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农作物种植结构调整与区域经济发展探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作物论文,结构调整论文,明清论文,区域经济发展论文,时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土地,作为国家最为基本,也最为重要的资源,其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固定性的位置。土地最大的自然特性是地理空间相对固定、位置不能互换、不可移动性。第二,有限性的面积。人类可以通过劳动提高土地的质量,改变其形态,但总体而言,土地是自然的产物,人类不能创造土地扩大其面积,具有不可再生性。第三,永久性的土地功能。土地不会随着人们的使用而消失,作为人类的生产资料,只要人们合理地使用或利用,土地就具有永续性特征,自古以来,人们靠地吃饭,靠地生存,在《汉史·黎磬》中提到“万物以地为母,守之,存于世,亦则华染”,由此可见,土地对人们生存的重要性,明清时期对于土地政策就有了一个大致的轮廓,同时将农业作为立国之根本,大力完善发展策略和治理办法,初具成果。 一、明清时期农作物种植结构调整与区域经济发展影响 (一)明清时期加强了农民对农业基础设施的正确对待 明清王朝执政者认为加强河南明清时期农民对农业基础设施的正确对待是解决河南农业链条式建设困难所必须要做的,认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是农业发展的生命线,因此加强了农民对农业基础设施的正确对待。首先提高了大部分农业商户对于农业基础设施的认识,增强商户对于基础农业设施建设的责任感,建议把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到商户的工作考核上,这样就可以先从商户上来保障基础农业设施的建设,然后在加强了河南明清时期农民对基础农业设施的认识,商户可以定期下乡宣传相关知识,加大对于偷盗农业基础设施的打击力度,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就加大了河南商户和明清时期农民对于基础农业设施的认识程度。 (二)完善基本农业设施建设的饷金利用 明清王朝执政者认识到完善基本农业基本设备建设的饷金利用对于河南的农业发展是十分有必要的,《清·史治通鉴》中就有记载“是日,王诏天下,国之兴亡,古有通鉴,业殆则心难众,王感之闵怀,欲金于民,立政佐之,愿功将成”,所以完善了基本农业设施建设的饷金利用。明清王朝投入的农业建设的饷金不再少数,但是建设并没有达到预期的目标。要想达到预期的目标,商户就必须要强化基本农业设施建设的饷金利用情况,首先地方执政体系帮助下商户建立了农业建设专项饷金,农业建设专项饷金可以很好地对农业设施的建设起到一定的保障作用,这部分饷金可以用做农业基本设施的修复和新建设中,还可以从中专门划分出建设农业设施建设的补助饷金,发动老百姓参与到农业设施的生计中来。其次商户建立了专门的饷金监管单位,防止由于商户内部人士问题造成饷金的损失。最后商户要将饷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相应的归总,制定出专门的账簿,将账簿给予大众观看,让大众对这部分饷金进行监督。 (三)明清时期增加了农民建议反馈体系 据文献资料调查显示,明清时期农民对于农业建设不能够起到很好的参与建议,主要原因有两点:一是明清时期农民的参与意识淡薄,认为农业建设就是明清王朝和商户的事情,和自身没有关系;二是大部分商户都缺乏一定的明清时期农民建议反馈体系。明清王朝的执政者认为解决这两点的主要办法就是商户增加明清时期农民建议反馈体系,这种体系并不是单纯的进行明清时期农民意见的处理和反馈,还要定期的由大夫或者是学士下到地方进行明清时期农民参与农业建设的重要性相关知识进行普及教育,通过这样,充分调动了明清时期农民积极性,让明清时期农民参与到农业建设中来。更好的帮助了河南农业链条式的发展。 (四)明清时期构建了龙头商户带动河南农业发展 明清王朝的帝王已经充分认识到河南农业缺少龙头商户的问题是所必须要解决的问题,早在《清·商鉴思政》中就有所提及“农也,立国之业,夫劳之,亦须具商引而后立,方大成。然,商不引之,欲利则无达成”。这就表示明清王朝的帝王已经明白要想提高河南的农业链条式发展就必须要构建龙头商户,龙头商户的树立需要得到明清王朝和百姓的帮助。首先,明清地方执政在河南成立了农业龙头商户协会,农业龙头商户协会的成立更好地引导了河南的农业产业科学的发展,加快商户农业产品的生产速度,能够更好地发挥出农业商户之间的不同的优势,互相借鉴长处补充自己的不足,资源上也进行相应的共享,将商户做好做强,争取成为龙头商户带动河南的农业发展。同时龙头商户协会的建立可以加强商户之间的竞争,让商户发展更加的科学和规范。接着明清地方执政可以加大对农业龙头商户的条例、项目、饷金上的扶持力度,这样可以更好的促进各商户间的发展,扩大商户市场竞争力,在这一点上,明清地方执政单独针对龙头商户在生产加工、品种改良、人才引进等生产饷金的投入比例,增加对商户的吸引力,促进商户相互发展,提高农业的规模化、品牌化程度,增加商户的收入,促进商户发展。