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陶宛独立后新政治制度初探_政治论文

立陶宛独立后新政治制度初探_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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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地处波罗的海东岸南部第一个从原苏联中宣布独立的立陶宛,在1940年并入苏联前, 原本是实行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国家。1940年因苏德签订秘约,被划入苏联势力范围,从此便沿用苏联的那套一党统治、高度集权的僵硬政治体制。1990年3月11 日立陶宛率先宣布独立后,对政治体制改革采取激进方针。1992年10月28日经全民公决通过新宪法,确定其政治新体制:建国方针为“建立一个开放、公正、和睦的公民社会和法治国家”;国体定为“独立民主的共和国。”政治上大体实行趋同于西欧那种国家权力由议会、总统、政府、司法机构三权分立和多党制的资本主义政治制度。本文对立陶宛政治体制的历史变革、独立后新宪法所确定的政治新体制及特点、现行的国家政权、行政和司法机构及其职能、选举制度和主要政党及国内政治状况等问题进行了叙述和剖析。

一、立陶宛政治体制的历史变革

回顾立陶宛历史上的政治体制,几经风云变幻,交替更换。其历史简况是:公元1240年成立统一的立陶宛大公国;自1385年后,立陶宛和波兰曾三次联合;1795年立陶宛逐步被沙俄吞并;十月革命后,1918年2月16日,立陶宛宣布独立;1918年12 月成立立陶宛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1919年8月苏维埃政权被推翻,建立了资产阶级共和国, 实行资本主义政治制度;1939年8月,苏德签订秘约, 立陶宛被划入苏联势力范围,随即苏军于翌年6月进入立陶宛,推翻资产阶级政权, 恢复苏维埃政权;1940年7月21日成立立陶宛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8月3 日加入苏联,成为苏联的一个加盟共和国;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立陶宛被德国占领,德国战败后,立仍是苏联的一个加盟共和国;1988年夏天立陶宛国内独立运动高涨,1990年3月11 日带头率先宣布脱离苏联恢复独立,其政治体制也随之再度变更。

由上可见,立陶宛的政治体制历史上几经更换和易帜。概括地说,在1940年被并入苏联前,立陶宛属于资产阶级共和国,实行资本主义政治制度,并入苏联后, 则成为附属于苏联的一个加盟共和国。 一直到1990年宣布恢复独立前,其国体性质是苏维埃社会主义加盟共和国,它的政治制度(政体)是劳动人民代表苏维埃。作为一个隶属于苏联的加盟共和国,根据原苏联宪法规定,它虽是主权国家,但在有关疆界、政体、外交、国际、外贸等主要方面均无自主权可言,一切均基本听命于联盟中央。而苏联这套高度集权的僵硬政治体制最突出的弊病是:人民群众被排斥在参与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之外;党的职能代替了国家和政府机构的职能;出现了个人独裁和个人迷信,党、国家和政府机构发生了官僚化;社会生活过分国家化,忽视个人和个人利益,等等。其结果是社会主义所应有的民主性质在相当程度上遭到破坏,甚至基本上丧失。虽然在苏联末期,立陶宛与其它加盟共和国一样,对过去几十年这套僵硬陈旧的政治体制进行一些改革(如实行公开性原则、允许社会主义多元论的存在,实行党政职务分开,用选举制代替委任制等),但作为苏联的一个加盟共和国,立陶宛根本无法改变本国国体和政体性质,直到1990年恢复独立后,始能彻底改变其政治体制。

二、独立后立陶宛的政治新体制及特点

1990年3月11日,立陶宛宣布独立。恢复独立后, 立陶宛的政治体制改革大体上可分为二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90年3月至1992年10 月(新宪法出台前);第二阶段是1992年10月新宪法出台后。在独立初期两年半的时间里,虽然将其国家制度由“立陶宛苏维埃社会主义加盟共和国”改为共和国制,国名恢复1940年被并入苏联前的原国名“立陶宛共和国”,并恢复以前的黄、绿、红三色国旗和国徽,新选出的最高苏维埃废除了立陶宛加盟共和国宪法和在立陶宛领土上生效的原苏联法律,批准了以1938年立陶宛共和国宪法为基础的立陶宛共和国临时基本法,并把2月16日定为立陶宛国家恢复日(国庆节)。但在独立初期, 其国家制度在形式上仍沿袭苏维埃制,仍沿用原先的最高苏维埃机构,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最高苏维埃仍存在,最高苏维埃主席是其国家元首。共和国部长会议是国家权力最高执行机关。

