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建个人所有权绝不是私营化_所有制论文

重建个人所有权绝不是私营化_所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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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产权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包括农业经济和土地制度在内的国有经济和国有产权制度的改革,成为理论界在重新理解马克思“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理论基础上,议论究竟是坚持“公有制”还是实行“私有制”的热门话题。

高放先生认为,马克思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就是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建立个人产权基础上的劳动者联合私有制。他说:“落后国家先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只能在大力发展生产力的前提条件下才能逐步扬弃私有制。扬弃私有制的结果是‘重建个人所有制’,即建立在个人产权基础上的劳动者联合私有制,而不是建立否定个人产权的官本位公有制。”[1] 虽然高放先生对马克思“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理解,是在和记者的访谈中的即兴发挥,没有进行系统的论证,但却可以理解为是他的一种思考成熟的学术观点。

杜光先生在《谈谈民有经济》一文中,通过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核心是人的解放,特别是“每个人的解放”,“解放的目的是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的重新解读,认为“马克思多次采用了‘联合起来的个人’这个提法,突出个人在未来经济组织中的地位和作用。如‘联合起来的个人对全部生产力的占有’、‘全部生产集中在联合起来的个人手里’、‘受联合起来的个人支配’、‘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的所有制’、‘重建个人所有制’、‘实现个人所有权’等等。”由此,杜光先生得出“在马克思的心目中,未来社会的占有制度,称之为社会所有制也好,公有制也好,共有制也好,都包含着劳动者个人的自由权利,即生产资料所有权。排斥劳动者的个人所有权的占有方式,绝对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结论。尽管杜光先生对马克思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理解,并不违背马克思的原意,但是,由于杜光先生在下文中论证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目的,在于“支持资本主义企业兼并或收购国有企业的私有化”,[2] 因而他的整个基本思想却是违背马克思“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思想的本意的。因此,杜光先生的文章发表后,受到巫继学先生的批评。

在《重新认识农业与建构“新土地所有制”》一文中,巫继学先生在引述了杜先生关于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解放与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一段论述后,提出一个设想:“中国农村的土地所有制应该是‘联合起来的个人’所有制,即社会所有制,即国家所有制,即公有、共有制。”[3] 在《阻击土地私有化,以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名义》一文中,巫继学先生认为,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二十四章提出的“重建个人所有制”的设想,为我国农业土地制度改革提供了思路。他说:“只要稍加思索人们会发现,马克思提出的重建劳动者个人所有制,在很大程度上与我国在农村广泛实行的家庭土地承包制有相似之处。至少可以说,我们目前在农村进行的土地承包制,是最终通向农民实现个人所有制的一个良好基础。”[4] 由于巫继学先生把杜光先生在马克思主义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基础上,着力论述的“公有、共有制”或“公有制”、“共有制”等同于“国家所有制”,认为我国农村在现阶段实行的家庭土地承包制与马克思重新建立的个人所有制相似,因而在实质上没有搞清楚马克思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理论的基本涵义。

很明显,无论是高放先生把马克思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思想,理解为在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中重新建立“劳动者联合私有制”,还是包括杜光先生和巫继学先生在内的一些理论界人士,自觉或不自觉地或者把我国现有的国家所有制等同于马克思主义的公有制,或者把马克思所说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中的个人所有制等同于私有制,这都是对马克思“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思想的误解和曲解。

其实,马克思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思想的理论基础,是唯物辩证法的否定之否定规律。马克思指出:“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5](P269)

马克思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思想,是他的共产主义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思的共产主义的实质是自由人联合体。在马克思看来,现实社会生活中人的自由是建立在物质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之上的。他认为:“一个除自己的劳动力以外没有任何其他财产的人,在任何社会的和文化的状态中,都不得不为另一些已经成了劳动的物质条件的所有者的人做奴隶。他只有得到他们的允许才能劳动,因而只有得到他们的允许才能生存。”[6](P298)“生产者只有在占有生产资料之后才能获得自由”。[7](P264) 即便是在社会主义的社会中,如果人们一旦失去了他们个人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成为一个除自己的劳动力以外没有任何其他财产的人,他们也不得不为另一些已经成了劳动的物质条件的所有者或实际控制者的人做奴隶,从而丧失自己的自由和平等的权利。而那些直接掌管社会生产资料和社会公共权力的人们,极有可能,事实上是不可避免地会利用他们手中掌控的社会生产资料和社会公权力的使用权,为他们个人谋取不当利益,把它们转化为权势者的个人财产和私人权力。正因为如此,古代人类原始公社公有制的解体和当代一些实行国家所有制的社会主义国家,因产生严重的经济腐败、思想僵化、政治专制和权势阶层的特权而导致灭亡,就是人们能够很容易理解的了。① 这也许正是马克思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意义之所在。

