分工也日益发展,这才出现了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划分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生产劳动只是一个历史范畴。

第二,生产劳动是创造具有使用价值、适合社会需要的产品的劳动。这包括两个层次的含义:其一,它是指一定的具体劳动,而不是抽象劳动,这是因为具体劳动创造使用价值。鉴于此,判别一种劳动是否是生产劳动,主要看这种劳动的结果,即是否创造出物质产品。生产劳动是物化在有形产品中的劳动。它包括两个部分:一是生产有形的、物质产品的劳动;另一是花在产品的运输、贮存上的劳动。其二,它还必须是‘有用劳动’,即能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那些生产废品,以及那些超过社会需要创造产品的劳动等都不能算作生产劳动。同样,对于有的产品,由于另作它用,其实际的使用价值与预期使用价值并不相同,在这种情况下,制造这种产品的劳动只能部分地算作生产劳动。

从人与自然的关系、从简单劳动过程来考察生产劳动只是一个铺垫。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说的重点在于揭示资本主义生产的本质,揭示其内在矛盾,揭示剩余价值的来源,因此,分析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的生产劳动才是重点。也正因为如此,马克思在解释这一种生产劳动时特别地加了一个注解,明确指出:“这个从简单劳动过程的观点得出的生产劳动的定义,对于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是绝对不够的。”(注: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6月,第205页。)

二、资本主义生产劳动:从人与人的关系考察的生产劳动

如前所述,分析资本主义生产劳动的本质才是马克思真正目的。在这个角度上,他科学地把生产劳动和剩余价值相对应(在简单劳动过程中,他把生产劳动和物质产品相对应),从而揭示了剩余价值的来源和资本主义生产的本质。他认为,“从资本主义生产的意义上说,生产劳动是这样一种雇佣劳动,它同资本的可变部分(花在工资上的那部分资本)相交换,不仅把这部分资本(就是自己劳动能力的价值)再生产出来,而且,除此之外,还为资本家生产剩余价值。仅仅由于这一点,商品或货币才转化为资本,才作为资本生产出来。只有生产资本的雇佣劳动才是生产劳动。(这就是说,雇佣劳动把花在它身上的价值额以增大了的数额再生产出来,换句话说,它归还的价值大于它以工资形式取得的价值。因而,只有创造的价值大于本身价值的劳动能力才是生产的。)”(注: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11月,第142页。 )马克思给生产劳动所下的这一定义是从劳动的社会形式出发的,是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资本主义制度是一种剥削制度,其核心在于资本家无偿占有雇佣工人所创造的剩余价值。所以,站在资本家的立场上,所谓生产劳动应是能给他带来剩余价值的劳动。那些不能给他们创造价值增殖的劳动,对资本家阶级而言,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而言是没有意义的。

马克思的这一定义是从亚当·斯密关于生产劳动、资本本质等的见解中推出的。斯密关于生产劳动有三个定义(注:“牛也成了生产劳动者。”见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第一卷,第271页。), 马克思认为其中最科学的一个定义是:只有生产资本的劳动是生产劳动。换句话说,即“直接与资本交换的劳动”是生产劳动,而“那种不和资本交换,但直接与收入即工资或利润交换的劳动”是非生产劳动。马克思高度评价了斯密的这一定义,认为它击中了资本主义生产的要害,并把这一定义看成是斯密“最大的科学成就之一”。他指出,“从资本主义生产的角度给生产劳动下了定义,亚·斯密在这里触及了问题的本质,抓住了要领。他的巨大科学功绩之一就在于,他下了生产劳动是直接同资本交换的劳动这样一个定义,也就是说,他根据这样一种交换来给生产劳动下定义,只有通过这种交换,劳动的生产条件和一般价值即货币或商品,才转化为资本(而劳动则转化为科学意义上的雇佣劳动)。”(注: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11月,第148 页。)他还指出,“凡是在劳动一部分还是自己支付自己(例如徭役农民的农业劳动),一部分直接同收入交换(例如亚洲城市中的制造业劳动)的地方,不存在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意义上的资本和雇佣劳动。因此,这些定义不是从劳动的物质规定性(不是从劳动产品的性质,不是从劳动作为具体劳动所固有的特性)得出来的,而是从一定的社会形式,从这个劳动借以实现的社会生产关系得出来的。”(注: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11月,第148页。)因此, “劳动的物质规定性,从而劳动产品的物质规定性本身,同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之间的这种区分毫无关系。”(注: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11月,第150页。)也就是说, “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的这种区分,……既同劳动独有的特殊性毫无关系,也同劳动的这种特殊性借以体现的特殊使用价值毫无关系。在一种情况下,劳动同资本交换,在另一种情况下劳动同收入交换。在一种情况下,劳动转化为资本,并为资本家创造利润;在另一种情况下,它是一种支出,是花费的一个项目。”(注: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11月,第151页。)例如,一个钢琴制造业者, 如果他被资本家雇用,专门制造钢琴出售,则他是一个生产劳动者;但如果是给资本家请回家中,为他装配一架钢琴,供资本家自己使用,则他是一个非生产劳动者。