1992年10月25日经全民公决(在10月13日先经最高苏维埃通过),正式通过立陶宛恢复独立后的第一部宪法(新宪法于11月2 日生效)〔1〕,确定了立陶宛现行政治新体制的一系列基本原则。新宪法规定, 立陶宛在国家权力体制上实行总统制。

这部宪法除序言部分外,共分15章154条款,包括立陶宛国家、 人和国家、社会和国家、国民经济和劳动、议会、总统、政府、宪法法院、法院、地方自治和管理、财政和国家预算、国家审计、外交政策和国防、宪法修改和最后条款等〔2〕。宪法序言中把“建立一个开放、 公开与和睦的公民社会和法治国家”定为其建国方针。在国家体制和政治制度方面,立陶宛新宪法主要作以下规定:

立陶宛是一个独立的民主共和国,由人民缔造,主权属于人民(立宪法第1章第1、2条);

人民直接地或通过他们民主选举的代表行使属于他们的最高权力(宪法第1章第4条);

国家权力由议会、总统、政府和司法机构分别行使,政权机构的权力由宪法规定,权力机制服务于人民(宪法第5条);

有关国家生活和人民的最重要的问题通过全民公决决定。全民公决由议会宣布,如果有不少于30万选民的要求,就可进行全民公决(宪法第9条);

立陶宛国家领土是统一和不可分割的。国家边界只有依照议会五分之四议员批准通过的国际条约才可变更(宪法第10条);

立陶宛语是立陶宛国语(宪法第14条);

国旗是黄、绿、红三色旗。国微是以红色为背景的白色骑士(宪法第15条);

国歌是文卡斯·库迪尔创作的《国歌》(宪法第16条);

立陶宛首都是历史上长期作为立首都的维尔纽斯(宪法第17条);

人的权利和自由是天赋的,受法律保护(宪法第18条、19条);

人的自由和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宪法第20、23第);

思想自由、世界观自由和宗教自由不受侵犯(宪法第26条);

年满18岁的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宪法第34条);

保障公民自由结社、自由组成政党和团体的权利,只要其目标和活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宪法第35条)〔3〕。

此外,立新宪法还规定,立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但无国教;禁止新闻检查;经营以私有制、个人经营自由化为基础,反对对生产和市场进行垄断,保护竞争自由;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归纳立陶宛新宪法所确定的政治新体制及特点,可概括为:其国家性质是“独立的民主共和国”,政体是实行总统制,并实行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权分立制、多党制、选民直接选举制和全民公决制。根据新宪法的规定,该国彻底变革和更新了政治体制。首先,以多党议会制取代苏维埃制,行使立法权,议会系一院制,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这是该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第一个重大变化。第二个重大变化是,由于实行了总统制,因此国家元首是总统,而不再是议会主席,总统执掌国家最高行政权,总统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另一个重大变化是,把部长会议改为内阁政府,行使行政权,总理须经议会批准由总统任免。再一个变化是,专门新设立宪法法院,由9名法官组成, 司职监督和审定议会、总统和通过的法律和法令文件是否符合宪法。宪法法院院长由议会根据总统提名任命,任期9年〔4〕。

总起来说,独立后的立陶宛与其波罗的海邻国爱沙尼亚和拉脱维亚大体一样,对政治体制改革采取激进方针,并因确定国策是“回归欧洲”、“与欧洲一体化”,因而其宪法所确定的政治新体制,也基本趋同于西欧那种多党议会制、三权分立、思想意识形态多元化的模式。据该国总统布拉藻斯卡斯于1996年初宣称,独立5年来, 立陶宛已基本上建立了新的一套政治体制,并正常运行,而且在体制转换过程中“社会政治形势能基本保持稳定〔5〕”。