马克思所说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并不只是在国家所有制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后就止步不前,而是在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以后,由劳动者在他们个人所有制的前提下,通过自由联合而建立劳动者自由联合体公有制。因此,马克思所说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第一步,是把资本主义的私有制变成无产阶级的国家公有制或国家所有制;第二步,是把无产阶级国家占有的财产均分给所有劳动者,建立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第三步,是由劳动者在他们个人所有制的基础上,通过自由联合建立劳动者自由联合体公有制。这种自由人联合体公有制,才是马克思所说的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公有制。很明显,如果仅仅停留在第一步,而不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就会产生新的奴役和被奴役,前苏联的状况就是证据。如果停留在第二步,重新建立的个人所有制就会自然地演变为私有制。不管这种私有制是劳动者私有制,还是小生产者私有制,它们最终必然会过渡到资本主义的私有制。只有通过第一步和第二步并达到第三步,才是马克思所设想、论证和追求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或自由人联合体公有制。马克思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是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和前提。没有个人所有制,也就不会有社会主义的公有制。因此,马克思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决不是私有化。

1871年的法国巴黎公社,是马克思所理解的建立在“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基础上的共产主义社会的雏形。在马克思看来,“公社是想要消灭那种将多数人的劳动变为少数人的财富的阶级所有制。它是想要剥夺剥夺者。它是想要把现在主要用作奴役和剥削劳动的手段的生产资料、土地和资本完全变成自由的和联合的劳动的工具,从而使个人所有制成为现实。”[6](P59) 尽管巴黎公社还没有来得及按照马克思的共产主义理论,在巴黎公社真正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但是,由于公社的所有财产和权力,在理论上属于全体公社成员共同所有,即每人一份,因而“公社的存在本身自然而然会带来地方自治”,“公社给共和国奠定了真正民主制度的基础”。[6](P58) 这就是说,公社的管理体制,是在民主基础上的“生产者的自治”。[6](P56)

巴黎公社之所以能够被马克思看成是一个劳动解放和社会解放的组织体制,一方面在于巴黎公社把被资产阶级占有的生产资料,能够也应该转变为在全体劳动者共同占有基础上的个人所有制,使他们每一个人都成为公社经济生活中的主人;另一方面则在于,巴黎公社把被资产阶级占有的国家政治权力,转变为在全体公社成员共同所有基础上的个人所有制,使每一个公社成员真正成为公社政治生活中的主人。

既然只有在马克思“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基础上建立的劳动者联合体公有制,才是严格意义上的社会主义公有制,那么,在我国只走完了马克思所说的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第一步,理应继续完成马克思所说的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第二步和第三步。② 因此,在目前我国现存的生产资料国家所有制的基础上,必须根据马克思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理论,按照平均分配的原则,每人领取一份国有资产的产权证书,以表明他们对国有资产(包括一切由国家掌握的物质的和精神的、有形的和无形的、自然的和文化的财产)的个人所有权,同时享受由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所带来的权益,以表明他们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身份。

当然,所有的中国国民不可能共同经营管理作为总体的国有资产,但是作为国有资产管理者的国家权力机关,可以把每一个国有企事业单位中的国有资产,委托给各国有企事业单位中的所有职工共同经营管理。也就是说,在每一国有企事业单位中,根据本企事业单位现有资产的总额,按各企事业单位中的人数平均获得一份国有企事业单位资产的使用权证书,享有参与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权、推选本企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者的推选权和被推选成为所在企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者的权利,③ 以及监督本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者的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督权。国有企事业单位中的退休和离职人员,必须向本人所在的企事业单位,交回国有企事业单位资产使用权证书。新进入的员工领取一份该国有企事业单位资产使用权证书,享有与其他员工同等的权利。

每一个农村居民以自己的国有资产产权证书作抵押,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一份价值相当的土地资源作为主要的生产资料,从事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④ 国家一方面鼓励和支持农民组织自治性质的农民协会,由广大农民自主管理农村的社会性事务,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鼓励和支持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农户,在自愿的基础上,成立自治性质的农户专业生产协会,促进农户生产专业协会按市场经济的要求规范农户的生产经营活动,改变农户的小生产行为方式,提高农户的生产经营水平,发展生产,增加收入。在有条件的农村,鼓励和促进农村居民以他们现有的产权和资产,自愿组织类似于自由人联合体的农业生产或专业化生产合作社,使之向企业化的方向发展,促进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增加农业生产和农产品的科学技术含量,增强农民的品牌意识和市场观念。在农会和农村专业生产协会普遍成立并有效地运行以后,逐步地由自治性质的农会代替国家政权机构管理乡村的社会公共事务。⑤