为了深刻阐述生产劳动这个定义,马克思还分析批判了斯密给生产劳动所下的第二个定义,即“生产劳动是物化在商品中的劳动”。斯密认为,一个制造业者的劳动和一个侍仆的劳动是不同的。“一个人,要是雇用许多制造业工人,就会变富;要是维持许多家仆,就会变穷。”这是因为,“制造业工人的劳动固定和物化在一个特定的对象或可以出卖的商品中,而这个对象或商品在劳动结束后,至少还存在若干时候。……相反,家仆的劳动不固定或不物化在一个特定的对象或可以出卖的商品中。他的服务通常一经提供随即消失,很少留下某种痕迹或某种以后能够用来取得同量服务的价值。某些最受尊敬的社会阶层的劳动,象家仆的劳动一样,不生产任何价值,不固定或不物化在任何耐久的对象或可以出卖的商品中。”(注: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11月,第152页。 )马克思认为斯密的这一定义是错误的,误入了“歧途”。这是因为,斯密这里所谈的“生产的”和“不生产的”,已经发生了变化。这里,把生产劳动和创造价值联系在一起,而不是和剩余价值相对应,这就“越出了和社会形式有关的那个定义的范围,越出了用劳动者对资本主义生产的关系来给生产劳动者和非生产劳动下定义的范围。”(注: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11月,第153页。)马克思指出, “如果工人在一年内只补偿自己工资的等价,那末,他对资本家来说,就不是生产劳动者。……这种情况,就好比工人本人是自己的生产条件的占有者一样。他每年必须从自己年产品的价值中留出生产条件的价值,以便补偿它们。他一年内消费的,或者说,可以消费的,是他的产品中等于他当年加在自己不变资本上的新劳动的那部分价值。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也就不会有资本主义生产了。”(注: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11月,第154页。)

从这些分析和阐述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生产劳动所持的看法和态度是一致的,他始终把是否创造剩余价值,是否生产资本看成是判断资本主义生产劳动的标准。也就是说,“同一劳动可以是生产的,只要我作为资本家、作为生产者来购买它,为的是用它来为我增加价值;它也可以是非生产的,只要我作为消费者来购买它,只要我花费收入是为了消费它的(劳动的)使用价值,不管这个使用价值是随着劳动能力本身活动的停止而消灭,还是会物化、固定在某个物中。”(注: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11月,第157页。)

综上所述,我认为,马克思给资本主义生产劳动所下的定义可归结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它是和社会制度或社会性质联系在一起的。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会有不同的生产劳动定义。在资本主义制度中,剩余价值、雇佣剥削制度是其本质,因此凡是能够给资本家带来剩余价值、生产资本的劳动都是生产劳动。其它劳动就不能算是生产劳动。

第二,这种意义上的生产劳动没有固定的、具体的表现形式,它不是指具体劳动(因而与使用价值无关),而是抽象的劳动。无论是体力劳动还是脑力劳动,是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还是生产非物质产品的劳动,只要它体现了社会制度的本质和要求,它就是生产劳动。

第三,这种意义上的生产劳动与劳动的“量”(而不是“质”)联系在一起。在前面的分析中,我们曾经指出,从人与自然的关系上分析生产劳动只牵涉到劳动的“质”而不涉及“量”。这里则正好相反,它牵涉到劳动的“量”而不是“质”。例如,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只有劳动者创造的价值超过自身劳动力的价值,并给资本家带来“剩余”时,这种劳动才算是生产劳动。可见,这里判别生产劳动的关键是“量”而不是“质”。同一劳动者从事的同一种劳动,有可能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劳动。例如,在一种场合,他创造的价值量超过了V(工资), 给资本家带来了剩余价值(M),则这种劳动是生产劳动;在另一种场合, 他创造的价值量小于或等于V,则这种劳动就是非生产劳动。

三、关于社会主义生产劳动的几个问题

1.存在不存在统一的划分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标准?