三、立陶宛现行国家政权和行政机构及其职能

(一)议会立陶宛新宪法规定,共和国议会是全国最高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实行多党制基础上的一院制,由141名议员组成。 议员按照普遍、平等和直接原则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不少于3/5 的议员选出时,议会即被认为有效组成。凡年满25岁在立长期居住的立陶宛共和国公民都可竞选议员。议会任期四年。议员除在议会内任职外,不得兼任国家机构和组织的其他任何职务,也不得兼任贸易、商务和其他私人组织或企业的职务。议会每年举行二次例行会议——春季会议和秋季会议。春季会议会期为每年3月10日—6月30日, 秋季会议会期为9月10日—12月23日。提前举行议会选举,要依照议会3/5 多数票通过的决议方可进行,但总统也可宣布提前举行议会选举,条件是:(1 )如议会在30天内没有批准关于政府新纲领的决定,或如果议会在60天内对政府最初提出的纲领连续两次否决。(2 )或如果议会依据政府的方案,对政府直接表示不信任。议会议长由议会秘密投票选举产生。议会下设11个常设委员会:农业委员会,财政预算委员会,经济委员会,环境保护委员会,国家安全委员会,地方自治事务委员会,健康、社会事务和劳动问题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委员会,外交事务委员会,国家与法律问题委员会,人权和公民权利与民族事务委员会。

根据立宪法第67条规定,议会有以下20条职权和任务:

(1)审议和通过宪法修正草案;

(2)颁布法律;

(3)通过关于举行全民公决的决定;

(4)宣布确定立陶宛共和国总统选举时间;

(5)依据法律组成政府机构,任免政府机构负责官员的职务;

(6)表决通过或否定总统提名的总理候选人;

(7)审议和表决总理提交的政府计划纲领;

(8)根据政府建议,设立或取消政府的部;

(9)监督政府工作,并可对总理或部长表示不信任;

(10)任命宪法法院和最高法院法官和院长;

(11)任命国家检察长和立陶宛银行理事会主席;

(12)确定地方自治委员会选举时间;

(13)组成和组织中央选举委员会;

(14)批准国家预算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15)规定国家税收和其他义务缴款;

(16)批准和废除立陶宛共和国签订的国际条约,审议外交政策的其他问题;

(17)规定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

(18)设立立陶宛共和国国家奖;

(19)颁发大赦令;

(20)实行直接管制和宵禁,宣布紧急状态,发布全国总动员令和使用武力〔6〕。

此外,立宪法还规定,议会开会期间,根据1/5议员的决议, 可对总理和部长提出质询,被质询者须对议会作出回答。并规定,总统、宪法法院院长、最高法院院长和议会官员违宪、违誓或犯有重大罪行,经议会3/5票通过,可撤消他们的职务,即对国家主要领导人有弹劾权。

由上可见,立议会拥有较广泛较大的职权。这与西欧国家议会较相似,而不同于俄罗斯、土库曼斯坦等实行总统制的独联体国家那样,独联体俄、土那些实行总统制的国家,总统的权力极大,比美国、法国等西方国家总统的权力还大,而议会的职权相对较小。

立陶宛本届议会是新宪法颁发后于1992年10月25日通过全民普选产生的。在独立后首届议会大选中,布拉藻斯卡斯领导的左翼政党劳动民主党(前身为立共)击败兰茨贝吉斯领导的右翼力量“萨尤季斯”,赢得141个议席中的80席,获得大胜。布拉藻斯卡斯于11月25 日当选立议会主席〔7〕。现任议长为尤尔舍纳斯。他是1993年2月14日布拉藻斯卡斯当选总统后由议会选举继任的〔8〕。

(二)总统立宪法规定,总统是“国家元首。”凡年满40岁在立居住不少于3年的公民皆可竞选总统。 总统由全民通过无记名投票直接选举产生。任何公民只要征集到2 万以上选民的签名支持即可登记为总统候选人。如第一轮选举时,没有候选人能获选民半数以上票,那么在两周后在两个得票最多的候选人之间进行第二轮选举,获多数票者即当选总统。总统任期五年,同一人连任总统不得超过两届。

根据立宪法第84条规定,总统有25条职权,其主要权力如下:

决定外交政策的重大问题,并同政府一起实施外交政策;