最后明清地方执政还针对河南的农业商户出台农业商户资金帮助的条例,给商户提供一定的安全、便利的资金帮助平台,对相应的朝政政策标准和限额上进行灵活性的变动,促进了商户的规模化生产、链条式经营,真正的打造出河南农业龙头商户,明清时期构建的龙头商户带动了河南农业发展,更好的实现了河南农业链条式发展。 二、明清时期农作物种植结构调整对区域经济发展的作用 (一)实现了土地的初步“规模耕种” 为了实现村田土地规模耕种,明清期间做好了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淡化了“农奴制”鼓励农户进行土地包揽,尽管和现今完善的土地包揽存在着这一定的差距,但是也体现了当时农业制的发展已经相对来说比较先进,而且,更为重要的一点是,农户包揽可以产生带头的作用,为当地村田经济的发展产生了榜样的力量,从而吸引更多的农户加入到土地规模耕种中来,加强了村田农业生产的高效率以及集中化,促进了农业整体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要服务农户承包耕种,是指通过条例的指导来促使农户自己耕种承包,进而能够保障自身权益,而且更为重要的是,朝廷所承担的责任以及权力行使质量能够极大的提高,进而,在减少朝廷政治管理资源的同时,增加了朝廷服务村田土地流转的资源供给力度,从而保证了本时期农户的耕种质量得到提高。 (二)稳定了农户的耕种权利 明清两个时期在主要为了稳定村田耕种权利做了两方面的工作是:明朝完善了农户耕种权利保障体系,主要是为了稳定村田的组织结构以及农户的安定生活。因而,完善了农户耕种权利保证体系,不仅能够为农户的出路问题找到解决的答案,也能够地方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条例支持。明朝时期在完善农户土地利益保障体系的过程中,通过建立其相应的如衙府“田吏”等官职,为明清时期村田农户农业的发展提供了一个稳定的基础。在清朝,更是做好了土地耕种分配工作,主要是基于保护农户权益的考虑。并且,明清两个时期都已经开始注意“土地产权”在对农户土地产权进行国家层面和条例层面的保护之后,能够最大程度的保证农户的土地权益。 (三)完善了村田的交通道路和水利设施的建设 首先,明清两个时期的地方衙府都建立了明晰和合理的账目管理体制和模式,国家和地方衙府定期对村田建设方面进行评价和检查,进而有效消除和控制地方衙府内部的人员贪污和违规操作,还完善了朝廷在群众中的形象建构,这对于地方高效利用朝廷下拨的财政资金也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其次,明清朝廷还加强了对村田交通道路和水利方面设施的朝廷扶持力度,但是应该加强账目部门的人员行为的约束,负责相关账目的朝廷执法人员只有树立对工作认真负责的精神,才能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账簿计算方面的方针条例以及各项规章制度,进而实现了明清时期财政体系的健全,打造了明清时期专属的文明财政制度,发挥出了该部门的调控力度以及监督力度,从而提高了朝廷对村田交通道路和水利设施财政的支持。 (四)促进了明清时期农村相关事业的发展 明朝加强了地方衙府的宏观调控力度,在实现公共供给的和谐稳定发展的过程中,地方衙府已经注意到相应的问题,通过对有限资源的合理安排来实现大县城和村落的均衡发展,这主要包括对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相关辅助设施的建设,但是,就当时的历史背景而言,这种和谐稳定发展也只是实现一部分,不可能完全实现。在清朝,地方衙府在进行和谐稳定发展过程中,首先做到了对大县城和村落公共产品所需要的方面进行区分,明白应该立足实际,不能盲目发展。此外,清廷还通过把握大县城和村落不同的发展方向来进行朝廷的支持与帮助,保证了明清时期的农户能够自行生存。 综上所述,对明清时期的各个地区的农业经济发展进行调查分析后发现,明清朝廷通过“轻徭薄赋”、“兴修水利”、“引进新的作物品种”、“宽租垦荒”、“农业技术改进”、“兴办屯田”等措施,使各个区域的农业开发得到进一步发展。其中两代的前中期明清朝廷积极有为,鼓励农户进行生产,直到清代的中期,各地区的农业经济大部分都得到了一定的发展。通过对历史记载资料的查找,在明清时期,各地区的百姓生存环境整体上是相对来说比较富足的,大部分的百姓衣食无忧,将民食问题所带来的困扰解决。明清时期,百姓人口数量呈现出快速上升趋势,土地被大幅度的进行开垦,从另一方面看,这样一来也增加了明清朝廷国土的土地利用和纳税人口,对高产作物展开引入,将农作物的产量大幅度的提升,这些对于增加明清朝廷的国家经济收入十分有利。因此可以看出,明清时期各个地区的农业良好性开发,为这两个时期的社会经济的发展做出了一定的贡献,有利于促进国家内部的良好性发展,令明清两朝都鼎盛一时。 联系电话:0710-3553796明清作物种植结构调整与区域经济发展研究_河南经济论文
明清作物种植结构调整与区域经济发展研究_河南经济论文
下载Doc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