在我国现阶段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条件下,在国有资产参股的合作制和股份制企事业单位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将该企事业单位中的国有资产,委托给在该企事业单位中的全体中国劳动者经营,承担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代表全体国民利益和负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的国家和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分别与各国有企事业单位签订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协议或合同。每一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全体员工,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健全民主自治的经营管理体制,实行自主经营、自主管理、自负盈亏、责任共担。这种在各国有企事业单位建立个人所有制的经营管理体制的优势,既可以有效地监督各企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者的经营管理活动,又能够充分地调动本企事业单位全体员工的生产劳动和参与管理的积极性,还有利于克服目前我国国有企事业单位中素质低劣的主要负责人,掌管国有资产,独断专行,无人敢于监督,以致一些人能在很短的时间内通过明目张胆的恶意经营,轻易搞垮一个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普通职工虽然在名义上是所在企事业单位的主人,而在实际上却处于被雇佣的卑微地位的不良现象。

国家的国有资产总额和每一国有企事业单位中的国有企业资产总额,可能会随着国家整体经济运行和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的优劣而增加或减少,而全体国民所持有的国有资产所有权证书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员工所持有的国有企业资产使用权证书上的金额,也应当随之增减。国家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可以采用每隔若干年,换发一次国有资产所有权证书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资产使用权证书的方式,体现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资产的变动情况。全体国民和国有企业中的全体员工,也能够通过换发国有资产所有权证书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资产使用权证书,直观地感受国家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绩效,评价国家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管理者们经营管理活动的优劣。

对领取国有资产产权证书而从事非公有经济领域的劳动者,在他们获得的劳动报酬之外,还应当保留他们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所应当享有的一切权益,以体现社会主义的公平原则。农村的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年人,作为国家的成员,应当与城市里的类似人员享有同等的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各项权益。按照马克思“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理论,在我国建立全体国民的个人产权制度,人们最担心的莫过于一部分人由于种种原因经营不善,通过合法或非法的途径转让个人产权而失去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沦落为被奴役的地位,而另一部分人则可能由此成为纯粹的资本家或大地主,甚至“可能出现下述情况:一个富裕的国家可以从另一个贫穷国家买下其土地,其极端表现也可以理解为买下这个国家。”[4] 我以为,这种担心实在没有必要。首先,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目前实行的国家所有制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一部分人下岗、失业,以及两极分化现象,⑥ 也不能避免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⑦ 甚至可以说,目前我国社会经济生活出现的这些不良情况,在很大程度上正是因为没有建立个人所有制造成的。可以肯定地说,按照马克思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理论的要求,在建立了个人所有制、组建自由人联合体公有制以后的社会、经济和政治的发展状况,决不会比现在的国家所有制所造成的局面更糟。至少在自由人联合体公有制下经营不善的国有企业的下岗、失业职工,没有理由围堵当地政府机关的大门。其次,在我国目前的国家所有制的条件下,由于不平等的起点以及不公平的市场竞争,已经使一部分人已经成为百万、千万和亿万富翁,而另一部分人则在贫困线上挣扎,甚至流离失所。因此,在我国建立了个人所有制以后,也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两极分化,一些个人由于种种原因转让自己获得的国有资产的产权,从而变成一无所有,而另一些人则可能通过收购别人的产权而成为大地主和大资本家。但是,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可以使目前社会中的相当一部分人获得一个平等和公平的平台。即使其中的一些人竞争失败,他们也会心甘情愿,没有抱怨的借口。对这些在市场竞争中的失败者,完全可以通过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加以解决。在社会保障体系的范围内,一些人或许能够东山再起,另一些人也许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自生自灭。最后,那种认为重新建立了个人所有制(一些学者,如巫继学先生,常常把马克思“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中的个人所有制,等同于私有制。即便马克思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真的如这些学者所说是重新建立私有制,国家实行土地私有化)以后,一个富国可以通过购买穷国的土地,最终买下这个国家的观点,在现代社会中更是危言耸听。如果一个穷国的人民不想把自己的国家整个地卖给某一个富国的话,只要他们牢牢地掌握着自己国家的主权,富国根本不可能把穷国的土地搬到富国。比如,20世纪中叶世界上许多殖民地国家从他们的宗主国的统治下纷纷独立;当今的美国可以通过战争推翻萨达姆政权,但绝不可能把伊拉克变成美国的一部分,就是最好的证明。况且,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并不是实行私有制,人们完全不应该有这种担心。