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马克思所分析的虽然同为生产劳动,但两者并不是一回事。前者是指创造使用价值的劳动,后者是指创造剩余价值的劳动。两者的内涵是不一样的。依据第一个定义,划分生产劳动的标准是劳动产品的自然形态及其有用性,而依据第二个定义,划分标准则是劳动的社会形态,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就是是否创造了剩余价值。正因为这两种生产劳动的内涵不一样才出现了标准上的差异。因此,我们认为,并不存在一个统一的划分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标准,也不存在唯一的一种划分社会主义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标准。“一条标准论”是不能成立的。

事实上,马克思曾多次表达过这种思想。他认为,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划分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他曾多次强调,他所分析的生产劳动是从资本家而不是劳动者的角度来看的。例如,他在高度赞扬斯密的第二个定义时指出,“这里,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始终是从货币所有者、资本家的角度来区分的,不是从劳动者的角度来区分的。”(注: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第一卷,第148页。 )类似的论述还有很多。由此不难看出,马克思主要是分析资本主义生产劳动的,但他也承认在不同的角度对生产劳动可以有不同的理解。具体的理解和划分标准根据需要确定。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的错误并不在于划分生产劳动的具体标准上,而在于他们故意用其它标准来掩盖资本主义性质的生产劳动。马克思分析关于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各种学说,其目的就在这里。

我国学术界不少同志坚持“一条标准论”,他们把生产劳动的两个定义分别称为生产劳动一般和生产劳动特殊,把某一社会形态中的生产劳动看成是一般和特殊的有机结合,并据此提出“一条标准论”。其理由主要有二:“

第一,政治经济学讲的生产劳动,主要不是抽象的一般生产劳动,而是具体的、在历史上存在过或在现实生活中正在存在着的生产劳动。这种生产劳动总是包含着人和物与人和人之间的两重关系,是这两重关系的统一。第二,在‘两个概念’、‘两条标准’论的同志看来,一般生产劳动定义,是从生产力看问题,抽掉了生产关系,而特殊生产劳动的定义则是从生产关系看问题,抽掉了生产力,因此都不全面,只有同时运用这两个概念或定义,才能概括资本主义生产劳动的全部情况。”(注:谭华辙:“有关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几个问题”,《中国社会科学》1996年第三期,第22页。)他们还认为,“两条标准论”错误的根源“在于过分夸大了‘一般’和‘特殊’的区别。”(注:谭华辙:“有关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几个问题”,《中国社会科学》1996年第三期,第24页。)我们认为,细究下去,这些理由是不充分的。一方面,这里的推理缺乏因果关系,另一方面,恰恰是他们错用了“一般”和“特殊”的关系,以至于把两个内涵不一的概念当成“一般”和“特殊”,混合在一起。

总之,我们认为,生产劳动的划分标准取决于研究的目的,不存在一个统一的划分标准。

2.在现代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界定一般意义上的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

研究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生产劳动问题,首先必须分析一般意义上的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这是理论界的共识。问题在于怎样分析,这是关键。理论界的不少分歧源于此。主要有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研究一般意义上的生产劳动的目的是什么,或者说为什么要在一般意义上分析劳动的性质?

亚当·斯密认为,任何社会可分为三个阶级:不生产阶级、非生产劳动阶级和生产劳动阶级,要增加一国的财富,关键在于扩大生产劳动的规模,把非生产劳动者(特别是政府人员)的数量控制在合理的限度内。马克思在《剩余价值理论》中借用了斯密这一观点。我们认为,据此可推论,马克思、斯密等之所以在一般意义上分析劳动的性质,把劳动划分为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主要目的是在肯定劳动价值论、劳动创造财富的前提下,强调并不是所有的劳动都创造价值,只有生产劳动才真正创造财富,非生产劳动虽然是一种劳动,但并不创造财富,任何一个社会只有合理地分配劳动才能最大限度地增进财富。

第二,这里的“一般”指什么?