签订国际条约并提交议会批准;

根据政府的决议,任免共和国外交使节,接受外国外交使节的国书,授予最高外交衔阶和特殊称号;

任命总理(需经议会批准)和授权总理组成政府;

经议会批准,解除总理的职务;

接受政府及部长的辞呈并在政府辞职后15天内提出新总理候选人交议会通过;

任免政府各部部长,向议会提出最高法院院长、宪法法院院长、国家检察长、国家银行理事会主席的候选人;

经议会批准,任免武装力量总司令和安全部门首脑,授予最高军事衔阶;

在受到威胁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武装进攻时,作出抵抗外来侵略实行紧急状态的决定,发布军事管制令、动员令,并将这决定提交议会确认;

每年向议会作形势和国内外政策的报告;

在宪法规定情况下,召开议会非常会议;

宣布议会例行选举和在宪法规定的情况下宣布议会的非例行选举;

授予国家奖金,赦免罪犯;

有权签署、颁布议会通过的法律或否定该法律;

在行使属于总统的权力时可发布总统令〔9〕。

此外,立宪法还规定,总统就职后,须停止自己所有的职务,并在总统任期内中止参加政党和政治组织的活动。并规定,只有在总统违宪、违誓或进行犯罪情况下,才可被议会弹劾提前解职。当总统逝世或遭弹劾解职,或因健康原因不能履行其职时,总统职权暂时移交议长行使。该国宪法还有一条特殊规定,即总统按宪法规定,宣布议会提前选举的情况下,新选出的议会如以3/5多数票赞成,在第一次会议开始的30天之内可宣布提前选举总统〔10〕。由此可见,该国虽实行总统制,总统的权力虽然较大,但他与议会之间互相制约,总统有权宣布提前议会大选,而议会也有权宣布提前总统选举。这可谓是其政治新体制的一个重要特点。与俄罗斯相比,立总统的权力虽然不如俄总统大(如立总统即非武装力量最高统帅,也无权宣布全民公决等)。该国总统法规定,总统月薪数额为立陶宛全国最低生活费的25倍,卸任后的月薪减半〔11〕。

(三)政府立陶宛执行权力机关,行使行政权。立政府由总理和若干部长组成。立宪法规定,总理由总统任免(经议会批准)。部长由总统根据总理提名任命。宪法还规定,议会选举之后或总统选举时,政府要将其权力返还于总统,这就是说该国宪法并未明确规定政府的任期。这与爱沙尼亚等其他国家不同(爱宪法规定其政府任期为四年)。

根据立宪法规定,政府有以下7条职权:

(1)管理国家事务,保卫共和国领土不受侵犯, 保障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

(2)实施法律和议会关于法律的决议以及总统令;

(3)协调各部及其他政府机构的活动;

(4)起草国家预算并呈交议会, 执行国家预算并向议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5)起草法案并提交议会审议;

(6)建立外交关系,保持与外国和国际组织的联系;

(7)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政府的其他职责〔12〕。

此外,立宪法还规定,一经议会要求,政府或部长必须向议会说明其活动。如半数以上部长已经变动,政府必须由议会重新赋权,否则政府须辞职。有下列四种情况,政府必须辞职:(1 )议会连续两次否决新组成政府的纲领;(2 )议会以半数以上议员票对政府或总理表示不信任;(3)总理辞职或逝世;(4)新议会选举后。宪法并规定,政府总理与部长均不得受雇于贸易、商务或其他私人机构及公司。不得接受政府工资等合法收入以外的任何其他报酬〔13〕。

四、现行司法机构及其职能

立陶宛行使司法权的有宪法法院、法院和检察院。

(一)宪法法院立宪法法院和1993年2月3日议会通过的《立陶宛共和国宪法法院法》均规定该国新设此司法机构。宪法法院由9 名法官组成。这9名法官,由议会从总统提名的候选人中选择3名,从议长提名的候选人中选择3名,其他3名由议会自己选择。宪法法院院长,由议会根据总统提名任命,任期9年,只任一届,每3年,宪法法院须更新三分之一成员。宪法法院的主要职能是,独立监督立最高国家机构(议会、总统、政府)通过的法律和法律文件是否符合宪法,并就下列问题提出结论:

(1)立总统选举或议会选举是否有违反选举法行为;

(2)总统的健康状况是否允许其履行职责;

(3)共和国所签订的国际协定是否与宪法相符;

(4)被弹劾的议会议员或国家官员的具体行为是否符合宪法〔14〕。

立宪法第105条规定,共和国任何法律, “一经宪法法院裁定与宪法不相符合,自裁定正式宣布之日起,即不再适用。宪法法院的裁定是最后的,不得上诉”〔15〕。立现任宪法法院院长为尤奥扎斯·日利斯,任期9年,到2001年届满。

(二)法院国家审判机关,该国宪法规定,“行使审判时,法官和法院独立”。“法官只服从法律”。严禁任何官员和组织干预法官和法院的活动,违者依法必究。立陶宛法院分为四级:最高法院、上诉仲裁法院、区法院和地方法院。最高法院法官及院长由议会根据总统的推荐进行任免。上诉仲裁法院法官及院长由总统任命并经议会批准。区法院和地方法院的法官和院长则直接由总统任免。法官和院长的任期为五年。

立宪法还规定,法官不得参加任何政党和政治组织的活动,不得兼任法院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受雇于任何贸易,商务或其他私人机构或公司,不得接受除法官工薪和教育科研或创作活动报酬以外的任何酬金。如果最高法院和上诉仲裁法院的院长和法官违宪、违誓或被发现有罪,议会可依照弹劾程序解除其职务〔16〕。

立现任最高法院院长为布拉纳斯·库利斯,其任期到1997年11月届满。

(三)检察院司法监督机关。全国司法监督由总检察长及其下属的地方检察长执行。各级检察机关由总检察长统一领导。总检察长由议会根据总统的提议,决定任命或解职,任期为五年。总检察长可参加政府会议,并有权就其职权范围的问题发表意见。

现任总检察长为弗拉达斯·尼基金纳斯,其任期到1997年11月届满。

五、现行选举制度及特点

独立后立陶宛的选举制度基本上与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相仿,但具体规定则有其不同之处。立宪法规定,其选举制度基本原则是:以普遍、平等和直接的选举权原则,实行自由和秘密投票选举。这是该国选举制度的主要基本特点。

普遍选举权系指凡年满18岁的立公民均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凡年满25岁在立长期居住的立公民皆可竞选议员。凡年满40岁在立居住不少于3年的立公民皆可竞选总统。

平等选举权系指每个选民都只有一票。

直接选举权系指根据参加选举者直接投票的意愿决定选举的结果。

秘密投票系指无记名自由投票。

立宪法规定,立议会选举是在议会任期届满前两个月以内或期满后一个月以前进行。要提前议会选举,须经议会3/5 多数票通过决议方可进行。总统在因议会对政府直接表示不信任,或议会在60天内连续2 次对政府提出的计划纲领进行否决的情况下,总统也可宣布提前进行议会选举。与爱沙尼亚不同的是,立总统是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而不是由议会选举。总统选举是在其任满前两个月的最后一个星期天举行〔17〕。

此外,该国选举制度中还实行全民公决制。立宪法第9条规定, “有关国家生活和人民的最重要问题须通过全民公决决定”。全民公决由议会宣布,或者有不少于30万选民的要求,也可宣布举行全民公决。全民公决经多数票通过即有效。全民公决通过的决定,由议会宣布。国家机关必须执行全民公决的决定〔18〕。

概括该国选举制度,正如其总统布拉藻斯卡斯所说,主要具有五个特点:即平等普选制、民主公开制、直接选举制、无记名投票制和全民公决制。

六、主要政党及国内政治状况

立陶宛恢复独立后在政治上率先摒弃原苏联那种高度集权的一党垄断制,改行西方那种多党竞争制。其宪法明文规定,“保障公民自由结社、自由组成政党和协会的权利”。立1990年3 月宣布恢复独立后不久即于当年9月25日通过《立陶宛共和国政党法》。该法共分四章20条, 其序言明确指出:“政党多样化保障立陶宛共和国制度的民主性。各政党联合是立公民实现其共同的政治目标,促进立公民各种利益和政治主张的形成和体现。”国家“保障各政党的平等并保证它们的活动,以巩固独立、民主的立陶宛国家和促进社会进步”〔19〕。这集中概括了该国实行多党制的政策主张、宗旨及意义。