注释:

① 尽管列宁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利用第一次世界大战的混乱状态,在俄国领导无产阶级革命,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但是,列宁却没有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要求,在俄国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特别是斯大林在国家公有制(国家公有制并不等同于社会公有制,更不等同于马克思所说的那种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公有制)的基础上,建立起中央高度集权的经济和政治体制以后,广大人民群众没有在实际上掌握社会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使他们不得不沦落为那些国家生产资料直接管理者施舍和恩赐的对象,成为官僚统治阶层的微不足道的附庸和工具,最终导致人民对国家政权的不满、失望以致愤恨,加速了苏联社会主义的解体和苏联共产党的垮台。[8](P63—64,106,67)“1991年,发生了苏联解体、苏共解散的重大事件。这是这一体制的内在逻辑发展之必然。俄共中央书记久加诺夫(曾任苏共中央书记)指出,苏共垮台是因为它长期坚持“三垄断”制度:垄断真理的意识形态制度;垄断权力的政治法律制度;垄断利益的特权制度。”[9]

② 我国在建国初实行的土地改革,就是在农村重新建立类似于个人所有制的家庭所有制。可惜的是,在一个不长的时间内,通过行政压力,很快取消了农村中的生产资料家庭所有制,重新回到名为集体所有制而实为“一大二公”的国家所有制。在城市,我国从一开始实行的就是国家所有制,没有在城市居民中建立如同农村土地改革式的家庭所有制。因此可以说,我国在建国后没有在真正的意义上,按马克思主义的要求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

③ 如果在本企事业单位的范围内不能推举出合格的经营管理者,可以在全体员工的集体意志的基础上,聘用本单位以外的合格人选,以促进社会中的职业企业家队伍的发育和成长。如果被聘用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是中国公民,则成为所在国有企业的一员,享有国有企事业单位中的一份国有资产的使用权。如果被聘用的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者是非中国公民,则属于中国国有企事业单位中全体员工的雇员,获得与他们所付出的管理劳动相称的工资报酬。一旦某国有企事业单位经营不善,破产倒闭,全体职工应承担由他们的决策所造成的后果的责任。

④ 如果城市居民愿意到农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也可以照此办理。同理,如果农村居民愿意到城市的企事业单位就业,也应享有与城市居民同等的权利。

⑤ 据杜润生在《为农民享有同等国民待遇坚持不懈的鼓与呼》一文中披露,早在1986年前后,党中央曾一度考虑成立农会,提出直接选举乡镇长和实行乡镇自治等农村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和方案,可惜没有在全国推行。[10]

⑥ 中国居民的收入差距自从2003年以来急剧加大,目前已达到第二严重的“黄灯”警戒水平(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公布的一组数据也显示,中国目前的基尼系数为0.45,占总人口20%的最贫困人口在收入或消费中所占的份额只有4.7%,占总人口20%的最富裕人口占收入或消费的份额则高达50%。当前较为普遍的看法是,中国贫富悬殊之大已经突破合理的限度(国际公认的基尼系数警戒线为0.4),且有继续扩大之势),在近年内若不采取有效措施,将恶化到“红灯”危险水平。经济学家吴敬琏指出,综观中国的富裕者阶层,尽管不乏凭自己的才智和勤劳致富的个私经营者,但也确有相当一部分人(主要是暴富者阶层)的发家靠的是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等“寻租”行为。而在国有经济领域,一方面,一大批企业和部门倚仗其行政垄断地位掩护排挤其他参与者,谋取高额利润;另一方面,更有一些国企经营者和国家公职人员,通过种种不正当手段大肆侵吞国有资产。[11]

⑦ 2005年11月7日,国资委主任、党委书记李荣融在中央企业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和处理工作经验交流会上的讲话中披露,多年来由于企业管理制度不完善、决策程序不规范、控制体系不健全等原因,一些中央企业经营失误和资产损失问题相当严重,产生了相当数量的不良资产,成为制约企业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因素,仅2004年中央企业清产核资清出各类资产损失3521.2亿元。[12] 这还不包括全国其他各类国有企事业单位中的国有资产的流失。近几年来,大约4000人的外逃官员携走约500亿美元的国有资产。[13] 而那些既没有外逃,又没有被发现的大小贪官们(包括大、中、小国有企业的负责人)究竟攫取了多少国有资产,就只能是人们可以想象,而说不清的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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