有人认为应抽象掉社会、文化、经济等一切因素。这是不恰当的。社会、文化因素可以而且应该抽象,但生产力水平是不能不考虑的。那种完全纯粹意义上的、抽象掉一国生产力基础的生产劳动是不存在的。事实上,即使是马克思所分析的一般意义上的生产劳动,虽然是一种理论抽象,但也是以当时的生产力水平为基础的。

我认为,在一般意义上研究中国现阶段的生产劳动问题应立足于两个方面:一是现代社会化大生产;二是中国的国情。前者要求我们以社会分工和商品交换为基础,同一种劳动不能因为分工和交换而改变性质;后者要求我们以中国的生产力水平为基础,结合社会需求考虑和分析劳动的性质问题。

这里特别要强调社会需求。因为,财富并不仅仅是供给,它必须是适应社会需要的供给。同一种货物,在生产力水平较低的情况下可能是很贵重的财富,但在生产力水平较高的情况下可能就不很贵重,甚至都不能算是财富;同一种服务,在经济比较落后时甚至都不存在,但在发达的经济社会中可能会成为很重要的财富。这里的关键在于必须根据一国的国情,从供给和需求两个方面考虑财富以及劳动的性质问题。

明确上述两个问题,我们就可以分析我国现阶段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的划分标准。我认为,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虽然物质产品的生产,特别是人民群众需要的物质产品的生产将是我国经济发展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但近年来我国的经济形势和经济环境已经发生了一定的变化。这特别地表现在市场过剩形势的出现和全世界范围内知识经济浪潮的兴起。在这个阶段上,劳动与市场、劳动与技术的联系越来越密切。这就要求我们不能仅仅从供给的角度来界定生产劳动的范围,而必须结合需求、联系技术性和创新程度来分析生产劳动。

在一般意义上,我们可以把劳动分为以下六类:(1 )生产居民消费者和企业所需要的物质产品的劳动;(2 )生产滞销物质产品的劳动;(3)直接为生产物质产品服务、并为生产者接受的劳动;(4)直接为生产物质产品服务但不能为生产者接受的劳动;(5 )不直接参与生产物质产品的科技开发和创新劳动;(6 )不直接参与生产物质产品的其它劳动,第二、四、六只能是非生产劳动。之所以把第三种看成是生产劳动,主要是因为它是由于分工的发展而从生产过程中分离出来的。对这种劳动的性质,马克思有专门的论述。他指出,“随着劳动过程本身的协作性质的发展,生产劳动和它的承担者即生产工人的概念也就必然扩大。为了从事生产劳动,现在不一定要亲自动手;只要成为总体工人的一个器官,完成他所属的某一种职能就够了。”(注: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第556页。)也就是说, 如果一种服务是从生产过程中分工出来的,那么它仍然是生产劳动。

从这种划分可以看出,我们应把劳动力的主要部分配置在生产劳动(即上述一、三、五部分)上,把尽量少的劳动配置在非生产劳动(即上述二、四、六部分)上,但也不是越多越好或越少越好,这里的关键是掌握一合适的比例。这个比例最终取决于社会需要。在计划经济社会中,这个比例由社会管理机关用计划加以规定;在市场经济社会中,这个比例由市场按照竞争规则加以确定。可见,无论是计划经济还是市场经济,马克思的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理论都是存在的,只不过实现机制不同而已,一个是计划,一个是市场。

3.如何界定社会主义性质的生产劳动?

社会主义生产劳动和资本主义生产劳动是不一样的。判别资本主义生产劳动的标准是看雇佣工人是否为资本家创造了剩余价值,而判别社会主义生产劳动的标准应该看工人是否为社会作了贡献,是否新创造了价值。前者是从资本家的立场看问题,后者是从社会的角度看问题;一个是微观利益;一个是宏观利益。微观利益直接可以用利润来表示,宏观利益就不这样简单了。正因为如此,分析社会主义生产劳动并不像分析资本主义生产劳动那样直接和简单。那么,在社会主义社会,这个“贡献”该如何理解呢?学术界比较一致的看法,是把它理解成劳动者所创造的利润或上缴给国家的税收,并认为利润越多,企业的贡献就越大。我们认为这是望文生意,是一种误解。在现阶段的体制转轨时期更是如此,如果按照这种理解,那么,那些通过种种不正当手段获取暴利的私有企业主就成了生产劳动者,那些因承担许多社会职能而亏损的国有企业的职工就是非生产劳动者了,这在逻辑上是讲不通的。