《政党法》总则规定,凡有选举权的立公民均有权联合组成政党和参与其活动。立公民只能参加一个党。政党活动的原则须遵照立法律行事。其他国家的政党和组织不能在立境内建立并进行活动。该法还对政党的建立、活动的保障和限制以及活动的终止等作以下主要规定:

凡要建立政党,须在立拥有不少于400人的创建者, 并有该党的党章、纲领和选出的领导机关;

政党的党纲和党章不能违背立陶宛的法律;

各政党须到立司法部进行登记注册;

立境内所有政党的行动都是自由、独立自主的。不允许国家机构、机关、组织以及社会组织和个别负责人干涉政党的内部事务;

政党的组织机构只能以区域原则为依据,政党组织不能在劳动集体内成立和进行活动;

国防、内务和国家安全部门的官员、工作人员以及法官、检察官、侦查员都不能是政党的成员,在以上部门任职的人员在任职期间均须暂停其党员资格〔20〕。

各政党皆有参加选举国家政权机构的同等权利,有权建立政党同盟和联盟,有权与外国政党和国际组织建立并进行联系;

司法部对各政党遵守立法律进行监督。如经发现其违法,最高法院可根据司法部的提议暂停或终止该政党的活动〔21〕。

截至1995年,立陶宛在司法部已登记的政党组织有20个。主要政党如下:

(1)劳动民主党:立左翼执政党。1990年12月, 由以布拉藻斯卡斯为领导人的原立共(独立派)改组易名而重建。1989年12月19—22日,立共举行第20次代表大会,以立共第一书记布拉藻斯卡斯为首的独立派,以绝对多数票通过宣布立共脱离苏共独立的决定。1990年3月11 日立宣布独立后,在新形势下立共于同年12月8—9日举行代表大会,决定将立共改组为劳动民主党,选举布拉藻斯卡斯为主席。该党宗旨是,建立一个民主的、公民的社会,实现人的自由、康宁、道德、社会公民与公民和谐。其纲领是,本着社会民主、社会改革的原则和价值观从事活动。在经济方面,主张坚持有秩序、有社会保障的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改革。在对外政策方面,遵循不与任何国家为敌的方针,主张通过谈判解决双边关系存在的问题和分歧。1992年10月25日立举行议会大选,劳动民主党获大胜,在议会中占半数以上席位(72席),一跃成为执政党。布拉藻斯卡斯当选议会主席。翌年2月布又以60.1 %的选票当选立首任总统。根据新宪法规定,布退出该党,党的主席由什莱扎维丘斯继任。该党有1万余名党员,为立议会第一大党。

(2)祖国联盟:成立于1993年5月,现议会第二大党,右翼反对党,有党员1.6万人,主席为原“萨尤季斯”领导人, 在新议会大选中败北的兰茨贝吉斯,该党在现议会中占24席。

(3)基督教民主党:1904年成立, 1990 年1 月重建。 有党员约8500人。现任主席为波·卡基柳斯。该党以基督教思想、民主性和人民性为基本准则。在现议会中占12席,为议会第三大党。

(4)社会民主党:1896年成立,1989年12月重建, 系从原立共分离出去的部分党员组成。有党员700余人。现任主席为阿·萨卡垃斯。 该党在政治上拥护立独立,经济上主张渐进式改革,在现议会中占7 个席位,属左翼政党。

(5)政治犯和流放者联盟:成立于1991年6月,有8.5万名成员。 现任主席为帕·格雅乌斯卡斯。该党在现议会中占5席。

(6)民族联盟:1924年成立,1989年重建,有成员约1500人。 现任主席为利·斯米托纳。在现议会中占4席。

(7)立陶宛波兰人选举运动:原为波兰人联盟,1994年10 月改建。现任主席伊·谢克维奇,在现议会中占4席。

(8)民主党:1902年成立,1989年重建,有党员约1800人。 现任主席为萨·彼丘柳纳斯。在现议会中占3席。

(9)中间联盟:1993年成立,有成员约500人,系中派组织。现任主席为罗·奥扎拉斯。在议会中占2席。

(10)农民党1922年成立,1990年重建,有约400多名党员。 现任主席为阿·瓦目摩吉斯。在议会中只有1席。

除以上10个主要政党外,该国还有人道主义党、绿党、独立党、共和党、自由者联盟、复兴党、民族进步党、民族党、自由联盟等其他政党。

综观立陶宛1990年独立以来的政治局势,从总的看,由于立是第一个宣布脱离苏联带头独立之国,其政治体制改革最先起步,率先进行较急进的转轨。该国当局认为,独立6年来, 现已基本建立了大体趋同于西欧式的以实行多党议会制、三权分立和思想意识多元化为基本特征的一套新的政治体制,并使之按宪法规定政党运行。在政治体制转换过程中,虽然前3年因内外各种原因,经济连年急剧衰退,陷入危机, 致使社会经济形势不佳。在政治上,主要表现于党派斗争剧烈,民众不满情绪日增,政府领导人频频更迭,民族矛盾十分尖锐,政局动荡不稳。但在新宪法出台和以布拉藻斯卡斯为首的劳动民主党当政后, 特别是从1994年开始,随着经济迅速好转,“基本摆脱危机,走向复苏”〔22〕,国内政治经济形势也随之日趋平稳。主要表现于“新体制按宪法基本确立后,政治斗争有序,党派角逐能按宪法规定进行较量,国家权力交接能按民选胜败有条不紊更迭;独立后新生尖锐的民族矛盾比过去明显缓解;民众情绪也因经济好转,生活有所改善而趋于平稳。但是,在总的社会政治局势稳定之中,该国领导也承认,存在民族问题尚未解决,社会两极分化严重,失业率较高,贪污腐败突出,黑手党猖獗等诸多不稳定的因素,正如布拉藻斯卡斯总统于1996年初所指出,“对这些问题尚需今后继续着力逐步予以解决”〔23〕。

注释:

〔1〕立陶宛新宪法在1992年10月25日全民公决中,以78 %参加投票的公民赞成获得通过。见立陶宛《回声报》1992年10月25日。

〔2〕《立陶宛季刊》1992年第3期:《立陶宛共和国宪法》。

〔3〕《立陶宛季刊》1993年第3期:《立陶宛共和国宪法》。

〔4〕同上。

〔5〕立通社维尔纽斯1996年1月10日电:布拉藻斯卡斯总统讲话。

〔6〕《立陶宛季刊》1993 年第三期:《立陶宛共和国宪法》第五章:议会。

〔7〕立陶宛《回声报》1992年11月25日。

〔8〕立陶宛《回声报》1993年2月14日。

〔9〕《立陶宛季刊》1993年第3期:《立陶宛共和国宪法》第六章:共和国总统。

〔10〕《立陶宛第刊》1993年第5 期:《立陶宛共和国宪法》第六章:共和国总统。

〔11〕立陶宛议会1993年1月26日颁布的《立陶宛共和国总统法》。

〔12〕《立陶宛季刊》1993年第3 期:《立陶宛共和国宪法》第七章:立陶宛共和国政府。

〔13〕同上。

〔14〕《立陶宛季刊》1993年第3 期:《立陶宛共和国宪法》第八章:宪法法院。

〔15〕同上。

〔16〕《立陶宛季刊》1993年第3 期:《立陶宛共和国宪法》第九章:法院。

〔17〕《立陶宛季刊》1993年第3期:《立陶宛共和国宪法》。

〔18〕立陶宛《回声报》1990年9月25日:《立陶宛共和国政党法》。

〔19〕立陶宛《回声报》1990年9月25日:《立陶宛共和国政党法》。

〔20〕立宪法出台后,规定把总统也列入暂停党员资格的范围之内——作者注。

〔21〕立陶宛《回声报》1990年9月19日:《立陶宛共和国政党法》。

〔22〕据立官方公布,1994和1995年该国国内生产分别是获得4 %和5%的增长——作者注。

〔23〕立通社—俄通社维尔纽斯1996年1月2日,布拉藻斯卡斯总统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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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陶宛独立后新政治制度初探_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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