到底该怎样理解是否“新创造”了财富呢?在这方面,美国学者曼库尔·奥尔森在《国家兴衰探源》一书中提出的观点具有借鉴意义。他认为,任何一个社会都由若干个利益集团或组织构成,而且在“边界不变的稳定社会中,随着时间的推移,将会出现愈来愈多的集团和组织。”(注:(美)曼库尔·奥尔森:《国家兴衰探源》,商务印书馆, 1993年版,第45—48页。 )其中的每一个集团“在原则上都可通过两条途径为其成员谋取福利:或者使全社会的生产增加,从而使其成员按原有份额取得更多的产品;或者在原有的总产量内为其成员争取更大的份额。”(注:(美)曼库尔·奥尔森:《国家兴衰探源》,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第45—48页。)前者直接通过生产和创造财富来获取利益,称为创利集团;后者则通过种种途径分摊前者创造出来的财富,称为分利集团。奥尔森举例分析了两种集团不同的行为规则及其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对创利集团而言,“假设某一组织所代表的工人或企业的收入占国民收入的百分之一。这一组织欲使全社会经济活动效率提高,它必须负担促成这一目标的全部活动费用;然而,该组织成员大体上只能获得由此增加的社会总效益的百分之一。因此,只有在社会总效益的提高比促成这一目标的代价高出一百倍以上时,该组织的成员才会得到净利益。……即个体要负担这种行动的全部代价,然而仅能获得其成果的一小部分。”(注:(美)曼库尔·奥尔森:《国家兴衰探源》,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第45—48页。)对分利集团而言,它将“试图扩大其由国民取得的份额,从而为其成员谋取福利。”(注:(美)曼库尔·奥尔森:《国家兴衰探源》,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第45—48页。)然而,“该组织用于扩大其收入份额的资源当然不会有助于增加国民总收入,反而将使国民总收入略为减少。更重要的是:国民收入的重新分配将改变全社会的生产积极性,而后者往往会在更大的范围内引起生产水平的下降。”(注:(美)曼库尔·奥尔森:《国家兴衰探源》,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第45—48页。)据此他认为,“用分蛋糕来比喻社会收益的重分配还不够恰当,更近似的比喻是在瓷器店里争夺瓷器:一部分人不但多拿了一些,而且还会同时打破一些本来大家可以分到手的瓷器。”(注:(美)曼库尔·奥尔森:《国家兴衰探源》,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第45—48页。)综观全书,奥尔森的基本思想是把分利集团限制在尽可能少的范围内。

奥尔森的这些思想可以为我们分析社会主义生产劳动所借鉴。按照这种思路,我们原则上可以把为社会和国家创造宏观利益或效益的职工的劳动看成是生产劳动。在现阶段至少可以包括以下五个部分:(1 )为国家作出贡献的农民的劳动;(2 )全社会从事科技开发和新产品开发人员的劳动;(3)盈利型公有制企业职工的劳动;(4)扭亏型公有制企业职工的劳动;(5 )私有企业(包括三资企业和个体经济)在缴纳税收之外为社会作贡献的各种劳动。

上述五个部分中,第一个部分的农民因生产出大量农产品和通过“剪刀差”向国家转移大量利益而成为生产劳动者;第二部分是科技工作者和从事新产品研制、开发的职工,他们的劳动成果直接表现为社会新增加的财富,因而也是生产劳动者;第三、四两部分是公有制企业的职工,他们的劳动只有在使企业完成纳税和上缴任务后有利润或亏损减少的情况下才成为生产劳动;第五部分是就私有企业而言的。

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说明:第一,企业纳税不能完全当成是企业对国家所作的贡献,其中的一部分应看成是它们享受政府服务应付的费用,这部分在分析社会主义生产劳动时应该予以扣除;第二,我国现阶段私有企业的情况是比较复杂的,绝不能认为私有企业只要有利润或能纳税就是生产劳动者了。我们认为,这里应区分两种情况,一是通过诚实劳动、公平竞争而致富的;另一是利用不正当的手段和竞争方法而发迹的。前者属创利组织,他们在为自己创造效益的同时,也为社会作出了贡献;后者就不一样了,他们的所得并不是创造出来的,而是从其它组织“分摊”出来的。这里的一个重要的例子是私有企业通过不正当交易侵占国有企业应得的利益。这样的劳动当然不能看成是生产劳动。

总之,社会主义精神的本质首先应该是集体主义,与之相对应,社会主义生产劳动应该是一种奉献型的劳动。因此,社会主义性质的生产劳动应该以是否为国家、为社会新创造了价值及作出贡献为标准。我们应澄清种种假象,使社会主义生产劳动真正能够体现社会主义精神,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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